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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帮助恐怖活动罪层次化辩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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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7篇:帮助恐怖活动罪层次化辩护法

帮助恐怖活动罪层次化辩护法:四层递进的完整抗辩体系

引言:帮助恐怖活动案件的刑辩挑战与层次化辩护

帮助恐怖活动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严重犯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法定刑为: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辩护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帮助"行为的认定困难----什么是资助,什么是招募、运送人员,帮助行为的范围和程度如何认定,争议大

主观明知的认定复杂----是否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模糊

情节轻重的认定标准模糊----什么是"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不够明确,量刑幅度大

政治敏感性强----恐怖活动犯罪具有强烈的政治敏感性,社会关注度高,辩护压力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帮助恐怖活动案件必须坚持依法辩护,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层次化的辩护体系,从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罪轻辩护到程序辩护,层层递进,形成层次化的辩护格局。

本文采用层次化辩护法完整呈现:

第一层次:无罪辩护----从根本上否定犯罪

第二层次:轻罪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第三层次:罪轻辩护----争取较轻的刑罚

第四层次:程序辩护----维护程序正义

第一层次:无罪辩护----从根本上否定犯罪

一、主观明知之辩

(一)明知的概念和特征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恐怖活动培训。

明知的特征:

主观性----明知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认知性----明知是对恐怖活动性质的认识

确定性----明知是确定的认识,不是模糊的、不确定的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是否有证据证明明知

重点论证不明知

黄金辩点一:不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的,不构成本罪!

(二)明知的认定标准

1. 直接证据证明

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

如行为人曾经说过知道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曾经收到过相关告知

2. 间接证据推定

通过间接证据推定行为人明知

如行为方式诡秘、报酬异常高等

3. 应当知道的认定

行为人应当知道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

如根据常识和常理应当知道

辩护要点:

行为人是否明知

是否有证据证明明知

是否属于"应当知道"

(三)常见的辩护空间

1. 不知道是恐怖活动组织

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恐怖活动组织

恐怖活动组织对外是以合法名义活动的

辩护要点:主观上不明知,不构成本罪

2. 不应当知道是恐怖活动组织

行为人没有义务知道是恐怖活动组织

根据常识和常理也不应当知道

辩护要点:不应当知道,不构成本罪

3. 知道但不认为是恐怖活动

行为人知道有这个组织,但不认为是恐怖活动组织

一般人也不会认为是恐怖活动组织

辩护要点:主观上没有认识到是恐怖活动,不构成本罪

二、帮助行为之辩

(一)资助行为的认定

1. 资助的概念

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资金、物资等帮助

包括提供资金、物资、场所、技术等

2. 资助的特征

有目的----为了帮助恐怖活动

有行为----提供了资金、物资等帮助

有对象----提供给恐怖活动组织、个人或者培训

辩护要点:

是否属于资助行为

资助的目的是什么

资助的对象是谁

重点论证不属于资助行为

黄金辩点二:没有实施资助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二)招募、运送人员行为的认定

1. 招募行为的认定

招募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收、募集人员

包括发布信息、介绍、拉拢等

2. 运送行为的认定

运送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运输、输送人员

包括提供交通工具、安排行程等

辩护要点:

是否属于招募、运送行为

行为的目的是什么

行为的对象是谁

重点论证不属于招募、运送行为

黄金辩点三:没有实施招募、运送人员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三)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正常的经济往来

行为人与恐怖活动组织有正常的经济往来

不是资助

辩护要点:是正常的经济往来,不是资助,不构成本罪

2. 正常的业务活动

行为人从事的是正常的业务活动

不是帮助恐怖活动

辩护要点:是正常的业务活动,不是帮助恐怖活动,不构成本罪

3. 帮助行为显著轻微

行为人虽然有一些帮助行为,但显著轻微

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帮助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三、帮助对象之辩

(一)帮助对象的认定

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帮助对象包括:

恐怖活动组织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恐怖活动培训

辩护要点:

帮助对象是否属于上述三类

是否是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恐怖活动培训

重点论证帮助对象不是恐怖活动组织、个人或者培训

黄金辩点四:帮助对象不是恐怖活动组织、个人或者培训的,不构成本罪!

