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五环节辩护法:从主体到情节的全链条抗辩
导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的辩护挑战与五环节辩护体系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犯罪呈高发态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作为商业贿赂的重要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越来越广泛。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辩护面临五大挑战:
挑战一:"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过于宽泛----司法实践中对"不正当利益"的解释有扩大化倾向,将很多正常的商业往来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混淆了合法商业行为与犯罪的界限。
挑战二:"财物"的范围不断扩张----从传统的金钱、实物,扩张到财产性利益,再到非财产性利益,打击范围越来越大,辩护空间被压缩。
挑战三:"给予"的认定过于简单----将很多正常的馈赠、人情往来都认定为行贿,忽视了商业交往中的正常礼节。
挑战四:数额计算的粗糙化----在数额计算上简单累加,不区分正常往来与行贿,不考虑回扣、折扣等合法情形。
挑战五: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混淆----很多本应属于单位行贿的案件,却按照个人行贿处理,导致量刑畸重。
面对这些挑战,刑辩律师应当建立五环节辩护体系,从主体、对象、行为、数额、情节五个环节层层展开辩护,形成完整的辩护链条。本文构建的五环节辩护法包括:
? 环节一:主体环节辩护----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准确区分
? 环节二:对象环节辩护----"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严格界定
? 环节三:行为环节辩护----"给予财物"与正常往来的界限
? 环节四:数额环节辩护----行贿数额的精准计算
? 环节五:情节环节辩护----从轻减轻处罚的综合运用
环节一:主体环节辩护----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准确区分
一、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别
(一)单位行贿的认定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单位行贿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行贿的规定处罚。
1. 单位行贿的特征
? 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
? 为了单位的利益
? 行贿所得归单位所有
? 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
2. 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分标准
? 意志主体不同:单位行贿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个人行贿体现的是个人意志
? 利益归属不同:单位行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单位所有,个人行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
? 名义不同:单位行贿以单位名义实施,个人行贿以个人名义实施
黄金辩点一:以单位名义行贿,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
单位行贿的,虽然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单位行贿的入罪标准更高,而且对个人的处罚相对较轻。如果能够将个人行贿辩为单位行贿,对当事人非常有利。
(二)常见的单位行贿情形
1. 公司、企业决策机构决定的行贿
? 董事会、股东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行贿
? 为了公司、企业的业务发展、市场开拓等
? 行贿所得归公司、企业所有
2. 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行贿
? 单位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单位利益决定的行贿
? 虽然没有经过正式的决策程序,但符合单位的利益
? 行贿所得归单位所有
3. 承包经营中的行贿
? 承包人以单位名义行贿,为了单位利益
? 行贿所得归单位所有,承包人只是按照承包合同获得收益
? 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张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分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为了承揽某房地产公司的工程项目,向该公司负责招标的副总经理行贿50万元。后张某因行贿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个人行贿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1. 张某是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其行贿是为了公司承揽工程
2. 行贿的50万元是从公司账户支出的,有财务凭证
3. 承揽工程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张某只是按照公司规定获得奖金
4. 张某的行贿行为是职务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
5. 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作为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为了公司利益,以公司名义向他人行贿,行贿款项从公司支出,收益归公司所有,属于单位行贿。建筑公司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张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启示:
? 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分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 关键看行贿体现的是谁的意志,谋取的利益归谁所有
? 即使是个人具体实施行贿,只要是为了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就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
? 单位行贿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相对较轻,辩护时要尽量往单位行贿靠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一)"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观要件,也是辩护的重点。
1. 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
? 违反行业规范规定的利益
?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利益
? 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利益
2. 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区分
? 正当利益:行为人本来就应当得到的利益,或者通过合法途径可以得到的利益
? 不正当利益:行为人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或者通过非法途径才能得到的利益
黄金辩点二: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如索要拖欠的货款、要求履行合同等,即使给予了对方财物,也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为本罪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不具备就不构成犯罪。
(二)商业往来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在商业往来中,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界限往往比较模糊。
1. 常见的正当商业利益
? 正常的交易机会,通过公平竞争获得
? 合理的价格、质量、服务
