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3篇: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双轨辩护体系:在职与离职的双重抗辩路径
引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立法背景与辩护特点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该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应的对合犯,旨在打击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和"离职人员"行贿的行为,填补了法律漏洞。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辩护特点:
双重行贿对象---- 既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也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主体认定复杂---- "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界定存在争议
"不正当利益"要求---- 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与行贿罪的共同之处
与行贿罪的界限难分---- 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的界限难以区分
数额与情节并重---- 既要求数额较大,也要求有其他较重情节
量刑相对较轻---- 法定刑比行贿罪相对较轻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应当建立"双轨辩护体系",从对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行贿和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行贿两个轨道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轨道一:对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行贿的辩护
(一)对象之辩: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1. "近亲属"的范围
"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注意:这里的"近亲属"范围比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窄,只包括同胞兄弟姐妹,不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2. "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
"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除了近亲属以外,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
常见的"关系密切的人":
情人、恋人
朋友、同学、战友
同事、下属
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
"关系密切"的认定标准:
双方有频繁的往来
双方有共同的利益
一方能够对另一方施加影响
其他能够证明关系密切的情形
黄金辩点一:行贿对象不属于近亲属,也不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的,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典型辩护情形:
只是普通朋友,关系不密切的
只是认识,没有频繁往来的
只是一般同事,没有密切关系的
只是通过第三人认识,没有直接密切关系的
(二)目的之辩: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同行贿罪):
非法利益----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
不正当手段谋取的利益---- 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利益---- 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的
注意:
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利益本身不正当,也包括谋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
不正当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
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为本人谋取,也可以是为第三人谋取
黄金辩点二: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三)行为之辩:是否实施了行贿行为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行贿行为的方式:
主动给予---- 行为人主动向关系人赠送财物
被动给予---- 被关系人索要而给予财物
事前给予---- 在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前给予财物
事后给予---- 在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给予财物
约定给予---- 约定在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给予财物
注意: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无论是实际给予还是约定给予,都可以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黄金辩点三:没有实施行贿行为的,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四)与行贿罪的区分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贿对象不同:
行贿罪的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行贿罪辩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四:行贿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而是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的,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不构成行贿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张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
轨道二: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行贿的辩护
(一)对象之辩:是否属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行贿的对象包括: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已经离职、退休、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除了近亲属以外,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
"离职"的认定:
包括退休、离休、辞职、辞退、开除等
离职后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黄金辩点五:行贿对象不属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二)行为之辩:是否利用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
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行贿,要求利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来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其原来的职权或者地位而愿意为其办事
这种便利条件是基于其原来的身份产生的
黄金辩点六:没有利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典型辩护情形:
只是利用朋友、同学等私人关系,不是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因为私人关系帮忙,不是因为其原来的职权或者地位
离职时间很长,原职权或者地位的影响已经消失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法履行职责,不是因为其影响
(三)与利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行贿的区别
主要区别:
行贿对象不同---- 一个是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人,一个是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人
影响力的来源不同---- 一个来源于在职的职权或者地位,一个来源于原职权或者地位
影响力的强弱不同---- 一般来说,在职的影响力更强,离职的影响力相对较弱
(四)与事后行贿的区分
事后行贿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其谋取利益,离职后给予其财物的行为。
主要区别:
行贿对象不同---- 事后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离职后);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象也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谋利时间不同---- 事后行贿是在职时谋利,离职后收钱;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离职后利用影响力谋利并收钱
谋利方式不同---- 事后行贿是利用自己在职时的职务行为谋利;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利用自己原职权或地位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谋利
罪名不同---- 事后行贿构成行贿罪(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其在职时的职务行为);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行贿罪(事后行贿)辩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量刑会轻很多。
共同的辩护要点
(一)主体之辩:行贿主体的认定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注意:
单位也可以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单位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黄金辩点七:属于单位行贿,不是个人行贿的,应当以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定罪处罚!
