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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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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引子:战地手术台上的十字路口

2023年深秋,一位身着军装的年轻人坐在我的办公室,双手交叉放在膝盖上,指节因为用力而发白。他是某战区医院的外科主治医师顾明(化名),从军医大学毕业后服役已有十二年。此刻,他因涉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被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面临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

"当时的情况,我真的已经尽力了。"顾明的声音有些发抖,但眼神却异常坚定,"医疗原则规定,对于已经没有救治可能的伤员,应当将有限的医疗资源用于更多有机会活下来的伤员。这不是刑法上的’拒不救治’,这是战场医学的基本判断。"

这个案件引发了我对刑法第445条的深度思考。在刑法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立法有其特殊背景。在战争环境下,伤病军人的生命健康直接关系到部队的战斗力和士气。因此,立法者设立了这一专门罪名,以确保战时伤病军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然而,当我们把这看似明确的条文投射到战场医疗的具体场景中时,我们会惊奇地发现,医疗行为的专业判断与刑法的规范评价之间,存在着难以弥合的巨大张力。正是在这种张力中,辩护律师的专业价值得以凸显。

事实上,在我二十余年的刑事辩护生涯中,军人违反职责罪类的案件可谓凤毛麟角。这类案件不仅涉及高度专业化的军事法律知识,更牵涉到军事机关和军事司法机关的独特运作逻辑。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在这个本就小众的领域里,又是一个极为罕见的罪名----我查阅了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库和军事法院的相关资料,能检索到的实际案例寥寥无几。正因为如此,每一起此类案件都承载着重要的规则生成功能,辩护律师的每一个论点,都可能对未来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带着这样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接下了顾明案。

一、条文解构:第445条的四重门

(一)条文的基本构造

刑法第445条规定:"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文包含四个核心要件:主体----"在救护治疗职位上"的人员;前提----"有条件救治";行为----"拒不救治";对象----"危重伤病军人"。四个要件层层递进,形成了一道严格的法律"过滤网"。但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要件都可能成为控辩双方的激烈争议点。

(二)"救护治疗职位"----身份的门槛

首先要明确的是,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并非所有军人都能构成本罪,只有那些"在救护治疗职位上"的人员才具有主体资格。这一限定具有深刻的立法用意----它针对的是那些负有特定救治职责的人员。

何谓"救护治疗职位"?从立法本意来看,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军医、护士、卫生员、担架员等在军队医疗体系中承担伤病员救治职能的人员。但问题在于,这一概念的外延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争议。

在顾明案中,其身份不存在争议----他是某战区医院的外科主治医师,有明显的救护治疗职位。但假设另一种情形:一名排长在战场上临时承担了伤员转运职责,他是否属于"救护治疗职位"?我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职位"二字表明这是一种正式的组织安排和职责设定,而非临时的、偶然的角色承担。这一区分在法理上具有合理性,因为只有那些经过专业训练、被正式赋予医疗救治职责的人员,才应当承担本罪所设定的高度注意义务。如果将这一主体范围无限扩大,将导致刑法责任的泛化,使那些不具备医疗专业能力的人员陷入不合理的刑事风险之中。

在司法实践中,对"救护治疗职位"的认定还存在一个更为微妙的问题----战时编制的临时性调整。在战争状态下,军队医疗机构可能面临人员伤亡、编制重组等特殊情况,部分人员的职责可能发生临时变更。例如,一名内科医师被紧急调配到外科岗位,一名护理人员被临时赋予超出其专业范畴的救治任务。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因专业能力不足而未能有效实施救治,是否构成本罪?我认为应当审慎对待这一问题。法律的评价应当与行为人实际具备的专业能力相匹配,不能要求一名内科医师在突然面对紧急创伤手术时承担与外科医师相同的注意义务。这也是"有条件救治"中"能力条件"的应有之义。

(三)"有条件救治"----客观前提的关键

"有条件救治"是本罪成立的核心前提。这一要件的设置说明,立法者并非要求医疗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救治,而是以"有条件"为限。道理很简单:如果连救治的客观条件都不具备,"拒不救治"就无从说起。

那么,什么是"有条件救治"?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第一,物资条件。是否具备必要的医疗器械、药品、血液等救治物资?在战时环境下,物资短缺是常态。如果连基本的止血带、抗生素都缺乏,"有条件救治"的前提可能就不成立。

第二,人员条件。救治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能?一名内科医生面对需要开颅手术的重伤员,"有条件救治"就值得商榷。

第三,时间条件。是否有足够的救治时间窗口?战场环境瞬息万变,如果伤员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可逆转,即使物资和人员条件具备,也不能说"有条件救治"。

