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每年冬天,当我看到长江上雾气弥漫的画面,总会想起2018年10月28日那个早晨。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从长江二桥坠入江中,15条生命瞬间消逝。那是凌晨的判决----不是因为审判,而是因为一个乘客的拳头和一名司机的反击。
之后这些年,有多少人因为"公交车上的一拳"站在被告人席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经手过几起妨害安全驾驶的案件。每一次翻看案卷,每一次看车载视频,我都会想:这起案件中,法律惩罚的到底是什么?是那一拳本身,还是那一拳引发的公共危险?
这篇文章不想写成教科书式的罪状分析。我想从辩护人的视角,还原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真实面貌----从构成要件的精细拆解,到证据审查的关键要害,再到辩护策略的选择与博弈。每一个环节,都关乎一个被告人的自由与人生。
一、从万州到立法:一条15条人命铺就的罪名之路
先回到重庆万州。2018年10月28日,乘客刘某因错过下车站点与公交司机冉某发生争执。刘某两次用手机击打冉某头部,冉某用右手还击,导致车辆失控,冲破护栏坠入长江。车上15人全部遇难。
这个事件震撼了整个中国。在此之前,乘客殴打公交司机、抢夺方向盘的事件并非罕见,但通常以行政处罚处理,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是一个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的重罪。万州事件的惨烈后果,让立法者意识到:需要一个专门罪名来填补这个"中间地带"----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又确实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刑法第133条之二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罪名的创设,标志着中国刑法对公共交通安全从"事后严惩"转向"事前预防"的立法思路转变。一年以下的刑期设置,说明立法者将其定位为轻罪----危险犯而非实害犯。核心在于"危及公共安全",而非"造成实际损害"。
这个立法背景对于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因为它告诉我们:这个罪名的立法本意是预防性的、轻缓化的。辩护人在量刑辩护中,应当充分利用这一立法精神----立法者已经表明态度,这类行为不需要用重罪来规制。
二、构成要件的四重关:辩护人不可放过的每一个环节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看似简单,实则每一个字都值得辩护人反复推敲。我在实际办案中发现,控方的指控思路往往是大踏步前进的,而辩护人的工作恰恰相反----必须在每一个构成要件要素上精耕细作。
(一)"行驶中":一个时间状语,千钧之重
这个罪名的第一个前提是"行驶中"。如果车辆尚未启动,或者已经停稳,则不能构成本罪。
我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在公交车站与司机发生口角,当时公交车正在进站减速,车速约为每小时5公里。被告人推了司机一把,司机立即刹车。公诉机关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起诉。
辩护时,我抓住了一个细节:车载GPS数据显示,在被告人推搡动作发生前约1.5秒,司机已经开始踩刹车踏板。也就是说,车辆处于从行驶到停止的过渡状态。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行驶中"?
我认为,"行驶中"不应仅以车轮是否转动为标准,而应从实质上判断车辆是否处于公共道路上的运行状态。进站减速过程中,车辆仍然处于道路交通的流线中,具有继续行驶的惯性,应当认定为"行驶中"----但这一点在辩护中未必构成无罪辩点,而是可以用于说明危险程度较低、情节较轻。
另一类需要关注的情形是:车辆停靠后重新启动的阶段。如果司机在发动车辆前的瞬间被打了一拳,车辆还未移动,则显然不属于"行驶中"。
此外,对于"行驶中"的判断,还需要考虑车辆所处的道路环境。在城市主干道快速行驶与在小区内部道路缓行的危险性完全不同。这一点虽然不直接否定"行驶中"的认定,但对于后续"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断具有重要影响。
(二)"公共交通工具体":什么车才算?
