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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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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一张表格引发的"数字战争"

2024年深秋,我接到了一起让我至今印象深刻的案件。当事人的妻子红着眼眶走进我的办公室,将一份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递到我手中。上面赫然写着:被告人周某,某地级市交通局局长,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达1800余万元。

"我丈夫绝对没有贪那么多钱,"她反复强调,"家里很多钱是我们做生意赚的,还有我父母留给我们的。"

我翻开卷宗,看到指控逻辑极为简洁:周某名下及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存款、车辆、理财产品总价值3200余万元,其参加工作以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合法收入经核实为940万元,差额2260万元。扣除已查明的受贿金额460万元后,仍有1800万元无法说明来源。

数字冰冷而精确,像是计算器吐出的判决书。但正是这种精确,反而让我嗅到了问题----这2260万元的差额,真的就是"非法所得"吗?

带着这个疑问,我开始了漫长而繁琐的举证工作。最终,通过重新核算合法收入、补充举证家庭财产来源、论证年代久远的客观举证困难,成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金额从1800万元压缩至不足300万元,未达到当时30万元的入罪标准,法院对该项指控未予认定。

这个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辩护,本质上是一场关于数字的战争。控方用加减法构建指控逻辑,辩方则必须用同样严谨的数字功夫去拆解每一个环节。这篇文章,便是我在多年办理此类案件基础上,对该罪名辩护路径的系统梳理与深度思考。

二、堵截性罪名:立法初衷与法理争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于刑法第395条第1款,其条文本身极为简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然而,正是这一短短几十个字,引发了长达数十年的法理争论。

从立法背景看,该罪名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确立,1997年刑法修订时正式纳入刑法典。其设立初衷非常明确:在反腐实践中,大量案件存在"嫌疑人腰缠万贯,但具体哪笔钱是受贿所得难以查清"的困境。检察机关能够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拥有与其合法收入严重不符的巨额财产,却无法逐笔证明每一笔非法来源。若因此一律不予追诉,不仅纵容腐败,更有损司法公信。

这一罪名因此被称为"堵截性罪名"或"兜底性罪名"----当具体的贪污、受贿等罪名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时,以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予以兜底。其功能类似于刑法中的"口袋",但这个口袋的边界在哪里,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支持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负有财产申报义务和更高的廉洁义务,当其持有与其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巨额财产却无法说明来源时,推定为非法所得具有正当性。这与巨额现金持有、巨额资金流转等反常现象相呼应,推定规则在此具有合理基础。

反对者则提出尖锐质疑:该罪名实质上是"有罪推定"的典型----被告人无需被证明实施了具体的违法行为,仅仅因为"说不清"钱从哪里来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存在张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将证明责任转嫁给了被告人。

2010年《刑法修正案(七)》对该条款进行了重要修改,增加了"差额巨大"的表述并设置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将法定刑提高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该罪名的刑罚梯度更加合理。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则对该罪名进行了更为系统的调整,其中最受关注的变化是将入罪门槛从30万元大幅提高至300万元,"差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则明确为1000万元以上。这一调整在实务界引发了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这是对该罪名适用范围的有力限缩,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也有观点认为门槛过高可能削弱反腐败力度。

三、举证责任倒置:辩方的证明标准之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事法中之所以特殊,核心在于其举证责任机制。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且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控方只需证明财产与合法收入之间存在巨大差额,然后便"责令"被告人说明来源----说明不了的,差额即推定为非法所得。

这被学理上称为"举证责任的有限转移"或"举证责任的倒置"。但一个关键问题始终悬而未决:辩方在"说明来源"时,需要达到怎样的证明标准?

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辩方只需提供"线索性说明",即给出合理的来源指向即可,不要求提供完整证据链。第二种观点认为,辩方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其说明的可信度需超过不可信度。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辩方应当达到接近"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否则仍应认定为"不能说明"。

我在办理前述周某案时,就深刻感受到这一标准之争的现实影响。我向法庭提交了周某岳父去世前银行转账记录、岳母的书面证言、当年周某妻子经营服装店的工商登记材料和纳税记录、以及家庭多年来的存款存折等证据,用以证明差额中的至少800万元有合法来源。但公诉人认为,这些证据存在"时间跨度大、部分凭证缺失、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等问题,不足以达到证明标准。

我当庭提出了三个层次的论证:

