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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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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辩护维度----以战时行为正当性为核心

引言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军职罪。战争是残酷的,但战争也有战争的规则。即使在战时,也不能随意残害无辜居民,掠夺居民的财物。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也是人类文明的底线。如果战时军人残害无辜居民、掠夺居民财物,不仅会伤害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严重败坏我军的声誉,影响军民关系,甚至可能影响战争的胜负。所以,刑法规定了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定刑来看,这个罪名的处罚非常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这也说明了这个罪名的严重性。但是,这个罪名的认定,却存在很多争议。什么是"残害"?什么是"掠夺"?什么是"无辜居民"?如何区分战时的正常军事行为和残害、掠夺行为?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战士张某,在一次边境军事行动中,因为部队给养跟不上,战士们都很饿。张某就和几个战友一起,到附近的一个村子里,拿了老百姓一些粮食和几只鸡。后来,事情败露了,军事检察院以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张某的行为是为了解决部队的给养问题,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且数量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第二,这是在特殊情况下的紧急行为,不是故意掠夺居民财物;第三,张某平时表现很好,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已经赔偿了老百姓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但情节较轻,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行为的正当性,准确区分正常的军事行为和残害、掠夺行为,准确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多时候,看似是残害、掠夺,实际上可能是正常的军事行动,或者是特殊情况下的紧急行为,不构成犯罪。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行为正当性、社会危害性、主观罪过三个维度,系统地谈谈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罪名的规范构造与辩护空间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辩护,首先得了解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

早在红军时期,我军就有关于保护群众利益的规定。因为我军是人民的军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军的宗旨。残害群众、掠夺群众财物,是严重的违纪行为,是我军坚决反对的。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就规定了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对这个罪名做了一些修改,改名为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放在了第四百四十六条。

根据刑法的规定,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且是参加作战的军人。

第二,犯罪客体是无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军队的声誉和作战秩序。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是无辜居民,仍然进行残害或者掠夺。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只要对居民造成了伤害,就认为是残害。很多人认为,只要居民在军事行动中受到了伤害,就是军人残害的结果。但实际上,战争是残酷的,在军事行动中,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对居民造成一定的伤害。这时候,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残害。

第二个误区是,只要拿了居民的财物,就认为是掠夺。很多人认为,只要军人拿了居民的东西,就是掠夺。但实际上,在战时特殊情况下,有时候为了军事需要,可能会征用居民的一些物资。这时候,只要按照规定进行,就不是掠夺。

第三个误区是,忽视"战时"和"军事行动地区"的要件。很多人认为,只要残害了居民或者掠夺了财物,就构成犯罪,不管是不是在战时,是不是在军事行动地区。但实际上,"战时"和"军事行动地区"是这个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不是在战时,不是在军事行动地区,那就不构成这个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第四个误区是,忽视"无辜居民"的要件。很多人认为,只要残害了居民或者掠夺了居民财物,就构成犯罪,不管是不是无辜居民。但实际上,这个罪的犯罪对象是无辜居民。如果不是无辜居民,而是敌对分子,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三维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三维辩护体系。所谓三维,就是从行为正当性、社会危害性、主观罪过三个维度,全方位地进行辩护。

第一个维度是行为正当性的辩护。也就是,从行为的性质和正当性的角度,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残害或者掠夺,而是正当的军事行为,或者是有正当理由的行为。

第二个维度是社会危害性的辩护。也就是,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论证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个维度是主观罪过的辩护。也就是,从主观方面的角度,论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残害或者掠夺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这三个维度,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我们辩护的时候,要三个维度同时发力,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如果能在其中一个维度上取得突破,那就有可能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

用三维辩护的方法来分析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我觉得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按照这三个维度,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第一维度辩护:行为正当性的审查与认定

