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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战时临阵脱逃罪----临阵脱逃与战术撤退的区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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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临阵脱逃"这四个字,在军语里是很重的贬义词。一提到它,人们就会想到贪生怕死、胆小如鼠的逃兵形象。在很多人看来,军人在战场上就应该勇往直前、视死如归,只要后退就是逃跑,只要离开阵地就是脱逃。我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也规定了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作为一名办理过二十余起军职罪案件的辩护律师,我却深知这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战场是瞬息万变的,军人的每一个行动都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后退是为了更好地进攻,有的转移是为了保存有生力量,有的离开阵地是为了执行新的任务。如果简单地把所有离开阵地、后退转移的行为都认定为临阵脱逃,那不仅会冤枉无辜,也会束缚指挥员的手脚,不利于灵活机动作战。

我印象最深的是七年前在南部战区办理的那起案件:某部连长刘某,在一次登陆演习中,带领连队抢占了滩头阵地。但随后,"敌人"的反击非常猛烈,连队伤亡很大,弹药也快用完了。刘某观察了一下战场形势,发现如果继续死守阵地,全连都可能被"消灭",而且对整个战役也没有什么帮助。于是,他果断下令连队主动撤出阵地,转移到侧翼的一个高地上,从侧面打击"敌人"。结果,这一转移反而打乱了"敌人"的部署,为后续部队的进攻创造了条件。

但是,演习结束后,有人举报刘某临阵脱逃,说他没有接到命令就擅自放弃阵地。军事检察院以战时临阵脱逃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我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通过大量的战例和战术理论,论证了刘某的行为是战术撤退,不是临阵脱逃。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决刘某无罪。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要把临阵脱逃和战术撤退、战场避险、执行命令等相似行为区分开来。这些行为在客观表现上可能很相似,但在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用对比分析的方法,系统地谈谈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规范构造与司法困境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辩护,首先得搞清楚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明白它的规范含义是什么。

我研究过我军关于临阵脱逃问题的规定,发现它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早在红军时期,我军就有严厉的战场纪律。1930年的《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令》中,就明确规定了"临阵退却者枪毙"。那个时候,革命斗争非常残酷,军队的战斗力直接关系到生死存亡,所以对临阵脱逃的处罚非常严厉。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军的规定有所细化。一方面,仍然严厉打击故意临阵脱逃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开始区分不同情况,对于在战斗中被打散、负伤后撤等情况,不再按临阵脱逃处理。比如,1947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中,就强调了"一切行动听指挥",但没有简单地把所有后退都定为临阵脱逃。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草案)》中,第一次规定了临阵脱逃罪的概念。1981年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畏惧战斗,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这个条文做了一些修改,把"畏惧战斗"去掉了,直接规定"战时临阵脱逃的",放在了第四百二十四条。为什么要去掉"畏惧战斗"呢?我理解,主要是为了降低入罪的门槛,不需要再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畏惧战斗的心理,只要有临阵脱逃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当然,这也给我们的辩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从这个历史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什么呢?我认为有三点:第一,临阵脱逃罪的核心是"临阵"和"脱逃",必须是在战场上或者战斗状态下,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第二,这个罪名的成立,不要求必须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有脱逃行为就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是加重处罚;第三,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比较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因为它直接关系到部队的战斗力和战斗的胜负。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境

虽然刑法对战时临阵脱逃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起来却并不容易。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困境:

第一个困境是,"临阵"的范围不好界定。什么叫"临阵"?是必须在直接的战斗现场,还是只要在战区就算?是必须正在交火的时候,还是只要进入战斗状态就算?这些问题,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临阵"就是指在战场上,正在进行战斗的时候。也有人认为,"临阵"不仅包括正在战斗的时候,还包括部队已经进入战区,随时准备投入战斗的时候。还有人认为,"临阵"甚至包括部队接到作战命令,正在向战区开进的过程中。

对"临阵"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认定。如果理解得宽,入罪的范围就大;如果理解得窄,入罪的范围就小。

第二个困境是,"脱逃"的标准不好把握。什么叫"脱逃"?是只要离开战斗岗位就算,还是必须逃离部队?是只要后退就算,还是必须逃避战斗?这些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答案。

比如,一个战士在战斗中,因为受伤,自己下了火线,去后方找卫生员包扎。这算不算脱逃?再比如,一个班长,在战斗中,带着几个战士,主动转移到另一个阵地,继续战斗。这算不算脱逃?

