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从一起拆迁现场的冲突说起
一、一个"推了一把"的案件
2018年,我接到一个电话,来电者是某县城的一名退休教师老赵的儿子。他在电话里急促地说:"律师,我父亲被以妨害公务罪抓了,可是他只是推了那个执法人员一下!"
原来,老赵家所在的城中村面临拆迁。那天上午,城管执法人员来到老赵家,要求他配合拆迁工作。老赵认为补偿标准太低,拒绝配合。争执中,老赵情绪激动,推了现场带队的执法人员一把。
这一推,被执法记录仪完整拍下。
老赵被以妨害公务罪立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就因为他推了那一下。
在很多人看来,妨害公务罪似乎是一个"万能口袋"----只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与执法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都可以装进这个口袋。但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我深知:口袋虽大,但每一条缝隙都是辩护的入口。
二、"依法执行职务"----被忽视的第一道防线
(一)什么是"依法执行职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有一个关键的前提条件----被阻碍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执法行为本身不合法,那么对其进行的"阻碍"就不构成本罪。
这看似简单,实则是一个巨大的辩护空间。
(二)执法合法性的四个审查维度
在妨害公务罪案件中,对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应当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
第一,主体合法性。 执行职务的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例如,城管执法人员是否有权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如果涉及公安民警,是否按规定着装、出示证件?
第二,程序合法性。 执法行为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例如,强制拆除房屋是否经过了合法的行政决定?是否履行了催告程序?是否给予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如果执法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执法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就可能动摇。
第三,内容合法性。 执法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拆迁补偿标准是否依法确定?如果行政决定本身违法,那么执行该决定的执法行为也缺乏合法性基础。
第四,方式合法性。 执法方式是否合法、适当?是否采用了不必要的强制手段?是否遵循比例原则(即执法手段与执法目的之间是否成比例)?
(三)老赵案中的执法合法性争议
回到老赵案。辩护团队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调查执法人员当天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
调查发现了一个关键事实:执法人员在进入老赵家执行拆迁时,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也没有向老赵出示合法有效的拆迁行政决定书。
"连决定书都没有,凭什么拆我的房子?"----这是老赵在会见时反复说的话。
辩方抓住了这一点: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未依法出示证件和决定书,执法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老赵对不合法执法行为的"推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中的"阻碍"。
法院最终虽然没有支持无罪辩护,但采纳了辩方关于"执法程序存在瑕疵"的部分意见,从轻处罚。
三、"暴力、威胁"----最为争议的要件
(一)"暴力"的认定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有形力的行为。但"暴力"的边界在哪里?
轻微推搡是否构成"暴力"? 这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司法实践的一般倾向是:轻微推搡、拉扯等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执法人员受伤,不宜认定为"暴力"----更合理的处理方式是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
"暴力"是否必须造成后果?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只要有暴力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但后果的大小是量刑的重要参考。
(二)"威胁"的认定
"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害名誉等方式对执法人员施加精神强制。"威胁"不需要实际实施----只要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达了威胁的意思,即可构成。
辩护策略:区分"情绪化表达"与"威胁"。当事人因为情绪激动而说的"气话"(如"你等着瞧"),如果没有具体的威胁内容和现实可能性,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威胁"。
(三)"其他方法"是否构成本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的行为方式是"暴力、威胁方法"。这是否意味着非暴力、非威胁的方法(如静坐、躺地、口头争吵等)不构成本罪?
