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论:在国有资产守护与刑事追责之间----一个特殊渎职罪名的辩护坐标
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是一个同时承载着国有资产保护使命和刑事追责功能的特殊罪名。它规制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一罪名的制度逻辑在于:在国有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经济活动中,国有资产的形态转变和价值流转面临特有的流失风险----掌握着决策权的管理者,如果在评估、折股和定价环节中因徇私舞弊而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将直接导致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刑法介入这一领域,旨在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最后的法治屏障。
然而,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该罪提出的挑战同样深刻而复杂。国有企业的经济行为往往涉及多元的商业判断和复杂的市场条件----什么价格是"低价"而非"合理的市场价"?什么样的决策属于"徇私舞弊"而非正常的商业判断失误?国家利益的损失与行为人的决策之间是否存在排他性的因果关系?在国企改革和经济转型的宏大叙事中,如何将政策背景性的市场试错与个人性的职务犯罪加以区分?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该罪辩护实践中最具理论深度和实践张力的专业领域。
一、立法沿革----从零散规制到独立罪名的制度演进
在1997年刑法之前,对于国有企业管理者徇私舞弊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刑法主要通过玩忽职守罪或贪污罪等既有罪名进行规制----但这种零散的规制方式存在明显的制度缝隙: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主观目的(这排除了贪污罪的适用),且其行为方式的积极主动性超出了玩忽职守罪(以过失为主要罪过形式)的覆盖范围,则存在难以定罪的法律漏洞。
1997年刑法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中专门设置了第一百六十九条,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单独入罪,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重点关注和主动应对。这一立法选择意味着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决策行为进行更为精细化和专门化的刑法规制----不仅惩罚贪利性的资产侵占行为,也惩罚徇私性的资产低价处置行为。
理解这一立法背景对于辩护实践的意义在于:该罪的设置在本质上是为了纠正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制度性风险,而不是为了让刑法全面介入国有企业的商业决策领域。辩护律师在论证涉案行为是否达到入罪门槛时,应当始终把握这一制度定位----将那些诚实的商业判断失误(即使事后证明造成了损失)排除在刑法评价之外,是该罪辩护中最基础的法理边界。
二、主体要件的多层次审查----谁是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该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一表述包含了三个层层递进的审查层面----每一个层面都具有独立的辩护论证价值。
第一层: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国有公司、企业的界定变得日益复杂。绝对控股的国有企业(国家出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在认定上相对清晰,但对于国家出资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但在公司治理中仍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即国有资本参股但不控股的企业----其是否属于该罪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涉案企业的实际股权结构、治理模式和决策机制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涉案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并非依据国有资本的控制力而实施,则不应适用该罪。
第二层: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定。该罪的主体不限于国有公司、企业自身的管理人员,还包括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国企改革的实践中,许多重大的资产处置决策并非由企业自身作出,而是由上级主管的国资委、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主导的。辩护律师需要审查:涉案的低价折股或出售行为,其决策的源头在什么层级?如果决策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例如上级部门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企业以特定(可能低价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则企业层面的执行人员不应当为该决策的后果承担主要刑事责任,责任的归属应当向上溯源。