(二)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

1. 恐怖活动组织的法定定义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

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集团

2. 辩护要点

涉案组织是否符合恐怖活动组织的法定定义

是否具备三个特征

重点论证不是恐怖活动组织

(三)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认定

1.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概念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是指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自然人

2. 辩护要点

帮助对象是否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是否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恐怖活动

重点论证不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第二层次:轻罪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一、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界限

(二)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三)与洗钱罪的界限

二、轻罪辩护的策略

(一)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1. 仔细分析犯罪构成

仔细分析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准确认定罪名

2. 比较各罪名的法定刑

比较各罪名的法定刑

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罪名

辩护要点:

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争取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黄金辩点五:构成较轻罪名的,应当以较轻罪名定罪处罚!

(二)罪数辩护

1. 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是一罪还是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

避免不必要的数罪并罚

2. 辩护要点

仔细分析行为的个数和罪名的个数

准确认定是一罪还是数罪

避免不必要的数罪并罚

第三层次:罪轻辩护----争取较轻的刑罚

一、情节轻重之辩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数额巨大的

多次资助的

资助多名恐怖活动人员的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人数众多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辩护要点:

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是否符合上述情形

重点论证不属于"情节严重"

黄金辩点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资助数额不大

资助的数额不大

不属于数额巨大

辩护要点:数额不大,不属于情节严重

2. 资助次数不多

资助的次数不多

不属于多次资助

辩护要点:次数不多,不属于情节严重

3. 招募、运送人员不多

招募、运送的人员不多

不属于人数众多

辩护要点:人数不多,不属于情节严重

二、法定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一)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自首的认定要点:

1. 自动投案: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主动交代自己的行为

2. 如实供述:

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

如实交代帮助的对象和方式

如实交代相关的事实

自首的量刑价值:

一般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坦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的量刑价值:

一般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的量刑价值:

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未遂的认定:

已经着手实施帮助行为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未遂的量刑价值: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五)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中止的认定:

在实施帮助行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没有造成损害或损害较小

中止的量刑价值: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酌定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一)初犯、偶犯

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

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

量刑价值: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的量刑价值: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主观恶性小

主观恶性较小

被蒙骗、被利用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量刑价值: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积极配合调查

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

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量刑价值: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缓刑的争取

(一)缓刑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帮助恐怖活动罪缓刑的可能性

帮助恐怖活动罪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较小,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对于情节较轻的,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机会争取三年以下

对于其他参加者,或者被蒙骗、被利用的,有机会争取缓刑

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有机会争取缓刑

争取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不属于"情节严重"

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缓刑的争取策略

1. 降低法定刑幅度

主张不属于"情节严重",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争取在三年以下量刑

为适用缓刑创造条件

2. 最大化运用从轻情节

自首、坦白、立功

初犯、偶犯

认罪认罚

主观恶性小

积极配合调查

3. 证明人身危险性小

一贯表现良好

有稳定的工作和家庭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第四层次:程序辩护----维护程序正义

一、管辖异议

(一)管辖异议的情形

1. 级别管辖异议

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却由中级法院管辖

或者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却由基层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异议

应当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的,却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或者管辖法院与案件没有关联

3. 指定管辖异议

指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

指定管辖没有正当理由

辩护要点:

仔细审查管辖是否合法

如果管辖不合法,及时提出异议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辖异议的策略

1. 及时提出异议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

逾期提出可能不被采纳

2. 充分说明理由

详细说明管辖不合法的理由

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

3.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辖异议的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二、回避申请

(一)回避的情形

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辩护要点:

仔细审查是否存在回避情形

如果存在,及时申请回避

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二)回避申请的策略

1. 及时提出申请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回避申请

逾期提出可能不被采纳

2. 充分说明理由

详细说明回避的理由

提供相关的证据

3.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避申请的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三、非法证据排除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辩护要点:

仔细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

发现非法证据,及时申请排除

削弱控方的证据体系

(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辩护要点:

仔细审查实物证据的合法性

发现非法证据,及时申请排除

削弱控方的证据体系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策略

1. 及时提出申请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逾期提出可能不被采纳

2. 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如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3. 参加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发表意见

争取排除非法证据

四、证人、鉴定人出庭

(一)证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辩护要点:

对关键证人证言有异议的,申请证人出庭

当庭质证

发现证言中的问题

(二)鉴定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辩护要点: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鉴定人出庭

当庭质证

发现鉴定意见中的问题

(三)专家辅助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辩护要点:

对专业问题有异议的,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就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意见

增强辩护的说服力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无罪辩护----主观明知的认定

案例二:轻罪辩护----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案例三:罪轻辩护----情节轻重的认定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黄金救援期----案发后的37天

这是帮助恐怖活动案件辩护最重要的时间段!