学理上一般认为,单纯的"消极抵抗"(如静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辩护律师应当力主严格解释"暴力、威胁"的文义范围。
四、妨害公务罪与关联罪名的区分
(一)与袭警罪的界限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袭警罪(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单独列为一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运用:如果当事人的行为针对的是人民警察以外的执法人员(如城管、市场监管人员等),应当主张适用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般妨害公务罪)而非袭警罪----二者的法定刑差异巨大。
(二)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在执法现场发生的冲突,有时会被同时以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指控。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的主观目的----妨害公务罪的目的是阻碍执法,寻衅滋事罪的目的是逞强耍横、无事生非。
辩护策略: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主要目的是"表达不满"或"维护自身权益",而非"阻碍执法本身",应当主张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五、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精密界分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袭警罪(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与妨害公务罪第一款的区分,是当前妨害公务罪辩护中最为重要的技术环节。
(一)两罪的核心差异
| | 妨害公务罪(第277条第1款) | 袭警罪(第277条第5款) |
|------|---------|----------|
| 行为对象 | 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仅限人民警察 |
| 行为方式 | 暴力、威胁方法 | 暴力袭击 |
| 法定刑(基本) | 三年以下 | 三年以下 |
| 法定刑(加重) | --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 |
表面上看,两罪的基本法定刑相同,但袭警罪的加重情节门槛极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即升格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升格门槛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大量争议。
(二)"暴力袭击"与"暴力阻碍"的界限
这是区分两罪的最关键要素。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强调的是行为人对人民警察的主动攻击性----即行为人的目的是伤害警察。而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阻碍",强调的是行为人对执法行为的被动抵抗性----即行为人的目的是阻止执法,而非伤害执法人员。
辩护策略: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目的在阻碍执法而非伤害执法者"的特征----例如,当事人推搡民警是为了挣脱控制----应当主张适用妨害公务罪而非袭警罪。
(三)"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共同前提
无论是妨害公务罪还是袭警罪,都要求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依法"的。如果民警的执法行为违法----例如,未出示证件、超越职权、滥用武力----那么对违法执法行为的抵抗就不构成袭警罪。
六、"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量刑阶梯
妨害公务罪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情节严重"的升格法定刑,但"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是实质性的。
(一)从重处罚的常见情节
- 暴力行为造成执法人员轻伤以上;
- 聚众阻挠执法(人数众多或持续时间长);
- 使用凶器或以危险方法阻碍执法;
- 阻碍执行重大警务活动(如处突、抓捕重大嫌疑人);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被广泛传播的暴力抗法视频)。
(二)从轻处罚的常见情节
- 暴力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如轻微推搡、拉拽、挣脱);
- 执法人员存在执法过错(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粗暴);
- 当事人事后真诚悔过、赔礼道歉;
- 取得执法人员的谅解;
-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
(三)缓刑适用的核心条件
妨害公务罪案件中缓刑适用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如果当事人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庭关系稳固、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缓刑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有前科、无固定住所、到案后态度恶劣,缓刑则困难。
七、实践中常见的妨害公务罪类型及辩护特点
根据我多年的执业经验,妨害公务罪在实践中主要呈现以下几种类型,每种类型的辩护策略各有侧重:
(一)拆迁征收冲突型
这是最常见的类型。当事人在面对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时,认为补偿不合理而采取阻拦行为。辩护核心:执法程序合法性审查----拆迁决定是否依法作出?执法人员是否出示了法律文书?行政补偿是否公平合理?
(二)酒后滋事型
当事人在饮酒后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常见于民警处理酒后滋事警情。辩护核心:刑事责任能力----当事人醉酒是否达到"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减弱"的程度?虽然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醉酒的严重程度可以作为量刑参考。
(三)交通执法冲突型
当事人在交通执法过程中(如查酒驾、查违章)与交警发生冲突。辩护核心:暴力程度轻微----如果当事人只是不配合(如拒绝吹气、不签字),而没有任何主动攻击行为,可以主张不构成"暴力"。
(四)邻里纠纷升级型
当事人在邻里纠纷报警后,对出警民警的处置不满而爆发冲突。辩护核心:现场情境----执法人员出警时是否存在偏袒一方的情况?当事人的情绪是否源于对执法不公的认知?
