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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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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论:从矿难追责到安全刑法的系统性反思

在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类犯罪一直处于不断调适和强化的过程之中。从早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传统罪名,到后来通过刑法修正案逐步增加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及其演变形态,立法者在以刑法力量保障安全生产这一方向上持续发力。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设立,标志着安全生产领域的刑法规制从过去主要追究事后的过失责任,向同时关注事前的故意强令和组织行为延伸。

该罪的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不是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这是传统过失犯罪的逻辑;而是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以强令或组织的方式,让他人在危险状态下进行作业。这种明知故犯的主观特征,使该罪在安全生产犯罪家族中占据了最为严厉的罪责等级。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该罪提出的核心挑战在于:如何在安全生产这一具有高度政策敏感性的领域内,为被告人构建一个既尊重法律条文又体现实质公正的辩护体系。本文将从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深入主观明知、客观行为、因果关系、证据审查和量刑论证等核心领域,系统构建该罪的完整辩护方法论。

一、立法沿革----从重大责任事故罪到独立成罪的法理逻辑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与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列于同一条文。修正案(十一)对该条进行了重大修改----将该款独立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并在原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基础上新增了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方式。

这一立法修改具有深远的意义。从行为模式看,该罪现在包含两种平行的行为方式:其一为强令模式----以强制性的命令方式迫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其二为组织模式----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他人进行冒险作业。两种模式在主观恶意和行为方式上有所区别,但在刑事责任层面受到同等的法律评价。

从辩护视角理解这一立法沿革,关键在于把握该罪的罪质特征:它既不同于传统的过失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也不同于传统的故意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而是一个以明知危险+决定冒险为特征的混合型罪名----行为人对于违章冒险作业的事实是明知的(故意),但对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结果通常是非追求的(过失或间接故意)----这种复杂的罪过结构为该罪的辩护提供了独特的论证维度。

二、主观要件----"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明与反驳

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这九个字是该罪辩护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防线----一旦明知成立,被告人的行为就获得了该罪的主观基础;如果明知不成立,则案件可能需要退回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过失框架中进行评价。

对明知的辩护性审查,应当从以下维度展开:

其一,隐患信息的来源与传递。行为人是从什么渠道得知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的?是通过正式的安全检查报告、书面整改通知、口头汇报,还是通过传闻、猜测或事后推断?辩护律师应当审查隐患信息传递的完整链条----如果隐患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存在衰减、失真或不完整,行为人的明知就不能以信息发出端的内容为标准,而应以行为人实际接收并理解的内容为判断基准。

其二,隐患的重大性判断。并非所有安全隐患都构成该罪意义上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一个具有规范性内涵的概念,通常需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或专家鉴定意见来认定。行为人对隐患重大性的判断,受制于其个人的专业知识、信息获取能力和判断条件。辩护律师可以借助安全生产领域的专家意见,对涉案隐患是否达到该罪所要求的重大程度进行独立的专业评估。

其三,明知的时间节点。行为人是在何时明知隐患的存在的?如果在作业开始之前行为人不知道隐患的存在,而是在作业进行过程中才逐渐了解到危险状况----而此时作业已经无法安全停止或停止本身会造成新的危险----则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应被简单等同于事前明知。

其四,组织层面明知的归属。在企业等组织中,安全信息的传递具有层级性----一线操作人员知道的安全隐患,不一定传递到管理决策层;不同部门掌握的安全信息,不一定为涉案行为人所知晓。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涉案行为人作为个人,在其所在的职务层级和信息获取范围内,是否确实具有明知的主观状态。

三、客观行为之一----"强令"的认定与辨析

强令是该罪第一种行为方式的核心要素。强体现了行为的强制性,令体现了行为的指令性----二者结合,构造了一个上级对下级、管理人对被管理人发出的、带有不可违抗性质的作业指令。

辩护律师对强令行为的审查应当聚焦于以下关键争议:

首先,强令与一般工作指令的区分。在劳动关系的日常运作中,上级对下级发出的工作指令无处不在----要求工人在某个时间段完成某项任务、要求下属前往某个作业面进行工作等。并非所有带有强制性的工作指令都构成该罪意义上的强令。强令必须具有明确的违章性和冒险性----即行为人发出的指令本身要求被指令者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方式进行作业,且行为人对这种违章冒险的性质具有主观认识。

其次,强令的手段特征。强令的强制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体现:直接的言辞威胁(如不去就开除)、利用职务权力的间接施压(如安排不利的工作岗位)、利用经济手段的强制(如扣发工资奖金)、以及利用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心理强制(如对农民工、临时工等群体的胁迫)。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涉案的指令是否确实达到了刑法意义上强制的程度?被指令的工人是否确实感受到了不可违抗的压力----还是其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自愿接受了该指令?

