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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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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引子:一张征召令改变的人生

2022年夏天,一位三十出头的青年男子走进我的办公室,神色疲惫。他叫林远(化名),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技术主管,同时也是一名预备役上尉。两天前,他收到了军事检察院的传唤通知,涉嫌战时拒绝、逃避征召罪。

"我那天确实没有按时去报到,但那是有原因的。"林远的声音有些沙哑,双手不停地揉搓着衣角,"公司的一个核心系统那天发生了严重故障,如果我不在现场处理,平台将面临全面瘫痪,几百万用户会受到影响。我在电话里向人武部说明了情况,请求延迟24小时报到。我以为这只是一个工作上的协调,没想到会变成刑事案件。他们说,延迟报到就是’逃避’,逃避战时征召就是犯罪。"

林远在叙述过程中反复强调一个词----"没想到"。没想到一个电话不能解决问题,没想到延迟12小时报到会被认定为犯罪,没想到自己从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一个定期参加预备役训练的军官,一夜之间变成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没想到"背后,暴露的是一个普通预备役人员对刑法第376条的无知。而这种无知本身,恰恰是辩护的一个有力论据----一个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没有预见到的人,怎么可能存在"逃避"的犯罪故意?

林远的案件让我开始深度研读刑法第376条第1款。在刑法"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中,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为确保国防动员体制有效运行而设立的一道法律防线。但在实践中,这个条文所涉及的主体身份认定、行为边界划定和情节严重性判断,每一个节点都充满了值得辩护律师深挖的法律问题。尤其让我关注的是,第376条本身包含两款,第1款针对预备役人员,第2款针对普通公民,两款虽然架构相似,但在主体范围、法定刑设置和行为对象上存在精细的区别。准确把握两款的边界,是处理好此类案件的前提。

事实上,在我多年的执业经历中,预备役人员因征召问题被刑事追诉的案件极为罕见。这一方面是因为和平时期的大规模征召本身不常发生,另一方面也说明绝大多数预备役人员都能积极履行国防义务。正因如此,每一起此类案件都承载着"先例"的意义----它将对后续同类案件的处理产生指导性影响。这也意味着,辩护律师的工作不仅要着眼于个案,更要关注每一个辩护论点可能产生的制度性影响。

一、法条解读:第376条第1款的规范分析

(一)条文表述

刑法第376条第1款规定:"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条文结构相对简洁,但其中蕴含的法律问题却并不简单。它包含四个核心要件:主体----"预备役人员";时间----"战时";行为----"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程度----"情节严重"。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在本节的辩护实践中,我逐渐发现,这四个要件中至少有三个存在显著的辩护空间。

(二)"预备役人员"----主体身份的限定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预备役人员",而非全体公民。这一限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所谓预备役人员,是指依法被编入预备役部队或者被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另一类是经过兵役登记、符合预备役条件并被选编的公民。

预备役人员的身份认定,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几种争议情形。第一种是预备役身份已经过期但未办理退出手续的情形。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预备役有一定的年龄上限,超过规定年龄的应当退出预备役。但如果超龄后尚未办理正式退出手续,其预备役身份是否依然存续?这个问题在刑事责任层面尤为重要。我认为,决定性的因素应当是实质性的预备役状态而非形式上的登记状态。如果一个人已经超过了法定预备役年龄,且人武部门事实上不再对其行使管理权,那么即使其名字仍然在预备役名单上,也不应当视为本罪意义上的"预备役人员"。

第二种是身体条件变化导致不适合服役的情形。如果在征召时,预备役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不再具备履行军事义务的身体条件,其"拒绝"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已经不具备预备役人员的实质要件,对其追究本罪责任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

第三种是"预编"与"编入"的区别。根据《国防动员法》,预备役人员的范围只包括那些被正式"编入"预备役部队的人员,而不包括仅仅进行了兵役登记但尚未经过选拔和编组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审查被追诉人是否已经完成了正式的编入程序,避免将普通登记人员错误地认定为预备役人员。

(三)"拒绝、逃避"----行为的多元形态

条文规定了两种行为方式:"拒绝"和"逃避"。两者在外观上有所区别:"拒绝"是公开的、明示的不履行义务;"逃避"则是隐蔽的、迂回的方式。

"拒绝"相对容易认定,比如书面声明不接受征召、口头明确表示不去报到等。但"逃避"的认定空间则更为宽泛,也存在更大的辩护余地。实践中常见的"逃避"方式包括:以虚假的疾病证明逃避征召、故意变更居住地使人武部门无法联系、指示亲属谎报失踪等。

