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6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双轨辩护体系: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抗辩路径
引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背景与辩护特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特殊的职务犯罪,其特殊性在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人需要说明其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不能说明来源,就推定是非法所得,构成犯罪。该罪的设立旨在打击腐败犯罪,解决贪污贿赂犯罪取证难的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辩护特点:
举证责任倒置---- 被告人需要说明财产的来源,不能说明的就推定是非法所得
推定犯罪---- 是一种推定的犯罪,基于财产与合法收入的差额巨大而推定
证据要求特殊---- 控方只需要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需要证明财产的具体非法来源
与贪污罪、受贿罪的关系密切---- 往往与贪污罪、受贿罪等同时存在,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兜底罪名
数额计算复杂---- 财产、支出、合法收入的计算都很复杂,容易产生争议
"不能说明来源"的认定难---- 什么是"不能说明来源",实践中存在争议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应当建立"双轨辩护体系",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轨道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轨道一:程序辩护----举证责任与证据合法性的抗辩
(一)举证责任之辩:控方的举证责任
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控方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控方需要证明的事实:
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 证明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被告人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支出状况
差额巨大---- 证明财产、支出与合法收入的差额达到巨大标准
注意:
控方必须首先证明上述事实,然后才能责令被告人说明来源
如果控方不能证明上述事实,被告人就没有说明来源的义务
举证责任倒置不是说控方完全没有举证责任,而是说被告人需要说明财产的来源
黄金辩点一:控方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不能责令被告人说明来源的,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责令说明来源"的程序合法性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说明其巨额财产的来源。
"责令说明来源"的程序要求:
主体合法---- 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责令
形式合法---- 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
期限合理---- 应当给被告人合理的说明期限
告知权利---- 应当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义务
辩护要点:
审查责令说明来源的主体是否合法
审查责令说明来源的形式是否合法
审查责令说明来源的期限是否合理
审查是否告知了被告人的权利义务
黄金辩点二:责令说明来源的程序不合法的,被告人的"不能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不能说明来源"的认定
"不能说明来源"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核心要件之一。
"不能说明来源"的情形:
拒不说明---- 明确表示不说明
无法说明---- 表示不知道来源,无法说明
说明不实---- 说明了,但经审查不属实
说明不能查证---- 说明了,但无法查证属实
注意:
被告人说明了来源,司法机关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为"不能说明来源"
被告人说明了来源,司法机关应当进行查证
只有被告人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说明不实或者说明不能查证的,才能认定为"不能说明来源"
黄金辩点三:被告人说明了来源,司法机关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为"不能说明来源"!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四)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1. 财产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常见的财产证据:
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
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
现金、金银首饰等
其他财产
审查要点:
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证据的来源是否清楚
证据的保管链条是否完整
证据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查证
2. 收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常见的收入证据:
工资收入证明
奖金、补贴收入证明
投资收入证明
继承、赠与收入证明
其他合法收入证明
审查要点:
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完整性
是否遗漏了合法收入
3. 支出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常见的支出证据:
购房支出
购车支出
投资支出
生活消费支出
其他支出
审查要点:
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完整性
是否有重复计算的支出
黄金辩点四:证据取得不合法,应当予以排除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轨道二:实体辩护----财产数额与合法来源的抗辩
(一)财产数额之辩:财产的计算
财产的计算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基础,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财产的范围:
动产---- 现金、存款、股票、基金、债券、车辆、金银首饰等
不动产---- 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其他财产---- 债权、知识产权、财产性利益等
财产计算的一般原则:
以案发时的价值计算---- 财产价值以案发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以实际所有的财产计算---- 只计算被告人实际所有的财产
全面计算---- 应当全面计算被告人的所有财产
扣除债务---- 应当扣除被告人的合法债务
辩护要点:
审查财产的范围是否正确,是否有不属于被告人的财产
审查财产的价值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是否扣除了合法债务
审查是否有重复计算的财产
审查是否遗漏了应当扣除的财产
黄金辩点五:财产数额计算错误,应当扣除合理部分的,依法予以扣除!
