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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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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论:在战争暴力与人道底线之间----一个触及战争法核心的刑法命题

在人类社会的法律发展史上,战争法与国际人道法是最为古老、也最为深刻的法律领域之一。从公元前数世纪的战争习惯法,到近现代的日内瓦公约体系,再到当代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战争法的核心使命始终未变:在战争这一人类社会组织的最极端暴力状态中,为暴力设定最低限度的人道底线----保护那些未参与或已退出战斗的人员(包括平民、战俘、伤病战斗员等),限制那些过度、残忍或不必要的暴力手段。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正是这一人道法使命在国内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它规制的是战时状态下,军职人员在军事行动区域内残害无辜居民或掠夺其财物的行为。这一罪名虽然极少适用(中国自1979年以来未再经历全面战争状态),但其制度价值和警示意义却始终存在----它提醒我们:即使在战争这一极端暴力状态中,法律与人道的底线仍然不可突破。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该罪提出的专业挑战具有多重特殊性。首先,该罪的适用涉及战争法、国际人道法与国内刑法的交叉领域----辩护律师需要对这些法律部门均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其次,该罪的行为认定涉及对军事行动复杂性的深刻理解----在战时状态下,军职人员的行动受到极高的时间压力、信息不完整和生命危险的多重压迫,其行为的可谴责性评估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特殊情境。再次,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辩护律师在为该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辩护时,几乎不可能找到大量的司法判例作为论证参考。

一、立法谱系与制度逻辑----战争罪在国内的刑法适用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在本质上是一个"战争罪"性质的罪名。战争罪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违反战争法规和国际人道法,残害平民、虐待战俘、使用禁止武器或作战手段等行为。这类行为在国际法上受到普遍的刑事禁止和追责。

中国刑法设置该罪,是在国内法层面上对战争罪核心内容的吸收和规定。理解这一立法背景对于辩护实践的意义在于:该罪的适用不仅涉及国内刑法的解释和适用,还可能涉及对国际人道法规范的理解和运用。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准确把握国内刑法的具体规定,也要对相关的国际人道法规范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这不是要直接适用国际法(因为国际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需要通过国内法的转化或纳入),而是要理解该罪所规制的国际性法律义务。

二、"战时"与"军事行动区域"----该罪适用的时空边界

该罪的适用以"战时"和"军事行动区域"为双重前提。只有在战时状态下的军事行动区域内实施的相关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战时"的认定。如前所述,"战时"的认定本身就是一个具有高度政策敏感性和专业复杂性的问题。在该罪的具体语境中,"战时"的认定还涉及一个特殊的复杂性:该罪的行为通常发生在军事行动区域----而军事行动区域可能位于本国领土之内(如本国遭受侵略时的防御作战),也可能位于本国领土之外(如本国军队出境执行军事任务)。在不同情境中,"战时"的认定标准和依据是否存在差异?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值得深入探讨。

"军事行动区域"的界定。军事行动区域是指军职人员在执行军事任务过程中所处的区域。这一区域在范围上可能极为广泛----从前线的交战区域到后方的供应线路、从城市街道到乡村野外。辩护律师在审查"军事行动区域"要素时应当关注:涉案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是否确实处于军事行动区域内?如果行为人的残害或掠夺行为发生在非军事行动区域(如行为人因个人事务暂时离开军事行动区域,在普通民用区域实施了类似行为),则行为的性质可能更接近于普通刑事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而非该罪。

三、行为主体----"军职人员"的范围界定

该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即具有军职身份的人员。这一主体界定将该罪与类似的普通刑事犯罪区分开来----如果类似行为是由非军职人员实施的,则应当适用普通刑法规定而非该罪。

"军职人员"的范围审查。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军职人员的范围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士兵和文职干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官兵;在战时状态下被征召入伍的预备役人员(在被正式编入现役后)。辩护律师在审查主体身份时应当关注:涉案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是否确实具有军职身份?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涉案行为时尚未被正式征召入伍或已经退出现役,则其军职身份存在疑问。

军职身份与行为地点的关联性。该罪的适用还要求行为是在"军事行动区域"内实施的。如果军职人员在非军事行动区域内实施了残害或掠夺行为,则行为的性质认定可能存在争议----是按该罪论处还是按普通刑事犯罪论处?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具体案情,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适用方案。

四、"残害居民"的行为审查与辩护

"残害居民"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状态下,对军事行动区域内的平民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其他残害行为。这一行为方式的认定涉及若干具有辩护价值的审查维度。

