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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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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论:在和平与战争之间----一个极特殊时刻的刑法命题

在刑法的宏大体系中,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刑法第七章)规制的是那些专门侵害国防利益、军事利益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这些罪名在和平时期极少适用,但其制度功能却始终存在----它们构成了国家国防安全法治保障的最后一道刑事责任屏障。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三百七十条)正是这一特殊罪名群体中的一员----它规制的是在战时状态下,有关生产、销售单位或个人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违法行为。

对于绝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而言,该罪是一个极为陌生甚至从未接触过的罪名。这不仅是因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其适用以"战时"为前提,而中国自1979年以来未再经历全面战争状态),更是因为该罪涉及的法律领域横跨刑法、国防法、军事法、采购法等多个专业部门,对辩护律师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素养提出了极高的要求。然而,正是在这种极度罕见和高度专业的罪名领域中,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价值得到了最为独特和深刻的彰显----因为没有人会为这些极少适用的罪名准备标准化的辩护模板,每一个该罪的案件都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和创造力的真正考验。

本文将从该罪的立法背景和制度目的入手,贯穿战时状态的认定、拒绝和延误的行为审查、主观要件的论证、数额和情节的证据辩护、以及量刑中的特殊情节等多个维度,构建一套在理论深度和实践可操作性上均具备较高水准的辩护工作框架。

一、立法背景与制度目的----军事订货制度的刑法保障

在现代国防体系中,军事订货制度是连接军事需求与民用生产的关键纽带。和平时期,国家通过常态化的军事订货机制,维持着武器装备、被装给养、医疗物资等各类军事物资的稳定供应和更新换代。战时状态下,军事订货的重要性更是急剧上升----前线的武器装备损耗、弹药消耗和各类物资需求在短时间内急剧增加,拒绝或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将直接威胁到军队的战斗力和国家安全。

刑法设置该罪的根本目的,是为军事订货制度提供最后一道刑事责任屏障----通过刑事处罚的威慑力,确保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战时状态下能够优先、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军事订货任务。理解这一立法目的对于辩护实践的意义在于:该罪的适用具有鲜明的政策敏感性----它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在充分尊重国防利益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最为公正的司法处理----这一平衡点的把握,正是该罪辩护中最具挑战性的专业课题。

二、"战时"的认定----该罪适用的前提条件

"战时"的精确认定是该罪适用中最为基础也最具争议性的问题。只有发生在战时状态下的拒绝或延误军事订货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发生在和平时期,则无论拒绝或延误的程度如何严重,均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行政违法或合同违约责任)。

刑法中的"战时"定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刑法中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突然袭击之时。对于该定义的精确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其一,战争状态的宣布----在现代国际法和国内法框架下,战争状态的宣布通常涉及最高国家权力的行使(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宣布等),具有极高的政治和法律严肃性。其二,部队受领作战任务----在一些局部冲突或边境对峙的场景中,虽然国家未正式宣布战争状态,但部队已经受领了作战任务----这种情形下是否可以认定为"战时",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讨论空间。其三,遭受突然袭击----这是指敌对国家或势力对我方发动的突然军事攻击----在这种情形下,即使国家未及宣布战争状态,也应当认定为战时。

辩护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证策略。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战时"的认定往往是从轻辩护或出罪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如果涉案行为发生时,国家并未宣布战争状态、部队也未受领作战任务、更不存在遭受突然袭击的情形,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辩护律师应当仔细梳理涉案行为发生时的国内外政治军事形势、国家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声明、部队的任务下达文件等证据材料,为"非战时"的辩护主张提供坚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行为主体----"有关单位"与个人责任的界分

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两个层面。在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情况下,刑法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一双罚制的适用,为该罪的辩护增添了单位犯罪特有的复杂性和论证层次。

单位的认定范围。该罪中的"有关单位"主要是指与军事订货相关的生产、销售和科研单位----包括国有军工企业、民用转产军工的企业、军工科研院所以及从事军事物资生产和销售的其他单位。在军民融合战略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民用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到军事订货的生产和科研中----这些单位在涉案时是否具有"有关单位"的主体身份,需要根据其是否实际承担了军事订货任务来具体判断。