(五)网络直播引发的"围观型"妨害公务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类型----当事人在执法现场进行网络直播,煽动围观群众阻碍执法。辩护核心: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达到"煽动"的程度?单纯的"直播"本身是合法的,只有在直播中明确煽动他人阻碍执法时才可能构成犯罪。
八、妨害公务罪案件中的量刑情节深度挖掘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辩护,不仅需要关注法定情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更需要深入挖掘案件中隐藏的"特殊从轻因素":
(一)"执法人员过错"的辩护价值
如果执法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可以作为量刑从轻的依据:
- 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如未进行充分沟通即采取强制措施);
- 执法语言带有侮辱性或挑衅性;
- 存在选择性执法或报复性执法的嫌疑;
- 执法超出必要限度(违反比例原则)。
(二)当事人"情绪可理解性"的辩护价值
刑法评价的是行为,但量刑时不应忽视行为背后的"人情"。当事人在面临自家房屋被拆、亲人被抓等重大变故时的"情绪反应",虽然是违法的,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可理解的"。这种"可理解性"虽然不能改变行为的定性,但可以在量刑时产生积极影响。
(三)"赔礼道歉"与"取得谅解"的实操路径
在妨害公务罪案件中,取得执法人员谅解书的方式与普通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略有不同----因为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其个人谅解并不能"代表国家放弃追诉"。但执法人员出具的谅解书在量刑时仍具有积极参考价值。
实操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检察机关与相关执法人员沟通,表达当事人的歉意和悔过态度。如果执法人员愿意出具谅解书,应当作为量刑证据提交法庭。
九、审前辩护的实操策略
(一)拘留后24小时内的会见
妨害公务罪案件中,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往往处于情绪极度不稳定的状态----他们觉得自己"只是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理解为什么"推了一下"就进了看守所。
辩护律师的首次会见至关重要。除了了解案情、告知权利义务外,还需要帮助当事人理解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为什么推一下就可能构成犯罪"----帮助当事人建立对案件的正确认知,为后续的认罪态度和辩护策略打下基础。
(二)取保候审申请的时机与策略
妨害公务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申请时机非常重要。我通常的策略是:
第一阶段(拘留后3-7天内):如果案情简单、暴力程度轻微,可以立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理由是当事人社会危险性小、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
第二阶段(报捕后、批捕前):如果取保被驳回,可以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后,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这是最关键的时间窗口----检察院的批捕审查具有准司法性质,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更容易被采纳。
第三阶段(批捕后):即使被批准逮捕,辩护律师仍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取保候审申请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保证人身份证明或足额保证金;
- 当事人收入证明、房产证等固定住所证明;
- 当事人认罪悔过书;
- 类似案件的取保候审案例参照。
十、真实案例的深度剖析
案例一:陈某妨害公务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陈某因酒后与人发生纠纷,民警出警后对其进行传唤。陈某在警车上踢踹民警,致民警轻微伤。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审法院维持。
辩护启示:该案的裁判要点明确了"暴力"的认定标准----只要实施了踢踹等有形力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伤害,均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后果的轻重影响量刑。
案例二:王某妨害公务案(执法程序违法的无罪判决)
2019年,某市法院审理了王某妨害公务案。王某在自家商铺门口摆摊,城管执法人员在未出示执法证件、未下达书面整改通知的情况下,直接扣押王某的货物。王某情绪激动,与执法人员发生推搡。
法院认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依法出示证件和执法文书,执法行为程序违法,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启示:执法程序违法是无罪辩护最有力的武器。但这类无罪判决在实践中较为罕见----大多数法院倾向于"各打五十大板"----认定执法有瑕疵但不影响定罪,从轻量刑了事。
六、妨害公务罪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这是妨害公务罪辩护中一个极为特殊但潜力巨大的领域。
(一)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如果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明显违法----例如,执法人员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破门而入----当事人是否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学理上存在争议。通说认为,对违法执法行为的抵抗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而违法执法行为与"不法侵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但辩护实践中,可以尝试援引"公民不服从"理论----当执法行为明显、严重违法,对公民基本权利构成紧迫威胁时,公民的抵抗行为可以作为一种减责事由而非免责事由。
(二)"假想防卫"在妨害公务罪中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真诚地"认为执法人员是冒充的、或者执法行为是违法的,并以"防卫"的心态实施了抵抗行为----这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可以排除故意----如果当事人确实是在"防卫"而非"妨害公务",其行为的主观故意就不满足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十一、证据审查的核心要点
妨害公务罪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通常包括:
执法记录仪视频。 这是妨害公务罪案件中最重要的客观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完整查看执法记录仪视频----不仅仅看"当事人动手的那一刻",更要看"执法人员动手之前发生了什么"----是否有言语挑衅、是否有过度执法、当事人是否处于被控制状态。
证人证言。 现场通常有多名执法人员作为证人。辩护律师需要审查:这些执法人员之间的证言是否一致?是否有互相矛盾之处?是否存在"集体编造"的可能?
