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在我国刑事辩护的实践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一个在特定时期备受关注的罪名。特别是在新冠疫情期间,这个罪名的适用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一方面,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严格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认定因果关系,有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定。作为一名专注于刑事辩护二十余年的刑辩律师,我深刻体会到,此类案件的辩护不能停留在表面的行为定性上,而必须深入到传染病防治秩序的内涵、违反行为的认定、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核心问题。在公共卫生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准确界定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范围和性质,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我曾办理过一起在疫情期间引起较大争议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被告人张某从疫情高风险地区返回后,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隔离,外出参加了聚会,导致多人被隔离观察。检察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认为张某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引起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接受委托后,我通过深入研究传染病防治法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最终促使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防疫规定,但尚未达到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且情节较轻,作出了较轻的判决。这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对"传染病防治秩序"违反程度的准确认定。
本文将从传染病防治秩序的内涵、妨害行为的界定、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的认定、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等方面,系统阐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传染病防治秩序式辩护体系,以期为刑辩同仁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传染病防治秩序的内涵与辩护要点
(一)传染病防治秩序的法律内涵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因此,准确理解传染病防治秩序的内涵,是本罪辩护的基础。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法定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从上述规定来看,传染病防治秩序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性:传染病防治秩序是由法律、法规确立的,具有法律强制力。
公共性:传染病防治秩序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强制性:传染病防治秩序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动态性:传染病防治秩序会根据疫情的变化而调整,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防控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传染病防治秩序的具体内容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深入研究传染病防治法规,准确把握传染病防治秩序的内涵和边界,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二)传染病防治秩序的主要内容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规定,传染病防治秩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传染病预防制度
传染病监测制度;
传染病预警制度;
疫苗接种制度;
消毒制度;
饮用水卫生安全制度。
2.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通报制度;
疫情公布制度。
3. 疫情控制制度
隔离治疗制度;
医学观察制度;
封锁疫区制度;
限制人员聚集制度;
紧急调集人员、物资制度。
4. 医疗救治制度
医疗救治网络建设;
医疗救治服务;
医疗废物处理。
5. 监督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检查;
违法行为查处。
(三)甲类传染病与采取甲类措施的传染病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成立,要求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因此,准确界定哪些传染病属于本罪的适用范围,是本罪辩护的重要问题。
1. 甲类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
鼠疫;
霍乱。
2. 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
除了甲类传染病外,对于其他传染病,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例如,在新冠疫情期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引起的是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过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在疫情期间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关注。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2022年,张某从疫情高风险地区返回居住地后,没有严格按照当地防疫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而是外出参加了朋友聚会,还去了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后来,张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由于张某的外出活动,导致数十人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需要进行隔离观察。检察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认为张某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引起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首先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仔细审查。我发现,张某确实违反了当地的防疫规定,没有严格进行居家隔离。但是,我认为张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引起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
第一,张某虽然外出了,但他全程佩戴了口罩,而且外出的时间不长,接触的人也有限。
第二,虽然有数十人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但经过隔离观察,这些人都没有被感染。这说明张某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造成传播的严重危险。
第三,张某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他违反防疫规定,主要是因为对防疫政策理解不到位,不是故意要传播病毒。
第四,张某确诊后,积极配合流调,如实说明了自己的活动轨迹,没有隐瞒,减少了传播风险。
另外,我还研究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引起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具有过失。本案中,张某虽然违反了防疫规定,但他并不认为自己会被感染,也不认为会传播给他人,主观上的过失程度较轻。
庭审抗辩:
在庭审中,我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辩护:
第一,张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防疫规定,但尚未达到"引起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张某外出时全程佩戴了口罩,而且外出的时间不长,接触的人也有限。虽然有数十人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但经过隔离观察,这些人都没有被感染。这说明张某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造成传播的严重危险。
第二,张某主观上的过失程度较轻。张某违反防疫规定,主要是因为对防疫政策理解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不是故意要传播病毒。他并不认为自己会被感染,也不认为会传播给他人。
第三,张某确诊后,积极配合流调,如实说明了自己的活动轨迹,没有隐瞒,减少了传播风险。这说明张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张某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他有稳定的工作和家庭,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五,从疫情防控的大局来看,对于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地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我还向法庭提交了多个类似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都认为违反防疫规定但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引起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考虑到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虽然本案没有获得无罪判决,但考虑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疫情期间的特殊背景,能够获得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的结果,已经是非常好的辩护效果了。这起案件也充分说明,在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中,准确把握"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标准,是辩护的关键。
