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论:在公民义务与家国需要之间----一个和平年代极为罕见、战时状态下极为重要的刑法命题
在刑法分则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的尾部,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制的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极为深刻的法律命题:在战时状态下,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兵役义务与个人选择、家庭需要和实际困难之间的张力,应当如何通过刑法的方式加以规范和平衡?
与该类罪名群中的其他罪名相比,该罪具有若干极为鲜明的特征。首先,它的适用对象最为广泛----每一个适龄公民都可能成为该罪的潜在主体(只要其在战时状态下被依法征召服役)。其次,它的政策敏感性最高----兵役义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存和安全,在任何国家都是最为基础性的公民义务之一,该罪的适用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高度的政治和军事敏感性。再次,它的司法实践最为罕见----中国自1979年以来未再经历全面战争状态,该罪在和平时期几乎没有适用的可能,其制度功能更多体现在威慑和警示层面而非实际的刑事追诉层面。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该罪提出的专业挑战同样鲜明而深刻。在极为罕见的该罪案件中,辩护律师需要同时面对:国防利益和军事需要的高度政策敏感性、战时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特殊复杂性、以及由于缺乏司法判例和实践经验而必须更多依赖法理分析和规范解释的方法论挑战。本文将从该罪的立法目的和制度逻辑入手,贯穿战时认定、行为审查、主观要件、证据辩护、情节论证和量刑策略等多个维度,构建一套既充分尊重国防利益、又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辩护工作框架。
一、立法谱系与制度逻辑----兵役义务在现代国家中的刑法保障
兵役制度是现代国家最为基础性的国防制度之一。它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公民的国防义务具体化、规范化和强制化----在需要时,国家可以依法征召公民参加武装力量,履行保卫国家的神圣职责。这一制度在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它不仅是国防安全的制度基石,也是公民与国家之间最为基础性的法律纽带之一。
刑法设置该罪的根本目的,是为兵役制度提供最后一道刑事责任屏障。通过刑事处罚的威慑力,确保适龄公民在战时状态下能够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征召、按时报到、完成服役任务。理解这一立法目的对于辩护实践的意义在于:该罪的制度功能在于保障兵役制度的效力和统一性,而非惩罚一切与服役相关的个人困难或选择犹豫。辩护律师在办案时应当准确把握这一制度边界----将那些因客观困难或正当理由而无法履行服役义务的行为,与那些故意拒绝或逃避服役义务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区分。
二、"战时"的再讨论----该罪群共同前提的精细化适用
如前所述,"战时"的认定是该罪适用的前提条件。在该罪的具体语境中,"战时"的认定还具有若干特殊的审查维度,辩护律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征召通知的战时属性审查。在战时状态下,征召通知的发出和送达具有强烈的时效性和强制性。辩护律师在审查涉案征召通知的战时属性时,应当关注:征召通知是否确实是在战时状态下发出的?如果征召通知是在和平时期发出的,但被征召人是在战时状态下才收到或才应当报到,则拒绝或逃避行为发生在战时状态下的认定是否存在争议?这一时间节点的精确认定,是该罪案件中最为基础的事实审查问题之一。
战时状态的区域范围审查。在现代战争形态下,战时状态可能并非覆盖国家全部领土----在某些局部冲突或边境对峙的场景中,战时状态可能仅适用于特定地区或特定方向。辩护律师在审查涉案行为的战时属性时,应当关注:涉案的征召通知是否确实与战时状态直接相关?被征召人的常住地或工作地是否确实位于战时状态适用的区域范围内?如果征召通知虽然是在战时状态下发出的,但被征召人位于非战时区域,则其拒绝或逃避行为是否适用该罪,值得审慎论证。
三、行为主体----"依法应当履行服役义务的人员"的范围界定
该罪的主体被界定为"依法应当履行服役义务的人员"。这一表述虽然在表面上清晰,但在具体适用中仍然存在若干具有辩护价值的解释空间。
适龄公民与免役人员的界分。依法应当履行服役义务的人员,主要是指符合法定年龄和健康条件的适龄公民。但这一群体中,也存在依法免予服役的人员----如身体残疾或严重疾病、家庭特殊困难(如家中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基于宗教信仰或良知理由的免役申请已获批准等。辩护律师在审查主体身份时,应当首先核查涉案人员是否具有依法免予服役的正当理由----如果有,则其拒绝或逃避"服役"的行为在实质上是对其依法享有的免役权利的行使,而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预备役人员与现役征集人员的区分。在该罪的具体适用中,行为人的身份状态可能影响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责任。预备役人员在战时状态下拒绝或逃避征召的,其法律责任与该罪的规定可能存在竞合关系(如前文已讨论的该罪群中其他罪名的适用问题)。辩护律师在审查行为人身份时,应当准确把握不同身份状态下的法律适用差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定性方案。
四、"拒绝"服役的行为审查与辩护
"拒绝"是指收到服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接受服役或采取实质性行动不执行服役要求的行为。拒绝的认定在表面上较为直接,但在辩护实践中仍然存在若干具有论证价值的审查维度。
