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在所有的军职罪当中,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可以说是最常见的罪名之一。因为军事秘密无处不在,保密要求又很高,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这个罪名。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了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放在同一个条文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比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要轻一些。但即使是过失,只要情节严重,也构成犯罪,也要受到刑事处罚。所以,这个罪名的辩护,同样非常重要。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参谋赵某,在一次出差的时候,把装有秘密文件的公文包弄丢了。后来,公文包被人捡到,交到了派出所,文件没有泄露出去。但是,军事检察院还是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对赵某提起公诉,认为他违反保密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
我作为赵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赵某虽然有过失,但情节显著轻微,文件没有泄露出去,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第二,赵某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只是因为一时疏忽才弄丢了公文包;第三,赵某平时表现很好,是初犯、偶犯;第四,赵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赵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注意义务的内容,准确认定因果关系,准确判断过失的程度。很多时候,看似是过失泄露,实际上可能是意外事件,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注意义务、因果关系、过失程度三个要素,系统地谈谈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罪名的规范构造与辩护空间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辩护,首先得了解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泄露军事机密罪,当时故意和过失是放在一起的,没有分开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才把故意和过失分开了,规定了两个罪名: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军人。当然,非军人也可以构成这个罪。
第二,犯罪对象是军事秘密。也就是,关系到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
第四,主观方面是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军事秘密泄露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第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只要有泄露的结果,就认定为过失泄露。也就是,只要军事秘密被泄露出去了,就认定行为人有过失,不看行为人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也不看有没有因果关系。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是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
第二个误区是,对注意义务的理解太宽。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军人,就有无限的保密义务,只要军事秘密泄露了,就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就是有过失。但实际上,注意义务是有边界的,不是无限的。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所有的事情都尽到百分之百的注意义务。
第三个误区是,扩大"泄露"的范围。很多人认为,只要军事秘密脱离了行为人的控制,就是泄露。但实际上,泄露应该是指军事秘密被不该知道的人知道了。如果只是脱离了控制,但没有被不该知道的人知道,那就不一定是泄露。
第四个误区是,对"情节严重"的理解太松。很多人认为,只要泄露了军事秘密,就是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情节严重是有一定标准的,不是只要泄露了就构成犯罪。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三要素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三要素辩护体系。所谓三要素,就是从注意义务、因果关系、过失程度三个要素,全方位地进行辩护。
第一个要素是注意义务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如果没有违反注意义务,那就没有过失,不构成犯罪。
第二个要素是因果关系的辩护。也就是,看泄露结果和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个要素是过失程度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有多大,情节有多严重。如果情节不严重,那就不构成犯罪,或者可以从轻处罚。
这三个要素,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我们辩护的时候,要三个要素同时发力,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如果能在其中一个要素上取得突破,那就有可能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
用三要素辩护的方法来分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我觉得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按照这三个要素,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第一要素辩护:注意义务的审查与认定
(一)注意义务的来源与内容
首先,我们来谈谈第一要素辩护:注意义务的审查与认定。过失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注意义务,那就没有过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注意义务呢?注意义务,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应当注意的义务。具体到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来说,注意义务就是指行为人应当注意保守军事秘密,防止军事秘密泄露的义务。
注意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军队的保密条例、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军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规章制度的规定。也就是,部队的各项保密制度、工作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也规定了军人的保密义务。
第三,岗位职责的要求。也就是,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保密要求。岗位越重要,接触的秘密越多,保密义务就越重。
第四,社会生活的一般准则。也就是,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和经验,应当注意的事项。
注意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结果预见义务,也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军事秘密泄露的结果;二是结果回避义务,也就是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军事秘密泄露的结果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就是看他有没有尽到了上述的注意义务。如果尽到了,那就没有过失;如果没有尽到,那就有过失。
(二)注意义务的边界与限制
但是,注意义务不是无限的,而是有边界的。我们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所有的事情都尽到百分之百的注意义务。那样的话,任何人都可能构成过失犯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我认为,注意义务的边界,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限制:
第一,行为人的能力和水平。注意义务的要求,应当和行为人的能力和水平相适应。对于专业人员,要求可以高一些;对于普通人员,要求可以低一些。对于经验丰富的老同志,要求可以高一些;对于刚入伍的新同志,要求可以低一些。
第二,行为的性质和场景。不同的行为,不同的场景,注意义务的要求也不同。比如,在战时,注意义务的要求就比平时高;在重要的军事行动中,注意义务的要求就比日常工作中高。
第三,危险的程度和可能性。危险程度越高,发生的可能性越大,注意义务的要求就越高。反之,危险程度越低,发生的可能性越小,注意义务的要求就越低。
第四,预防的成本和难度。如果预防泄露的成本很低,很容易做到,那注意义务的要求就高。如果预防泄露的成本很高,很难做到,那注意义务的要求就低。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论证注意义务的边界,说明行为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违反注意义务。
我前面提到的赵某案,就涉及到注意义务的认定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赵某作为一名参谋,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他出差的时候,按照规定把秘密文件放在了公文包里,并且随身携带。只是因为一时疏忽,在火车站的时候,把公文包弄丢了。这种情况,属于一般的疏忽,没有达到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最后,法院也考虑了这个因素,对赵某从轻处罚了。