二、妨害行为的界定与辩护要点
(一)妨害行为的法律内涵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因此,准确界定妨害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本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妨害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司法实践,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拒绝隔离治疗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2. 隐瞒行程和病情
从疫情高风险地区返回后,隐瞒自己的行程和病情,不按规定报告,不进行隔离。
3. 违反封控管理规定
在封控管理期间,违反规定外出,或者擅自离开封控区域。
4. 违规聚集活动
在疫情期间,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聚集性活动,如聚会、聚餐、婚礼等。
5. 其他妨害行为
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如不配合流调、不配合核酸检测、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等。
(三)合法行为与妨害行为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合法行为与妨害行为:
1. 对防疫措施有异议但通过合法途径反映的
如果行为人对防疫措施有异议,但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没有采取过激行为,不属于妨害行为。
2. 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并经过批准的
如果行为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并且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属于妨害行为。
3. 不知道防疫规定而违反的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相关的防疫规定,并且没有途径获知,主观上没有过错,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
4. 情节显著轻微的
如果违反防疫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过一起涉及妨害行为认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女,30岁,某医院护士。2022年,李某所在的城市出现疫情,医院要求所有医护人员闭环管理,不得外出。李某因为孩子生病,偷偷回家照顾孩子,第二天又返回医院。后来,李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由于李某的外出,医院的多名医护人员被隔离,医院的正常工作受到了影响。检察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研究了案情,发现本案存在几个关键的辩护点:
第一,李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医院的闭环管理规定,但事出有因。她是因为孩子生病,作为母亲担心孩子,才偷偷回家的。这与那些故意违反防疫规定、到处乱跑的行为有所不同。
第二,李某回家后,没有去其他地方,只是在家照顾孩子,接触的人很少。而且她返回医院后,也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
第三,李某被确诊后,立即报告了情况,并如实说明了自己的行程,积极配合流调,没有隐瞒。
第四,李某是一名护士,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在疫情期间一直坚守岗位。她这次犯错,是一时糊涂,主观恶性较小。
第五,虽然有多名医护人员被隔离,但经过检测,这些人都没有被感染。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传播后果。
庭审抗辩:
在庭审中,我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辩护:
第一,李某的行为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小。她是因为孩子生病,作为母亲担心孩子,才偷偷回家的。这与那些故意违反防疫规定、到处乱跑的行为有所不同。她的动机是照顾孩子,不是故意要传播病毒。
第二,李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她回家后,没有去其他地方,只是在家照顾孩子,接触的人很少。而且她返回医院后,也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她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防疫规定,但情节较轻。
第三,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传播后果。虽然有多名医护人员被隔离,但经过检测,这些人都没有被感染。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传播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四,李某被确诊后,立即报告了情况,并如实说明了自己的行程,积极配合流调,没有隐瞒。这说明她的认罪态度较好。
第五,李某是一名护士,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在疫情期间一直坚守岗位。她这次犯错,是一时糊涂,属于初犯、偶犯。
我还向法庭提交了李某的工作表现证明、同事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李某平时表现良好,是一名负责任的护士。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引起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考虑到李某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这起案件的成功辩护,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了妨害行为的情节轻重,将事出有因、情节较轻的行为与故意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区分开来。在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中,辩护律师要善于从行为人的动机、情节、后果等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处罚。
三、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一)危害结果的法律内涵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结果犯还是危险犯,理论上存在争议。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成立要求"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因此,本罪既包括实害结果(引起传播),也包括危险结果(有传播严重危险)。
1. 实害结果:引起传播
引起传播,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传染病的实际传播,即他人被感染。这是实害结果。
2. 危险结果:有传播严重危险
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传播,但具有造成传播的高度危险性。这是危险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深入研究"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标准,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二)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传播严重危险",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行为人的行为方式
是否隐瞒行程和病情;
是否违反隔离规定外出;
是否参加聚集性活动;
是否采取了防护措施。
2. 接触的人员数量和范围
接触的人员数量多少;
接触的人员范围大小;
是否接触了老年人、儿童、孕妇等易感人群。
3. 传染病的传染性
传染病的传染性强弱;
传播途径是否容易实现。
4. 造成的影响
是否导致大量人员被隔离;
是否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传播严重危险"是一种高度的危险,不是一般的危险。如果只是有传播的可能性,但危险性不高,则不宜认定为"有传播严重危险"。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妨害行为与传播结果或者传播危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本罪辩护的重要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直接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妨害行为必须是引起传播或者传播危险的直接原因。如果只是间接原因,或者只是条件之一,则不宜认定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 介入因素
如果在行为人的妨害行为与传播结果之间,介入了其他因素,导致了传播结果的发生,则需要考察介入因素是否中断了因果关系。
3. 多因一果
如果传播结果是由多个原因共同造成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原因,则需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善于从因果关系入手,寻找辩护的突破口。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传播结果或者传播危险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不构成犯罪。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过一起因果关系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40岁,某超市老板。2022年,王某的超市所在的地区出现疫情,当地政府要求所有商铺暂停营业。王某为了减少损失,偷偷开门营业了几天。后来,王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由于王某的超市营业,有多名顾客到过超市,这些顾客都被隔离观察。检察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认为王某违反防疫规定,引起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王某的行为与传播危险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我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王某的超市确实在疫情期间偷偷开门营业了几天,这是违反防疫规定的。但是,王某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感染了病毒。他开门营业,只是为了减少损失,不是故意要传播病毒。