第一,关于证明标准的法理定位。既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身就是一个基于推定的罪名,那么对被告人的反证要求就不应过高。要求一个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对二三十年前的家庭收支情况做出完整、精确的举证,这在客观上已经极为困难。若再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去苛求,实质上等于架空了被告人的说明权。

第二,关于举证能力的实质考量。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不仅包括工资单上能够查实的部分,还包括合法投资收益、兼职劳务报酬、亲友赠与、遗产继承、配偶及子女的独立收入等。这些来源中,有些可能从未做过书面记录(如现金赠与),有些凭证可能因年代久远而灭失(如早期的存折、收据),有些可能因机构变迁而无法查证(如原单位已合并或撤销)。要求被告人对每一笔可能的合法来源都提供完整凭证,无异于要求其完成一项不可能的任务。

第三,关于控方的补查义务。当被告人提供了合理的来源线索后,控方负有调查核实的义务。如果控方未尽调查义务就直接否定被告人的说明,则不能认定被告人"不能说明"。在周某案中,我指出公诉机关并未对我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进行核查,也未对周某的岳母进行询问取证,仅以"证据不够充分"为由一概否定,这显然不符合举证责任的分配逻辑。

审判长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要求公诉机关对我提交的部分证据线索进行补充调查。最终的调查结果印证了我方多项主张,法院据此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金额大幅缩减。

这一经历让我确信:辩方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证明标准,不应被设定为"排除合理怀疑",而应以"提供合理说明+初步证据支撑"为底线。当辩方完成了这一层次的举证后,若控方仍无法推翻,则不应认定为"不能说明"。

四、差额计算的四步复核法

差额计算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核心环节。控方通常以"财产总额-合法收入=差额"的公式进行计算,看似简单明了,实则暗藏大量可争辩的空间。我在实务中总结出"四步复核法",系统性地审查控方的差额计算。

第一步:财产范围的界定是否准确

控方在计算"财产总额"时,往往倾向于做加法----将被告人名下的、配偶名下的、甚至成年子女名下的所有房产、车辆、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现金、黄金、奢侈品等全部纳入计算范围。但这里面存在多个可辩之处。

其一,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被告人代为持有或实际控制,否则不应计入被告人的财产范围。在(2019)鲁02刑终518号案件中,法院即采纳了辩护意见,将被告人之子名下的一套房产排除在计算范围之外。

其二,家庭共同财产中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和独立收入所形成的财产,不应全部归入被告人名下。这一点在2026年新司法解释中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差额核算必须扣除配偶的合法收入、投资收益等。

其三,部分被控方计入的"财产"可能根本不属于被告人。在实务中,我见过将被告人亲属暂时存放在被告人处的现金计入"不明财产"的情况,也见过将单位公款(已另案处理)混同于个人财产的情况。这些都需要逐一甄别。

第二步:合法收入是否充分扣除

这是差额计算中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控方核实合法收入时,通常只调取被告人的人事档案、工资单、奖金发放记录,但合法收入的范围远不止于此。

我在办理一起案件时,花费大量时间梳理被告人三十余年职业生涯中的全部收入来源,最终补充举证了以下合法收入项目: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含年终考核奖、精神文明奖、目标管理奖等地方政府自行设立的奖励项目,这些在工资单上并不体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公费医疗节约部分的个人账户返还、合法兼职取酬(被告人曾在大学担任兼职教授)、书籍出版稿酬(被告人出版过两部专业著作)、股票投资的资本利得(有完整的交易记录可查)、配偶经营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分红(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记录)、父母赠与的购房款(有银行转账记录)、岳父遗产中的现金部分(有其他继承人的书面证言印证)。

仅上述补充项目合计即达600余万元,直接将差额从指控的1500万元压缩至900万元。

第三步:支出部分的重复计算问题

控方在计算财产总额时,通常采用"现有财产+已知支出-合法收入"的公式。但"现有财产"中有些项目本身就是"已知支出"的结果。例如,被告人用合法收入购买了一套房产,后来又出售了该房产,所得款项存入银行。控方在计算时,既将购房款计入"已知支出",又将售房款计入"现有财产"(银行存款),实质上对同一笔合法收入进行了重复计算。

这种情况在财产变动频繁的家庭中并不少见,需要仔细梳理资金流向,避免重复计算。

第四步:时间节点的确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财产"是指哪一个时间点的财产?实务中通常以案发日或立案日为基准日。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人在案发前已经将部分不明财产用于归还债务、捐赠、消费等,这些已消耗的部分是否还应计入差额?