第三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中,重大资产处置通常需要经过多层级的决策程序----从业务部门的初步方案到财务部门的评估审核,从分管领导的意见到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辩护律师需要逐一审查各个层级的决策参与者在涉案资产处置中实际扮演的角色和责任----如果当事人在决策链条中仅处于信息传递或方案准备的中层位置,并非最终决策者,则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身份值得深入论证。特别是当涉案决策是由集体讨论并以多数决方式通过的情况下,投反对票或持有保留意见的参与人员,不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行为要素之一----"徇私舞弊"的深入解构
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相同,该罪同样以"徇私舞弊"作为客观行为方式的核心要素。但在该罪的具体语境中,徇私舞弊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评判逻辑具有鲜明的经济犯罪特征。
徇私的具体形态。在国有企业资产处置领域,徇私的常见形态包括:徇亲情----将国有资产低价处置给亲属或亲属控制的企业;徇友情----因私人关系而在资产处置中给予特定交易对手不公平的价格优惠;徇私利----在此类徇私中通常表现为收受交易对手的贿赂或利益承诺而低价处置资产;徇单位利益----这种情况在法律评价上较为复杂,行为人可能不是因为个人的金钱利益而是为了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利益而低价处置资产(如为了维持企业运营而低价变现资产以解决资金困难)。辩护律师在审查徇私要素时应当特别关注最后一种情形----徇单位利益的行为动机虽然违反了忠实义务,但其可谴责性通常低于徇个人私利的行为----这一主观恶性程度的差异应当在量刑论证中得到充分体现。
舞弊的具体形态。舞弊行为通常体现在资产处置的各个环节中:在评估环节----授意、指使或配合评估机构压低资产的评估价值;在定价环节----在资产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折扣或减让;在交易结构设计环节----通过设置苛刻的交易条件或不合理的交易结构变相压低资产的实质成交价格;在竞标程序环节----通过限制竞标人范围、泄露标底信息或操纵竞标程序使特定交易对手以低价中标。辩护律师在审查舞弊要素时应当注意:并非所有程序上的不规范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舞弊----一些在国企改制实践中普遍存在但因历史条件限制而难以完全规范的操作方式,如果不存在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则不应当被一律定性为舞弊。
徇私舞弊与工作失误的界限。这是该罪辩护中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论证主题。在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转型的复杂时期,资产处置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极多----市场价格的波动、政策环境的变化、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评估方法的固有局限----这些都可能导致事后看来资产处置价格"偏低",但在处置当时行为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慎义务。辩护律师应当帮助法庭理解:在复杂的经济决策中,事后诸葛亮的低价判断与事前的舞弊行为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一个商业判断问题(即使判断错误),后者是一个刑事违法问题。
四、行为要素之二----"低价折股"与"低价出售"的规范审查
"低价"是衡量该罪行为是否成立的客观标尺,也是事实认定和辩护论证中最为核心的技术问题。
折股场景中的低价认定。折股是指在企业改制、股权多元化或上市过程中,将国有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权益等)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为股份的过程。折股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国有股东在改制后企业中的持股比例----折股价格越低,国有资本所占的股权比例越小,国有权益的流失越大。辩护律师在审查折股低价时需要重点关注:折股所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适当----对于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经营性资产应当采用收益法而非单纯采用成本法,对于具有稀缺性的资源性资产应当考虑其市场溢价;评估假设是否合理----评估报告中对于未来市场、政策环境和经营状况的假设是否过于保守或悲观,导致资产评估价值的系统性偏低;折算比例的确定依据----从评估价值到折股价格之间的折扣是否具有市场惯例或行业通行做法的支持,而非行为人个人的擅断。
出售场景中的低价认定。出售是指将国有资产以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处置给其他主体。出售价格的合理性审查更加依赖市场比较----同类或类似资产在同一时期的市场交易价格是多少?涉案资产的交易条件(如付款方式、交割时间、后续义务等)是否与可比交易处于同等水平?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打包出售中的价格审查----当多类资产混合打包出售时,整体价格可能因为资产的组合效应而与各类资产单独出售的价格之和存在差异----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整体定价逻辑的合理性而非孤立地逐项比对单一资产的价格。
"低价"的动态性和相对性。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常见的误解是将"低于评估价"等同于"低价"----即只要成交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格,就一律认定为低价。但实际上,资产评估价格本身只是一个专业机构对资产价值的主观判断----它可能因评估方法选择的不同、评估假设设定的差异或市场条件的临时性波动而与资产的真实市场价格存在合理偏差。辩护律师应当主张:低价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的客观市场价值为基准而非以评估价值为基准----在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但高于或等于可比的客观市场价的案件中,不应当简单地认定为低价。