(一)"战时"与"军事行动地区"的认定

首先,我们来谈谈第一个维度的辩护:行为正当性的审查与认定。第一个要点是"战时"与"军事行动地区"的认定。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必须是发生在战时,并且在军事行动地区。如果不是在战时,或者不是在军事行动地区,那就不构成这个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那么,什么是"战时"呢?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什么是"军事行动地区"呢?军事行动地区,就是指军队进行作战或者其他军事行动的地区。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案件是不是发生在战时,是不是在军事行动地区。如果不是,那就不构成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比如,如果是在和平时期,军人残害了居民或者掠夺了居民财物,那就不构成这个罪,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等等。

再比如,如果是在战时,但不是在军事行动地区,而是在后方,那也不构成这个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残害"行为的界定

除了时间和地点,还要看行为方式是不是"残害"。如果不是残害,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残害"呢?残害,就是指残忍地伤害、杀害。

具体到战时残害居民罪,"残害"就是指行为人对无辜居民进行殴打、伤害、杀害、奸淫、虐待等等,造成居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暴力性。也就是,残害行为一般是使用暴力的,是对居民的身体进行直接的伤害。

第二,残忍性。也就是,残害行为的手段是残忍的,是不人道的。

第三,严重性。也就是,残害行为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比如造成居民重伤、死亡等等。

这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刑法上的"残害"。缺少任何一个,都不算。

在司法实践中,"残害"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很多时候,正常的军事行动中的误伤,和残害很难区分。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残害。

第一,看是不是故意的。如果是误伤,不是故意的,那就不是残害。

第二,看是不是必要的。如果是军事行动所必要的,那就不是残害。

第三,看手段是不是残忍。如果手段不是残忍的,那就不是残害。

第四,看后果是不是严重。如果后果不严重,那就不是残害。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不是残害行为。

(三)"掠夺"行为的界定

除了残害,还要看是不是"掠夺"。如果不是掠夺,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掠夺"呢?掠夺,就是指抢劫、抢夺、掠夺财物。

具体到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掠夺"就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无辜居民的财物,或者无偿地占用、征用居民的财物,据为己有。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非法性。也就是,掠夺行为是非法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强制性。也就是,掠夺行为一般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的。

第三,占有性。也就是,掠夺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居民的财物。

这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刑法上的"掠夺"。缺少任何一个,都不算。

在司法实践中,"掠夺"的认定也是一个难点。很多时候,正常的军事征用、物资筹措,和掠夺很难区分。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掠夺。

第一,看是不是有合法依据。如果是按照规定进行的军事征用,那就不是掠夺。

第二,看是不是为了军事需要。如果是为了军事需要,不是为了个人私利,那就不是掠夺。

第三,看是不是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如果没有使用强制方法,那就不是掠夺。

第四,看是不是据为己有。如果不是据为己有,而是用于部队,那就不是掠夺。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不是掠夺行为。

我前面提到的张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是掠夺。因为,张某拿老百姓的粮食和鸡,是为了解决部队的给养问题,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且,数量也不大,情节显著轻微。虽然方式方法可能有些简单粗暴,但不是掠夺。当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构成了犯罪,但也考虑了这个因素,从轻处罚了。

(四)"无辜居民"的范围界定

除了行为方式,还要看行为对象是不是"无辜居民"。如果不是无辜居民,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无辜居民"呢?无辜居民,就是指没有参加敌对行动,对我军没有威胁的普通居民。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居民。也就是,是当地的老百姓,不是军人,也不是武装人员。

第二,必须是无辜的。也就是,没有参加敌对行动,没有对我军进行攻击,没有为敌人提供帮助。

第三,必须是在军事行动地区的居民。

这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属于"无辜居民"。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看行为对象是不是真的属于无辜居民。如果不是,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比如,如果对方是敌对分子,或者是武装人员,那就不是无辜居民,对他们进行打击是正常的军事行动,不是残害。

