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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行为性质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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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行为性质视角审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是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罪名之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较高。然而,由于行为性质的认定较为复杂,且与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罪名存在交叉,该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问题,或者与其他罪名混淆,导致被告人被不当定罪或重判。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是否实施了行为"这一个方面,忽视了"行为性质"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没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行为性质体系的重要性,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的核心在于行为性质的全面审查。行为性质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量刑的关键,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能否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辩护应当围绕行为性质展开,构建行为性质式辩护法:

引诱行为的性质----引诱行为是否成立,引诱的性质如何

容留行为的性质----容留行为是否成立,容留的性质如何

介绍行为的性质----介绍行为是否成立,介绍的性质如何

行为情节的性质----行为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这四个方面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完整行为性质体系。引诱行为性质是基础,容留行为性质是核心,介绍行为性质是关键,行为情节性质是标准。只有从这四个方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典型案例,从行为性质的视角,系统阐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行为性质解读、证据审查、罪名区分、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引诱行为的性质:引诱行为是否成立

(一)引诱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引诱行为是指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主动性----引诱行为是主动实施的

诱惑性----引诱行为具有诱惑的性质

对象特定性----引诱的对象是他人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引诱行为的表现形式

引诱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

金钱引诱----以金钱为诱饵引诱他人卖淫

物质引诱----以物质利益为诱饵引诱他人卖淫

其他利益引诱----以其他利益为诱饵引诱他人卖淫

其他形式----其他引诱形式

1. 金钱引诱的认定

金钱引诱是指以金钱为诱饵引诱他人卖淫。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金钱引诱

区分"金钱引诱"与"正常经济往来"

审查金钱引诱的认定标准

注意引诱行为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引诱行为的相关证据

审查金钱往来的性质

分析引诱行为的认定标准

注意引诱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引诱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引诱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金钱引诱。被告人只是给了对方一些钱,不是为了引诱对方卖淫。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金钱引诱。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物质引诱的认定

物质引诱是指以物质利益为诱饵引诱他人卖淫。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物质引诱

区分"物质引诱"与"正常赠与"

审查物质引诱的认定标准

注意引诱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引诱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引诱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物质引诱。被告人只是给了对方一些物品,不是为了引诱对方卖淫。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物质引诱。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引诱对象的认定

引诱对象是指引诱的对象,即被引诱卖淫的人。

辩护要点:

审查引诱对象的认定

区分"自愿卖淫"与"被引诱卖淫"

审查引诱对象的认定标准

注意引诱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引诱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引诱卖淫罪。我们提出,对方是自愿卖淫的,不是被引诱的。对方本来就有卖淫的意愿,不是被告人引诱的。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引诱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引诱行为的主观方面

引诱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卖淫而实施引诱行为。

辩护要点:

审查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

区分"故意"与"过失"

审查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

注意引诱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引诱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引诱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主观上不是故意。被告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卖淫,被告人没有引诱他人卖淫的故意。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引诱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引诱卖淫案,被告人张某系某公民,被指控引诱卖淫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以金钱为诱饵引诱多名女性卖淫,构成引诱卖淫罪。

辩护思路:

引诱行为性质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不构成引诱卖淫罪

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引诱

对方是自愿卖淫的

张某没有引诱他人卖淫的故意

金钱引诱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不属于金钱引诱

张某只是给了对方一些钱,不是为了引诱对方卖淫

对方本来就有卖淫的意愿

不是张某引诱的

引诱对象方面:

我们提出,对方是自愿卖淫的

对方本来就有卖淫的意愿

不是被引诱的

不应当认定为引诱卖淫罪

主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主观上不是故意

张某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卖淫

张某没有引诱他人卖淫的故意

不应当认定为引诱卖淫罪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引诱卖淫罪,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容留行为的性质:容留行为是否成立

(一)容留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容留行为是指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

容留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提供场所性----容留行为是为他人提供卖淫的场所

可控性----行为人对场所具有一定的控制权

隐蔽性----容留行为往往较为隐蔽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容留场所的认定

容留场所是指容留他人卖淫的场所。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容留场所

区分"容留场所"与"非容留场所"

审查容留场所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行为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容留行为的相关证据

审查场所的性质和用途

分析容留行为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场所不属于容留场所。被告人的场所是正常的经营场所,不是用于容留卖淫的。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容留行为的表现形式

容留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

提供房屋----为他人提供房屋用于卖淫

提供经营场所----为他人提供经营场所用于卖淫

提供交通工具----为他人提供交通工具用于卖淫

其他形式----其他容留形式

1. 提供房屋的认定

提供房屋是指为他人提供房屋用于卖淫。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提供了房屋

区分"提供房屋"与"未提供房屋"

审查提供房屋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没有提供房屋。房屋是他人提供的,被告人只是在场。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被告人容留卖淫。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提供经营场所的认定

提供经营场所是指为他人提供经营场所用于卖淫。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提供了经营场所

区分"提供经营场所"与"未提供经营场所"

审查提供经营场所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系某KTV的老板,被指控容留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没有提供经营场所用于卖淫。KTV是正常的娱乐场所,不是用于卖淫的。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容留行为的主观方面

容留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卖淫而容留。

辩护要点:

审查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

区分"故意"与"过失"

审查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

注意容留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容留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主观上不是故意。被告人并不知道他人在自己的场所内卖淫,被告人没有容留他人卖淫的故意。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李某系某宾馆的老板,被指控容留卖淫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容留多人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

