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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强迫劳动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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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引子:流水线上的"自愿协议"

2023年春天,我接到一个来自广东的电话。电话那头是一个中年女人,声音沙哑:"李律师,我老公被抓了,说是什么’强迫劳动罪’。可是那些工人明明签了合同、拿了工资的呀!"

她老公老梁,在东莞开了一家小型电子配件加工厂。工厂不大,常年二十来个工人。公安接到举报后突击检查,发现工人们的身份证被统一保管在老板的保险柜里,工人宿舍的门晚上是从外面锁上的----名义上是"防盗",实际上工人无法自由出入。

"工人说他们不想干了,要回家,老板不放人----这构成了’限制人身自由’。"办案民警说。

但老梁的辩解是:"那些工人是外省的,在广东人生地不熟,身份证放我这里保管是防止他们弄丢了被派出所查。锁门是因为厂区偏僻,怕小偷。至于’不想干’----他们没有提过要辞职,如果提了,我肯定放人!"

双方各执一词。工人们的供述和老梁的辩解形成鲜明对峙。

这个案件让我开始深入思考一个问题:在劳动管理的灰色地带中----身份证"保管"与"扣押"的界限、宿舍"锁门"与"防盗"的界限、工资"结算周期"与"限制离开"的界限----哪些属于"正常管理",哪些属于"强迫劳动"?

一、罪名的历史:从"强迫职工劳动罪"到"强迫劳动罪"

(一)1997年刑法的起点

1997年刑法第244条原文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罪名的三个关键特征: - 主体限定:必须是"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人、非法组织或其他非用人单位主体; -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需要以"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为前提----这意味着一部分行政违法先行; - 情节严重:不是所有强迫劳动行为都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改造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进行了彻底改造: - 删除"用人单位"的主体限制----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单位、非法组织)都可以构成本罪; - 删除"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前提----无需先证明行政违法; - 删除"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将"情节严重"从入罪条件变为升格条件; - 增加"暴力、威胁"作为与"限制人身自由"并列的手段; - 新增第2款----协助强迫劳动罪(为强迫劳动招募、运送人员等)。

这些修改的背后,是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的巨大社会影响。在那个夏季,媒体揭露了山西多地存在非法砖窑,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工人劳动----震惊全国。修正案八的修改,正是对这一社会创伤的立法回应:强迫劳动,不需要"先行政后刑事"的阶梯,直接入刑。

二、三把钥匙----强迫劳动的三种手段

修正案八明确了三种手段: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三者满足其一即可入罪。

(一)暴力

打工人、罚站、体罚、用器械束缚----这些直接身体暴力行为,是认定"强迫劳动"的最有力证据。

辩护重点:伤情的时间对应性。如果工人身上的伤是在"反抗管理"而非"拒绝劳动"时造成的----例如,工人对管理者动手在先,管理者在防卫中造成伤害----这种伤情不能直接等同于"为强迫劳动而使用暴力"。

(二)威胁

威胁的核心是"以恶害相通告"。在劳动管理的场景中,常见的威胁形式包括: - "不干完这批活就别想拿工资"----以扣押工资相威胁; - "不干就报警说你是非法打工"----以身份地位相威胁; - "不干就把你的事告诉你家人"----以隐私暴露相威胁。

辩护重点:威胁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如果管理者说的"扣工资"并非真实意图(事实上工资照发了),只是管理中的气话----这种"空头威胁"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迫"。

(三)限制人身自由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认定依据,也是争议最大的领域。

"限制人身自由"的表现形式包括: - 锁门不让工人离开厂区/宿舍; - 扣押身份证、护照等证件; - 派人看管、盯梢; - 以"欠款""合同违约金"等为由阻挠离职。

辩护重点:区分"管理制度"与"限制自由"。

以老梁的案子为例。他统一保管工人的身份证----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取决于以下几点: - 工人们是否"自愿"将身份证交给他保管(有书面授权吗?); - 工人们是否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取回自己的身份证(申请后多久可以拿回?); - 是否有工人因为"没身份证"而无法离开的先例?

同理,晚上锁宿舍门的做法----是否构成"限制人身自由"取决于: - 是否有紧急逃生出口(如窗户可以打开)? - 是否有工人向老梁提出过"晚上要出去"并被拒绝? - 锁门的目的是"防盗"(工人也认可这一目的)还是"防工人逃跑"?

如果工人对身份证保管和锁门制度是"知情并同意"的----这些措施属于"劳动管理",而非"限制人身自由"。

三、"自愿劳动"与"强迫劳动"的界限----管理权与刑法的碰撞

强迫劳动罪与劳动法中"强迫劳动"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刑事问题,后者是行政问题。但两者的边界在实务中往往模糊,最典型的争议是:

(一)"扣工资"----管理手段还是强迫行为?