五、数额要素----"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计算与论证
国家利益损失数额是该罪的入罪门槛和量刑基础。在国有资产处置案件中,损失数额的计算是辩护实践中技术难度最高、争议空间最大的问题。
损失数额的基准----以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为准。国家利益损失的计算逻辑为: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减去实际成交价格等于国家利益损失。这一定义看似简单,但在实际运用中极度依赖对"国有资产实际价值"的精确判断----而如前所述,资产的实际价值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通过专业评估和证据证明的争议问题。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引入独立评估机构对涉案资产的重新评估、收集市场可比交易的价格数据(而非仅依赖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分析涉案资产在案发后一定时期内的价值变化轨迹等多维度的方法,挑战控方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如果控方认定的损失数额基于不准确或不合理的资产价值评估,则该数额应当被调整甚至否定。
机会成本与直接损失的区分。在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案件中,国家损失可能表现为两种形态:其一是直接的价值差额损失----即实际成交价格与资产客观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其二是机会成本的损失----即由于低价处置而导致国家丧失的、本可以通过合理处置获得的更大经济利益(如资产在未来的增值收益、企业持续运营的利润收益等)。辩护律师应当主张:该罪的国家利益损失在原则上应当限定为直接的价值差额损失而非包括机会成本损失----机会成本的评估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假设性,不宜作为刑事定罪和量刑的精确依据。
损失挽回对数额认定的影响。在案发后,如果涉案的资产交易被撤销或宣告无效、资产被追回、或交易对手补足了价格差额----这些事后补救措施虽然不能改变犯罪已经既遂的法律状态,但可以实质性地减少国家的实际经济损失。辩护律师在损失数额的计算和量刑论证中,应当充分运用损失挽回的事实----主张以最终的实际损失而非以交易当时的账面损失作为评价标准。
六、因果关系----多重因素交织下的责任分配
在国有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中,最终的资产处置结果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市场环境的变化、行业周期的波动、政策调整的影响、上级决策的干预、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局限性、交易对手的谈判策略等----任何一个因素都可能独立影响最终的成交价格,而不以行为人的徇私舞弊行为为唯一原因。
多因一果与责任比例的论证。辩护律师应当理清各个因素对最终资产处置价格的独立影响程度和方向,从而帮助法庭准确界定行为人行为在整体因果关系中的实际贡献比例。例如:在一个涉案资产处置案例中,可能行为人确实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如接受了交易对手的请托),但该资产的最终低价也与行业周期性衰退导致的整体估值下移有关,也与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保守有关,也与上级部门要求加速处置的政策压力有关----在这些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行为人的个人责任应当体现为整体损失的一个比例而非全部。这种因果关系的精确分析和论证,是该罪辩护中最为精妙、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专业技术。
介入因素的截断效果。如果行为人的徇私舞弊行为发生后,出现了新的、独立的介入因素导致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例如交易对手在签约后违约、拒绝支付尾款导致国家利益受到进一步损失,或者市场出现突发性剧烈波动导致成交价格在账面上的"偏低"幅度急剧扩大----这些介入因素是否足以截断行为人行为与最终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需要辩护律师进行审慎的分析和论证。
七、主观罪过----故意的认定与论证
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会造成国有资产低价处置和国家利益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故意的认定通常依据客观行为进行推定----但这种推定在复杂的经济决策场景中需要保持应有的审慎。
故意与过失的界分标准。在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日常工作中,资产处置决策本身就包含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管理者可能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作出一个事后被证明是不当的决策,但如果其在决策当时是善意的(即没有徇私动机)、审慎的(即进行了合理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和程序合规的(即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作出了决定),则不应当认定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辩护律师应当从信息环境、决策程序、咨询意见和事后补救四个维度构建行为人主观上善意的论证体系。
