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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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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引子:一段被反复播放的监控录像

2023年春天,一个年轻男人坐在我对面,低着头反复搓着自己的手。"她是我同事,那天部门聚会,我喝多了......我以为她是愿意的......"

案卷中的监控录像,我在律所会议室里反复看了不下二十遍。昏暗的KTV包厢里,约有七八个人。画面中,我的当事人小周(时年25岁,某互联网公司程序员)起身去洗手间,路过女同事小陈身边时,右手触碰了她的胸部,持续约1-2秒后收回。小陈立即推开他,起身离开包厢。整个过程不超过30秒。

但就是这30秒,改变了一切。

公安机关以强制猥亵罪立案。小周被刑事拘留,公司将其辞退,朋友圈将他拉黑。在看守所的第一夜,他问民警"这是不是治安拘留"。民警回答:"你涉嫌的是刑事犯罪。"

"30秒,刑拘。"他在会见室隔着玻璃对我说,眼泪在眼眶里打转,"律师,我真的不知道......我以为就是喝多了失态......"

这个案子,让我对第237条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醉酒、KTV、同事关系的交叉地带,"强制手段"与"酒后失态"的界限远比想象中模糊;而被害人的"事后感受"与行为人的"当时认知"之间的鸿沟,恰恰是辩护的起点。

一、罪名的三重加密:第237条的结构性解读

刑法第237条设置了三个相互嵌套的层次:

第一层:基本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拆解开来,四个核心要素: - 手段要素:"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关键词是"强制",即违背他人意志; - 行为要素:"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猥亵与侮辱各自独立; - 对象要素:"他人"(2015年修正案九由"妇女"改为"他人",男性入保护范围); - 主观要素: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他人意志。

第二层:升格构成----情节加重犯

第237条第2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升格的触发条件有三种:聚众、公共场所当众、其他恶劣情节。从五年以下直接跳到五年以上----相当于从"短期自由刑"跨越到"中期自由刑"。这一跨越的门槛,在实务中常常成为控辩双方最激烈的交锋地带。

第三层:特别规定----猥亵儿童

第237条第3款: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

该款在修正案十一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聚众猥亵儿童""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等加重情形,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二、"强制"与"自愿"之间----最核心的概念博弈

强制猥亵罪区别于一般猥亵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本质,在于"强制"二字。什么算"强制"?这是法庭上被反复争论的问题。

(一)"暴力"的实质审查

仅仅有"身体接触"不等于"暴力"。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应当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控方仅凭"被告人的手碰到了被害人的胸"这一事实,就认定存在"暴力"。但这里的"碰到"与"抓握""按压""撕扯"等具有压制性的行为,在暴力程度上存在本质区别。

以小周的案子为例,监控录像显示他的右手在触碰时的动作是"快速接触后立即收回",而非"持续按压或控制"。我们据此论证:这种瞬间接触不属于"暴力"----它没有压制小陈的反抗能力,小陈在他收手后即可自由离开(事实上她也确实这么做了)。

(二)"其他方法"的审慎认定

"其他方法"是一个兜底条款,通常指利用被害人醉酒、昏睡、精神障碍等状态进行猥亵。这里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 行为人制造了被害人的无反抗状态(如灌醉、下药):这属于典型"其他方法"; - 被害人自行处于醉酒状态,行为人趁机实施猥亵:是否属于"其他方法"存在争议。

在后一种情况下,辩护的核心是:行为人是否有"利用"醉酒状态的主观故意?如果被害人自己喝醉,在包厢里与同事互动正常,行为人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完全清醒"----那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利用醉酒强制猥亵"。

(三)"半推半就"的执法难题

这是强制猥亵罪证据审查中的终极难题。在很多场合----如酒吧、KTV、聚会----人与人之间的身体接触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模糊性。一个拥抱、一次搭肩、一个轻吻,在不同文化背景和个人感知下可能被解读为"示好"或"冒犯"。

辩护策略:如果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关系基础"----如前男女朋友、暧昧对象、长期同事----应当充分论证:当事人在何种关系背景下作出的"错误判断",其主观上是"误解了信号"而非"明知对方不愿意"。

三、修正案九的"他"----男性被纳入保护范围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37条的"妇女"改为"他人",这一字之差,意味着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被害人。