(三)几种常见的无过失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看似是过失泄露,但实际上行为人没有违反注意义务,没有过失,不构成犯罪。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意外事件。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军事秘密泄露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不构成犯罪。
比如,有的军人把秘密文件锁在保险柜里,结果遇到了地震,保险柜被震开了,文件被别人看到了。这就是意外事件,行为人没有过错,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情况是,不可抗力。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军事秘密泄露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也没有过错,不构成犯罪。
比如,有的军人在执行任务的时候,遇到了敌人的袭击,为了保护自己,不得不丢下秘密文件逃跑。这就是不可抗力,行为人没有过错,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况是,他人的故意行为。也就是,军事秘密是被他人故意窃取、骗取的,行为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比如,有的间谍分子使用高科技手段,破解了保密系统,窃取了军事秘密。这种情况下,负责保密的人员如果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那就没有过错,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情况是,管理体制的问题。也就是,军事秘密泄露是因为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健全、保密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行为人个人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追究行为人的个人责任。
比如,有的单位保密制度很不健全,秘密文件随便放,谁都可以看。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泄露,主要是单位管理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追究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三、第二要素辩护:因果关系的审查与认定
(一)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二要素辩护:因果关系的审查与认定。过失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有过失行为,还要有危害结果,而且过失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在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中,因果关系就是指,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和军事秘密泄露的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军事秘密泄露的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那就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那就没有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般采用"条件说"。也就是,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发生危害结果,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是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有因果关系。
但是,条件说的范围太宽了,所以还要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限制。也就是,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按照一般人的经验,通常会引起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认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只是偶然的、异常的引起了危害结果,那就认为没有因果关系。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论证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和泄露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中断与介入因素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了其他因素,就可能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也就是,原来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了,结果是由介入因素引起的,而不是由原来的行为引起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介入因素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偶然的,不是通常会发生的。比如,行为人把秘密文件弄丢了,本来可能不会泄露,但恰好被一个间谍捡到了,导致了泄露。这种情况下,间谍捡到文件就是异常的、偶然的介入因素,可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第二种情况是,介入因素是第三人的故意行为。比如,行为人把秘密文件放在桌子上,第三人故意把文件偷走了,导致了泄露。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的故意行为就是介入因素,可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第三种情况是,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比如,行为人把秘密文件交给了被害人,被害人自己不小心把文件弄丢了,导致了泄露。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就是介入因素,可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当然,不是所有的介入因素都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还要看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以及介入因素是不是行为人能够预见的。
如果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很大,而且是行为人不能预见的,那就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如果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很小,或者是行为人能够预见的,那就不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案件中有没有介入因素,以及介入因素会不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如果会,那就可以提出没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三)因果关系辩护中的证据运用
在因果关系的辩护中,证据的运用也非常重要。我们要通过证据,证明泄露结果和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这一点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关于泄露过程的证据。也就是,证明军事秘密是怎么泄露的,泄露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物证等等。通过这些证据,我们可以还原泄露的整个过程,看看是不是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
第二类是关于介入因素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有没有介入因素,以及介入因素是什么的证据。如果有介入因素,还要证明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偶然的,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很大。
第三类是关于行为人预见能力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能不能预见泄露结果发生的证据。如果行为人不能预见,那就说明没有过失,也没有因果关系。
第四类是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行为人自己最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能只听行为人自己怎么说,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
我前面提到的赵某案,就涉及到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赵某虽然弄丢了公文包,但文件并没有泄露出去,因为公文包被好心人捡到了,交到了派出所。所以,根本就没有泄露的结果,当然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虽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构成了犯罪,但也考虑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因素,对赵某从轻处罚了。
四、第三要素辩护:过失程度与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过失程度的区分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三要素辩护:过失程度与情节严重的认定。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有过失,确实造成了泄露结果,那我们就要进一步分析过失的程度有多大,情节有多严重。
