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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寻衅滋事罪四象限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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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4篇:寻衅滋事罪四象限辩护体系

寻衅滋事罪辩护的四象限:从事实到量刑的全方位抗辩体系

引言:寻衅滋事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挑战

寻衅滋事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其构成要件比较模糊,适用范围广泛,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辩护空间较大。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特点:

口袋罪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典型的"口袋罪",构成要件模糊,适用范围广泛,辩护空间较大

情节要求---- 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主观动机---- 主观上要求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即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容易混淆

证据收集难---- 寻衅滋事案件往往发生在公共场所,证人多但证据分散,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量刑幅度大---- 法定刑幅度较大,从管制到十年有期徒刑,量刑辩护空间大

社会影响大---- 寻衅滋事案件往往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受到舆论关注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寻衅滋事案件应当建立"四象限"辩护体系,从事实象限、证据象限、法律象限、量刑象限四个象限全方位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象限:事实象限----案件事实的严格审查

(一)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

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是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的重点。

寻衅滋事动机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主观上要求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即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如果不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常见的寻衅滋事动机:

寻求刺激---- 为了寻求刺激、追求精神刺激而寻衅滋事

发泄情绪---- 为了发泄不满情绪而寻衅滋事

逞强耍横---- 为了逞强耍横、显示威风而寻衅滋事

其他动机---- 其他寻衅滋事的动机

常见的不具有寻衅滋事动机的情形: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如因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引发的,一般不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

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

其他情形---- 其他不具有寻衅滋事动机的情形

注意:

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是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如果不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

事出有因的案件,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黄金辩点一:事出有因,不具有寻衅滋事动机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

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的重点。

随意殴打的认定: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殴打他人具有随意性,即没有合理的理由或者原因而殴打他人

如果殴打他人事出有因,就不属于随意殴打,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是否属于随意殴打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常见的随意殴打情形:

无故殴打他人---- 没有任何理由而殴打他人,属于随意殴打

因小事殴打他人---- 因很小的事情而殴打他人,属于随意殴打

殴打不特定的人---- 随意选择对象殴打他人,属于随意殴打

其他随意殴打情形---- 其他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

常见的不属于随意殴打的情形: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而殴打他人,不属于随意殴打

互殴---- 双方互殴,不属于随意殴打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属于随意殴打

其他情形---- 其他不属于随意殴打的情形

注意:

是否属于随意殴打是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如果不属于随意殴打,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属于随意殴打

事出有因的殴打,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黄金辩点二:事出有因,不属于随意殴打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程度

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程度也是寻衅滋事罪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如果情节不恶劣、不严重,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情节是否恶劣、是否严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常见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形: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一般属于情节恶劣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一般属于情节恶劣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一般属于情节恶劣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一般属于情节恶劣

其他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意:

情节是否恶劣、是否严重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情节不恶劣、不严重,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情节是否恶劣、是否严重,争取认定为情节不恶劣、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是寻衅滋事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三:情节不恶劣、不严重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也是寻衅滋事罪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必须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常见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造成公共场所交通严重堵塞的---- 造成公共场所交通严重堵塞的,一般属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造成公共场所人员大量聚集的---- 造成公共场所人员大量聚集的,一般属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造成公共场所正常活动无法进行的---- 造成公共场所正常活动无法进行的,一般属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其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其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注意:

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要注意区分公共场所秩序一般混乱与严重混乱的界限

黄金辩点四: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寻衅滋事案

第二象限:证据象限----证据的严格审查与判断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被害人陈述是寻衅滋事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点:

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 被害人陈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害人陈述的关联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补强---- 被害人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 被害人与行为人是否有矛盾纠纷,是否有夸大事实的可能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注意:

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但被害人陈述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寻衅滋事案件中,被害人与行为人往往有矛盾纠纷,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五: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是寻衅滋事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 被告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被告人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寻衅滋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辩解自己事出有因,不是寻衅滋事,要仔细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

黄金辩点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也是寻衅滋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而且证人往往比较多。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暴力取证等情形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偏袒一方的可能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如何

证人证言的补强---- 证人证言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 多个证人证言之间是否有矛盾

注意:

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寻衅滋事案件中,证人往往比较多,但证人证言之间可能存在矛盾,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七: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现代寻衅滋事案件中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手机视频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鉴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监控视频是寻衅滋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书证、物证的审查

书证、物证也是寻衅滋事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伤情鉴定、物证等。

书证的审查要点: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物证的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物证的收集程序----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物证的保管链---- 物证的保管是否连续,是否有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物证的鉴定意见---- 物证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

书证、物证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的收集、保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伤情鉴定是寻衅滋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伤害程度,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九:书证、物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象限:法律象限----此罪与彼罪的准确区分

(一)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容易混淆,是寻衅滋事案件辩护的重点。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

主观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动机是伤害他人身体

犯罪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人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幅度更大