这一修改对辩护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同性猥亵"案件的前沿争议

修正案九施行后,出现了大量男性对男性的强制猥亵案件----多发生在监狱、看守所、学校宿舍等封闭环境。这类案件的证据特点与男女猥亵案件有显著不同:男性被害人通常不愿报案(羞耻感、社会压力),导致报案延迟、证据灭失;同时,男性之间的身体接触(如打闹、嬉戏、运动对抗)在日常生活中更为常见和"正常化",这使得"强制"的认定更加困难。

(二)辩护中的"受害人叙事"分析

修正案九还带来了一个意外的辩护困境:部分男性被害人报案时,将"事后后悔的性行为"重新定义为"被强制猥亵"。这种"叙事翻转"在男女案件中本就存在,在男性被害人身上更加隐蔽----因为女性的"不愿意"在主流叙事中更容易被采信,而男性的"不愿意"则更容易被忽略。

辩护律师的策略:不要简单地用"你当时为什么不说"来质问被害人(这会被认为是二次伤害),而是从客观证据----如聊天记录、监控录像、在场证人----中寻找"被害人当时的行为表现",以证明当时的情境并非"强制"。

四、"公共场所当众"----升格量刑中最激烈的战场

"在公共场所当众"是第237条第2款的升格条件之一。一旦被认定,法定刑从五年以下直接跃升至五年以上----这是一个质的飞跃。

(一)"公共场所"的界定

根据司法解释,"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馆、运动场、公共交通工具、KTV、酒吧等。

辩护要点:即使是"公共场所",如果其处于"非营业时段""封闭包间""仅特定人员可进入"的状态,其"公共性"可能被削弱。例如,深夜已打烊的KTV包间、只对会员开放的私人会所包间----虽然总体上属于"公共场所",但具体到案发时段/区域,其"公共性"显著降低。

(二)"当众"的认定----"可能被不特定人感知"说vs"实际被多人看到"说

这是最大的争议点。根据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精神,"当众"的判断标准是"可能被不特定人感知"----即使实际上只有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场,只要场所具有"可能被他人看到"的风险,即可认定为"当众"。

这一标准极为广泛,几乎将所有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猥亵行为都纳入"当众"的范畴。

辩护策略:论证"可能被感知"不等于"实际被感知"。如果在封闭包间、深夜无人时段、门已关上、无他人经过的情况下----"可能被感知"的概率接近零,不应认定为"当众"。这种论证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在部分案件中已经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三)"公共场所当众"认定中的"技术性降级"策略

如果不能完全否定"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可以采用"技术性降级"策略:承认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但论证"当众"的程度较低(如包间内、无其他人在场、时间极短),从而在量刑时获得减轻处理。

换言之,即使罪名和法定刑确定了,在同一量刑幅度内的"起点刑选择"仍然有操作空间----"公共场所当众"的程度高低,直接影响法官的量刑直觉。

五、证据战场:一对一证据的核心攻防

强制猥亵罪的证据构造,绝大多数是"一对一"----加害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对立。在这种结构下,证据的博弈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审查

被害人陈述是强制猥亵罪的核心证据。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 - 首次陈述的时间线:如果被害人在事发后数天甚至数周才首次向公安机关陈述,期间发生了什么?是否有他人教唆、影响? - 陈述内容的稳定性:不同阶段的陈述是否存在矛盾?细节是否一致?是否有"升级"现象(如最初说"碰了一下",后来变成"反复摸")? - 与客观证据的吻合度:监控录像、聊天记录是否与被害人陈述一致?

(二)"动机"审查----是否存在诬告动机?

虽然对性侵被害人进行"动机审查"在舆论上敏感,但在刑事辩护中这是必要的程序权利。当事人提出的诬告动机包括: - 感情纠纷后的报复(如分手后被诬告); - 职场纠纷中的利益冲突(如晋升竞争、绩效评定); - 经济纠纷(如借贷、赔偿谈判)。

重要提示:诬告动机的审查需要客观证据支持,不能仅凭当事人的单方陈述。没有客观证据的"动机猜测"不仅无效,还可能引起法官反感。

(三)监控录像----最有价值的客观证据

在KTV、酒吧、电梯、商场等场所发生的强制猥亵案件中,监控录像往往是最关键的客观证据。

辩护律师对监控录像的审查要点: - 录像是否完整(无剪辑、无断点); - 录像反映的情境是否支持"强制"(被害人的身体语言是否显示抗拒); - 行为前后双方是否有互动(如聊天、碰杯、搂肩----如果之前有互动,很难论证随后的身体接触就是"强制"); - 录像的时间轴是否有"时间缺口"(如录像显示两人单独相处了很长时间没有被记录)。