过失犯罪,虽然都是过失,但过失的程度是不一样的。有的过失很严重,有的过失很轻微。根据过失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还可以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一般来说,过于自信的过失比疏忽大意的过失程度要重一些。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只是轻信能够避免,说明他的主观恶性更大一些。
除了这种区分,还可以根据过失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
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只是轻微地违反了注意义务,过失程度比较轻。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严重地违反了注意义务,过失程度比较重。
过失程度的轻重,直接关系到情节是否严重,也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所以,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尽量论证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比较轻,是一般过失,不是重大过失。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除了过失程度,还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因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泄露了大量军事秘密的;
泄露了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
多次泄露军事秘密的;
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露军事秘密的;
泄露军事秘密后造成严重后果的;
战时泄露军事秘密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然,这些只是常见的情形,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认为情节严重,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是不是真的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宣告无罪。
比如,如果只是泄露了少量秘密级的军事秘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且是初犯、偶犯,过失程度很轻,那就可以认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我前面提到的赵某案,就涉及到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赵某只是弄丢了一份秘密级的文件,而且文件没有泄露出去,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虽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构成了犯罪,但也考虑了情节较轻的因素,判处了缓刑。
(三)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那我们就要进行量刑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在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件中,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自首。如果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就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立功。如果行为人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那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过失程度轻。如果行为人只是一般过失,不是重大过失,过失程度比较轻,那就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泄露的军事秘密等级不高,数量不多,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平时表现好。如果行为人平时工作一直很认真负责,保密意识很强,为部队做出了很多贡献,只是这次一时糊涂,犯了错误,那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认罪悔罪态度好。如果行为人真诚地认罪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采取了补救措施。如果行为人发现泄露后,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扩大,那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八,被害人谅解。如果有被害人或者受害单位,并且取得了他们的谅解,那也可以从轻处罚。
这些情节,只要有其中一个,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多个,那就可以更大幅度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作为辩护人,就要努力寻找这些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我前面提到的赵某案,就有很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比如,他是主动向领导报告的,有自首情节;他平时表现很好,是一名优秀的参谋;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认罪悔罪态度很好;他发现公文包丢了以后,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到处寻找。所以,最后法院对他从轻处罚,判处了缓刑。
五、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这类案件的证据特点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专业性强。这类案件涉及到军事秘密的认定,涉及到保密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性很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就很难做好辩护工作。
第二个特点是,涉密性强。这类案件的很多证据都是涉密的,不能公开出示。这就给证据的审查和质证带来了困难。很多时候,辩护人只能在保密的环境下查阅证据,不能复制,不能带出。
第三个特点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因为过失泄露主要是人的疏忽行为,留下的实物证据比较少,主要靠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变化,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第四个特点是,过失的证明难。因为过失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看不见摸不着,要证明行为人有没有过失,有多大的过失,比较困难。很多时候,只能靠客观行为来推定。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定密意见。也就是,保密部门出具的关于涉案信息是不是军事秘密、是什么等级的军事秘密的意见。这个我在讲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时候已经讲过了,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第二类是关于泄露行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有没有实施过失行为,以及过失行为的具体表现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上网记录、聊天记录、邮件记录、证人证言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这些证据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被篡改、伪造;二是看这些证据能不能证明行为人有过失行为;三是看这些证据能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三类是关于注意义务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有没有注意义务,以及注意义务的内容是什么的证据。比如,保密法规、保密制度、岗位职责、保密培训记录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有没有明确的注意义务的规定;二是看注意义务的内容是不是合理的;三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知晓这些注意义务。
第四类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泄露结果和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比如,泄露过程的证据、介入因素的证据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泄露结果是不是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二是看有没有介入因素;三是看介入因素会不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第五类是关于危害结果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有没有泄露结果,以及泄露结果的严重程度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有没有实际的泄露结果;二是看泄露的范围有多广;三是看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多严重。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件的过失证明难,很多证据都不好收集,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军事秘密的认定证据不足。比如,没有合法有效的定密意见,或者定密意见有问题,不能确定涉案信息是不是军事秘密,以及是什么等级的军事秘密。
