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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类型化辩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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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2篇: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类型化辩护法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类型化辩护法:四大类型的完整抗辩体系

引言: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案件的刑辩挑战与类型化辩护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是指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严重犯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法定刑为: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了本罪之外,刑法还规定了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相关罪名。这些罪名虽然都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但各自的构成要件和辩护要点有所不同。

这类案件的辩护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宣扬"、"煽动"的认定困难----什么是宣扬,什么是煽动,宣扬和煽动的范围和程度如何认定,争议大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定义模糊----什么是恐怖主义,什么是极端主义,法律定义不够明确,认定标准模糊

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不清----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区分正常的言论表达与宣扬、煽动犯罪,界限不清

政治敏感性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具有强烈的政治敏感性,社会关注度高,辩护压力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这类案件必须坚持依法辩护,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别制定辩护策略,形成类型化的辩护格局。

本文采用类型化辩护法完整呈现:

类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辩护

类型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辩护

类型三: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辩护

类型四: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辩护

类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辩护

一、"宣扬"行为的认定

(一)宣扬的概念和特征

宣扬是指以制作、散发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向他人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行为。

宣扬的特征:

传播性----宣扬是向他人传播,不是自己思考或者私下讨论

公开性----宣扬一般是公开进行的,或者面向不特定多数人

目的性----宣扬的目的是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宣扬

是否具有上述特征

重点论证不属于宣扬

黄金辩点一:没有宣扬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二)宣扬的方式

1. 制作、散发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制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散发这些物品

2. 讲授

通过讲授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如讲课、演讲、讲座等

3. 发布信息

通过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如在网络上发布帖子、微博、微信等

4. 其他方式

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方式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宣扬方式

是否是为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重点论证不属于宣扬行为

(三)常见的辩护空间

1. 只是自己观看、阅读,没有传播

当事人只是自己观看、阅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

没有向他人传播

辩护要点:只是自己观看、阅读,没有宣扬,不构成本罪

2. 只是私下讨论,没有公开宣扬

当事人只是与亲友私下讨论相关内容

没有公开宣扬

辩护要点:只是私下讨论,没有宣扬,不构成本罪

3. 是为了批判、揭露,不是为了宣扬

当事人传播相关内容是为了批判、揭露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不是为了宣扬

辩护要点:是为了批判、揭露,不是为了宣扬,不构成本罪

4.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宣扬性质,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

辩护要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认定

(一)恐怖主义的定义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恐怖主义的特征:

手段特征----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

目的特征----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

性质特征----是一种主张和行为

辩护要点:

涉案的思想、主张是否属于恐怖主义

是否符合恐怖主义的定义和特征

重点论证不属于恐怖主义

黄金辩点二:宣扬的内容不属于恐怖主义的,不构成本罪!

(二)极端主义的定义

根据《反极端主义法》相关规定: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极端主义的特征:

方法特征----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

行为特征----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

性质特征----是一种主张和行为

辩护要点:

涉案的思想、主张是否属于极端主义

是否符合极端主义的定义和特征

重点论证不属于极端主义

黄金辩点三:宣扬的内容不属于极端主义的,不构成本罪!

(三)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

1. 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

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

2. 言论自由的边界

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有一定的边界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言论是否属于正常的言论表达

是否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重点论证属于正常的言论表达,不构成犯罪

三、情节轻重的认定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数量较大或者范围较广的

多次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辩护要点:

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是否符合上述情形

重点论证不属于"情节严重"

黄金辩点四: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数量不大、范围不广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数量不大

范围不广

辩护要点:不属于情节严重

2. 次数不多

宣扬的次数不多

只是偶尔一次

辩护要点:不属于情节严重

3.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社会恐慌等

辩护要点:不属于情节严重

类型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辩护

一、"煽动"行为的认定

(一)煽动的概念和特征

煽动是指以各种方式劝诱、鼓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煽动的特征:

劝诱性----煽动是劝诱、鼓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

对象特定----煽动的对象是他人,不是自己

目的性----煽动的目的是使他人实施恐怖活动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煽动

是否具有上述特征

重点论证不属于煽动

黄金辩点五:没有煽动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二)煽动的方式

1. 口头煽动

通过口头语言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

如演讲、讲话、劝说等

2. 书面煽动

通过书面文字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

如传单、信件、文章等

3. 网络煽动

通过网络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

如帖子、微博、微信等

4. 其他方式

其他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的方式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煽动方式