第三个困境是,主观罪过不好证明。虽然刑法条文里去掉了"畏惧战斗",但临阵脱逃罪毕竟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逃避战斗的故意。但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怎么证明呢?

很多时候,公诉方就是根据行为人客观上离开了阵地,就推定他主观上有逃避战斗的故意。但这种推定是不是合理呢?不一定。因为离开阵地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为了执行新的任务,可能是为了更好地打击敌人,也可能是因为受伤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简单地根据客观行为就推定主观故意。

第四个困境是,与其他相似行为不好区分。比如,临阵脱逃和战术撤退怎么区分?和战场避险怎么区分?和执行命令怎么区分?这些行为在客观表现上可能很相似,但性质完全不同。如果区分不好,就可能把无罪的行为当成有罪来处理。

这些困境,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对比式辩护方法的提出

面对这些困境,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对比式的辩护方法。什么是对比式辩护方法呢?简单来说,就是把临阵脱逃和各种相似的行为放在一起,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从而说明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临阵脱逃,而是属于其他合法或者正当的行为。

我总结了一下,和临阵脱逃容易混淆的相似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战术撤退。也就是为了更好地消灭敌人,或者为了保存有生力量,而主动进行的战略战术撤退。这是一种正常的战术行动,不是临阵脱逃。

二是战场避险。也就是在战场上,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紧迫的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这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犯罪。

三是执行命令。也就是根据上级的命令,撤出阵地或者转移到其他地方。这是军人的天职,当然不构成犯罪。

四是因战负伤。也就是在战斗中受伤,不得不离开阵地去治疗。这是正常的,不能按临阵脱逃处理。

五是被打散失联。也就是在战斗中被敌人打散,和部队失去联系,不得不暂时离开战场。这种情况也不能按临阵脱逃处理。

这五种行为,都和临阵脱逃有相似之处,都可能表现为离开战斗岗位、后退或者转移,但它们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把当事人的行为和这几种行为进行对比,看看它更符合哪一种。如果符合其中某一种,那就不构成临阵脱逃罪。

用对比式的方法进行辩护,我觉得有几个好处:第一,它很直观,通过对比,法官很容易就能看出区别;第二,它很有说服力,因为它不是空泛地说当事人无罪,而是具体地说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第三,它符合军事规律,因为战术撤退、战场避险等都是正常的军事行为,军事法官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下面,我就分别对比一下临阵脱逃和这几种相似行为的区别,以及相应的辩护策略。

二、对比一:临阵脱逃与战术撤退的区分

(一)战术撤退的军事意义与法律评价

首先,我们来谈谈战术撤退。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进攻是勇敢的,撤退是胆小的。其实,这是对军事的无知。在军事上,撤退和进攻一样,都是重要的战术行动。有时候,为了保存有生力量,为了诱敌深入,为了调整部署,为了寻找更好的战机,主动撤退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高明的。

我军历史上,就有很多著名的撤退战例。比如,长征中的四渡赤水,就是在运动中调动敌人、摆脱敌人的经典战例,其中就包含了多次的战略转移和撤退。再比如,解放战争时期的延安保卫战,毛主席主动放弃延安,就是为了诱敌深入,在运动中消灭敌人。这些撤退,不仅不是失败,反而是胜利的前奏。

所以,从军事规律来看,战术撤退是完全正常的,甚至是必要的。那么,从法律上来看,战术撤退应该怎么评价呢?我认为,正当的战术撤退,不仅不构成犯罪,反而是指挥员军事素养的体现。一个优秀的指挥员,不仅要懂得什么时候进攻,也要懂得什么时候撤退。

当然,战术撤退也不是随便撤的,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必须是为了作战的需要,必须是在指挥员的职权范围内,必须不能对作战造成重大损失。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那就可能不是战术撤退,而是临阵脱逃了。

(二)区分的核心标准

那么,怎么区分临阵脱逃和战术撤退呢?我总结了几个核心的区分标准:

第一个标准,看目的是什么。临阵脱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战斗,保全自己的性命。而战术撤退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作战,或者是为了保存有生力量,为了以后更好地消灭敌人。目的不同,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

怎么判断目的呢?当然不能只听行为人自己怎么说,还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比如,撤退以后,行为人是继续战斗,还是一去不复返?如果撤退后,又在其他地方投入了战斗,那就是战术撤退。如果撤退后,就跑得无影无踪,再也不参加战斗了,那就是临阵脱逃。