工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老板按照制度扣发了部分工资。工人不愿接受扣薪,要求离职。老板说"要走可以,但扣的工资按规定不补发"----这是"限制人身自由"(以工资相要挟迫使工人继续劳动)?还是"正常劳动管理"?

判断标准:扣薪制度是否"事前公开、事中执行、事后救济"。如果扣薪制度在工人入职时已告知、有书面规章制度、工人有异议可以申诉----这是正常管理。如果扣薪是老板的临时决定、规则不透明、工人无法申诉----这可能是"以扣薪为手段强迫劳动"。

(二)"合同违约金"----民事约束还是变相强迫?

在某些行业中,雇主以"培训费""中介费""违约金"等名义,要求工人在提前离职时支付高额赔偿----工人因无力支付而被迫继续劳动。这是否构成"限制人身自由"?

司法实践中的倾向:合理的违约金(如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不构成限制人身自由;过高的、与实际损失不匹配的违约金可能构成变相强迫。

辩护空间:如果违约金的设定依据了合法的劳动合同、金额与雇主的实际损失相当、且有争议解决机制----不应认定为强迫手段。

四、协助强迫劳动罪(第2款)----从犯的独立辩护路径

修正案八新增的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明知"----从犯的出罪关键

如果当事人只是提供了招募、运送等中性服务(如劳务中介介绍了工人、运输公司把工人送到工厂),而不知道接收方存在强迫劳动行为----不构成本罪。

"明知"的认定需要审查: - 当事人与接收方的关系(长期合作还是偶发业务); - 当事人是否到过工厂现场(是否看到工人被非法限制自由); - 当事人从业务中获取的报酬是否明显异常(是否高于市场价,暗示其"知情"); - 是否有工人向其求助或投诉。

辩护策略:如果当事人只是"应当知道"(过失)而非"确实知道"(故意),应当主张不构成本罪----因为本罪要求"明知"(故意),不处罚过失。

(二)角色切割----从"共同正犯"到"帮助犯"

即使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辩护律师仍可以通过"角色切割"降低其刑事责任: - 如果当事人只负责"招募"(招工时可能不知道会有强迫劳动),其罪责低于"管理"和"看守"; - 如果当事人是一次性的、被动参与的,其罪责低于长期性、主动性参与的; - 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强迫劳动行为,可以构成立功。

五、与相关罪名的精确区分

(一)与非法拘禁罪的关系

强迫劳动罪的"限制人身自由"与非法拘禁罪的"剥夺人身自由"之间存在程度差异: - 限制:在特定空间内的自由受限,但仍有一定活动范围(如"只能在厂区范围内活动,不能出大门")----这属于强迫劳动罪; - 剥夺:完全丧失人身自由(如被锁在小房间里、被捆绑)----这可能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

辩护策略: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只达到了"限制"的程度(工人可以在厂区范围内自由走动、可以打电话、可以会见亲属),应当仅适用强迫劳动罪----不应升格为非法拘禁罪。

(二)与强迫职工劳动罪(原刑法第244条)的历史对比

修正案八之后,原"强迫职工劳动罪"已不存在。但对于修正案八施行前(2011年5月1日前)的行为,仍适用旧法。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跨越了新旧法时间----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辩护价值:旧法要求"情节严重"才入罪,新法没有这一门槛。如果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且未达到"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旧法----不构成犯罪。

六、证据审查的三把利刃

(一)工人证言的稳定性审查

强迫劳动罪案件中,工人的证言是最重要的证据----但这种证据往往受多种因素影响: - 工人在案发时可能处于被解救的"亢奋状态",其陈述可能带有夸大成分; - 部分工人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索赔工资、索要赔偿),证言可能偏向"被强迫"; - 不同工人的陈述可能存在"交叉污染"----在被解救后的集体讨论中互相影响。

辩护策略:对每个工人的证言进行独立审查,制作"证言一致性对比表"----如果不同工人对同一事实的描述存在重大矛盾,应当质疑证言的可靠性。

(二)书面管理记录的辩护价值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工作制度公示----这些书证可以有力地反驳"强迫劳动"的指控: - 劳动合同上有工人的签字----说明劳动关系是自愿建立的; - 工资发放表显示工人按月领取工资----说明劳动是有偿的; - 考勤记录显示工人有休息日----说明不是无休止的强迫劳动。

(三)现场勘验的客观还原

工厂的现场环境----特别是门窗的封锁情况、宿舍的消防通道、工人的私人物品保管方式----是认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关键客观证据。辩护律师应当亲自到现场(或申请现场勘验),记录以下事实: - 窗户是否可以打开,打开需要什么操作? - 门锁是什么类型的,从内部是否可以打开? - 是否有紧急出口和消防通道? - 工人的手机是否被没收?