是否是为了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

重点论证不属于煽动行为

(三)常见的辩护空间

1. 只是表达不满,没有煽动

当事人只是表达对社会问题的不满

没有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

辩护要点:只是表达不满,没有煽动,不构成本罪

2. 只是发泄情绪,没有煽动

当事人只是发泄情绪

没有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

辩护要点:只是发泄情绪,没有煽动,不构成本罪

3. 是为了批判、揭露,不是为了煽动

当事人谈论恐怖活动是为了批判、揭露

不是为了煽动他人实施

辩护要点:是为了批判、揭露,不是为了煽动,不构成本罪

二、煽动与教唆的区别

(一)两者的区别

(二)辩护策略

1. 准确区分煽动与教唆

仔细分析行为方式和对象

准确认定是煽动还是教唆

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2. 量刑考量

如果是教唆,按照所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

如果所教唆的犯罪较轻,可能量刑更轻

如果可以选择,主张是教唆,不是煽动

三、情节轻重的认定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范围较广或者人数较多的

多次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辩护要点:

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是否符合上述情形

重点论证不属于"情节严重"

黄金辩点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范围不广、人数不多

煽动的范围不广

人数不多

辩护要点:不属于情节严重

2. 次数不多

煽动的次数不多

只是偶尔一次

辩护要点:不属于情节严重

3.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人实际实施恐怖活动

辩护要点:不属于情节严重

类型三: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辩护

一、"利用极端主义"的认定

(一)利用极端主义的概念

利用极端主义是指利用极端主义思想、主张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利用极端主义的特征:

手段特征----利用极端主义

目的特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结果特征----导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正常实施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利用了极端主义

是否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重点论证没有利用极端主义

黄金辩点七:没有利用极端主义的,不构成本罪!

(二)极端主义的认定

1. 极端主义的定义

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2. 辩护要点

涉案的思想、主张是否属于极端主义

是否符合极端主义的定义和特征

重点论证不属于极端主义

二、"破坏法律实施"的认定

(一)破坏法律实施的概念

破坏法律实施是指利用极端主义,导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正常实施的行为。

破坏法律实施的特征:

行为特征----实施了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结果特征----导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正常实施

因果关系----破坏法律实施与利用极端主义之间有因果关系

辩护要点:

是否破坏了法律实施

利用极端主义与破坏法律实施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重点论证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黄金辩点八: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不构成本罪!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仍然正常实施

辩护要点: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不构成本罪

2. 破坏程度轻微

虽然有一定的影响,但破坏程度轻微

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破坏程度轻微,不构成犯罪

3. 没有因果关系

法律不能正常实施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

与利用极端主义没有因果关系

辩护要点: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本罪

三、情节轻重的认定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

煽动、胁迫群众人数较多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多次实施的

其他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情形

辩护要点:

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重点论证不属于较重的情节

黄金辩点九:不属于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适用较轻的法定刑!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人数不多

煽动、胁迫群众的人数不多

辩护要点:不属于情节严重

2.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辩护要点:不属于情节严重

3. 次数不多

实施的次数不多

辩护要点:不属于情节严重

类型四: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辩护

一、"非法持有"的认定

(一)非法持有的概念

非法持有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持有的特征:

持有性----实际控制、支配这些物品

非法性----持有是非法的,没有合法依据

明知性----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是否具有上述特征

重点论证不属于非法持有

黄金辩点十:没有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不构成本罪!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不知道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当事人不知道持有的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辩护要点:主观上不明知,不构成本罪

2. 持有是合法的

当事人持有这些物品是合法的

如为了工作、研究等

辩护要点:持有是合法的,不构成本罪

3. 只是短暂持有,已经处理

当事人只是短暂持有,已经处理了

情节显著轻微

辩护要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数量较大的

持有时间较长的

多次持有或者持有多种类型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辩护要点:

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是否符合上述情形

重点论证不属于"情节严重"

黄金辩点十一: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不构成本罪!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数量不大

持有的物品数量不大

辩护要点: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

2. 持有时间不长

持有时间不长

辩护要点: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

3. 类型单一

持有的物品种类单一

辩护要点: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

三、持有目的的认定

(一)持有目的的意义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否要求特定的目的,存在争议。

一般认为,本罪不要求特定的目的,只要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

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持有目的,如果是为了研究、教学等合法目的而持有,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当事人持有的目的是什么

是否是为了合法目的

重点论证是为了合法目的,不构成犯罪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为了研究、教学

当事人持有这些物品是为了研究、教学

是合法的

辩护要点:为了研究、教学等合法目的,不构成本罪

2. 为了批判、揭露

当事人持有这些物品是为了批判、揭露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是合法的

辩护要点:为了批判、揭露,不构成本罪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

案例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煽动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主观明知的认定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黄金救援期----案发后的37天

这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案件辩护最重要的时间段!