个人责任的精确界定。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哪些个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是该罪辩护中极为重要的审查要点。辩护律师应当逐一审查涉案单位内部各个层级的管理人员在军事订货任务拒绝或延误中的实际作用和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参与了军事订货的决策和管理?分管生产经营的副职领导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具体负责军事订货任务的项目经理或车间主任是否存在故意延误的行为?通过这些具体事实的梳理,辩护律师可以为那些虽然身处管理岗位但实际上未对拒绝或延误军事订货行为产生实质影响的个人,争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利结果。

四、"拒绝"军事订货的行为审查与辩护

"拒绝"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明确不接受、不执行军事订货任务的行为。这一行为方式在认定上相对直接,但在辩护中仍然存在若干具有论证价值的审查维度。

拒绝的明示与默示。拒绝军事订货既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如向军事订货部门正式发函表示不接受订货任务),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如虽然未明确拒绝,但在军事订货部门多次催促下仍不作出接受或拒绝的明确表示,导致订货任务无法落实)。辩护律师在审查拒绝行为时应当关注:涉案的"拒绝"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默示拒绝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如果有关单位正在就军事订货的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条款与军事订货部门进行正常的协商谈判,则不应将其视为拒绝。

拒绝的正当理由。并非一切不接受军事订货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如果有关单位不接受军事订货是基于正当理由,则其行为不应受到刑事追究。正当理由主要包括:有关单位不具备完成军事订货任务的生产能力或技术条件(如军事订货要求的武器装备性能参数超出了企业的现有生产技术能力);军事订货的交货期限过于紧迫,有关单位在现有生产排期下确实无法按期完成;军事订货的价格条件严重不合理,有关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无法接受;军事订货的质量标准或验收条件存在不科学或不合理之处,有关单位基于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考虑无法接受等。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这些正当理由,帮助法庭理解有关单位不接受军事订货的行为在实质上是一个基于合理商业判断或技术评估的决定,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拒绝"犯罪行为。

五、"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审查与辩护

"故意延误"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虽然接受了军事订货任务,但故意拖延交货时间、降低交货质量或以其他方式延迟军事订货的完成。与"拒绝"相比,"故意延误"的认定更加依赖对行为过程和时间节点的精细分析。

延误的"故意"要素审查。该罪要求延误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军事订货的交货期限和质量要求,而故意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订货任务。如果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设备故障、原材料供应中断等)或第三方原因(如上游供应商的延迟交付、物流运输的意外中断等)导致的,且行为人在延误发生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则行为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在审查故意要素时,应当全面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延误原因的客观证据----包括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设备维修记录、供应商的延迟通知、物流企业的运输异常报告等----通过这些客观证据构建行为人无过错的辩护论证体系。

延误程度与情节严重的关联。并非一切具有故意因素的延误行为都构成本罪----只有那些延误程度严重、对军事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才应当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延误时间长度、延误对军事任务的影响程度、延误发生后行为人的补救态度和实际效果等维度的细致分析,论证涉案延误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争取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利结果。

六、主观要件----"故意"与"目的"的审查论证

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军事订货任务而拒绝接受或故意延误完成。在某些案件中,控方可能主张行为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如为了将生产能力用于承接利润更高的民用订单而拒绝或延误军事订货)----但刑法对该罪的规定中并未将"非法牟利"作为构成要件,辩护律师应当注意避免将非构成要件的目的要素不适当地引入该罪的认定中。

明知的认定与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通常依据客观行为进行推定。辩护律师在审查明知要素时应当关注:行为人在拒绝或延误军事订货当时,是否确实知晓该订货属于军事订货任务?如果军事订货的性质在订货合同中未予明确标识、或者军事订货部门未向承制单位充分说明订货的军事用途和紧迫性,则行为人主张其不知道涉案订货属于军事订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在军民融合项目中,某些军事订货在外在形式上与民用订货差异不大----如果订货部门未予特别说明,承制单位将其作为普通民用订单处理,不宜认定为"明知"。

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如前所述,如果延误是由于过失(如生产计划安排不当、质量管理不严格、对交货期限的重视程度不够等)而非故意导致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辩护律师在审查主观要件时,应当通过行为人的内部生产记录、质量管理文件、与军事订货部门的沟通记录等材料,全面展示行为人在军事订货任务执行过程中的主观态度----如果材料显示行为人一直在积极努力地完成订货任务,只是由于能力或管理上的原因导致延误,则其主观上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

