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论:在国家安全与公民财产权之间----一个紧急状态法中的刑法命题
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紧急状态制度是一个极为特殊且高度敏感的法律领域。当国家面临战争、重大灾害或其他危及国家生存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常态下的权力运行和权利保障逻辑将让位于紧急状态下的效率优先和权力扩张逻辑----国家依法可以征用公民或组织的财产、征收土地或房屋、调用各类资源,以优先保障紧急状态下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正是这一紧急状态法理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它规制的是公民或组织在战时状态下,拒绝或阻碍军事机关依法进行的征收或征用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罪名在表面上似乎是一个简单的"拒不配合"型犯罪,但在实质上却触及了紧急状态法中最深刻、也最富争议的一个法理命题:在国家安全这一最高公共利益的压迫下,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利应当退让到什么程度?在军事征收、征用的紧急程序中,如何保障被征收、征用方的知情、参与和补偿权利?当拒绝或阻碍行为是基于对征收、征用合法性的合理质疑时,刑法应当以何种尺度进行评价?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该罪提出的专业挑战具有多重特殊性。首先,该罪的适用以"战时"为前提----如前所述,这一前提的认定本身就是一个具有高度政策敏感性和专业复杂性的问题。其次,该罪的行为方式(拒绝或阻碍军事征收、征用)在认定上涉及对公民配合义务的法律边界审查----无限制的配合义务将使得公民财产权在紧急状态下荡然无存,而过度的权利保障又将严重损害军事效率和益。再次,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辩护律师在为该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辩护时,几乎不可能找到大量的司法判例作为论证参考。
一、立法谱系与制度逻辑----紧急征收权的刑法保障
军事征收与征用是国家在战时状态下依法取得公民或组织财产用于军事目的的权力。征收通常是指所有权的转移(即国家依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再享有该财产的任何权利);征用通常是指使用权的临时取得(即国家在必要时可以临时使用公民或组织的财产,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返还或给予补偿)。
刑法设置该罪的根本目的,是为军事征收、征用权提供最后一道刑事责任屏障。通过刑事处罚的威慑力,确保公民和组织在战时状态下能够依法配合军事征收、征用行为----当部队需要紧急使用某段公路进行军事调动时,沿线居民和企业应当配合让路;当军事医疗单位需要紧急征用某栋建筑作为野战医院时,建筑的使用权人应当配合腾退;当部队需要紧急征用某些物资(如燃料、食品、药品等)时,物资的所有权人应当配合交付。
理解这一立法目的对于辩护实践的意义在于:该罪的制度功能在于保障军事征收、征用权的有效行使,而非赋予军事机关在征收、征用中的任意权力。军事征收、征用行为本身必须依法进行----具有合法的依据、遵循必要的程序、保障被征收、征用方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事后的补偿权利)。如果军事征收、征用行为本身存在严重的合法性缺陷,则公民或组织的"拒绝"或"阻碍"行为,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对非法侵犯的财产权防卫,而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二、"战时"的认定----紧急状态起止时间的精确界定
"战时"的认定在该罪适用中同样具有前提性的重要意义。但在该罪的具体语境中,"战时"的认定还具有若干特殊的复杂性,需要辩护律师予以充分关注。
战时与紧急状态的衔接关系。在现代法治国家,战时状态通常伴随着各类紧急状态的宣布----如动员令的发布、紧急状态的宣布、戒严令的下达等。这些紧急状态的法律文件,不仅是"战时"认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军事征收、征用权行使的重要法律基础。辩护律师在审查涉案行为发生时是否处于"战时"状态时,应当仔细核查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官方宣布----如果涉案行为发生时,相关的紧急状态尚未宣布或已经解除,则军事征收、征用权的行使缺乏合法依据,公民或组织的拒绝或阻碍行为不具有刑事可谴责性。
战时状态下征收、征用权的时效边界。军事征收、征用权作为紧急状态中的特殊权力,其行使在时间上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原则上只能在上述状态持续期间行使,在紧急状态结束后就应当停止行使并进入事后的补偿或返还程序。辩护律师在审查涉案的拒绝或阻碍行为时,应当关注:军事征收、征用行为是否确实发生在战时状态持续期间?如果军事机关在战时状态结束后仍然继续进行征收、征用行为,则公民或组织的拒绝行为具有合法性基础,不构成犯罪。
三、行为主体----"公民和组织"的广泛性与辩护空间的多样性
该罪的主体是所有依法应当配合军事征收、征用行为的公民和组织。这一主体的广泛性是该罪区别于其他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鲜明特征----其他犯罪的主体通常是特定群体(如军人、预备役人员、税务人员等),而该罪的主体涵盖了最广大的社会成员。
