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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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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论:当服饰成为犯罪----一个承载着国家安全关切的特殊罪名

在刑法的宏大体系中,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是一个极为年轻的罪名----它于2015年由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迄今仅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历史。然而,这一罪名所承载的制度功能和法律命题,远非其条文文字的表面所能涵盖。它将刑事制裁的触角延伸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服饰穿戴这一原本属于私人自治的领域,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对衣着表达实施了前所未有的强力规制。

这一罪名的特殊之处体现在多个层面:从行为对象看,它规制的是服饰和标志----这些物品在通常的法律认知中属于私人生活的范畴,而非犯罪的典型载体;从立法目的看,它承载的是预防性反恐的立法思维----与其说是惩罚已经发生的恐怖活动,不如说是遏制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在社会层面的传播和渗透;从行为结构看,它要求强制与宣扬两个要素同时具备----单纯的强制穿戴(不涉宣扬内容)或单纯的宣扬行为(不涉强制穿戴)均不构成本罪。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该罪提出的独特挑战在于:在反恐这一具有最高政策敏感性的领域内,如何在保障国家安全与维护个人权利之间寻找司法平衡的精确刻度。本文围绕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证据审查和辩护策略,展开系统的分析和论证。

一、立法的时代背景----反恐刑法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的范式转变

要理解该罪的辩护逻辑,必须先理解其立法背景。2015年前后,国际反恐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以伊斯兰国为代表的极端组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人员招募,其中利用服饰和标志作为身份认同和思想传播工具的手段尤为突出。在中国境内,也出现了个别人员在公共场所穿戴具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象征意义的服饰和标志,造成社会恐慌和恶劣影响的事件。

刑法修正案(九)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系统性地增设了一系列反恐相关罪名----包括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以及本条规定的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这一立法模式体现了中国反恐刑法从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的范式转变。

理解这一立法背景对于辩护实践的意义在于: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充分认识到反恐立法的时代必要性和制度正当性,也要警惕预防性刑法在具体适用中可能产生的边界过宽问题----这种平衡的拿捏,正是该罪辩护中最具挑战性的专业课题。

二、"强制"的认定----从物理强制到精神强制的行为光谱

强制是该罪客观方面的第一个核心要素。它与强迫交易罪中的强迫、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之间既有共性也有差异,需要结合该罪的具体语境进行独立解释。

强制的行为方式光谱。从物理层面的直接强制----如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将服饰穿在他人的身上、强行将标志缝制或粘贴在他人的衣物上----到精神层面的间接强制----如以伤害本人或家属相威胁、以开除工作或断绝关系相要挟----强制的手段在轻重程度上存在显著差异。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涉案强制手段在光谱中的具体位置,对行为的危害程度作出客观评价。

强制与说服建议示范的界分。在反恐法治实践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在某些案例中,所谓的强制实际上是被害人在行为人长期思想影响下自愿穿戴的。辩护律师需要严格区分基于精神控制的强制与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前者虽然不具有物理强制的特征,但其对被害人意志自由的剥夺程度与物理强制相当;后者如果在根本上是被害人自主选择的结果,则强制不成立。

强制的程度与情节严重的关联。并非一切具有强制特征的行为都构成本罪----一个突然的拉扯、一次性的口头威胁、一个眼神的示意----这些极为轻微的强制行为,在综合评价中可能不足以支撑该罪的成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强制行为的程度进行详细的呈现----包括强制行为的具体手段、持续时间、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影响----来论证涉案强制行为的情节轻微,从而为不追诉或免刑创造条件。

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认定----服饰的符号意义与表达内容

该罪要求涉案服饰或标志具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这是该罪在客观方面的第二个核心要素,也是事实认定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

宣扬的内涵解析。宣扬是指通过展示、传播等方式,使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的思想、主张或立场为他人所知晓和接受。辩护律师在审查宣扬要素时,应当关注:涉案的服饰或标志是否确实承载了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的思想内容?某些服饰或标志虽然在特定文化或政治语境下与极端主义存在联系,但该联系是否为一般公众所认知----如果涉案的服饰仅对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士具有极端主义的符号意义,而对于普通观察者而言仅是一件普通的民族服装或宗教服饰,则宣扬的社会效果极其有限。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界定标准。并非所有激进的政治、宗教或社会主张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我国法律对这两个概念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恐怖主义要求行为具有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且旨在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极端主义则涉及以极端手段实现特定的政治、宗教或其他主张。辩护律师可以围绕涉案服饰或标志所传达的具体主张是否确实达到了这两个概念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展开精细的法律论证。