辩护重点:

第一时间会见

了解案件的经过

了解当事人的行为和主观认识

提供法律咨询

告知诉讼权利

了解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

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了解主要证据

了解同案犯情况

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当事人不明知的证据

当事人没有实施帮助行为的证据

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其他无罪、罪轻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情节较轻的当事人

对于被蒙骗、被利用的当事人

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

这是侦查阶段最重要的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重点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行为不构成犯罪

争取不批捕,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二)逮捕后的侦查阶段辩护

继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继续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关注案件进展,及时提出异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阅卷----辩护的基础工作

全面、细致、深入的阅卷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前提!

阅卷要点:

诉讼文书卷----立案、拘留、逮捕等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卷----逐页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重点审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证据摘要、证据矛盾、证据疑点、辩护线索

(二)会见----核实证据、听取辩解

将阅卷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核实

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经过的陈述

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和理由

了解是否有新的证据线索

(三)调查取证----主动出击

收集当事人不明知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没有实施帮助行为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品格、一贯表现的证据

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四)罪名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1. 主张不构成犯罪

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构成犯罪

2. 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窝藏、包庇罪

洗钱罪

其他较轻的罪名

3. 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辩护意见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收集所有有利于轻罪辩护的证据材料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是否认罪认罚的评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考虑认罪认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建议认罪认罚

定性有争议的,谨慎认罪认罚

量刑协商

争取最低的量刑建议

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

争取较轻的刑罚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庭前准备

再次全面阅卷----熟悉每一份证据

制作质证意见----对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制作发问提纲----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

制作辩护提纲----辩护观点、论证理由、法律依据

庭审模拟----预判公诉人观点、准备应对

(二)法庭调查阶段

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如实陈述,展示有利情节

质证----对每一份证据充分质证,提出异议

举证----出示无罪、罪轻的证据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对关键证人、鉴定人申请出庭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

(三)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意见的针对性答辩----逐一反驳公诉人的观点

辩护意见的系统阐述----事实、证据、法律、情理

无罪辩护----主张不构成犯罪

轻罪辩护----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罪轻辩护----全面阐述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情节轻重辩护----主张不属于情节严重

程序辩护----指出程序违法之处

(四)最后陈述

指导被告人最后陈述

真诚认罪悔罪(如果做罪轻辩护)

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

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一、《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认定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以募捐、募集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资金的;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场所、设施、物资、交通工具、武器装备、技术支持等帮助的;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

其他帮助恐怖活动的情形。

律师解读:

明确了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方式

包括提供资金、提供场所物资、招募运送人员等多种方式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情形

是否属于帮助恐怖活动

重点论证不属于帮助恐怖活动

(二)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意见规定:帮助恐怖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数额巨大的;

多次资助的;

资助多名恐怖活动人员的;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人数众多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解读:

明确了帮助恐怖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包括数额巨大、多次资助、资助多人、招募运送人数众多等情形

辩护要点:

仔细核对资助数额、次数、人数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重点论证不属于"情节严重",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的逐条解读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

第一款: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恐怖活动培训而资助。

客观方面: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

法定刑:两档,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要点:准确认定情节轻重,争取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第二款:规定了为恐怖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也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行为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处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辩护要点: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判断是否属于招募、运送人员。

第三款: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辩护要点:如果是单位犯罪,个人的责任相对较小,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帮助恐怖活动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其法定刑很重,但辩护空间仍然存在。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帮助恐怖活动案件必须坚持依法辩护,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办理帮助恐怖活动案件应当:

第一层次:无罪辩护----从主观明知、帮助行为、帮助对象等方面进行无罪辩护,从根本上否定犯罪

第二层次:轻罪辩护----仔细分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争取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第三层次:罪轻辩护----从情节轻重、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等方面进行罪轻辩护,争取较轻的刑罚,积极争取缓刑

第四层次:程序辩护----从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方面进行程序辩护,维护程序正义

形成层次化辩护格局----建立层次化辩护体系,层层递进,形成辩护合力

记住:每一起帮助恐怖活动案件都有辩护空间,关键在于专业、细致、尽责地寻找和把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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