第二个标准,看有没有合理的战术理由。临阵脱逃是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就是因为贪生怕死。而战术撤退,必须有合理的战术理由。比如,敌人太强大,继续坚守会全军覆没;比如,阵地已经失去了战术价值,继续坚守没有意义;比如,为了诱敌深入,设下埋伏;比如,为了配合友邻部队的行动,等等。

有没有合理的战术理由,是区分两者的重要标准。如果有合理的战术理由,那就是战术撤退;如果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就是临阵脱逃。

第三个标准,看是否符合指挥权限。临阵脱逃是擅自行动,是违反指挥纪律的。而战术撤退,如果是根据上级的命令进行的,那当然没有问题。如果是指挥员根据战场情况,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主动决定的,那也是可以的。

这里要注意,不是说所有的撤退都必须有上级的命令。在战场上,情况瞬息万变,指挥员不可能事事都请示上级。根据战场情况的变化,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果断地做出撤退的决定,是指挥员的职责所在。当然,这必须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明显超出职权。

第四个标准,看对作战的影响。临阵脱逃,往往会对作战造成不利的影响,比如导致阵地失守、部队混乱、战斗失败等等。而正当的战术撤退,不仅不会对作战造成不利影响,反而会对作战有利,或者至少不会造成重大损失。

当然,这个标准不是绝对的。有时候,正当的战术撤退也可能会造成一些损失,但只要是为了更大的利益,就是值得的。而且,不能以成败论英雄,不能因为撤退后战斗失败了,就说那是临阵脱逃。只要当时的决定是合理的,即使后来的结果不好,也不能追究责任。

这四个标准,要综合起来判断,不能只看其中一个。

(三)辩护中的战术论证技巧

在辩护中,如果我们主张当事人的行为是战术撤退,不是临阵脱逃,那就要进行充分的战术论证。因为法官虽然是军事法官,但不一定都是战术专家。我们要用专业的战术分析,说服法官。

怎么进行战术论证呢?我有几点经验:

第一,要还原当时的战场态势。也就是把当时的敌我双方的兵力、火力、地形、位置等情况,都清楚地展示给法官。只有让法官了解了当时的战场情况,他才能判断当事人的撤退是不是合理的。

第二,要运用战术理论进行分析。比如,可以引用《孙子兵法》里的"三十六计走为上",可以引用我军的战术原则,比如"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走","保存自己,消灭敌人"等等。用这些公认的战术理论,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第三,可以找军事专家出具专家意见。如果有必要,我们可以聘请军事院校的专家,或者退休的高级指挥员,对案件中的战术问题进行分析,出具专家意见。专家意见虽然不是法定证据,但对法官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第四,可以举相似的战例。比如,找一些历史上著名的撤退战例,说明在类似的情况下,撤退是正常的、合理的。这样可以让法官更容易接受我们的观点。

我前面提到的刘某那个案子,就是用这些方法进行辩护的。我们详细还原了当时的战场态势,引用了我军的战术原则,还找了一位退休的老将军出具了专家意见,最后成功地说服了法官。

三、对比二:临阵脱逃与战场避险的区分

(一)战场避险的法律依据

接下来,我们谈谈战场避险。什么是战场避险呢?简单来说,就是军人在战场上,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紧迫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很多人可能会说,军人就是要不怕牺牲,怎么能紧急避险呢?其实不然。军人虽然有不怕牺牲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军人都只能等死。如果危险是突然发生的,是不可预见的,而且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那军人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是可以理解的,也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是不是适用于军人呢?

我认为,原则上是适用的。军人也是公民,也享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当然,军人的紧急避险和普通公民的紧急避险,应该有所区别。因为军人的职责就是面对危险,所以军人的紧急避险条件应该更严格一些。但不能说军人完全没有紧急避险的权利。

在战场上,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的危险。比如,敌人的炮火突然打过来了,或者敌人的坦克冲过来了,或者阵地要爆炸了。在这种情况下,军人暂时躲避一下危险,是很正常的,不能说就是临阵脱逃。

(二)区分的关键要点

那么,怎么区分临阵脱逃和战场避险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看危险是不是现实的、紧迫的。临阵脱逃,是在没有现实危险的情况下,或者危险并不紧迫的情况下,主动逃跑。而战场避险,必须是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存在,如果不躲避,就会马上有生命危险。