伤情鉴定。 如果执法人员声称受伤,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应当受到严格审查----伤情是否与当事人描述的行为方式相符?鉴定时间是否过于滞后?
十二、量刑辩护的实操路径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辩护,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情节:
第一,暴力程度的轻微性。 如果暴力行为仅止于推搡、拉扯,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量刑应当从轻。
第二,执法瑕疵的认定。 即使法院不采纳"执法程序违法导致无罪"的辩护意见,执法程序中的瑕疵仍然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
第三,被害人(执法人员)谅解。 虽然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国家公务活动而非执法人员个人,但执法人员出具谅解书、表示不追究责任,在量刑时通常会产生积极影响。
第四,现场情境的全面还原。 当事人的暴力行为是否是在被多名执法人员围堵、压制的情况下的"应激反应"?这种情境因素有助于降低主观恶性的评价。
九、审前辩护:从拘留到取保
妨害公务罪案件中,审前辩护的空间往往很大:
(一)刑事拘留的合法性审查
妨害公务罪案件通常适用刑事拘留。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拘留是否在24小时内讯问?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请逮捕?
(二)取保候审的可行路径
妨害公务罪案件取保候审的核心论证路径是:
-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
- 暴力程度轻微,社会危险性小;
- 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
- 愿意配合后续诉讼程序。
我代理过的妨害公务罪案件中,大约60%在侦查阶段就成功申请了取保候审。
十三、妨害公务罪中的"钓鱼执法"与"挑衅执法"
在实践中,我们偶尔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执法人员故意通过言语挑衅或行为刺激,诱使当事人做出反抗行为,然后以妨害公务罪将其抓捕。
这种行为模式,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犯意诱发型侦查"----执法人员不是在发现犯罪,而是在制造犯罪。
辩护策略:如果能够证明执法人员存在"故意挑衅"行为,可以援引"被害人过错"原则----执法人员的过错对犯罪的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如执法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滥用职权),可以考虑以"缺乏期待可能性"为由主张无罪。
十四、结语:推搡背后的法理
老赵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他的儿子给我打了个电话:"律师,虽然没判无罪,但我爸不用坐牢,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
其实,老赵案给我最大的启示不是案件本身的结果----而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当公民面对他认为不公的执法行为时,法律给了他什么选择?
理论上,公民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信访等合法途径表达异议。但在现实中----当一个执法人员站在你家门口要拆你的房子,而你认为补偿不合理----你会怎么做?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不是"我要申请行政复议",而是"你别动我的东西"。
这就是妨害公务罪案件中最核心的张力----在执法权威与公民权利之间,法律试图找到一条平衡的线。
而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守护这条线的精确位置。既不能让执法权威被肆意挑衅,也不能让公民的合法抵抗被轻易定罪。每一次为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进行的辩护,都是对这条线的重新绘制----在"推了一把"与"暴力妨碍"之间,在"据理力争"与"暴力抗法"之间,在情绪的冲动与法律的红线之间。
推搡之后,我们注定要在这一片灰色地带中奔波----为了那些被情绪淹没的普通人,为了那些在执法与抗法之间的艰难抉择,为了那些需要被听见的辩解和需要被理解的处境。这不是一份轻松的工作,但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使命,也是我们选择站在被告人身旁的意义所在。在每一次冲突之后,在每一次情绪平息之后,法律终将给出它的判断----而我们存在的价值,就是确保这个判断是在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完整还原了现场情境之后作出的。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