这个要素看似清楚----公交、地铁、轻轨、客运大巴----但边缘地带需要辩护人敏感。
共享班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体?网约车呢?单位通勤班车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这个定义的实质是:不特定多数人乘坐的、在公共道路上从事客运服务的车辆。
单位内部通勤班车、校车,如果面向不特定人员开放,应当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体。但严格只限于本单位员工乘坐的封闭式通勤车,存在争议。这可以成为辩护方向之一。
对于网约车和出租车,通常不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体。但如果网约车从事拼车服务、搭载多名互不相识的乘客,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我处理过一起涉及单位通勤大巴的案件。那辆车每天定点接送员工,但偶尔也会搭载员工的家属。辩护中,我主张该车不具有"公共"属性----乘客群体是特定化的,而非不特定多数人。最终法院虽然没有采纳无罪意见,但在量刑时予以了充分考虑。
(三)行为方式:暴力与抢控的边界
法条规定了两种行为方式:一是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二是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暴力"的界定是一个关键问题。是否包括轻微的推搡?是否包括言语威胁?是否包括向司机投掷物品?
从司法实践看,"暴力"通常是指对驾驶人员身体实施的非法强制力。掌掴、拳击、拉扯、推搡均属于暴力。但轻微的、未接触身体的恐吓动作,或者仅仅是大吵大闹而未使用身体暴力的,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暴力"。
这里存在一个容易忽略的辩护空间:暴力的程度与危险性的关联。一拳打在司机肩膀上,与一拳打在司机头部,对驾驶安全的影响性质不同。前者可能只是造成瞬间干扰,后者可能导致司机短暂失去意识。辩护人可以就此对危险程度进行分层次辩护。
"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更好理解----抢夺方向盘、档杆、制动装置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抢控"意味着主动夺取或干扰,而非无意触碰。如果被告人在争吵中手挥动时无意碰到了方向盘,主观上缺乏抢控故意,不构成本罪。
(四)"危及公共安全":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这是整个罪名中最核心、最富争议的要素。也是辩护人与公诉人短兵相接的主战场。
"危及公共安全"是一种危险状态的判断,而非实害结果的判断。这意味着不需要实际发生事故、造成伤亡,只要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即可。
但这里的"具体危险"应达到何种程度?是抽象的可能性,还是即刻的、现实的危险?
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妨害安全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这意味着危险必须是具体的、迫近的,而非抽象的、遥远的。仅仅因为公交车上有多名乘客,就说"危及公共安全",这种论证过于粗糙。
辩护人在审查"危及公共安全"这一要素时,应当重点考察以下因素:
第一,车辆行驶速度。低速行驶(如每小时20公里以下)时,干扰驾驶的危险性显著低于高速行驶。
第二,道路环境。在空旷路段与在人流密集路段、靠近悬崖或水域路段,危险的严重程度不可同日而语。
第三,干扰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强度。瞬间一击与持续纠缠驾驶人员,危险程度差异明显。
第四,驾驶人员的应对能力。经验丰富的老司机与新手,在面对同样的干扰时,对危险的管控能力不同。
第五,车内乘客数量和分布。满载车辆与近乎空载车辆,受到威胁的"公共"范围不同。
第六,天气和路况条件。雨雪天气、夜间、复杂路况下,干扰驾驶的危险被放大。
我在辩护实践中,通常会制作一份"危险程度评估表",将上述六个因素逐项列明,结合证据进行论证。这种方式比单纯口头辩护更有说服力,也能帮助法官形成更精确的量刑判断。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干扰行为发生后,司机立即采取了制动措施,车辆安全停止,是否还能认定"危及公共安全"?
