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每日一辩 >> 文章正文
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行为界定式辩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3篇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行为界定式辩护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行为界定式辩护体系----以行为性质与主观明知为核心的辩护路径

弁言

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中,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一个主观恶性相对较大的罪名。它不同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普通过失犯罪,而是要求行为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其主观上的过错程度更深,法定刑也更重。

我曾办理过一起某矿山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矿长明知井下瓦斯浓度超标,仍然强令工人下井作业,结果发生瓦斯爆炸,造成三人死亡。这个案子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同时,我也办理过一些被错误定性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案件----有的只是普通的管理过失,有的甚至连过失都算不上,却被以这个重罪起诉。

作为刑辩律师,我始终认为,准确界定"强令行为"和"组织行为"的边界,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办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如果不能准确把握这些核心要件,就很容易导致罪名的滥用,将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甚至是正常的管理行为,错误地认定为犯罪。

本文将结合我多年办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的实务经验,从强令行为的认定、组织行为的界定、主观明知的判断、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因果关系的分析等多个维度,系统构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强令行为界定式辩护体系,以期为同行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第一种行为方式。准确认定"强令行为",是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和基础。

(一)"强令"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强令",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优势,强迫、命令他人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从辩护的角度来看,"强令"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第一,强制性。 强令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行为人对被强令人具有一定的支配力或者影响力,被强令人在心理上或者实际上不得不服从。如果只是一般的建议、劝说,或者行为人对他人没有支配力,他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是否服从,那就不属于"强令"。

我曾办理过一起某建筑公司的案件,工地负责人让工人进行某项危险作业,工人觉得有风险,负责人说"你看着办吧,不想干就算了"。后来工人还是去干了,结果出了事故。公诉机关指控负责人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但我提出,负责人并没有强令工人,只是提出了工作安排,工人有选择的自由,而且负责人也说了"不想干就算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不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而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二,违章性。 强令的内容必须是"违章",即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如果强令他人进行的作业是符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即使发生了事故,也不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三,冒险性。 强令他人进行的作业必须是"冒险作业",即存在明显的安全风险,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如果只是一般的违章作业,风险较小,也不构成本罪。

第四,主动性。 强令行为通常是行为人主动实施的,即行为人主动要求、命令他人进行违章冒险作业。如果是他人主动提出要进行违章作业,行为人只是默许或者同意,那就不属于典型的"强令"。

(二)"强令"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强令"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利用职权强令

这是最常见的强令形式。行为人利用自己的领导职权、管理职权,强迫下属或者工人进行违章冒险作业。

辩护要点:对于利用职权强令的认定,要注意审查职权的范围和强度。如果行为人只是普通的管理人员,对他人没有直接的领导和支配关系,那么就很难认定为"强令"。

我曾办理过一起某工厂的案件,车间技术员让工人调整设备参数,工人觉得有风险,但技术员说"按我说的做,出了问题我负责"。后来设备出了故障,造成了事故。公诉机关指控技术员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但我提出,技术员只是技术人员,对工人没有行政管理职权,工人也可以不服从技术员的指令。技术员的行为属于技术指导,不属于强令。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技术员定罪处罚。

2. 利用经济手段强令

行为人利用经济利益或者经济处罚来强迫他人进行违章冒险作业。如以扣发工资、奖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强迫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辩护要点:对于利用经济手段强令的认定,要注意审查威胁的真实性和紧迫性。如果只是一般的经济激励,或者是正常的绩效考核,那就不属于强令。

3. 利用其他优势强令

行为人利用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强迫他人进行违章冒险作业。如利用人身安全相威胁,利用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施加压力等。

辩护要点:对于这种情况,要注意审查压力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的人情压力,他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是否服从,那就不属于强令。

(三)"违章冒险作业"的认定

"违章冒险作业"是强令的内容,也是本罪的核心要素之一。

1. "违章"的认定

"违章"是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里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范围很广,包括:

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岗位的安全职责等

辩护要点:对于"违章"的认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依据。不能笼统地说"违章",必须具体指出违反了哪项规定。

第二,要区分"违章"和"创新"。在生产实践中,有时会采用一些新的工艺、方法,这些可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不一定就是违章。

第三,要区分"一般违章"和"严重违章"。并不是所有的违章都能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只有那些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严重违章,才可能构成本罪。

2. "冒险作业"的认定

"冒险作业"是指作业存在明显的安全风险,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辩护要点:对于"冒险作业"的认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风险的客观性。冒险作业的风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想的。

第二,风险的显著性。风险必须是明显的、重大的,而不是轻微的、潜在的。

第三,风险的可预见性。这种风险必须是一般人都能够预见的,或者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

我曾办理过一起某化工企业的案件,车间主任让工人进行某项作业,工人说有危险,主任说"没事,以前一直这么干的"。结果发生了爆炸事故。公诉机关指控主任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但我提出,虽然这项作业确实存在一定风险,但这种风险是行业内普遍存在的,而且一直以来都是这么操作的,主任主观上认为是安全的,不属于"冒险作业"。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部分意见,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某煤矿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 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煤矿矿长王某某明知井下瓦斯浓度超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强令工人下井作业,工人在井下进行维修作业时产生火花,引发瓦斯爆炸。

侦查机关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我接受委托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通过详细阅卷和调查,我发现了几个重要的辩护点:

第一,王某某作为矿长,并没有直接强令工人下井作业。当时的情况是,瓦斯检测员报告瓦斯浓度有点高,但还在可控范围内,王某某要求加强通风,继续作业。这属于正常的生产指挥,不属于"强令"。

第二,瓦斯浓度超标并没有达到"重大事故隐患"的程度。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瓦斯浓度超标达到一定数值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而当时的瓦斯浓度只是略高于正常值,还没有达到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

第三,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在维修作业时违规操作产生火花,而不是瓦斯浓度超标本身。如果工人按照规定操作,即使瓦斯浓度略高,也不会发生爆炸。

第四,王某某主观上并不认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他有多年的煤矿管理经验,根据他的判断,当时的瓦斯浓度是可以通过加强通风解决的,不属于重大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我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属于正常的生产指挥。

当时的瓦斯浓度超标并没有达到重大事故隐患的程度,不属于"冒险作业"。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违规操作,与王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王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符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观要件。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部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矿长,在瓦斯浓度超标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工人继续作业,属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但考虑到瓦斯浓度超标并不严重,且工人违规操作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最终,法院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虽然没有完全达到无罪的辩护目标,但考虑到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以及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较重的法定刑,这个判决结果已经是比较理想的了。

辩护启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中,对"强令行为"的认定不能过于宽泛。正常的生产指挥和管理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强令"。同时,对"冒险作业"的认定也要有客观标准,不能因为发生了事故就倒推认为是冒险作业。

二、"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第二种行为方式。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内容,进一步严密了安全生产犯罪的刑事法网。

(一)"组织作业"的概念与特征

"组织作业",是指行为人组织、安排、指挥他人进行生产作业活动。

从辩护的角度来看,"组织作业"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第一,组织性。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组织、安排、指挥等行为,而不是单纯的个人作业。如果只是行为人自己进行违章冒险作业,那就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管理性。 组织作业的行为人通常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如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第三,主动性。 组织作业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主动地组织、安排他人进行作业。

辩护要点:对于"组织作业"的认定,要注意区分"组织作业"和"正常的生产管理"。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管理行为都属于"组织作业"。只有当行为人在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仍然组织他人进行作业,才可能构成本罪。

(二)"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观要件,也是本罪与其他安全生产犯罪的重要区别。

1. "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指行为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因为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直接证明,往往需要通过客观事实来推定。

辩护要点:对于"明知"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知道

如是否有会议记录、检查记录、整改通知等书证证明行为人已经知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有证人证明曾向行为人报告过重大事故隐患;行为人自己是否承认知道等。

