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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司法侵权犯罪四堵墙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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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6篇:司法侵权犯罪四堵墙辩护体系

司法侵权犯罪辩护的四堵墙: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的程序性抗辩体系

引言:司法侵权犯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挑战

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两个特殊的罪名,分别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都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都涉及使用暴力,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但在犯罪对象、行为方式、法定刑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两个罪名的辩护具有特殊性,因为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案件往往涉及刑事诉讼程序,证据收集和认定难度较大。

司法侵权犯罪的辩护特点:

主体特殊---- 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具有特殊身份,辩护时要注意审查主体身份

职务相关性---- 犯罪行为与职务相关,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职务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程序性强---- 案件往往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程序性强,辩护时要充分利用程序规则

证据收集难---- 案件往往发生在封闭环境中,证据收集难度大,客观证据少,言词证据多

转化犯情形----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辩护时要注意审查

被害人特殊---- 被害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往往与案件有特殊关系

辩护空间大---- 由于证据特点和程序特点,此类案件辩护空间相对较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司法侵权犯罪案件应当建立"四堵墙"辩护体系,从主体、行为、证据、程序四个方面构建辩护防线,层层设防,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堵墙:主体之辩----犯罪主体的严格审查

(一)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主体认定的基础,也是辩护的起点。

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如果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就不构成这两个罪名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常见的司法工作人员:

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等的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监管人员---- 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人员

注意:

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是主体认定的基础

如果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就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如果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黄金辩点一: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

(二)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也是主体认定的重要方面。

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都是职务犯罪,要求利用职务便利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就不构成这两个罪名,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常见的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形:

利用侦查职权---- 利用侦查犯罪的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

利用检察职权---- 利用检察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或者对证人暴力取证

利用审判职权---- 利用审判职权,对证人暴力取证

利用监管职权---- 利用监管职权,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注意:

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职务犯罪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就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法定刑可能不同

黄金辩点二: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

(三)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比较常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主体认定的重要方面。

共同犯罪人的类型: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注意: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影响量刑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认定为从犯或者胁从犯

黄金辩点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主体身份的其他辩护要点

主体身份还有其他一些辩护要点,需要注意审查。

其他辩护要点:

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审查当事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审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是否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审查是否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可以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

注意:

主体身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

如果主体不符合,就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辩护时要全面审查主体身份的各个方面

寻找主体方面的辩点,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无罪

黄金辩点四: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刑讯逼供案

第二堵墙:行为之辩----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

(一)是否实施了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行为

是否实施了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行为是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也是辩护的重点。

刑讯逼供行为的认定:

刑讯逼供罪要求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即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行为

如果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就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行为包括肉刑和变相肉刑

暴力取证行为的认定:

暴力取证罪要求实施了暴力取证行为,即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如果没有实施暴力取证行为,就不构成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行为必须是使用暴力,不包括变相肉刑

常见的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一般的讯问行为---- 只是正常的讯问行为,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一般的询问行为---- 只是正常的询问行为,没有使用暴力,不构成暴力取证罪

轻微的体罚---- 只是轻微的体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其他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其他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注意:

是否实施了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行为是事实认定的基础

如果没有实施,就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证据,看是否能够证明实施了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行为

要注意区分正常的讯问、询问行为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界限

黄金辩点五:没有实施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行为的,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

(二)犯罪对象是否适格

犯罪对象是否适格也是行为认定的重要方面。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是证人

如果犯罪对象不是证人,就不构成暴力取证罪

注意:

犯罪对象是否适格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

如果犯罪对象不适格,就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犯罪对象是否适格

如果犯罪对象不适格,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法定刑可能不同

黄金辩点六:犯罪对象不适格的,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

(三)是否具有逼取口供或者证言的目的

是否具有逼取口供或者证言的目的也是行为认定的重要方面。

刑讯逼供罪的主观目的:

刑讯逼供罪的主观目的是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如果没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就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是否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需要结合证据综合认定

暴力取证罪的主观目的:

暴力取证罪的主观目的是逼取证人证言

如果没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就不构成暴力取证罪

是否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需要结合证据综合认定

常见的不具有该目的的情形:

泄愤报复目的---- 只是为了泄愤报复,不是为了逼取口供或者证言,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他目的---- 出于其他目的,不是为了逼取口供或者证言,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

注意:

是否具有逼取口供或者证言的目的是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如果没有该目的,就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具有逼取口供或者证言的目的

如果没有该目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法定刑可能不同

黄金辩点七:不具有逼取口供或者证言目的的,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

(四)转化犯的认定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转化犯。

转化犯的情形: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 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注意:

转化犯的前提是致人伤残、死亡

如果没有致人伤残、死亡,就不转化,仍然以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

转化犯的法定刑更重,但也可能有不同的辩护空间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结果加重犯还是转化犯,争取最有利的认定

黄金辩点八:没有致人伤残、死亡的,不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仍然以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

第三堵墙:证据之辩----证据的严格审查与判断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被害人陈述是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点:

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 被害人陈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害人陈述的关联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补强---- 被害人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被害人的身份和处境---- 被害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其身份和处境可能影响陈述的真实性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注意:

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但被害人陈述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处于特殊处境,其陈述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九: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是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 被告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被告人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辩解自己没有实施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行为,要仔细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

黄金辩点十: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也是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暴力取证等情形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偏袒一方的可能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如何

