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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强迫卖淫罪 - 强迫手段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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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强迫手段视角审视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是指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

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较为严重的罪名之一,强迫卖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较重。然而,由于强迫手段的认定较为复杂,且与组织卖淫罪、引诱卖淫罪等罪名存在交叉,该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强迫手段的认定存在问题,或者与其他罪名混淆,导致被告人被不当定罪或重判。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强迫卖淫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是否强迫卖淫"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强迫手段"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没有强迫卖淫"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强迫手段体系的重要性,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强迫卖淫罪辩护的核心在于强迫手段的全面审查。强迫手段是强迫卖淫罪定罪量刑的关键,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能否准确认定强迫手段,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强迫卖淫罪的辩护应当围绕强迫手段展开,构建强迫手段式辩护法:

强迫手段的认定----是否存在强迫手段,强迫手段是否成立

强迫手段的方式----强迫手段的方式是什么,是否属于强迫手段的表现形式

强迫手段的程度----强迫手段的程度如何,是否达到了强迫的程度

强迫手段的情节----强迫手段的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这四个方面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完整强迫手段体系。强迫手段认定是基础,强迫手段方式是核心,强迫手段程度是关键,强迫手段情节是标准。只有从这四个方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强迫卖淫罪典型案例,从强迫手段的视角,系统阐述强迫卖淫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强迫手段解读、证据审查、罪名区分、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强迫手段的认定:是否存在强迫手段

(一)强迫手段的概念与特征

强迫手段是指强迫他人卖淫的手段。

强迫手段具有以下特征:

强制性----手段具有强迫的性质

违背意志性----违背他人的意志

手段多样性----强迫的手段多种多样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强迫手段的构成要件

强迫手段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要件----行为人实施了强迫行为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强迫卖淫的故意

客体要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

1. 主体要件的审查

主体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强迫行为。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实施了强迫行为

区分"实施了强迫行为"与"未实施强迫行为"

审查主体要件的认定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强迫手段的相关证据

审查行为人的行为

分析强迫手段的认定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没有实施强迫行为。被告人只是引诱他人卖淫,没有强迫。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主观要件的审查

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强迫卖淫的故意。

辩护要点:

审查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

区分"故意"与"过失"

审查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主观上不是故意。被告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强迫卖淫,被告人没有强迫卖淫的故意。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强迫手段与引诱手段的区分

强迫手段与引诱手段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辩护要点:

审查是强迫手段还是引诱手段

区分"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卖淫罪"

审查区分的标准和依据

注意强迫手段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引诱卖淫,不是强迫卖淫。被告人只是以金钱为诱饵引诱他人卖淫,没有强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引诱卖淫罪,而不是强迫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强迫手段与组织手段的区分

强迫手段与组织手段的区分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辩护要点:

审查是强迫手段还是组织手段

区分"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

审查区分的标准和依据

注意强迫手段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只是组织卖淫,不是强迫卖淫。被告人只是组织他人卖淫,没有强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而不是强迫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张某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强迫多名女性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

辩护思路:

强迫手段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不构成强迫卖淫罪

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强迫卖淫

张某只是引诱卖淫

张某没有强迫卖淫的故意

主体要件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没有实施强迫行为

张某只是引诱他人卖淫

没有强迫的行为

不应当认定为强迫卖淫罪

主观要件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主观上不是故意

张某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强迫卖淫

张某没有强迫卖淫的故意

不应当认定为强迫卖淫罪

行为性质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只是引诱卖淫

张某只是以金钱为诱饵引诱他人卖淫

没有强迫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引诱卖淫罪,而不是强迫卖淫罪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引诱卖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二、强迫手段的方式:强迫手段的表现形式

(一)强迫手段方式的概念与特征

强迫手段方式是指强迫他人卖淫的具体方式。

强迫手段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多样性----强迫手段的方式多种多样

暴力性----很多强迫手段具有暴力性

隐蔽性----强迫手段往往较为隐蔽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强迫手段的具体方式

强迫手段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包括:

暴力手段----使用暴力强迫他人卖淫

胁迫手段----使用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卖淫

其他手段----使用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卖淫

其他方式----其他强迫方式

1. 暴力手段的认定

暴力手段是指使用暴力强迫他人卖淫。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使用了暴力手段

区分"暴力手段"与"非暴力手段"

审查暴力手段的认定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方式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强迫手段方式的相关证据

审查手段的性质和程度

分析强迫手段方式的认定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方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手段。被告人只是使用了胁迫手段,没有使用暴力。这种情况应当区分暴力手段和胁迫手段。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胁迫手段的认定

胁迫手段是指使用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卖淫。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使用了胁迫手段

区分"胁迫手段"与"非胁迫手段"

审查胁迫手段的认定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方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没有使用胁迫手段。被告人只是使用了引诱手段,没有使用胁迫。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暴力手段的表现形式

暴力手段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

殴打----殴打他人

捆绑----捆绑他人

伤害----伤害他人

其他暴力形式----其他暴力形式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暴力手段的表现形式

区分"暴力手段"与"非暴力手段"

审查暴力手段的认定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方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暴力手段。被告人只是推了对方一下,不是暴力手段。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暴力强迫卖淫。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胁迫手段的表现形式

胁迫手段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

威胁伤害----威胁伤害他人

威胁揭发隐私----威胁揭发他人隐私

威胁毁坏财物----威胁毁坏他人财物

其他胁迫形式----其他胁迫形式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胁迫手段的表现形式

区分"胁迫手段"与"非胁迫手段"

审查胁迫手段的认定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方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胁迫手段。被告人只是说了一些气话,不是胁迫手段。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胁迫强迫卖淫。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李某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迫多名女性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

辩护思路:

强迫手段方式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不构成强迫卖淫罪

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强迫卖淫

李某只是引诱卖淫

李某没有强迫卖淫的行为

暴力手段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没有使用暴力手段

李某只是推了对方一下

不是暴力手段

不应当认定为暴力强迫卖淫

胁迫手段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没有使用胁迫手段

李某只是说了一些气话

不是胁迫手段

不应当认定为胁迫强迫卖淫

行为性质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只是引诱卖淫

李某只是以金钱为诱饵引诱他人卖淫

没有强迫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引诱卖淫罪,而不是强迫卖淫罪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引诱卖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强迫手段的程度:是否达到了强迫的程度

(一)强迫手段程度的概念与特征

强迫手段程度是指强迫手段达到的程度,即是否达到了强迫的程度。

强迫手段程度具有以下特征:

程度性----强迫手段有程度之分

重要性----强迫手段程度直接关系到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复杂性----强迫手段程度的认定较为复杂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强迫手段程度的认定标准

强迫手段程度的认定标准是判断是否达到强迫程度的依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达到了强迫的程度

区分"达到强迫程度"与"未达到强迫程度"

审查强迫程度的认定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程度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强迫手段程度的相关证据

审查强迫手段的程度

分析强迫手段程度的认定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程度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达到强迫的程度。被告人只是引诱卖淫,没有达到强迫的程度。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强迫手段程度的判断因素

强迫手段程度的判断因素多种多样,包括:

手段的暴力程度----手段的暴力程度

手段的胁迫程度----手段的胁迫程度

对被害人的影响程度----对被害人的影响程度

被害人的反抗程度----被害人的反抗程度

其他因素----其他判断因素

1. 暴力程度的判断

暴力程度是指手段的暴力程度。

辩护要点:

审查暴力程度的高低

区分"严重暴力"与"轻微暴力"

审查暴力程度的判断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程度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暴力程度较低。被告人只是推了对方一下,暴力程度较低。这种情况没有达到强迫的程度,不应当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胁迫程度的判断

胁迫程度是指手段的胁迫程度。

辩护要点:

审查胁迫程度的高低

区分"严重胁迫"与"轻微胁迫"

