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8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五环节辩护体系:主体·签订·履行·结果·因果
引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特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规定于《刑法》第四百零六条,是渎职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一种特殊的渎职犯罪,其特殊性在于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罪的设立旨在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经济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利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辩护特点:
主体特定----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发生领域特殊---- 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经济管理活动
结果要求严格---- 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主观方面是过失---- 主观上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认定复杂---- 什么是"严重不负责任",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难分---- 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合同诈骗罪共犯等的界限难以区分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应当建立"五环节辩护体系",从主体、签订、履行、结果、因果五个环节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第一环节:主体之辩
(一)主体的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各级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各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各级监察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他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他们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黄金辩点一: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发生领域不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中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
区分关键:犯罪主体不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定性准确。但在某些情况下,辩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可能有更大的辩护空间。
(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通常是单位犯罪,但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
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
注意:
不是所有参与签订、履行合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构成犯罪
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构成犯罪
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黄金辩点二: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二环节:签订阶段之辩
(一)签订阶段的严重不负责任
签订阶段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导致被诈骗。
常见的签订阶段严重不负责任情形:
不审查对方主体资格---- 不认真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导致与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
不审查对方资信情况---- 不认真审查对方的资金状况、商业信誉等,导致与资信不良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
不审查对方履约能力---- 不认真审查对方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导致与没有履约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
不审查合同内容---- 不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导致合同存在重大漏洞或风险
其他签订阶段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注意: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
一般的工作失误、轻微的不负责任,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黄金辩点三: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只是一般的工作失误的,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审查义务的边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负有审查义务,但审查义务是有边界的,不是无限的。
审查义务的范围:
形式审查---- 对对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看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实质审查---- 对对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尽职审查---- 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注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审查义务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
只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即使被诈骗,也不构成犯罪
不能以结果反推责任,不能因为被诈骗就认定是严重不负责任
黄金辩点四: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进行了必要的审查,仍然被诈骗的,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三)对方诈骗行为的介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过失犯罪,被诈骗是对方的诈骗行为造成的。
注意:
对方的诈骗行为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
如果对方的诈骗行为非常隐蔽,即使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难以发现,就不能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黄金辩点五:对方的诈骗行为非常隐蔽,即使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难以发现的,不能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第三环节:履行阶段之辩
(一)履行阶段的严重不负责任
履行阶段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导致被诈骗。
常见的履行阶段严重不负责任情形:
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对方有机可乘
不及时发现对方违约---- 不及时发现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损失扩大
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发现对方违约或者有诈骗嫌疑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不及时报案---- 发现被诈骗后,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其他履行阶段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注意:
"严重不负责任"在履行阶段的表现与签订阶段不同
履行阶段的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为不认真履行、不及时发现风险、不及时采取措施等
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黄金辩点六:履行阶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的,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及时止损义务的边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发现对方有违约或者诈骗嫌疑后,负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也是有边界的。
及时止损义务的范围:
及时发现风险---- 及时发现对方的违约或者诈骗嫌疑
及时采取措施---- 及时采取暂停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协商解决等措施
及时报案---- 发现有诈骗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注意:
及时止损义务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
只要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即使损失仍然扩大,也不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不能以损失结果反推责任,不能因为损失扩大就认定是严重不负责任
黄金辩点七:已经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仍然造成损失的,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三)市场风险与被骗的区分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市场风险导致损失,这与被诈骗是不同的。
市场风险的特点:
正常的商业风险---- 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正常存在的风险
双方都有预见可能性---- 双方都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
不是一方的故意造成的---- 不是一方故意诈骗造成的
属于商业风险范畴---- 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应当由双方自行承担
被骗的特点:
一方的故意造成的---- 是一方故意诈骗造成的
另一方无法预见---- 另一方无法预见对方的诈骗行为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对方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应当由诈骗方承担责任---- 应当由诈骗方承担责任
注意:
要正确区分市场风险与被骗
如果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导致的损失,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只有因为被诈骗导致的损失,才可能构成本罪
黄金辩点八:损失是由正常的市场风险造成的,不是被诈骗造成的,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环节:结果之辩
(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结果犯,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意:
"重大损失"是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必要条件
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的,不构成犯罪,可能只是违纪或者一般违法行为
损失必须是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不是个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损失
黄金辩点九: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的,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损失的计算
损失的计算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中的重要问题,也是辩护的重点。
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包括已经造成的损失和必然造成的损失
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
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
一般不作为定罪的依据,但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
注意:
损失的计算必须准确,不能夸大
要区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要扣除已经挽回的损失
黄金辩点十:损失计算不准确,或者扣除已经挽回的损失后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的,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三)损失的挽回
如果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已经挽回了部分或者全部损失,对定罪量刑都有影响。
案发前挽回损失的:
如果案发前已经挽回了全部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如果案发前已经挽回了部分损失,扣除后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案发后挽回损失的:
案发后挽回损失的,不影响定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注意:
案发前挽回的损失,应当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案发后挽回的损失,不影响定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黄金辩点十一:案发前已经挽回全部或者部分损失,扣除后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的,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五环节:因果关系之辩
(一)因果关系的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要求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
直接因果关系---- 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直接导致了重大损失的发生
间接因果关系---- 严重不负责任行为通过中间环节间接导致了重大损失的发生
主要因果关系---- 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是重大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
次要因果关系---- 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是重大损失发生的次要原因
注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要求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重大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原因,应当根据其作用大小认定责任
如果重大损失主要是由对方的诈骗行为造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只是次要原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黄金辩点十二: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多因一果的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中,往往是多因一果,即重大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
常见的原因:
对方的诈骗行为---- 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 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
市场风险---- 可能是造成损失的原因之一
其他因素---- 其他可能造成损失的因素
处理原则:
要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要分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要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造成损失中的作用大小,认定其责任大小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只是次要原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黄金辩点十三:重大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只是次要原因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介入因素的影响
如果在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介入了其他因素,可能会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常见的介入因素:
对方的诈骗行为---- 是最常见的介入因素
第三方的行为---- 第三方的行为可能介入,影响因果关系
自然事件---- 自然事件可能介入,影响因果关系
其他因素---- 其他可能介入的因素
处理原则:
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并且独立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如果介入因素是正常的,或者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共同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因果关系不中断
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黄金辩点十四:介入因素中断了因果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
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一)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发生领域不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
行为方式不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行为方式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更广泛
结果要求不同---- 两罪的重大损失标准基本相同
法定刑相同---- 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
区分关键:行为方式不同,是否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定性准确。但在某些情况下,辩成玩忽职守罪可能有更大的辩护空间。
(二)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比较明显。
主要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
行为方式不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不作为,即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罪主要是作为,即滥用职权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定性准确。但在某些情况下,辩成滥用职权罪可能有更大的辩护空间。
(三)与合同诈骗罪共犯的区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共犯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过失;合同诈骗罪共犯是故意
行为方式不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合同诈骗罪共犯是与对方通谋,共同实施诈骗
法定刑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重
区分关键:主观方面不同,是否与对方通谋。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合同诈骗罪共犯辩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十五: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没有与对方通谋的,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共犯!