"居民"的范围界定。该罪中的"居民"主要是指未参与战斗的平民。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定,未参与战斗的平民享有特殊保护----军职人员不得对其进行故意攻击、伤害或杀害。但"居民"的范围在认定上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例如:那些虽然未直接参战但为参战人员提供后勤支持或物资援助的平民,是否仍然属于"居民"的保护范围?那些在战时状态下被怀疑为敌方间谍或特务的平民,在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之前,是否仍然享有"居民"的保护地位?辩护律师在审查"居民"范围时,应当充分运用国际人道法的相关规定和判例,为"居民"范围提供尽可能准确和公正的解释。

"残害"的程度与情节审查。并非一切对居民造成伤害的行为都构成该罪意义上的"残害"----"残害"在语义上要求行为的残忍性或严重性是该类案件的关键事实问题。辩护律师在审查"残害"要素时应当关注:涉案行为对居民造成的伤害程度是否达到了"残害"所要求的严重性?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受到了战场极端环境的压迫(如面临即时的生命威胁、在极度疲劳或心理创伤的状态下作出行为等)?这些情境因素虽然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可以在罪责程度的评价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掠夺居民财物"的行为审查与辩护

"掠夺居民财物"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状态下,对军事行动区域内居民的财物实施抢劫、抢夺、故意毁坏或其他掠夺行为。与"残害居民"相比,"掠夺居民财物"的认定更加依赖对行为方式和情境的精细分析。

"掠夺"与"征用"的界分。在战时状态下,军职人员可能需要依法征用居民的财物用于军事目的(如征用车辆用于军事运输、征用食品用于部队给养等)。合法的军事征用与刑法意义上的"掠夺"之间存在重要的法律边界----合法征用必须基于真实的军事需要、遵循必要的程序要求(如出具征用文件、进行财产清点、承诺事后补偿等),而"掠夺"则是基于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无视居民的权利和需要,强行夺取其财物。辩护律师在审查"掠夺"行为时,应当围绕这一法律边界进行精细的论证----如果涉案行为在实质上是对居民财物的合法军事征用,则其行为不构成该罪。

"掠夺"与战场混乱中的财物损失之区分。在战时状态下,战场环境的混乱可能导致居民财物在各种非故意的情况下遭受损失----如军事行动中的炮火损毁了居民的房屋和财产、军事车辆在紧急调动中撞毁了居民的栅栏和围墙等。这些损失虽然在结果上表现为居民财物的损毁,但其性质上属于战争中的附带损失(collateral damage),而非军职人员故意实施的"掠夺"行为。辩护律师在审查"掠夺"要素时,应当通过现场 reconstructions、军事行动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帮助法庭准确区分故意的"掠夺"行为与战争附带损失之间的本质差异。

六、主观要件----"故意"的认定与辩护策略

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行为对象是无辜居民或其财物,而故意实施残害或掠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故意的认定是辩护律师的重要论证切入点。

"明知"的认定与辩护。辩护律师在审查"明知"要素时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确实知晓行为对象是无辜居民?在战时状态的复杂和危险环境中,军职人员可能面临高度的信息不确定性和判断压力----一个在夜间哨卡出现的平民,可能被误认为是敌方的侦察人员或袭击者;一个在军事行动区域出现的平民车辆,可能被误认为是装载爆炸物的汽车炸弹。在这些高度不确定和危险的情境中,军职人员对平民身份的误认,虽然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但其主观上的"明知"要素存在合理怀疑----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这一合理怀疑,为当事人争取最为公正的司法处理。

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如果军职人员对居民造成伤害或财物损失是由于过失(如在紧张的军事行动中对周围环境的判断失误、在紧急避险情境下对居民财物的不当处置等),则行为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在审查主观要件时,应当通过军事行动记录、现场 reconstructions、证人证言等材料,全面展示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和客观情境。

七、证据辩护----战争罪案件中的证据特点与审查

该罪案件中的证据体系具有若干极为鲜明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源于战争罪案件本身的事实复杂性和证据收集困难性。

战场记录与军事行动报告的审查。在战时状态下,军职人员的行为通常会在各类战场记录和军事行动报告中留下记载。这些记录是证明行为人行为性质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这些记录是否完整、准确?记录的形成时间和记录人是否可靠?记录中是否存在事后修改或补记的痕迹?如果战场记录存在严重的缺失、不准确或篡改痕迹,则控方依据这些记录构建的证据链就存在根本性的可信度问题。