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的区分。公民作为自然人主体,其在军事征收、征用中的配合义务通常限于让其财产被征收、征用----如让出道路、腾退房屋、交付物资等。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作为单位主体,其在军事征收、征用中的配合义务可能更为复杂----除了让其财产被征收、征用外,还可能包括提供必要的人力协助、配合军事机关进行财产清点 and 移交、在征收征用完成后不得擅自收回或破坏已被征收征用的财产等。
不同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边界。在军事征收、征用中,不同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边界存在重要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影响"拒绝"或"阻碍"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例如:未成年人的财产被军事征收、征用时,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如果法定代理人基于合理的财产保护考虑而对征收、征用行为提出异议或延迟配合,其行为的可谴责性应当得到合理降低。又如:企业作为被征用方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配合军事征收、征用中的行为代表企业----但如果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军事征收、征用存在不同意见,则负责人在配合问题上的犹豫或延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内部决策程序的合理性基础。
四、"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行为审查与辩护
"拒绝"是指公民或组织在接到军事征收、征用通知或要求后,明确表示不接受、不配合的行为。拒绝的认定在表面上较为直接,但在辩护实践中仍然存在若干具有论证价值的审查维度。
拒绝的明示与默示。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既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如向军事机关正式表示不接受征收、征用要求),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如虽然在口头上未明确拒绝,但在军事机关多次催促下仍不配合财产的交付或腾退)。辩护律师在审查拒绝行为时应当关注:涉案的"拒绝"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默示拒绝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如果被征收、征用方虽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财产交付或腾退,但其是因为客观原因(如对征收、征用的法律依据不清楚、对补偿标准有疑问、财产的交付或腾退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等)导致的延迟,则不宜认定为拒绝。
拒绝的正当理由。并非一切不接受军事征收、征用要求的 behavor 都构成犯罪----如果公民或组织具有正当理由,则其拒绝或不配合行为不应受到刑事追究。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军事征收、征用行为本身存在严重的合法性缺陷(如征收、征用缺乏合法的依据、征收或征用的目的明显超出军事需要、征收或征用的程序严重违法等);征收、征用标的的权属存在争议(如被征收、征用的财产实际上不完全属于被征收、征用方,还存在其他共有人或权利人);被征收、征用方对补偿标准或补偿方式存在合理异议(如军事机关提出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调整);以及其他基于合法权益保护的正当理由。
五、"阻碍"军事征收、征用的行为审查与辩护
"阻碍"是指公民或组织虽然未明确拒绝军事征收、征用要求,但采取各种方式阻挠、拖延或破坏军事征收、征用行为的行为。与"拒绝"相比,"阻碍"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和隐蔽,在认定上也具有更多的争议空间。
阻碍的具体方式。阻碍军事征收、征用的方式包括:在财产交付或腾退中故意拖延或设置障碍(如将财产转移至他处、将财产的钥匙或控制权交给不具备交付权限的人、在应当腾退的房屋中故意留置大量物品或人员等);对征收、征用标的进行故意破坏或减损(如在被征用的车辆中加入杂质、在被征收的建筑物中故意破坏设施设备、在被征用的物资中故意掺入不合格产品等);组织或煽动他人共同阻碍军事征收、征用(如煽动邻居或同事共同拒绝配合、在组织内部通过决议或命令的方式集体拒绝配合等);通过虚假陈述或伪造材料阻碍征收、征用(如伪造财产权证书以证明被征收、征用财产属于他人、虚构财产上存在抵押或查封等权利负担以拖延交付等)。
阻碍的"情节"审查。并非一切具有阻碍性质和效果的行为都构成该罪----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阻碍行为,才应当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情节严重性的判断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阻碍行为对军事征收、征用任务造成的实际延误或损失程度(是否导致军事行动受阻、是否造成军事利益的实质性损害);阻碍行为的手段和恶劣程度(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组织了多人共同阻碍、是否对军事人员实施了侮辱或攻击行为等);阻碍行为发生的背景和情境(是否发生在军事行动最为紧急和关键的时刻、是否对战时军事利益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等)。
六、主观要件----"故意"的认定与辩护策略
