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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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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6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双轨辩护体系: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抗辩路径

引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背景与辩护特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特殊的职务犯罪,其特殊性在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人需要说明其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不能说明来源,就推定是非法所得,构成犯罪。该罪的设立旨在打击腐败犯罪,解决贪污贿赂犯罪取证难的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辩护特点:

举证责任倒置---- 被告人需要说明财产的来源,不能说明的就推定是非法所得

推定犯罪---- 是一种推定的犯罪,基于财产与合法收入的差额巨大而推定

证据要求特殊---- 控方只需要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需要证明财产的具体非法来源

与贪污罪、受贿罪的关系密切---- 往往与贪污罪、受贿罪等同时存在,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兜底罪名

数额计算复杂---- 财产、支出、合法收入的计算都很复杂,容易产生争议

"不能说明来源"的认定难---- 什么是"不能说明来源",实践中存在争议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应当建立"双轨辩护体系",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轨道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轨道一:程序辩护----举证责任与证据合法性的抗辩

(一)举证责任之辩:控方的举证责任

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控方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控方需要证明的事实:

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 证明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被告人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支出状况

差额巨大---- 证明财产、支出与合法收入的差额达到巨大标准

注意:

控方必须首先证明上述事实,然后才能责令被告人说明来源

如果控方不能证明上述事实,被告人就没有说明来源的义务

举证责任倒置不是说控方完全没有举证责任,而是说被告人需要说明财产的来源

黄金辩点一:控方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不能责令被告人说明来源的,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责令说明来源"的程序合法性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说明其巨额财产的来源。

"责令说明来源"的程序要求:

主体合法---- 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责令

形式合法---- 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

期限合理---- 应当给被告人合理的说明期限

告知权利---- 应当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义务

辩护要点:

审查责令说明来源的主体是否合法

审查责令说明来源的形式是否合法

审查责令说明来源的期限是否合理

审查是否告知了被告人的权利义务

黄金辩点二:责令说明来源的程序不合法的,被告人的"不能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不能说明来源"的认定

"不能说明来源"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核心要件之一。

"不能说明来源"的情形:

拒不说明---- 明确表示不说明

无法说明---- 表示不知道来源,无法说明

说明不实---- 说明了,但经审查不属实

说明不能查证---- 说明了,但无法查证属实

注意:

被告人说明了来源,司法机关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为"不能说明来源"

被告人说明了来源,司法机关应当进行查证

只有被告人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说明不实或者说明不能查证的,才能认定为"不能说明来源"

黄金辩点三:被告人说明了来源,司法机关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为"不能说明来源"!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四)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1. 财产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常见的财产证据:

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

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

现金、金银首饰等

其他财产

审查要点:

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证据的来源是否清楚

证据的保管链条是否完整

证据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查证

2. 收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常见的收入证据:

工资收入证明

奖金、补贴收入证明

投资收入证明

继承、赠与收入证明

其他合法收入证明

审查要点:

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完整性

是否遗漏了合法收入

3. 支出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常见的支出证据:

购房支出

购车支出

投资支出

生活消费支出

其他支出

审查要点:

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完整性

是否有重复计算的支出

黄金辩点四:证据取得不合法,应当予以排除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轨道二:实体辩护----财产数额与合法来源的抗辩

(一)财产数额之辩:财产的计算

财产的计算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基础,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财产的范围:

动产---- 现金、存款、股票、基金、债券、车辆、金银首饰等

不动产---- 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其他财产---- 债权、知识产权、财产性利益等

财产计算的一般原则:

以案发时的价值计算---- 财产价值以案发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以实际所有的财产计算---- 只计算被告人实际所有的财产

全面计算---- 应当全面计算被告人的所有财产

扣除债务---- 应当扣除被告人的合法债务

辩护要点:

审查财产的范围是否正确,是否有不属于被告人的财产

审查财产的价值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是否扣除了合法债务

审查是否有重复计算的财产

审查是否遗漏了应当扣除的财产

黄金辩点五:财产数额计算错误,应当扣除合理部分的,依法予以扣除!