我曾办理过一起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我通过审查发现,唯一的证据是一个证人的证言,说他曾向被告人报告过隐患。但这个证人与被告人有矛盾,其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而且,没有其他书证印证。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这一指控。

(2)审查行为人是否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

如果行为人是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那么其预见能力就更强,更容易被认定为"明知"。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就很难认定其"明知"。

辩护要点:要根据被告人的身份、职责、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预见重大事故隐患的能力。

(3)审查隐患的明显程度

如果隐患是明显的、外在的,一般人都能发现,那么就更容易认定行为人"明知"。如果隐患是隐蔽的、内在的,需要专业的检测才能发现,那么就很难认定行为人"明知"。

2.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

"重大事故隐患"是一个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认定标准。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如煤矿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

辩护要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根据相关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凭主观感觉来认定。

第二,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一般的事故隐患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不能据此认定构成本罪。

第三,必须是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存在的隐患。不能以事故发生后的结果来倒推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我曾办理过一起某化工厂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该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我通过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隐患中,很多都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只是一般隐患。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对部分指控不予认定。

(三)"不排除隐患"的认定

"不排除隐患"是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客观要件之一。

1. "不排除"的含义

"不排除"是指行为人在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排除隐患。

辩护要点:对于"不排除"的认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排除隐患。如果行为人没有能力排除隐患,如需要大量资金、技术、设备等,而行为人不具备这些条件,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不排除"。

第二,要审查行为人是否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果行为人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只是这些措施不够有效,或者还没有来得及完全排除隐患,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不排除"。

第三,要审查排除隐患是否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些重大事故隐患的排除需要一定的时间,不能要求行为人在短时间内就完全排除。

我曾办理过一起某矿山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但我通过调查发现,被告人已经制定了整改方案,并且正在逐步实施整改,只是整改还没有完成。而且,整改期间也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我据此提出,被告人不属于"不排除隐患",而是正在积极排除隐患。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

2. "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认定

"仍冒险组织作业"是指行为人在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没有排除的情况下,仍然组织他人进行生产作业。

辩护要点:对于"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认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审查组织作业的必要性。如果是为了排除隐患而必须进行的作业,那就不属于"冒险组织作业"。

第二,要审查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如果虽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行为人采取了充分的安全防范措施,大大降低了风险,那么就很难认定为"冒险组织作业"。

第三,要审查作业的范围和程度。如果只是组织进行一些必要的、低风险的作业,而不是全面的生产作业,那么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冒险组织作业"。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某建筑工程重大事故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脚手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基础不牢、搭设不规范。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李某某明知脚手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为了赶工期,没有停工整改,仍然组织工人继续施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侦查机关以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我接受委托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通过详细分析案情,我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李某某并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脚手架的搭设是由专业的脚手架班组负责的,搭设完成后也进行了验收,结论为合格。作为项目经理,李某某有理由相信脚手架是安全的。虽然后来发现脚手架确实存在问题,但这些问题是隐蔽的,不是表面就能看出来的,李某某作为非专业人员,不可能预见。

第二,本案中的脚手架问题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值得商榷。根据相关标准,脚手架的某些问题确实属于隐患,但还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而且,事故的发生还有其他因素,如当时刮大风等。

第三,李某某并没有"不排除隐患"。在事故发生前几天,安全员曾向李某某报告脚手架有一些小问题,李某某已经要求脚手架班组进行整改,班组也答应整改。只是因为赶工期,整改没有立即进行,但这不属于"不排除隐患"。

第四,李某某组织施工是正常的生产管理行为,不属于"冒险组织作业"。在当时的情况下,李某某认为脚手架是基本安全的,他是基于这种认识才组织施工的,而不是明知有重大风险仍然冒险组织。