第二种是,过失行为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过失行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种是,注意义务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相应的注意义务,或者注意义务的内容不明确。
第四种是,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泄露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不能排除其他原因的合理怀疑。
第五种是,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六、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因为一时疏忽犯了错误,心理压力很大,有的甚至觉得很委屈。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他是怎么泄露的,当时是怎么想的,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是意外事件,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认定。如果我们对定密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认定。
第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第六,积极促成和解和谅解。如果案件有被害人或者受害单位,我们可以积极做工作,促成双方和解,取得对方的谅解,为后面的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定密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好的证据,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的证据等等。
第四,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认定。如果我们对定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认定。
第五,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特别是对于定密意见和关于过失、因果关系的证据,如果有问题,要重点质证。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过失程度很轻;泄露结果和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关系很弱;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不严重,或者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承认自己的错误,说明当时的情况,表达自己的悔意,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七、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和玩忽职守罪,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过失犯罪,都是因为不负责任造成了严重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军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保密制度。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第三,犯罪对象不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对象是军事秘密。玩忽职守罪的对象很广泛,可以是任何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四,行为方式不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行为方式是泄露军事秘密。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是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如果一个军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那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定罪处罚。
(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和遗失武器装备罪,也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过失犯罪,都是军职罪。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对象不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对象是军事秘密。遗失武器装备罪的对象是武器装备。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行为方式是泄露军事秘密。遗失武器装备罪的行为方式是遗失武器装备。
第三,构成要件不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遗失武器装备罪不要求情节严重,只要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
第四,法定刑不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相对较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两个罪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一般不容易混淆。
(三)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既遂与未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有没有未遂的问题。
我认为,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那就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所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只有当军事秘密实际上被泄露了,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泄露出去,那就不构成犯罪。
比如,行为人把秘密文件弄丢了,但很快又找回来了,没有被不该知道的人知道,那就不构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当然,如果情节很严重,比如弄丢了大量绝密级的文件,即使找回来了,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玩忽职守罪。但至少不构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军事秘密没有实际泄露出去,就要提出来,要求宣告无罪。
结语
写到这里,我想给大家提几个实操方面的提醒,都是我从多年的办案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个提醒:保密意识要时刻绷紧。作为军人,保密是天职。不管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都要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不要觉得只是小事一桩,不会出问题。很多大问题,都是从小事开始的。
第二个提醒:保密规定要严格遵守。部队的各项保密规定,都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一定要严格遵守。不要嫌麻烦,不要图省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比如,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不能随便放;涉密电脑不能连接互联网;不能用普通手机谈论秘密事项;等等。这些规定,一定要严格执行。
第三个提醒: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如果不小心发生了泄密事件,或者可能发生泄密事件,一定要第一时间向领导报告,不要隐瞒。隐瞒只会让问题越来越严重,最后可能构成更重的犯罪。及时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仅可以减少损失,还可以认定为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个提醒:遇到麻烦要及时请律师。如果真的因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被立案调查了,一定要及时请律师介入。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咨询,帮你分析案件,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要觉得自己只是过失,没什么大不了的,也不要觉得请律师没用。专业的事情,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第五个提醒:辩护要抓住关键点。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件的辩护,关键点就是注意义务、因果关系和过失程度。只要抓住了这三个关键点,就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不要在细枝末节上纠缠,要集中火力攻击核心问题。
当然,我不是说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是小事。军事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密工作无小事。对于那些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惩处,绝不姑息。
但是,对于那些只是一时疏忽、过失程度很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我们也应该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能一棍子打死。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保密制度的不断完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我们的军队,也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我也会尽我所能,普及保密法律知识,让更多的军人了解保密规定,增强保密意识,避免因为一时疏忽而走上犯罪道路。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