第四,环境条件。救治环境是否允许进行有效的医疗操作?在炮火连天的战场上和在后方医院里,"条件"的内涵完全不同。

(四)"危重伤病军人"----对象的限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重伤病军人",而非一般伤病军人。这一限定至关重要。"危重"意味着伤病程度已经达到危及生命的程度,而不仅仅是一般的伤病。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危重伤病"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它需要结合当时的医疗条件和诊疗标准,进行回溯性判断。这也意味着,在这类案件中,专业的医疗鉴定和专家证人的意见至关重要。

在这里,我需要特别强调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危重伤病"的认定时点。是应当以伤病军人被送达救护场所时的初始状态为准,还是应当以救治过程中伤病状态的演变为准?这看似是一个技术细节,实际上却可能决定罪与非罪的边界。我的观点是,应当以行为人做出医疗决策时已知的伤情信息为基础,而不能以事后回溯发现的信息来苛责行为人。如果一名军医在当时的有限信息条件下做出判断认为某伤员的伤情尚不构成"危重",就不能因事后发现伤情比预想严重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战时"要件----不可忽视的时空限定

本罪还有一个重要的时空要件----"战时"。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此外,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要件的存在,使本罪与一般的医疗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形成了本质区别。在非战时状态下,即使存在医务人员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行为,也只能依据其他法律规范进行处理,而不构成本罪。这一限定的立法用意在于:只有在战争这一特殊时空条件下,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行为才具有了危害军事利益的性质,才需要使用军事刑法进行规制。

在处理顾明案时,我对"战时"的认定进行了专门核查。经查阅军事部署文件和作战命令,确认案发时部队正处于"受领作战任务"状态,符合"战时"的定义。但我在阅卷中发现了一个细节:案发当天上午,部队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作战任务并返回驻地休整,只是尚未正式撤销作战状态。这一事实如果成立,是否意味着"战时"已经结束?虽然没有将这一争议点作为主要辩护方向,但我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未来同类案件关注的法律问题。

一之续:本罪与相近罪名的界分

在处理本罪案件时,与相近罪名的准确界分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实务问题。

(一)与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相关的普通罪名

首先是与遗弃罪的区分。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两者在外观上都有"有义务而拒不履行"的特征,但存在三点根本区别:一是主体不同,本罪限于"救护治疗职位"上的人员,而遗弃罪的主体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二是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危重伤病军人",而遗弃罪的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三是时空不同,本罪发生在"战时",而遗弃罪无此限制。

其次是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如果军医因疏忽大意而未能及时发现伤病军人的危重情况,导致救治延误,这更像是过失行为,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而非本罪所要求的"故意拒不救治"。

(二)与"临阵脱逃罪"的潜在交叉

这是我在承办顾明案时想到的一个理论问题。有一种情形值得讨论:如果军医为了逃避救治伤病军人的职责而擅自离开救护岗位,其行为是否同时触犯本罪和临阵脱逃罪?从法理上看,这种情况可能存在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的关系。不过,在本案中,顾明一直坚守岗位,不存在这一问题。

二、案件还原:铁血战地上的生死抉择

让我们回到顾明案的具体案情中。

案件涉及的背景是一次边境军事行动。2022年7月,在一次交火中,两名重伤员被送到顾明所在的战地救护所。其中一名伤员赵某的伤情极为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外露,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另一名伤员钱某的情况稍好:腹部贯穿伤,大出血,但意识尚存。

救护所的医疗资源极度紧张:只有一间手术室、一套手术器械和一名外科主治医师(顾明)以及三名护士。顾明在快速分诊(triage)后做出判断:赵某的伤情已无救治可能,即使进行开颅手术,生还概率也趋近于零;而钱某如果能在两小时内进行剖腹探查止血手术,还有较高的存活概率。

顾明决定:集中全部资源救治钱某,对赵某给予必要的临终关怀。最终,钱某成功获救,赵某在转运途中死亡。

事后,赵某的家属提出质疑:顾明作为一名军医,为何不对赵某进行救治?军事检察院介入调查后,认为顾明在有条件救治赵某的情况下拒绝救治,其行为涉嫌构成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三、辩护策略:四点防御体系

在接受顾明的委托后,我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首先是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包括军事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医疗文书等。其次是深入研究相关的军事法律法规和战伤医学规范。再次是咨询了三位军事医学领域的资深专家,就战场分诊的原则和顾明案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意见。最后是对顾明本人进行了多次详细询问,以确保我对其行为动机和决策过程有最全面的了解。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我构建了一个"四点防御体系",逐层拆解公诉方的指控逻辑。这一体系的巧妙之处在于:前两点攻击客观要件----"有条件救治"和"拒不救治"这两个核心要素;第三点攻击主观要件;第四点切断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四者相互支撑,形成完整的逻辑闭环。