拒绝的明示与默示。拒绝服役既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如向征兵部门书面或口头表示不接受服役),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如收到服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在征兵部门多次催促下仍不作出接受或拒绝的明确表示等)。辩护律师在审查拒绝行为时应当关注:涉案的"拒绝"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默示拒绝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如果被征召人虽然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但其是因为客观原因(如未收到服役通知、因疾病或家庭紧急事务无法及时报到、服役通知的地址或联系方式有误等)导致的,则不宜认定为拒绝。
拒绝的正当理由。并非一切不接受服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如果被征召人具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则其不接受服役的行为不应受到刑事追究。正当理由的审查与论证,是该罪辩护中最为重要和最具挑战性的专业课题。辩护律师应当围绕健康原因、家庭困难、宗教信仰、良知理由等多个维度,为当事人构建最为有力、最为可信的正当理由论证体系。
五、"逃避"服役的行为审查与辩护
"逃避"是指被征召人虽然未明确拒绝服役,但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实际履行服役义务的行为。与"拒绝"相比,"逃避"的认定更加依赖对行为过程和时间节点的精细分析。
逃避的具体方式。逃避服役的方式极为多样----包括:以虚假的身体健康原因申请免役或延期服役;在服役报到前故意自伤或自病以逃避服役;通过贿赂或请托等方式获得不实的健康证明或免役批准;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或身份以逃避服役义务;在服役期间擅自逃离部队等。辩护律师在审查逃避行为时,应当围绕这些行为方式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的审查和质证。
逃避与客观不能的界分。并非一切未能实际履行服役义务的行为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逃避"。如果行为人因客观原因(如突发严重疾病、家庭发生不可替代的紧急事务、交通中断导致无法按期报到等)而无法履行服役义务,且其在事发后及时主动向征兵部门说明了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明,则其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逃避"故意,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在审查逃避行为时,应当通过客观证据(如医疗记录、家庭紧急事务的证明、交通中断的官方证明等),构建行为人客观不能的辩护论证体系。
六、主观要件----"故意"的认定与辩护策略
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依法应当履行服役义务,而故意拒绝或逃避。在司法实践中,故意的认定是辩护律师的重要论证切入点。
"明知"的认定与辩护。辩护律师在审查"明知"要素时,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确实收到了服役通知?通知的送达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如果行为人主张其未收到通知或收到的通知内容不明确,辩护律师应当对此进行仔细核查。特别是在电子送达日益普及的背景下,送达系统记录是否完整、送达是否确实成功(如短信是否被成功接收、电子平台消息是否被查阅等),都是"明知"认定中的重要审查要素。
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未履行服役义务是由于过失(如忘记了报到时间、误解了服役通知的内容、因交通安排失误而未能按期到达等),则行为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在审查主观要件时,应当通过行为人的通讯记录、行程安排、证人证言等材料,全面展示其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和客观情境。
七、证据辩护----服役案件中的证据特点与审查要点
该罪案件中的证据体系具有若干鲜明的特殊性,辩护律师对这些特殊性的准确把握,是开展有效证据辩护的重要基础。
服役通知的送达证据。服役通知是否依法送达给被征召人,是该罪案件中最基础的证据问题。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服役通知的送达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送达的时间和地点是否有明确记录?被征召人或其家属是否在送达回执上签了字?如果送达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则控方关于行为人"明知"服役义务的证据链就存在根本性缺口。
拒绝或逃避行为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拒绝或逃避服役行为的证据,通常包括:征兵部门的书面记录(如催促报到的通知、被征召人明确表示拒绝的录音或书面材料等);体检和政审记录(如行为人在体检或政审过程中的表现记录,可能包含证明其拒绝或逃避故意的信息);证人证言(如其他被征召人或征兵工作人员关于涉案人员拒绝或逃避行为的证词);电子证据(如行为人的通讯记录、社交媒体发布内容等)。辩护律师在审查这些证据时,应当关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八、情节要素----"情节严重"的认定与辩护
该罪的入罪需要行为"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拒绝或逃避的次数(是单次还是多次);拒绝或逃避的手段(是否采取了贿赂、造假等恶劣手段);拒绝或逃避对兵役征集造成的实际影响(是否导致征兵任务无法完成、是否影响了部队的兵员补充等);行为人的态度(是否在事后主动改正、是否真诚悔过等)。
辩护律师在情节的辩护中,应当围绕以上因素进行细致的论证。例如:如果行为人是初犯、偶犯,且拒绝或逃避的行为未对兵役征集造成实质性影响,则可以主张情节显著轻微;如果行为人虽然存在拒绝或逃避行为,但在事后主动改正(如主动报到并请求补训),则可以主张其行为的危害性已经得到弥补。
九、程序辩护----涉兵役案件的程序特殊问题
该罪案件在程序上可能涉及若干特殊问题,辩护律师需要予以充分关注。