(四)法条竞合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果行为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不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辩护意义:一般来说,特别法的定罪标准更严格或者法定刑更重,所以辩成一般法(玩忽职守罪)可能更有利。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主体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主体证据:
身份证明
职务证明
任职文件
职责证明
编制证明
审查要点:
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审查行为人是否负责签订、履行合同
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主体身份
(二)行为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行为证据: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书证(合同文本、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审查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具体表现
审查是签订阶段的严重不负责任还是履行阶段的严重不负责任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
(三)结果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结果证据:
造成的损失证明
财务凭证
审计报告
其他结果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
审查损失的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是否已经挽回了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重大损失
(四)因果关系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因果关系证据: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书证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审查因果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审查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因果关系
(五)司法鉴定的质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中,往往会有司法鉴定意见,如司法会计鉴定、损失评估等,这些都是重要的证据,也是辩护的重点。
质证要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有错误
黄金辩点十六:司法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取保候审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主体身份,提出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属于一般工作失误的意见
审查重大损失,提出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的意见
审查因果关系,提出没有因果关系的意见
申请取保候审,争取不羁押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标准
重点审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还是其他犯罪
重点审查司法鉴定意见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五环节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司法鉴定意见
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重点论述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标准
重点论述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量刑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金辩点十七: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挽回损失
积极挽回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情节较轻
失职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多因一果
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失职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原因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的特殊量刑情节:
积极挽回损失---- 积极挽回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多因一果---- 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可以从轻处罚
情节较轻---- 失职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较小---- 在共同责任中责任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争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中,缓刑的争取也是辩护的重点。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情节较轻,一般在重大损失的范围内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积极挽回损失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责任较小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积极挽回损失
认罪悔罪态度好
注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积极挽回损失,认罪悔罪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罪与非罪争议: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标准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是某县商务局局长,在一次招商引资活动中,张某与一家企业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由该企业在该县投资建设项目,该县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协议签订后,该县按照约定向该企业支付了20万元的前期扶持资金。后发现该企业投资意愿不强,项目没有按期推进,20万元扶持资金无法收回。检察机关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起诉张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确实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2)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20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才属于重大损失,20万元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3)张某的行为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张某的行为属于违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5)建议宣告张某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决张某无罪。
辩护启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结果犯,必须达到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果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就不构成犯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标准,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二)定性争议:是失职被骗还是玩忽职守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是某市发改委主任,在审批一个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李某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和承建单位的资质,导致项目失败,造成国家损失50万元。检察机关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起诉李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确实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国家损失;(2)但李某的行为不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是发生在项目审批过程中;(3)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4)虽然两罪法定刑基本相同,但定性应当准确;(5)建议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构成玩忽职守罪,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行为不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就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为发生的领域,正确区分两罪。
(三)量刑争议: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是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在一次政府采购过程中,王某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审查供应商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导致被诈骗,造成国家损失200万元。检察机关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起诉王某,认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但王某的失职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200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才属于特别重大损失,200万元确实达到了特别重大损失标准;(3)但王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4)王某积极协助追回了部分损失;(5)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王某的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原因;(6)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为王某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协助追回部分损失,对王某从轻处罚。
辩护启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加重处罚情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果达到特别重大损失标准,就应当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但可以根据具体的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损失是否特别重大,正确适用量刑档次。
结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一种特殊的渎职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应当建立"五环节辩护体系",从主体、签订、履行、结果、因果五个环节全面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环节(主体之辩)---- 审查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
第二环节(签订阶段之辩)---- 审查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方诈骗行为的隐蔽程度等
第三环节(履行阶段之辩)---- 审查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是否尽到了及时止损义务、是市场风险还是被骗等
第四环节(结果之辩)---- 审查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标准、损失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已经挽回损失等
第五环节(因果关系之辩)---- 审查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是多因一果、是否有介入因素等
五个环节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与其他犯罪的区分,证据审查,特别是司法鉴定的质证,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和量刑辩护。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