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律师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一个极为特殊的存在。它既不像故意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那样有着清晰可辨的行为边界和后果标识,也不像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那样有着明确的数额标准和主体限定。它的构成要件模糊、行为样态多样、证据形态隐蔽、社会舆论敏感----这些特征叠加在一起,使得该罪的辩护工作呈现出独特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从更深层次看,强制猥亵、侮辱罪处于刑法体系中一个微妙的位置:它保护的是公民的性自主决定权和人格尊严权,这两种权利的边界本身就充满了社会文化、道德观念和个体差异的交织。辩护律师在该罪案件中面对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认知、性别权力关系和道德评价的深层碰撞。如何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同时不被社会舆论的洪流裹挟,是该罪辩护的核心命题。
第一章:构成要件的多维解构----从"强制性"到"猥亵性"的双层审查
(一)"强制性"要件----暴力、胁迫与"其他方法"的边界划定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罪状描述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核心的行为手段要件。这一要件直接决定了行为是否落入该罪的规制范围,因此是辩护工作的首要审查对象。
暴力手段的认定相对明确----肢体上的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推搡、抓扯、按压、捆绑等,只要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即可认定为暴力。但实务中并非所有肢体接触都构成暴力。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区分:社交场合中出于亲密或玩笑性质的肢体碰触、争执中无意识的本能推搡、拥挤空间中不可避免的身体接触----这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肢体触碰,但远未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不应被纳入暴力的范畴。
胁迫手段的认定则更为复杂。胁迫的本质是对被害人意志的压制----使其因恐惧而不敢反抗。但恐惧的来源可以是多样的:明确的暴力威胁、职务或权力上的威压、经济利益上的胁迫、社会关系上的施压。辩护律师需要追问:胁迫的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被害人是否确实因胁迫而产生恐惧?恐惧的程度是否足以使其放弃反抗?在许多案件中,控方往往将当事人的任何言语施压行为都笼统归入"胁迫",辩护律师应当对每一个被指控为胁迫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其是否真正达到了压制被害人意志的程度。
"其他方法"是该罪手段要件中最模糊的表述,也是辩护争议最大的领域。司法解释和学理通说将"其他方法"解释为与暴力、胁迫程度相当的、能够使被害人难以反抗的手段----如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患病、智力障碍等状态实施猥亵。这一解释确立了"等质性"标准:其他方法必须与暴力、胁迫具有同等的压制反抗能力,才能满足强制性要件。
辩护律师在审查"其他方法"时,应当从两个维度展开分析:其一,被害人当时的状态是否确实使其丧失或显著减弱了反抗能力?其二,当事人是否明知或应知被害人的这一状态?如果被害人的醉酒程度仅是微醺而远未达到意识模糊的程度,则不能认为其丧失了反抗能力;如果当事人并不知晓被害人的智力障碍状况,则不能认为其利用了被害人的特殊状态。
(二)"猥亵性"要件----从道德评价到法律标准的转换
"猥亵性"是该罪行为内容要件的核心概念,也是辩护中最容易陷入道德评价陷阱的领域。在日常生活中,"猥亵"一词带有强烈的道德贬义色彩----任何令人不适的、有违社会礼仪的身体接触都可能被贴上"猥亵"的标签。但在刑法语境下,猥亵性的认定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标准,而非泛化的道德判断。
刑法学理对猥亵性的界定核心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被害人的性自主决定权,是否具有明显的性意味或性暗示。这一界定排除了两类行为的入罪可能:其一,不具有性意味的肢体接触----如社交场合的握手、拥抱、拍肩等礼仪性行为;其二,虽有性意味但在被害人自愿范围内进行的亲密行为----如恋人之间的身体亲密接触。
实务中最为棘手的是灰色地带----那些性意味不明显、社交性质与侵犯性质交织的行为。例如:在酒局中以"开玩笑"方式触碰他人身体的某些部位、在拥挤场所中有意的身体贴靠、在网络空间中发送具有性暗示的文字或图片。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猥亵,需要结合行为的具体方式、发生场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的感受和反应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辩护律师应当反对将该类灰色地带行为简单粗暴地归入猥亵范畴,主张严格遵循性自主决定权侵害的标准进行认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猥亵与侮辱在该罪中是并列的行为样态。侮辱侧重于对人格尊严的贬损和侮辱,其性意味可能不如猥亵那样明显,但其对人格尊严的侵害程度同样需要达到刑法规制的门槛。在日常社交中发生的言语冒犯、讽刺嘲弄、轻微的肢体侮辱行为,不应被纳入刑事侮辱的范畴----刑法只规制那些具有严重人格贬损性质的行为。
