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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容留他人吸毒罪 - 场所认定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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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场所认定视角审视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作为毒品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罪名之一,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较高。然而,由于容留场所的认定较为复杂,且与其他毒品犯罪存在交叉,该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容留场所的认定存在问题,或者容留行为的认定不规范,导致被告人被不当定罪或重判。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是否容留他人吸毒"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场所认定"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没有容留他人吸毒"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场所认定体系的重要性,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的核心在于场所的全面审查。场所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量刑的关键,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能否准确认定容留场所,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应当围绕场所认定展开,构建场所认定式辩护体系:

容留场所的范围----哪些场所属于容留场所,场所范围如何界定

场所控制权的认定----行为人对场所是否具有控制权,控制权的程度如何

容留行为的认定----是否存在容留行为,容留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容留情节的认定----容留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这四个方面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完整场所认定体系。容留场所范围是基础,场所控制权认定是核心,容留行为认定是关键,容留情节认定是标准。只有从这四个方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容留他人吸毒罪典型案例,从场所认定的视角,系统阐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场所认定解读、证据审查、行为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容留场所的范围:哪些场所属于容留场所

(一)容留场所的概念与特征

容留场所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

容留场所具有以下特征:

空间性----容留场所是一定的空间范围

可控性----行为人对场所具有一定的控制权

隐蔽性----容留场所往往较为隐蔽

多样性----容留场所的形式多种多样

(二)容留场所的种类

容留场所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

住宅----行为人的住宅或租住的房屋

经营场所----行为人经营的场所,如KTV、酒吧、网吧等

办公场所----行为人的办公场所

交通工具----行为人所有或使用的交通工具

其他场所----其他可以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

1. 住宅的认定

住宅是指行为人的住宅或租住的房屋。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住宅

区分"自己的住宅"与"他人的住宅"

审查住宅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场所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容留场所的相关证据

审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分析容留场所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场所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吸毒的场所不是被告人的住宅。吸毒的场所是他人的住宅,被告人只是在场。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经营场所的认定

经营场所是指行为人经营的场所,如KTV、酒吧、网吧等。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经营场所

区分"自己经营的场所"与"他人经营的场所"

审查经营场所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场所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KTV的工作人员,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KTV不是被告人经营的场所。被告人只是KTV的工作人员,不是经营者。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临时场所的认定

临时场所是指临时使用的场所,如宾馆房间、出租屋等。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临时场所

区分"自己使用的临时场所"与"他人使用的临时场所"

审查临时场所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场所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宾馆房间不是被告人开的。宾馆房间是他人开的,被告人只是在场。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公共场所的认定

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场所,如公园、广场、公共厕所等。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区分"公共场所"与"私人场所"

审查公共场所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场所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吸毒的场所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不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范围。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张某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多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辩护思路:

容留场所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吸毒的场所不是张某租住的房屋

张某对该房屋没有控制权

张某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场所控制权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房屋不是张某租住的

房屋是张某的朋友租住的

张某只是临时在那里住

张某对该房屋没有控制权

容留行为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张某只是在场,没有容留他人吸毒

吸毒的人是张某的朋友带来的

张某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

证据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房屋不是张某租住的

有租房合同证明房屋是他人租住的

有证人证言证明张某只是临时在那里住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张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场所控制权的认定:行为人对场所是否具有控制权

(一)场所控制权的概念与特征

场所控制权是指行为人对场所的控制和支配权。

场所控制权具有以下特征:

支配性----行为人对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权

排他性----行为人对场所的控制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程度性----控制权有程度之分,不是非有即无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场所控制权的表现形式

场所控制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

所有权----行为人对场所享有所有权

使用权----行为人对场所享有使用权

管理权----行为人对场所享有管理权

临时控制权----行为人对场所享有临时控制权

其他形式----其他控制权形式

1. 所有权的认定

所有权是指行为人对场所享有所有权。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享有所有权

区分"有所有权"与"无所有权"

审查所有权的认定标准

注意场所控制权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场所控制权的相关证据

审查场所的所有权归属

分析场所控制权的认定标准

注意场所控制权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对场所没有所有权。场所的所有权属于他人,被告人只是使用。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被告人对场所具有控制权。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使用权的认定

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对场所享有使用权。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享有使用权

区分"有使用权"与"无使用权"

审查使用权的认定标准

注意场所控制权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对场所没有使用权。场所是他人租住的,被告人只是临时借住。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被告人对场所具有控制权。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控制权程度的认定

控制权程度是指行为人对场所的控制程度。

辩护要点:

审查控制权的程度

区分"完全控制"与"部分控制"

审查控制权程度的认定标准

注意场所控制权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KTV的经理,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对KTV的控制程度有限。被告人只是经理,不是老板,对KTV没有完全的控制权。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被告人对场所具有完全的控制权。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共同控制权的认定

共同控制权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对场所共同享有控制权。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共同控制

区分"共同控制"与"单独控制"