再次,工人的自主选择空间。如果工人对于是否执行涉案作业指令具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例如可以进行安全条件的协商、可以选择在安全措施到位后再作业、或者可以通过工会或安全员渠道提出异议----则管理者的指令在强制性方面有所减弱。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作业现场的劳动关系状况、工人权益保障水平和工人实际选择自由度的调查,来构建强令不成立的论证。

四、客观行为之二----"明知不排除+仍冒险组织"的认定

该罪的第二种行为方式是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这一行为方式具有三个递进的构成要素:明知隐患存在----不排除隐患----仍组织冒险作业。

对于不排除的辩护分析。安全隐患的排除是一个需要时间、技术、资金和组织协调的系统性工程,不是一道简单的开关动作。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行为人在得知隐患后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排除措施?排除了多少隐患----是完全没有排除,还是部分排除了但尚未完成?排除工作是否因为客观条件限制(如技术条件不具备、资金审批流程未完成、专业施工队伍尚未到位等)而未能及时完成?

对于仍冒险组织的辩护分析。冒险组织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在明知隐患存在且未排除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了继续作业的决策。辩护律师在这一问题上的论证方向包括:行为人的冒险决策是在什么样的信息条件和决策环境下作出的?是否存在不继续作业将造成更严重后果(如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引发社会秩序问题)的紧急避险因素?是否进行了临时的、过渡性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降低风险?

五、因果关系----事故原因的多元性与责任分担

该罪的适用通常以实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为背景----虽然从理论上讲该罪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危险犯的立法模式),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都伴随着实际的事故和伤亡。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此而成为该罪辩护的重要战场。

事故原因的多元化分析。任何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几乎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缺陷、安全管理制度的体系性漏洞、工人的违章操作习惯、外部环境因素(如极端天气、地质变化)、监管部门的事前监督不到位等等。辩护律师应当构建全方位的事故原因分析体系,将被告人个人的强令组织行为放置于这个多元原因体系中,对其实际因果贡献率进行客观评估。

工人自身原因的考量。在一些事故中,工人的违章操作本身就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如果工人对于作业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知,且其违章操作是出于个人的疏忽或故意----而非受到被告人强令的逼迫----则工人自身的行为在因果链条中占据了更为主要的位置。辩护律师可以据此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在事故原因体系中的次要地位。

第三方因素的介入。在建设工程、矿山开采等复杂作业场景中,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多个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行为均对作业安全产生影响。如果事故的发生主要归因于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单位的方案缺陷、监理单位的监督失职、检测单位的报告不实等)的专业过错,则被告人个人的组织管理责任应当相应减轻。

六、罪间界分----精准罪名认定的辩护价值

该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安全生产类犯罪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和交叉,辩护律师对罪名之间精准界分的把握,直接影响着量刑结果。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分。两罪规定于同一条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但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该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强令或组织他人冒险作业。两罪在法定刑上存在显著差距----前罪最高七年有期徒刑,该罪最高可达十年以上甚至十五年。在证据不足以证明明知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积极争取降格评价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界分。该罪吸收了原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内容,但在行为方式上增加了一种情形的列举。两罪在强令这一行为模式上是一致的,辩护的重点在于准确表述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对应的构成要件分析。

七、量刑辩护----在严厉的法定刑框架内构建从宽体系

该罪的法定刑设置了三个档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且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定刑罚,量刑辩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一,伤亡结果的客观评价。伤亡人数是该罪量刑的核心指标----三人死亡、十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等量化标准直接关联着法定刑的档次选择。辩护律师应当对控方提出的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进行逐一的核实和质疑----是否存在对伤亡原因的错误归因(伤亡是由于其他并发因素造成的而非涉案作业本身)?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口径是否合理(是否扣除了保险理赔、第三方赔偿等可以弥补的金额)?