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军事征收、征用行为而拒绝或阻碍。在司法实践中,故意的认定是辩护律师的重要论证切入点。
"明知"的认定与辩护。辩护律师在审查"明知"要素时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确实知晓涉案行为属于军事征收、征用?军事机关在行使征收、征用权时是否向行为人出示了合法的文件或证件、是否说明了征收、征用的法律依据、目的和范围?如果军事机关在行使征收、征用权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如未出示合法的征收、征用文件、未说明征收、征用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范围、未告知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则行为人主张其不知道涉案行为属于合法的军事征收、征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未配合军事征收、征用是由于过失(如对征收、征用通知的理解有误、对财产交付或腾退的程序要求不清楚、因突发事件导致无法按时配合等),则行为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在一些因信息不对称或沟通不畅而导致的配合延迟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并非故意拒绝或阻碍,而是需要更多的时间来了解情况和准备配合----辩护律师在审查主观要件时,应当通过行为人与军事机关的沟通记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相关证人证言等材料,全面展示其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和客观情境。
七、证据辩护----军事征收、征用案件中的证据特点
该罪案件中的证据体系具有若干鲜明的特殊性,辩护律师对这些特殊性的准确把握,是开展有效证据辩护的重要基础。
军事征收、征用文件与通知的审查。军事征收、征用行为通常依据军事机关的正式文件或通知进行。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这些文件和通知:征收、征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明确和充分?征收、征用的目的和范围是否在文件中予以载明?文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文件本身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目的范围不具体或签发程序不合法等缺陷,则军事征收、征用行为的合法性存在根本性问题----行为人基于此而拒绝或阻碍配合,具有客观和合理的依据。
拒绝或阻碍行为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拒绝或阻碍军事征收、征用行为的证据,通常包括:军事机关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关于行为人拒绝配合或阻碍征收、征用的经过说明、相关军事人员在情况说明材料上的签字等);证人证言(如其他在场人员关于行为人拒绝或阻碍行为的证词);视听资料(如军事征收、征用现场的录音录像材料,可能包含行为人拒绝或阻碍行为的影像记录);电子证据(如行为人与军事机关或他人关于征收、征用配合问题的通讯记录)。辩护律师在审查这些证据时,应当关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八、情节要素----"情节严重"的认定与辩护
该罪的入罪需要行为"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拒绝或阻碍的次数(是单次还是多次、是否经多次催促仍然拒绝或阻碍);拒绝或阻碍的手段(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煽动他人共同阻碍等恶劣手段);拒绝或阻碍对军事利益造成的实际影响(是否导致军事行动延误、是否造成军事装备或物资的损失、是否对战时军事任务的完成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等);行为人的态度(是否在事后主动改正、是否真诚悔过等)。
辩护律师在情节的辩护中,应当围绕以上因素进行细致的论证。例如:如果行为人是初犯、偶犯,且拒绝或阻碍的行为未对军事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则可以主张情节显著轻微;如果行为人虽然存在拒绝或阻碍行为,但在事后主动改正(如主动交付财产、主动协助军事征收、征用工作等),则可以主张其行为的危害性已经得到弥补。
九、与关联罪名的界分----危害国防利益与妨害公务的罪名群分析
该罪与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等多个涉及阻碍公务或军事利益保护的罪名存在一定交叉关系,辩护律师需要准确把握各罪名之间的边界。
与妨害公务罪的界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客体和行为对象不同----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利益,行为对象是军事机关依法进行的军事征收、征用行为;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行为。在实践中,如果军事征收、征用行为是由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则拒绝或阻碍该行为的行为应当优先适用该罪而非妨害公务罪。