辩护重点:

第一时间会见

了解案件的经过

了解当事人的行为和主观认识

提供法律咨询

告知诉讼权利

了解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

了解当事人涉嫌的具体罪名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了解主要证据

了解同案犯情况

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当事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

当事人没有实施相关行为的证据

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其他无罪、罪轻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情节较轻的当事人

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当事人

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

这是侦查阶段最重要的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重点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行为不构成犯罪

争取不批捕,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二)逮捕后的侦查阶段辩护

继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继续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关注案件进展,及时提出异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阅卷----辩护的基础工作

全面、细致、深入的阅卷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前提!

阅卷要点:

诉讼文书卷----立案、拘留、逮捕等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卷----逐页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重点审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证据摘要、证据矛盾、证据疑点、辩护线索

(二)会见----核实证据、听取辩解

将阅卷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核实

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经过的陈述

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和理由

了解是否有新的证据线索

(三)调查取证----主动出击

收集当事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没有实施相关行为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品格、一贯表现的证据

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四)罪名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1. 主张不构成犯罪

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构成犯罪

2. 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如果涉嫌多个罪名,选择较轻的

如果此罪与彼罪有争议,选择较轻的

3. 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辩护意见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收集所有有利于轻罪辩护的证据材料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是否认罪认罚的评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考虑认罪认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建议认罪认罚

定性有争议的,谨慎认罪认罚

量刑协商

争取最低的量刑建议

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

争取较轻的刑罚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庭前准备

再次全面阅卷----熟悉每一份证据

制作质证意见----对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制作发问提纲----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

制作辩护提纲----辩护观点、论证理由、法律依据

庭审模拟----预判公诉人观点、准备应对

(二)法庭调查阶段

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如实陈述,展示有利情节

质证----对每一份证据充分质证,提出异议

举证----出示无罪、罪轻的证据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对关键证人、鉴定人申请出庭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

(三)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意见的针对性答辩----逐一反驳公诉人的观点

辩护意见的系统阐述----事实、证据、法律、情理

无罪辩护----主张不构成犯罪

轻罪辩护----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罪轻辩护----全面阐述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情节轻重辩护----主张不属于情节严重

程序辩护----指出程序违法之处

(四)最后陈述

指导被告人最后陈述

真诚认罪悔罪(如果做罪轻辩护)

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

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一、《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认定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定罪处罚:

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电子设备,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利用讲授、培训、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情形。

律师解读:

明确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行为方式

包括多种方式,涵盖了传统方式和网络方式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情形

是否是为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重点论证不属于宣扬行为

(二)关于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认定

意见规定: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

明确了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方式

强调了煽动的方法和内容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煽动

是否是为了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

重点论证不属于煽动行为

(三)关于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认定

意见规定: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

明确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强调了"明知"和"情节严重"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明知

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重点论证不明知或者不属于情节严重

二、《刑法》相关条文的逐条解读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客体: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法定刑:两档,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要点: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争取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方式:

制作、散发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

辩护要点:是否属于宣扬行为,内容是否属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方式:

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

辩护要点:是否属于煽动行为,是否是为了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

客体: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

法定刑:三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要点: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争取适用较轻的法定刑。

利用极端主义的认定:

是否利用了极端主义。

极端主义的认定标准。

辩护要点:是否属于极端主义,是否利用了极端主义。

破坏法律实施的认定:

是否破坏了国家法律确立的制度实施。

破坏的程度和范围。

辩护要点:是否破坏了法律实施,破坏的程度如何。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客观方面: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情节严重。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法定刑:一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辩护要点:是否明知,是否情节严重。

"明知"的认定:

是否知道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

辩护要点:是否明知,是否有证据证明明知。

"情节严重"的认定: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数量、时间、类型等因素。

辩护要点: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主张无罪。

结语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等相关犯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犯罪,其法定刑很重,但辩护空间仍然存在。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这类案件必须坚持依法辩护,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办理这类案件应当:

类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辩护----从宣扬行为的认定、内容性质的认定、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情节轻重的认定等方面进行辩护

类型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辩护----从煽动行为的认定、煽动与教唆的区别、情节轻重的认定等方面进行辩护

类型三: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辩护----从利用极端主义的认定、破坏法律实施的认定、情节轻重的认定等方面进行辩护

类型四: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辩护----从非法持有的认定、情节轻重的认定、持有目的的认定等方面进行辩护

形成类型化辩护格局----根据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别制定辩护策略,形成类型化的辩护体系

记住:每一起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案件都有辩护空间,关键在于专业、细致、尽责地寻找和把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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