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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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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引子:一座仓库的战场

2023年冬季的一个下午,我驱车三百公里来到一座位于边境地区的小城。我的委托人孟岩(化名),五十岁出头,是当地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板,拥有一座占地三千平方米的仓储设施。他因涉嫌"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被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可能面临三年有期徒刑。

"部队的人那天来了三辆卡车,说要征用我的仓库和里面的所有物资,"孟岩向我讲述案情时,声音虽然平静,但双手在微微颤抖,"我仓库里存着价值四百多万的货物,大部分是客户的。我说我需要时间统计库存、通知客户,让他们给我一套完整的手续----哪怕是让我看一眼征用令也行。但他们说情况紧急,必须立即腾空。我说给我半天时间,他们说我是在’拒绝征用’,当天就报到了军事检察院。"

孟岩给我看了一份盖着模糊公章的通知,上面只有寥寥几行字,既没有标明征用主体,也没有说明征用范围和期限,更没有提及补偿标准和方式。孟岩对我说:"这样的几张纸,就可以要了我的仓库和四百多万的货?我连个说理的地方都没有吗?我是搞物流的,平时跟各种法律手续打交道很多,工商、税务、海关,哪个不是有一整套规范流程?怎么到了征用这里,就变成了几个人过来口头说一声就完了?"

这起案件将我引入了刑法第381条的迷宫。在本章所有六个罪名中,第381条可能是与普通公民日常生活最密切相关的一个----它直接触及了私有财产权在国家安全面前的边界。在和平时期,公民的财产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保护;但在战时,国家为了国防需要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这种制度安排本身是合理且必要的,但其具体执行中的规范化程度,直接决定着公民权利能否得到实质保障。在孟岩案中,我所面对的恰恰是一个执行规范严重缺失的"征用",而我的辩护策略的核心,就是将这种缺失充分暴露在司法者的视野中。

一、条文透析:第381条的规定与要件

(一)条文表述

刑法第381条规定:"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条文看似简单,实则蕴含着深层的法律构造。"军事征收"是指国家在战时依法将非国有的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转为国家所有;"军事征用"是指国家在战时依法强制使用非国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使用完毕后予以返还。两相比较,"征收"是永久性的转移所有权,"征用"是临时性的使用权,涉及的权利内容不同,对权利人的影响也不同。

"拒绝"是本罪的行为方式,即在收到合法的军事征收征用决定后,明确表示不接受或以行动表示不接受。"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情节不严重的,即使存在拒绝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二)"合法性前提"----本罪最核心的辩护要点

这是我多年来在处理行政征用类案件中始终强调的一个核心法理:刑法所保护的"军事征收征用",必须是合法的征收征用。如果征收征用决定本身不合法,那么公民的"拒绝"就不具有违法性,不能构成犯罪。

这一法理的依据在于:刑法对"拒绝"行为的惩罚,是以征收征用的合法性为前提的。如果征收征用本身违法,公民的"拒绝"就不是在对抗国家权力,而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简言之:合法的征收征用需要公民服从,违法的征收征用允许公民抵抗。

具体而言,"合法性前提"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主体合法。实施征收征用的必须是法定的军事机关,而不能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我查阅的法律规范中,军事征收征用的实施主体应当是军事机关,而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如果来实施征用的是一般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而非正式的军事机关人员,其主体资格就存在疑问。

第二,程序合法。征收征用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这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正式的征用决定书、告知征用范围和期限、说明征用依据和目的等。在孟岩案中,征用方仅出示了一份内容不完整的通知,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

第三,内容合法。征收征用的范围应当是为实现军事目的所"必需"的,不能超出合理需要的范围。如果军事机关征用的物资数量或范围明显超出其实际需要,这种超额征用本身就值得怀疑。

第四,补偿法定。根据《国防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军事征收征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不是征用的附加义务,而是征用合法性的内在构成要件。如果征用方在征用时完全没有提及补偿或明确表示不予补偿,这种征用的合法性就存在缺陷。

(三)"紧急状态"下的合法边界

实践中,军事征用常常在"紧急状态"下实施,此时程序的完整性和严谨性往往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压缩。这就产生了一个重要问题:紧急状态下,军事征用的合法性标准是否应当降低?