审查胁迫程度的判断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程度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胁迫程度较低。被告人只是说了一些气话,胁迫程度较低。这种情况没有达到强迫的程度,不应当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强迫手段程度与罪名的关系

强迫手段程度与罪名的关系是:达到强迫程度的,构成强迫卖淫罪;未达到强迫程度的,可能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

辩护要点:

审查强迫手段程度与罪名的关系

区分"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审查强迫手段程度对罪名认定的影响

注意强迫手段程度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达到强迫的程度。被告人只是引诱卖淫,没有达到强迫的程度。应当认定为引诱卖淫罪,而不是强迫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王某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迫多名女性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

辩护思路:

强迫手段程度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的行为没有达到强迫的程度

王某只是引诱卖淫

没有达到强迫的程度

应当认定为引诱卖淫罪

暴力程度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暴力程度较低

王某只是推了对方一下

暴力程度较低

没有达到强迫的程度

胁迫程度方面:

我们提出,胁迫程度较低

王某只是说了一些气话

胁迫程度较低

没有达到强迫的程度

被害人反抗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害人没有反抗

被害人是自愿的

没有达到强迫的程度

应当认定为引诱卖淫罪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引诱卖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四、强迫手段的情节:是否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一)强迫手段情节的概念与特征

强迫手段情节是指强迫卖淫的情节严重程度,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强迫手段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性----强迫手段情节是法律规定的

严重性----强迫手段情节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

多样性----强迫手段情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强迫手段情节的种类

强迫手段情节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

强迫人数----强迫的卖淫者人数

强迫次数----强迫卖淫的次数

强迫对象----强迫的对象是否是未成年人等

强迫后果----强迫卖淫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其他情节----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 强迫人数的认定

强迫人数是指强迫的卖淫者人数。

辩护要点:

审查强迫人数的多少

区分"多人"与"少数人"

审查强迫人数的认定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情节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强迫手段情节的相关证据

审查强迫人数的多少

分析强迫手段情节的认定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情节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强迫人数较少。被告人只强迫了一两个人卖淫,人数较少。这种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强迫次数的认定

强迫次数是指强迫卖淫的次数。

辩护要点:

审查强迫次数的多少

区分"多次"与"少数几次"

审查强迫次数的认定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情节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强迫次数较少。被告人只强迫了一两次卖淫,次数较少。这种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强迫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区分"情节严重"与"一般情节"

审查"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注意强迫手段情节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这种情况不应当加重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

从轻减轻情节是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等。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区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审查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标准

注意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实操技巧:

收集从轻减轻情节的相关证据

审查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

分析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争取有利的量刑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强迫卖淫案,被告人赵某系某公民,被指控强迫卖淫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赵某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迫多名女性多次卖淫,情节严重,构成强迫卖淫罪,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思路:

强迫手段情节方面:

我们提出,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强迫人数和次数的认定有问题

赵某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不应当从重处罚

强迫人数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强迫人数较少

赵某只强迫了两三个人卖淫

不属于"多人"

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强迫次数方面:

我们提出,强迫次数较少

赵某只强迫了两三次卖淫

不属于"多次"

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从轻减轻情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赵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

赵某具有自首情节

赵某具有立功情节

赵某是初犯、偶犯

应当对赵某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赵某构成强迫卖淫罪,但考虑到赵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

五、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

分析强迫手段是否成立

分析是否可能构成更轻的罪名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申请进行相关鉴定等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强迫手段不成立、情节较轻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伤情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争取将重罪改为轻罪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罪名辩护

论证不构成重罪,只构成轻罪

反驳控方的重罪指控

提出具体的罪名认定意见

争取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5.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强迫手段式辩护法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强迫手段的视角对强迫卖淫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强迫卖淫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行为辩护"转向"强迫手段辩护",围绕强迫手段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强迫手段式辩护法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强迫手段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强迫手段认定、强迫手段方式、强迫手段程度、强迫手段情节四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强迫卖淫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强迫卖淫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强迫手段式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强迫卖淫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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