(二)支出数额之辩:支出的计算
支出的计算也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问题。
支出的范围:
生活消费支出---- 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消费
投资支出---- 购房、购车、投资等支出
其他支出---- 医疗、教育、旅游等支出
支出计算的一般原则:
以实际支出计算---- 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计算
全面计算---- 应当全面计算被告人的所有支出
合理估算---- 对于无法精确计算的支出,可以合理估算
扣除收入---- 已经计算在收入中的部分应当扣除
辩护要点:
审查支出的范围是否正确,是否有不属于被告人的支出
审查支出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有高估的情况
审查是否有重复计算的支出
审查估算的支出是否合理
审查是否遗漏了应当扣除的部分
(三)合法收入之辩:合法收入的计算
合法收入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差额的大小。
合法收入的范围:
工资、奖金、补贴等工资性收入
生产、经营收入
投资收入---- 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
继承、赠与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辩护要点:
审查合法收入的范围是否正确,是否有遗漏的合法收入
审查合法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是否有应当计入合法收入而没有计入的部分
审查继承、赠与等收入是否有证据证明
黄金辩点六:合法收入计算错误,应当增加的,依法予以增加!
(四)差额之辩:差额的计算
差额是指财产、支出与合法收入的差额。
差额的计算公式:
差额 = (现有财产 + 历年支出) - 合法收入
注意:
差额巨大的标准是30万元以上
差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掌握在150万元以上
辩护要点:
审查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是否达到"差额巨大"的标准
审查是否达到"差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提出应当增加合法收入、减少财产和支出的意见
黄金辩点七: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五)合法来源之辩:财产的合法来源
如果被告人能够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就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常见的合法来源:
合法收入---- 工资、奖金、投资收入等
继承---- 继承父母、配偶等亲属的遗产
赠与---- 接受亲友的赠与
借款---- 向亲友的借款
其他合法来源---- 其他合法的财产来源
辩护要点:
审查被告人说明的来源是否真实
收集证据证明财产的合法来源
申请司法机关查证财产的来源
提出财产来源合法的辩护意见
黄金辩点八:能够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经查证属实的,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与贪污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对象是巨额财产
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是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举证责任不同---- 贪污罪的举证责任完全在控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定刑不同---- 贪污罪的法定刑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贪污罪辩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会轻很多。
(二)与受贿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也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行为方式不同---- 受贿罪是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举证责任不同---- 受贿罪的举证责任完全在控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定刑不同---- 受贿罪的法定刑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受贿罪辩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会轻很多。
(三)数罪并罚的问题
如果被告人同时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数罪并罚。
注意:
如果能够查明财产的来源是贪污或者受贿,就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或者受贿罪
如果不能查明财产的来源,才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已经认定为贪污或者受贿的财产,不能再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差额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有重复计算的财产
审查是否有应当认定为贪污或者受贿而没有认定的
审查数罪并罚的计算是否正确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财产证据的审查
1. 银行存款的审查
审查要点:
银行账户的开户时间、开户人
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完整性
存款的来源、去向
利息的计算
是否有他人的存款
2. 房产的审查
审查要点:
房产的购买时间、购买价格
房产的产权人
房产的资金来源
房产的当前价值
是否有贷款,贷款的偿还情况
3. 车辆的审查
审查要点:
车辆的购买时间、购买价格
车辆的所有人
车辆的资金来源
车辆的当前价值
是否有贷款,贷款的偿还情况
4. 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审查
审查要点:
开户时间、开户人
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资金的来源、去向
盈亏的计算
是否有他人的资产
(二)收入证据的审查
1. 工资收入的审查
审查要点:
工资收入的证明是否真实、完整
是否包括奖金、补贴、津贴等
是否有遗漏的工资性收入
工资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
2. 投资收入的审查
审查要点:
投资收入的证明是否真实
投资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
是否有遗漏的投资收入
投资的本金是否已经计算在财产中
3. 继承、赠与收入的审查
审查要点:
继承、赠与的证明是否真实
继承、赠与的数额是否正确
是否有遗漏的继承、赠与收入
继承、赠与的财产是否已经计算在现有财产中
(三)支出证据的审查
1. 生活消费支出的审查
审查要点:
生活消费支出的计算是否合理
是否有高估的情况
是否有重复计算的支出
是否有应当扣除的部分
2. 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的审查
审查要点:
大额支出的证明是否真实
大额支出的数额是否正确
大额支出的资金来源
是否有重复计算的支出
(四)司法会计鉴定的质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往往会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这是重要的证据,也是辩护的重点。
质证要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有错误
黄金辩点九: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调查阶段(纪检监察阶段)的辩护策略
调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提供法律咨询---- 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会见被调查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
提出辩护意见---- 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协助说明财产来源---- 协助被调查人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证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调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协助被调查人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
