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强迫交易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一种重要罪名,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犯罪形态日趋多样、司法认定争议不断的特点。特别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以强迫交易为手段的涉黑涉恶案件大量涌现,使得该罪名的司法适用在实践中备受关注。然而,由于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叠,如何准确界定本罪的适用范围和边界,如何在辩护工作中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刑事辩护律师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多年刑事辩护实践经验和大量真实案例,对强迫交易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与探讨,以期对刑事辩护实务有所助益。
一、强迫交易罪的基本理论框架
(一)强迫交易罪的立法演进
强迫交易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确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到繁的立法演进过程。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独立的强迫交易罪,严重强迫交易行为通常以投机倒把罪论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市场交易自由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1997年刑法修正时正式将强迫交易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予以规定。此后,基于打击黑恶势力强迫交易行为的现实需要,立法机关对该罪名进行了多次修正,不断扩展行为类型、降低入罪门槛、加重法定刑幅度,刑罚体系日趋严厉。
从立法变迁可以看出,强迫交易罪的立法呈现出"犯罪圈扩大化、刑罚趋重化"的明显轨迹。这一立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转型期中国市场经济秩序治理的现实需求,但同时也给无差别适用该罪名埋下了隐患。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对立法本意和演进逻辑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才能在具体的案件中准确运用法律、有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迫交易罪的保护法益
准确理解强迫交易罪的保护法益,是正确适用该罪名的逻辑起点。强迫交易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复合性特征,其首要保护的法益是市场交易的自由和公平秩序,同时兼顾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种法益的复合性特征,决定了在认定强迫交易罪时,不能仅仅关注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还必须考察该行为是否实质性地侵害了市场交易的自由和公平。
在辩护实践中,这一法益理论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如果行为人的暴力或威胁行为仅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但并未实质性地干扰或限制市场交易自由,则可能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定性。例如,在某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李某之间存在个人债务纠纷,在讨债过程中对李某实施了轻微暴力行为,要求李某将其经营的店铺转让给王某。检察机关以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债务纠纷的激化表现,其暴力行为的主观目的在于迫使李某偿还债务而非强制交易,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保护法益要求。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改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法益分析在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三)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在主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强迫交易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交易相对人的交易自由并扰乱市场秩序,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市场交易的自由和公平秩序以及交易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客观方面,强迫交易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特定的强迫交易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而言,本罪的行为类型包括:第一,强买强卖商品;第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第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第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第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上述五种行为类型,共同构成了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情节严重"是强迫交易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纯粹的从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考虑以下因素:暴力、威胁手段的程度和后果;强迫交易的次数和持续时间;强迫交易的金额和非法获利数额;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行为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等。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应当对上述因素进行全面审查,以判断案件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二、强迫交易罪的七大核心辩护要点
(一)辩护要点一:暴力、威胁手段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这是强迫交易罪辩护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强迫交易罪要求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但并非任何程度的暴力和威胁都能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其一,暴力的程度和性质。轻微推搡、言语威胁、态度强硬等未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威胁"。在某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赵某经营一家装修公司,在向客户推销装修服务过程中,采用了"不装修就天天给你打电话"之类的言语施压方式。公安机关以强迫交易罪立案侦查。辩护人提出,赵某的销售行为虽然方式不当,但其使用的言语施压并未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不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威胁"。检察机关最终对赵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说明,对暴力和威胁程度的精准评估,是成功辩护的关键环节。
其二,威胁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行为人虽然口头上进行了威胁,但客观上根本不具备实施威胁内容的条件或者能力,且被害人对此明知,则该威胁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辩护律师应当通过调查取证,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威胁的现实可能性和条件,以此作为重要的辩护理由。