?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获得的利益
? 行业惯例范围内的优惠
2. 常见的不正当商业利益
? 排挤竞争对手,获得交易机会
? 获得不合理的价格优惠或其他利益
? 违反规定获得特殊待遇
? 规避正常的审批、监管程序
3. 辩护要点
? 审查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
? 区分正常的商业往来与商业贿赂
? 考虑行业惯例和普遍做法
证据审查实操技巧:
主体身份证据的审查要点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中,主体身份证据直接影响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的认定。
1. 审查单位主体证据
? 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单位的主体资格
?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证明单位的决策程序
? 财务资料:证明行贿款项的来源和去向
? 会议纪要、决策文件:证明行贿是否经过单位决策
2. 审查个人主体证据
? 劳动合同、任职文件:证明行为人在单位的职务
? 岗位职责说明书:证明行为人的职责范围
? 工资、奖金发放记录:证明行为人的报酬情况
? 同事证言:证明行为人是否有权决定行贿
3. 审查利益归属证据
? 合同、协议:证明业务是以谁的名义开展
? 财务账目:证明收益归谁所有
? 纳税记录:证明谁是纳税主体
? 分配方案:证明利润如何分配
环节二:对象环节辩护----"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严格界定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范围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范围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1.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职工
?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职工
? 三资企业的工作人员
2. 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
? 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3.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分
?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非国家工作人员: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黄金辩点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构成行贿罪,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如果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就构成行贿罪,而不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的法定刑更重,但入罪标准也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案情选择辩护方向。有时候,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辩为行贿罪,可能对当事人更有利(如行贿罪有"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二)特殊人员的身份认定
1. 国有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 国有公司、企业中并非所有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 只有从事公务的人员才是国家工作人员
? 从事劳务的人员,如工人、司机、保洁员等,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2. 受委派人员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 如果不是受委派从事公务,就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3. 基层自治组织人员
?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
? 从事村自治范围内的公务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李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行贿对象身份的认定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建筑材料供应商,为了让某村村委会购买自己的建材,向村主任王某行贿10万元。检察机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1. 王某是村民委员会主任,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
2. 村集体购买建材是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3. 王某在从事村自治事务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4. 李某向王某行贿,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在管理村集体事务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王某行贿,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考虑到李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 行贿对象的身份直接影响罪名的认定
? 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身份具有双重性,关键看是从事公务还是从事村集体事务
? 准确认定行贿对象的身份,是正确定罪的前提
?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行贿对象的身份,确保定性准确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一)职务便利的含义
虽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实际上,受贿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这是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
1. 职务便利的表现形式
? 主管便利:对某项事务具有决定权
? 管理便利:对某项事务具有管理权
? 经办便利:具体承办某项事务
2.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区别
? 职务便利是基于职务产生的对事务的决定权、管理权
? 工作便利是因工作关系熟悉情况、容易接近的方便条件
? 利用工作便利收受财物的,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应的行贿也不构成本罪
黄金辩点四:受贿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只是利用工作便利的,行贿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如果受贿人只是利用工作便利,而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对向犯的原理,行贿人也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职务便利的审查要点
1. 审查受贿人的职务和职责
? 调取受贿人的岗位职责说明书、任命文件等
? 了解受贿人在单位的具体职务和职责范围
? 确认受贿人对涉案事项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2. 审查受贿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 受贿人是否利用了自己主管、管理、经办某项事务的便利
? 受贿人是否能够决定、影响事项的结果
? 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与受贿人的职务有关
3. 审查谋取利益的性质
? 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否需要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才能获得
? 是否通过正常途径也能获得
? 是否属于公平竞争的结果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相关条文解读
