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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合同诈骗罪辩护:诈骗五步递进式辩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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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身份与权力的双重审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经济犯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贿赂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很高。与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相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的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职务便利。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混为一谈,采用相同的辩护策略;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数额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主体身份和职务便利的辩护空间;还有的简单地以"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

我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在于"主体身份"和"职务便利"两个要素,其辩护也应当围绕这两个核心要素展开,构建双要素辩护体系:

第一个要素:主体身份的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个要素:职务便利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便利与受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这两个要素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共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完整辩护体系。主体身份是前提,职务便利是核心。只有从这两个要素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典型案例,从主体身份与职务便利两个要素,系统阐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数额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主体身份的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特征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对的概念,是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以下特征:

非国家性: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从事公务

单位性: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

职务性:担任一定的职务,具有一定的职权

身份性: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范围

根据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1.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人员。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审查与公司、企业的关系

区分"正式员工"与"临时人员"

区分"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

2. 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其他单位"

审查是否属于"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区分"单位人员"与"非单位人员"

注意"其他单位"的范围

3.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分

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定罪量刑非常重要。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准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情况

区分"从事公务"与"从事劳务"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受贿案,被告人系某国有公司的部门经理。我们提出,被告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应当构成受贿罪。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以受贿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三)常见的主体身份争议及辩护要点

1. "委派人员"的身份认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委派人员"

审查委派的主体和程序

审查是否"从事公务"

区分"委派人员"与"非委派人员"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受贿案,被告人系某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公司的副总经理。我们提出,被告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应当构成受贿罪。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以受贿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2. "委托人员"的身份认定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委托人员"

审查委托的内容和方式

区分"委托"与"委派"

注意"委托人员"的身份性质

3. "临时工"、"合同工"的身份认定

"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正式员工,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审查是否担任一定的职务

区分"正式员工"与"临时人员"

注意"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张某系某民营医院的科室主任,被指控受贿2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在担任科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药品供应商和医疗器械供应商的回扣共计200余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护思路:

主体身份方面:

我们承认张某是医院的科室主任,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但我们提出,张某作为医生,其主要职责是行医,不是管理

张某收受回扣,利用的是医生的处方权,不是科室主任的职务便利

这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便利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收受回扣,是医药行业的"潜规则"

很多医生都收受药品回扣,这是行业惯例

张某利用的是医生的专业技术,不是职务便利

这应当属于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财物性质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收受的回扣,大部分用于科室的建设和发展

张某个人没有实际占有这些款项

不能全部认定为受贿

主观方面:

张某认为这是正常的行业惯例

张某没有受贿的故意

张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职务便利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概念与特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以下特征:

职务性:便利是基于职务产生的

直接性:便利与职务之间有直接的关系

便利性:便利使得受贿行为更容易实施

关联性:便利与受贿行为之间存在关联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利用主管的便利

利用管理的便利

利用经手的便利

其他职务便利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

区分"职务便利"与"劳务便利"

注意便利的利用方式

实操技巧:

审查行为人的职务和职责

分析职务与受贿行为的关系

调查受贿行为的实施方式

注意便利的利用程度

(三)常见的职务便利争议及辩护要点

1.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区分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实践中容易混淆。

辩护要点:

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

审查便利是否基于职务产生

审查便利是否与职责相关

注意"利用工作便利"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系某公司采购员,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回扣。我们提出,被告人作为采购员,确实有选择供应商的权力,但被告人收受回扣,主要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即熟悉市场行情和供应商情况,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意见,但在量刑时予以了考虑。

2. "职务便利"与"劳务便利"的区分

"职务便利"与"劳务便利"也有区别。

辩护要点:

区分"职务便利"与"劳务便利"

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管理职责

区分"管理人员"与"劳务人员"

注意"劳务便利"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 "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机会"的区分

"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机会"也不同。

辩护要点:

区分"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机会"

审查是否利用了职务本身的便利

审查是否只是利用了工作带来的机会

注意两者的界限

(四)职务便利的辩护策略

针对职务便利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否定职务便利的存在

证明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证明行为人只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

证明行为人只是利用了劳务便利

2. 否定职务便利与受贿的关联

证明职务便利与受贿行为没有关联

证明受贿行为与职务无关

证明行为人收受财物是基于其他原因

3. 论证属于正常的商业往来

证明属于正常的商业往来

证明收受的是合理的报酬或折扣

区分"商业贿赂"与"正常商业往来"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李某系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被指控受贿3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在担任技术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选择技术供应商和采购技术服务的过程中,收受多家供应商的回扣共计300余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护思路:

职务便利方面:

我们承认李某作为技术总监,有一定的技术决策权

但我们提出,李某主要是从技术角度进行评估和建议

最终的决策权在公司管理层,不在李某

李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财物性质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收受的款项,大部分是技术咨询费和服务费

李某为供应商提供了技术咨询和服务,收取费用是合理的

这是正常的劳务报酬,不是受贿

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没有为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供应商获得项目,是因为其技术实力强,价格合理

李某的推荐是客观公正的,不是因为收受了财物

主观方面:

李某认为这是正常的技术咨询服务

李某没有受贿的故意

李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考虑到部分款项属于正常的劳务报酬,且李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认定

1. 索取与收受的区别

索取是指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收受是指被动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

辩护要点:

审查是索取还是收受

区分"主动索要"与"被动收受"

注意索取的从重处罚情节

考虑行贿人的主动程度

2. 财物的范围

"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财物"

区分"财物"与"非财产性利益"

注意"财产性利益"的范围

准确计算财物的价值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收受了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旅游。我们提出,免费旅游属于财产性利益,应当计算受贿数额,但应当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不能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1.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有承诺

审查是否有实施行为

审查利益是否实现

区分"承诺谋取"与"实际谋取"

2. "利益"的范围

"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辩护要点:

审查利益是否合法

区分"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

注意"利益"的认定标准

考虑利益的性质和程度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被指控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我们提出,请托人获得的利益是正当的,是其应得的利益,被告人只是正常履行职责,不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该起事实从轻认定。

(三)"数额较大"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1. 数额标准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在六万元以上。

辩护要点:

准确计算受贿的数额

注意扣除不属于受贿的部分

数额未达到六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注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

2. 数额计算的原则

实际所得原则:以个人实际获得的数额计算

累计计算原则: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

市场价格原则:财物价值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3. 常见的数额认定争议及辩护要点

(1)实物的价值计算

审查价值评估的方法是否科学

注意折旧等因素

必要时申请重新评估

(2)财产性利益的价值计算

审查是否属于财产性利益

审查价值计算的方法是否正确

注意扣除成本和费用

(3)已退还的部分是否扣除

审查退还的时间和原因

区分"案发前退还"与"案发后退还"

注意退还是否影响数额认定

(四)主观要件的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

审查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区分"故意"与"过失"

注意目的与动机的区别

四、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主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客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

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 法定刑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较轻

受贿罪的法定刑较重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主体身份

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

争取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罪名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对象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

2. 行为方式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职务侵占罪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对象

区分"他人财物"与"本单位财物"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对合犯,但主体不同。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主体身份

区分"受贿方"与"行贿方"

注意对合犯的特点

五、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分析案件的严重程度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结语:双要素辩护体系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主体身份与职务便利两个要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单一要素"辩护转向"双要素"辩护,围绕主体身份和职务便利两个核心要素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主体身份与职务便利双要素辩护体系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两个核心要素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主体身份和职务便利两个要素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双要素辩护体系的科学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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