服饰的文化与宗教维度----避免文化误解的辩护论证。在某些案件中,涉案的服饰或标志实际上具有特定的民族文化或宗教传统背景----例如某些少数民族的传统服饰装饰、某些宗教派别的特定着装习惯----由于缺乏对这些文化背景的了解,执法和司法机关可能误将其认定为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服饰。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重要职责,是引入民族学、宗教学、人类学等领域的专家意见,向法庭全面展示涉案服饰和标志的真实文化含义,避免因文化误解而导致的错误定罪。

四、"服饰"与"标志"的范围界定----犯罪对象的辩护审查

该罪的行为对象被精确地限定为服饰和标志两类物品。辩护律师对这两类物品范围的审查,直接影响犯罪构成是否成立。

服饰的合理范围。服饰在通常语义上指穿着于人身的衣物和配饰----包括衣、裤、裙、帽、头巾、面纱、臂章、胸针等。但辩护律师需要注意两个扩展性问题:其一是半服饰物品----如背包、手提袋、手机壳等虽然不直接穿着于人身但同样具有展示效果的物品----是否属于该罪意义上的服饰?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对服饰进行狭义解释,仅在物品具有穿着于人身的功能时才属于该罪的对象。其二是电子化的服饰----如在社交媒体头像、游戏虚拟形象中使用的服饰图案----是否属于该罪的规制范围?这一问题在网络时代具有现实意义,辩护律师应当关注相关司法解释的空白和争议。

标志的合理范围。标志是指具有象征或识别功能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辩护律师需要审查:涉案的标志是否具有独立于服饰之外的标志功能----如果所谓的标志实际上只是服饰本身的花纹或装饰元素,不具有独立的标志意义,则不应当独立于服饰之外另行评价。标志的宣扬效果----涉案标志的大小、位置和视觉效果是否足以让不特定第三人识别和感知其宣扬内容;一个极小的、隐蔽的、不为人注意的标志图案,在客观上是否能够产生宣扬的效果。

五、主观要件----双重明知的证明与辩护

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同时具备两个层次的明知:一是明知涉案物品属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或标志;二是明知其行为属于强制他人穿戴该服饰或标志。

第一层明知的挑战----对宣扬内容的认知。在信息爆炸和多元文化交融的时代,普通人对服饰或标志是否具有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的内涵可能缺乏清晰的认知。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维度论证行为人不具备第一层明知:涉案服饰或标志的恐怖主义联系是否具有广泛的社会认知基础----如果该联系仅为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士所了解,则普通公众对其不知情具有合理性;行为人自身的文化教育背景、社会阅历和信息获取渠道----是否足以使其识别涉案物品的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内涵;行为人获取涉案物品的渠道和方式----如果行为人是在普通市场、网络购物平台等正常渠道购买的涉案物品,其对物品性质的不知情更为可信。

第二层明知的辨析----对强制性质的认知。在某些文化或宗教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服饰穿戴可能受到团体内部规则的约束----这种强制在团体内部可能被认知为传统或规矩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强制。辩护律师可以借助文化人类学的视角,帮助法庭理解涉案行为在行为人和被害人所属社群中的内部认知,避免以外部法律标准简单地套用于具有文化特殊性的行为模式。

六、证据辩护----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物品的司法认定

该罪案件中,一项关键的专业证据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对涉案服饰或标志是否属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作出的认定。辩护律师对这一认定的审查,是该罪证据辩护的核心。

认定主体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物品的认定,应当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或专业机构作出。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出具认定意见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授权和专业资质----非授权机构作出的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认定程序和标准的正当性。认定的作出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是否经过了集体讨论和专业评审、是否给予了涉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机会、认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否具有公开性和可操作性。如果认定程序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辩护律师应当质疑认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认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辩护律师可以引入服饰文化、宗教学、符号学等领域的专家意见,对认定意见的专业判断提出挑战----涉案服饰和标志是否确实具有认定意见所声称的宣扬内容?这些内容是否确实达到了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的严重程度?是否存在合理的替代性解释----例如涉案物品仅具有宗教或民族文化意义而非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的宣扬意义?