第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解读: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是6万元(行贿罪的2倍,行贿罪是3万元)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的起点是200万元(行贿罪的2倍,行贿罪是100万元)
?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相对宽缓的刑事政策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 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辩护实操运用:
? 准确掌握数额标准,对于刚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可以考虑从数额上争取不立案
? 对于数额在两个档次之间的案件,仔细核对数额,争取降档处理
? 注意区分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两者的数额标准不同
环节三:行为环节辩护----"给予财物"与正常往来的界限
一、"给予财物"的认定
(一)财物的范围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为方式是"给予财物"。
1. 财物的范围
? 货币:现金、存款、外币等
? 实物:房屋、汽车、家电、首饰等
? 财产性利益:债权、股权、期权、有价证券等
? 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其他利益
2. 财产性利益的认定
? 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 财产性利益的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 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利益
黄金辩点五:给予非财产性利益的,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象是"财物",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因此,给予非财产性利益的,如提供就业机会、升学机会、性贿赂等,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给予"的认定
"给予"是指将财物交付给对方。
1. 给予的方式
? 直接给予:直接将财物交给对方
? 间接给予:通过第三人转交
? 变相给予:以交易、赌博等形式给予
2. 给予的时间
? 事前给予:在谋取利益之前给予
? 事中给予:在谋取利益过程中给予
? 事后给予:在谋取利益之后给予
? 无论何时给予,只要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都构成行贿
3. 给予的完成标准
? 财物实际交付给对方,或者对方实际控制了财物
? 只要对方接受了财物,就构成行贿既遂
? 对方是否实际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不影响行贿既遂的认定
二、正常往来与行贿的区分
(一)正常馈赠与行贿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正常的人情往来、商业馈赠与行贿往往容易混淆。
1. 区分标准
? 财物价值大小:正常馈赠的价值一般不大,符合礼尚往来的惯例;行贿的数额一般较大
? 双方关系:正常馈赠发生在亲友之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行贿发生在利益关系人之间
? 是否有利益交换:正常馈赠是无偿的,没有利益交换;行贿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利益交换
? 是否公开: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的;行贿一般是秘密的
2. 商业往来中的正常馈赠
? 按照商业惯例赠送的小额礼品
? 节日期间的礼节性拜访馈赠
? 价值不大的宣传品、纪念品
黄金辩点六:正常的人情往来、商业馈赠,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正常的人情往来、商业馈赠是社会生活和商业交往中的正常现象,与行贿有本质区别。辩护时要善于区分正常往来与行贿,将正常馈赠的部分从行贿数额中扣除。
(二)回扣、手续费与行贿的区别
在商业往来中,回扣、手续费是常见的现象,与行贿有本质区别。
1. 合法的回扣、手续费
? 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入账的回扣
? 符合规定的手续费,有合法依据
? 属于正常的商业促销手段
2. 违法的回扣、手续费
? 账外暗中的回扣,即不入账的回扣
? 违反规定收取的手续费
? 可能构成行贿或受贿
3. 辩护要点
? 审查回扣、手续费是否入账
? 审查是否符合商业惯例和行业规定
? 区分合法的促销手段与行贿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王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回扣与行贿的界限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设备供应商的销售经理,为了向某公司销售设备,承诺按照销售额的5%给该公司采购经理李某回扣。后王某实际支付回扣50万元。检察机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1. 王某支付的回扣是账外暗中的,属于商业贿赂
2. 但王某的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回扣从公司账户支出
3. 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
4. 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公司销售经理,为了公司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公司工作人员回扣,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犯罪)。王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 账外暗中的回扣属于商业贿赂,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但要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关键看是谁的意志、利益归谁
? 回扣、手续费形式的行贿,在商业领域比较常见
? 辩护时要注意区分合法的商业促销与违法的商业贿赂
庭审抗辩实战策略: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的法庭辩论技巧
1. 主观目的辩论
? 强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本罪的主观要件
? 分析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
? 提出行为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
2. 行为性质辩论
? 区分正常商业往来与商业贿赂
? 区分人情往来与行贿
? 提出行为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的辩护意见
3. 数额辩论
? 仔细核对行贿数额,剔除正常往来的部分
? 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适用不同的数额标准
? 对于有争议的数额,提出合理怀疑
4. 情节辩论
? 全面阐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 重点突出自首、立功、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等情节
? 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
环节四:数额环节辩护----行贿数额的精准计算
一、数额计算的基本原则
(一)数额计算的基本规则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数额计算是辩护的重点。
1. 数额计算的原则
? 以实际给予的财物价值计算
? 多次行贿的,累计计算数额
? 财产性利益按照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 实物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2. 常见的数额争议
? 正常馈赠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 合法的回扣、折扣应当予以扣除
? 部分款项证据不足的,应当予以扣除
? 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黄金辩点七:正常的人情往来、商业馈赠的价值,应当从行贿数额中扣除!