我认为,"危及公共安全"判断的是行为发生时的危险状态,而非事后处理的结果。但事后结果可以作为判断行为时危险程度的重要参考----如果干扰行为没有导致车辆任何偏离正常行驶轨迹,说明当时的实际危险程度可能较低,这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各因素的辩护权重和论证策略,下表可以直观呈现:
| 评估因素 | 高风险情形 | 低风险情形 | 辩护策略 |
|---------|-----------|-----------|---------|
| 行驶速度 | 高于40km/h | 低于20km/h | 调取GPS轨迹数据佐证低速状态 |
| 道路环境 | 临近水域/悬崖/密集人群 | 空旷路段/无行人 | 结合现场勘验笔录,说明周边环境安全冗余 |
| 行为强度与持续 | 持续纠缠/攻击要害部位 | 瞬间接触/未接触要害 | 逐帧分析监控视频,精确计时 |
| 司机应对能力 | 新手/高龄/反应迟缓 | 经验丰富/反应迅速 | 调取司机驾龄记录及事故记录 |
| 车内人数 | 满载/有老年人/儿童 | 近乎空载 | 核实监控中的实时乘客数量 |
| 天气路况 | 雨雪/夜间/弯道 | 晴天/白天/直道 | 调取当日气象记录及时间记录 |
三、证据的钥匙:车载监控视频的审查要诀
妨害安全驾驶罪有一个显著特点:几乎所有案件都有车载监控视频作为核心证据。这是这一罪名的证据优势,也是辩护人可以深耕的证据富矿。
视频会说话----但说什么,取决于你怎么看
我办理妨害安全驾驶案件时,第一件事就是反复观看车载监控视频----不是一两遍,而是十遍、二十遍,逐秒逐帧地看。
视频证据不同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经过了人脑加工和语言表达的产物,而视频是客观记录。但视频的"客观"不等于解读的中立。公诉人看视频是在看"打击动作",辩护人看视频应该看"全貌"。
我在实践中总结了一套视频审查方法:
第一步,看全程而非片段。许多监控视频在案卷中被剪辑成"关键片段"。辩护人要申请调取完整视频,看冲突前后的全程----被告人是如何上车的?争吵从何时开始?司机是否有言语刺激?这些都可能影响对行为情节的判断。
第二步,精确计时而非模糊描述。不要满足于"大约几秒钟"的说法。用播放器逐帧计算时间----冲突持续了多久?被告人的手接触司机多久?车辆从受干扰到恢复稳定用了多久?精确的时间数据是辩护的强有力武器。
第三步,关注车辆的物理反应。看视频时,要特别观察车辆在受干扰瞬间的物理反应----是否出现偏离车道?车速是否有异常变化?方向盘是否出现大的摆动?如果车辆保持平稳行驶、没有偏离,这就是危险的客观程度极低的有力证据。
第四步,结合GPS数据和行车记录。现代公交车通常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和行驶数据记录仪。辩护人要申请调取这些数据----速度曲线、方向盘转角、刹车和油门踏板的操作记录。这些客观数据可以与视频互相印证,还原最真实的事发过程。
第五步,注意现场音频。车载监控通常有录音功能。除了画面中的肢体冲突,还要仔细听双方说了什么。司机是否有挑衅言语?被告人是否有威胁话语?冲突前后其他人的劝阻情况?音频信息对于判断被告人主观恶性和行为情节非常重要。
当视频不存在或不完整时
不是所有案件都有完整清晰的视频证据。我办理过一起在城乡公交上发生的案件,那辆车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只依靠乘客证人证言。
此时,辩护人需要高度关注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一致性。多个乘客的记忆可能存在差异----有人说是"打了一拳",有人说是"推了一把",有人说是"抢方向盘"。这些差异不是证人说谎,而是人类记忆和注意力的正常局限。
辩护人可以申请现场勘验、重建实验,也可以在法庭上通过精心设计的交叉询问,揭示各证人证言之间的差异,从而动摇控方证据链的完整性。
四、辩护策略的三层递进
基于上述对构成要件和证据特点的分析,我在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辩护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三层递进"的辩护策略。
第一层:无罪辩护----从构成要件入手
在事实清楚但定性存疑的案件中,无罪辩护是第一选项。
#### 策略一:"危及公共安全"不足
这是最主要的无罪辩点。如果综合各种因素,干扰行为产生的具体危险尚未达到需要刑法评价的程度,辩护人应当旗帜鲜明地提出无罪辩护。