比如,敌人已经冲到阵地前了,这个时候战士暂时后退几步,寻找掩体,然后继续战斗,这就是战场避险,不是临阵脱逃。但如果敌人还在几公里外,根本没有威胁到阵地,战士就跑了,那就是临阵脱逃。

第二,看有没有其他选择。临阵脱逃,是有其他选择的,比如可以继续战斗,可以坚守阵地,但行为人选择了逃跑。而战场避险,是没有其他选择的,除了躲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避免危险。

比如,阵地的弹药库着火了,马上就要爆炸了,战士们暂时撤离到安全的地方,等爆炸后再回来。这就是战场避险,因为除了撤离,没有别的办法可以避免被炸死。但如果只是敌人的零星射击,战士完全可以在掩体里继续战斗,却选择了逃跑,那就是临阵脱逃。

第三,看避险的程度是不是必要的。临阵脱逃,是彻底逃离战场,不再回来。而战场避险,是在必要的限度内躲避危险,危险过去后,马上就回到战斗岗位。

比如,敌人的炮火袭击的时候,战士躲进防炮洞,等炮火停了,马上出来继续战斗。这就是正常的避险。但如果借着炮火袭击的机会,就跑回后方,再也不回来了,那就是临阵脱逃。

第四,看避险的目的是什么。临阵脱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战斗,保全性命。而战场避险的目的,是为了暂时躲避危险,以便更好地继续战斗。

这几点,是区分临阵脱逃和战场避险的关键。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战场避险,而不是临阵脱逃。

(三)军人职务上的特殊限制

当然,我们也要承认,军人的紧急避险是有特殊限制的。因为军人的职责就是面对危险,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如果军人都可以随便紧急避险,那军队就没有战斗力了。

所以,对于军人的紧急避险,应该有更严格的条件。我认为,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突如其来的、不可预见的危险。如果是军人应当预见的危险,比如敌人的进攻,那就不能紧急避险。因为打仗本来就是危险的,军人不能因为敌人进攻就避险。

第二,必须是直接的、紧迫的生命危险。如果只是一般的危险,或者危险还很远,那就不能紧急避险。

第三,必须是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的危险。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避免危险,比如可以还击,可以坚守,那就不能避险。

第四,避险的时间不能太长,程度不能太大。危险过去后,必须马上回到战斗岗位。不能借着避险的机会,一去不复返。

第五,不能因为避险而对作战造成重大损失。如果避险会导致战斗失败,或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那就不能避险。

这些限制,是军人职务的特殊性决定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也要注意这些限制,不能把什么都说成是紧急避险。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才能认定为战场避险,不构成临阵脱逃罪。

四、对比三:临阵脱逃与执行命令的区分

(一)执行命令的合法性基础

接下来,我们谈谈执行命令。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这是军队的基本纪律。所以,如果军人是根据上级的命令,撤出阵地或者转移到其他地方,那当然不构成临阵脱逃罪。

这个道理很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也会出现争议。比如,上级的命令是口头的,没有书面记录,事后上级不承认了,怎么办?再比如,上级的命令是违法的,军人执行了,要不要承担责任?还有,上级的命令不明确,军人理解错了,怎么办?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首先,我们要明确,执行命令是违法阻却事由。也就是说,只要是执行上级的合法命令,军人就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军人必须服从上级,这是军队集中统一的需要。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上级的命令明显是违法的,比如上级下令屠杀平民,那军人就有权利拒绝,也有义务拒绝。如果执行了这种明显违法的命令,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对于一般的作战命令,即使后来证明命令是错误的,导致了战斗的失败,执行命令的军人也不承担责任。因为命令的责任应该由下达命令的上级来承担,不能由执行命令的下级来承担。

(二)几种争议情形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关于执行命令的情形经常引发争议,也是我们辩护的重点。

第一种情形,口头命令的认定。在战场上,很多命令都是口头下达的,没有书面记录。如果事后上级不承认下达过命令,那军人就可能被指控为临阵脱逃。

这种情况下,我们辩护的关键就是要证明命令确实存在。怎么证明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看有没有其他证人在场,有没有其他人听到了命令;二是看当时的情况是不是合理,上级是不是有可能下达这样的命令;三是看行为人平时的表现,他是不是一个服从命令的人,有没有可能擅自行动;四是看行为人的一贯供述,是不是稳定,有没有矛盾。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一个排长,说他是接到连长的口头命令才撤退的,但连长不承认,说他没有下过这样的命令。我们在辩护中,找了当时在场的几个战士作证,他们都说听到连长给排长下达了撤退的命令。而且,我们还分析了当时的战场形势,认为连长下达撤退命令是合理的。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决那个排长无罪。

第二种情形,命令的理解错误。有时候,上级确实下达了命令,但下级理解错了,导致行动出现了偏差。比如,上级说"相机撤退",下级理解成了"立即撤退",于是就撤了。这种情况下,算不算临阵脱逃?