这些物理环境事实,往往比工人和管理者双方的"口头陈述"更有说服力。

八、罪与非罪的"灰色地带"----实务中最常见的五个场景

在我多年的执业经历中,强迫劳动罪的案件通常以下列五种场景呈现,每一种的辩护重点各不相同:

场景一:季节性用工中的"包吃包住"

农民工到异地打工,雇主提供了"包吃包住"----但食宿条件较差,工人想离开时,雇主要求"结算完食宿费才能走"。这构成"限制人身自由"吗?

辩护要点:食宿费是否事前约定的?如果是(如合同写明"提供食宿,提前离职需按日折算食宿费"),这是民事合同纠纷,不是刑事强迫。只有在雇主以"不合理的高额食宿费"变相要挟工人时,才可能上升到刑事层面。

场景二:学徒工制度中的"学成后离职"

传统行业中,师傅收学徒,要求"学满三年才能出师"。学徒在学艺期间,劳动成果归师傅所有,只领取少量生活补贴。"学满三年"的制度是否构成"强迫劳动"?

区分标准:学徒制度是"教学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果学徒确实在学艺(而非纯粹劳动)、有明确的教学计划、出师后可获得独立执业能力----这是合法的学徒制度,不是强迫劳动。反之,如果"学徒"只是廉价劳动力的代名词----每天都做"搬砖"等无需技能的工作----则可能涉嫌强迫劳动。

场景三:传销组织中的"劳动强迫"

传销组织中的成员被"上课"、被"培训"、被要求"拉人头"----虽然这些行为不完全等同于"劳动",但如果传销组织通过暴力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成员从事特定活动,可能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组织传销罪与强迫劳动罪的竞合。

辩护策略: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本身往往也是"受害者"----他们自己也是被洗脑后加入的。可以从"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角度进行从宽辩护。

场景四:家政服务中的"住家保姆"

住家保姆的身份证被雇主"保管"(名义上是为了办理相关手续),出入自由受到一定限制("晚上不要出门""出门要报备")。这种情况是否构成"限制人身自由"?

界限:住家保姆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和生活空间高度重合----"住在雇主家"本身就是职业特征。如果雇主的限制措施是出于"家庭安全"的合理考虑(而非限制人身自由)、保姆在休息时间可以自由外出、身份证在保姆要求时可以取回----这属于正常雇佣管理,不构成强迫劳动。

场景五:服装厂"压一个月工资"的行业惯例

在服装、电子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普遍存在"压一个月工资"(即本月工资下月发放)的做法。这种行业惯例是否构成"以工资为手段限制工人离开"?

结论:行业内普遍的"工资结算周期"不构成限制人身自由----这是正常的经济管理手段。但如果雇主在工人提出辞职后,以"压的工资不给了"作为要挟,阻止工人离职----这就可能跨入刑事领域。

九、国际视角:ILO第29号公约与中国刑法

强迫劳动罪的立法并非中国独有----它是对国际劳工组织(ILO)第29号公约《强迫劳动公约》的国内法回应。中国已于2022年批准了该公约。

(一)ILO公约的核心定义

第29号公约将"强迫或强制劳动"定义为:"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提供的一切劳动或服务。"

这一国际法定义包含三个要素: - 以惩罚相威胁; - 非自愿; - 劳动或服务。

与中国刑法第244条相比,ILO的定义更宽泛----它不仅要求"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还包括"以惩罚相威胁"----这比中国刑法多了一层"经济和法律惩罚"的维度。

(二)对辩护工作的启示

ILO公约的宽泛定义,使得中国在解释"强迫劳动"时可能受到国际法的影响。辩护律师应当注意: - 中国法律对"强迫劳动"的定义比国际法窄----应当严格按中国刑法解释; - 如果控方援引国际公约来"扩大解释"强迫劳动----应当予以反驳:中国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不得以国际公约为由扩大刑罚范围; - 但对于确实涉及国际强迫劳动产业链的案件(如跨国人口贩卖强迫劳动),要注意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特殊程序。跨境强迫劳动案件往往涉及多国执法机构协作取证----中方接受外方移交的证据,其合法性(取证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要求)、证据形式(是否符合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和翻译准确性(是否经过法定翻译机构的认证)都需要辩护律师进行严格审查。程序瑕疵的跨境证据同样应当被排除。