战场环境下的取证特殊性与辩护应对。战争罪案件的取证工作通常在极为困难的环境下进行----战场环境的危险性、证据保存的困难性、证人的流动性等,都给取证工作带来了特殊挑战。这可能导致控方证据存在不完整、不准确或相互矛盾的问题。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这些证据缺陷,为己方当事人的有利处理争取空间。

八、情节严重----入罪门槛与量刑基准的复合功能

该罪的入罪和量刑需要考量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在战争罪案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具有极为特殊的规范内涵----它不仅要评价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还要考虑行为对国际人道法和战争法规的违反程度。

情节认定的多维度框架。在战争罪案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为手段的残忍性(是否使用了极端残忍的手段残害居民);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是否造成了居民的重大伤亡或巨额财物损失);行为对国际人道法规则的违反程度(是否违反了战争法规中的核心禁止性规则);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是出于种族仇恨、宗教仇视等极端动机而实施行为);行为对军事纪律和军队声誉的损害程度等。

辩护律师在情节的辩护中,应当围绕以上因素进行细致的论证。例如:如果行为人是初犯、偶犯,且行为未对居民造成严重的伤害或损失,则可以主张情节显著轻微;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残害或掠夺行为,但在事后主动补救(如主动对受害居民进行赔偿、主动承认错误并接受军事纪律处罚等),则可以主张其行为的危害性已经得到弥补。

九、程序辩护----军事司法程序中的权利保障

该罪案件在程序上通常涉及军事司法机关的管辖和办理。辩护律师在程序辩护中需要关注以下特殊问题。

军事司法程序的特殊性。军事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罪案件时,通常遵循军事司法的特殊程序规定。这些规定在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辩护权等)上与普通司法程序一致,但在某些具体操作上可能存在差异(如军事法庭的组成、军事诉讼的保密要求等)。辩护律师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军事司法程序的特点和要求,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军事司法程序中得到应有的保障。

战时状态下的程序权利保障。在战时状态下,军事司法程序可能面临特殊的时效和效率要求----某些案件可能需要在极为紧急的时间内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这种时效性要求可能与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产生一定的张力。辩护律师应当在理解战时军事司法特殊性的基础上,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各项辩护权利----包括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证人出庭权、质证权、辩论权等----确保即使在战时状态下,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不被不适当地压缩或限制。

十、量刑辩护----多层次从宽情节的系统运用

该罪案件的量刑辩护虽然面临战争罪的特殊严重性背景,但仍然具有若干值得充分运用的从宽情节。

战场极端环境下的心理压力与行为控制。在战时状态下,军职人员长期处于极高的心理压力之下----生命威胁、战友伤亡、环境恶劣、信息不完整等多重因素,可能导致其心理和情绪控制能力下降。如果涉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这种长期的心理压力有关,则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可谴责性应当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辩护律师在量刑论证中,可以将行为人的战场心理状况作为从宽情节予以充分展示。

事后补救与悔罪表现。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如对受害居民进行赔偿、主动承认错误并接受军事纪律处罚、在军事法庭上真诚悔罪等),这一事后的补救和悔罪表现应当在量刑中得到充分体现。

十一、与关联罪名的界分----战争罪罪名群的精细化适用

该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普通刑事犯罪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准确界分这些罪名,对于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法律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分。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和情境不同----该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行为发生在战时军事行动区域;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发生在普通社会环境中。如果军职人员在非战时或非军事行动区域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则应当按故意伤害罪论处而非该罪。

与抢劫罪的界分。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目的和情境不同----该罪中的"掠夺居民财物"虽然与抢劫在行为方式上具有相似性(均表现为强力夺取他人财物),但在行为目的上可能存在差异----该罪中的掠夺可能部分地基于军事需要(虽然超出了合法征用的边界),而抢劫罪则纯粹基于个人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律师在涉及掠夺行为的案件中,应当仔细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的情境特征,准确界定行为的性质。

十二、国际人道法视野下的辩护深度拓展

国际人道法作为规制战时行为的最重要的国际法体系,其若干核心原则和规则,对于该罪的辩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区分原则与比例原则。国际人道法的两个核心原则是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区分原则要求:在武装冲突中,必须严格区分战斗员与平民、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并将攻击仅限于战斗员和军事目标。比例原则要求:在攻击军事目标时,应当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附带伤害;如果预期的附带伤害与预期的军事利益相比过于严重,则攻击不得进行。辩护律师在审查涉案行为时,可以运用这两个原则进行深度的规范分析----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遵循了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如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分辨义务、已经采取了可行的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平民的伤害等),则其行为的可谴责性应当得到相应的降低。