第二,情节特别恶劣的防御。一旦被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将面临五年以上的刑罚。辩护律师应当围绕以下常见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进行防御:事故发生后是否积极组织救援还是逃逸放任、是否存在多次违规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记录、主观恶意是否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如为了追求利润明知可能导致多人死亡仍坚持作业)、事后是否采取了积极的补救和赔偿措施。

第三,责任分摊与比例化量刑。在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全力构建责任分摊的论证----被告人在全部责任人员中的地位(是主要决策者还是次要参与者)、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因果贡献率、其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比例关系。通过精确的责任比例论证,为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争取最轻的量刑结果。

八、证据辩护----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技术证据审查

该罪案件的证据体系中,专业技术证据占据了核心地位。事故调查报告、安全评估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记录、设备检测报告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是该罪证据辩护的重中之重。

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事故通常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这一报告在刑事诉讼中通常被作为关键证据使用。辩护律师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应当包括:调查组的组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人员参与调查的情况;调查程序的正当性----是否给予了相关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调查报告的结论是否具有充分的技术依据----报告认定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责任划分是否有经验数据和技术分析的支撑。

技术专家意见的质证。辩护律师对控方专家意见的质证,不能停留在我不知道专家说的对不对的层面,而应当通过聘请己方的技术专家进行深入的技术对抗。专家对抗的核心领域包括:涉案作业的危险性是否存在通过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予以消除的可能、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或不可控的客观因素、行为人的安全决策在当时的技术认知条件下是否具有合理性。

九、程序辩护----从事故调查到刑事追诉的衔接审查

该罪案件通常遵循先事故调查、后刑事追诉的程序路径----先由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并形成报告,再由公安机关依据调查报告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这一程序路径在效率上具有优势,但在程序公正层面也产生了独特的辩护问题。

事故调查阶段的程序权益保障。在事故调查阶段,涉案人员通常以证人或相关人员的身份接受询问,而非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获得刑事诉讼权利的告知。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在事故调查阶段取得的涉案人员陈述,在刑事追诉阶段作为证据使用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涉案人员在事故调查阶段是否获得了必要的权利告知----还是在不了解其言行可能被用于刑事追诉的情况下作出了陈述?

调查报告结论的可质疑性。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虽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它是行政调查程序的产物而非刑事审判程序的产物----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应当在刑事法庭上接受独立的司法审查。辩护律师应当在法庭上明确主张: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不是刑事定罪的当然依据,法庭应当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独立的审查和判断。

十、合规抗辩----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证据价值

在该罪案件中,如果涉案行为人所在的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记录、隐患排查台账、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等----辩护律师可以运用这些合规管理体系的运行记录来论证以下事实:

企业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的基础义务----如果企业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个别违规强令行为更可能是管理者的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系统性失范;行为人是否具有安全管理的基本意识和能力----如果行为人参与了企业的安全培训、在安全管理体系框架下工作,其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性与在一个完全没有安全管理体系的环境中工作的行为人应当有所区别;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更为复杂的系统性原因----安全管理体系的存在意味着个体行为在整个安全系统中的因果权重相对有限。

但辩护律师在运用合规抗辩时也必须审慎----安全管理体系的纸面存在和实际运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庭对于制度上墙不落地的安全管理形式主义具有越来越敏锐的识别能力。只有在合规管理体系确实具有一定的实质性运行记录的情况下,合规抗辩才能发挥其应有的辩护效果。

结语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辩护,是安全生产领域中挑战性最强的刑事辩护课题之一。辩护律师在每一个此类案件中的专业工作,不仅仅是法律技术的运用,更是对安全与效率责任与宽容个人过失与系统性风险等一系列根本性法治命题的回应。那些在矿井深处、在建筑高塔上、在流水线旁发生的生命逝去,需要在法律上得到公正的裁决----既不能让真正的责任人轻易逃脱制裁,也不能让安全事故的压力系统性地转化为对个别管理者的不当惩罚。正是辩护律师在这个精细而艰难的平衡中的专业坚守,推动着中国安全生产刑事法治在惩戒与预防、公正与效率之间不断寻找最优的平衡点。

十一、以案论辩----安全生产刑事辩护的实践镜鉴

案例一:煤矿强令作业案。某煤矿矿长在得知井下瓦斯浓度持续偏高的情况下,为完成月度产量指标,强令采煤队继续下井作业,最终发生瓦斯爆炸造成六名矿工死亡。辩护律师在为该矿长辩护时,核心论证方向并非否定强令的客观事实----在书面生产调度指令和工人证言面前,这一事实难以撼动----而是围绕主观恶性和因果关系的深度论证:该矿长虽然在客观上发出了继续作业的指令,但其在发出指令时对瓦斯浓度的了解停留在偏高但仍处于可控范围的认知水平----后续事故调查显示实际瓦斯浓度远超监控系统显示值,监控系统本身存在数据漂移和延迟的技术缺陷,这些技术性问题是矿长在作出决策时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法院在充分考量了监控系统技术缺陷这一第三方因素后,在量刑时给予了低于法定最高刑的处理。