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公民或组织可能通过组织多人共同表达对军事征收、征用行为的不满或异议----如果这种行为达到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则可能构成该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竞合。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境和行为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适用方案。
十、程序辩护----涉军事征收、征用案件中的特殊程序问题
该罪案件在程序上可能涉及若干特殊问题,辩护律师需要予以充分关注。
军事机关的取证规范与程序保障。在军事征收、征用案件中,军事机关通常负责案件的初步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军事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规范?是否充分保障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和程序参与权利?如果军事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如未充分告知行为人权利义务、未给行为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通过不当手段获取行为人的陈述或证人证言等),则由此取得的证据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能力值得质疑。
军事秘密与辩护权的平衡。在该罪案件中,可能涉及某些不宜公开披露的军事信息(如部队的调动计划、军事行动的具体安排、军事装备的部署情况等)。辩护律师在阅卷和质证时,需要在军事秘密保护和辩护权保障之间寻找合理平衡----一方面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军事秘密;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行使辩护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障。
十一、量刑辩护----从宽情节的系统运用
该罪案件中,量刑辩护的空间主要围绕以下从宽情节展开。
合法权益的正当保护。在许多拒绝或阻碍军事征收、征用的案件中,行为人并非故意与军事利益为敌,而是在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对征收、征用补偿标准的合理异议、对财产权属争议的合理主张、对征收、征用程序违法的合理质疑等。辩护律师在量刑论证中,应当将这些合法权益保护的事实充分展示给法庭----不是在为其犯罪行为寻找借口,而是在帮助法庭全面、准确地理解其行为动机和主观恶性程度。
事后补救与悔罪表现。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改正错误(如主动交付财产、主动协助军事征收、征用工作、主动赔偿因阻碍行为造成的损失等),这一事后的补救和悔罪表现应当在量刑中得到充分体现。
十二、以案论辩----三则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
案例一:补偿标准争议型无罪辩护案。被告人李某的房屋在战时状态下被军事机关征用作为野战医院。军事机关提出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公平市场价格。李某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在征用协议上签字,导致征用工作延误约五天。军事检察机关以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对李某提起公诉。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策略是:军事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军事机关提出的补偿标准明显偏离市场公平价格,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调整,则被征用方对补偿标准的异议具有客观和合理的依据;李某虽然拒绝在征用协议上签字,但其并未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征用工作,而只是通过合法的异议表达来维护自身财产权益----这一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拒绝"或"阻碍"的故意和性质。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征收程序违法型无罪辩护案。被告人赵某的企业设备在战时状态下被军事机关征收。但军事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未向赵某出示合法的征收文件、未说明征收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范围、未告知赵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异议权和补偿申请权)。赵某在未能充分了解征收法律依据和程序权利的情况下,拒绝配合设备的交付。检察机关以战时拒绝军事征收罪对赵某提起公诉。辩护律师的核心论证是:军事征收、征用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具有合法的依据、遵循必要的程序、保障被征收、征用方的基本程序权利。如果军事征收行为本身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则公民或组织的"拒绝"配合行为,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对程序权利的合法行使,而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无罪。