为了支持我的辩护意见,我还申请了建筑工程专家出庭,就脚手架的隐患等级、事故原因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部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项目经理,对脚手架的安全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其在接到隐患报告后没有及时停工整改,仍然组织施工,属于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但考虑到李某某并不完全"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事故的发生与大风天气也有关系。最终,法院以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辩护启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中,"明知"的认定是关键。不能因为发生了重大事故,就当然地认为行为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要结合行为人的职责、专业知识、隐患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主观状态。

三、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及辩护策略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准确区分本罪与相关罪名,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 行为方式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方式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是"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是一种更积极、更主动的行为。

2. 主观恶性不同

虽然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更大,其明知存在重大风险仍然强令或组织他人冒险作业,因此法定刑也更重。

3. 主体范围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更广,包括所有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主要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

辩护要点: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一开始可能被以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侦查,但经过审查,可能更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辩护律师要善于从定性上寻找辩护空间,争取将重罪改为轻罪。

我曾办理过一起案件,被告人被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起诉。但我通过分析发现,被告人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并没有"强令"他人的行为。我提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变更了罪名。虽然两个罪名的法定刑有重叠,但变更为相对较轻的罪名,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还是有积极影响的。

(二)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分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 客观方面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侧重于"物的因素";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侧重于"人的因素"。

2. 行为方式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通常是一种不作为犯罪,即行为人没有履行保证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义务;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通常是一种作为犯罪,即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强令或组织行为。

3. 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但注意义务的内容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注意义务是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注意义务是不得强令或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辩护要点:如果案件主要是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的,那么就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而非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辩护律师要认真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准确认定罪名。

(三)本罪与危险作业罪的区分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与危险作业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 犯罪形态不同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结果犯,要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危险作业罪是危险犯,只要求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不要求实际发生危害结果。

2. 行为方式不同

两者的行为方式也有所不同。危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是刑法明确列举的三种情形;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是"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辩护要点:如果案件中虽然存在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但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那么就不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如果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某化工企业爆炸事故案

基本案情: 某化工企业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2人受伤。侦查机关以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对企业总经理赵某某、生产副总钱某某、车间主任孙某某三人立案侦查。

辩护过程: 我接受委托担任生产副总钱某某的辩护人。通过详细分析案情,我认为本案的定性可能存在问题。

本案中,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反应釜的安全附件失效,导致超压爆炸。而安全附件失效的原因,一方面是设备老化,另一方面是维护保养不到位。

我认为,本案更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特征,而非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因为:

第一,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设施(反应釜的安全附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属于"物的因素"导致的事故,而非"人的因素"导致的事故。

第二,钱某某作为生产副总,虽然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他并没有"强令"或者"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生产作业是正常进行的,只是安全设施出了问题。

第三,钱某某并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反应釜的安全附件失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是隐蔽的,不是表面就能发现的。钱某某已经按照规定安排了定期检测,只是检测周期还没到。

虽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法定刑差不多,但定性的准确性仍然很重要。而且,从责任划分的角度来看,如果定性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那么直接负责安全设施维护的人员责任更大,而管理人员的责任相对较小。

我向公诉机关提出了变更罪名的建议,同时提出,钱某某作为生产副总,虽然负有管理责任,但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备问题,且钱某某已经履行了基本的管理职责,其责任相对较轻。

处理结果: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我的部分意见,将罪名变更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同时,考虑到钱某某的责任相对较轻,且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启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准确的罪名定性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重要影响。辩护律师不能只关注量刑辩护,还要重视定性辩护。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深入分析,找到最准确的罪名定性,往往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

四、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的辩护,需要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要点

1. 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首要工作。

辩护要点:会见时,要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职责

犯罪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前后的行为

是否存在强令或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侦查机关讯问的主要内容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2.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辩护要点: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可以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案件是否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是否应当定性为其他较轻的罪名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强令"或"组织"行为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

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3. 申请取保候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由于其法定刑较重,且往往造成了严重后果,取保候审的难度相对较大。但辩护律师仍然应当积极争取。

辩护要点:申请取保候审时,要重点说明以下几点: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犯罪嫌疑人有固定的住所和工作,能够保证随传随到