典型辩护情形:
为了单位利益,由单位决定行贿的
行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单位所有的
以单位名义行贿的
行贿款物来源于单位的
(二)财物之辩:是否属于"财物"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财物"的范围(同行贿罪):
货币---- 人民币、外币等
物品---- 各种实物
财产性利益---- 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装修、旅游、会员服务等
注意:财产性利益也属于"财物"的范围,可以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黄金辩点八:不属于财物的,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三)数额与情节之辩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犯罪。
数额与情节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其他较重情节"的认定:
多次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
向多人行贿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他较重情节
黄金辩点九: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也没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四)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之辩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这是行贿类犯罪共有的法定量刑情节,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也适用。
黄金辩点十: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主体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主体证据:
行贿人的身份证明
受贿人的身份证明
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朋友关系证明等)
离职证明(如果是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审查要点:
审查行贿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审查受贿人是否属于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审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曾经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主体身份
(二)行为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行为证据: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受贿人证言
国家工作人员证言
其他证人证言
书证(书信、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有行贿行为
审查行贿的对象是谁
审查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审查是否利用了影响力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行贿行为
(三)数额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数额证据:
银行流水、转账记录
财务账目
物证(赃款赃物)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受贿人证言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审查要点:
审查行贿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是否有应当扣除的部分
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否合法、准确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行贿数额
(四)"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往往也是"一对一"证据,即只有被告人供述和受贿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和受贿人证言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是否有其他间接证据佐证
言词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言词证据是否稳定、一致
黄金辩点十一:只有"一对一"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调查阶段(纪检监察阶段)的辩护策略
调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提供法律咨询---- 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会见被调查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
提出辩护意见---- 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争取主动交代---- 争取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从而从轻、减轻处罚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调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行贿对象,提出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还是行贿的定性意见
审查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争取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从而从轻、减轻处罚
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主体、对象、行为、目的、数额、情节等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还是行贿
重点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重点审查犯罪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积极配合调查,争取酌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双轨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言词证据和鉴定意见
申请受贿人、国家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还是行贿
积极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处罚
量刑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这是行贿类犯罪特有的法定量刑情节,非常重要。
2.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意:
如果是"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直接适用行贿罪的特别规定
如果不是"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但符合自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3.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金辩点十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行贿的起因
如果是因为被索贿而行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
如果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只是手段不正当,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注意:不影响定罪,只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5. 造成的后果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积极配合调查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争取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中,缓刑的争取也是辩护的重点。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数额不大,一般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积极退赃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有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认罪悔罪态度好
注意: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黄金辩点十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定性争议:是行贿还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是某贸易公司老板,为了获得某国有公司的供货资格,向该国有公司总经理王某的弟弟王某某行贿30万元,希望王某某向王某打招呼,帮助其获得供货资格。检察机关以行贿罪起诉李某,认为李某通过王某某向王某行贿,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的行贿对象是王某某,不是王某本人;(2)王某某是王某的弟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3)李某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4)李某的行为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不构成行贿罪;(5)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法定刑比行贿罪轻,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属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不构成行贿罪,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贿对象不同。如果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就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不构成行贿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贿对象是谁,正确区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
(二)目的争议: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简介:被告人赵某是某科技公司老板,其公司研发了一项新技术,为了获得政府的科技扶持资金,向科技局局长孙某的同学钱某行贿10万元,希望钱某向孙某打招呼,帮助其公司获得扶持资金。后赵某的公司因为符合条件获得了扶持资金。检察机关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起诉赵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赵某的公司研发的新技术确实符合科技扶持资金的申请条件;(2)赵某虽然向钱某行贿,请其向孙某打招呼,但公司获得扶持资金是因为符合条件,不是因为行贿;(3)赵某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裁判结果:法院没有采纳辩护意见,认为赵某为了在科技扶持资金的申请中获得竞争优势而行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辩护启示:在行政审批、资金扶持等活动中,为了谋取竞争优势而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即使最终获得的利益本身是合法的,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特别是竞争优势的认定。
(三)量刑争议: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从轻处罚
案例简介:被告人钱某为了承接工程项目,向某局局长周某的情人吴某行贿50万元。后周某因受贿被调查,钱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检察机关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起诉钱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钱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3)钱某是初犯、偶犯;(4)钱某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5)建议对钱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钱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侦破周某受贿案起了关键作用,对钱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辩护启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中,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是重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积极争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结语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一种特殊的行贿犯罪,包括对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行贿和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行贿两种情形。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应当建立"双轨辩护体系",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人两个轨道全面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轨道(对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行贿)---- 从对象、目的、行为、与行贿罪的区分等方面,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第二轨道(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人行贿)---- 从对象、行为、与利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行贿的区别、与事后行贿的区分等方面,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是辩护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最大的辩护空间。如果能将行贿罪辩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量刑会轻很多。同时,要注重"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等辩护要点,以及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等法定量刑情节。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