再比如,如果居民为敌人提供帮助,或者对我军进行攻击,那就不是无辜居民,对他们采取措施是正当的,不是残害或者掠夺。

(五)几种常见的正当行为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容易被误认为是残害或者掠夺,但实际上是正当的军事行为,不构成犯罪。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正常的军事行动中的误伤。也就是,在正常的军事行动中,因为战争的残酷性,不可避免地误伤了一些无辜居民。这种情况下,是军事行动的正常代价,不是残害,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情况是,正当的军事征用。也就是,为了军事需要,按照规定征用居民的物资。这种情况下,是合法的,不是掠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况是,特殊情况下的紧急筹措。也就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军事需要,来不及办理手续,临时筹措了居民的一些物资。这种情况下,虽然程序上可能有瑕疵,但不是掠夺,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情况是,对敌对分子的打击。也就是,对参加敌对行动的武装人员、敌对分子进行打击。这种情况下,是正常的军事行动,不是残害,不构成犯罪。

第五种情况是,对有敌意居民的强制措施。也就是,对那些有敌意、可能对我军造成威胁的居民,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种情况下,是为了保护我军的安全,不是残害,不构成犯罪。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辩护意见。

三、第二维度辩护:社会危害性的审查与认定

(一)社会危害性的认定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二个维度的辩护:社会危害性的审查与认定。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如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就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如果社会危害性很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呢?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第一,看行为的手段。手段越残忍、越暴力,社会危害性就越大。手段越温和,社会危害性就越小。

第二,看行为的对象。对象越弱势,比如老人、妇女、儿童,社会危害性就越大。对象是普通的成年人,社会危害性就相对小一些。

第三,看行为的后果。后果越严重,比如造成多人死亡、重伤,或者造成大量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就越大。后果越轻,社会危害性就越小。

第四,看行为的次数和规模。次数越多,规模越大,社会危害性就越大。次数越少,规模越小,社会危害性就越小。

第五,看行为的动机。动机越恶劣,比如为了个人私利,为了发泄私愤,社会危害性就越大。动机越好,比如为了军事需要,社会危害性就越小。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能证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二)"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除了基本犯,这个罪名还有加重处罚情节: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残害多名无辜居民的;

掠夺大量财物的;

手段恶劣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呢?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残害众多无辜居民的;

掠夺数额特别巨大的;

手段特别残忍的;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比如造成多人死亡、重伤;

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认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是不是真的达到了相应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相应的法定刑来量刑。

比如,如果只是残害了一名居民,造成了轻伤,掠夺了少量财物,那就属于基本犯,不是情节严重。

再比如,如果残害了几名居民,造成了重伤,掠夺了大量财物,那可能属于情节严重,但还不是情节特别严重。

(三)几种常见的低危害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虽然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社会危害性很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紧急情况下筹措了少量物资。也就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军事需要,筹措了居民少量的物资,价值不大,而且事后进行了赔偿或者补偿。这种情况下,社会危害性很小,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种情况是,轻微的推搡、拉扯,没有造成伤害。也就是,和居民发生了一些冲突,有轻微的推搡、拉扯,但没有造成居民身体伤害。这种情况下,社会危害性很小,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种情况是,为了军事需要,临时占用了居民的少量财物,事后归还了。这种情况下,社会危害性很小,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种情况是,误伤了居民,但伤势很轻,而且积极进行了救治和赔偿。这种情况下,社会危害性很小,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第五种情况是,过失造成了居民的财产损失,而且积极进行了赔偿。这种情况下,社会危害性很小,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或者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

四、第三维度辩护:主观罪过的审查与认定

(一)犯罪故意的内容与认定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三个维度的辩护:主观罪过的审查与认定。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犯罪故意。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犯罪故意呢?我认为,它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明知是无辜居民,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残害居民或者掠夺居民财物的结果,并且明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来说,一般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行为人希望残害居民或者掠夺居民财物的结果发生。当然,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也就是放任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因为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怎么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呢?