而且,到过王某超市的顾客虽然被隔离观察,但经过检测,这些顾客都没有被感染。这说明王某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造成传播的严重危险。
另外,我还了解到,王某的超市采取了一定的防疫措施,如要求顾客戴口罩、测体温、消毒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传播风险。
我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防疫规定,但尚未达到"引起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而且,王某的行为与传播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较弱,不宜认定为犯罪。
庭审抗辩:
在庭审中,我围绕因果关系问题展开了重点辩护:
第一,王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防疫规定,但与传播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较弱。王某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感染了病毒,他开门营业只是为了减少损失,不是故意要传播病毒。而且,王某的超市采取了一定的防疫措施,如要求顾客戴口罩、测体温、消毒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传播风险。
第二,王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引起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到过王某超市的顾客虽然被隔离观察,但经过检测,这些顾客都没有被感染。这说明王某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造成传播的严重危险。
第三,王某主观上的过失程度较轻。王某违反防疫规定,主要是因为经济压力,想减少损失,不是故意要传播病毒。他的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王某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他经营超市多年,一直遵纪守法。这次犯错,是因为疫情对生意影响太大,一时糊涂。
第五,王某确诊后,积极配合防疫工作,如实说明了自己的活动轨迹,没有隐瞒。他的认罪态度较好。
我还向法庭提交了多个类似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都认为违反防疫规定但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某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引起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考虑到王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王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虽然本案没有获得无罪判决,但只判处罚金,已经是非常轻的处罚了。这也充分说明,在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中,因果关系和危害结果的认定是辩护的关键。辩护律师要善于从这些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四、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
(一)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疫情期间容易混淆,特别是当行为人故意传播传染病时。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 主观方面不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是过失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行为方式不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方式是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是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方法。
3. 入罪标准不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要求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
4. 法定刑不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较轻,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较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是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故意传播传染病,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容易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 犯罪客体不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 行为方式不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方式是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是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方法。
3. 犯罪主体不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 法定刑不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较轻,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相对较重,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区分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都涉及传染病防治,但两罪有明显区别:
1. 犯罪主体不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2. 行为方式不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方式是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行为方式是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行为。
3. 主观方面不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观方面也是过失,但属于职务过失。
4. 法定刑不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相对较重,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法定刑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过一起涉及罪名认定争议的案件,检察机关最初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后经辩护改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男,50岁,某公司老板。2022年,赵某从疫情高风险地区返回后,出现了发热、咳嗽等症状。但赵某没有按照规定去医院就诊,也没有报告,而是自己在家吃药。期间,赵某还参加了一次商务宴请,与多人密切接触。后来,赵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由于赵某的行为,导致数十人被隔离,其中还有几人被感染。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赵某提起公诉,认为赵某明知自己可能感染了新冠病毒,仍然外出参加聚会,危害公共安全。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本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一,赵某主观上不是故意传播病毒。赵某虽然出现了一些症状,但他并不确定自己感染了新冠病毒,以为只是普通感冒。他参加商务宴请,是因为工作需要,不是故意要传播病毒。
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赵某主观上是过失,他并不希望也不放任传播结果的发生,只是存在侥幸心理。
第三,从犯罪构成来看,赵某的行为更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赵某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拒绝执行防疫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第四,从量刑的角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轻,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当适用处罚较轻的罪名。
庭审抗辩:
在庭审中,我围绕罪名认定问题展开了重点辩护:
第一,赵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赵某主观上不是故意传播病毒。他虽然出现了一些症状,但他并不确定自己感染了新冠病毒,以为只是普通感冒。他参加商务宴请,是因为工作需要,不是故意要传播病毒。
第二,赵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赵某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拒绝执行防疫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第三,从主观恶性来看,赵某的主观恶性较小。他不是故意要传播病毒,只是存在侥幸心理,对防疫规定重视不够。
第四,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赵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传播后果,但与那些故意传播病毒的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
第五,从量刑的角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轻,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当适用处罚较轻的罪名。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赵某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引起传染病传播,后果严重。最终,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
虽然本案的判决结果仍然较重,但罪名的变更大大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辩护结果。这也充分说明,准确认定罪名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五、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期。在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中,侦查阶段的辩护尤为重要。