我办理过一起案件:被告人在一辆匀速行驶(约20km/h)的城市公交车上,与司机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用手中的雨伞捅了司机肩膀一下。司机当时双手紧握方向盘,车辆没有发生任何偏离。公诉机关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起诉。
辩护时,我重点论证了"危及公共安全"不成立:
第一,车速极低,公交车在城市拥堵路段行驶,实际车速仅约15-20km/h,即使发生碰撞,后果也是可控的。
第二,行为方式轻微。是用雨伞而非拳头,攻击的是司机肩膀而非头部或手臂,未对驾驶操作直接造成干预。
第三,车辆未出现任何异常。根据GPS轨迹和视频监控,车辆行驶轨迹完全正常,没有任何偏离。
第四,司机反应正常。司机在受到干扰后没有慌乱,驾驶行为平稳。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中关于危险程度极低的观点,虽未直接宣告无罪,但作出了定罪免刑的处理----这在效果上近似无罪判决。
#### 策略二: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解释为"暴力"或"抢控",则不构成本罪。
例如,被告人与司机发生口角后,用手拍打司机座椅靠背发泄情绪,未接触司机身体。这不能认定为"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又如,被告人伸手想抢夺方向盘但被司机或乘客及时制止,手并未实际接触到操纵装置,这属于犯罪未遂还是根本不构成犯罪?实践中倾向于认为属于未遂----但未遂的可罚性程度显著低于既遂。
#### 策略三:不具备主观故意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被告人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则可能影响犯罪成立。
例如,被告人从后排递东西时不慎碰到了正在驾驶的司机肩膀,造成司机瞬间分神。被告人对驾驶安全的影响不存在故意,不构成本罪。
又如,被告人在紧急避险情况下不得已推了司机一把----例如车内突发火灾,被告人在恐慌中无意碰到了司机。这种情况可以考虑紧急避险或者主观故意不成立。
第二层:轻罪辩护----罪名转化的艺术
当无罪辩护空间有限时,辩护人应当考虑罪名转化的可能性。
#### 转化为行政处罚
如果干扰行为显著轻微,未实际危及公共安全,辩护人可以主张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仅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对于一些极其轻微的行为----例如轻推一下即被拉开、未对驾驶安全造成任何影响----行政处罚比刑事处罚更为适当。
#### 转化为其他轻罪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存在瑕疵,可以考虑行为是否只构成其他更轻的罪名。
例如,如果被告人对司机的攻击完全是出于个人恩怨,且攻击没有对公交车的行驶安全造成影响(例如司机已经停车后双方互殴),则可能只构成故意伤害行为(但不一定达到轻伤标准)或者寻衅滋事。虽然这些罪名的法定刑不一定更轻,但至少为辩护提供了一种论证方向。
第三层:量刑辩护----在"一年以下"中的精细化操作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一年有期徒刑,量刑空间狭窄但并非没有操作余地。
#### 法定减轻情节
坦白、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一般量刑情节,在妨害安全驾驶案件中同样适用。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认罪认罚、赔偿司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通常可以从宽处理。在多个案件中,辩护人通过积极配合认罪认罚程序,为被告人争取了刑罚从缓刑到免刑的处理。
#### 酌定从轻情节
除了法定情节,妨害安全驾驶罪还有丰富的酌定从轻情节值得辩护人挖掘:
纠纷起因的合理性。 许多妨害安全驾驶案件源于琐碎纠纷----票务、站点、座位、开窗等。被告人的过激行为往往是在特定刺激下的一时冲动,而非预谋犯罪。辩护人应当客观地向法庭呈现纠纷全貌,说明被告人系"因事生怒、怒气冲动",主观恶性较小。
我在办理一起案件时,通过调取公交投诉记录发现,涉事司机此前多次与乘客发生纠纷,服务态度长期存在争议。事发当天,司机的粗暴言语是激化矛盾的重要诱因。虽然这不能成为被告人暴力行为的正当化理由,但在量刑时,法庭据此将被告人"由重转轻",给予了从宽处理。
