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8篇: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三类型辩护体系:枉法追诉·枉法不追诉·枉法裁判的差异化抗辩
引言:徇私枉法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特点
徇私枉法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是渎职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该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是一种特殊的渎职犯罪,其特殊性在于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表现为三种不同的类型:枉法追诉、枉法不追诉、枉法裁判。该罪的设立旨在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徇私枉法罪的辩护特点:
主体特定---- 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范围相对特定
行为类型多样---- 包括枉法追诉、枉法不追诉、枉法裁判三种类型
主观要求严格---- 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发生领域特殊---- 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司法权的行使
证据认定复杂---- 徇私、徇情的动机难以证明,枉法的认定也存在争议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难分---- 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的界限难以区分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徇私枉法案件应当建立"三类型辩护体系",根据徇私枉法的三种不同类型(枉法追诉、枉法不追诉、枉法裁判),分别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第一种类型:枉法追诉型徇私枉法的辩护
(一)枉法追诉的认定
枉法追诉,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行为。
枉法追诉的特征:
对象是无罪的人---- 被追诉的人实际上是无罪的
主观上是明知---- 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对方是无罪的人
行为是使他受追诉---- 采取追诉措施,使对方受到刑事追诉
动机是徇私、徇情---- 出于私情、私利的动机
常见的枉法追诉情形:
明知他人无罪而立案侦查---- 明知他人没有犯罪事实,仍然立案侦查
明知他人无罪而采取强制措施---- 明知他人没有犯罪事实,仍然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明知他人无罪而起诉---- 明知他人没有犯罪事实,仍然向法院提起公诉
其他枉法追诉情形---- 其他使无罪的人受追诉的情形
黄金辩点一:被追诉的人实际上是有罪的,不是无罪的人,不构成枉法追诉型徇私枉法罪!
(二)"明知是无罪的人"的认定
"明知是无罪的人"是枉法追诉型徇私枉法罪的核心要件之一。
"无罪的人"的认定:
没有犯罪事实的人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人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人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明知"的认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无罪的人
有证据证明对方是无罪的人
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应当知道对方是无罪的人
注意:
"明知"是主观要件,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
不能仅凭结果来反推"明知",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是因为认识错误而追诉了无罪的人,不构成枉法追诉
黄金辩点二:司法工作人员不是明知对方是无罪的人,而是因为认识错误而追诉的,不构成枉法追诉型徇私枉法罪!
(三)"使他受追诉"的认定
"使他受追诉"是枉法追诉型徇私枉法罪的行为要件。
"受追诉"的范围:
立案侦查---- 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
采取强制措施---- 对无罪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 将无罪的人移送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对无罪的人提起公诉
其他追诉行为---- 其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诉的行为
注意:
"使他受追诉"包括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追诉行为
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环节的追诉行为,就可以构成枉法追诉
不要求最终被追诉的人被定罪判刑
黄金辩点三:没有实施使他人受追诉的行为的,不构成枉法追诉型徇私枉法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徇私枉法案
第二种类型:枉法不追诉型徇私枉法的辩护
(一)枉法不追诉的认定
枉法不追诉,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
枉法不追诉的特征:
对象是有罪的人---- 被包庇的人实际上是有罪的
主观上是明知---- 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对方是有罪的人
行为是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采取包庇措施,使对方不受刑事追诉
动机是徇私、徇情---- 出于私情、私利的动机
常见的枉法不追诉情形:
明知他人有罪而不立案---- 明知他人有犯罪事实,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明知他人有罪而撤销案件---- 明知他人有犯罪事实,不应当撤案而撤案
明知他人有罪而不起诉---- 明知他人有犯罪事实,应当起诉而不起诉
其他枉法不追诉情形---- 其他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情形
黄金辩点四:被包庇的人实际上是无罪的,不是有罪的人,不构成枉法不追诉型徇私枉法罪!
(二)"明知是有罪的人"的认定
"明知是有罪的人"是枉法不追诉型徇私枉法罪的核心要件之一。
"有罪的人"的认定: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
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注意:
"有罪的人"不要求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
"明知"是主观要件,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
如果是因为认识错误而没有追诉有罪的人,不构成枉法不追诉
黄金辩点五:司法工作人员不是明知对方是有罪的人,而是因为认识错误而没有追诉的,不构成枉法不追诉型徇私枉法罪!
(三)"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认定
"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是枉法不追诉型徇私枉法罪的行为要件。
"故意包庇"的表现形式: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隐匿、毁灭、伪造证明他人有罪的证据
通风报信---- 向有罪的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追诉
不立案、不侦查----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应当侦查而不侦查
撤销案件---- 不应当撤案而撤案
不起诉---- 应当起诉而不起诉
其他包庇行为---- 其他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的行为
注意:
"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包括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不追诉行为
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环节的包庇行为,就可以构成枉法不追诉
不要求最终被包庇的人完全逃脱追诉
黄金辩点六:没有实施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的行为的,不构成枉法不追诉型徇私枉法罪!