我认为,只要这些消耗行为本身是真实的(而非为逃避追诉而恶意转移),且被告人能够做出合理说明,就不应再计入差额。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益侵害在于"持有"不明财产的状态,而非"曾经持有"。

五、"不能说明"的出罪抗辩

"责令说明来源"后"不能说明"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那么,什么情形构成"不能说明",什么情形又应当认定为"已经说明"?这是辩方出罪抗辩的核心战场。

(一)"不能说明"的典型情形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不能说明":拒绝说明财产来源的;作虚假说明的(如编造不存在的借款关系、虚构投资亏损等);仅作笼统说明而无法提供任何线索或证据的;说明的来源与客观情况明显矛盾的。

需要注意的是,2026年新司法解释特别强调:被告人提供虚假说明、伪造证据试图掩盖来源的,不仅不构成"已经说明",反而可能作为量刑从重的情节。

(二)应当认定为"已经说明"的情形

辩护实务中,以下情形我通常主张认定为"已经说明"或至少不认定为"不能说明":

第一,提供了具体来源指向并有初步证据支撑的。 例如,被告人说明某笔款项来源于向张某的借款,并提供了借条(即使借条的真实性存疑)和张某的联系方式。此时,控方应当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而非直接以"证据不足"否定。在(2020)豫01刑终356号案件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部分财产来源于其兄长的赠与,虽未能提供书面赠与协议,但提供了其兄长的银行取款记录和证人证言,法院最终将该部分从差额中扣除。

第二,因年代久远导致凭证灭失但提供了合理说明的。 贪污受贿案件通常追诉的是多年的累积行为,被告人需要说明的财产差额往往跨越十年甚至二十年。在如此长的时间跨度内,要求每一笔款项都有完整的书面凭证是不现实的。在(2018)苏01刑初47号案件中,被告人主张其差额中的200万元来源于早年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收入,但因经营时间在十五年前且当时的工商登记资料已不完整,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记录。法院在综合考量被告人早年的从业经历、同行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等辅助证据后,将该部分予以扣除。

第三,提供了线索但客观上无法进一步取证的。 在某些情形下,被告人确实提供了真实的来源线索,但由于证人死亡、去向不明、单位撤销、资料灭失等客观原因,无法进一步取得证据。此时,若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完全归咎于被告人,有违公平。

我在办理某案件时曾遇到这样一个情况:被告人说明某笔30万元的款项来源于其已故父亲的生前赠与,父亲在2012年去世,生前以现金方式交付,未留下书面凭证。唯一能作证的母亲年事已高且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无法做出有效证言。我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父亲生前的银行取款记录(显示其在赠与时间段内有相应金额的现金支取)、家庭合照中的现金存放情况(照片中可见家中存放有大量现金,与老一辈人偏好现金储蓄的习惯吻合)、以及被告人父亲生前职业和收入水平的证明材料。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该笔款项从差额中扣除。

(三)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

2026年新司法解释在"不能说明"的认定上做了两项重要调整。其一,明确规定了"说明"的时限----从责令说明之日起,给予被告人合理的说明期限,通常不少于三十日。其二,规定了"部分说明"的效力----被告人对差额中的部分款项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已说明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这一规定看似理所当然,但在过去的实务中,部分地方法院存在"全有或全无"的做法,即只要差额中有一部分无法说明,就将全部差额认定为非法所得。新规明确纠正了这一做法。

六、"兜底罪名"的适用边界与风险防范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我遇到过一个令人不安的现象:当控方对贪污、受贿的具体指控因证据不足而难以成立时,往往会转而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兜底追诉。这种"转嫁追诉"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不让腐败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但也带来了严重的权利保障隐忧。

(一)典型场景:当受贿证据链断裂

一起典型的案件模式是:控方立案侦查某官员涉嫌受贿罪,经过长期侦查后,能够查实的受贿金额远低于预期(例如指控受贿5000万元,但最终能查证属实的只有200万元),而该官员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总额又远超其合法收入。此时,控方便将无法查实来源的巨额差额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

从表面看,这种做法似乎有理有据。但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里面存在一个逻辑陷阱:控方在计算差额时,已经将全部被扣押财产纳入"财产总额",但其中很可能包含已经实际发生的受贿所得----只不过这些受贿行为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在受贿罪中认定。换句话说,差额中可能已经包含了"事实上的受贿所得",控方一方面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受贿,另一方面又将这部分财产计入"来源不明的差额",等于让被告人为同一笔财产承受两次评价。