但在林远案中,情况完全不同。林远并没有逃避,而是与人武部门进行了主动沟通,说明了不能按时报到的原因,并请求延期。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是否构成"逃避"存在重大争议。一个负责任地说明理由并请求调整安排的人,与一个悄然隐匿、拒不露面的人,在刑法上不应当被同等对待。

(四)"情节严重"----入罪的阀门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这一设置赋予了司法者在个案中进行甄别和裁量的空间,也是辩护律师的重要着力点。

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以下因素:多次拒绝或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的;组织、煽动他人拒绝或逃避的;在关键时刻或关键岗位拒绝征召造成严重后果的;拒绝征召后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在所有这些情形中,蕴含着一个共同的评价核心----行为的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在林远案中,他从不存在"多次"的行为,也没有组织煽动,更没有从事危害活动。唯一的争议是:他的延迟报到是否在"关键时刻"造成了"严重后果"。这需要我们回到具体事实中进行细致分析。

二、案件全景:一次迟到的报到

林远是某省军区预备役部队的一名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方向为通信保障。2022年6月,因边境局势紧张,该预备役部队接到上级通知,要求在48小时内完成集结,执行通信支援任务。

林远于6月15日上午8时接到人武部的电话通知,要求他当日下午14时前到指定地点报到。然而,就在同一天上午10时,林远所任职的互联网公司核心交易系统发生了严重故障,如果不立即修复,平台将在数小时内完全瘫痪,数百万用户的交易将受到影响,公司可能面临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林远立即向人武部值班室打了电话,说明了系统故障的紧急情况,请求将报到时间推迟到次日。据林远描述,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口头表示"知道了",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林远认为对方已经知晓情况,于是留在公司处理系统故障,直到深夜才完成修复。第二天上午,他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然而,让林远没想到的是,人武部于次日将林远"未按时报到"的情况上报给了上级机关,军事检察院随后以涉嫌战时拒绝、逃避征召罪对林远立案侦查。

这里有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在人武部上报的材料中,仅提及"林远未按时报到",却没有提及林远主动致电沟通并说明原因的事实。这份"省略式"的汇报材料,成为随后刑事立案的核心依据。当我在此后查阅案卷时,发现这一缺失的事实信息在后续的所有文书中始终没有得到补充和澄清。这让我深刻感受到,在信息传递的链条中,一个关键事实的遗漏就可能将一个人的行为从"善意的协调"变成"恶意的逃避"。正因如此,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把案件的"原始面貌"完整地呈现给司法者。

三、辩护路径:从"逃避"到"协调"的重构

在对林远案进行深入分析后,我确立了三条核心辩护路径。

第一条:"拒绝、逃避"的不成立

这是本案的最根本辩护点。林远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延迟报到",而非"拒绝、逃避"。这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延迟报到"的前提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愿意履行义务,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并且表现出通过沟通协调解决问题的意愿。林远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向人武部说明了情况、请求调整安排,这一行为恰恰表明他愿意履行预备役义务,而非意图逃避。

我向军事检察院提交的核心论点是:在认定"逃避"时,不能仅因行为人"没有按时到达"就认定其"逃避",而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客观原因和沟通表现进行综合判断。一个人因为客观困难而请求调整安排,与一个人刻意隐匿行踪以逃避义务,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不应被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

第二条:情节未达"严重"标准

即使退一步讲,假设林远的延迟报到可以被认定为某种"违反征召纪律"的行为,也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首先,林远是初次违反,没有多次拒绝或逃避的记录。其次,林远的延迟是偶发性事件导致,而非预谋性的行为。再次,林远在延迟期间一直在积极处理公司系统故障这一正当事务,而非从事违法活动。最后,林远的延迟仅有12个小时(从当日下午14时延迟到次日上午),对预备役部队的集结和任务执行没有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林远所在的通信技术岗位在当时并非处于不可替代的"关键岗位"----该预备役部队在同一专业方向上有三名技术军官,其他两名已经按时报到。这意味着林远的短暂延迟并未导致部队在该技术方向上的空缺。