1. 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要重点了解:
当事人的行为经过;
当事人是否知道相关的防疫规定;
当事人是否有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
造成的后果如何;
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侦查机关的讯问情况,当事人是否作了有罪供述。
2. 申请取保候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辩护律师应当及时申请取保候审,将当事人保释出来。
申请取保候审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当事人涉嫌的罪名较轻,法定刑不高;
当事人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当事人能够如实供述,配合调查;
当事人有固定的住所和工作,能够保证随传随到;
当事人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没有社会危险性。
3.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撤销案件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说明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争取撤销案件。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引起传播,也没有传播严重危险;
当事人的行为与传播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不知道相关的防疫规定,主观上没有过错;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4. 关注疫情防控政策的变化
疫情防控政策是动态变化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防控措施。辩护律师要关注疫情防控政策的变化,根据最新的政策提出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中间阶段,也是辩护的重要阶段。
1. 认真查阅案卷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是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途径。
要重点查阅:
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疾控部门的意见;
流调报告;
其他证据材料。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2. 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
查阅案卷材料后,辩护律师应当再次会见当事人,就案卷中的证据与当事人进行核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辩解。
3. 调查取证,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可以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证明当事人不知道防疫规定的证据;
证明当事人采取了防护措施的证据;
证明当事人行为情节较轻的证据;
证明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说明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阶段,也是辩护的关键阶段。
1. 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庭审前,辩护律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详细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情;
制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问题;
准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要通过质证、询问等方式,对控方证据进行质疑,展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对流调报告进行质证;
对疾控部门的意见进行质证;
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发现矛盾和疑点;
对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有利于当事人的证人出庭作证;
出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要充分阐述辩护意见,与控方展开辩论。
辩护意见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事实认定方面: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法律适用方面: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犯罪情节方面: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后果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量刑方面:当事人具有哪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4. 做好二审和申诉的准备
如果一审判决结果不理想,辩护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准备上诉,争取在二审阶段获得更好的结果。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过一起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辩护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2022年,陈某从外地返回居住地后,按照规定进行居家隔离。在隔离期间,陈某因为工作需要,去公司取了一次文件,前后不到半小时。后来,陈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由于陈某的外出,公司的几名同事被隔离观察。公安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陈某的家属找到我时,案件刚移送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我立即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陈某。
通过查阅案卷和会见陈某,我了解到:陈某是一名年轻的程序员,负责一个重要的项目。在隔离期间,项目遇到了紧急问题,需要他回公司处理。陈某考虑到问题紧急,而且他觉得自己没有症状,应该不会有问题,就偷偷去公司取了文件,前后不到半小时。
我认为,陈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隔离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第一,陈某外出的时间很短,前后不到半小时。他只是去公司取了文件,没有与多人密切接触。
第二,陈某外出时采取了防护措施,全程佩戴N95口罩,而且尽量避免与人接触。
第三,虽然有几名同事被隔离观察,但经过检测,这些同事都没有被感染。陈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传播后果。
第四,陈某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他这次犯错,是因为工作紧急,一时糊涂,主观恶性较小。
第五,陈某确诊后,积极配合防疫工作,如实说明了自己的活动轨迹,没有隐瞒。
基于以上分析,我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了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我还收集了以下证据:
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项目确实遇到了紧急问题;
陈某的工作记录,证明他平时工作认真负责;
同事的证言,证明陈某在公司时全程戴口罩,与人保持距离;
陈某的悔过书,证明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过研究,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防疫规定,但综合考虑全案情况,陈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成功解决,避免了当事人被起诉和审判,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这也充分说明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重要性。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抓住每一个辩护机会,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结语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一个在特定时期备受关注的罪名,其辩护涉及传染病防治秩序的内涵、妨害行为的界定、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的认定等多个方面的专业问题。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此类案件不仅需要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还需要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有深入的了解。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对"传染病防治秩序"违反程度的准确认定。只有准确把握传染病防治秩序的内涵、妨害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才能找到有效的辩护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涉及的专业问题较多。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受到社会关注,辩护律师面临的压力也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始终认为,公共卫生安全固然重要,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在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同时,也要防止刑事打击的扩大化,避免将一般的违反防疫规定行为当作犯罪处理。作为刑辩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通过专业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随着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高公共卫生犯罪辩护的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