我认为,要看理解错误是不是合理的。如果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命令确实可能有歧义,下级的理解是合理的,那就不能追究下级的责任。但如果命令很明确,下级的理解明显是错误的,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理解错了,那可能是过失,不构成临阵脱逃罪(因为临阵脱逃是故意犯罪)。如果是故意曲解命令,为自己逃跑找借口,那就是临阵脱逃。

第三种情形,执行违法命令。如果上级的命令是违法的,比如上级下令放弃阵地,向敌人投降,那下级执行了,算不算临阵脱逃?

我认为,对于明显违法的命令,下级有权利拒绝,也有义务拒绝。如果下级执行了,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也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上级是以命令的形式强迫下级执行,下级没有选择的余地,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完全免除责任是不合适的。

(三)辩护中的举证策略

在辩护中,如果我们主张当事人是执行命令,那就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虽然刑事诉讼中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执行命令这样的积极抗辩事由,辩护方也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或者提供证据线索。

我认为,在举证的时候,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优先寻找书面证据。比如,有没有书面的命令、电报、通知等等。书面证据的证明力最强,如果能找到,那辩护就成功了一大半。

第二,寻找证人证言。如果没有书面证据,那就找当时在场的证人,比如其他的指挥员、参谋、战士等等。证人证言虽然证明力弱一些,但如果有多个证人相互印证,也是很有说服力的。

第三,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如果既没有书面证据,也没有证人,那就要通过逻辑推理,说明在当时的情况下,上级下达这样的命令是合理的,当事人擅自行动是不合理的。

第四,申请上级出庭作证。如果可能的话,可以申请下达命令的上级出庭作证,或者出具书面证言。当然,这在实践中难度比较大,但可以尝试。

五、对比四:临阵脱逃与其他相似行为的区分

(一)因战负伤离开阵地

除了前面讲的三种,还有几种相似行为也容易和临阵脱逃混淆。首先就是因战负伤离开阵地。

军人在战斗中受伤了,离开阵地去后方治疗,这是很正常的,当然不能按临阵脱逃处理。这个道理很简单,但在实践中有时候也会有争议。

比如,有的人受伤不重,本来可以继续战斗,却借着受伤的机会,跑到后方去了,再也不回来。这种情况算不算临阵脱逃?

我认为,要看受伤的程度和行为人的表现。如果确实受了伤,而且伤势比较重,不能继续战斗,那去后方治疗是正常的。如果伤势很轻,完全可以继续战斗,却故意夸大伤情,跑到后方不回来,那就可能构成临阵脱逃。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受伤后,本来应该去指定的医院,却跑到别的地方去了,或者伤好了以后,不及时归队。这种情况,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逃离部队罪,但不一定构成临阵脱逃罪。因为临阵脱逃必须是在"临阵"的时候,也就是在战场上或者战斗状态下。如果伤好了以后,在后方不及时归队,那就不是"临阵"了。

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注意这些区别。如果当事人是因为受伤离开阵地的,那就要重点证明受伤的真实性和严重性,证明他确实不能继续战斗了。

(二)被打散失联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战斗中被敌人打散,和部队失去了联系,不得不暂时离开战场。这种情况,也不能按临阵脱逃处理。

因为被打散失联,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不是行为人主观上想逃避战斗。而且,很多时候,被打散的战士还会想办法归队,或者继续坚持斗争。

当然,也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被打散后,行为人不是想办法归队,而是趁机逃跑,回家或者躲起来,那可能就构成犯罪了。但如果被打散后,行为人一直在想办法归队,或者在敌后坚持斗争,那就不构成犯罪。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一个战士,在战斗中被敌人打散了,和部队失去了联系。他在山里转了十几天,才找到自己的部队。结果,有人说他是临阵脱逃。我们在辩护中,详细说明了他被打散后的经历,证明他一直在想办法归队,没有逃避战斗的想法。最后,法院判决他无罪。