其三,暴力、威胁与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强迫交易罪要求暴力、威胁行为与交易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交易相对人是因为受到暴力或威胁才被迫进行了交易。如果交易相对人系基于商业判断、自愿协商等自愿因素而进行的交易,即使行为人在交易过程中有过激言语或行为,也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二)辩护要点二: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
强迫交易罪的核心在于"交易",即必须以存在真实的市场交易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直接取得他人财物,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交易对价或交易关系,则其行为性质上更接近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而非强迫交易罪。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案件是否具备交易的基本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真实交易,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第一,是否有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付;第二,是否有对价的支付;第三,交易的对价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对价的价格不合理,只要存在实质性的交易关系,仍然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支付的"对价"仅为象征性的、微不足道的金额,例如以一百元强迫他人转让价值数十万元的财产,则这种所谓的"交易"已经丧失了交易的本质特征,应当以抢劫罪或其他更重的罪名定性。
在某起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件中,被告人陈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周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转让给陈某。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辩护人提出,陈某实际支付了收购对价,且价格虽然偏低但并非完全不具有合理性,案件在本质上属于价格争议引发的纠纷,建议法院在认定强迫交易罪的同时从宽处理。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构成强迫交易罪,但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交易对价的存在,判处了较轻的刑罚。这一案例表明,交易的实质性存在对案件定性具有重要影响。
(三)辩护要点三: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精准界分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辩护价值最高的问题之一。两罪在行为表现上都可能涉及暴力和强取财物,但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远低于抢劫罪,因此精准界分两罪对当事人的刑罚轻重具有决定性影响。辩护律师应当高度重视并熟练掌握两罪的区分标准。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交易"因素。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手段服务于"强迫进行交易"的目的,行为人在强取财物的同时,通常会支付一定的交易对价;而抢劫罪的暴力、威胁手段服务于"直接劫取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完全不具有支付对价的意思。此外,强迫交易罪侵犯的主要是市场交易秩序,而抢劫罪侵犯的主要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某起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分水岭案例中,被告人钱某等三人以讨债为名,采用威胁、殴打手段,强迫被害人孙某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实际支付了部分货款。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辩护人提出,钱某等人确有强迫交易行为,但实际支付了部分货款,存在真实的交易对价,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而非抢劫罪。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两罪的量刑差异在本案中体现极为明显----若定抢劫罪,起刑点即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定强迫交易罪,则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精准罪名辩护的极端重要性。
(四)辩护要点四: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手段上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二者都涉及威胁手段的运用。但两罪在主观目的和客观表现上存在本质区别。强迫交易罪的主观目的在于"强迫进行交易",行为人希望通过交易获取利益,即使这种交易是不公平的;而敲诈勒索罪的主观目的在于"直接勒索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并不打算提供任何交易对价。
在辩护实践中,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角度进行辨析:第一,行为人是否具有市场交易的意愿和行动。如果行为人确实具有参与市场交易的意图,只是手段不当,则倾向于强迫交易罪;如果行为人以交易为幌子,实质上是在敲诈勒索财物,则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第二,对价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具有实质意义。如果有对价存在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倾向于强迫交易罪;如果对价不存在或者完全不成比例,倾向于敲诈勒索罪。第三,案件发生的背景和起因。如果案件发生在真实的商业往来过程中,倾向于强迫交易罪;如果案件发生在非商业场景中,则倾向于其他罪名。
(五)辩护要点五:商业谈判与强迫交易的界限----"软暴力"的认定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活动中的竞争、谈判、博弈本身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和压力性。如何区分正常的商业谈判策略和刑法意义上的"威胁",是强迫交易罪辩护中的一大难点。特别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软暴力"概念的引入,使得这一界限更加模糊。
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商业谈判中的施压行为,如表示将终止合作、不再续约、追究违约责任等,属于正常的商业博弈手段,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这些行为基于合同权利和商业规则,具有合法性基础。第二,"软暴力"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标准。所谓"软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行为。仅有语言上的施压或者态度上的强硬,不足以认定为"软暴力"。
例如,在某起建设工程领域的典型案件中,被告人刘某系某房地产项目的材料供应商,因与开发商就货款结算问题发生争议,刘某多次采用上门交涉、发函警告等方式施压。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对刘某立案调查。辩护人提出,刘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商业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其交涉方式和内容均未超出商业谈判的合理范畴,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威胁"属性。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有力说明了商业行为与刑事犯罪的必要界限。
(六)辩护要点六:"情节严重"的精准辩护
