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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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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律师

序篇:一场招商引资的噩梦

2016年春天,某县级市招商局副局长刘某带着团队飞赴深圳,与一家自称拥有"全球领先光伏技术"的企业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协议约定该企业将在当地投资12亿元建设光伏产业园,市政府则以优惠土地价格和税收减免作为回报。签约仪式隆重而热闹,市领导亲自出席,媒体纷纷报道。

然而半年之后,所谓的"全球领先技术"不过是几份伪造的国外专利文件,12亿元投资承诺化为泡影,前期拨付的3000万元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也去向不明。公安机关随即介入,刘某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被刑事立案。

这个场景并不罕见。刑法第四百零六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正是为这类情境量身定做的罪名。但当我们深入审视这一罪名的全貌----从立法背景到构成要件,从因果逻辑到主体认定,从实务争议到辩护策略----会发现它的复杂程度远超想象。本文将以全新的视角,对该罪的辩护逻辑进行系统性重构。

第一讲:罪名基因解码----立法意图与规范逻辑的双向审视

任何有效的辩护,都必须从理解罪名的立法基因开始。该罪的设立与上世纪九十年代经济转型期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密切相关----大量国家机关在参与采购、投资、招商引资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因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导致巨额国家财产无法追回。立法者创设此罪,旨在通过刑事威慑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参与经济活动时履行高度注意义务。

这一立法背景蕴含着三重对辩护有利的逻辑线索。

第一重:入罪门槛的有意控制。立法者在条文中选择了"严重不负责任"而非"过失"作为主观要件表述,这一用语选择绝非偶然。"严重不负责任"意味着一般的疏忽大意或工作失误并不构罪,只有对基本职务义务的实质性放弃或对已知重大风险的漠视放任才可能入罪。辩护律师在个案中应当紧扣这一立法原意,将当事人的行为与"严重不负责任"的实质内涵进行严格比对----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信息有限的情况下做出了事后看来不够明智的商业判断,而非对基本审核义务的主动放弃,就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第二重:规范保护对象的限定性。该罪的保护对象是国家利益中的财产性利益,而非合同相对方的商业利益。这意味着,如果涉案行为虽存在瑕疵但并未导致国家财产的实质性减损,或者损失已经通过追赃、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了弥补,则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上就存在实质性的辩护空间。

第三重:主体与场景的双重限定。从比较法视角看,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定合同场景中的失职行为单独入罪,并非各国刑法通行做法。这种独特的立法选择暗示着限制解释的基本原则----不能将本罪扩张适用于一切"合同没签好"的情形,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场景必须是签订履行合同的活动。

第二讲:"严重不负责任"的三重解构----从主观到客观到因果

"严重不负责任"是本罪最为核心也最为棘手的构成要件要素。辩护工作必须从三个层面对其进行解构。

(一)主观层面的解构:重大过失与商业判断的分野

该罪的主观方面属于过失,但并非一般过失,而是达到了"严重"程度的重大过失。辩护的关键在于厘清"重大过失"与"商业判断失误"之间的界限。商业判断天然包含不确定性----市场前景的预测可能出错,合作方履约能力的评估可能失准,技术可行性的研判可能失误。这些属于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不能因为事后结果不利就将其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失。

辩护律师应当构建如下论证框架: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前是否进行了在当时条件下合理的资信调查;调查的手段和范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本单位同类业务的通常标准;调查结果在当时看来是否存在明显疑点。如果当事人已经通过公开渠道和常用征信手段对合同相对方进行了合理调查,且调查结果在当时未暴露明显风险信号,则即使事后发现对方是骗子公司,也不能认定当事人"严重不负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个常被忽视的辩护角度:决策程序合规性的证明价值。如果当事人的决策经过了本单位规定的审批流程、法律审核和集体研究,这至少说明当事人在程序层面尽了注意义务----即使在实体判断上出现了失误,程序合规本身就构成了否定"严重不负责任"的有力证据。

(二)客观层面的解构:行为样态的实质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本罪"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样态作出了列举式规定----包括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盲目签订合同,或者不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盲目履行合同等。这些行为样态指向的是对基本审核义务的主动放弃或明显疏忽,而非在尽职审核基础上的判断失误。