证人证言的补强---- 证人证言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中,证人可能与被害人或者被告人有特殊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十一: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书证、物证的审查

书证、物证也是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的审查要点: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物证的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物证的收集程序----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物证的保管链---- 物证的保管是否连续,是否有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物证的鉴定意见---- 物证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

书证、物证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的收集、保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物证的鉴定意见必须科学、准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中,客观证据往往比较少,要仔细审查现有的书证、物证

黄金辩点十二:书证、物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现代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中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包括讯问录音录像、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鉴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讯问录音录像是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讯问录音录像,看是否能够证明当事人没有实施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行为

黄金辩点十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堵墙:程序之辩----程序合法性的严格审查

(一)侦查程序的审查

侦查程序的合法性是程序辩护的重点。

侦查程序的审查要点:

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否合法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合法

讯问程序---- 讯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搜查、扣押程序---- 搜查、扣押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程序----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其他侦查程序---- 其他侦查程序是否合法

回避程序---- 侦查人员是否应当回避,回避程序是否合法

注意:

侦查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侦查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依法处理

司法侵权犯罪案件本身就涉及程序违法,辩护时要充分利用程序规则

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应当回避,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黄金辩点十四:侦查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依法处理!

(二)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是程序辩护的核心。

非法证据的范围:

非法言词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非法实物证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申请排除----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法庭调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证明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处理结果---- 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注意:

非法证据排除是重要的程序辩护手段

对于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申请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后,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司法侵权犯罪案件本身就涉及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辩护时要特别注意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

黄金辩点十五: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管辖与回避

管辖与回避也是程序辩护的重要内容。

管辖的审查:

级别管辖是否正确

地域管辖是否正确

指定管辖是否合法

其他管辖问题

回避的审查: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是否影响公正审判

其他回避问题

注意:

管辖与回避是重要的程序问题

如果管辖错误或者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对于管辖错误或者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当依法提出异议

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可能存在利害关系,要特别注意回避的审查

黄金辩点十六:管辖错误或者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依法处理!

(四)其他程序辩护要点

还有其他一些程序辩护要点,需要注意审查。

其他程序辩护要点:

辩护权保障---- 审查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辩护权

诉讼权利告知---- 审查是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送达程序---- 审查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审理期限---- 审查审理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他程序问题---- 其他程序问题

注意:

程序辩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审查各个程序环节

任何程序违法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辩护时要全面审查程序问题,寻找程序辩点

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中,程序辩护尤为重要,要充分利用程序规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黄金辩点十七: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依法处理!

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黄金辩点十八: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取得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如为了侦破重大案件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其他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黄金辩点十九: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主体身份,提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没有实施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行为的意见

审查主观目的,提出不具有逼取口供或者证言目的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注意防止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侵权犯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主体、行为、证据、程序等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还是构成其他较轻的犯罪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转化犯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参加二审程序

司法侵权犯罪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四堵墙"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

申请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还是其他较轻的犯罪

重点论述是否属于转化犯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充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辩护手段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主体辩护:辅警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是某派出所的辅警,在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过程中,李某对王某进行了殴打,逼取口供。检察机关以刑讯逼供罪起诉李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确实对王某进行了殴打,这是事实;(2)但李某是辅警,不是正式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主体;(3)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4)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与刑讯逼供罪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5)建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正确认定罪名。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虽然是辅警,但在受委托从事侦查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刑讯逼供罪,以刑讯逼供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辅警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也可以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主体身份,看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正确认定罪名。

(二)行为辩护:一般讯问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是某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过程中,张某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语气比较严厉,还拍了桌子。赵某声称张某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检察机关以刑讯逼供罪起诉张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确实在讯问赵某时语气比较严厉,还拍了桌子,这是事实;(2)但张某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讯问行为,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构成刑讯逼供罪;(3)刑讯逼供罪要求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张某的行为达不到这个程度;(4)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5)建议宣告张某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讯问行为,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判决张某无罪。

辩护启示:刑讯逼供罪要求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如果只是一般的讯问行为,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就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正确区分正常的讯问行为与刑讯逼供行为的界限。

(三)量刑辩护:被害人过错与积极赔偿的从轻处罚

案例简介:被告人刘某是某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在询问证人孙某的过程中,因为孙某不配合,刘某一气之下打了孙某几耳光。案发后,刘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以暴力取证罪起诉刘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刘某确实构成暴力取证罪;(2)但本案事出有因,孙某不配合调查,具有一定过错;(3)刘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只是打了几耳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4)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5)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6)刘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7)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刘某构成暴力取证罪,但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启示:暴力取证案件中,被害人过错、事出有因、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办理暴力取证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

结语

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两个特殊的罪名,都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司法侵权犯罪案件应当建立"四堵墙"辩护体系,从主体、行为、证据、程序四个方面构建辩护防线,层层设防。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堵墙(主体之辩)----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主体身份的其他辩护要点等主体问题

第二堵墙(行为之辩)---- 重点审查是否实施了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行为、犯罪对象是否适格、是否具有逼取口供或者证言的目的、转化犯的认定等行为问题

第三堵墙(证据之辩)---- 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第四堵墙(程序之辩)---- 重点审查侦查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管辖与回避、其他程序辩护要点等程序问题

四个方面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量刑情节的考量,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司法侵权犯罪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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