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每日一辩 >> 文章正文
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从一起"卡海"案说起

一、那个带着旅行箱去银行的男人

2019年深秋,我在看守所会见了一个叫郑某的年轻人。他穿着橘黄色的号服,眼神里没有恐惧,更多的是一种不解。

"律师,我只是帮人办卡,一张卡收50块钱,怎么就犯罪了?"

郑某是福建泉州人,在义乌做小商品批发生意。他的"副业"是帮人办理信用卡----用不同人的身份证,去不同银行申请信用卡,然后把这些卡交给上家,每张卡赚50元。两年时间,他经手了超过500张信用卡。

公安机关在他的出租屋里搜出一个旅行箱,里面整整齐齐码着尚未交付的信用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各色卡面,如同一个微缩版的银行营业厅。

郑某被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立案侦查。

"我就是个跑腿的,"郑某反复对我说,"我没用这些卡去骗钱,我连密码都不知道。"

他不知道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仅仅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就已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需要实际使用这些卡,不需要造成实际损失,甚至不需要知道这些卡最终被用来做什么。

这就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鲜明特征:它是一种典型的前置化处罚----刑法提前介入,将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目的是把金融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

而这也正是辩护的核心难点:当"危害结果"尚未发生,无罪辩护的空间就天然地被压缩了。

二、《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一个"口袋"里的四项罪名

(一)条文全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四项行为方式的逐一解读

第一项: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伪造的空白信用卡。 伪造的信用卡,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复制的、能够以假乱真的虚假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是指尚未写入持卡人信息但外观与真卡相似的卡片。对于"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入罪门槛是"数量较大"(根据司法解释,10张以上)。

第二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类型,也是郑某案所涉及的行为方式。"非法持有"强调的是持有行为的非法性----即没有合法的授权或理由而持有。"数量较大"的标准是5张以上。郑某持有500张,远超入罪门槛。

第三项: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即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或冒用他人身份证向银行申请信用卡。这里的关键是"骗领"----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了信用卡。

第四项: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这是一种交易类行为,涉及信用卡的非法流转。

(三)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

这是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第二款,惩罚的是针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犯罪行为。信用卡信息资料包括卡号、有效期、CVV码、持卡人姓名等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信息。

(四)第三款: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第二款(信用卡信息资料)犯罪,从重处罚。

三、郑某案的辩护实践:从"卡海"到"跑腿"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郑某案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他在义乌小商品城经商期间,结识了一名自称做"银行卡业务"的上家(身份至今未查明)。上家给他提供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材料,让他去各银行申请信用卡。每成功办理一张卡,郑某获得50元报酬。

两年间,郑某经手了500余张信用卡。这些卡的去向,郑某说他"不知道"----他只负责办卡和交卡。

(二)控方指控逻辑

控方以"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为由,建议对郑某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控方的核心证据包括: - 从郑某住处搜出的信用卡实物; - 银行系统中以不同身份申请的信用卡记录; - 郑某本人的供述(承认办卡并收取报酬); - 上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材料。

(三)辩护策略的制定

在接受委托后,我与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制定了以下辩护策略:

第一层:数量辩护。 "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是否满足?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郑某持有500余张,确实远远超过这一标准。但我们需要审查:这些卡中,有多少是"他人信用卡"?有多少是"空白卡"?有多少是"废卡"?如果部分卡片在扣押时已经过期或作废,是否仍应计入"数量"?

第二层:主观明知辩护。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故意犯罪。郑某是否明知这些信用卡的最终用途?如果他只是单纯地"办卡跑腿",对卡的最终去向和使用方式毫不知情,其主观恶性是否与"明知用于诈骗"的情况有显著差异?

第三层:地位作用辩护。 郑某是"跑腿的"还是"核心成员"?他只是按照上家的安排去办卡,收取固定报酬,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底层。这种"打工者"的角色,能否认定为从犯?

(四)庭审交锋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焦点一:卡片的性质认定。 我申请对扣押的500余张信用卡进行逐一核查。核查结果显示,其中约120张卡片在扣押时已经超过有效期,60余张卡片因多次密码错误输入已经被银行锁定。辩方提出:过期卡和被锁定卡已不具备"信用卡"的功能,不应计入"数量"。

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的一部分----将明确已过有效期的卡片从"数量巨大"的认定中剔除,将已锁定的卡片保留(因为锁定状态可以解除)。

焦点二:郑某的主观明知。 郑某在供述中多次表示"不知道这些卡是用来做什么的"。手机聊天记录显示,上家从未明确告知信用卡的最终用途。辩方援引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对于仅从事"跑腿办卡"的行为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信用卡的最终用途是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不能据此加重处罚。

焦点三:从犯认定。 郑某每办一张卡仅收取50元固定报酬,不参与上家的利润分配,不对信用卡的最终流转和使用有任何控制权。这符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征。