第三种类型:枉法裁判型徇私枉法的辩护
(一)枉法裁判的认定
枉法裁判,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枉法裁判的特征:
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行为发生在刑事审判过程中
主体是审判人员---- 犯罪主体是刑事审判人员
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
动机是徇私、徇情---- 出于私情、私利的动机
常见的枉法裁判情形:
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 故意歪曲、隐瞒事实,作出错误的裁判
故意违背法律作枉法裁判----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既违背事实又违背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
其他枉法裁判情形---- 其他枉法裁判的情形
黄金辩点七:不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而是因为认识错误或者工作失误导致裁判错误的,不构成枉法裁判型徇私枉法罪!
(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认定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枉法裁判型徇私枉法罪的核心要件之一。
"违背事实"的认定:
故意歪曲案件事实
故意隐瞒案件事实
故意采信虚假的证据
故意不采信真实的证据
其他违背事实的情形
"违背法律"的认定:
故意错误适用实体法
故意错误适用程序法
故意错误理解法律
其他违背法律的情形
注意: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是主观要件,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
如果是因为认识错误或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导致裁判错误,不构成枉法裁判
不能仅凭裁判结果错误就认定是枉法裁判,需要审查是否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黄金辩点八:不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是因为认识错误或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导致裁判错误的,不构成枉法裁判型徇私枉法罪!
(三)"枉法裁判"的认定
"枉法裁判"是枉法裁判型徇私枉法罪的结果要件。
"枉法裁判"的范围:
判决---- 枉法作出的判决
裁定---- 枉法作出的裁定
决定---- 枉法作出的决定
其他裁判---- 其他枉法作出的裁判
注意:
"枉法裁判"包括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情形
只要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裁判,都属于枉法裁判
不要求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只要作出了枉法裁判即可
黄金辩点九:没有作出枉法裁判的,不构成枉法裁判型徇私枉法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王某徇私枉法案
共同的辩护要点
(一)主体之辩: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等的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法院的审判人员
监管人员---- 监管机关的监管人员
注意: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黄金辩点十: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主观方面之辩:是否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徇私"的认定:
为了个人私利
为了亲友的利益
为了其他私人利益
"徇情"的认定:
为了个人私情
为了亲友的情面
为了其他私人感情
注意:
徇私、徇情是徇私枉法罪的主观要件,也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
如果没有徇私、徇情的动机,即使有枉法行为,也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徇情的动机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
黄金辩点十一:没有徇私、徇情动机的,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三)行为之辩:是否属于"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是徇私枉法罪的核心行为。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表现形式: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枉法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枉法不追诉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枉法裁判
注意:
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方式是法定的,只有上述三种情形
其他渎职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可能构成其他渎职罪
黄金辩点十二:不属于法定的三种徇私枉法行为的,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四)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1. 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发生领域不同---- 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滥用职权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
行为方式不同---- 徇私枉法罪有三种法定的行为方式;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更广泛
主观动机不同---- 徇私枉法罪要求有徇私、徇情的动机;滥用职权罪不要求有特定的动机
法定刑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法定刑比滥用职权罪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徇私枉法罪辩成滥用职权罪,量刑会轻很多。
2. 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 徇私枉法罪是故意,并且有徇私、徇情的动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
行为方式不同---- 徇私枉法罪是作为,积极地实施枉法行为;玩忽职守罪主要是不作为,消极地不履行职责
法定刑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法定刑比玩忽职守罪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徇私枉法罪辩成玩忽职守罪,量刑会轻很多。
3. 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发生领域不同---- 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行为方式不同---- 徇私枉法罪包括枉法追诉、枉法不追诉、枉法裁判三种;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有枉法裁判一种
法定刑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法定刑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徇私枉法罪辩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十三:行为符合其他渎职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渎职罪,不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五)情节之辩: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徇私枉法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徇私枉法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
"情节严重"的认定: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的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的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的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的
注意:
情节是否严重、特别严重,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
具体的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标准,需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认定
黄金辩点十四: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适用加重处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不适用更高档次的加重处罚!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主体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主体证据:
身份证明
职务证明
任职文件
职责证明
编制证明
审查要点:
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
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了具体案件的办理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主体身份
(二)主观方面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主观方面证据: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书证(信件、邮件、聊天记录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行为人是否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无罪的人或者有罪的人
审查行为人是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主观方面
(三)行为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行为证据: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书证(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有徇私枉法行为