七、与关联罪名的界分----在反恐罪名群中的精准定位

该罪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多个反恐罪名存在密切关联,辩护律师需要准确把握各罪名之间的边界。

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界分。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该罪的核心行为是强制穿戴,以强制他人为手段、以穿戴服饰或标志为载体来宣扬;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核心行为是直接的宣扬----如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如果行为人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服饰的同时,自身也参与了宣扬资料的制作和传播,则两罪可能形成竞合关系。

与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分。该罪在行为方式上包括强制他人穿戴特定服饰----如果这种强制是在利用极端主义思想的框架内实施的(例如以宗教教法为名义强迫他人穿戴特定服饰),则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罪。辩护律师需要根据案件主导特征和证据充分程度,为罪名定性争取最有利的方向。

八、量刑辩护----从情节轻微到从宽处理的论证阶梯

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相较于刑法中的暴力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该罪的法定刑设置相对温和----这一立法选择本身就体现了对强制穿戴服饰这一行为危害性程度的适度评价。辩护律师应充分利用这一特征,在量刑论证中争取最轻的结果。

第一阶梯: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论证。如果强制行为极其轻微----如一次性的、短暂的、未造成任何实际影响的强制穿戴行为,且涉案服饰的宣扬效果极为有限----辩护律师可以主张根据刑法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相关规定,争取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阶梯:缓刑适用的积极争取。对于具有自首、坦白、积极悔罪、主动消除违法状态(如销毁涉案服饰、公开声明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划清界限)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全力争取缓刑的适用。该罪的非暴力特征和较低的法定刑,为缓刑的适用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制度空间。

第三阶梯:罚金刑的合理确定。辩护律师应当关注罚金数额与行为人经济能力之间的比例关系----过高的罚金对贫困的被告人可能造成毁灭性打击,应当主张罚金刑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原则。

九、程序辩护的特殊性----涉恐案件中的权利保障

该罪案件属于涉恐犯罪,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适用一系列特殊规则----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律师会见的特殊限制、证据保密制度的适用等。辩护律师在这些特殊程序规则中的核心任务,是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在合法的前提下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密切关注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是否获得了法定的批准手续、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在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转化程序是否规范、当事人的供述是否在充分的权利告知和自愿的状态下作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对于被标注为国家秘密而不能在法庭上公开质证的证据材料,应当审查该国家秘密的标注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以国家秘密为名义不当限制辩护权的实质问题。

十、辩护策略的综合运用----从对抗到对话

在反恐案件的特殊场域中,辩护律师的办案策略需要在对抗与对话之间寻求最优的平衡。纯粹的对抗性辩护----全面否定控方的一切指控和证据----在该罪案件中可能收效有限,因为在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认定这一核心问题上,法庭通常会给予行政执法机关和专门认定机构较大的尊重。

辩护律师更有效的策略可能是:在承认涉案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不挑战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基础事实)的前提下,将辩护重心集中于强制的轻微性、行为危害性的有限性以及量刑从宽的充分性上。这种对话性辩护策略,能够在承认国家安全关切正当性的同时,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司法宽容和合理量刑。在反恐刑法领域,辩护律师的成功不是体现在把有罪辩成无罪,而是体现在把重罪辩成轻罪、把实刑辩成缓刑----这种在高度紧张的政策空间内为个体争取公正待遇的能力,正是该罪辩护专业价值的最高体现。

结语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辩护,是一场在国家安全与个人权利、预防性立法与罪刑法定、文化多元与反恐统一之间的艰难平衡活动。辩护律师在每一个此类案件中的专业使命,既是在复杂的反恐法治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为公正的处理结果,也是在参与构建一个既能够有力遏制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又能够充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刑事法治体系。这条路既艰难又遥远,但正是在这样充满挑战的专业领域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时代价值和法治意义得到了最为本真和有力的彰显。

十一、以案论辩----辩护实践的典型场景剖析

案例一:文化服饰误读案。被告人马某是某少数民族地区的普通居民,在一次宗教节日活动中,按照当地传统习俗为家中未成年子女穿戴了特定图案的传统服饰。公安机关以该服饰上的图案与某国际极端组织标志高度相似为由,对马某以该罪立案侦查。辩护律师在代理该案时,从三个维度构建了核心辩护:其一,引入民族学专家的权威意见----详细论证涉案图案在该民族传统文化中的起源、演变和含义,证明其与极端组织标志之间的相似纯属巧合而非有意模仿;其二,论证被告人主观上绝无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意思----其穿戴行为是按照祖辈传承的传统在宗教节日进行的习俗性活动,具有完全正当的文化背景和善意的社会目的;其三,提出如果对这类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服饰图案进行刑事追诉,将严重损害民族文化传承和宗教自由保护。检察机关在审查全案证据后,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二:家庭内部强制穿戴案。被告人阿某在家庭生活中多次强迫其配偶穿戴特定样式的面纱和长袍----该面纱和长袍的样式与某极端主义运动所推崇的着装规范高度一致。辩护律师在代理该案时,核心论证方向包括:阿某强迫配偶穿戴的行为仅限于家庭内部空间----其配偶在家庭之外的公共场合并未穿戴该服饰,行为的公开性和社会影响极为有限;阿某的行为动机植根于其对特定宗教教义的极端化理解----其行为虽然依法构成犯罪,但在主观动机上区别于以传播极端主义为直接目的的故意宣扬行为;阿某在案发后真诚悔罪,主动参加了去极端化的教育转化项目,并公开表达了与极端主义思想彻底决裂的立场。法院综合考量以上因素,给予了较轻的刑事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十二、服饰文化的多样性保护----避免反恐扩大化的辩护责任