犯罪嫌疑人不会毁灭、伪造证据,不会干扰证人作证

犯罪嫌疑人有自首、坦白等情节,认罪态度好

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工作

4. 收集有利证据,提供给侦查机关

辩护要点: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没有强令或组织行为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

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的证据

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的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要点

1.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全面查阅案卷材料。

辩护要点:查阅案卷材料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

技术鉴定意见

隐患排查记录、整改通知

会议记录、工作安排

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相关的规章制度

2. 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辩护要点:会见时,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强令或组织行为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客观

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书证是否真实、完整

3. 调查取证

辩护要点:辩护律师可以重点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强令或组织行为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

证明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的证据

证明事故有其他原因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

4. 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要点:辩护意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定性辩护:是否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否应当定性为其他罪名

事实辩护: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行为辩护:是否存在"强令"或"组织"行为

主观辩护:是否"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情节辩护: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积极施救、赔偿损失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程序辩护: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收集是否合法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要点

1. 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制定辩护策略

辩护要点:制定辩护策略时,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是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辩护的重点是什么(定性、事实、主观、情节等)

如何质证

如何发问

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2. 会见被告人,做好庭审准备

辩护要点:会见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向被告人介绍庭审程序

与被告人商量辩护思路

指导被告人如何回答公诉人的讯问

指导被告人如何回答辩护人的发问

指导被告人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告知被告人庭审中的注意事项

3. 申请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

辩护要点:

对于事故调查人员,可以申请其出庭接受质询

对于鉴定人,可以申请其出庭接受质询

对于专家证人,可以申请其出庭就专业技术问题发表意见

4. 庭审质证

辩护要点:

对于事故调查报告,要从调查程序、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质证

对于鉴定意见,要从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材料等方面进行质证

对于证人证言,要从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质证

对于书证,要从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质证

5. 法庭辩论

辩护要点:法庭辩论要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是否存在"强令"或"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是否"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被告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五、证据审查实操技巧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技巧

1. 审查事故调查的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

2. 审查事故原因分析是否科学、客观

3. 审查责任认定是否准确、公正

辩护要点:要特别注意审查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强令"、"组织"、"明知"等方面的认定,看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技巧

在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中,证人证言非常重要。特别是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强令或组织行为、是否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问题,往往需要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

辩护要点:

要审查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如果证人是事故的责任者,或者与被告人有矛盾,其证言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

要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亲身感知还是传闻。

要审查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要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我曾办理过一起案件,关键证人是事故中的受伤工人。他作证说被告人强令他冒险作业。但我通过审查发现,这个工人自己也有违章操作的行为,他可能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夸大被告人的责任。而且,他的证言前后有矛盾,一会儿说被告人"强令",一会儿说被告人"要求"。最终,法院没有完全采信他的证言。

(三)书证的审查技巧

书证在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中也很重要,如会议记录、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工作安排、规章制度等。

辩护要点:

要审查书证的真实性,是否有篡改、伪造的痕迹。

要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强令或组织行为,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要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技巧

鉴定意见在认定事故原因、隐患等级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辩护要点:

要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要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要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要审查鉴定意见的论证是否充分

结语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个重要罪名,它对于打击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们也要防止这个罪名的滥用,避免将一般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或者普通的过失行为,错误地认定为这个相对较重的罪名。

强令行为界定式辩护体系,是我在多年办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一套辩护方法。这套体系的核心在于,以"强令行为"和"组织行为"的界定为切入点,以"主观明知"的判断为重点,通过对行为性质的准确把握、对主观状态的深入分析、对重大事故隐患的严格认定、对因果关系的仔细推敲,构建起完整的辩护逻辑链条。

当然,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辩护策略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抓住了"行为界定"和"主观明知"这两个核心,就能够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有效的辩护突破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既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时,我们既要看到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也要客观、公正地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主观状态,不能简单地"以结果论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最后,我想说的是,安全生产无小事。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法治宣传,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这既是我们的法律职责,也是我们的社会责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