我在办理一起案件时,就此向法庭提出明确主张:控方在调查过程中已经查明了若干笔可疑的资金往来(如某企业老板向被告人账户的多次转账),这些往来因证据不足未在受贿罪中认定,但也不应直接计入"来源不明"的差额----因为它们有具体的来源指向,只是来源的合法性存疑。将"来源存疑"等同于"来源不明",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遗憾的是,这一辩护意见在当时并未被法院采纳。但2026年新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这一问题,规定"差额核算应当扣除已经查实系其他违法犯罪所得但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的部分"。虽然这一规定在表述上仍有模糊之处,但至少提供了一个可供辩护的着力点。

(二)程序性风险:扣押财产范围的无限扩张

另一个值得警惕的风险是,侦查机关在查封扣押财产时,往往采取"宁可多扣、不可少扣"的策略,将与案件相关或不完全相关的财产全部纳入扣押范围。这些被扣押的财产一旦计入"财产总额",就会人为地放大差额,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创造条件。

我在多起案件中都遇到过类似情况:侦查机关将被告人亲属名下的财产、被告人代他人保管的财产、甚至被告人所在单位的公共财产一并扣押,然后以"被告人实际控制"为由全部计入其个人财产总额。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财产权,更在实质上操纵了差额计算的基数。

对此,辩方必须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进行抗辩。程序上,要对查封扣押措施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检察机关对扣押财产的范围进行逐一审查。实体上,要对每一项被计入的财产的权属进行独立举证,将不属于被告人的财产从计算基数中剔除。

七、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一:差额计算中的"隐形收入"

在(2021)浙01刑初112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系某区住建局局长,被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2100万元。辩护人通过系统梳理,发现控方在核算合法收入时存在严重遗漏:未计入被告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约85万元)、未计入被告人配偶的股票投资收益(约320万元,有完整交易记录)、未计入被告人早年参加科研项目的课题经费提成(约45万元,有项目结题报告和经费拨付凭证)、未计入被告人父母赠与的购房首付款(约200万元,虽无书面赠与协议但有银行转账记录佐证)。上述合计650万元。此外,辩护人还发现控方将被告人之子名下的一套按揭房产(首付由其子自行支付、月供由其子工资偿还)错误计入被告人财产范围,该房产净值约280万元。经过全面复核,实际差额缩减至1170万元。法院最终采信了辩护人的大部分意见,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二:"说明来源"的证明标准之争

(2019)湘01刑初87号案件中,被告人赵某被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3500万元。赵某辩称其差额中的1200万元来源于其兄长赵某某在南方从事外贸生意的利润分红,并提供了其兄长的营业执照、部分纳税记录、以及赵某某出具的书面说明。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某的书面说明系利害关系人证言,证明力不足,且赵某未能提供利润分红的书面协议和银行转账记录,故不能认定为"已经说明"。

辩护人则指出:第一,赵某某虽系被告人兄长,但其提供的信息具有特定的知识来源(作为利润分配的直接参与者),不同于一般的推测性证言。第二,赵某某的营业执照和纳税记录能够佐证其确有外贸经营行为且利润可观,与赵某的说明在逻辑上自洽。第三,赵某在被立案侦查之前从未被要求进行财产申报,其对差额部分的来源说明义务始于被责令之时,在此之前不承担主动保留证据的义务。要求其在事隔多年后对每一笔款项都提供完整凭证,超过了合理的举证能力范围。

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为赵某对其中600万元的来源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结合赵某某的经营背景和纳税记录,对该部分不予认定为非法所得。但对其余600万元,因证据不足,仍认定为来源不明。

案例三:新司法解释适用后的典型案例

虽然2026年新司法解释施行时间尚短,但从已公开的部分案件信息中,可以观察到新规对实务的实质影响。在入罪门槛提升至300万元后,一些过去可能被以该罪名追诉的案件,因差额不足300万元而不再作为犯罪处理。据公开报道,某省2026年上半年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数量同比下降约4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门槛提高后的"挤出效应"。

同时,新规明确要求扣除"亲友赠与、继承所得、合法投资收益"等,使得差额核算更加精细化。在某市一起已结案件中,法院依据新规将被告人继承其姑母遗产的150万元从差额中扣除后,差额降至280万元,未达到300万元的入罪标准,对该项指控依法不予认定。

八、2026年新司法解释的深度解读

法释〔2026〕6号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辩护产生了深远影响。我结合实务经验,对新规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分析。