辩护思路:

容留行为性质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不构成容留卖淫罪

李某并不知道有人在宾馆内卖淫

李某没有容留他人卖淫的故意

不应当认定李某容留卖淫

容留场所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宾馆是正常的经营场所

宾馆不是用于容留卖淫的

李某不知道有人在宾馆内卖淫

不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主观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主观上不是故意

李某并不知道他人在自己的场所内卖淫

李某没有容留他人卖淫的故意

不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证据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不知道有人在宾馆内卖淫

有证人证言证明李某不知道

有宾馆的管理制度证明李某尽到了管理义务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李某不构成容留卖淫罪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容留卖淫罪,但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介绍行为的性质:介绍行为是否成立

(一)介绍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介绍行为是指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介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居间性----介绍行为是居间介绍

撮合性----介绍行为具有撮合的性质

对象双方性----介绍的对象是卖淫者和嫖客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介绍行为的表现形式

介绍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

介绍卖淫者----为嫖客介绍卖淫者

介绍嫖客----为卖淫者介绍嫖客

居间撮合----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居间撮合

其他形式----其他介绍形式

1. 介绍卖淫者的认定

介绍卖淫者是指为嫖客介绍卖淫者。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介绍了卖淫者

区分"介绍卖淫者"与"正常介绍"

审查介绍卖淫者的认定标准

注意介绍行为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介绍行为的相关证据

审查介绍的性质和目的

分析介绍行为的认定标准

注意介绍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介绍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介绍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介绍卖淫者。被告人只是介绍了两个人认识,不是为了介绍卖淫。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介绍嫖客的认定

介绍嫖客是指为卖淫者介绍嫖客。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介绍了嫖客

区分"介绍嫖客"与"正常介绍"

审查介绍嫖客的认定标准

注意介绍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介绍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介绍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介绍嫖客。被告人只是介绍了两个人认识,不是为了介绍卖淫。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介绍行为的主观方面

介绍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介绍他人卖淫而实施。

辩护要点:

审查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

区分"故意"与"过失"

审查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

注意介绍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介绍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介绍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主观上不是故意。被告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没有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介绍行为与组织行为的区分

介绍行为与组织行为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辩护要点:

审查是介绍行为还是组织行为

区分"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

审查区分的标准和依据

注意行为性质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介绍卖淫,不是组织卖淫。被告人只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居间介绍,没有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而不是组织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介绍卖淫案,被告人王某系某公民,被指控介绍卖淫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

辩护思路:

介绍行为性质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王某的行为不属于介绍卖淫

王某只是介绍了两个人认识

王某没有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

介绍行为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不属于介绍卖淫

王某只是介绍了两个人认识

不是为了介绍卖淫

不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主观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主观上不是故意

王某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介绍他人卖淫

王某没有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

不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证据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不是介绍卖淫

有证人证言证明王某只是介绍认识

有聊天记录证明王某没有介绍卖淫的故意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王某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介绍卖淫罪,但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行为情节的性质:是否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一)行为情节的概念与特征

行为情节是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情节严重程度,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行为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性----行为情节是法律规定的

严重性----行为情节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

多样性----行为情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行为情节的种类

行为情节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

引诱、容留、介绍人数----引诱、容留、介绍的人数

引诱、容留、介绍次数----引诱、容留、介绍的次数

引诱、容留、介绍对象----引诱、容留、介绍的对象是否是未成年人等

引诱、容留、介绍后果----引诱、容留、介绍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其他情节----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 人数的认定

人数是指引诱、容留、介绍的人数。

辩护要点:

审查人数的多少

区分"多人"与"少数人"

审查人数的认定标准

注意行为情节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行为情节的相关证据

审查人数的多少

分析行为情节的认定标准

注意行为情节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我们提出,人数较少。被告人只引诱、容留、介绍了一两个人,人数较少。这种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次数的认定

次数是指引诱、容留、介绍的次数。

辩护要点:

审查次数的多少

区分"多次"与"少数几次"

审查次数的认定标准

注意行为情节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我们提出,次数较少。被告人只引诱、容留、介绍了一两次,次数较少。这种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区分"情节严重"与"一般情节"

审查"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注意行为情节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这种情况不应当加重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

从轻减轻情节是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等。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区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审查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标准

注意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实操技巧:

收集从轻减轻情节的相关证据

审查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

分析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争取有利的量刑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被告人赵某系某公民,被指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赵某多次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情节严重,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思路:

行为情节性质方面:

我们提出,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人数和次数的认定有问题

赵某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不应当从重处罚

人数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人数较少

赵某只引诱、容留、介绍了两三个人

不属于"多人"

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次数方面:

我们提出,次数较少

赵某只引诱、容留、介绍了两三次

不属于"多次"

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从轻减轻情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赵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

赵某具有自首情节

赵某具有立功情节

赵某是初犯、偶犯

应当对赵某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赵某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但考虑到赵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

五、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分析行为性质是否成立

分析是否可能构成更轻的罪名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申请进行相关鉴定等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行为性质、情节较轻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相关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争取将重罪改为轻罪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罪名辩护

论证不构成重罪,只构成轻罪

反驳控方的重罪指控

提出具体的罪名认定意见

争取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5.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行为性质式辩护法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行为性质的视角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行为辩护"转向"行为性质辩护",围绕行为性质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行为性质式辩护法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行为性质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引诱行为性质、容留行为性质、介绍行为性质、行为情节性质四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行为性质式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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