国际人道法下的个人刑事责任。根据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法的规定,战争罪的个人刑事责任应当遵循若干基本原则----包括:个人Responsibility原则(实施战争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得以其行为是执行上级命令为由完全免除责任,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据此减轻刑事责任);指挥官责任原则(军事指挥官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其指挥下的部队实施了战争罪行为,而未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予以防止或追究,则指挥官本身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在办案时,可以充分运用这些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特别是上级命令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为当事人争取在责任程度上的合理降低。

十三、以案论辩----战争罪辩护的假设性案例分析

虽然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但通过假设性的案例分析,可以帮助辩护律师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该罪的辩护逻辑和策略要点。

假设案例一:平民身份误认案。被告人赵某系某部战士,在战时夜间巡逻时,发现一名平民向其巡逻路线靠近。在紧张的战场环境中,赵某在未能充分确认该人身份的情况下,误认为其可能是敌方的侦察人员或袭击者,于是先行开枪,导致该平民受伤。事后查明,该平民只是因家庭紧急事务而外出的当地居民,身上未携带任何武器。检察机关以战时残害居民罪对赵某提起公诉。在该假设性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核心策略应当是:充分展示赵某在行为时的战场环境和心理压力----夜间、紧张的军事行动区域、信息的不完整性、对即时效命威胁的合理恐惧等;论证赵某的误认虽然在结果上造成了平民的伤害,但在当时的紧张和危险情境中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主张赵某在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是平民而故意残害的犯罪故意----其对平民身份的误认虽然不能免除其责任,但应当对其罪责程度予以合理降低。

假设案例二:军事征用与掠夺界分案。被告人钱某系某部后勤助理员,在战时状态下负责部队的物资筹集工作。因部队给养出现严重困难,钱某组织人员"征用"了当地居民的一些食品和生活物资。但在"征用"过程中,钱某等人未出具任何征用文件、未进行财产清点、也未承诺事后补偿,且在"征用"过程中有部分人员趁机拿取了居民的私人财物(如手机、现金等)。检察机关以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对钱某提起公诉。在该假设性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核心策略应当是:仔细区分涉案行为中的"合法军事征用"部分与"非法掠夺"部分----如果钱某组织"征用"居民食品和生活物资的行为在实质上是为了解决部队的紧急给养困难,且在"征用"中对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保留了合理的照顾(如未将居民的口粮和必需品全部拿走),则这一行为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合法军事征用的不规范操作(如程序有瑕疵、方式较粗暴等),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掠夺";对于那些趁机拿取居民私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区分是钱某本人实施的还是其他人员实施的----如果钱某本人未实施拿取行为,且对其他人员的不当行为不知情或未纵容,则钱某个人对该部分行为不承担责任。

十四、战争罪案件的中国特色与辩护展望

在中国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宏大背景下,战争罪的预防和追责体系建设也在不断取得新的进展。这一体系建设对该罪的辩护实践具有重要的长远影响。

军队法治水平的持续提升。近年来,中国军队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显著进展----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军事司法改革持续深化、军人法治素养和人权意识不断提升。这些进展在整体上降低了战争罪事件的发生概率,也为该罪案件的科学和公正办理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辩护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可以适当引述军队法治建设的这些进展----主张在军队法治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军职人员在战时的行为将日益受到法治规范和人道原则的约束,那些严重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法的行为将日益成为军队中的极少数例外----对这类例外行为的追责固然必要,但在追责过程中也应当充分保障涉案军职人员的合法诉讼权利。

国际交流与比较借鉴。随着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军队和国际社会在战争法与人道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在不断深化。这些交流与合作有助于中国更好地借鉴国际社会在战争罪预防、追责和辩护保障上的有益经验。辩护律师在办案时,可以适当引述这些国际交流的成果----特别是关于战争罪案件中辩护权保障的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推动中国在该罪案件办理中的辩护权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十五、结语与展望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辩护,是一项触及战争法、国际人道法、军事法与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极高专业化和极高敏感性工作。辩护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核心使命,不仅是通过专业的法律技艺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个案处理结果,更是通过每一次高质量的辩护实践,参与推动战争法在中国的深入人心和有效实施、参与构建一个人道底线不可突破的法治社会。

在战争与和平、暴力与人道、军职责任与个人权利之间,寻找那一条既充分保障军事效率、又充分尊重人道底线的精确法治边界----这既是该罪辩护的核心挑战,也是中国军队法治现代化建设宏大进程中一个持续展开的时代命题。