很多时候,公诉方就是根据客观情况来推定。比如,只要行为人伤害了居民,就推定有残害的故意;只要行为人拿了居民的东西,就推定有掠夺的故意。但这种推定不一定是正确的。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反驳这种推定,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第一,看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是无辜居民。如果没有认识到,那就没有犯罪故意。

第二,看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军事行为,那就没有犯罪故意。

第三,看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军事需要,不是为了个人私利,也不是为了残害居民,那就没有犯罪故意。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犯罪故意。

(二)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区分

故意和过失、意外事件的区分,是这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同样是造成了居民的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故意构成犯罪,过失和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所以,准确区分故意和过失、意外事件,非常重要。

那么,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意外事件呢?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第一,看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意外事件是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

第二,看意志因素不同。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是反对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意外事件是行为人根本没有想到会发生结果。

第三,看主观恶性不同。故意的主观恶性大,过失的主观恶性小,意外事件没有主观恶性。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意外事件。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争议很大。公诉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故意,而我们辩护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过失或者意外事件。这就需要我们拿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服法官。

比如,如果是在军事行动中,因为判断失误,误伤了无辜居民,那就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不是故意残害。

再比如,如果是在紧急情况下,因为情况紧急,没有来得及和居民解释,就拿走了一些物资,事后也准备赔偿,那可能就没有掠夺的故意,只是方法不当。

(三)几种常见的无故意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容易被误认为是故意犯罪,但实际上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军事行动中的误伤。也就是,在正常的军事行动中,因为战争的残酷性,误伤了一些无辜居民。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残害的故意,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情况是,误认为是敌对分子。也就是,行为人误认为居民是敌对分子或者武装人员,对其进行了打击。这种情况下,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如果有合理的理由,那就没有残害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况是,紧急情况下的物资筹措。也就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军事需要,临时筹措了居民的一些物资,准备事后赔偿或者归还。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掠夺的故意,只是程序上有问题,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情况是,误认为是无主物或者敌军物资。也就是,行为人误认为某些财物是无主物或者敌军的物资,而拿走了。这种情况下,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没有掠夺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第五种情况是,执行命令的行为。也就是,行为人是按照上级的命令行事,自己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或者责任很小。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辩护意见。

五、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这类案件的证据特点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事实认定难。因为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战时,环境复杂,情况混乱,而且发生在军事行动地区,很多时候没有完整的记录,所以事实认定比较困难。

第二个特点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因为战时的特殊情况,很多时候没有留下实物证据,主要靠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变化,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第三个特点是,被害人陈述的作用突出。因为这类案件的被害人是居民,他们的陈述对案件的认定非常重要。但是,被害人陈述也可能带有主观性,可能会夸大事实。

第四个特点是,主观故意证明难。因为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残害或者掠夺的故意,比较困难。很多时候只能靠客观情况来推定。

第五个特点是,战时的特殊性。这类案件发生在战时,有很多特殊的情况,不能用和平时期的标准来判断。这也增加了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的难度。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关于战时和军事行动地区的证据。也就是,是不是在战时,是不是在军事行动地区。这些是判断时间和地点要件的依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是不是真的在战时;二是看是不是在军事行动地区;三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二类是关于行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有没有实施残害或者掠夺行为的证据。比如,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残害或者掠夺行为;二是看行为的手段、方式是怎样的;三是看行为的对象是不是无辜居民;四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三类是关于后果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比如造成了多少人伤亡,造成了多少财产损失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二是看后果和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三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四类是关于主观方面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犯罪故意的证据。比如,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二是看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三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五类是关于情节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情节是不是严重,是不是特别严重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情节是不是严重或者特别严重;二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件的事实认定难,主观故意证明难,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战时或者军事行动地区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案件发生在战时或者军事行动地区。

第二种是,残害或者掠夺行为的证据不足。比如,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残害或者掠夺行为。

第三种是,行为对象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对象是无辜居民。

第四种是,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残害或者掠夺的故意,不能排除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的合理怀疑。

第五种是,后果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后果和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第六种是,情节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六、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参加作战的军人,出了事情心理压力很大,有的甚至觉得很委屈。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当时的情况是怎样的,他们为什么要那么做,主观上是怎么想的。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是正常的军事行为,不是残害或者掠夺,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取保候审。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参战军人,平时表现很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也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积极促成和解。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们可以建议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赔礼道歉,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争取宽大处理。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在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战时的证据、军事行动地区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物证、书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好的证据,证明是正常军事行为的证据,证明情节较轻的证据等等。