第三条:主观善意的证明

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拒绝"和"逃避"都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林远的主观状态不是故意逃避,而是面临两难处境时的困境选择。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本罪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这就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拒绝逃避"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或放任的态度。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逃避",更谈不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故意的要件就无法成立。实践中,这一法理往往被忽视----部分司法机关倾向于以客观行为反推主观故意,即"因为你没有按时报到,所以你有逃避的故意"。这种逻辑跳跃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我收集和整理了以下证据来证明林远的主观善意:他向人武部拨打电话的通话记录----虽然未能找到录音,但运营商提供的通话详单可以证明他在接到征召通知后不久即主动致电人武部值班室;公司系统故障的应急处理记录----包括故障报修单、系统日志、修复记录等,证明确实发生了严重的系统故障,且林远是该故障的主要处理人;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林远在当日确实全程参与了系统修复工作;人武部值班人员的证言----证明确实接到了林远的电话,只是由于当时的紧急氛围,未给予明确的正面回应。

这些证据共同勾勒出一幅清晰的图景:林远在面对国家召唤与职业责任的双重压力时,做出的是一个人之常情的判断,而非基于逃避义务的恶意选择。

四、争点深探:预备役制度的罪刑边界

(一)本条与第376条第2款的区分

在分析本罪时,必须准确把握其与第376条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区别。两款条文同属一条,但规制的对象不同:第1款针对"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第2款针对"公民"拒绝逃避服役。为了清晰起见,以下做一对比。

第一,主体范围不同。第1款主体仅限于"预备役人员"----那些已经经过法定程序被编入预备役部队的人员;第2款主体则是"公民",即所有符合服役条件的适龄公民。预备役人员是全体公民中的特定子集,前者的义务更重,法定刑也更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者相对较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拒绝逃避"的指向不同。第1款指向的是"征召或军事训练"----被召唤回到部队服役或参加军事训练;第2款指向的是"服役"----应征入伍成为现役军人。一个是回到预备役部队报到,一个是初次进入现役部队服役,二者的义务内容和性质存在区别。

第三,实践中可能出现主体竞合的情形。一个公民在被征召入伍之前,可能同时也是预备役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既逃避了预备役征召又逃避了服役征召,应当如何定性?我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法定刑较重的第1款处理。

(二)预备役征召与公民服役征召的程序差异

这一点在实务中容易被忽略。预备役征召的程序通常更为简捷----往往通过电话通知、短信、微信群等方式传达征召信息;而公民服役征召则需要更为正式的程序,包括发布征召令、公告、书面通知等。程序上的差异可能影响"拒绝逃避"的认定----如果连正式的通知都没有收到,仅凭一个微信群消息就认定其"拒绝逃避",在证据层面存在明显瑕疵。

在林远案中,征召通知是电话通知而非书面征召令,这一程序特征成为我论证"行为危害性较低"的辅助论据之一。虽然电话通知在动员效率上有其优势,但它同时也带来了证据固定困难、内容传递不完整等问题。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未来的国防动员立法应当对征召通知的最低形式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以保护预备役人员的知情权和辩护权。

(三)日常思考的三个问题

在林远案的辩护过程中,有几个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始终萦绕在我的思考中。

首先是"战时"状态下的预备役征召程序问题。

首先是"战时"状态下的预备役征召程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预备役人员的征召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召令、送达征召通知、告知报到时间和地点等。如果这些程序中存在不规范之处,比如通知方式仅是简单的电话告知而非书面征召令,行为人是否有权要求补正?程序瑕疵是否影响"拒绝逃避"的认定?我认为,在刑事视角下,程序瑕疵应当成为评价行为人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的重要参考因素。

其次是预备役义务与公民其他法定义务的冲突问题。在林远案中,他面临着预备役报到义务与保障网络系统运行安全的法律义务(依据《网络安全法》)之间的直接冲突。当两种法定义务在时间上产生竞合时,行为人选择履行哪一项义务,都不应当构成对另一项义务的"恶意违反"。刑法在评价这种义务冲突情境下的行为选择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和宽容。

再次是征召令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在个别情况下,如果征召令的内容存在明显违法----比如要求预备役人员从事与其专业技能和技术等级完全不符的任务,或者征召的程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人的拒绝是否具有正当性?这个问题虽然不直接适用于林远案,但作为一种理论思考,我认为有必要提出:在极端情况下,被征召人的拒绝行为可能构成对违法命令的正当不服从。