(三)"强制性"与"猥亵性"的耦合关系----缺一则不构罪
一个极易被忽视但极为重要的辩护要点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强制性"和"猥亵性/侮辱性"两个要件。仅有强制性而无猥亵性----如纯粹的肢体暴力行为但不涉及性自主决定权的侵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名,但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仅有猥亵性而无强制性----如双方自愿范围内的亲密行为----则根本不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应当对控方的指控进行双要件审查: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强制性和猥亵性?实务中,控方往往侧重于证明行为的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要么只论证行为的强制性质而未充分证明其猥亵性质,要么只论证行为的猥亵含义而未充分证明其强制性程度。辩护律师应当敏锐捕捉这种要件证明的不完整性,主张控方未能完成全部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
第二章:主观故意的精细审查----从概括故意到特定意图的区分
(一)猥亵故意的认定标准----明知与意欲的双层结构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猥亵或侮辱的故意。这一故意的内容包括两个层面:认识层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猥亵或侮辱的性质;意志层面----行为人有意实施该行为,即对其猥亵或侮辱性质的行为持追求或放任态度。
实务中,认识层面的争议尤为突出。当事人经常辩称自己"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猥亵""以为只是在开玩笑""没有意识到对方会感到被侵犯"。这种辩解的实质是对猥亵故意的认识要素的否定。辩护律师应当区分三种情形:其一,当事人确实缺乏对行为猥亵性质的认知----如文化背景差异导致对肢体接触含义的理解不同、社交习惯使当事人对某些行为的冒犯性缺乏敏感度。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缺乏猥亵故意,不构罪。其二,当事人明知行为的猥亵性质但声称不知----这是事后辩解,需要结合行为当时的全部情境进行判断。如果行为的性意味极为明显(如直接触碰他人隐私部位),则当事人"不知"的辩解难以成立。其三,当事人对行为的性质存在模糊认知----行为本身处于猥亵的灰色地带,当事人也未必能清晰界定其性质。这种情形下,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对于性意味不明显的行为,不能苛求行为人具有精确的猥亵认知;在模糊地带,刑法的归责应当保持审慎。
(二)侮辱故意的特殊认定----贬损人格的明确意图
侮辱故意与猥亵故意有所不同。侮辱故意的核心是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意图----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降低被害人在社会评价中的尊严地位,并有意识地追求这一结果。在日常社交摩擦中,言语上的冒犯、讽刺甚至辱骂并不少见,但并非所有冒犯性言语都构成刑事侮辱。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言语或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严重的人格贬损性质?其目的是否是降低被害人的社会评价和尊严地位?还是仅仅是情绪发泄、社交冲突中的本能反应?刑法规制的侮辱应当是那些具有严重人格贬损性质且具有明确侮辱意图的行为,而非泛化的社交冒犯。
(三)意外事件与过失行为的排除----无故意则无此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不存在过失犯罪的形态。如果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猥亵或侮辱的效果,但行为人主观上完全没有猥亵或侮辱的意图,则属于意外事件或过失行为,不构成该罪。
典型的意外事件情形包括:在拥挤空间中无意触碰他人隐私部位、在急救或施救过程中必要的身体接触被误解为猥亵、在正常社交互动中因判断失误而产生的冒犯行为。这些情形下,行为人既无猥亵的认识也无猥亵的意志,缺乏故意犯罪的全部主观要件。
过失情形更为微妙----行为人应当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猥亵性质但因疏忽而未意识到,或者行为人本无意侮辱但因轻率而实施了客观上具有侮辱效果的行为。由于该罪不规制过失行为,这些情形同样不构罪。辩护律师应当将意外事件和过失行为作为无罪辩护的重要论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论证当事人主观上缺乏猥亵或侮辱的故意。
第三章:证据体系的逐项审查----从言词证据到电子证据的全面质证
(一)被害人陈述----该罪证据体系的核心与软肋