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正常的人情往来、商业馈赠,这部分价值不应当计入行贿数额。辩护时要仔细区分哪些是正常往来,哪些是行贿,将正常往来的部分予以扣除。
(二)特殊情形的数额计算
1. 多次行贿的数额计算
?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
? 已经处理过的,不再重复计算
? 多次行贿的,追诉期限从最后一次行贿之日起计算
2. 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计算
? 提供房屋装修的,按照实际装修费用计算
? 提供旅游的,按照实际旅游费用计算
? 提供会员卡、代币卡的,按照卡面金额或者实际支付金额计算
? 提供股权、期权的,按照股权、期权的实际价值计算
3. 实物的数额计算
? 有品牌、型号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 没有品牌、型号的,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 新旧程度不同的,考虑折旧因素
证据审查实操技巧:
行贿数额证据的审查要点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中,数额证据是核心证据,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1. 审查书证
? 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取记录:证明行贿款项的来源和去向
? 财务凭证、账目:证明行贿是否入账,款项性质
? 合同、协议:证明业务往来情况
? 发票、收据:证明财物的价值
2. 审查物证
? 行贿的实物:证明行贿物品的种类、数量
? 照片、录像:证明行贿物品的情况
? 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行贿物品的价值
3. 审查言词证据
? 行贿人供述:证明行贿的时间、地点、数额、方式
? 受贿人供述:证明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方式
? 证人证言:证明相关事实
4. 审查鉴定意见
? 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行贿财物的价值
?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明行贿数额
? 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 审查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鉴定结论的合理性
二、单位行贿的数额标准
(一)单位行贿的数额标准
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标准与个人行贿不同。
1. 单位行贿的数额标准
? 单位行贿"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是个人行贿的数倍
?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 单位行贿的入罪标准明显高于个人行贿
2. 辩护要点
? 如果能够认定为单位行贿,适用单位行贿的数额标准
? 对于刚达到个人行贿标准但未达到单位行贿标准的,可以争取不构成犯罪
? 即使构成犯罪,单位行贿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也相对较轻
黄金辩点八:单位行贿的数额标准高于个人行贿,能够认定为单位行贿的,可能不构成犯罪!
单位行贿的入罪标准明显高于个人行贿,如果行贿数额刚达到个人行贿的标准,但未达到单位行贿的标准,而又能够认定为单位行贿的,就可能不构成犯罪。这是重要的辩点。
(二)单位行贿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单位行贿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在单位行贿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 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2.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在单位行贿中具体实施行贿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 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
3. 辩护要点
? 准确认定当事人在单位行贿中的地位和作用
? 对于一般参与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作用较小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抗辩实战策略:
数额辩护的具体方法
1. 逐项核对法
? 将指控的每一笔行贿都列出来
? 逐笔审查证据是否充分
? 证据不足的,予以扣除
2. 性质区分法
? 区分行贿与正常往来
? 区分行贿与合法的回扣、折扣
? 将不属于行贿的部分予以扣除
3. 主体区分法
? 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
? 分别适用不同的数额标准
? 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认定
4. 证据存疑法
? 对于数额有争议的,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 就低不就高
? 证据不足的,不予认定
环节五:情节环节辩护----从轻减轻处罚的综合运用
一、法定量刑情节之辩
(一)自首情节
自首是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中自首的常见情形
? 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贿罪行
?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 罪行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主动交代
2.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特别规定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这是行贿犯罪特有的从宽处罚规定
? "被追诉前"一般是指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
黄金辩点九: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对行贿人特别有利的从宽处罚规定。辩护时要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争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二)立功情节
立功也是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中立功的常见情形
? 揭发受贿人的受贿行为,查证属实
?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受贿人或其他犯罪嫌疑人
2.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是否构成立功
?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贿行为,不构成立功
? 但如果揭发的是受贿人的其他犯罪行为,则构成立功
? 协助抓捕受贿人的,可以构成立功
3. 辩护要点
? 注意发现和收集当事人有立功表现的证据
? 对于检举揭发的,要跟踪是否查证属实
? 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之辩
(一)行贿未造成严重后果
行贿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1.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
? 没有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 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受贿人没有为行贿人实际谋取利益
2. 辩护要点
? 强调行贿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说明社会危害性较小
? 请求从轻处罚
(二)积极配合调查
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以从轻处罚。
1. 积极配合调查的表现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行贿事实
? 提供重要证据,帮助查明案件事实
? 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 辩护要点
? 强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
? 说明当事人有悔罪表现
? 请求从轻处罚
(三)其他酌定情节
1. 初犯、偶犯
? 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
? 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 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2. 社会危害性较小
? 行贿数额不大
?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属于正常商业往来中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 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庭审抗辩实战策略: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的量刑辩护要点
1. 数额辩护
? 仔细核对行贿数额,剔除证据不足的部分
? 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适用不同的数额标准
? 对于刚达到立案标准的,争取不追究刑事责任
2. 法定情节辩护
? 重点突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情节,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 审查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 全面收集和论证法定情节
3. 酌定情节辩护
? 强调行贿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 突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的态度