(五)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 - 剔除过期卡后,郑某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数量为380余张,仍属"数量巨大"; - 但认定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 综合考虑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这个结果,比控方建议的量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大幅降低。

四、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深度解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信用卡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工具,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国家通过刑法对信用卡管理秩序进行前置保护----不需要等到信用卡被实际用于诈骗,只要存在妨害管理的行为,就可以追究刑责。

辩护启示:罚金刑的运用。本罪每一档量刑都并处罚金----这是立法者对本罪经济属性的确认。在辩护中,罚金数额的争议也可以成为量刑辩护的一部分。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行为已在第二条文中逐一分析。需要特别强调的有两点:

第一,"持有"的认定。 刑法意义上的"持有",不仅包括物理上的占有,还包括通过他人进行的间接占有。但如果行为人只是短暂地"接触"他人信用卡(如帮朋友代拿快递、临时保管等),不宜认定为"持有"。

第二,"数量较大"和"数量巨大"的标准。 这是本罪量刑的最关键因素。根据司法解释:

| 行为类型 | 数量较大 | 数量巨大 | |---------|---------|---------| | 持有、运输伪造信用卡 | 1张 | 10张 | | 持有、运输伪造空白信用卡 | 10张 | 100张 | |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 5张 | 50张 | | 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 | 1张 | 10张 | | 出售、购买、提供伪造/骗领信用卡 | 1张 | 10张 |

辩护策略:严格审查每一张卡是否真正符合"信用卡"的定义。已过期、已作废、被锁定、无磁条的卡片是否应计入----这是数量辩护的核心。

(三)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涉及的是伪造的信用卡、他人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

辩护策略: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其经手的信用卡属于上述类型----例如,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人"带了一个包裹",包裹里装有他人信用卡----可以主张缺乏主观故意。

(四)主体要件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

五、真实案例的深度剖析

案例一: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案

2021年,浙江省某市法院审理了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案。王某是某快递公司的员工,在一次投递中发现一个包装破损的包裹,里面装有30余张他人信用卡。王某将卡据为己有但未使用,后被查获。

辩护核心:王某的"持有"是偶然的、被动的,而非主动获取。其主观恶性较小。法院最终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启示:"持有"的主动性和被动性,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案例二:张某等四人团伙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020年,广东省某市破获了一个以张某为首的妨害信用卡管理团伙。该团伙在国内大量收集他人身份证信息,在多家银行批量申请信用卡,然后将卡寄往境外。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张某负责统筹,李某负责收集身份证信息,王某和赵某负责到各银行柜台申请办卡。

辩护启示:该案中,王某和赵某是"跑腿办卡人",被认定为从犯;张某和李某被认定为主犯。从犯与主犯之间,量刑差距可达数年。

六、证据审查的核心切入点

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中,证据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信用卡实物的同一性审查

从扣押到送检(鉴定)到法庭出示,每一张信用卡的流转链条必须完整、清晰。如果某一环节缺少记录,或记录中的卡片数量和编号与实物不一致,可以主张该部分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二)银行系统数据的可靠性审查

控方通常会提供银行出具的"办卡记录清单"----记载了以特定身份在特定时间、特定网点办理信用卡的记录。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该清单是否由银行正式出具并盖章?数据提取的方法是否科学?是否提取了元数据(记录创建时间、修改时间等)?

(三)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的关联性审查

在上家与下家之间,通常会存在大量微信、QQ聊天记录。辩护律师需要审查:这些聊天记录是否能够完整反映当事人与上家之间的沟通内容?是否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况?特别是,上家是否明确告知了信用卡的用途?

七、与关联罪名的区分与辩护运用

(一)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界限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惩罚的是针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犯罪,而不是信用卡本身。如果你窃取的是信用卡信息(卡号、密码等),构成第二款罪;如果你持有的是信用卡实物,构成第一款罪。

辩护运用:如果是"信息"而不是"实物",应当主张适用第二款(第二款的量刑起点较低)。

(二)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核心是"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核心是"持有、运输、骗领"等管理层面的行为。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实际使用信用卡实施了诈骗。

辩护运用:如果当事人只有"持有"行为,从未"使用"这些卡,应当明确反对将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并入本案。

八、量刑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在郑某案中,我采用了"五步量刑辩护法":

第一步:确定基准刑。 根据持卡数量380余张(远超"数量巨大"的50张标准),基准刑约为四年。

第二步:适用从犯减轻。 认定从犯后,可减少基准刑的20%-50%。

第三步:适用坦白从宽。 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减少基准刑的10%-20%。

第四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再减少10%-30%。

第五步:综合确定宣告刑。 经上述调节,最终量刑建议为二年有期徒刑。

在每一环节,都需要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案例参照----不能只是泛泛地说"请从轻处罚"。

九、"断卡行动"背景下的辩护新格局

自2020年10月国务院部署"断卡行动"以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很多辩护律师感叹"越来越难做了"。