"情节严重"是强迫交易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的强迫交易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根本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而只能作为行政违法或者民事纠纷处理。因此,在辩护工作中,对"情节严重"的精准审查和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情节严重"通常需要考量以下维度:手段维度----暴力、威胁手段的强度和后果,是否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实际危害后果;数量维度----强迫交易的次数,单次还是多次,偶发还是持续;金额维度----强迫交易的标的额和非法获利数额;对象维度----被害人是否属于多人,或者是否涉及弱势群体;社会影响维度----行为是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否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主体维度----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是否属于涉黑涉恶人员。
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对上述各个维度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审查和分析。如果案件在上述各个维度上均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则应当旗帜鲜明地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如果案件在部分维度上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在另一些维度上尚不充分,则应当提出罪轻辩护意见,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七)辩护要点七:主观故意的审查与辩驳
强迫交易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迫交易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迫交易的故意,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其一,行为人是否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强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是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强迫性质,则可能不具有强迫交易的故意。例如,在行业惯例中,某些行业确实存在较为强势的商业谈判方式,行为人在按照行业惯例行事时,可能并未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强迫性质。
其二,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情节严重"。强迫交易罪的成立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难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应当重新审视其主观罪过的认定。这一辩护思路虽然具有一定的争议性,但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有一定的合理性支撑。
其三,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可能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对法律规定的误解,而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虽然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不知法不免责",但在某些特殊和极端的案件中,违法性认识错误仍然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三、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一)案例一:云南孙小果系列案中的强迫交易情节
孙小果系列案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极高的重大案件,其中涉及的强迫交易情节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在该系列案中,孙小果等人在昆明经营多家娱乐场所,通过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供货商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接受其提供的酒水、食材等物资供应,同时强迫周边商户接受其指定的安保服务。该案中强迫交易行为的持续时间之长、涉及被害人数量之多、非法获利之巨大,均属于极为严重的"情节严重"情形。
从辩护视角审视该案,至少存在以下值得关注的辩护维度:其一,准确区分强迫交易罪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关系。孙小果案中,强迫交易行为是整个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辩护时应当明确各罪名之间的界限和竞合关系。其二,准确审查各被告人参与强迫交易行为的具体程度和所起作用,区分主犯与从犯。其三,对涉案财物的准确甄别,区分违法犯罪所得与合法经营收入,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该案对辩护律师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强迫交易罪往往作为一个"兜底罪名"被大量适用,辩护律师必须对每一笔指控的事实进行独立审查,区分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指控和证据不足的指控,逐笔进行有效辩护。
(二)案例二:重庆"猪肉霸"强迫交易案
重庆"猪肉霸"系列案件是一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涉黑涉恶强迫交易典型案件。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在重庆某区农贸市场内,通过暴力殴打、威胁恐吓、拦截车辆等手段,长期垄断市场内的猪肉供应渠道,强迫市场经营户只能从其控制的渠道进货猪肉,并强制收取远高于市场价格的"管理费"和"安保费"。该犯罪团伙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了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审理,何某某被认定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多个罪名,数罪并罚。该案中,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包括:对"管理费"和"安保费"的性质进行深入辩护,主张部分费用的收取在农贸市场管理中具有一定的惯例性基础,并非全部属于强迫交易;对各经营户是否"自愿"接受供货安排进行逐人核实,发现部分经营户表示系基于商业便利而选择从何某某处进货,并非受胁迫所致;这些辩护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犯罪数额的认定。
(三)案例三:浙江某地"渣土运输"强迫交易案
浙江某地发生的一起建设工程渣土运输强迫交易案,在业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在该案中,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以工程所在地"属于本村地界"为由,组织村民采取堵路、阻工等方式,强迫工程项目部接受其高价的渣土运输服务。该项目部迫于工期压力,被迫以高于市场价近百分之五十的价格接受了马某某的运输服务。
该案涉及一个重要的辩护议题: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维权"色彩,或者说,在征地拆迁、工程施工等涉及集体利益的场景中,行为人的过激维权行为是否应当与典型的强迫交易行为有所区别。辩护人提出,马某某等人的行为确实不当,但其出发点在于维护村集体利益,客观上工程也确实使用了本村的土地资源,应当将案件定性为维权行为过当引发的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遗憾的是,法院最终未采纳该辩护意见。但这一辩护思路在理论层面具有重要的探讨价值,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
(四)案例四:深圳某电子产品市场的强迫交易案
在深圳华强北某电子市场,被告人江某某等人以"不能坏了规矩"、"外人不许在这条街做生意"等语言威胁,要求新入驻的经营户必须从其控制的上游渠道进货,并缴纳"市场协调费"。部分经营户因害怕遭到报复而被迫接受了上述要求。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对江某某等人立案侦查。