? 说明当事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4. 政策辩护
? 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强调对商业贿赂犯罪要区别对待
? 对于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的,要从宽处理
三阶段辩护重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策略选择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辩护的黄金期。
1. 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 详细了解行贿的原因、对象、数额、方式
? 了解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 了解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
?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注意事项
2.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 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
? 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证据情况
?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立案或撤案
3. 申请取保候审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是经济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小
? 积极配合调查,争取取保候审
? 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4. 收集有利证据
? 收集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 收集属于正常商业往来的证据
? 收集单位行贿的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
1.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 全面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 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 查找证据漏洞和矛盾
2. 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
? 与当事人核对案件证据
? 了解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 发现新的辩护线索
3. 提出辩护意见
?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 争取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
? 对于情节轻微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4.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 对于已经逮捕的当事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 结合认罪认罚、积极配合等情节,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决战阶段。
1. 制定辩护策略
? 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
? 选择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 确定辩护的重点和突破口
2. 庭前准备
? 会见当事人,进行庭审辅导
? 准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
? 准备发问提纲和辩论提纲
3. 庭审辩护
? 认真质证,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
? 巧妙发问,揭示案件事实真相
? 发表辩护意见,全面阐述辩护观点
? 积极辩论,回应控方的质疑
4. 庭后工作
? 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 与法官沟通,争取有利判决
? 做好上诉准备,如对判决不服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赵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五环节辩护法的综合运用
案情简介: 赵某是某科技公司销售总监,涉嫌向某大型企业采购部经理行贿200万元,以获得采购订单。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委托律师。
环节一:主体环节辩护
? 律师调查发现,赵某的行贿行为是经过公司总经理同意的
? 行贿款项从公司账户支出,有财务凭证
? 获得的订单收益归公司所有,赵某只是按照公司规定获得提成
? 律师提出本案属于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
? 检察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以单位行贿起诉
环节二:对象环节辩护
? 律师调查发现,受贿人李某是采购部经理,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 但李某的职权主要是具体执行采购,没有最终决定权
? 律师提出李某对采购事项没有决定性的职务便利
? 但这一意见没有被完全采纳,法院认为李某有一定的职务便利
环节三:行为环节辩护
? 律师提出,赵某与李某有多年的朋友关系,平时有人情往来
? 其中有30万元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如节日馈赠、婚丧嫁娶礼金等
? 律师请求将这30万元从行贿数额中扣除
? 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行贿数额认定为170万元
环节四:数额环节辩护
? 律师提出,本案是单位行贿,应当适用单位行贿的数额标准
? 单位行贿"数额巨大"的标准高于个人行贿
? 170万元是否达到单位行贿"数额巨大"的标准,存在争议
? 法院认为170万元达到了单位行贿"数额巨大"的标准
环节五:情节环节辩护
? 律师提出赵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
? 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律师提出赵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
? 律师提出赵某积极配合调查,有悔罪表现
? 法院采纳了这些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科技公司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数额170万元,数额巨大。赵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考虑到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的辩护需要从多个环节展开
? 主体、对象、行为、数额、情节五个环节都有辩护空间
? 单位行贿的认定、正常往来的扣除、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等都是重要的辩点
? 建立五环节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结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辩护的五环节思维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常见的商业贿赂犯罪,也是辩护空间较大的罪名。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应当建立五环节辩护思维,从主体、对象、行为、数额、情节五个环节全面展开辩护。
五环节辩护法的核心要义:
环节一:主体环节辩护----准确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尽量往单位行贿靠,适用更高的入罪标准和相对较轻的处罚。
环节二:对象环节辩护----严格界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审查受贿人是否具有职务便利,从犯罪对象上寻找辩护空间。
环节三:行为环节辩护----准确区分正常往来与行贿,将正常的人情往来、商业馈赠、合法回扣等从行贿中剔除,缩小打击范围。
环节四:数额环节辩护----精准计算行贿数额,剔除证据不足、性质不明的部分,争取降低数额认定,影响定罪量刑。
环节五:情节环节辩护----综合运用法定和酌定情节,重点突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首、立功等重要情节,争取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同时,还要注意三阶段辩护的策略选择:侦查阶段重点是争取不立案、撤案、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重点是争取不起诉、退查;审判阶段重点是争取无罪、从轻、缓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的辩护,既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也需要丰富的实务经验。只有建立五环节辩护体系,全面掌握辩护要点,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最佳的辩护路径,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资深刑辩律师,我始终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原因,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辩护律师要善于区分正常商业往来与商业贿赂,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通过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希望本文的五环节辩护法能够为同行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