但我认为,"断卡行动"带来的不是辩护空间的压缩,而是辩护重心的转移:

第一,"明知"的证明门槛在提高。 在大量"跑腿办卡人"案件中,控方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涉及大量他人信用卡的非法流转。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明知",辩护空间仍然存在。

第二,从犯认定的重要性在上升。 在团伙案件中,底层执行者的从犯地位比以往更加清晰。精准的从犯辩护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大幅减刑。

第三,程序辩护的价值在凸显。 "断卡行动"中,部分案件存在证据收集不规范的情况----大量信用卡被扣押后,扣押清单的记录不完备;电子数据提取的合法性存疑。这些程序瑕疵可能成为辩护的突破口。

十、跨境信用卡犯罪的辩护特殊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出跨境特征。在我代理的案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涉及境外元素----信用卡最终流向境外、上家位于境外、或者部分办卡行为发生在境外。

(一)跨境取证的程序合法性

如果案件中涉及境外证据,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该境外证据是否经过了合法的取证程序?是否经过了公证、认证等手续?是否附有中文译本?

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中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协助途径从境外获取的证据,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才能在中国法庭上使用。如果控方自行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境外证据(如通过当事人亲友从境外带回材料),辩方可以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二)境外同案犯在逃对辩护的影响

在大量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中,位于境外的上家往往在逃。这种情况下,控方对底层"跑腿人"的指控可能会加重----因为"主犯在逃",控方可能会试图让底层人员承担更多的罪责。

辩护策略:明确主张"不能因为在逃人员无法到案而加重在案人员的处罚"。在逃人员的罪责应由在逃人员自己承担,不能转移到"跑腿人"身上。

(三)引渡和遣返后的刑期折抵

如果当事人在境外被羁押后引渡或遣返回国,其在境外的羁押期间应当折抵刑期。辩护律师应当主动收集境外羁押的证明材料并提交法庭。

十一、信用卡信息资料犯罪(第二款)的独立辩护价值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在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很多案件只是笼统地以第一款来指控,但第二款有其独立的辩护价值:

(一)量刑起点的差异

第一款的一般情节量刑为三年以下,第二款同。但两者在"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上不同----以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而言,第二款"情节严重"的标准通常高于第一款的实物卡数量标准。

(二)"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精准界定

什么是"信用卡信息资料"?根据司法解释,是指"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信息"。这一界定排除了不完整的信息----例如,仅有卡号而没有有效期和CVV码的,不构成"信用卡信息资料"。

辩护运用:如果当事人窃取或收买的信息不完整----例如只有卡号而没有CVV码----应当主张该信息不构成"信用卡信息资料",从而不能适用第二款。

(三)两款的竞合与选择

如果当事人同时实施了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行为(如既持有他人实物信用卡,又窃取了信用卡信息资料),应当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处?实践中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处理方式。

十二、审前辩护:取保候审的黄金窗口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需要精心论证:

(一)"社会危险性"的否定论证

对于底层"跑腿人",其社会危险性通常较小----没有暴力倾向、没有逃跑动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角度构建"无社会危险性"的论证: -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 - 当事人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和家庭关系; - 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已经终止(信用卡已被扣押); - 当事人愿意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二)"可能判处缓刑"的预判论证

如果综合全案情节,当事人极有可能被判处缓刑,那么继续羁押就缺乏必要性。辩护律师可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类似情节的案件通常判处缓刑。

(三)保证金数额的合理争取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中,保证金数额应当与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案件情节相适应。对于底层"跑腿人",保证金不宜过高----过高的保证金实质上会剥夺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权利。

十三、终章:每一个"跑腿者"身后都有一个故事

郑某刑满释放后,我见过他一次。他回到了泉州老家,开了一家小便利店。

"律师,我现在看到信用卡就觉得心慌,"他说,"但我知道了----别人的卡,不管给多少钱,都不能碰。"

这句话很朴素,但其中蕴含的道理却深刻:信用卡管理制度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更是为每一个可能被卷入犯罪的人划出一条清晰的红线。

而对于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中,最重要的工作不是"让所有人都无罪",而是在合法的边界内,为每一个当事人争取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处罚。当"跑腿者"不被当作"主谋者"来惩处,当"被动持有"与"主动获取"被区分开来,当一个人的命运不是被简单的"数量"一刀切地决定----这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在"断卡行动"的雷霆之力之下,大量的底层办卡人被卷入刑事程序。他们中的很多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被上家以"兼职""代购"等名义招募,根本不知道自己正在触碰的是一条刑事红线。对于这些人,依法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不仅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更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刑罚应当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而不是首选的治理工具。

而我们,就是那个在数字和标签之间,为每一个具体的人寻找公正的人。

(全文完)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及笔者执业实践,当事人姓名已作技术处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修订)。*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