七、证据辩护----军事订货案件中的证据特点与审查

该罪案件中的证据体系具有若干鲜明的特殊性,辩护律师对这些特殊性的准确把握,是开展有效证据辩护的前提和基础。

军事订货合同和任务文件的审查。军事订货通常依据订货合同或任务下达文件进行。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这些合同和文件:订货的性质(是军事订货还是民用订货)是否在合同中明确载明?订货的数量、质量、交货期限等核心条款是否明确具体?订货的价格条件和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公平?如果合同或任务文件本身存在模糊、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条款,则承制单位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延迟,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合理性----不宜一概认定为"拒绝"或"故意延误"。

生产能力与技术条件的证据审查。对于"拒绝"型案件,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审查有关单位在涉案时是否确实具备完成军事订货任务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这方面的证据包括:企业的生产设备清单和技术参数、技术人员的数量和专业背景、类似产品或项目的生产记录和验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生产能力评估报告等。如果这些证据显示企业确实不具备完成订货任务的能力,则企业的"拒绝"行为具有客观合理性。

延误原因与补救措施的全面举证。对于"故意延误"型案件,辩护律师需要全面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延误原因和补救措施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不仅仅是书面文件,还可能包括视听资料(如生产现场的视频监控记录)、电子数据(如生产管理系统中的排产记录、质量检测数据等)、证人证言(如同行业专家对企业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的证词)等。通过这些多元化证据的综合运用,辩护律师可以为法庭呈现一个关于延误原因的客观、全面和可信的事实图景。

八、情节要素----"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与辩护

该罪的入罪和量刑需要考量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在军事订货案件中,"严重后果"的认定具有鲜明的军事特色----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损失的计算问题,更是一个军事利益受损程度的综合评估问题。

军事利益受损的多元表现。军事订货被拒绝或延误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包括:军事行动因物资短缺而受阻或失败、武器装备的性能指标因零部件或原材料供应延误而无法达到设计要求、部队的战备训练因物资供应不到位而受到严重影响等。这些后果的严重性评价,往往需要军事专业部门或军事专家的意见----辩护律师在审查严重后果时,应当关注:控方在认定严重后果时是否引入了具有专业资质的军事专家意见?这些专家意见的形成是否遵循了专业规范?是否存在对军事利益受损程度的夸大或过度解读?

后果与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精确界定。在复杂的军事供应链体系中,某一个军事订货的拒绝或延误可能导致连锁反应----上游的拒绝或延误导致中游的生产受阻,中游的生产受阻又导致下游的装备交付延误。在这种多环节因果链条中,辩护律师应当帮助法庭准确界定行为人的拒绝或延误行为在整体后果中的实际贡献比例----避免将整个供应链中的所有延误和损失不加区分地全部归责于某一个环节的行为人。

九、单位犯罪中的辩护策略----双罚制下的责任分配

如前所述,该罪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适用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在这种双罚制下,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需要同时关注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合理界定。

单位责任的辩护空间。单位责任的辩护主要从以下维度展开:单位拒绝或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或技术理由?单位在作出决定时是否经过了内部的集体决策程序?单位在拒绝或延误发生后是否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通过这些事实的展示,辩护律师可以为单位争取减轻处罚的有利结果(如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低的罚金数额)。

个人责任的辩护空间。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既定前提下,个人责任的辩护主要集中在:哪些个人应当对单位的拒绝或延误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些个人在单位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实际作用有多大?是否存在某些个人虽然身处管理岗位但实际上未对拒绝或延误行为产生实质影响?通过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和论证,辩护律师可以为那些责任较小或没有责任的个人,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从宽量刑的有利结果。

十、量刑辩护----从宽情节的系统运用

该罪案件虽然涉及国防利益这一特殊保护客体,但在量刑上仍然存在较为宽广的辩护空间。

单位积极补救的量刑价值。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在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加班加点完成军事订货任务、免费或减费提供替代产品或解决方案、主动承担因延误导致的军事利益损失等----这些补救行为是单位真诚悔罪和积极纠错的重要体现,应当在量刑中得到充分体现。