在该案辩护中,辩护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第一,对"市场协调费"的性质进行深入分析。辩护人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江某某等人提供的"市场协调费"服务内容中确实包含了部分货物流转、仓储保管等实质性服务,并非简单的"保护费"性质。辩护人据此提出,案件至少应当将对应于实质性服务部分的费用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第二,对各个被害经营户是否受到实质性胁迫逐一取证核查,发现个别经营户系主动与江某某合作以获取更便捷的货源供应,其意愿不宜被简单认定为"被强迫"。法院在审理中对辩护意见部分采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进行了适当的扣减处理。
(五)案例五:河南某地的"标书"强迫交易案
在河南某地的招投标领域,被告人程某某等人以威胁、利诱等手段,强迫多家建筑企业退出投标竞争,或者被迫转让投标资格。该案的特殊性在于,强迫交易的标的并非普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参与投标的资格"----这是一种较为新型的强迫交易行为方式。
该案在辩护中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程某某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相应的"转让对价"。经查证,程某某等人确实向退出投标的企业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补偿款",但这些补偿款的数额与投标的潜在收益之间差距悬殊。辩护人认为,虽然补偿款不足以完全补偿退出投标的损失,但至少说明了程某某等人主观上具有通过支付对价进行交易的意图,其行为性质更接近强迫交易而非单纯的敲诈勒索。法院在判决中对上述辩护意见给予了回应,在定性上维持了强迫交易罪的认定,但在量刑时适当考虑了支付对价的因素,体现了对辩护意见的重视。
四、辩护策略与实务技巧
(一)证据审查的要点与方法
在强迫交易案件的辩护中,证据审查是基础性工作,也是辩护的核心环节。辩护律师应当围绕以下重点进行证据审查:
第一,言词证据的审查。强迫交易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往往是定罪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是否相互印证,还是存在矛盾和冲突;被害人和其他证人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其陈述和证言是否客观中立;言词证据的形成环境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诱供、指供等违法取证情形;言词证据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存在实质性变化或反复的情况。
第二,书证和物证的审查。辩护律师应当对案卷中的所有书证和物证进行逐一核实,重点审查以下问题:合同、收据、账本等书面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未被篡改;资金来源和去向是否清晰可查,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解释;价格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客观、合法,其评估结论是否具有合理性。
第三,电子证据的审查。随着数字化商业活动的普及,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在强迫交易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过程是否合法,电子证据内容是否完整、未被删改,以及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二)会见与沟通策略
在强迫交易案件中,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和沟通具有特殊重要性。由于强迫交易罪往往涉及商业活动的复杂背景,当事人比任何人都更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商业语境,律师需要通过深入、细致的会见,全面掌握案件的全貌。
在会见方面,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帮助当事人准确理解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针对性询问当事人,引导其回忆和陈述对辩护有利的事实和情节,特别是商业活动的正当性、交易对价的合理性等;提醒当事人如实陈述,不得伪造、隐匿证据或者串供,防止出现新的违法行为。
(三)量刑辩护的重点把握
即使案件在定性上没有大的辩护空间,量刑辩护仍然是极为重要的辩护战场。在强迫交易案件的量刑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第一,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情节,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争取自首情节。同时,注意审查当事人是否检举揭发了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以争取认定立功情节。
第二,当事人是否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强迫交易案件中,退赃退赔和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极为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协助当事人或家属开展退赃退赔工作,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并将谅解书等材料及时提交法院。
第三,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多人共同实施的强迫交易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从参与程度、所起作用、获利多少、作案次数等多个维度,为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争取从犯的认定。认定为从犯可以获得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其他酌情从轻的情节。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当事人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案件的起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源于商业纠纷、行业惯例等;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相对较小等。
(四)庭审发问与辩论技巧
在强迫交易案件的庭审中,辩护律师的发问和辩论需要讲究策略和技巧。在发问环节,辩护律师应当注意:通过针对性发问,揭示控方证据的矛盾和漏洞;引导证人或被害人当庭陈述对辩护有利的事实和细节;通过发问向法庭展示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和案件的特殊背景;避免低质量的开放式发问,尽量采用精练、有力、一击即中的发问方式。
在辩论环节,辩护律师应当着重围绕以下要点展开:明确指出案件在暴力、威胁手段程度上与入罪标准的差距;系统阐述案件中的交易基础和商业元素,准确定性争议;深入分析案件的各种从轻、减轻情节,形成完整的量刑辩护体系;恰当运用政策理念进行辩护,例如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等政策导向。
五、强迫交易罪辩护中的特殊难点与应对
(一)涉黑涉恶案件中的强迫交易罪辩护
在当前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强迫交易罪往往与其他涉黑涉恶罪名相伴出现,这种"捆绑起诉"的模式给辩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策略:第一,逐罪独立辩护原则。即使当事人被同时指控多个罪名,也不能接受"整体打包"的辩护方式,而应当对每一个指控罪名、每一笔指控事实进行独立审查和辩护。第二,准确识别和挑战证据链接的脆弱环节。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强迫交易指控往往涉及大量证人证言,这些证言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辩护律师应当敏锐地发现这些问题并提出质证意见。第三,注意区分组织犯罪与个人行为的界限。涉黑涉恶背景下的强迫交易行为,需要仔细甄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整体行为,还是个别成员的个人行为,避免将个人行为过度归因于有组织犯罪。
(二)行刑交叉案件的辩护路径
强迫交易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其行为往往涉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交叉。在很多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构成行政违法,尚未达到刑事入罪的程度,但被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辩护律师应当精通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规则,为当事人争取行政处理而非刑事追诉的处理结果。