征兵部门的调查权与程序规范。在兵役征集过程中,征兵部门对拒绝或逃避服役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规范。辩护律师在办案时应当审查:征兵部门在调查涉案行为时,是否充分保障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和程序参与权利?如果征兵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如未充分告知行为人权利义务、未给行为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等),则由此取得的证据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能力值得质疑。
军事司法机关与地方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划分。该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通常由地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但如果案件涉及军事机密或特殊军事需要,则可能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辩护律师在办案时应当首先审查案件的管辖权是否属于正确的司法机关。
十、量刑辩护----从宽情节的系统运用
该罪案件中,量刑辩护的空间主要围绕以下从宽情节展开。
客观困难的充分展示。许多拒绝或逃避服役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非故意与国家为敌,而是面临着真实的客观困难。辩护律师在量刑论证中,应当将这些客观困难充分展示给法庭,帮助法庭全面、准确地理解行为人行为时的真实情境和主观状态。
事后补救与悔罪表现。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改正错误(如主动报到并请求补役),这一事后的补救和悔罪表现应当在量刑中得到充分体现。特别是在那些未对兵役征集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案件中,行为人的主动补救可以有效地降低其行为的危害程度。
十一、与关联罪名的界分----危害国防利益罪名群的精细化适用
该罪与逃离部队罪、战时自伤罪等其他涉及兵役义务的罪名存在一定交叉关系,辩护律师需要准确把握各罪名之间的边界。
与逃离部队罪的界分。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该罪的主体是依法应当履行服役义务的公民(通常包括未入伍的被征召人),而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是现役军人。辩护律师在涉及主体身份有争议的案件中,应当仔细审查行为人在涉案时的实际身份状态,准确界定行为的法律性质。
与战时自伤罪的界分。该罪的行为人如果采取自伤的方式逃避服役,在行为方式上与战时自伤罪具有相似之处。但两罪的主体和具体行为方式仍然存在差异----辩护律师在涉及自伤方式的逃避案件中,应当仔细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和自伤行为的具体情境。
十二、以案论辩----三则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
案例一:健康原因争议型无罪辩护案。被告人李某在战时状态下接到服役通知后,以"先天性心脏病"为由申请免役。征兵部门认为其病情未达到免役标准,以逃避服役罪对李某提起公诉。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策略是:组织三甲医院心血管病专家对李某的病情进行重新鉴定----专家意见认为李某的病情虽然在平时可以控制和稳定,但在高强度的军事训练中可能加重病情并导致严重后果----基于这一专家意见,李某申请免役具有客观和合理的医学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服役通知送达争议案。被告人王某在战时状态下未按时报到服役----检察机关指控其故意逃避服役。但辩护律师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发现:检察机关据以证明王某"明知"服役义务的关键证据----服役通知的送达回执----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送达回执上的签字经笔迹鉴定并非王某本人所签)。辩护律师据此主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确实收到了服役通知,其"明知"要素不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王某无罪。
案例三:家庭特殊困难型罪轻辩护案。被告人张某在战时状态下接到服役通知后,以"家中老母重病、子女年幼无人照料"为由申请延期服役。征兵部门未批准其申请,张某随后未按时报到。案发后,辩护律师在量刑论证中围绕张某的家庭特殊困难展开了系统论证,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给予了从宽的量刑处理。
十三、兵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的辩护新思维
近年来,中国的兵役制度正在经历深刻的改革和完善----征兵工作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兵役权益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征兵信息化和精准化水平不断提升。这些改革措施在提高征兵效率的同时,也为该罪的辩护带来了新的论证维度。
征兵信息化的影响。随着征兵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服役通知的送达方式正在向信息化、精准化转变。这一制度改革对于该罪中"明知"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在信息化送达的背景下,被征召人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进行抗辩的可信度将显著降低。但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审查信息化送达的系统记录是否完整、送达是否确实成功。