情节要求不同---- 寻衅滋事罪要求情节恶劣;故意伤害罪要求致人轻伤以上

区分关键:主观动机不同,犯罪对象不同,行为性质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寻衅滋事罪辩成故意伤害罪,量刑可能更轻,特别是只造成轻微伤的情况下,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黄金辩点十:事出有因,伤害特定的人,主观上是为了伤害他人身体,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是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主观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动机是毁坏公私财物

犯罪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公私财物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

情节要求不同---- 寻衅滋事罪要求情节严重;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区分关键:主观动机不同,犯罪对象不同,行为性质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寻衅滋事罪辩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可能更轻,特别是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可能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十一:事出有因,毁坏特定的财物,主观上是为了毁坏财物,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也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两罪的犯罪客体都是社会公共秩序,但侧重点不同

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行为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主体要求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聚众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

情节要求不同---- 寻衅滋事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区分关键:是否聚众,以及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成寻衅滋事罪,量刑可能更轻。

黄金辩点十二:没有聚众,或者没有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寻衅滋事罪与一般寻衅滋事行为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与一般寻衅滋事行为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情节严重程度不同---- 寻衅滋事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一般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不恶劣、不严重

法律后果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寻衅滋事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处理程序不同---- 寻衅滋事罪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一般寻衅滋事行为按照行政程序处理

区分关键:情节是否恶劣、是否严重,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寻衅滋事罪辩成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十三:情节不恶劣、不严重,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一般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四象限:量刑象限----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黄金辩点十四: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寻衅滋事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取得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如因民间矛盾引发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他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黄金辩点十五: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加重情节的辩护

寻衅滋事罪有加重情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加重情节。

加重情节的情形: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必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才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注意:

加重情节的法定刑更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加重情节

如果不属于加重情节,就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要注意审查是否是"纠集他人"、是否"多次"、是否"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黄金辩点十六:不属于加重情节的,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四)缓刑的适用

寻衅滋事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辩护时要注意争取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寻衅滋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

法定刑较轻---- 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很多案件都在三年以下,符合缓刑的前提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很多寻衅滋事案件的犯罪情节都比较轻

被害人谅解---- 寻衅滋事案件很多事出有因,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较大

认罪悔罪---- 行为人一般都能认罪悔罪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很多寻衅滋事案件的行为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一般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黄金辩点十七: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寻衅滋事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提出情节不恶劣、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审查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提出事出有因,不具有寻衅滋事动机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其他较轻犯罪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注意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寻衅滋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事实、证据、法律、量刑四个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

重点审查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争取法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参加二审程序

寻衅滋事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四象限"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论述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重点争取适用缓刑

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无罪辩护:事出有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有经济纠纷,张某多次找李某要钱未果。一天,张某又找到李某要钱,双方发生争吵,张某打了李某几拳,造成李某轻微伤。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张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确实打了李某几拳,造成李某轻微伤,这是事实;(2)但张某是因为经济纠纷而打李某,事出有因,不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3)张某的行为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而是事出有因的殴打;(4)张某的行为只造成李某轻微伤,情节不恶劣;(5)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故意伤害罪要求轻伤以上,所以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6)建议宣告张某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事出有因,不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不恶劣,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张某无罪。

辩护启示:寻衅滋事罪要求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随意殴打他人,并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如果事出有因,不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不恶劣,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办理寻衅滋事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是否恶劣,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二)罪轻辩护:寻衅滋事辩成故意伤害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有矛盾,一天,王某遇到赵某,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赵某打成轻伤。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起诉王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将赵某打成轻伤,这是事实;(2)但王某是因为与赵某有矛盾而打赵某,事出有因,不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3)王某的行为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而是故意伤害特定的人;(4)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5)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与寻衅滋事罪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性质不同;(6)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动机不同、犯罪对象不同、行为性质不同。如果事出有因,伤害特定的人,主观上是为了伤害他人身体,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主观动机和行为性质,正确区分两罪。

(三)量刑辩护:被害人谅解与缓刑适用

案例简介:被告人刘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案发后,刘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相关单位的谅解。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刘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刘某确实构成寻衅滋事罪;(2)但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3)刘某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相关单位的谅解;(4)刘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5)刘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6)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刘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是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启示:寻衅滋事案件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可以适用缓刑。办理寻衅滋事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结语

寻衅滋事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典型的"口袋罪",构成要件模糊,适用范围广泛。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寻衅滋事案件应当建立"四象限"辩护体系,从事实象限、证据象限、法律象限、量刑象限四个象限全方位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象限(事实象限)---- 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程度、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事实问题

第二象限(证据象限)---- 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物证等证据

第三象限(法律象限)---- 重点审查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分、与一般寻衅滋事行为的区分等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象限(量刑象限)---- 重点审查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加重情节的辩护、缓刑的适用等量刑问题

四个象限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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