个人认罪悔罪情节的综合运用。该罪案件中涉及的个人被告人通常具有较长时间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职业声誉----这些背景事实虽然不能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但可以在量刑评价中作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低的重要佐证。辩护律师应当将被告人的从业经历、职业表现、家庭状况和社会评价等事实进行全面、有机的整合,构建一个关于被告人值得从宽处理的完整叙事。

国防贡献的特殊量刑情节。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或其所在单位虽然在某一具体军事订货任务中存在拒绝或延误的行为,但其在长期的国防建设和军事订货生产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如长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各类军事订货任务、在技术创新上为国家军事装备发展作出了突出成绩、在紧急军事订货任务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等。辩护律师可以将这些长期的国防贡献事实在量刑论证中予以充分展示----主张对被告人在量刑上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以体现对国家国防建设贡献者的合理宽容。

十一、以案论辩----假设性案例中的辩护逻辑展示

虽然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但通过假设性的案例分析,可以帮助辩护律师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该罪的辩护逻辑和策略要点。

假设案例一:生产能力不足的辩护案。某民用转产军工企业,在战时状态下接受了某型军用车辆的军事订货任务。由于该企业此前主要生产民用车辆,在军用车辆的某些特殊技术指标(如防弹性能、越野性能、极端环境下的可靠性等)上缺乏充分的生产经验和技术储备,导致在试生产阶段出现了较多的质量问题,交货时间也因此延误约两个月。军事订货部门以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对该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立案侦查。在该假设性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核心策略应当是:全面展示该企业在军用车辆生产技术上的实际状况和客观局限----通过专家证词和专业评估报告,证明该企业确实不具备按期完成高质量军用车辆生产的技术能力;证明该企业在试生产阶段的延误是由于技术攻关和质量改进的客观需要,而非故意拖延;主张该企业不具备完成军事订货任务的能力,其"拒绝"(如果表现为不接受订货)或"延误"(如果表现为接受后延误)在实质上是一个基于客观技术局限的事实状态,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故意犯罪行为。

假设案例二:合同条款争议的辩护案。某电子设备生产企业在战时状态下与军事订货部门签订了某型军用通信设备的订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该设备的某些技术指标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争议----企业认为军事订货部门要求的技术指标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军事订货部门则认为企业是在故意拖延交货。在争议未能及时解决的情况下,交货时间延误了约三个月。军事订货部门以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对该企业立案侦查。在该假设性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核心策略应当是:仔细梳理合同条款的文义和缔约背景,证明企业与军事订货部门之间的争议具有真实的合同解释分歧基础,而非企业单方面的故意延误;展示企业在争议期间仍然在积极地进行生产和技术攻关,只是由于争议的技术条款未能最终确定而导致无法完成最终验收和交货;主张在合同条款存在真实争议的情况下,将企业的行为认定为"故意延误"是不公正的----应当通过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来处理此类争议,而非通过刑法手段进行干预。

十二、结语与展望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辩护,是一项极为特殊和高度专业化的刑事辩护工作。它要求辩护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刑法学功底,还要对国防法、军事法、采购法等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它要求辩护律师在国防安全这一最高政策敏感性与个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之间,寻找那一条既充分尊重国防利益、又切实保障个人权利的精确法治边界。

虽然该罪在和平时期极少适用,但其制度价值和法治意义却始终存在。它提醒我们:在和平与战争之间,在国防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在军事效率与程序公正之间,始终存在着需要精细调适的张力关系----而刑事辩护律师,正是这一张力关系中为个体权利保驾护航的重要法治力量。

在每一个极其罕见的罪名中守护法治的边界,在每一个特殊的专业性案件中实践辩护的精神----这,就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最为挑战性的专业领域中所能贡献的最为独特的价值。

在每一个个案中守护法治的边界,在每一个具体的罪名中实践专业的精神----这,就是刑事辩护的不变初心。

十三、军事订货合同中的定价机制与拒绝理由的正当性论证

在军事订货的实践中,定价机制是一个极易引发争议和纠纷的核心问题。军事订货的定价通常遵循成本加成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即军事订货的价格主要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管理费用来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成本的核算、利润的确定和费用的分配往往涉及极为复杂的技术和经济问题,承制单位与军事订货部门之间在这些问题上产生分歧并不罕见。