我的回答是:可以适当降低程序要求,但不能完全取消程序要求。即使在紧急状态下,军事征用也应当具备最基础的合法要件:明确的征用主体、合理的征用范围、基本的征用凭证。如果连这三个最基本的要素都不具备,"征用"就接近于"强占",公民的拒绝行为就不具有刑法上的可谴责性。

二、案情展开:一份模糊通知引发的刑事案

孟岩的物流公司位于边境地区的一座县级市,主营仓储和配送业务,经营已有十五年,在当地有着良好的信誉。2023年10月,因边境局势紧张,当地驻军需要临时征用部分民用仓储设施存放军用物资。

10月15日上午,三名身着迷彩服的人员和两名地方工作人员来到孟岩的仓库,告知他的仓库及库存物资需要被"紧急征用"。孟岩要求他们出示正式的征用文件。对方拿出一份打印的通知,上面仅写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征用该仓储设施及库内物资"等字样,落款处盖有一个不清晰的印章。

孟岩提出三个问题:第一,征用的具体期限是多久?第二,库存的客户物资如何处理?第三,征用后的补偿如何计算?对方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双方僵持了约两个小时。最终,孟岩表示:"我需要至少半天时间来统计库存、通知客户。你们下午再来,我把仓库和所有物资清单交给你们。"但对方认为孟岩"态度不配合",以"拒绝军事征用"为由上报了军事检察院。

这里有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孟岩自始至终没有说"我不让你们征用"。他说的始终是"给我半天时间"。这两种表述在法律上的含义完全不同----前者是"拒绝",后者是"请求合理准备时间"。将一个合理的时间请求曲解为"拒绝",是本案法律适用中的核心错误。

更进一步说,孟岩的行为不仅不构成"拒绝",反而体现了一种负责任的配合态度----他愿意交出仓库和物资,只是需要时间做好交接准备。如果征用方连半天的时间都不能给予,那么这种"征用"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一个连半天等待都无法容忍的军事需求,是真实的需求还是行使权力的急切?

三、辩护策略:合法性前提的全面进攻

在接手孟岩案后,我确立了以"征收征用的合法性前提"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具体而言,从以下四个层面展开论证。

第一层:主体合法性存疑

经我调查发现,当天前往孟岩仓库的人员中,三名着迷彩服者确系当地驻军人员,但两名地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无法确认。他们既不出具工作证件,也不说明所属单位。

更重要的是,那份征用通知上的公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识发文单位。根据军事征用的法律规定,军事征用决定应当以军事机关的名义做出。如果连征用主体都无法确认,那么这一"征用"是否符合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就存在严重疑问。

第二层:程序严重缺失

本案中的征用程序存在以下重大瑕疵:

第一,未按法定程序送达正式的征用决定书。法律要求军事征用应当出具书面决定,载明征用主体、征用范围、征用期限、补偿标准等基本内容。而本案中的通知仅有寥寥数行,内容极不完整。

第二,未告知补偿标准和程序。补偿是征用的对价,也是征用合法性的内在要求。在孟岩案中,征用方完全未提及补偿事宜,这使得孟岩有充分理由怀疑征用的合法性。

第三,程序过于仓促,未给予合理准备时间。即使是紧急军事征用,也应当给予被征用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特别是当仓库内存有大量第三方货物时。征用方要求"立即腾空",在法律上和实际上都不合理。

第三层:征用范围超出"必需"

孟岩的仓库占地面积约三千平方米,库内物资价值四百余万元。然而,从后续了解的情况来看,部队实际需要的仓储空间可能只有整个仓库的不到三分之一。

如果军事机关的实际需求只需要一千平方米的仓储空间,却强行要求征用全部三千平方米和所有库存物资,这种超出"必需"范围的征用本身就缺乏合法性。在辩护意见中,我提出:"拒绝超出必要范围的征用,不是犯罪,而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

第四层:补偿问题对主观方面的影响

这是本案辩护中一个特别的维度。刑法第381条虽然没有明文将"补偿"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我认为,补偿问题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拒绝"具有重要影响。

一个人在面对一个明确告知补偿标准和程序的合法征用时选择拒绝,与一个人在面对一个完全不提及补偿、程序充满瑕疵的所谓"征用"时犹豫观望,在刑法上的主观恶性和可谴责性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可能构成对正当国家权力的抗拒,后者则更接近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保护。

在孟岩案中,他提出的核心关切就是补偿问题----"我客户的货怎么办?"----这是一个合理且正当的关切,而非恶意的拒绝。

四、制度审视:军事征用与财产权保护

孟岩案引发了我对军事征用制度本身的深度思考。

(一)军事征用的双重属性

军事征用行为具有双重法律属性:它既是国家行使国防权力的行为,也是限制公民财产权的行为。作为前者,它要求公民的服从和配合;作为后者,它受到宪法和法律对财产权保护的约束。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军事征用作为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三者缺一不可。

(二)"给予补偿"是合法性要件还是后续义务?