(四)酒后证言的可靠性挑战

强制猥亵案件中,双方饮酒的情况极其常见。酒精对证言可靠性的影响不仅是常识判断,更应当从以下专业角度进行分析: - 酒精对记忆的碎片化影响(酒后可能只记得部分片段,不记得前因后果); - 酒精对情绪感知的放大效应(酒后更容易将中性行为感知为"侵犯"); - "blackout"(记忆空白)现象----酒后可能出现短期记忆缺失。

六、与相关罪名的精准区分

(一)与强奸罪的楚河汉界

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包括强奸未遂)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奸淫目的"。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具有"企图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既遂或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目的仅限于"猥亵"(如触摸、拥抱、亲吻),则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辩护中的关键操作:从法定刑来看,强奸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明显重于强制猥亵罪(五年以下)。如果控方以"强制猥亵"起诉,而辩方发现证据显示行为人有"奸淫目的"的可能性----辩方应当如何抉择?答案取决于证据的充分程度:如果奸淫目的证据不充分,应坚持强制猥亵罪辩护;如果奸淫目的证据充分,则应在罪名不变的情况下推动量刑从轻。

(二)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界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分界线在于"强制手段"----无"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的单纯猥亵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而非刑事追诉。

辩护策略:这是最有力的"无罪辩护"方向----论证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应进入刑事程序,而应在行政程序中处理。在实务中,这一辩护的成功率取决于"身体接触的程度"和"对抗的强度"两个变量。

七、量刑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强制猥亵罪的基本刑为五年以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相当比例的案件最终能够实现缓刑。量刑辩护的核心在于以下几张牌的打法:

(一)谅解书的"黄金价值"

在强制猥亵罪案件中,被害人谅解书的价值远超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因为本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个人性自主权",被害人的原谅在某种意义上"恢复"了被侵害的法益。

实操技巧:取得谅解书的时机和方式需要精心设计。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宜直接联系被害人----这会被视为"干扰证人"。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检察机关或双方共同的中间人(如公司HR、社区调解员)传达歉意,协商赔偿方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谅解书的签署。

(二)认罪认罚的策略性运用

强制猥亵罪中,认罪认罚是一个"双刃剑"----认罪意味着承认"强制"要素,对当事人的社会声誉造成影响;不认罪则失去了认罪认罚的量刑优惠。

策略建议:如果客观证据(如监控)对当事人不利,应当建议认罪认罚,争取最优量刑方案;如果客观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如监控缺失、被害人陈述不稳定),则应当坚持无罪辩护的方向。

(三)"情节显著轻微"的非罪化路径

在某些极端轻微的案件中----如短暂的"咸猪手"行为----可以论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主张不构成犯罪。

这一辩护路径的成功率不高,但在以下情况下值得尝试: - 身体接触时间极短(1-2秒); - 接触部位非高度私密部位(如腰部、肩膀); - 行为人主动收手或道歉; - 被害人无明显反抗或受伤。

八、网络时代的"社会审判"与辩护策略的选择

强制猥亵罪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个"极易被舆论审判"的罪名。在#MeToo运动的全球影响下,性侵指控天然获得舆论的同情和支持----当事人在刑事程序尚未开始时,就已经在社会层面上被"定了罪"。

(一)舆论压力的双重效应

舆论压力对辩护策略的影响是深刻的。一方面,强大的舆论压力可能使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更加谨慎----即使证据薄弱,也不敢轻易作不起诉决定(担心被指责"放纵犯罪")。另一方面,舆论也可能反向影响被害人----被舆论推上"受害者宝座"的报案人,其陈述内容可能在舆论的"鼓励"下被不断强化和升级。

辩护律师的策略:不回避舆论,而是将"舆论压力"本身作为论证"程序公正必要性"的一个理由----正是因为舆论对被告人有偏见,法庭才需要更加严格地审查证据,确保判决不受舆论影响。

(二)"社死"提前的量刑价值

在强制猥亵案件中,当事人在被刑事追诉的同时,往往已经遭受了严重的社会制裁----被公司开除、被社交圈孤立、被亲友疏远。这种"社死"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刑罚,但在量刑时应当被法官知悉和适当考量----这体现了"刑罚之外的事实惩罚"的理念。

九、证人证言与电子证据的交叉审查

强制猥亵罪中,除了"一对一"的核心证据外,以下辅助证据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一)在场证人的证言