第一点:"有条件救治"的否定

这是我辩护的核心突破口。我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对赵某的"救治"在医学意义上并不存在。

首先,从伤情来看,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外露、深度昏迷、瞳孔散大,这些体征在战伤医学中通常被归类为"期望值低"(expectant)类别。这意味着即使投入全部资源进行救治,存活率也极低。

其次,从资源配置来看,救护所只有一间手术室、一套手术器械。如果选择对赵某进行开颅手术,那就意味着钱某无法同时接受剖腹探查手术。而赵某即使接受开颅手术存活率也趋近于零,钱某如果不及时手术则几乎必死无疑。在这种情况下,"有条件救治"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客观条件决定了只能救治其中一人。

我向军事检察院提交的核心论证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顾明所做的不是"拒不救治",而是基于医学原则的资源分配决策。这与刑法第445条所指向的"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有本质区别。

为佐证这一论证,我还收集了国际军事医学领域的通行做法。例如,北约军事医学体系中的分诊标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武装冲突中的伤员分类原则等。这些国际标准虽然不能在中国的司法程序中直接适用,但可以作为理解战场医疗特殊性的参考背景。我向军事检察院提交的辩护意见中指出:如果中国军队的战伤救治规则本身就承认分诊制度的必要性,那么司法程序中就应当给予执行这一制度的军医以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第二点:"拒不救治"与"医疗分诊"的界限

刑法上的"拒不救治"包含着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不作为。但顾明的行为不符合这一特征。

战场医疗中的分诊制度(triage)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明确的医疗伦理基础。根据国际人道法和战伤医学原则,医疗人员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有权根据伤员的伤情和存活概率进行优先级排序。这不是"拒不救治",而是医疗专业判断的体现。

我引入了三个关键证据来支持这一论点:

一是军队《战伤救治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该规则明确规定了战场分诊的原则和程序,其中"期望值低"类别的伤员原则上给予镇痛和临终关怀处理。

二是军事医学专家的意见书,认定在顾明面对的具体医疗情形下,其分诊决策符合战伤医学的专业标准。

三是参战部队相关人员的证言,证明在当时的战场环境下,救护所的医疗资源确实极度紧张,"有条件同时救治两名重伤员"的判断不成立。

第三点:主观要素的缺乏

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拒不救治"的故意。但在顾明案中,这一主观故意无法成立。

顾明并非出于恶意或漠视而放弃对赵某的救治。他的行为动机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将救治资源用于存活概率更高的伤员。这是一种医疗专业判断,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拒绝"。

更为关键的是,顾明在做出分诊决定后,并非对赵某置之不理。他指示护士对赵某进行了必要的临终关怀,包括使用镇痛药物、维持气道通畅等基础护理。这些行为进一步证明,顾明主观上并无"拒不救治"的故意。

第四点:因果关系的断裂

适用本罪的加重情节----"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需要证明行为人的"拒不救治"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顾明案中,赵某的死因是严重的原发性战伤----开放性颅脑损伤。即使顾明对赵某进行了手术救治,其存活概率也接近于零。换言之,赵某的死亡是由战伤本身造成的,而非顾明的分诊决策造成的。

这一论证在法理上类似于"假定因果关系"的排除规则----不能仅因为行为人的"不作为"与结果的发生在时间上存在先后关系,就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此外,我还特别关注了本案中的"竞合因果关系"问题。即便退一步讲,顾明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赵某无法获得最积极的救治(虽然这在事实上并不成立),但赵某的死亡是由战伤和分诊决策两个因素共同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的标准来判断:如果即使采取了救治措施,同样的结果仍然极大概率会发生,那么就不能将这一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三之续:辩护中的几个关键节点

在长达八个月的辩护过程中,有几个关键节点值得记录。

第一个节点是首次会见证人。我申请约谈了当时在场的三名护士。她们的口述还原了一个与案卷材料中不尽相同的现场图景:手术室里弥漫着紧张的气氛,顾明在查看两名伤员的伤情后,沉默了大约十几秒钟,然后迅速下达了分诊指令。其中一名资历较深的护士作证说:"顾医生的决定是果断的,也是专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有经验的外科医生都会做出同样的选择。如果他把唯一的手术室用在了那个已经没有存活希望的伤员身上,另一个伤员现在也绝对不在人世了。"这些证言为我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第二个节点是专家论证会。我申请军事检察院组织了一次专家论证会,邀请了三名来自不同军事医学机构的资深专家,就顾明案的医疗决策问题进行专业评估。在论证会上,三名专家一致认为:顾明的分诊决策符合战伤救治的专业标准;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将有限的急救资源优先用于存活概率更高的伤员,是正确的专业判断;赵某的伤情在当时已经超出了救治的现实可能。这次专家论证会的结论,极大地影响了案件的处理走向。