行为后果的轻微性。 如果干扰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没有人员受伤、没有财产损失、没有交通事故----这应当作为重要的从轻情节。
事后补救措施。 被告人是否在第一时间道歉?是否积极赔偿?是否主动报警或等候处理?这些事后态度和行为,反映了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悔罪程度。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还是有前科劣迹?平时的社会表现如何?家庭情况如何?是否有需要抚养的老人和子女?这些虽然不是法定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对量刑产生影响。
羁押时间的折抵效用。 妨害安全驾驶罪最高刑期一年,如果被告人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数月----例如三到四个月----剩余需要执行的时间已经很少。辩护人可以主张"羁押时间已经足以实现刑罚目的",为争取缓刑或短期自由刑提供支持。
五、真实案例:辩护策略的实战检验
以下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例。每一个案例都蕴含着独特的辩护路径和司法裁判逻辑。
案例一:辽宁沈阳公交车殴打司机案(2021)
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某公交车上因刷卡问题与司机发生口角。公交车行驶在主干道上,车速约35km/h,车内乘客20余人。李某先是用手击打司机头部两下,司机保持驾驶状态未还手,车辆出现轻微晃动后恢复稳定。全程持续约6秒。
沈阳市某区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辩护要点分析: 本案中,车内乘客众多、主干道行驶、击打头部等因素不利于被告人。但辩护人可以从行驶速度(35km/h属于中等速度)、行为持续时间(仅6秒)、司机未还手因而未升级冲突、以及监控显示李某击打力度较轻----更像是"拍打"而非重击等方面进行量刑辩护。同时,如果李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可以争取在六个月左右量刑。
案例二:北京抢夺方向盘案(2021)
被告人王某乘坐公交车时因错过下车站点,要求司机中途停车未果,伸手抢夺方向盘。司机立即采取紧急制动,车辆在非机动车道旁停止。车内10余名乘客,无人员伤亡。
北京市某区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辩护要点分析: 抢夺方向盘是比殴打更危险的行为----直接干扰了驾驶操纵装置。但本案中司机制动及时、未发生事故、乘客人数相对较少。拘役四个月的量刑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如果辩护人能提供王某初犯、偶犯、家庭困难等情节,或可争取更短刑期或缓刑。
案例三:江苏南京酒后妨害驾驶案(2022)
被告人赵某在南京市某路公交车上饮酒后与司机发生口角,用手推搡司机肩膀后,又试图抢夺方向盘,被车上乘客及时制止。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约25km/h,道路旁有隔离带,车内乘客约15人。
南京市某区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辩护要点分析: 本案量刑较重的原因在于----被告人有饮酒情节(虽然未必构成法定从重情节,但实务中会影响法官心证)、连续实施了推搡和抢夺两种行为、且抢夺方向盘是更严重的干扰方式。辩护人的策略重点不应放在无罪辩护上(风险太高),而应侧重于精细化量刑辩护----强调行为被及时制止、未造成实际后果、被告人酒后判断力下降等客观因素,争取在八个月左右量刑。
案例四:广东深圳乘客与司机互殴案(2022)
被告人陈某因公交空调温度问题与司机张某发生口角,陈某先用手击打张某头部,张某随即停车与陈某互殴。两人在已停稳的车上持续约20秒,各有轻微皮外伤。车内乘客5人,事发时间为晚间时段。
深圳市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前段----陈某在车辆行驶中击打司机头部的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程度较低,因为司机当时双手仍紧握方向盘,车辆未发生偏离);后段----司机停车后双方互殴属于治安纠纷(司机未启动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擅离职守"行为进行追诉,因为事后调查显示司机在全程驾驶操作环节保持了规范操作)。最终对陈某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同时,司机张某因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被另案处理,最终行政处罚结案。