每一个战争罪案件的公正处理,都是对人道法信仰的一次有力捍卫;每一次专业而有力的辩护,都是对军职人员权利保障底线的一次坚实守护。

在每一个极其罕见的罪名中守护法治的边界,在每一个涉及战争与人道的张力关系中实践辩护的精神----这,就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最为特殊和专业化的法律领域中所能贡献的最为独特的价值。

在每一个个案中守护法治的边界,在每一个具体的罪名中实践专业的精神----这,就是刑事辩护的不变初心。

十六、战争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国际司法合作

战争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上都具有极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辩护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时,需要对证据收集的国际标准和国内程序均有深入了解。

国际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在涉及战争罪的案件中,某些关键证据可能位于境外----如国际人道组织关于某一武装冲突地区的报告、国际媒体对某一战争事件的报道记录、国际法庭或其他国家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材料等。辩护律师在审查这些国际证据时,应当关注:证据收集的主体和方式是否合法?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经过了必要的验证?证据与本案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充分?特别是在某些国际组织和机构发布的报告中,其事实描述和法律结论是否区分明确----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报告中的事实描述部分,同时对可能带有倾向性的法律结论进行审慎的批评性质证。

国际司法合作中的证据移送。在战争罪案件中,可能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如某一关键证人位于境外、某一重要证据材料存储于境外的服务器或档案机构中。国际司法合作的程序和条件通常受到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约束。辩护律师在申请调取境外证据时,应当仔细核查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依据----确保证据调取申请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辩护律师也应当关注境外证据在移送过程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障----是否存在证据被篡改、筛选或曲解的风险。

十七、军事指挥官的责任边界与辩护策略

在战争罪案件中,军事指挥官的责任认定是一个具有特殊复杂性的问题。根据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法的相关规定,军事指挥官在特定条件下需要对其部下实施的战争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指挥官本人并未直接实施这些行为。

指挥官责任的理论基础。指挥官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军事指挥官对其部下的行为负有监督、控制和惩戒的职责----如果指挥官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部下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战争罪行为,而未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予以防止或追究,则指挥官本身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责任理论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的基本法理----军事指挥权不仅意味着对部下的指挥和控制,也意味着对部下行为的监督和约束责任。

指挥官责任的辩护边界。虽然指挥官责任的法理基础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在具体适用中仍然存在若干具有辩护价值的边界问题。例如:指挥官对其部下的监督能力是否存在客观限制----在大型军事行动或复杂战场环境中,指挥官可能难以实时掌握每一个部下在所有时刻的行为;指挥官在发现部下可能实施战争罪行为后,其所采取的必要和合理措施应当在什么标准和范围内予以评价----是否要求指挥官必须成功阻止或惩罚了部下的违法行为,还是只要其尽到了合理的监督和纠偏努力即可?辩护律师在涉及指挥官责任认定的案件中,应当围绕这些边界问题展开精细的论证----帮助法庭准确界定指挥官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十八、战后追责与国家和解的制度平衡

战争罪的追责不仅在战时或战后初期具有重要意义,在长期的和平建设和民族复兴进程中也具有深远的制度影响。如何在战争罪追责与国家和解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是战后法治建设的根本命题之一。

追责与和解的张力关系。在战后社会中,对战争罪的追责具有多重制度功能----伸张正义、抚慰受害者、震慑未来的潜在违法者、奠定新政权的道德合法性等。但过度的追责也可能对和解进程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追责的范围过宽、程度过深,可能导致前敌对阵营的广泛恐惧和持续对抗,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反之,如果追责的范围过窄、程度过浅,则可能无法满足受害者和社会公众对正义的基本期待,也为未来的违法行为留下了隐患。

制度平衡的中国经验。中国在战后的追责与和解问题上,积累了独特而宝贵的实践经验。以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战争罪追责为例----中国在对日本战犯的战争罪追责上,既坚持了正义的原则和受害者的基本权利,也充分考虑了两国关系长期健康发展和东亚地区持久和平的需要----对那些罪行严重、态度恶劣的战犯予以了坚决的刑事追究,对那些罪行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战犯则给予了宽大的处理。这一平衡处理的中国经验,对于战后战争罪追责中的制度平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辩护律师在办理战争罪案件时,可以适当引述这一中国经验----主张在坚持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对战争罪的追责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和解与长期和平的需要,避免不区分轻重地一刀切式追责。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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