辩护律师应当将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与上述法定行为样态进行逐项比对。如果当事人确实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进行了审查(即使审查不够深入),确实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审阅(即使审阅不够仔细),则其行为就不属于"盲目签订"或"不认真审查",从而不具备"严重不负责任"的客观行为特征。这里有一个重要的辩护技巧:将"审查的深度"与"审查的行为本身"区分开来。只要当事人实施了审查行为----哪怕审查结果不够理想----就证明其并非对审核义务的主动放弃。审查深度不足可能构成一般工作过失,但不等于"严重不负责任"。

此外,还需要关注一种实践中常见的指控逻辑----"事后标准评判"。即以合同最终失败的结果为参照,反向评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这种逻辑的谬误在于:它以事后才获得的完整信息(诈骗方的真实身份、伪造手段的细节)来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达到同样的认知水平,实质上是将"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无限提高。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明确指出:评判当事人注意义务是否充分的标准,应当是行为时而非行为后的信息条件和认知能力。

(三)因果层面的解构:失职与被骗之间的逻辑桥梁

该罪的一个独特之处在于,它要求"被诈骗"这一结果要素,且该结果必须与当事人的"严重不负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为辩护提供了三个层面的攻击点。

第一层面:诈骗行为是否真实存在。既然构成要件明确要求"被诈骗",那么首先必须证明确实发生了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即合同相对方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该行为达到了使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的程度。如果涉案情况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对方虽有履约意愿但因市场变化无法履约----则"被诈骗"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本罪无从构成。

第二层面:失职与被骗之间的因果关联。即便确实存在诈骗事实,控方还需证明当事人的失职行为与被骗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即便当事人履行了充分注意义务,按照当时信息条件仍无法识别骗局----例如诈骗手段极其高明、使用了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则不能将被骗归责于当事人的失职行为。这正是王琦筠案所确立的重要裁判规则所暗示的逻辑方向。

第三层面:损失数额的精确计算。该罪的入罪门槛之一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是否扣除了已经追回的部分?是否将正常商业风险范畴的损失也纳入了计算?是否将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国家本应获得的预期利益也计入了损失?

第三讲:被骗的逻辑----诈骗行为的存在与因果归责的断裂

本罪中"被骗"这一要素的证明和审查,是辩护工作中极具攻击性的切入点。

(一)诈骗行为的存在性审查

在大量本罪案件中,合同相对方最终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但未能履约的原因并不必然是诈骗。市场风险、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政策变化等均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区分"被骗"与"商业失败":前者意味着合同相对方从一开始就无意履约,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国家机关签订合同;后者意味着对方虽有真实履约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

具体审查要点包括: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真实的经营主体资格;其承诺的投资金额、技术能力、市场资源是否存在明显夸大或虚构;合同签订后其是否采取了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未履约的原因是主观恶意还是客观困难。

(二)因果链条的断裂审查

即使诈骗行为确实存在,辩护律师还应当审查因果链条是否完整。完整的因果链条应当是:当事人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发现诈骗→陷入错误认识→签订或履行不利合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如果链条中任何一个环节存在断裂,因果关系的认定就面临挑战。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尽职也无法发现"这一抗辩逻辑。在某些案件中,诈骗方使用了高度精密的造假手段----伪造官方文书、冒用知名企业名义、提供虚假但形式完备的资质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履行了常规的审核义务,也未必能够识破骗局。辩护律师应当引入"合理注意义务的边界"概念----注意义务不要求当事人具备超越常人的识别能力,只要求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了常规审核。

另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因果辩护角度是"多因一果"的问题。在许多本罪案件中,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结果并非单一因素造成的。诈骗方的欺诈行为、当事人审核中的疏漏、上级决策中的风险偏好、本单位管理制度的不健全----这些因素可能在不同的环节和程度上共同促成了最终的损失结果。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呈现一个完整的致损因素图景,逐一分析各因素的客观贡献度,破除控方的单一归因逻辑----不能将全部损失都归咎于当事人的失职行为。

(三)损失数额的精确计算----从总额到净损失的辩护转换

该罪的入罪门槛之一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的数额标准由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损失金额时应当着重关注以下问题:其一,是否扣除了已经追回的损失----追赃挽损的效果应当从损失总额中扣除,而非在量刑阶段才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考虑。其二,是否将正常商业风险范畴的损失也纳入了计算----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并不意味着全部合同金额都属于"被诈骗"的损失,应当区分诈骗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商业风险导致的间接损失。其三,是否将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国家本应获得的预期利益计入了损失----预期利益的计算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将其纳入损失金额认定缺乏合理的依据。辩护律师应当在损失金额的认定上提出精确的计算异议,必要时申请独立的司法会计鉴定。