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近年来,国家在不断健全兵役权益保障制度----包括服役人员在服役期间的待遇保障、家庭成员的照料支持、服役期满后的复职复学安排等。这些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公民拒绝或逃避服役的客观动因。辩护律师在量刑论证中可以引述这些制度的完善情况。
十四、比较法视野中的兵役义务与刑事处罚
世界各主要国家在其法律中,同样对拒绝或逃避兵役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通过比较研究这些国际经验,可以为中国语境下的该罪辩护提供有益的论证参考。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逃避兵役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但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基于宗教信仰、道德良知或深刻的政治信念而拒绝服役的行为(即"良心反对者"),可以依法获得免役或替代役的地位。
以韩国为例,韩国作为至今仍然实施征兵制的国家,其刑法对逃避兵役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刑事处罚。但近年来,韩国在替代役制度的建设上取得了重要进展。
十五、结语与展望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辩护,是一项涉及国防法、军事法、刑法和公民权利保障等多个法律部门的复合型专业工作。辩护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核心使命,不仅是通过专业的法律技艺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个案处理结果,更是通过每一次高质量的辩护实践,参与推动兵役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权利保障水平的持续提升。
在国防安全这一最高国家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这一根本法治价值之间,寻找那一条既充分保障兵役制度效力、又充分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精确法治边界----这既是该罪辩护的核心挑战,也是中国国防法治现代化建设宏大进程中一个持续展开的时代命题。
每一个个案的公正处理,都是对兵役法治信仰的一次有力捍卫;每一次专业而有力的辩护,都是对公民权利保障底线的一次坚实守护。
在每一个极其罕见的罪名中守护法治的边界,在每一个涉及国家安全与个人权利的张力关系中实践辩护的精神----这,就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最为特殊和专业化的法律领域中所能贡献的最为独特的价值。
在每一个个案中守护法治的边界,在每一个具体的罪名中实践专业的精神----这,就是刑事辩护的不变初心。
十六、征兵工作的社会监督与辩护律师的参与空间
征兵工作作为国防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其公平、公正和规范化运行,不仅关系到国防利益的有效保障,也关系到每一个适龄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监督(包括辩护律师的专业参与)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辩护律师在征兵监督中的角色定位。辩护律师虽然不直接参与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但在征兵工作出现争议或纠纷时(如适龄公民对体检结论、政审结论或征集决定不服;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被举报等),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者为涉嫌征兵渎职犯罪的人员提供刑事辩护等方式,参与到征兵工作的监督和完善中。这一专业参与不仅有助于个案的公正处理,也有助于从整体上提升征兵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征兵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征兵工作中产生的争议,通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加以解决----包括:内部复核(由征兵部门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决定进行复核);行政复议(由征兵部门的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对征兵决定进行复议);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征兵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刑事追责(对征兵过程中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辩护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根据争议的具体性质、证据状况和当事人的实际诉求,选择最为合适和有效的争议解决路径。
十七、适龄公民的知情权与征兵信息的透明化
知情权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基础。在征兵工作中,适龄公民的知情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民有权了解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操作流程----包括征兵的条件、程序、时间安排、可享受的待遇和应承担的义务等;其二,公民有权了解自身在征兵工作中的具体状态----包括是否已被登记为适龄公民、是否已被确定为征召对象、体检和政审的结论是什么、如果未被征集是什么原因等。
辩护律师在保障适龄公民知情权中的专业作用。在征兵争议的个案中,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就是帮助当事人了解和获取与自身征兵状态相关的各类信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征兵档案、要求征兵部门说明决定理由等方式,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得到实际保障。如果征兵部门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如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对当事人的信息查询请求无故拖延或推诿等),辩护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知情权。