第四,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的军事行为,不是残害或者掠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从轻处罚。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说明当时的情况,表达自己对居民的歉意,以及悔罪的态度,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七、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夺罪的界限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夺罪,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都可能造成他人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无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军队的声誉和作战秩序。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抢劫罪、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第三,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必须发生在战时,并且在军事行动地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夺罪可以发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

第四,法定刑不同。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法定刑我刚才说过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夺罪的法定刑各有不同,但总体来说,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法定刑也很重,最高都可以判处死刑。

如果军人在战时的军事行动地区,故意杀害无辜居民或者抢劫无辜居民财物,那应该定什么罪呢?我认为,应该定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因为这是特别法,优先适用。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定的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抢劫罪,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是不是应该定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当然,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哪个罪对当事人更有利。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和抢劫罪,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无辜居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军队的声誉和作战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第三,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必须发生在战时,并且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罪可以发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

第四,犯罪对象不同。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事行动地区的无辜居民的财物。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任何人的财物。

第五,法定刑不同。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从法定刑来看,两个罪的法定刑差不多,最高都可以判处死刑。

如果军人在战时的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无辜居民的财物,那应该定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因为这是特别法,优先适用。

我们辩护的时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辩护策略。

(三)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我认为,应该是行为犯,也就是只要实施了残害或者掠夺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但是,对于"实施了行为"的认定,还是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只要着手实施,就是既遂。有人认为,必须造成了一定的结果,才是既遂。

我认为,对于战时残害居民罪来说,只要对居民实施了残害行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就是既遂。如果只是着手实施,没有造成伤害,那就是未遂。

对于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来说,只要抢到了财物,就是既遂。如果只是着手实施,没有抢到财物,那就是未遂。

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那就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案件是未遂的,就要提出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最后,我想谈谈对历史的反思。

回顾人类的战争史,我们可以看到,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的事情,在历史上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古代战争中,屠城、抢掠几乎是常态。那时候,战争没有什么规则可言,胜利者可以为所欲为。

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战争的规则也在不断发展。从《日内瓦公约》到各种国际人道法,越来越多的规则被制定出来,用来保护战争中的平民和伤病员。即使在战争中,也不能随意残害无辜居民,不能掠夺居民的财物。这是人类文明的底线,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我军是人民的军队,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宗旨。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时期,我军都严格遵守群众纪律,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坚决保护群众的利益。这是我军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军能够取得胜利的重要原因。

但是,我们也要承认,战争是残酷的,战场上的情况是复杂的。在战时特殊情况下,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违反群众纪律的事情。这其中,有的是个别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特殊情况下的无奈之举,有的是正常军事行动的附带损害。

对于那些故意残害无辜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情节恶劣的,必须依法惩处,绝不姑息。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败坏了我军的声誉,破坏了军民关系,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但是,我们也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那些因为客观原因,因为军事需要,因为判断失误,造成的一些损害,就不应该动辄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处理。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见过太多的战争创伤,太多的人间悲剧。我深深地体会到,战争是残酷的,生命是脆弱的。在战争面前,我们每个人都很渺小。

但是,正因为战争残酷,我们才更应该坚守人性的底线,更应该保护无辜平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既是国际法的要求,也是我军的宗旨所在。

我相信,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战争会越来越受到约束,平民会越来越受到保护。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的事情,会越来越少。

我也相信,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军的群众纪律会越来越严明,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也会尽我所能,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更多的军人了解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规定,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避免因为不懂法而犯错误。

最后,我想向所有为国家、为人民浴血奋战的军人致敬。你们是最可爱的人。希望你们在保卫国家的同时,也能保护好无辜的平民,坚守人性的底线。

我也想向所有在战争中遭受苦难的平民致以最深切的同情。战争的创伤,需要时间来抚平。希望世界和平,永无战争。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人类的文明不断进步。我相信,终有一天,战争会从地球上消失,人类会迎来永久的和平。到那时候,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也会成为一个历史名词,永远不再被适用。

让我们一起为了那一天的到来而努力。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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