第四讲:主体之辩----身份犯的边界与委托代理的迷雾

本罪是典型的身份犯,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看似简单,实践中却充满争议。

(一)国家机关的认定边界

根据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即使其工作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属性,一般也不构成本罪主体。辩护律师在承办案件时,应当首先审查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性质----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而非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公务的实质判断

并非所有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都是本罪适格主体。只有在"从事公务"----即代表国家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能----的过程中签订履行合同的人员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当事人虽然在国家机关工作,但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与公务活动缺乏实质关联,是否构成该罪就存在重大争议。

(三)委托代理中的责任分配迷雾

在政府授权平台公司、开发区管委会下属企业等复杂组织架构中,合同签字主体与实际决策主体往往不一致。古某案便是典型例证----被告人身兼行政职务和企业管理职务双重身份,在主导重大经济合作项目时因疏于审核而被追责。辩护律师需要厘清三个层次的问题: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的实际角色是什么----是"直接经办人"还是仅作为"形式签字人"?其行为属于自主决策还是执行上级指令?责任链条上是否存在其他更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

更为关键的是委托审核与自主审核的责任边界问题。在实践中,许多国家机关在签订重大合同前会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如果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了"无重大风险"的专业意见,而当事人据此作出了签订合同的决策,当事人是否应当对中介机构判断失误所导致的被骗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涉及一个重要的法理问题----委托专业人员审核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应当如何调整。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当事人将专业审核事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本身就表明其并非"严重不负责任",而是采取了合理的尽职措施。中介机构判断失误所导致的损失,不应直接归责于委托人。

第五讲:合同场景的差异化辩护----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融资平台

不同类型的合同场景中,注意义务的内容和程度存在显著差异,辩护策略也应当相应调整。

(一)政府采购合同----程序合规的辩护逻辑

政府采购流程具有法定性和公开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对采购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辩护重点应当放在程序合规性上: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采购程序的各项要求?是否参照了公开评审标准评审供应商资质?中标供应商在形式上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在程序上基本合规----即使中标方最终未能履约----其"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就面临极大的论证困难。

(二)招商引资合同----商业判断空间的辩护逻辑

招商引资合同往往涉及地方政府与投资方之间的框架性协议,条款灵活性强,招商人员在谈判中拥有较大裁量空间。辩护重点在于:当事人是否对投资方背景进行了合理调查;投资方的虚假陈述是否达到了专业人员经合理审查仍难以识别的程度;当事人是否存在超出正常商业谈判范畴的轻信行为。

同时,一个重要的辩护维度是上级决策的影响----在大量招商引资案件中,基层招商人员往往是执行上级领导已经原则同意的合作方案,其自主决策空间极为有限。辩护律师应当通过证据还原完整的决策链条:从项目立项到方案论证,从领导批示到合同签署,当事人在每一个环节中的实际参与程度和决策权限。如果证据显示当事人仅是在执行上级已经确定的合作方向,其自主决策空间被压缩到了最低限度,则将其定性为"严重不负责任"就面临逻辑上的重大困难----一个几乎没有自主决策权的人,怎么能对其几乎没有选择余地的事务承担"严重不负责任"的刑事责任?

此外,招商引资领域还存在一种独特的"竞争性招商"语境。在各地争抢投资项目的背景下,招商人员面临着"速度优先"的工作压力----领导要求尽快签约,竞争对手正在接触同一家投资方,不及时行动就可能失去项目。这种竞争性语境对注意义务的履行构成了客观的限制:时间紧迫意味着调查审核无法做到尽善尽美,招商人员不得不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做出决策。辩护律师应当将这种制度性压力作为辩护论据的一部分----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应当在这种特定的工作情境中进行评价,而非以事后从容的标准来苛求。

(三)融资平台合同----决策链条的辩护逻辑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案件中,一线合同经办人员通常是执行上级已经批准的融资方案。辩护律师应当通过证据还原完整决策过程,明确当事人在决策链条中的实际地位。将合同失败的全部责任归咎于一线经办人员而忽视更高级别决策者的责任,是显失公平的。