征兵信息透明化改革的辩护价值。近年来,中国的征兵工作正在经历以信息化、透明化和规范化为主题的深刻改革。征兵信息的逐步透明化(如征兵条件、征集名单、体检政审结论等信息的适度公开),不仅有助于防范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也有助于减少征兵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当公民能够清晰、及时地了解征兵工作的相关信息和自身状态时,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误解和矛盾将大幅减少。辩护律师在办案时,可以适当引述征兵信息透明化改革的政策和实践进展,主张征兵部门在信息披露上应当达到更高的规范标准。
十八、国际人权标准下的兵役义务与良心反对权
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法律和国际人权法中,兵役义务与良心反对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以来充满争议和讨论的命题。通过比较研究这些国际经验,可以为中国语境下的该罪辩护提供有益的论证参考。
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例,该公约虽然未直接规定良心反对权,但其关于良心和宗教自由的规定(第十八条)被许多国家和国际人权机构解释为包含了良心反对权的一定空间。在这一解释框架下,那些基于深刻的宗教信仰或良知理由而无法接受兵役的公民,有权申请替代役或免役----只要其申请是基于真实和深刻的信仰,而非为了逃避兵役义务的便利考虑。
以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为例,欧洲人权法院在多个涉及良心反对权的案件中裁定:虽然兵役义务是民主社会中的正当要求,但国家也应当为那些基于真实和深刻的良知或宗教信仰而无法接受兵役的人,提供合理的替代性义务履行方式(如替代役)。这一判例法体现了欧洲人权体系在国防需要与价值多元之间的精细平衡。
虽然中国的法律和国情与上述国际标准和实践存在重要差异,但辩护律师在论证涉案行为的正当性时,可以适当借鉴这些国际经验背后的价值平衡逻辑----即在国防义务与个人基本权利之间,可能存在某些需要法律予以有限包容的特殊情境。这一论证虽然不能直接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但可以帮助法庭在量刑评价中,对行为人的特殊情境和主观状态给予更为细致和包容的考量。
十九、替代役制度改革的辩护启示
替代役制度是指:那些基于宗教信仰、良知理由、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而无法接受兵役的公民,通过从事社会服务、环境保护、灾害救助、医疗救助等替代性工作,来履行其国防义务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实践和经验。
替代役制度对辩护的启示。虽然中国目前尚未建立系统性的替代役制度,但近年来在征兵工作的改革探索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与替代役理念相通的实践做法----如为具有专业特长(如医疗、通信、工程等)的征召对象安排专业技术岗位而非普通的作战岗位;为因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法长期离家的征召对象安排就地服役或短期集训等。这些实践探索虽然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替代役制度,但体现了中国在征兵工作中对公民特殊困难和合理诉求的逐步关注和回应。
辩护律师在量刑论证中,可以适当引述替代役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实践探索----主张对那些虽然存在拒绝或逃避服役行为但具有真实和合理理由的公民,应当通过完善替代役制度而不是严格刑事惩罚的方式,来化解国防义务与个人困难之间的张力。这一制度完善的论证方向,虽然在个案中不能直接决定定罪量刑,但可以帮助法庭在刑事政策层面,对行为人的特殊情境给予更为包容和前瞻的考量。
二十、信息化征兵中的个人所得税与社保接续问题
随着征兵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征兵管理中的各类配套政策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其中,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和社会保险的接续安排,是两个与适龄公民服役意愿和服役体验直接相关的实际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拒绝或逃避服役行为的发生概率。
个人所得税的服役减免。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服役人员在服役期间的津贴和补贴,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这一政策对于减轻服役人员的税收负担、提升服役的获得感具有积极作用。辩护律师在办案时,可以适当引述这一政策----主张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对服役人员给予物质激励和方向引导,是从制度上减少拒绝或逃避服役行为的重要方向。
社会保险的服役接续。适龄公民在服役期间,其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的缴纳和接续安排,直接关系到其退役后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服役期间的社会保险由政府代为缴纳,服役年限计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这一政策对于消除服役人员的后顾之忧、提升服役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辩护律师在办案时,同样可以适当引述这一政策----主张通过完善社会保险接续制度,来减少适龄公民因社会保障顾虑而拒绝或逃避服役的行为发生。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