审查共同控制的认定标准

注意场所控制权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对场所只是共同控制。被告人与他人共同租住房屋,对房屋只有共同控制权。这种情况应当考虑控制权的程度,不应当认定被告人单独容留他人吸毒。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李某系某KTV的经理,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在其经营的KTV内容留多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辩护思路:

场所控制权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对KTV没有完全的控制权

李某只是KTV的经理,不是老板

李某对KTV的控制程度有限

不应当认定李某容留他人吸毒

控制权程度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只是经理

KTV的老板是他人

李某只是负责日常管理

李某对KTV没有完全的控制权

容留行为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李某并不知道有人在KTV吸毒

李某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

不应当认定李某容留他人吸毒

证据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只是经理

有营业执照证明KTV的老板是他人

有劳动合同证明李某只是经理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对KTV没有完全的控制权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容留行为的认定:是否存在容留行为

(一)容留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容留行为是指行为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容留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作为性----容留行为通常是作为

主动性----容留行为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隐蔽性----容留行为往往较为隐蔽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容留行为的表现形式

容留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

提供场所----为他人提供吸毒的场所

允许吸毒----允许他人在自己控制的场所内吸毒

主动邀请----主动邀请他人到自己控制的场所内吸毒

提供便利----为他人吸毒提供便利条件

其他形式----其他容留形式

1. 提供场所的认定

提供场所是指为他人提供吸毒的场所。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提供了场所

区分"提供场所"与"未提供场所"

审查提供场所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行为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容留行为的相关证据

审查行为人是否提供了场所

分析容留行为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被告人没有提供场所。场所是他人提供的,被告人只是在场。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允许吸毒的认定

允许吸毒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控制的场所内吸毒。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允许吸毒

区分"允许吸毒"与"未允许吸毒"

审查允许吸毒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被告人没有允许他人吸毒。被告人并不知道他人在吸毒,或者被告人发现后进行了制止。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容留行为的主观方面

容留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容留。

辩护要点:

审查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

区分"故意"与"过失"

审查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被告人主观上不是故意。被告人并不知道他人在吸毒,被告人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容留行为的客观方面

容留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辩护要点:

审查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容留行为

区分"实施了容留行为"与"未实施容留行为"

审查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容留行为。被告人只是在场,没有实施容留行为。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王某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在其家中容留多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辩护思路:

容留行为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王某并不知道他人在吸毒

王某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故意

不应当认定王某容留他人吸毒

主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主观上不是故意

王某并不知道他人在吸毒

他人是偷偷吸毒的

王某发现后进行了制止

客观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容留行为

王某没有提供场所

王某没有允许他人吸毒

王某没有主动邀请他人吸毒

证据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没有容留他人吸毒

有证人证言证明他人是偷偷吸毒的

有证人证言证明王某发现后进行了制止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王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容留情节的认定:是否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一)容留情节的概念与特征

容留情节是指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严重程度,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容留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性----容留情节是法律规定的

严重性----容留情节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

多样性----容留情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容留情节的种类

容留情节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

容留人数----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

容留次数----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

容留对象----容留的对象是否是未成年人等

容留后果----容留他人吸毒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其他情节----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 容留人数的认定

容留人数是指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

辩护要点:

审查容留人数的多少

区分"多人"与"少数人"

审查容留人数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情节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容留情节的相关证据

审查容留人数的多少

分析容留情节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情节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容留人数较少。被告人只容留了一两个人吸毒,人数较少。这种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容留次数的认定

容留次数是指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

辩护要点:

审查容留次数的多少

区分"多次"与"少数几次"

审查容留次数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情节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容留次数较少。被告人只容留了一两次,次数较少。这种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容留他人吸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区分"情节严重"与"一般情节"

审查"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情节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这种情况不应当加重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

从轻减轻情节是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等。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区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审查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标准

注意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实操技巧:

收集从轻减轻情节的相关证据

审查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

分析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争取有利的量刑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赵某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赵某多次容留多人吸毒,情节严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思路:

容留情节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容留人数和次数的认定有问题

赵某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不应当从重处罚

容留人数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容留人数较少

赵某只容留了两三个人吸毒

不属于"多人"

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容留次数方面:

我们提出,容留次数较少

赵某只容留了两三次

不属于"多次"

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从轻减轻情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赵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

赵某具有自首情节

赵某具有立功情节

赵某是初犯、偶犯

应当对赵某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赵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考虑到赵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五、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分析场所认定是否成立

分析是否可能构成更轻的罪名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申请进行相关鉴定等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场所控制权、容留行为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相关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争取将重罪改为轻罪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罪名辩护

论证不构成重罪,只构成轻罪

反驳控方的重罪指控

提出具体的罪名认定意见

争取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5.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场所认定式辩护体系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场所认定的视角对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行为辩护"转向"场所认定辩护",围绕场所认定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场所认定式辩护体系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场所认定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容留场所范围、场所控制权认定、容留行为认定、容留情节认定四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毒品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场所认定式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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