案例二:建筑工地组织作业案。某建筑项目经理在接到监理公司发出的基坑支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未立即停工整改而采取了边施工边加固的临时过渡方案----在基坑支护加固施工进行期间继续安排工人在基坑底部进行钢筋绑扎作业,后基坑发生局部坍塌造成三名工人受伤。辩护律师在代理该项目经理时,重点论证了以下三个核心事实:其一,该经理并非不排除隐患----其在接到整改通知后的第一时间就启动了支护加固工程,只是在加固施工完成前没有完全停止基坑底部的其余作业;其二,边施工边加固的做法在当地建筑行业中属于被普遍采用的过渡性安全措施----虽然存在一定风险,但在行业惯例中不被视为极端的冒险行为;其三,基坑局部坍塌的直接诱因是当日突降暴雨导致的地下水位急剧上升----这是一个独立于支护加固进度之外的客观环境因素。法院综合考量后,对被告人给予了较轻的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十二、行业差异化的辩护策略----不同行业的不同辩护重点

不同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类型存在根本性差异,辩护策略也应当随之调整。在矿山开采行业,辩护的重点通常集中在瓦斯、顶板、水害、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的不可控性和不可预测性上----矿山事故中自然地质条件的作用往往远大于人为管理因素。在建筑施工行业,辩护的重点更多集中于多单位交叉作业中的责任分散问题----一个大型建筑工地上同时作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商和专业服务商多达数十家,任何一家单位的违章操作都可能引发事故,被告人个人的管理责任被严重稀释。在危险化学品行业,辩护的核心壁垒在于技术标准的复杂性和事故机理的不可见性----危化品事故的发生机理往往极为复杂,即便是专业人员在事故调查阶段也需要数月时间才能理清完整的事故原因链,管理者在作业期间对隐患的明知程度因此受到客观技术条件的严格限制。辩护律师在代理不同行业的该罪案件时,必须深入了解该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框架、技术标准体系和行业惯例,才能构建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辩护策略。

十三、辩护策略的系统化整合----从个案走向专业深耕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辩护,最终是一个跨学科、跨领域的系统性专业实践。辩护律师不仅需要精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消防法等行政法律,以及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有系统的了解和把握。同时,辩护律师还需要具备与安全生产技术专家有效协作的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和传达技术专家的专业意见,能够识别和应对控方技术证据的薄弱环节,能够在法庭上将复杂的技术问题转化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论证命题。在这个专业方向上,刑事辩护律师每办理一个该罪的案件,都不仅是在为具体的当事人提供法律辩护,更是在为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法治积累实践经验和专业智慧。每一次辩护的成败得失,都在推动着安全生产刑法从纸面走向实践、从粗糙走向精细、从追求惩罚效能走向追求公平正义的持续演进。

归根结底,在每一条生命和每一个家庭的悲剧面前,法律需要给出值得全社会信赖的答案----而辩护律师在追求这一答案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虽然是辅助性和制衡性的,却也因其在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公正守护而不可或缺。这正是安全生产刑事辩护在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最为深刻的价值所在。

十四、从国际比较视角看安全生产刑法的辩护演进

从比较法的视角审视该罪,各主要工业化国家在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领域呈现出不同的立法和司法路径,这些域外经验为中国的辩护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参照。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采取审慎态度----刑事责任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一般过失行为主要依赖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解决。德国的刑法体系将生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置于过失杀人罪和过失伤害罪的框架下处理,不专门设置安全生产过失犯罪类型的独立罪名。美国的安全生产刑事责任主要通过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的行政执法程序来实现,刑事追诉的比例相对有限且主要针对极端恶劣的故意违法案件。

这些比较法经验为中国辩护律师提供了重要的论证资源:在国际上,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追诉普遍被定位为一种例外性和辅助性的法律反应----当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行业自律等手段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时,刑法的介入应当保持审慎。辩护律师可以在具体案件中援引这一国际共识,论证在那些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未达到极端恶劣标准的案件中,刑事制裁的严厉性应当与其实际过错程度保持恰当的比例关系。这种比较法的论证方法虽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但有助于法庭在裁判时形成更为平衡和全面的司法视野。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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