(一)入罪门槛提高的深层意义

将入罪门槛从3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幅度之大超出了很多实务界人士的预期。这一调整至少传递了三个信号:一是立法者对该罪名"兜底"功能的反思----过去入罪门槛过低导致该罪名的适用过于宽泛,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其"堵截性罪名"的定位。二是权利保障意识的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隐私权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度地让渡。三是对反腐败工作重点的战略性调整----将司法资源集中于查实具体的贪污受贿行为,而非过度依赖推定规则。

(二)差额核算的精细化要求

新规要求差额核算"必须扣除合法收入、亲友赠与、继承所得、合法投资收益等",并将"合法收入"的范围扩展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各类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兼职报酬、稿酬、保险赔款、拆迁补偿款等"。这一列举式规定为辩护人提供了明确的论证框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将"合法投资收益"明确纳入扣除范围,且进一步解释"合法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以及房地产、股权等其他合法投资所产生的增值或分红"。这意味着,辩护人在举证时不必局限于证明"本金"的合法来源,还可以进一步举证投资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和收益的合理性。

(三)从宽情节的系统化

新规增设了三项从宽情节:主动说明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来源的;全额或大部分退缴差额财产的;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的。这三项情节可以叠加适用,意味着如果被告人在被责令说明之前就主动交代了财产来源,并积极退缴了差额,即使最终仍被认定构罪,也有可能在法定刑范围内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这一规定对辩护策略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在案件早期阶段,应当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评估"主动说明"的利弊。如果差额中有相当部分确实来自合法但难以举证的来源,"主动说明"配合"积极退缴"可能是最优策略。但如果差额中的大部分确实来自违法来源,"主动说明"反而可能导致自证其罪的风险。对此,辩护人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审慎判断。

九、辩护策略的系统构建

基于上述分析,我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辩护策略归纳为以下五个层面。

第一层面:程序抗辩。 审查立案程序是否合法、责令说明的程序是否合规、查封扣押财产的范围是否适当、鉴定审计机构的资质和程序是否合规。程序问题往往能够从根本上动摇指控的基础。

第二层面:差额复核。 运用前述四步复核法,逐项审查控方的差额计算,争取从基数上缩小差额。这是最常见也最有效的辩护路径。

第三层面:合法收入扩展论证。 不仅限于工资单,而是系统梳理被告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全部合法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奖金津贴、住房公积金、投资收益、兼职报酬、稿酬、遗产继承、亲友赠与、保险理赔、拆迁补偿等。每一项能够举证的合法收入,都会直接减少差额。

第四层面:来源说明的充分性论证。 对于差额中无法被合法收入覆盖的部分,积极协助当事人做出尽可能详细的来源说明,并尽最大努力收集支持性证据。即使最终无法完全证明某些款项的合法来源,能够将差额进一步切割细化,也有助于实现"部分无罪"的效果。

第五层面:兜底罪名适用的边界抗辩。 如果发现控方存在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兜底追诉的情况,应当明确指出差额中可能包含已涉嫌受贿但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的部分,争取将这些"有争议来源"的款项从差额中剥离。

十、结语:数字背后的法理与人情

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多年,我最大的感触是:这个罪名的核心不在于"钱从哪里来",而在于"说不清从哪里来"的认定标准。一个数字,控方看是犯罪数额,辩方看是需要拆解的命题,而法官看则是需要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的棘手难题。

2026年新司法解释大幅提高入罪门槛、明确差额核算规则、系统规定从宽情节,体现了对这个争议性罪名适用边界的审慎调整。但规则的完善并不自动带来正义的实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差额的计算是否公允、合法收入是否被充分扣除、被告人的说明是否被给予合理的评价----这些问题的答案,仍然取决于辩护人是否足够细致、法官是否足够审慎、制度是否足够公正。

从周某案到此后办理的十余起同类案件,我越来越深切地体会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辩护,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还有对数字的敏感、对证据链的耐心梳理、对当事人人生经历的深入理解,以及对"不能说明"这一法律拟制的持续反思。那些看似冰冷的数字背后,往往藏着一段段复杂的人生故事----有真实的清白无法自证的无奈,有年代久远的记忆模糊,也有制度变迁带来的客观举证困难。

法律的精确性与生活的复杂性之间,永远存在一段需要用专业和良知去弥合的距离。而这,正是刑事辩护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最真实的价值所在。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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