(三)批约对中国国内法的长远影响

中国批准ILO第29号公约后,理论上需要在国内法中进一步落实公约义务。这可能导致未来"强迫劳动"的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软化"----不再严格限于"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三种手段,而是扩展至"以惩罚相威胁"的更宽泛范围。

辩护律师应当保持关注:如果未来司法解释在公约影响下扩大"强迫劳动"的认定范围----应当及时从"罪刑法定"原则进行阻击。刑法的修改应当通过立法程序(刑法修正案),而不是通过司法解释或公约影响来"事实上修法"。

十、量刑辩护的核心要点

(一)"情节严重"的门槛辩护

修正案八将"情节严重"从入罪条件变为升格条件----这意味着:如果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情节严重"的常见认定标准包括: - 强迫多名工人(通常指三人以上); - 长时间强迫劳动(通常指数月以上); - 使用严重暴力手段(致人轻伤以上); - 强迫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 造成工人自伤、自杀等严重后果。

辩护策略:逐一审查上述各点,确保没有一个被"虚增"----例如,控方说"强迫八名工人",但实际上其中五人是自愿的(有合同、有签字、有投诉渠道),只有三人涉嫌被强迫----不能将"八"认定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

(二)初犯、偶犯的从轻价值

强迫劳动罪案件的当事人通常是小型工厂的老板或管理者----很多人是初犯,之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这一"初犯"身份在量刑时应当被充分重视。

(三)认罪认罚的实操难点

强迫劳动罪中,认罪认罚面临一个特殊的困境:当事人愿意认"管理不当",但不愿意认"故意强迫"。这种"半认"状态,是否能享受认罪认罚的全部从宽幅度?

实务实操:如果当事人承认"客观上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如锁门、保管身份证),但不承认"主观上具有强迫劳动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部分认罪",从宽幅度会受到限制。辩护律师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这一法律后果,帮助其做出知情的选择。

终章:铁门内外的世界

老梁的案子,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了理想的结果。

我们提交了以下核心证据和论证: 1. 工人们的身份证确实由老梁统一保管,但有三份书面授权书----工人们在入职时签字同意"委托保管身份证至合同期满"; 2. 宿舍晚上锁门是事实----但消防通道和窗户均可从内部打开,锁门的目的是"防盗"(工厂曾三次被盗,有报警记录佐证); 3. 工资发放记录显示,所有工人都按月足额领取了工资(含加班费),没有任何拖欠; 4. 八名举报工人中的五人,在举报前三天才刚刚入职----其"被强迫"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5. 整个事件是劳务中介纠纷引发的----中介费未结清,中介怂恿工人集体举报。

检察院在审查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老梁的工厂恢复了生产。但他在看守所里待的那四十多天,已经让工厂濒临倒闭----订单丢了、客户跑了、工人散了。他回到工厂的第一天,站在空荡荡的车间里,久久没有说话。

这个案子让我思考了很多。强迫劳动罪的立法无疑是必要而正义的----黑砖窑的惨痛教训我们至今记忆犹新----但刑法的利剑,需要在"保护弱者"与"不过度干预市场"之间找到平衡。二十个人在一个偏僻的小工厂里工作,每天按部就班地打卡上下班----他们是真的"被强迫"了,还是只是在一个"不太舒适但可以接受"的环境里谋生?

答案取决于我们如何去审查那些"铁门"----它们是用来关人的,还是用来防小偷的?一个偏远厂区的锁、一个保险柜里的身份证、一个"压一个月"的工资制度----这些东西本身是中性的,它们的罪与非罪取决于"劳动者是否知道并同意"和"老板的管理目的是什么"。

而在我们国家的现实语境中,强迫劳动罪的正确适用还承载着更微妙的责任:既要保护底层劳动者不受虐待,又不能将每一个"条件艰苦、收入微薄"的中小企业都等同于罪案现场。毕竟,对于很多偏远地区的求职者来说,那个"被锁门"的工厂----也许只是他们能找到的、唯一愿意"包吃包住"的地方。

答案在细节。答案在现场。答案在那扇铁门的钥匙在谁手里。

而我们刑辩律师的职责,就是在每一个"铁门锁着"的时刻,推开那扇门,走进去,亲自看一看----门外是恐惧,还是安全感;门内是牢笼,还是庇护所。门内门外,法律的眼睛必须同样明亮。

(全文完)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笔者执业实践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当事人姓名及部分细节已作技术处理。关于强迫劳动罪的最新法律适用,可参阅《刑法修正案(八)》立法说明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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