这是一个关键的学术争议。"补偿"究竟是征用合法性的构成要件(无补偿则征用不合法),还是征用行为合法后产生的后续给付义务(先征用、后补偿)?

我认为,从宪法第13条的文义和体系解释来看,"给予补偿"应当是征用合法性的内在构成要件。宪法的表述是"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字连接的是’实行征用’和’给予补偿’两个行为,表明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如果将补偿降格为’征用后的后续手续’,必然导致执法实践中可以先征用、无限期拖延补偿,从而使公民的财产权沦为纸面上的权利。

这一法理在孟岩案中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如果征用方在实施征用时完全没有提及补偿,则该征用行为的合法性存在根本缺陷,孟岩的"拒绝"不能构成犯罪。

(三)紧急状态下的补偿问题

在紧急军事征用中,先行征用、事后补偿是常见的操作模式。这种模式本身并不违宪,但需要满足两个前提:第一,确实存在紧急事态,来不及办理完整的补偿评估程序;第二,事后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补偿程序。如果以"紧急"为借口,实施了一种实质上无限期拖延补偿的"征用",这就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侵害。

在孟岩案中,一个让我深思的问题是:他仓库里的货物大部分属于客户,而非他自己。这意味着,如果部队无偿征用了全部库存,受害的不仅仅是孟岩本人,还包括他的数十个客户----那些无辜的第三方。军事征用制度在面对第三方权利时应当如何处理?现行法律似乎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这恰恰是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四)"情节严重"在征用案件中的特殊考量

与其他战时罪名一样,本罪也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在军事征用语境下,"情节严重"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拒绝征用的物资是否为军事行动所必需且不可替代的;拒绝行为是否导致了军事行动的重大损失或延误;行为人是否具有多次拒绝征用的记录;行为人拒绝征用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

在孟岩案中,他并非完全拒绝,而是要求合理时间准备。即使认为这种延迟构成了一定的"不配合",其情节也远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因为部队在事后仍然可以合法合规地完成征用程序,军事行动并未因此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五)征收与征用的刑法区分

本罪将"征收"和"征用"并列规定,但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异。"征收"是永久性地转移财产所有权,类似于一种强制购买;"征用"则是临时性地使用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返还。由于两者对被征用人的权利影响程度不同,在认定"拒绝"行为的情节严重性时,也应当有所区分。拒绝军事征收(永久丧失所有权)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可能低于拒绝军事征用(临时使用权)的行为----因为前者对个人的影响更大,个人的迟疑和抵触更为合理、更可理解。

进一步而言,在实践中还存在"名为征用、实为征收"的情况----部队以"征用"为名,实际占用了财产后长期不予返还或者对财产造成了无法恢复的实质性损坏。在这种情况下,被征用人从一开始就有充分理由怀疑"征用"的真实意图,其拒绝行为的正当性就更为充分。

五之续:法律冲突与适用协调

在孟岩案的辩护过程中,我还注意到一个值得关注的规范协调问题:刑法第381条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例如,《国防动员法》第55条规定,被征用单位和个人有配合征用的义务,但同时规定征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并给予补偿。如果军事机关未按法定程序执行征用,公民的配合义务是否依然存在?我倾向于认为,当征用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时,公民有权要求补正,在此期间的暂时"不配合"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涉及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征用问题,其规定的补偿标准和程序与军事征用有所不同。如果在实践中出现了规范适用上的竞合,应当如何协调?这些虽然属于理论层面的问题,但对于全面理解本罪的适用范围具有参考价值。

(六)与相关条款的体系解释

刑法第381条在整个"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体系中,与第380条(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罪)存在一定的功能关联。第380条规制的是军事订货环节的行为,第381条规制的是征收征用环节的行为,两者共同构成了战时国防物资保障的刑事法网络。但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第380条针对的是主动参与军事订货的军工企业,第381条针对的是被动接受征用的普通民事主体。后者的"被动性"意味着,对后者的刑事追诉应当比前者更为审慎----因为普通人对于突如其来的征用命令,天然地需要一定的消化和理解时间。

五、辩护手记:实操中的经验与反思

在孟岩案的辩护过程中,有几个实践层面的感悟值得记录。

首先是证据固定的紧迫性。在征用类案件中,现场证据极易灭失。一旦仓库被腾空,就很难证明当时的库存状况。我要求孟岩立即整理了仓库的库存清单、货主委托合同等证据,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了仓库当时的状况。这些证据既是证明财产价值的基础,也是判断"征用范围是否超出必需"的重要参照。