收集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证据
审查财产、支出、合法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
提出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财产、支出、合法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收集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证据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双轨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出示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证据
重点论述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量刑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一)数额辩护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数额犯,差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
数额辩护要点:
审查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提出应当增加合法收入、减少财产和支出的意见
审查是否达到"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二)情节辩护
除了数额外,量刑情节也很重要。
法定量刑情节:
自首
坦白
立功
从犯
未遂
酌定量刑情节:
初犯、偶犯
认罪悔罪
退赃退赔
财产来源部分合法
犯罪情节较轻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特殊量刑情节:
说明部分来源---- 能够说明部分财产来源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退赃---- 积极退缴赃款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自首立功---- 自首、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缓刑的争取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缓刑的争取也是辩护的重点。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差额不大,一般在差额巨大的范围内
能够说明部分财产来源
积极退赃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积极退赃
认罪悔罪态度好
注意:差额不大,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程序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是某县副县长,检察机关查明李某的家庭财产共计800万元,而其合法收入只有200万元,差额600万元。检察机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李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检察机关只查明了李某的家庭财产和合法收入,但没有证明这些财产都是李某的;(2)李某的妻子是做生意的,有合法的经营收入,检察机关没有查清李某妻子的收入;(3)检察机关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不能责令李某说明来源;(4)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查清李某妻子的收入。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没有查清李某家庭财产的全部合法收入,特别是李某妻子的经营收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辩护启示: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控方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如果控方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就不能责令被告人说明来源。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控方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特别是合法收入的计算是否完整。
(二)实体争议:财产来源的认定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是某局局长,检察机关查明王某的家庭财产共计600万元,而其合法收入只有150万元,差额450万元。检察机关责令王某说明来源,王某说其中200万元是其岳父赠与的,岳父是企业家。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的说明不属实,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王某,认定450万元都是来源不明。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已经说明了200万元的来源是其岳父的赠与;(2)辩护人收集了王某岳父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王某的岳父确实给了王某200万元;(3)王某的说明是属实的,这200万元不能认定为来源不明;(4)能够认定为来源不明的只有250万元,不是45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说明了200万元的来源,并且有证据证明是属实的,这200万元不能认定为来源不明,认定来源不明的财产为25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被告人能够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并且经查证属实的,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财产的合法来源,争取减少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
(三)量刑争议:退赃和认罪的从轻处罚
案例简介:被告人赵某是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检察机关查明赵某的家庭财产共计400万元,而其合法收入只有80万元,差额320万元,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赵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赵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赵某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3)赵某是初犯、偶犯,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4)赵某差额虽然特别巨大,但考虑到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赵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赵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启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都是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积极促成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特殊的职务犯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兜底罪名。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应当建立"双轨辩护体系",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轨道全面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程序辩护轨道---- 从举证责任、责令说明来源的程序、"不能说明来源"的认定、证据合法性等方面,提出程序辩护意见
实体辩护轨道---- 从财产数额、支出数额、合法收入、差额计算、合法来源等方面,提出实体辩护意见
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同时,要注重与贪污罪、受贿罪等其他犯罪的区分,以及证据审查、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和量刑辩护。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