该罪的司法适用面临一个根本性的法治张力:一边是反恐工作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严格识别和坚决打击,另一边是对民族文化和宗教自由的基本尊重和保护。辩护律师在这一张力中的角色,是帮助法庭在个案中识别和排除那些被错误纳入该罪评价范围的具有正当民族文化或宗教背景的服饰行为。

辩护律师在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沟通时,可以适当引入以下论证框架:涉案服饰是否在某一民族或宗教群体中长期、稳定地使用并具有公认的文化意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应当为该文化传统保留必要的空间;反恐手段的比例原则----对具有文化模糊性的服饰的刑事追诉,是否与所追求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成比例----如果行政处罚或教育引导等较轻的手段能够达到同样的目的,则不应轻易动用刑事制裁。

十三、矫正可能性----去极端化教育在量刑中的特殊价值

该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可矫正性是一个具有特别司法价值的量刑因素。国家和地方层面设立的去极端化教育转化机制,为涉恐、涉极端主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供了一条回头是岸的制度通道。

辩护律师在量刑论证中,可以将被告人的以下可矫正事实充分展示给法庭:被告人是否具有接受去极端化教育的意愿和行动----是否主动参加了教育转化项目、是否在学习后表达了与极端主义思想决裂的真实意愿;被告人的家庭和社区环境是否支持其回归正常社会生活----是否有稳定的家庭关系和就业前景、所在社区是否具备接纳和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条件。通过在量刑论证中充分展示被告人的可矫正性,辩护律师可以为法庭提供适用缓刑或以其他非监禁方式处理的充分的社会政策依据和事实基础。

这一矫正可能性的论证,不仅是辩护策略的技术性运用,更体现了刑事辩护在反恐法治领域的深层价值----在打击和惩罚的同时,为那些可以被教育和改造的人保留回归社会的制度化通道。

十四、网络空间中的服饰标志传播----技术变革背景下的辩护新视野

在社交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全面普及的今天,该罪的实施手段正在经历从实体空间向网络空间的延伸。行为人通过社交平台发布穿着特定服饰的图片或视频、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向他人发送穿戴要求和示范图片、在群组中讨论和传播特定服饰标志的意义----这些网络行为是否可能被纳入该罪的评价范围?

辩护律师在处理涉网案件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问题:网络行为的强制程度----通过文字信息、语音消息或视频通话进行的穿戴要求,在强制性上是否达到了与实体空间中的暴力胁迫同等的程度?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距离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强制的心理压力。服饰标志在网络空间的宣扬效果评估----一张在私人聊天中发送的服饰图片与在公开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同一图片,在宣扬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根本性差异。网络交往中的双面性----行为人在网络空间发布的内容,究竟是强制他人穿戴还是仅仅展示自身穿戴----后者的行为性质更接近于自我表达而非强制他人。

面对这些网络时代的新问题,辩护律师需要既坚守该罪的基本法理----即坚持强制与宣扬两个核心要素的独立审查和严格证明----又能够灵活运用对网络交往特征的理解,帮助法庭在虚拟空间中准确还原和评价涉案行为的真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综合全篇而言,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辩护,是一项需要在反恐法制的严格性与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之间持续进行精细调适的专业工作。辩护律师在这条既狭窄又重要的法治通道中的每一次专业坚守,都在以个案的方式参与回答一个根本性的时代命题:在反恐的名义下,刑法应当如何既有力地保护国家安全,又审慎地守护自由----包括那些关于穿着什么、如何穿着的、看似微不足道却同样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

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这个特殊罪名领域中所能贡献的最为独特的专业价值。

在每一个个案中守护法治的边界,在每一个具体的罪名中实践专业的精神----这,就是刑事辩护的不变初心。

在每一个个案中守护法治的边界,在每一个具体的罪名中实践专业的精神----这,就是刑事辩护的不变初心。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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