强制猥亵、侮辱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往往是控方证据体系的核心支柱。由于该罪的行为多发生在私密空间、缺乏第三方在场见证,被害人的陈述常常是唯一能够直接描述行为过程的证据。这一特征使得被害人陈述的审查成为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维度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全面质证:陈述内容的逻辑连贯性----被害人对事件经过的描述是否前后一致、细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逻辑矛盾或不合常理之处;陈述与客观证据的印证关系----被害人的陈述是否能与现场监控、通讯记录、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还是在关键细节上与客观证据冲突;陈述的稳定性----被害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的陈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随时间推移而不断"丰富"细节、加重行为描述程度的倾向;陈述的动机分析----被害人是否有报复、泄愤、获取利益等非如实陈述的动机,其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前矛盾或利益冲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害人陈述虽然具有核心证据地位,但其证明力不应被绝对化。被害人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其陈述具有天然的倾向性----这并非对被害人诚信的质疑,而是对人性正常反应的客观认知。在高度情绪化的案件中,被害人对事件的感知、记忆和表述可能受到恐惧、愤怒、羞耻等强烈情绪的干扰,导致陈述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辩护律师应当主张:被害人陈述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定案,不能仅凭被害人陈述孤证定罪。
(二)证人证言----旁观者视角的价值与局限
该罪案件中,证人证言的价值取决于证人与事件的时空关系。在场目睹行为过程的证人证言具有直接的证明价值,但实务中在场证人极为罕见----猥亵行为多发生在私密空间。更多的是事后证人----听闻被害人讲述、观察被害人事后情绪状态、了解当事人与被害人先前关系的人。这些证人的证言虽然不能直接证明行为本身,但对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性质、行为发生的场景和背景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证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否可能导致证言偏向被害方;证人听闻的被害人陈述是否为原始陈述还是经过多次转述后的版本;证人观察到的事后情绪反应是否确实可以归因于被猥亵事件而非其他原因。
(三)电子证据----通讯记录与网络行为的新维度
在当代社会,大量猥亵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通过通讯软件发送具有性意味的文字、图片、语音,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虚拟的亲密接触。这些行为留下了电子证据痕迹,成为该罪证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角度审查电子证据:证据的提取和固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取证的技术规范和法律程序要求;证据的完整性是否得到保障----通讯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选择性提取导致上下文被割裂的情形;证据的关联性是否明确----被提取的通讯内容与指控的猥亵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联,还是属于正常的社交对话被断章取义。
一个尤为重要的辩护维度是:网络空间中的言语行为是否构成"强制"。在线发送的性暗示文字或图片,虽然可能令人不适,但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关闭对话、屏蔽发送者、退出网络空间等方式避免继续接触。在这种情形下,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是一个需要认真审查的问题----如果被害人并非被迫接受而是自愿继续对话,则行为的强制性要件可能无法满足。
(四)鉴定意见----伤情与心理评估的证据价值
猥亵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伤情鉴定和心理评估报告是该罪证据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伤情鉴定方面,辩护律师应当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标准;伤情与被指控的猥亵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伤情是否确实由猥亵行为造成,而非由其他事件或先前存在的健康问题导致。
心理评估方面,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心理创伤的评估具有高度的主观性和专业性,不同评估工具和评估标准可能得出差异较大的结论。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评估方法的科学性、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并关注一个关键问题:心理创伤是否确实由被指控的特定猥亵行为引起,而非由被害人的先前经历、生活环境或其他压力因素综合导致。
第四章:行为定性的争议领域----从灰色地带到罪名边界
(一)醉酒状态下的猥亵----"利用"与"趁"的语义辨析
醉酒状态下的猥亵是该罪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被害人在醉酒后反抗能力下降,当事人趁机实施猥亵行为。这里的法律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是否"利用"了被害人的醉酒状态,还是被害人的醉酒仅仅是行为发生的背景条件?