KTV包厢里的其他人、聚会上的同事、公交车上的乘客----这些在场证人的证言,往往能提供"强制"与否的关键佐证。

审查重点: - 证人是否真正"看清"了当时的情况?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特别是在嘈杂的社交场合中; - 证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否影响其证言客观性?同事、闺蜜的证言往往带有偏向性; - 证人的证言是在什么时间点作出的?最先到达现场的证人证言通常最可靠。

(二)事后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事发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如果被害人在事发后立即向朋友发送"我被摸了""他碰了我"之类的消息,这些"即时情感反应"往往被法院采信为"违背意志"的有力佐证。

辩护反证:如果当事人在事发后与被害人之间仍有正常的聊天互动----如讨论工作、开无伤大雅的玩笑----这可以论证被害人事后并未感到"被侵犯",从而削弱强制猥亵的指控基础。

(三)"反向聊天记录"----被害人主动联系当事人的证据价值

如果在事发后,被害人主动给当事人发消息、打电话、约见面,这是非常有力的反证----一个真正被强制猥亵的人,通常不会主动联系加害人。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这类证据。

十、醉酒后的"道德坍缩"与"刑事责任"的张力

强制猥亵罪案件中,醉酒是最常见的"场景因素"之一。但醉酒在刑法上的意义,需要精确把握:

(一)醉酒不能免责----但可以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我喝多了"不能成为无罪的理由。

但这不等于醉酒在辩护中毫无意义。醉酒对"主观故意"的影响是实质性的:一个严重醉酒的人,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显著降低的----这种降低虽然不能导致无罪,但可以导致"量刑上的从轻"。

更重要的是:醉酒可能使行为人对他人的"不愿意"信号产生错误认知----他可能将被害人的轻微抗拒或沉默理解为"半推半就",而非"明确拒绝"。这种错误认知并非辩护中的狡辩----它本身就是醉酒对认知能力的实质性影响。

(二)"酒后乱性"与"酒后失态"的界限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需要精确区分的是:当事人的行为究竟是"酒后趁机实施猥亵"(具有猥亵意图),还是"酒后行为失控、举止失当"(不具有针对性的猥亵意图)?

判断标准:看是否存在"选择性的、有目的性的"接触。如果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对特定人的特定部位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接触,这倾向于认定具有猥亵意图;如果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举止普遍失控----说话大声、打翻酒杯、东倒西歪、与多人发生身体碰撞----对特定人的接触可能是"失控行为"的一部分,而非"有针对性的猥亵行为"。

终章:30秒之后的漫长时光

小周的案子最终取得了相对理想的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提交了一份详尽的法律意见书:监控录像显示接触时间极短(1-2秒)、小陈离开包厢后小周没有追赶或纠缠、小周醒酒后多次向小陈道歉、公司内部调解中小陈也表示了谅解意向。核心论证是:小周的行为不具有"暴力性"----他的触碰是瞬间的、没有压制力的,更接近"酒后不当举止"而非"强制猥亵"。

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

小周恢复了自由,但他失去的工作、友情和名声已经回不来了。在取保候审的那段日子里,他瘦了二十斤,头发白了一小半。

这个案子让我深刻认识到: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最难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在保护被害人的同时,也为那些"酒后失态"的年轻人保留一条回头路。性犯罪的标签一旦贴上,就是终身的----而这个标签是否真的精准匹配于每一个被贴上的人,是需要辩护律师用全部的专业和良知去回答的问题。

KTV包厢里的30秒,定义了一群人的命运。它让小周失去了工作,让小陈在那个夜晚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不敢参加任何聚会。而我们的工作,就是让这个定义尽可能地接近公正----让醉酒后的失态不至于被等同于蓄意的侵犯,让真正受害者的声音被听见而不是被淹没,让每一个案件中的"强制"与"愿意"在证据的天平上被精确地称量。

这个尺度不好掌握。但我们必须尝试掌握它----因为这不仅关乎一个个案中当事人的命运,更关乎这个社会对"性自主权"的理解深度和对"刑事责任"的分配精度。在一个将"30秒"与"五年刑期"画上等号的世界里,刑辩律师是唯一被允许对这串等号进行复核的人。我们要做的,就是确保这道等号后面,不会少了任何一根称量的稻草。

(全文完)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笔者执业实践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当事人姓名及部分细节已作技术处理。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发布)。*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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