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10篇:妨害公务罪五道防线辩护体系
妨害公务罪辩护的五道防线:从主体到量刑的层层设防体系
引言:妨害公务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挑战
妨害公务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一个常见的罪名,其构成要件相对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暴力、威胁方法"的认定等问题存在争议,辩护空间较大。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的辩护特点:
职务相关性---- 案件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职务行为的合法性
暴力、威胁要求---- 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才构成犯罪,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
依法执行职务要求---- 必须是阻碍依法执行职务才构成犯罪,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职务行为是否合法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容易混淆
证据收集难---- 案件往往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特别是言词证据多
量刑较轻---- 法定刑相对较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社会影响大---- 案件往往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社会影响较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妨害公务案件应当建立"五道防线"辩护体系,从主体防线、行为防线、主观防线、证据防线、量刑防线五道防线层层设防,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道防线:主体防线----犯罪主体与对象的严格审查
(一)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妨害公务罪对象认定的基础,也是辩护的起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常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立法机关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 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注意:
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对象认定的基础
如果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法定刑可能不同
黄金辩点一:犯罪对象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是否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是否属于依法执行职务是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的重点。
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妨害公务罪要求阻碍的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如果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执行职务
常见的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范围执行职务的,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执行职务的,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违反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执行职务的,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其他不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其他不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注意:
是否属于依法执行职务是妨害公务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如果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这是妨害公务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二: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是否属于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等特殊对象
妨害公务罪还有一些特殊的犯罪对象,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等,辩护时要注意审查。
特殊犯罪对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也构成妨害公务罪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也构成妨害公务罪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妨害公务罪
注意:
这些特殊的犯罪对象也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但有特殊的条件要求,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要求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符合特殊的条件要求
如果不符合特殊的条件要求,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黄金辩点三:不符合特殊犯罪对象条件要求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主体防线的其他辩护要点
主体防线还有其他一些辩护要点,需要注意审查。
其他辩护要点:
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审查当事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审查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是否具有其他主体方面的辩点---- 审查是否具有其他主体方面的辩点
注意:
主体身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
如果主体不符合,就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辩护时要全面审查主体身份的各个方面
寻找主体方面的辩点,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无罪
黄金辩点四: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妨害公务案
第二道防线:行为防线----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
(一)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
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是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的重点。
暴力、威胁方法的认定:
妨害公务罪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等
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精神强制
常见的不构成暴力、威胁的情形:
一般的争吵、谩骂---- 一般的争吵、谩骂,不属于暴力、威胁方法
轻微的推搡---- 轻微的推搡,不属于暴力方法
消极的不配合---- 消极的不配合,不属于暴力、威胁方法
其他不构成暴力、威胁的情形---- 其他不构成暴力、威胁方法的情形
注意:
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是妨害公务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
要注意区分一般的争吵、谩骂与暴力、威胁方法的界限
黄金辩点五: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是否阻碍了执行职务
是否阻碍了执行职务也是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阻碍执行职务的认定:
妨害公务罪要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如果没有阻碍执行职务,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阻碍执行职务,是指阻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职务行为不能正常进行
常见的没有阻碍执行职务的情形:
行为轻微,不影响执行职务---- 行为轻微,不影响执行职务的,不属于阻碍执行职务
职务行为已经执行完毕---- 职务行为已经执行完毕的,不属于阻碍执行职务
其他没有阻碍执行职务的情形---- 其他没有阻碍执行职务的情形
注意:
是否阻碍了执行职务是妨害公务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如果没有阻碍执行职务,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阻碍了执行职务
要注意区分一般的干扰与阻碍执行职务的界限
黄金辩点六:没有阻碍执行职务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也是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执行职务过程的认定:
妨害公务罪要求行为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如果行为不是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执行职务过程,包括执行职务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和收尾阶段
常见的不属于执行职务过程的情形:
职务行为尚未开始---- 职务行为尚未开始的,不属于执行职务过程
职务行为已经结束---- 职务行为已经结束的,不属于执行职务过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而是在从事私人活动的,不属于执行职务过程
其他不属于执行职务过程的情形---- 其他不属于执行职务过程的情形
注意:
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是妨害公务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不是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要注意区分执行职务过程与非执行职务过程的界限
黄金辩点七:行为不是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行为防线的其他辩护要点
行为防线还有其他一些辩护要点,需要注意审查。
其他辩护要点:
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审查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审查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审查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是否属于正当行为---- 审查是否属于正当行为,如正当的申诉、控告等
注意:
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之一
如果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者不具有可罚性,就不构成犯罪
辩护时要全面审查行为的各个方面
寻找行为方面的辩点,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无罪
黄金辩点八: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者可罚性的,不构成犯罪!