"利用"意味着当事人明知被害人醉酒且反抗能力减弱,并有意将被害人的这一状态作为实施猥亵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本身也处于醉酒状态,其对被害人醉酒状态的认知和利用意图可能因自身醉酒而受到影响----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在双方均醉酒的情境下,当事人是否具备完整的猥亵故意和利用他人醉酒状态的明确意图,需要更为审慎的判断。
另一种辩护思路是:区分"趁"与"利用"。趁被害人醉酒状态实施猥亵,虽然道德上可谴责,但法律上是否构成"利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取决于当事人对被害人状态的有意利用程度。如果当事人并非有意选择在被害人醉酒时实施行为,而是偶然的情境碰合,则行为的强制性程度可能不足。
(二)职场权力关系中的猥亵----权力胁迫与自愿服从的区分
职场中的权力不对等关系使得猥亵行为的认定极为复杂。上级对下级的肢体接触、言语暗示,是否构成"胁迫"性质的强制猥亵?下级在权力威压下的沉默或配合,是否意味着"自愿"?
辩护律师需要厘清两个层面:其一,权力威压是否达到了"胁迫"的程度----上级的职位权力本身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胁迫,只有当上级以具体的威胁手段(如威胁降职、辞退、扣减薪酬等)迫使下级接受猥亵行为时,才构成胁迫性质的强制猥亵。其二,下级的配合是否反映了真实的意志----如果下级仅仅出于职场礼仪的忍让或对上级权威的本能服从而未明确反抗,其沉默并不等同于自愿同意。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对于权力关系中的肢体接触行为,需要审查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猥亵性质、当事人是否使用了具体的胁迫手段、被害人是否在真正的恐惧意志压制下放弃了反抗,而非简单地将一切职场权力不对等情境下的肢体接触都纳入强制猥亵的范畴。
(三)网络空间猥亵----虚拟行为的刑法归责边界
网络空间中的猥亵行为认定面临根本性的困境:虚拟空间中的行为是否满足"强制性"要件?行为人通过通讯软件、社交平台发送的性暗示内容,是否构成"猥亵"?
辩护律师应当从两个维度提出质疑:其一,强制性维度----在网络空间中,被害人具有主动退出、屏蔽、举报的技术手段,行为人的性暗示信息虽然可能令人不适,但并不具有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强制力。其二,猥亵性维度----文字、图片的性暗示是否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猥亵?猥亵的传统定义侧重于对他人身体的直接侵犯,而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并不涉及对身体的物理接触。将猥亵概念扩展到虚拟空间,是否超出了该罪构成要件的本来含义?