辩护要点分析: 这起案件非常具有参考价值。陈某获得了缓刑,关键因素包括:击打力度较轻(司机未受实际影响)、乘客人数少(仅5人)、车辆未偏离、辩护人成功切割了行驶中的暴力与停车后的互殴。此外,司机的主动停车行为也切割了后续的危险----如果司机边开车边互殴,案件性质将完全不同。
案例五:四川成都疫情期间妨害驾驶案(2022)
被告人周某在成都市某公交车上因拒绝佩戴口罩与司机发生争执,在车辆行驶中两次用手推司机手臂。事发时车辆在以约15km/h低速通过路口,车内乘客约10人。司机在被推后立即停车报警。
成都市某区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辩护要点分析: 这是量刑较轻的一起案例。有利因素包括:车速极低(15km/h)、行为方式为推手臂而非击打要害、司机处置规范(立即停车)、被告人事后认罪态度好。辩护人应当充分论证低速行驶条件下危险的有限性,争取最轻量刑。
案例六:湖南长沙乘客拉拽司机案(2023)
被告人刘某(女性,45岁)在长沙市某路公交车上因错过站点要求下车未果,伸手拉拽正在驾驶的司机右臂,司机紧急制动。事发时车速约30km/h,车内乘客约30人(含数名老人和儿童)。车厢监控显示,司机在制动过程中大声喊叫"不要拉",多名乘客发出惊呼。刘某的行为致司机右臂擦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长沙市某区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辩护要点分析: 本案值得关注的是:车内乘客众多且包含老人儿童、车速中等偏高、拉拽手臂直接干扰驾驶操作。这些都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因素。但辩护人可以从"拉拽"与"抢控方向盘"的危险程度区分入手,论证拉拽手臂的危险性相较直接抢夺方向盘为低;同时强调事发时段为白天、路况良好、司机经验丰富、车辆制动距离充足,实际危险可控等客观因素。最终七个月的量刑,相比类似案件处于合理区间。
六、特殊问题的辩护思考
(一)乘客"以暴制暴":见义勇为还是妨害安全驾驶?
实践中出现了一种特殊情形:车上乘客看到有人正在干扰驾驶,出于保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对干扰者实施暴力制止。这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从法理看,这种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阻止正在发生的危及公交安全的行径,保护的是车内数十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正当性。但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例如干扰者已被拉开控制,制止者继续实施猛烈殴打----需要具体判断。
车上乘客在紧急情况下挺身而出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同时也可能被过度评价。辩护人应当关注制止手段的必要性和比例性,在"正当防卫"与"构成犯罪"之间找到精确的平衡。
(二)精神疾病与醉酒状态下的责任能力
如果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这对刑事责任能力有何影响?
精神疾病导致不具备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期间犯罪的,同样不负刑事责任。辩护人在此类案件中要及时申请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醉酒不是免责事由(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因在于醉酒是可预防的、自陷性的状态。但实务中,醉酒确实影响行为人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这可以在量刑时参照考量,特别是酒精浓度不太高、尚未完全丧失控制力的情形。
(三)多人共同妨害驾驶的处理
如果多名乘客同时参与妨害驾驶----一人抢夺方向盘,另一人击打司机----各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区分和评价?