其次是行政救济与刑事辩护的衔接。在军事检察院立案的同时,我还协助孟岩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对征用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虽然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相互独立,但行政程序对征用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结论,对刑事案件的辩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再次是寻求专业支持的必要性。军事征用涉及军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两个专业领域,辩护律师需要在这两个领域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在孟岩案中,我邀请了行政法学教授就征用行为的合法性出具了专家意见。这份意见书在论证"补偿是征用合法性的构成要件"这一核心观点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的辩护策略提供了坚实的学术支持与理论背书。

最后是媒体策略的审慎运用。军事征用案件往往涉及国家安全等敏感信息,辩护律师在运用舆论监督时需要格外谨慎,严格把握"不涉及国家秘密"这一底线。在孟岩案中,我采取了相对低调的辩护策略,主要通过法律程序本身施加压力,而没有借助舆论手段。这一保守策略最终被证明是正确的。

补充要点:辩护介入的最佳时机

基于孟岩案的经验,我认为此类案件辩护介入的最佳时机是"部队决定上报军事检察院之前"----即在行政处置阶段。此时,征用程序尚未关闭,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及时介入、与征用方进行有效沟通,往往能够在行政层面解决争议,避免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一旦进入军事检察院的侦查阶段,事态就严重得多,辩护难度也大为增加。当然,这需要辩护律师能够在第一时间获悉案件信息,这对律师的社会网络和反应速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此外,在征用案件中,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也需要特别注意。当事人往往是普通商人或公民,对军事法律缺乏了解,面对军方的压力时容易产生恐慌和情绪化反应。辩护律师不仅要提供法律上的专业指导,还要帮助当事人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因情绪化言行而加重自身的法律风险。在孟岩案中,我多次与孟岩面对面沟通,帮助他理解案件的法律逻辑,指导他如何配合调查,这些工作虽然没有写进正式的辩护意见,但对案件最终结果同样重要。

尾声:财产权与国家利益的平衡点

经过近六个月的努力,军事检察院最终对孟岩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其认定理由主要包括:涉案征用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缺陷;孟岩的行为实质上是要求依法征用并保障补偿,而非恶意拒绝征用;孟岩在事后积极配合了经过补正的征用程序。

孟岩的仓库最终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完成了一部分仓储空间的征用----部队只占用了约一千平方米,并且事后按评估价格给予了合理补偿。孟岩的客户货物也在他的协调下妥善转移。

走出检察院的那天,孟岩对我说:"我不是不愿意支持部队,我是希望被依法对待。谁也不能给我一张看不清公章的纸,然后告诉我’你被征用了’,然后你不签字就是犯罪。我们小老百姓做点生意不容易,但如果国家真的需要我的仓库,我二话不说。但前提是,你得让我知道这是真的国家需要,而不是一个临时起意的决定。"

这个朴素的表述,恰如其分地概括了本案的法理核心。军事征用制度的设计,是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一场精密而微妙的平衡还需要成熟的法律天平悉心度量与守护。当国家面临安全危机时,所有公民都有义务为国家让渡一部分个人权利----包括财产权。但这种让渡不是无条件的,它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合法的征用,公民有义务配合;不合法的征用,公民有权利质疑。

孟岩案给我留下的最深印象,并非法律论证本身,而是一个朴素的人性现实:当一个人被告知自己辛苦积累的财产将被"征用",而对方却说不清谁来征用、征用到什么时候、补偿怎么办时,他的第一反应不是"拒绝",而是"恐惧"和"困惑"。在法律语境中,这种恐惧和困惑容易被误解为"不配合"甚至"抗拒"----而这恰恰是辩护律师需要为当事人澄清的。在每一次"拒绝"的指控背后,可能都隐藏着对合法性和公平性的正当担忧。司法者需要拨开指控的迷雾,看到被追诉人真实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动机。

回顾孟岩案的全过程,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提出:本案最终能够以不起诉结案,除了法律论证的力量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部队方面主动补正了征用程序,完善了补偿方案。这说明,当双方从对抗走向合作时,国防利益和公民权利是可以同时得到保障的。军事机关有义务依法征用,公民有义务依法配合,而法治正是连接两者的唯一桥梁。

刑法第381条应当作为维护国防利益的有效工具,而不应当成为那些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理的所谓"征用"的护身符。而辩护律师的使命,就是在法庭内外守护好这条边界----既让国防利益得到必要的保障,也让每一个守法公民的财产权在法治的天空下有坚实的庇护。毕竟,一个国家的真正强大,不仅体现在其武装力量的威慑力上,更体现在法治对每一个普通人权利的尊重与捍卫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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