(三)执行其他任务离开阵地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军人因为执行其他任务,暂时离开了战斗岗位。比如,通讯员去送命令,侦察员去侦察敌情,卫生员去抢救伤员等等。这些情况下,军人虽然离开了自己的岗位,但都是为了执行任务,当然不能按临阵脱逃处理。

这种情况一般争议不大,但有时候也会有问题。比如,有的人借着执行任务的机会,就跑了,再也不回来。或者,执行任务的时候,故意拖延时间,逃避战斗。

对于这些情况,就要具体分析。如果确实是在执行任务,只是任务完成得不好,或者拖延了时间,那可能是违纪,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借着执行任务的名义,实际上是为了逃跑,那就是临阵脱逃了。

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证明当事人确实是在执行任务,不是为了逃避战斗。比如,有没有上级的命令,有没有执行任务的记录,有没有完成任务的结果等等。

六、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证据特点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证据收集难度大。因为临阵脱逃的行为都发生在战场上,战场环境复杂,混乱不堪,很多证据都难以保存。而且,战斗结束后,很多证人可能已经牺牲或者受伤了,很难找到。所以,很多临阵脱逃的案件,证据都比较少。

第二个特点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临阵脱逃主要是人的行为,留下的实物证据比较少,主要靠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变化,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第三个特点是,证据的专业性强。临阵脱逃的案件,涉及到很多军事专业知识,比如战术、地形、武器装备等等。这些专业问题,没有一定的军事知识,是搞不懂的。

第四个特点是,容易出现有罪推定的倾向。因为临阵脱逃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大家都很痛恨。所以,一旦有人被指控临阵脱逃,很多人就会先入为主地认为他就是逃兵。这种有罪推定的倾向,会影响证据的收集和判断。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关于"临阵"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案件发生在战时,发生在战场上或者战斗状态下的证据。这是临阵脱逃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案件发生的时间,是不是在战时或者军事演习、战备执勤期间;二是看案件发生的地点,是不是在战区或者阵地、战场;三是看当时部队是不是处于战斗状态,是不是已经投入战斗或者准备投入战斗。

如果不是在战时,不是在战场上,那就不构成战时临阵脱逃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逃离部队罪。

第二类是关于"脱逃"行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离开了战斗岗位,逃离了战场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行为人是不是离开了自己的战斗岗位;二是看行为人是不是逃离了战场或者战区;三是看行为人离开的时间有多长,有没有回来;四是看行为人离开的时候,有没有带走武器装备,有没有破坏阵地。

第三类是关于主观罪过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战斗的故意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行为人离开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贪生怕死,还是有其他正当理由;二是看行为人离开后的表现,是继续战斗,还是一去不复返;三是看行为人平时的表现,是勇敢还是胆小;四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第四类是关于危害结果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对作战造成了什么影响的证据。虽然临阵脱逃罪不要求必须造成危害结果,但危害结果会影响量刑。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量刑就会很重。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有没有造成阵地失守、人员伤亡、装备损失等后果;二是看这些后果和行为人的脱逃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三是看后果的严重程度。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案件证据收集难度大,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是否发生在"临阵"时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案件发生在战时或者战场上。

第二种是,是否有脱逃行为无法证明。比如,只有被告人供述说自己逃跑了,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虽然证明行为人离开了阵地,但不能证明他是逃跑,还是有其他原因。

第三种是,主观故意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战斗的故意,不能排除战术撤退、战场避险等合理怀疑。

第四种是,行为人身份无法证明。比如,不能证明行为人是参战的军人。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临阵脱逃的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七、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布局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战时临阵脱逃罪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临阵脱逃罪的犯罪嫌疑人,心理压力一般都很大,因为"逃兵"的帽子对军人来说是奇耻大辱。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他为什么离开阵地,当时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有没有正当的理由。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战术撤退,不是临阵脱逃,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临阵脱逃罪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现役军人,而且案件发生在战场上,社会危险性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四,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临阵脱逃的案件,因为涉及到军人的荣誉,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承受很大的压力,侦查人员也可能会有一些过激的行为。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找当时一起战斗的战友了解情况,收集部队的战斗记录、立功受奖材料等等。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找军事专家出具专家意见。