第三个节点是与军事检察院的沟通。在整个侦查阶段,我始终保持与承办检察官的良好沟通,以专业和理性赢得对方的尊重。在一次当面交流中,检察官坦言:"这个案子对我们来说也很棘手。以前几乎没有处理过类似案件,也缺乏明确的司法指引。"我抓住这个契机,建议检察官充分考虑军事医疗的专业特殊性,避免简单地用日常民事医疗的标准来评价战场医疗行为。这种建设性的沟通取得了积极效果。

四、问题的延伸:刑事辩护之外的反思

在承办顾明案的过程中,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司法适用,不能脱离战场医疗的特殊语境。

第一,战场医疗的伦理标准与后方医疗存在本质区别。在后方医院,医生面对单一病人,救治原则是"尽一切可能挽救每一个生命"。但在战场上,军医面对的是大量伤员,核心原则变成了"挽救尽可能多的生命"。这一伦理转换不是对生命的漠视,而是对更多生命的尊重。

第二,本罪中"有条件救治"的判断应当引入专业标准。司法人员不宜以自己的理解来替代战场医疗的专业判断。在认定"有条件救治"时,应当充分听取军事医学专家的意见,参考军队医疗规范和战时行业标准。

第三,"拒不救治"与"无法救治"的界限需要厘清。当伤情已经超过了现有医疗技术的能力极限时,这不是"拒不救治",而是"无法救治"。刑法不能强人所难。

五、程序辩护的补充维度

除了实体辩护之外,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案件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程序问题。

首先是管辖问题。本罪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由军事法院管辖。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在顾明案中,我作为地方执业律师在获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通过与军事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得以参与辩护工作。

其次是专家证人的引入。本罪涉及高度专业的医学判断,司法人员可能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因此,在庭审中引入军事医学专家出庭作证,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定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再次是鉴定依据的选择。在认定伤情是否属于"危重"以及"救治条件"是否具备时,鉴定人应当以案发时的实际医疗条件为基准,而不能以理想的或事后的标准来做判断。

尾声:那场没有赢家的战争

经过近八个月的辩护工作,军事检察院最终对顾明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认定理由主要包括:顾明在做出分诊决策时,基于客观的医疗资源限制和专业的医学判断,其行为不具有"拒不救治"的主观故意;赵某的死亡系原发性战伤所致,与顾明的分诊决策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不是法院判决,但这一结果仍然让我感到慰藉----不仅因为委托人免于刑责,更因为军事司法机关在本案中展现了尊重专业、尊重战场实际的司法理性。

然而,走出军事检察院的大门,我看着顾明笔挺的军装上挂着的那枚军医院校徽章,内心五味杂陈。军医----这个在生死线上行走的职业,背负着太多本不应由个体承担的重量。他们需要在炮火中保持冷静,需要在弹尽粮绝时做出选择,需要在法律、伦理、专业的边界线上寻找平衡。

这起案件留给我的最终思考是:刑法在规制战场医疗行为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性。我们不能用和平年代的医疗标准去审判战场上的军医,不能用无限的资源假设去否定有限的现实选择。否则,法律就不是在保护生命,而是在扼杀那些负重前行的生命守护者。

刑法第445条的立法本意,是惩治那些在战争中因贪生怕死、玩忽职守而罔顾战友生命的卑劣行为。它不应被误用于审判战场上那些心系更多生命、在艰难处境中做出两难抉择的人。

最后让我再说一个细节。案件结束后不久,我收到了一封来自钱某的信。他在信中说:"我听说顾医生因为救了我而被告上了法庭。我想说,如果没有顾医生当时的果断决策,我今天不可能站在这里。他在只有一间手术室的情况下,选择救了我。我不知道这是不是犯罪,但我知道,他救了我的命。"

这封信我一直保留在案卷中。它时刻提醒我: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法律适用的后果是滚烫的。在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这类案件中,律师的职责不仅是援引法条和案例,更是要帮助司法者看到案件背后那个复杂的、充满张力的真实世界。在那个世界里,选择不只是一个法律概念,更是悬在生死之间的千钧一发。

而我所能做的,就是用专业为那些在生死边缘做出艰难抉择的人,撑起一把法律的伞。这大概就是刑事辩护的意义所在。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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