在具体操作上,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论证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引用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和刑法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反对对同一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双重评价和双重处罚;提出行刑衔接的程序抗辩,质疑立案和追诉程序的合法性。
(三)犯罪数额的认定争议与辩护
在强迫交易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定罪和量刑,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实践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以下主要争议:
其一,犯罪数额的计算基准。是应当以强迫交易的总金额计算,还是以强迫交易中的非法获利计算?不同的计算方式可能导致悬殊的数额认定结果。一般而言,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严重"考量,侧重的是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强迫交易的总金额和非法获利数额都是考量的重要因素。辩护律师应当论证,在某些情况下,交易对价的存在使得实际的社会危害性远低于表面数额,应当以非法获利数额作为量刑的主要参考因素。
其二,数额重复计算的问题。在多次强迫交易的情形中,前次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可能被用于后次交易的成本或投入,此时需要避免犯罪数额的重复计算。
其三,合法部分与违法部分的区分。当行为人的经营活动混合了合法和违法两种成分时,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将合法经营部分的数额从犯罪数额中予以剔除,仅以违法部分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四)特定行业惯例对定罪的影响
在某些特定行业中,存在一些特殊的商业惯例和交易模式,如建筑行业的"指定分包"、物流行业的"排他性合作"、农业领域的"订单农业"等。这些行业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交集。辩护律师应当深入研究和了解涉案行业的背景和惯例,准确论证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业的正常做法,还是已经明显超出了行业惯例的合理范围。
在北京市某建筑领域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作为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必须从其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建筑材料,这被指控为强迫交易。辩护律师通过邀请建筑行业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统一采购、确保质量"的做法在建筑行业中属于通行的商业惯例,张某的行为虽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主观目的在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而非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应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法院在审理中对辩护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最终对张某作出了从宽的判决。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行业惯例辩护的重要价值和实践意义。
六、程序性辩护要点
(一)管辖权的审查与异议
强迫交易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地域,特别是在跨区域的商业活动中,犯罪地的认定可能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在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追诉时效的审查
强迫交易罪的基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诉时效为五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犯罪事实的发生时间距今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是否发生过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强迫交易罪作为持续犯或状态犯的延续犯罪形态,其追诉时效应当自连续行为的最后一次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行为之日起算。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
在强迫交易案件中,如果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特别是在涉黑涉恶案件中,侦查机关办案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更应当高度关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辩护律师应当注意保留证据搜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线索,必要时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或者申请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七、结语
强迫交易罪的刑事辩护,是一项兼具理论深度和实践复杂性的系统工程。辩护律师不仅需要精通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还需要深入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之间进行精准的辨析和判断。
本文所梳理的七大核心辩护要点----暴力威胁手段的审查、交易基础的认定、罪间界限的界分、"软暴力"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辩护、主观故意的审查、商业惯例的运用----基本涵盖了强迫交易罪辩护的主要战场和关键领域。五个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展示了这些辩护要点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方式和效果。辩护策略和实务技巧的梳理,为律师的具体办案提供了操作层面的指引。
应当指出的是,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可能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辩护模板。辩护律师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需要在深入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辩护策略和方法,既要善于发现和利用案件中的辩护资源,又要注重辩护行为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同时,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还应当树立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强迫交易罪的辩护工作,不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个体行为,也是推动刑事法治进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义的重要力量。在辩护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尊严。
最后,笔者衷心希望本文对强迫交易罪辩护要点的梳理和分析,能够为同仁们的刑事辩护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刑事辩护之路任重而道远,愿我们共同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进步、在进步中坚守。不忘初心,以专业赢得信任,以匠心铸就卓越,为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