辩护律师在审查涉及定价争议的拒绝或延误案件时,应当深入审查以下关键问题:军事订货的定价是否充分考虑了承制单位的合理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技术研发摊销、质量管控成本等;定价中的利润水平是否合理----是否既保障了承制单位的基本盈利需求,又避免了不合理的暴利;定价机制是否透明和公平----承制单位是否充分参与了定价协商过程,其合理的技术和经济诉求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考虑。如果军事订货的定价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承制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拒绝接受订货或要求调整交货条件,具有客观的正当性----不应一概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拒绝’或’故意延误’。

十四、战时状态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辩护实践

如前所述,’战时’的认定是该罪适用的前提条件,也是辩护律师在出罪或罪轻辩护中最为重要的论证切入点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战时状态的认定涉及若干具有高度政策敏感性和专业复杂性的问题,辩护律师需要以极为审慎和专业的态度进行处理。

宣布战争状态的形式要件与实质审查。在现代法治国家,战争状态的宣布通常涉及最高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极高的形式严肃性。辩护律师在审查涉案行为发生时国家是否宣布了战争状态时,应当仔细核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的宣布令、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联合命令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果这些文件中并未明确宣布战争状态,则涉案行为发生时国家很可能处于和平时期或准战时状态而非正式的战时状态。

局部冲突与全面战争的区分。在现代国际安全环境中,局部冲突和边境对峙事件的发生并不意味着国家进入了全面的战争状态。辩护律师在办理涉及局部冲突地区的军事订货案件时,应当仔细审查:涉案的军事订货任务是否确实与局部冲突直接相关?冲突的规模和强度是否达到了’战时’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如果涉案订货虽然与局部冲突地区有所关联,但冲突本身并未升级为战争规模的军事行动,则不宜认定为战时。

准战时状态的刑法适用问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虽然未正式宣布战争状态,但已经进入了某种准战时的动员或准备状态----如发布动员令、启动战时应急预案、在边境地区部署大量作战部队等。这种准战时状态下的拒绝或延误军事订货行为,是否可以适用该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讨论空间。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对’战时’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只有国家正式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或部队实际受领了作战任务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罪----避免将刑法的适用不适当地扩展到准战时的各类准备和动员活动中。

十五、国际视野下的军事订货保障制度比较

世界各主要国家在军事订货的保障和违约处理上,建立了一套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机制。通过比较研究这些国际经验,可以为中国语境下的该罪辩护提供有益的论证参考和制度借鉴。

以美国为例,美国国防部通过《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和一系列国防部补充条例,对军事订货的合同管理、履约监督和违约责任进行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在军事订货的违约处理上,美国采取的是以民事违约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的制度模式----对于承制单位的违约行为,优先通过合同违约责任追究、合同解除、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等民事和行政手段进行处理;只有在违约行为涉及欺诈、贿赂或其他严重不法行为时,才启动刑事追究程序。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美国在处理军事订货违约问题上的分层处理和刑法谦抑原则。辩护律师在论证该罪的适用边界时,可以适当引述这一国际经验----主张对那些虽然存在拒绝或延误军事订货行为但不涉及欺诈或受贿等严重不法动机的案件,优先通过民事或行政方式处理,避免刑法的过度介入。

以以色列为例,作为一个长期处于安全威胁环境中的国家,以色列在军事订货的保障上采取了极为严格和高效的制度措施。以色列国防军通过设立专门的军事订货管理部门、建立军民一体化的军事科技生产体系、对关键军事物资的生产企业给予长期稳定的合同和资金支持等方式,从根本上减少了军事订货被拒绝或延误的制度性风险。这一制度经验表明:通过完善军事订货的保障制度和激励机制,比单纯依靠刑事处罚来保障军事订货任务的完成,是更加有效和可持续的治理路径。辩护律师在量刑论证中可以引述这一经验----主张对那些虽然存在违规但积极补救、且长期为国防建设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从宽的量刑处理,以体现刑事政策与国防建设长期激励之间的合理平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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