第三道防线:主观防线----主观方面的严格审查
(一)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是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的重点。
妨害公务故意的认定:
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
如果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常见的不具有妨害公务故意的情形:
不知道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知道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不知道对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不知道对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不是为了阻碍执行职务---- 不是为了阻碍执行职务,而是出于其他目的的,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其他不具有妨害公务故意的情形---- 其他不具有妨害公务故意的情形
注意:
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是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如果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主观故意是妨害公务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九:不具有妨害公务故意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是否属于过失
是否属于过失也是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过失的认定:
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如果是过失行为,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是否属于过失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常见的过失情形: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阻碍执行职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属于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阻碍执行职务,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属于过失
其他过失情形---- 其他过失情形
注意:
妨害公务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犯罪
如果是过失行为,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故意还是过失
如果是过失,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黄金辩点十:过失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是否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是否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也是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如果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是否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常见的事实认识错误情形:
对身份的认识错误---- 不知道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属于对身份的认识错误
对职务行为的认识错误---- 不知道对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属于对职务行为的认识错误
其他事实认识错误情形---- 其他事实认识错误情形
注意:
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果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可能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如果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十一: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具有犯罪故意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主观防线的其他辩护要点
主观防线还有其他一些辩护要点,需要注意审查。
其他辩护要点:
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 审查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
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审查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是否具有其他主观方面的辩点---- 审查是否具有其他主观方面的辩点
注意:
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
如果主观方面不符合,就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辩护时要全面审查主观方面的各个方面
寻找主观方面的辩点,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无罪
黄金辩点十二: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第四道防线:证据防线----证据的严格审查与判断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被害人陈述是妨害公务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被害人往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点:
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 被害人陈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害人陈述的关联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补强---- 被害人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被害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被害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夸大事实的可能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注意:
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但被害人陈述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妨害公务案件中,被害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陈述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十三: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是妨害公务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 被告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被告人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妨害公务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辩解自己没有妨害公务,或者情节较轻,要仔细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
黄金辩点十四: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也是妨害公务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暴力取证等情形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偏袒一方的可能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如何
证人证言的补强---- 证人证言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 多个证人证言之间是否有矛盾
注意:
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妨害公务案件中,证人可能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害人有同事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十五: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现代妨害公务案件中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鉴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执法记录仪视频是妨害公务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书证、物证的审查
书证、物证也是妨害公务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伤情鉴定、物证等。
书证的审查要点: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物证的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物证的收集程序----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物证的保管链---- 物证的保管是否连续,是否有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物证的鉴定意见---- 物证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
书证、物证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的收集、保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伤情鉴定是妨害公务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伤害程度,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七:书证、物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五道防线:量刑防线----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黄金辩点十八: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单位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妨害公务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取得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单位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如因执法不规范引发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他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黄金辩点十九: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罚金的适用
妨害公务罪可以适用罚金,辩护时要注意争取适用罚金或者较轻的刑罚。
罚金的适用条件:
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包括罚金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罚金
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妨害公务案件适用罚金的有利条件:
法定刑包括罚金---- 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包括罚金,符合适用罚金的前提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很多妨害公务案件的犯罪情节都比较轻
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单位谅解的,可以适用罚金
认罪悔罪---- 行为人一般都能认罪悔罪
初犯、偶犯---- 很多妨害公务案件的行为人是初犯、偶犯
黄金辩点二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适用罚金!
(四)缓刑的适用
妨害公务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辩护时要注意争取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妨害公务案件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
法定刑较轻---- 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符合缓刑的前提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很多妨害公务案件的犯罪情节都比较轻
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单位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
认罪悔罪---- 行为人一般都能认罪悔罪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很多妨害公务案件的行为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一般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黄金辩点二十一: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妨害公务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提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审查职务行为是否合法,提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构成其他较轻犯罪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注意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或者其单位的谅解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妨害公务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主体、行为、主观、证据、量刑五个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审查职务行为是否合法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争取法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或者其单位的谅解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参加二审程序
妨害公务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五道防线"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论述职务行为是否合法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重点争取适用缓刑或者罚金
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或者其单位的谅解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无罪辩护: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因违章停车被交警李某处罚,张某不服,与李某发生争吵,推了李某一下,造成李某轻微伤。检察机关以妨害公务罪起诉张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确实推了李某一下,造成李某轻微伤,这是事实;(2)但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3)张某只是推了一下,没有使用严重的暴力,也没有威胁;(4)张某的行为没有严重阻碍李某执行职务;(5)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6)建议宣告张某无罪,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情节较轻,张某认罪悔罪,对张某从轻处罚,判处罚金。
辩护启示:妨害公务罪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二)罪轻辩护:故意伤害辩成妨害公务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与城管人员赵某发生冲突,将赵某打成轻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王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将赵某打成轻伤,这是事实;(2)但赵某是在依法执行职务,王某的行为是阻碍执行职务,不是单纯的故意伤害;(3)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4)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轻伤)轻;(5)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行为性质不同。如果是为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使用暴力,就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除非造成重伤、死亡)。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主观目的和行为性质,正确区分两罪。
(三)量刑辩护:被害人谅解与缓刑适用
案例简介:被告人刘某在工商人员执法过程中,与工商人员发生冲突,阻碍了执法,造成一名工商人员轻微伤。案发后,刘某认罪悔罪,积极向工商部门道歉,赔偿了损失,取得了工商部门的谅解。检察机关以妨害公务罪起诉刘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刘某确实构成妨害公务罪;(2)但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3)刘某积极向工商部门道歉,赔偿了损失,取得了工商部门的谅解;(4)刘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5)刘某的行为虽然阻碍了执法,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6)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刘某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是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启示:妨害公务案件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可以适用缓刑。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结语
妨害公务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密切相关。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妨害公务案件应当建立"五道防线"辩护体系,从主体防线、行为防线、主观防线、证据防线、量刑防线五道防线层层设防。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道防线(主体防线)----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依法执行职务、是否属于特殊犯罪对象、主体防线的其他辩护要点等主体问题
第二道防线(行为防线)---- 重点审查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是否阻碍了执行职务、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行为防线的其他辩护要点等行为问题
第三道防线(主观防线)---- 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是否属于过失、是否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主观防线的其他辩护要点等主观问题
第四道防线(证据防线)---- 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物证等证据
第五道防线(量刑防线)---- 重点审查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罚金的适用、缓刑的适用等量刑问题
五道防线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妨害公务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执法秩序,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