案例三:家庭特殊困难型罪轻辩护案。被告人张某在战时状态下接到军事征用通知----其用于家庭经营的面包车被征用作为军事运输工具。但张某的家庭经济条件极为困难----面包车是家庭唯一的生产经营工具,家庭中还有年迈多病的父母和正在上学的子女需要抚养,如果面包车被征用且补偿不到位,家庭经营将陷入瘫痪。张某基于此而延迟配合征用工作约三天。案发后,辩护律师在量刑论证中围绕张某的家庭特殊困难展开了系统论证,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给予了从宽的量刑处理。
十三、军事征收、征用制度的改革完善与辩护新思维
近年来,中国在军事征收、征用制度的法治化建设上取得了重要进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征收征用的程序规范不断健全、补偿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不断建立。这些制度改革为该类案件的辩护带来了新的论证维度。
征收、征用程序的规范化。随着军事征收、征用程序规范的不断健全,军事机关在行使征收、征用权时必须遵循的程序要求越来越具体和严格----包括:必须出示合法的征收、征用文件;必须说明征收、征用的法律依据、目的和范围;必须告知被征收、征用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就补偿标准与被征收、征用方进行必要的协商等。辩护律师在办案时,可以充分运用这些程序规范来审查涉案军事征收、征用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军事机关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则行为人的"拒绝"或"阻碍"行为具有客观和合理的依据。
补偿机制的完善与争议解决。近年来,国家在不断健全军事征收、征用的补偿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确定机制(通常以市场公平价格为基准,并考虑财产的特殊价值和紧急征收、征用的情形);建立补偿决定的复议和诉讼机制(被征收、征用方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建立先行征收、征用、后补补偿的机制(在紧急情况下,军事机关可以依法先行征收、征用财产,但必须在事后及时给予公平补偿)。辩护律师在办案时,可以适当引述这些制度改革----主张对军事征收、征用中的补偿争议,应当优先通过协商、复议或诉讼等民事和行政方式解决,而非通过刑法手段进行干预。
十四、比较法视野中的军事征收、征用与刑事追责
世界各主要国家在其法律中,同样对拒绝或阻碍军事征收、征用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通过比较研究这些国际经验,可以为中国语境下的该罪辩护提供有益的论证参考。
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其国防生产法和相关军事法律中,对拒绝或阻碍军事征收、征用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但在美国的法治实践中,军事征收、征用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被征收、征用方的权利保障,同样受到高度的制度重视----军事征收、征用必须基于合法的国防需要、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必须给予被征收、征用方公平及时的补偿。如果军事征收、征用行为违反了这些基本要求,被征收、征用方有权通过司法审查挑战其合法性。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美国在处理军事需要与公民权利关系上的精细平衡。
以德国为例,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都享有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即使是在军事征收、征用的紧急情境中,国家也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军事征收、征用的手段必须与其追求的国防目的成比例,不能过度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这一宪法原则为德国的军事征收、征用制度设定了根本性的权利边界,也为辩护律师在该类案件的辩护中提供了有力的宪法层面论证依据。
十五、结语与展望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的辩护,是一项涉及紧急状态法、军事法、财产法和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复合型专业工作。辩护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核心使命,不仅是通过专业的法律技艺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个案处理结果,更是通过每一次高质量的辩护实践,参与推动紧急状态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权利保障水平的持续提升。
在国家安全这一最高公共利益与公民财产权利这一根本法治价值之间,寻找那一条既充分保障军事效率、又充分尊重公民权利的精确法治边界----这既是该罪辩护的核心挑战,也是中国紧急状态法治现代化建设宏大进程中一个持续展开的时代命题。
每一个个案的公正处理,都是对紧急状态法治信仰的一次有力捍卫;每一次专业而有力的辩护,都是对公民财产权利保障底线的一次坚实守护。
在每一个极其罕见的罪名中守护法治的边界,在每一个涉及国家安全与个人权利的张力关系中实践辩护的精神----这,就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最为特殊和专业化的法律领域中所能贡献的最为独特的价值。
在每一个个案中守护法治的边界,在每一个具体的罪名中实践专业的精神----这,就是刑事辩护的不变初心。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