审查徇私枉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审查徇私枉法行为属于哪种类型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徇私枉法行为
(四)结果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结果证据:
被追诉人的情况证明
被包庇人的情况证明
枉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造成的后果证明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造成了追诉无罪的人、不追诉有罪的人或者枉法裁判的结果
审查情节是否严重、特别严重
审查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结果
(五)"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徇私枉法案件往往也是"一对一"证据,即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是否有其他间接证据佐证
言词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言词证据是否稳定、一致
黄金辩点十五:只有"一对一"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取保候审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徇私枉法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主体身份,提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意见
审查主观方面,提出没有徇私、徇情动机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属于工作失误的意见
申请取保候审,争取不羁押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徇私枉法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主体、主观方面、行为、结果等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重点审查是徇私枉法还是工作失误
重点审查情节是否严重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徇私枉法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三类型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言词证据和书证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否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重点论述是徇私枉法还是工作失误
重点论述属于哪种类型的徇私枉法,以及情节是否严重
量刑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金辩点十六: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挽回损失
积极挽回徇私枉法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情节较轻
徇私枉法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动机相对较轻
徇私、徇情的动机相对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徇私枉法案件的特殊量刑情节:
情节较轻---- 徇私枉法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挽回损失---- 积极挽回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动机相对较轻---- 徇私、徇情的动机相对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争取
徇私枉法案件中,缓刑的争取也是辩护的重点。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徇私枉法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情节较轻,一般在基本犯罪的范围内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积极挽回损失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积极挽回损失
认罪悔罪态度好
注意:徇私枉法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积极挽回损失,认罪悔罪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定性争议:是徇私枉法还是工作失误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是某县公安局民警,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张某根据被害人的报案和伤情鉴定,对嫌疑人立案侦查。后经进一步侦查,发现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有问题,实际上不构成轻伤,于是撤销了案件。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起诉张某,认为张某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在立案时是根据被害人的报案和伤情鉴定,有合理理由怀疑嫌疑人是犯罪嫌疑人;(2)张某不是明知嫌疑人是无罪的人,而是因为伤情鉴定有问题才导致立案错误;(3)张某在发现伤情鉴定有问题后,及时撤销了案件,没有继续追诉;(4)张某的行为属于工作失误,不是徇私枉法;(5)张某没有徇私、徇情的动机;(6)建议宣告张某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不是明知嫌疑人是无罪的人,而是因为伤情鉴定有问题才导致立案错误,其行为属于工作失误,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决张某无罪。
辩护启示:徇私枉法罪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对方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并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如果是因为认识错误或者工作失误而追诉了他人,并且没有徇私、徇情的动机,就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明知"以及是否有徇私、徇情的动机,正确区分徇私枉法与工作失误。
(二)类型争议:是枉法裁判还是量刑不当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是某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过程中,李某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检察机关认为李某量刑畸轻,以徇私枉法罪起诉李某,认为李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是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的判决,量刑在法定幅度内;(2)李某不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而是因为对量刑的理解不同导致的;(3)量刑的轻重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只要在法定幅度内,就不属于枉法裁判;(4)李某没有徇私、徇情的动机;(5)建议宣告李某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的判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不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决李某无罪。
辩护启示:枉法裁判型徇私枉法罪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并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如果是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裁判,即使量刑偏轻或者偏重,也不属于枉法裁判。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以及是否有徇私、徇情的动机,正确区分枉法裁判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量刑争议:情节严重的认定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是某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过程中,王某因为收受了嫌疑人亲友的财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后经上级检察院纠正,重新起诉了嫌疑人。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起诉王某,认定情节严重。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构成徇私枉法罪;(2)但王某的徇私枉法行为被及时发现和纠正,嫌疑人最终被起诉和判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3)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在基本法定刑幅度内量刑;(4)王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5)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为王某的徇私枉法行为被及时发现和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在基本法定刑幅度内对王某从轻处罚。
辩护启示:徇私枉法罪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果徇私枉法行为被及时发现和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在基本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情节是否严重,正确适用量刑档次。
结语
徇私枉法罪是一种特殊的渎职犯罪,包括枉法追诉、枉法不追诉、枉法裁判三种不同的类型。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徇私枉法案件应当建立"三类型辩护体系",根据徇私枉法的三种不同类型,分别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枉法追诉型之辩---- 审查是否明知是无罪的人、是否实施了追诉行为、是否有徇私徇情动机等
枉法不追诉型之辩---- 审查是否明知是有罪的人、是否实施了包庇行为、是否有徇私徇情动机等
枉法裁判型之辩---- 审查是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是否作出了枉法裁判、是否有徇私徇情动机等
三种类型的徇私枉法行为各有特点,辩护策略也不同。同时,要注重主体身份、主观动机、行为性质、与其他犯罪的区分等共同辩护要点,以及证据审查、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和量刑辩护。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