间接故意的审慎认定。在某些案件中,控方可能主张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积极追求国家利益损失的结果,但明知该结果可能发生而放任不管。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对间接故意进行严格限制----在国有企业管理者面对多重利益冲突和多种政策目标(如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改革要求、解决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压力)的复杂情景中,管理者对资产处置价格可能偏低的笼统性担忧,与刑法意义上的"明知并放任"之间存在显著的认知差距----前者是一种管理者的职业判断和风险意识,后者是一种对犯罪结果的容忍态度----二者不应混淆。
八、证据辩护----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查与质证
在该罪案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控方证明"低价"和国家利益损失的核心证据。辩护律师对评估报告的专业审查和有效质证,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
评估方法的审查。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各有其适用条件和内在局限。成本法(以资产重置成本减去各种贬值后的价值作为评估值)适用于没有可比市场交易且未来收益难以预测的资产,但可能严重低估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市场法(以可比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参照)适用于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资产,但需要充分的、真实的、最近的可比交易数据;收益法(以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折现值作为评估值)适用于能够合理预测未来收益的资产,但折现率和未来收益的预测都具有显著的主观判断空间。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方法的运用是否规范、不同评估方法得出的价值差异是否得到了合理解释----如果评估机构在方法选择和运用上存在重大瑕疵,则该评估报告的证明力应当受到根本性的质疑。
评估假设的审查。任何资产评估都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之上----对于未来市场环境、政策法规、经营状况和技术发展等不确定因素的预测和假定。辩护律师应当逐一审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各项假设的合理性:假设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撑?假设是否过于保守或悲观?假设是否考虑了涉案资产的特定优势或潜在价值?评估报告中对于关键假设的敏感性分析是否充分----即如果某一关键假设发生合理范围内的变动,评估价值会如何变化?
评估时点的审查。评估时点的选择对评估价值具有决定性影响----在市场繁荣期作出的评估与在市场衰退期作出的评估之间,同一资产的价值差异可能达到数倍甚至更多。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评估时点的选择是否客观合理----是否存在为了证明"低价"而选择性地选取对控方有利的评估时点(如在资产价格处于周期性高点时进行评估,以凸显成交价格的"偏低")的情况?
九、与关联罪名的界分----国有资产保护罪名群的精细化分析
该罪与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等多个涉及国有资产保护的罪名存在交叉或竞合关系,准确界分这些罪名是辩护中实现最优法律定性的重要策略。
与贪污罪的界分。该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主观目的----该罪规制的是低价处置行为(行为人不占有国有资产,只是以低价将资产转移给了他人),而贪污罪规制的是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行为。在实践中,存在行为人以低价处置为手段实现实质上的利益输送(如将资产低价出售给自己或其控制的企业)----这时行为尽管形式上表现为低价出售,但实质上因为行为人最终控制了被处置的资产,应当认定为贪污。辩护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关注:涉案资产的实际流向和最终归属----如果行为人自身并未从低价处置中获取财产利益(如涉案资产被出售给了与行为人无关的第三方),则行为的性质更接近该罪而非贪污罪。这种定性上的差异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
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分。该罪在行为方式上具有特定的限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是一个更为概括的渎职罪名(涵盖了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的各种行为方式)。当涉案行为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但不符合该罪的精细化构成要件时----如行为人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是纯粹的经营决策失误----辩护律师应当主张以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来审查本案,而非以该罪定性。
十、量刑辩护----综合从宽情节的系统论证
该罪的量刑辩护具有若干独特的切入点和论证策略。