(二)支出数额之辩:支出的计算

支出的计算也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问题。

支出的范围:

生活消费支出---- 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消费

投资支出---- 购房、购车、投资等支出

其他支出---- 医疗、教育、旅游等支出

支出计算的一般原则:

以实际支出计算---- 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计算

全面计算---- 应当全面计算被告人的所有支出

合理估算---- 对于无法精确计算的支出,可以合理估算

扣除收入---- 已经计算在收入中的部分应当扣除

辩护要点:

审查支出的范围是否正确,是否有不属于被告人的支出

审查支出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有高估的情况

审查是否有重复计算的支出

审查估算的支出是否合理

审查是否遗漏了应当扣除的部分

(三)合法收入之辩:合法收入的计算

合法收入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差额的大小。

合法收入的范围:

工资、奖金、补贴等工资性收入

生产、经营收入

投资收入---- 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

继承、赠与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辩护要点:

审查合法收入的范围是否正确,是否有遗漏的合法收入

审查合法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是否有应当计入合法收入而没有计入的部分

审查继承、赠与等收入是否有证据证明

黄金辩点六:合法收入计算错误,应当增加的,依法予以增加!

(四)差额之辩:差额的计算

差额是指财产、支出与合法收入的差额。

差额的计算公式: 差额 = (现有财产 + 历年支出) - 合法收入

注意:

差额巨大的标准是30万元以上

差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掌握在150万元以上

辩护要点:

审查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是否达到"差额巨大"的标准

审查是否达到"差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提出应当增加合法收入、减少财产和支出的意见

黄金辩点七: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五)合法来源之辩:财产的合法来源

如果被告人能够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就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常见的合法来源:

合法收入---- 工资、奖金、投资收入等

继承---- 继承父母、配偶等亲属的遗产

赠与---- 接受亲友的赠与

借款---- 向亲友的借款

其他合法来源---- 其他合法的财产来源

辩护要点:

审查被告人说明的来源是否真实

收集证据证明财产的合法来源

申请司法机关查证财产的来源

提出财产来源合法的辩护意见

黄金辩点八:能够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经查证属实的,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与贪污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对象是巨额财产

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是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举证责任不同---- 贪污罪的举证责任完全在控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定刑不同---- 贪污罪的法定刑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贪污罪辩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会轻很多。

(二)与受贿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也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行为方式不同---- 受贿罪是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举证责任不同---- 受贿罪的举证责任完全在控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定刑不同---- 受贿罪的法定刑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受贿罪辩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会轻很多。

(三)数罪并罚的问题

如果被告人同时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数罪并罚。

注意:

如果能够查明财产的来源是贪污或者受贿,就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或者受贿罪

如果不能查明财产的来源,才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已经认定为贪污或者受贿的财产,不能再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差额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有重复计算的财产

审查是否有应当认定为贪污或者受贿而没有认定的

审查数罪并罚的计算是否正确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财产证据的审查

1. 银行存款的审查

审查要点:

银行账户的开户时间、开户人

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完整性

存款的来源、去向

利息的计算

是否有他人的存款

2. 房产的审查

审查要点:

房产的购买时间、购买价格

房产的产权人

房产的资金来源

房产的当前价值

是否有贷款,贷款的偿还情况

3. 车辆的审查

审查要点:

车辆的购买时间、购买价格

车辆的所有人

车辆的资金来源

车辆的当前价值

是否有贷款,贷款的偿还情况

4. 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审查

审查要点:

开户时间、开户人

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资金的来源、去向

盈亏的计算

是否有他人的资产

(二)收入证据的审查

1. 工资收入的审查

审查要点:

工资收入的证明是否真实、完整

是否包括奖金、补贴、津贴等

是否有遗漏的工资性收入

工资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

2. 投资收入的审查

审查要点:

投资收入的证明是否真实

投资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

是否有遗漏的投资收入

投资的本金是否已经计算在财产中

3. 继承、赠与收入的审查

审查要点:

继承、赠与的证明是否真实

继承、赠与的数额是否正确

是否有遗漏的继承、赠与收入

继承、赠与的财产是否已经计算在现有财产中

(三)支出证据的审查

1. 生活消费支出的审查

审查要点:

生活消费支出的计算是否合理

是否有高估的情况

是否有重复计算的支出

是否有应当扣除的部分

2. 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的审查

审查要点:

大额支出的证明是否真实

大额支出的数额是否正确

大额支出的资金来源

是否有重复计算的支出

(四)司法会计鉴定的质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往往会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这是重要的证据,也是辩护的重点。

质证要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有错误

黄金辩点九: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调查阶段(纪检监察阶段)的辩护策略

调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提供法律咨询---- 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会见被调查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

提出辩护意见---- 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协助说明财产来源---- 协助被调查人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证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调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协助被调查人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

收集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证据

审查财产、支出、合法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

提出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财产、支出、合法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收集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证据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双轨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出示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证据

重点论述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量刑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一)数额辩护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数额犯,差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

数额辩护要点:

审查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提出应当增加合法收入、减少财产和支出的意见

审查是否达到"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二)情节辩护

除了数额外,量刑情节也很重要。

法定量刑情节:

自首

坦白

立功

从犯

未遂

酌定量刑情节:

初犯、偶犯

认罪悔罪

退赃退赔

财产来源部分合法

犯罪情节较轻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特殊量刑情节:

说明部分来源---- 能够说明部分财产来源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退赃---- 积极退缴赃款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自首立功---- 自首、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缓刑的争取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缓刑的争取也是辩护的重点。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差额不大,一般在差额巨大的范围内

能够说明部分财产来源

积极退赃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积极退赃

认罪悔罪态度好

注意:差额不大,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程序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是某县副县长,检察机关查明李某的家庭财产共计800万元,而其合法收入只有200万元,差额600万元。检察机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李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检察机关只查明了李某的家庭财产和合法收入,但没有证明这些财产都是李某的;(2)李某的妻子是做生意的,有合法的经营收入,检察机关没有查清李某妻子的收入;(3)检察机关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不能责令李某说明来源;(4)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查清李某妻子的收入。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没有查清李某家庭财产的全部合法收入,特别是李某妻子的经营收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辩护启示: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控方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如果控方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就不能责令被告人说明来源。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控方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特别是合法收入的计算是否完整。

(二)实体争议:财产来源的认定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是某局局长,检察机关查明王某的家庭财产共计600万元,而其合法收入只有150万元,差额450万元。检察机关责令王某说明来源,王某说其中200万元是其岳父赠与的,岳父是企业家。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的说明不属实,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王某,认定450万元都是来源不明。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已经说明了200万元的来源是其岳父的赠与;(2)辩护人收集了王某岳父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王某的岳父确实给了王某200万元;(3)王某的说明是属实的,这200万元不能认定为来源不明;(4)能够认定为来源不明的只有250万元,不是45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说明了200万元的来源,并且有证据证明是属实的,这200万元不能认定为来源不明,认定来源不明的财产为25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被告人能够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并且经查证属实的,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财产的合法来源,争取减少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

(三)量刑争议:退赃和认罪的从轻处罚

案例简介:被告人赵某是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检察机关查明赵某的家庭财产共计400万元,而其合法收入只有80万元,差额320万元,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赵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赵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赵某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3)赵某是初犯、偶犯,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4)赵某差额虽然特别巨大,但考虑到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赵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赵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启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都是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积极促成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特殊的职务犯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兜底罪名。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应当建立"双轨辩护体系",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轨道全面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程序辩护轨道---- 从举证责任、责令说明来源的程序、"不能说明来源"的认定、证据合法性等方面,提出程序辩护意见

实体辩护轨道---- 从财产数额、支出数额、合法收入、差额计算、合法来源等方面,提出实体辩护意见

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同时,要注重与贪污罪、受贿罪等其他犯罪的区分,以及证据审查、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和量刑辩护。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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