融资平台案件中还有一个值得深挖的辩护角度----制度性风险的分散与归责。融资平台的运作模式本身就蕴含着高风险:地方政府以土地等资产为担保,通过平台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产业投资。这种模式的制度设计本身就承认了"以政府信用为背书进行高风险融资"的合理性。如果在这种高风险制度设计中发生的个别融资失败被归咎于具体经办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则等于将制度设计的固有风险转嫁给了个体执行者。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揭示这种制度性风险的客观存在,论证当事人所面对的并非一个可以在审慎审核中完全规避风险的标准商业场景,而是一个制度设计本身就承认了较高风险容忍度的特殊工作环境。

此外,电子证据在融资平台类案件中的辩护价值日益凸显。大量融资合同的谈判和审批过程都留下了电子痕迹----邮件往来、OA审批记录、内部会议纪要。这些电子证据可以用以证明当事人确实履行了审核义务,或者用以还原当事人在决策过程中的实际地位和权限范围。辩护律师应当高度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第六讲:全流程辩护路线图----从立案到庭审的攻防部署

(一)立案侦查阶段----入罪条件的初步阻击

该罪的刑事立案应当以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初步证据为前提。辩护律师应在此阶段即积极介入,审查立案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因纪检监察压力、地方维稳考量而将本应属于民事纠纷或商业失败的案件强行纳入刑事程序的情况。

(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制度资源争取

对于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证据链不完整、或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行为人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交详尽书面意见,争取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往往是此类案件辩护取得突破的关键节点----因为检察机关在此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具有相对独立的判断空间,不受一审法院已有裁判思路的束缚。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罪案件中大量证据材料来自监察调查程序----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等。这些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和使用规则,与纯刑事诉讼程序中形成的证据存在差异。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这些证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疲劳审讯、诱供等违法取证情形。如果监察程序中形成的言词证据存在合法性疑虑,辩护律师应当据此质疑其证据资格,并进一步挑战基于这些证据构建的指控逻辑。在某些情况下,关键言词证据的排除可能导致控方的整个证据链条断裂,从而为不起诉决定创造条件。

(三)审判阶段----庭审策略的多维运用

庭审中几个关键维度:其一,叙事重构----为法官建立一个清晰的叙事框架,将当事人行为置于特定的制度环境和决策语境中理解。其二,鉴定人交叉询问----对涉案金额的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全方位质疑。其三,最后陈述----在表达对国家利益受损理解的同时,坚定主张当事人行为不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四)量刑阶段的精细化辩护

即便无罪辩护受阻,量刑辩护仍有广阔空间:当事人是否为初犯偶犯,是否在特定历史情境下犯了情境性判断失误而非惯常性玩忽职守;损失是否已部分或全部追回;当事人在合同活动的其他环节是否存在积极尽职行为。

终章:辩护的价值----不止于个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辩护,要求律师同时精通刑法、行政法、合同法和相关经济领域知识。在这类案件中,辩护律师既要在实体上精准把握"严重不负责任"与"一般工作失误"之间那条看似模糊实则关键的边界,又要在证据和程序上对"被骗"与"失职"之间的因果链条进行精密审查。

每一个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都不仅仅在为个案当事人确定责任,更在为数以万计的公职人员划定一条刑法介入职务行为的边界----这条边界划在哪里,直接影响着公职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行为预期。是采取多做做多错的防御性态度,还是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积极履行职务?正是这种个案向社会传递的制度信号,赋予了该罪辩护工作超越个案本身的深远意义。

从王琦筠案到古某案,从《刑事审判参考》的裁判规则到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化适用,该罪的司法认定正在从粗糙走向精细。辩护律师的使命,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推动这种精细化进程,让刑法惩罚的真正是意义上的严重渎职,而不是所有事后看来"不够聪明"的决策。

最后需要特别提及的是,该类案件往往与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步或交叉进行。辩护律师在程序辩护层面应当重点关注:监察调查阶段形成的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和使用规则是否存在问题;涉案金额的认定是否具有充分的审计报告或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作为依据;是否存在应当出庭的关键证人或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违法情形。程序辩护虽然在本罪中不如实体辩护那般引人注目,但往往能在关键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上取得意想不到的突破效果----一份存在程序瑕疵的审计报告或鉴定意见被排除,可能直接导致控方证据链断裂,从而实现全案辩护的成功。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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