当然,2021年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已经明确了网络猥亵的入罪路径,司法解释也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辩护律师的论证不应当完全否定网络猥亵的可罚性,而是应当主张:网络猥亵的认定标准应当与物理空间猥亵有所区分----特别是在强制性要件方面,应当设定更为严格的认定门槛。
第五章:程序辩护----从立案到审判的全流程审查
(一)立案阶段的程序审查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立案标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部分案件中,公安机关仅凭被害人的单方陈述即予立案,缺乏初步证据的支撑。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证据支撑,而非仅凭被害人的控告即启动刑事程序。对于证据明显不足、行为性质尚不清晰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立案阶段即提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意见。
(二)侦查阶段的程序保障
该罪侦查中的程序违法风险主要集中在言词证据的获取环节。被害人陈述的取证环境是否适当----是否在安全、私密的环境中进行,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当事人供述的获取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疲劳审讯、诱供、指供等情形;证人的证言获取是否遵循了单独询问、如实记录的程序规范。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程序违法的异议,申请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在该罪案件中,言词证据占主导地位,一旦关键言词证据因程序违法被排除,控方的证据体系可能面临崩塌。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契机
审查起诉阶段往往是该罪辩护取得突破的关键节点。辩护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交详尽的书面意见,围绕构成要件不完备、证据链不完整、行为定性存疑等核心问题展开论证。特别是,对于行为处于灰色地带、被害人陈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当事人主观故意认定存在争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不起诉决定。
第六章:量刑辩护的精细博弈----从基准刑到刑罚裁量的全链条
(一)基准刑的准确确定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该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律师首先应当确定案件适用的是基本刑档还是加重刑档----这直接决定了量刑的起点范围。
对于加重刑档的适用,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聚众"是否确实成立----参与人数是否达到三人以上,各参与人的行为是否均构成猥亵;"公共场所"是否确实成立----行为发生地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行为是否确实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其他恶劣情节"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司法解释对恶劣情节的列举是否涵盖了本案的具体情形。
(二)法定从宽情节的全面运用
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认定和运用是量刑辩护的基础工作。辩护律师应当逐一审查:当事人是否在未被发现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承认行为;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了行为的全部事实而非选择性供述;是否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等立功情形。
在强制猥亵、侮辱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有一个特殊考量----当事人主动投案往往伴随着对行为性质的争议:当事人可能承认发生了肢体接触但否认该接触具有猥亵性质。这种"承认行为但不承认构成犯罪"的情形是否构成自首?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只要当事人如实供述了行为的客观事实,即使其对行为性质的法律评价持有异议,也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三)酌定从宽情节的深度挖掘
该罪案件中,以下酌定情节对量刑影响重大: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熟人关系中的猥亵与陌生人猥亵在行为恶劣程度上存在差异,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关系背景对量刑的参考价值;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和赔偿情况----是否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是否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的态度----是否接受了当事人的赔礼道歉、是否出具了谅解书;行为的具体方式和程度----轻微的肢体触碰与严重的暴力猥亵在量刑上应有明显区分。
一个尤为重要的酌定情节是:被害人在事件中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或促发因素。虽然被害人的过错不能成为猥亵行为的正当化理由,但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如果被害人的某些行为(如主动挑衅、过度亲密的社交行为等)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促发作用,这一因素应当在量刑时作为酌定考量----并非减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是对整个事件的责任分配进行更公平的评估。
(四)民事赔偿与刑事量刑的联动
在强制猥亵、侮辱罪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量刑从轻具有显著的实务效果。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协调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民事赔偿和谅解事宜。但需要注意:民事赔偿不应被视为"花钱买刑",而是当事人承担责任、修复损害的真诚表现。辩护律师应当将赔偿行为与悔罪态度、对被害人实际损害的弥补等情节联系起来,构建一个综合性的量刑从宽论证体系。
第七章:从个案公正到制度反思----辩护的深层价值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辩护工作,不仅仅是为个案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技术操作,更具有深层的制度反思价值。该罪的构成要件模糊性、行为边界的不确定性、社会认知的敏感性,都呼唤着更为精细化的司法适用标准和更为审慎的刑法归责逻辑。
辩护律师在该罪案件中的使命,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推动这种精细化进程:让"强制性"的认定不再泛化----不是所有令人不适的行为都具有压制反抗的强制力;让"猥亵性"的判断回归法律标准----不是所有道德上可谴责的肢体接触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猥亵;让主观故意的审查更加严格----不能以事后评价替代行为时的真实认知;让证据标准不再降低----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不应被绝对化,孤证定案的危险应当被警惕。
将社会道德的直觉反应与刑法的理性判断区分开来,将被害人的真实损害与情绪化的诉求扩大区分开来,将当事人的应受惩罚行为与灰色地带的不当行为区分开来----这些区分工作是刑辩律师在该罪案件中最为核心的专业贡献。每一个成功的区分,都在为刑法的公正适用积累经验,都在为社会对性自主决定权和人格尊严权的保护确立更为清晰的边界。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