第四,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定性不准,就建议检察院改变定性。如果我们认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就建议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予以考虑。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的行为是战术撤退、战场避险或者执行命令,不是临阵脱逃。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讲述当时的战场情况,说明自己为什么会离开阵地,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八、量刑辩护的几个要点

(一)量刑档次的区分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战时临阵脱逃罪,那我们就要进行量刑辩护,争取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战时临阵脱逃罪的量刑档次。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战时临阵脱逃罪有三个量刑档次:

第一个档次,是基本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一般的临阵脱逃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个档次,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于情节严重的临阵脱逃行为。

第三个档次,是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最严重的情况。

所以,我们量刑辩护的第一步,就是要区分这三个档次,看看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哪个档次。如果公诉方认为属于情节严重,我们就要论证不属于情节严重。如果公诉方认为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我们就要论证没有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先说说"情节严重"的认定。什么叫"情节严重"?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指挥人员或者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临阵脱逃的。因为这些人员的责任更大,他们脱逃造成的影响也更坏,所以属于情节严重。

二是带领他人或者多人一起临阵脱逃的。不仅自己逃,还带着别人一起逃,这就更严重了。

三是在关键时刻或者重要岗位上临阵脱逃的。比如,在战斗最激烈的时候脱逃,或者在指挥岗位、通信岗位等重要岗位上脱逃,造成的危害更大,属于情节严重。

四是携带武器装备或者军事机密临阵脱逃的。这样的脱逃,会给我军造成更大的损失,属于情节严重。

五是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脱逃的。比如,为了逃跑,打伤阻拦的战友,这就更严重了。

六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比如,多次临阵脱逃,或者脱逃后投降敌人等等。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对照这些情形,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就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基本犯来量刑。

(三)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除了区分量刑档次,我们还要寻找各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案件中,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自首。如果行为人脱逃后,又主动归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就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立功。如果行为人脱逃后,有立功表现,比如归队后在战斗中表现勇敢,立了战功,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那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犯罪后表现好。比如,脱逃后,很快就后悔了,主动归队,或者在归队后,积极参加战斗,表现突出,这些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四,主观恶性小。比如,行为人是初犯、偶犯,以前表现一直很好,这次脱逃是因为一时糊涂,或者是因为害怕,主观恶性不大,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客观危害不大。比如,脱逃的时间很短,很快就回来了,没有给作战造成什么损失,客观危害不大,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战时缓刑。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对于战时的犯罪军人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我们在辩护的时候,要积极争取适用战时缓刑。

这些情节,只要有其中一个,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多个,那就可以更大幅度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作为辩护人,就要努力寻找这些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结语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刘某案结束后,他跟我说的一句话。他说:"律师,谢谢你。如果不是你,我这一辈子都要背着’逃兵’的骂名。"这句话,让我感触很深。

对于军人来说,荣誉比生命还重要。"临阵脱逃"这四个字,就像烙印一样,会毁掉一个军人的一生。所以,我们办理这类案件,一定要非常慎重,一定要把事实搞清楚,把性质搞准确。不能让一个真正的逃兵逍遥法外,也不能让一个无辜的军人蒙受不白之冤。

我想起了抗美援朝战争中的一个真实故事。在一次战斗中,一个连队奉命坚守阵地。战斗打得非常惨烈,最后,全连只剩下几个战士,弹药也打光了。连长看着冲上来的敌人,果断地下令:"撤退!"几个战士都愣住了,说:"连长,没有命令我们能撤吗?"连长说:"现在我命令你们撤!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我们撤出去,以后再打回来!"后来,他们带着重要的情报,成功地突出了重围,回到了部队。首长不仅没有批评他们,还表扬了他们,说他们打得灵活,撤得明智。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军人的勇敢,不是匹夫之勇,不是傻乎乎地去送死。真正的勇敢,是在该进攻的时候勇往直前,在该撤退的时候果断撤退。一切为了胜利,一切为了保存有生力量。

所以,我们看待军人的行为,不能简单化、表面化。不能看到后退就是逃跑,看到离开阵地就是脱逃。我们要深入到当时的战场环境中,深入到军人的内心中,去理解他们的行为,去判断他们的性质。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也希望,通过我们的辩护,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军事,理解军人。军人不是战争机器,他们也是有血有肉的人。他们有自己的思想,有自己的判断,也有自己的无奈。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尊重,而不是简单的指责和批判。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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