这属于共同犯罪。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对量刑极为关键。实际接触或干扰驾驶操纵装置的人通常被认定为主犯。在旁边呐喊助威、辅助干扰但对驾驶安全影响较小的人,可以认定为从犯。
辩护人在存在共同犯罪情形下,应当充分论证被告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具体角色、次要地位和辅助性质,争取从犯的认定,从而实质上降低责任等级。
(四)司机互殴的特殊处理
刑法第133条之二第二款专门规定: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第一款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要点。
首先,"擅离职守"是构成要件----司机在停车后离开驾驶座与乘客互殴,不属于"擅离职守"过程中危及公共安全。但如果司机一边开车、一边空出一只手反击,这就属于典型的"擅离职守"。
其次,这里的"互殴"和"殴打他人"有所区别。互殴是双方主动参与的冲突----双方都是攻击者。殴打他人则强调驾驶员的主动攻击性。在万州案中,冉某在受到乘客攻击后用右手还击,属于互殴。
再次,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从一重处罚。这是本条第三款的重要规定----也是妨害安全驾驶罪的量刑"天花板"条款。如果行为情节严重----比如车辆已经失控坠毁、造成重大伤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七、庭审技术:让法官"看到"危险的程度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辩护不能只靠口头辩论。法官需要"看到"行为发生时的真实场景,形成对危险程度的心证判断。
当庭播放视频的关键时刻
我在庭审中,通常会请求法庭允许分段播放监控视频,并进行同步解说:
"审判长,请看这一刻----被告人的手接触司机的时间仅为0.8秒,力度非常轻,司机的身体没有明显晃动。请看方向盘----方向盘全程保持稳定,没有任何偏离。请看车速表----车速从25km/h微降至23km/h,属司机正常减速操作。再看周边环境----车辆在最右侧专用车道行驶,左侧无并排车辆,前方50米无行人。综上,这一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是极其有限的。"
这种精确化的事实呈现,比笼统的"行为轻微"有力得多。
模拟重建与专家辅助人的引入
在复杂案件中,可以考虑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监控视频中的驾驶数据进行专业分析----方向盘转角、侧向加速度、紧急制动距离等,将抽象的危险程度转化为具体的物理数据。
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申请进行驾驶模拟重建,在安全受控的环境下还原事件经过。这在交通事故关联的妨害安全驾驶案件中尤为可行----通过专业的道路事故重建系统,可以客观量化干扰行为对车辆稳定性的影响程度。
当然,引入专业鉴定需要投入经济和程序成本。辩护人需要结合实际案情、当事人意愿和法庭态度综合评估。
让"公交车上那一拳"可被理解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被告人,多数是普通市民----没有前科、没有暴力倾向。他们之所以在公交车上挥出了那一拳,往往是因为一瞬间的愤怒突破了理智的防线。
辩护人的工作,不仅是法律技术层面的攻防,更是在法官面前还原一个"真实的人"----他为什么会失去控制?他事后是否悔恨?他是否值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通常会在法庭辩论的最后,不引用法条、不分析证据,而是说一段话:
"尊敬的法庭,我的当事人在公交车上的一拳,是错误的、违法的,我不为他辩解这一点。但我想请法庭注意:那一拳发生的真正原因----他是一个普通的打工人,当天因为工作不顺被辞退,坐公交车回来时精神恍惚错过了站台。他焦虑、他恐惧、他失控了。法律当然要惩罚暴力行为,但惩罚的尺度,应当适度----一个拘役两个月并宣告缓刑,与一个有期八个月、失去工作的实刑,对他的人生影响完全不同。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更多绝望的人,而是让人在受到惩罚的同时,看到回归社会的希望。"
这样的陈述不是法律技术层面的辩护,而是量刑层面的"人性辩护"。在妨害安全驾驶这类轻罪案件中,这种辩护方式往往能够触动法官的量刑考量。
八、代结语:从"万州之痛"到"每一个人的公交车"
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距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已经过去了数年。妨害安全驾驶罪从无到有,从一条短短的法条到数以百计的判决,已经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扎下了根。
这个罪名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警示。它悬挂在每一辆公共交通工具的上方,提醒每一个乘客:你的愤怒可以毁掉一辆车,也可以毁掉你自己的人生。它也在保护每一个司机,让他们在面对无礼和暴力时感到法律站在他们身后。
但与此同时,作为辩护律师,我也在思考:当一个人的一生因为在公交车上的一拳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这种代价是否总是合理的?法律能否在惩罚的同时,保留治疗的面向?
我相信,大多数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被告人不是恶人。他们只是在某个特定的时刻、在某种特定的刺激下,失去了对行为的控制。在那一刻,他们不是他们自己。
万州的江水已经流过去了。那15位在江底长眠的人无法回来。但我们这些还活在世上的人----立法者、检察官、法官、律师、乘客、司机----可以做的,是让每一辆行驶在街道上的公交车,既不受暴力的威胁,也不被过度的惩罚所笼罩。用法律的智慧而不是法律的暴烈,来防止下一场悲剧。
这是我对妨害安全驾驶罪最深层次的理解,也是我在每一个涉及这个罪名的案件中,试图实践的东西。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