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1篇:婚姻家庭犯罪三阶梯辩护体系
婚姻家庭犯罪辩护的三阶梯:从罪与非罪到量刑的层级式抗辩
引言:婚姻家庭犯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特点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重婚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两个涉及婚姻家庭的罪名,分别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都是涉及婚姻家庭的犯罪,都与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和婚姻家庭制度有关,但在行为方式、犯罪构成、法定刑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两个罪名的辩护具有特殊性,因为案件往往涉及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社会影响相对较小,辩护空间较大。
婚姻家庭犯罪的辩护特点:
婚姻家庭相关性---- 案件往往涉及婚姻家庭矛盾、情感纠纷,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
被害人特殊---- 被害人往往是行为人的亲属或者配偶,与行为人有特殊关系
自诉案件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般是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重婚罪也可以自诉
社会影响较小---- 案件社会影响相对较小,量刑相对较轻
辩护空间大---- 由于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矛盾,被害人往往有一定过错,辩护空间较大
和解可能性大---- 由于是亲属之间的纠纷,和解的可能性较大,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也较大
量刑较轻---- 两罪的法定刑都比较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婚姻家庭犯罪案件应当建立"三阶梯"辩护体系,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三个阶梯逐步展开辩护,层层递进,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阶梯:罪与非罪之辩----犯罪构成要件的严格审查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必须使用暴力手段,并且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实践中多为被害人的亲属
主观方面是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注意:
必须使用暴力手段,这是该罪的客观要件之一
必须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如果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没有干涉婚姻自由,就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使用了暴力,以及是否干涉了婚姻自由
黄金辩点一:没有使用暴力,或者没有干涉婚姻自由的,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重婚罪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包括有配偶的人和没有配偶的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 明知自己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注意:
必须有重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如果没有重婚的行为,或者主观上不是故意,就不构成重婚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有重婚的行为,以及主观上是否是故意
黄金辩点二:没有重婚的行为,或者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不构成重婚罪!
(三)情节是否显著轻微
情节是否显著轻微也是罪与非罪之辩的重要方面。
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不构成犯罪
情节是否显著轻微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常见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暴力程度很轻---- 暴力程度很轻,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的,一般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注意: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情节是否显著轻微,争取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由于是亲属之间的纠纷,情节往往比较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黄金辩点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
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也是罪与非罪之辩的重要方面。
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重婚罪虽然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实践中很多是自诉案件
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司法机关一般不主动追究
注意: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被害人是否告诉,如果没有告诉,应当提出异议
重婚罪虽然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实践中很多是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自诉,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主动追究
黄金辩点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有告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第二阶梯:此罪与彼罪之辩----相关罪名的准确区分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容易混淆,是辩护的重点。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不同----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行为是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主观目的不同----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目的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故意伤害罪的主观目的是伤害他人身体
法定刑不同----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轻
是否告诉才处理不同----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故意伤害罪不是告诉才处理
区分关键:主观目的不同,以及行为的目的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故意伤害罪辩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五:主观上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不是为了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也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不同----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行为是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主观目的不同----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目的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
法定刑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很多
是否告诉才处理不同----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故意杀人罪不是告诉才处理
区分关键:主观目的不同,以及行为的性质不同。
注意: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结果加重犯,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结果加重犯还是故意杀人罪,争取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黄金辩点六:只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没有故意杀人的,是结果加重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处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重婚罪与非婚同居的区分
重婚罪与非婚同居容易混淆,是辩护的重点。
主要区别:
行为性质不同---- 重婚罪的行为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非婚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同---- 事实上的重婚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非婚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法律后果不同---- 重婚罪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非婚同居是不道德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区分关键: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重婚罪辩成非婚同居,就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七:只是非婚同居,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重婚罪!
(四)重婚罪与通奸的区分
重婚罪与通奸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行为性质不同---- 重婚罪的行为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是否共同生活不同---- 重婚罪要求共同生活;通奸一般不共同生活
是否以夫妻名义不同---- 事实上的重婚要求以夫妻名义;通奸不以夫妻名义
法律后果不同---- 重婚罪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通奸是不道德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区分关键:是否有重婚的行为,即是否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重婚罪辩成通奸,就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八:只是通奸,没有重婚行为的,不构成重婚罪!
(五)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区分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也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重婚罪的犯罪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犯罪对象不同---- 重婚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配偶;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客观方面不同---- 重婚罪的行为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破坏军婚罪的行为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
法定刑不同---- 破坏军婚罪的法定刑比重婚罪重
主体不同---- 重婚罪的主体包括有配偶的人和没有配偶的人;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一般是没有配偶的人,也可以是有配偶的人
区分关键:犯罪对象不同,即是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破坏军婚罪辩成重婚罪,量刑会轻一些。
黄金辩点九:犯罪对象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可能构成重婚罪!