最后是指挥体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林远案折射出的一个重要教训是:预备役人员与人武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在很大程度上是单向的。征召方可以发布命令,但被征召方在遇到困难时能否及时获得回馈和指引,则高度依赖于当时接听电话的具体工作人员的个人判断。在林远案中,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知道了",这个模棱两可的回应究竟应当理解为"同意延期"还是"已知悉但不批准"?林远认为前者,军事检察院最初理解为后者。这种信息不对称在紧急动员状态下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不仅是对林远个人,更是对整个动员体系的效能。从制度建设角度而言,建立预备役征召的规范化沟通过程和记录留痕机制,对于保护预备役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动员体系的有效运行同样重要。

五、刑事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在承办林远案的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独特的程序性问题。

管辖与辩护权保障

本罪由军事法院管辖。对于不熟悉军事司法体系的普通律师来说,这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在林远案中,我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在军事检察院的侦查阶段有效介入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上述权利在军事检察院的侦查阶段同样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在程序上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其内部操作规程可能与普通司法机关有所区别。辩护律师需要主动了解并适应这些差异,以确保当事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

证据审查的特殊性

在军事刑事案件中,核心证据往往来自军事机关内部的文件和记录,辩护律师在查阅和核对这些证据时可能面临一定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阅卷权、申请调查取证权和申请证人出庭权,积极获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在林远案中,我特别关注了人武部内部的值班记录和电话接听登记制度。经过申请查阅,我发现人武部的值班记录中确实记载了林远的来电,但记录内容较为简略,仅写有"林远来电,说单位有事"等寥寥数语。这一记录虽然不完整,但至少能够佐证林远确实主动进行了沟通,而非悄然逃避。

此外,我还针对本案中另一关键证据----"战时"认定的依据----进行了细致审查。案卷材料中引用了上级关于"进入战备状态"的通知作为认定"战时"的依据。但我注意到,该通知的密级较高,林远作为预备役人员从未收到过该通知,也不知晓部队已进入战时状态。如果连"战时"这一客观情势都不被行为人所知晓,要求其按照"战时"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主观归责层面就存在一定的障碍。虽然这一观点最终未被作为主要辩护理由,但我认为它是一个值得未来同类案件参考的思考方向。

尾声:疆界的温度

经过近五个月的努力,军事检察院最终对林远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其理由主要包括:林远在接到征召通知后主动与人武部沟通,表明其主观上不具有逃避的故意;林远的延迟报到系因履行网络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所导致,存在两种法定义务冲突的特殊情境;延迟时间短、影响较小,情节未达严重标准;林远在事后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

案件结束时,林远对我说了一句令我印象深刻的话:"我不后悔那天留在公司修系统。如果系统崩溃,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数百万人的交易数据出问题,那才是真正的大事。但我也理解了,预备役不是一件可以轻视的事情。未来的日子里,我会更好地平衡爱国义务和职业责任。"

这句话道出了本案的核心命题:预备役制度连接着国防义务和公民日常生活的两重世界,而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展现出理解人性的温度,而非机械地适用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林远案最后的不起诉决定,与军事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的审慎和开明密不可分。承办检察官在听取我的辩护意见后,主动调取了林远公司的系统故障记录和人武部的值班登记,补充侦查了林远电话沟通的事实。这种对客观事实的尊重、对辩护意见的重视,虽然是司法程序的应有之义,但在一宗涉军刑事案件中,仍然让我对军事司法机关的专业素养留下了深刻印象。

这起案件还让我思考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预备役人员的"职业身份"与"军事身份"之间的张力正在前所未有的加剧。像林远这样的技术人才,其专业知识在军事和民用两个领域都具有重要价值。征召他去部队,可能是为了保障军事通信系统;留下他在公司,也是为了保障数百万用户的数字基础设施。两种选择都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如何在制度层面平衡这两种公共利益,是立法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走出检察院大门,我想起了一个朴素而深刻的道理: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对于那些因两难困境而做出无奈选择的人,法律应当给予的不是惩罚,而是理解和引导。预备役的精神是忠诚,而忠诚从来不是盲目的服从----它是公民在理解自己职责后做出的自觉担当。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护这种担当,而非摧毁它。

最后,我还想说一点个人的感悟。刑事辩护律师在军事犯罪案件中的角色,不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更应当是军事法治建设的参与者。每一次严谨的辩护,都是对军事司法精密化的一次推动。在我的执业生涯中,能够以专业能力为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微薄之力,是我认为最有价值的事情。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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