第三阶梯:罪轻与罪重之辩----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 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黄金辩点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取得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如因家庭矛盾、情感纠纷引发的,可以从轻处罚
亲属关系---- 行为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其他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黄金辩点十一: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结果加重犯的辩护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结果加重犯,法定刑更重,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情形: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
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更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
如果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就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要注意区分结果加重犯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黄金辩点十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四)缓刑的适用
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率比较高,辩护时要注意争取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婚姻家庭犯罪案件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
法定刑较轻---- 两罪的法定刑都比较轻,一般都在三年以下,符合缓刑的前提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婚姻家庭犯罪案件的犯罪情节一般都比较轻
被害人谅解---- 由于是亲属之间的纠纷,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较大
认罪悔罪---- 行为人一般都能认罪悔罪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婚姻家庭犯罪案件的行为人一般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一般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黄金辩点十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被害人陈述是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点:
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 被害人陈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害人陈述的关联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补强---- 被害人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 被害人与行为人是否有亲属关系,是否有矛盾纠纷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注意:
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但被害人陈述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与行为人往往有亲属关系,其陈述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十四: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是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 被告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被告人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辩解自己没有犯罪,或者情节较轻,要仔细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
黄金辩点十五: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也是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暴力取证等情形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偏袒一方的可能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如何
证人证言的补强---- 证人证言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证人往往是双方的亲属,其证言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十六: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书证、物证的审查
书证、物证也是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重婚案件中,结婚证、户口簿、照片等书证、物证非常重要。
书证的审查要点: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物证的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物证的收集程序----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物证的保管链---- 物证的保管是否连续,是否有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物证的鉴定意见---- 物证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
书证、物证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的收集、保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重婚案件中,结婚证、户口簿、照片等书证、物证可以证明是否有重婚行为,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七:书证、物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提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意见
审查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提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较轻犯罪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注意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婚姻家庭犯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三个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争取法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参加二审程序
婚姻家庭犯罪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三阶梯"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论述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重点争取适用缓刑
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无罪辩护: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是被害人李某的父亲,李某与王某自由恋爱,准备结婚。张某不同意这门婚事,多次劝说李某不要和王某结婚,李某不听。张某一气之下打了李某一个耳光,还骂了她几句。李某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张某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确实打了李某一个耳光,还骂了她几句,这是事实;(2)但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3)张某只是打了一个耳光,暴力程度很轻,没有造成任何伤害;(4)张某是李某的父亲,他只是出于对女儿的关心,才不同意这门婚事,主观恶性不大;(5)张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严重干涉李某的婚姻自由;(6)建议宣告张某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判决张某无罪。
辩护启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求使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争取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二)罪轻辩护:故意伤害辩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不同意女儿李某与张某结婚,多次干涉未果。一天,王某又与李某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将李某打成轻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王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将李某打成轻伤,这是事实;(2)但王某主观上是为了干涉李某的婚姻自由,不是为了伤害李某的身体;(3)王某的行为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不是故意伤害;(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轻;(5)建议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如果主观上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不是为了伤害他人身体,就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主观目的,正确区分两罪。
(三)量刑辩护:被害人谅解与缓刑适用
案例简介:被告人刘某有配偶,又与赵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案发后,刘某认罪悔罪,积极向配偶道歉,取得了配偶的谅解。检察机关以重婚罪起诉刘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刘某确实构成重婚罪;(2)但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3)刘某积极向配偶道歉,取得了配偶的谅解;(4)刘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5)刘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6)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重婚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取得了配偶的谅解,是初犯、偶犯,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启示:重婚案件中,认罪悔罪、取得配偶谅解、初犯偶犯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可以适用缓刑。办理重婚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结语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重婚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两个涉及婚姻家庭的罪名,都与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和婚姻家庭制度有关。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婚姻家庭犯罪案件应当建立"三阶梯"辩护体系,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三个阶梯逐步展开辩护,层层递进。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阶梯(罪与非罪之辩)---- 重点审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情节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等罪与非罪问题
第二阶梯(此罪与彼罪之辩)---- 重点审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重婚罪与非婚同居的区分、与通奸的区分、与破坏军婚罪的区分等此罪与彼罪问题
第三阶梯(罪轻与罪重之辩)---- 重点审查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结果加重犯、缓刑适用等量刑问题
三个阶梯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证据审查,特别是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审查,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婚姻家庭犯罪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