基准数额的从宽解释。该罪的量刑档次以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为主要标尺。辩护律师应当在损失数额的认定上穷尽一切合法手段进行减计和扣减----将那些与行为人行为无关或因介入因素而中断因果关系的损失剔除在外,将案发后通过各种渠道追回的资产和补足的价款从损失数额中扣除,将那些属于正常市场风险和商业波动而非徇私舞弊导致的资产贬值从损失中分离----力求将损失数额降低到对量刑最为有利的档次。
行业政策背景的从宽论证。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往往发生在特定行业和特定时期的政策背景之下----如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战略性退出的改革要求、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政策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和清理僵尸企业的产业政策目标等。辩护律师应当在量刑论证中充分呈现涉案资产处置行为背后承载的行业政策背景----说明行为人的决策在实质上是在执行或呼应某一时期的宏观政策导向,其行为的可谴责性因此得到合理的减轻。
多重从宽情节的组合论证。该罪案件中常见的从宽情节包括:自首(特别是案发前的主动交代)、积极挽回损失(督促交易对手补足价格差额或退还资产)、初犯偶犯(行为人此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在企业管理中长期勤勉尽责、业绩突出)。辩护律师应当将这些从宽情节进行有机结合,构建一个关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均为低值的完整论证----为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奠定坚实的事实和政策基础。
十一、以案论辩----三则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
案例一:评估方法争议型无罪案。被告人赵某系某省属国有机械制造企业总经理,在2015年企业改制过程中,根据上级国资委的指导性意见,将企业旗下的一个铸造车间以资产评估值为基础进行了股权多元化改造----将该车间折合为百分之四十的股权引入民营战略投资者。事后审计发现,铸造车间的评估采用了成本法,评估价值为一千二百万元;而如果采用收益法(考虑到该车间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和稳定的客户订单),其评估价值应当在两千万元以上。检察机关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对赵某提起公诉。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策略聚焦于评估方法的争议性质:首先,辩护律师组织了专业的资产评估专家论证,向法庭证明在2015年的国企改制实践中,成本法是对生产车间类资产进行改制评估的通行方法而非赵某个人的选择----赵某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行业惯例和实践共识的支持;其次,辩护律师证明赵某从未对该评估机构施加任何不适当的干预或影响----评估机构是上级国资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赵某与评估机构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关联;最后,辩护律师比较了同期同行业同类型改制项目的评估实践----大量案例显示成本法在类似场景中的普遍使用,进一步佐证了赵某行为的行业合理性。法院最终认定赵某在评估方法选择上不存在舞弊行为,宣告其无罪。
案例二:价格差额部分挽回型罪轻辩护案。被告人钱某系某市属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在2017年间,将公司持有的一个商业地块以协议转让方式出售给一家民营房地产企业。事后审计认定该地块的市场价值约为三亿元,而钱某批准的转让价格仅为二亿二千万元,差额达八千万元----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案发后,钱某主动配合追赃挽损工作,其家属和辩护律师积极与受让方企业沟通协商,最终促使受让方企业同意补足了四千万元的价格差额。辩护律师在量刑论证中围绕价格差额的部分挽回,构建了三层论证:其一,国家的实际损失已经从八千万元降至四千万元----量刑应当基于最终的实际损失而非处置当时的账面损失;其二,四千万元的价格差额挽回是在钱某及其家属的积极推动下达成的----这充分体现了钱某真诚的悔罪态度和积极的补救行动,是应当给予充分量刑从宽的重要事实基础;其三,剩余的四千万元差额中,有相当一部分可以归因于2017年至2019年间商业地产市场整体下行的外部因素----不属于钱某个人徇私舞弊的贡献。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在法定刑幅度的下限给予量刑并从宽适用了缓刑。
案例三:多层审批分散责任型轻判案。被告人孙某系某市国资委某处处长,负责审核和批准市属国有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在2014年至2016年间,孙某审批通过了数家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这些方案中确实存在个别资产定价偏低的问题,合计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约五百万元。案发后查明,孙某审批的全部资产处置方案均经过评估机构的独立评估、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的审议通过、国资委相关处室的会签审核和分管领导的最终审批----孙某的审批只是整个多层审批链条中的一个环节。辩护律师的核心论证是:在一个经过多层审批的集体决策机制中,将全部损失归责于某一个审批环节的某一个人,违反了权责一致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孙某的审批行为在整个审批链条中不具有独立性和决定性----此前和此后的多个审批环节同样对最终的处置结果负有审查和监督责任;五百万的损失在多层级决策链条中应当分散分配而非集中归责于孙某一人。法院最终大幅度降低了孙某的涉案数额认定,量刑显著轻于同数额标准下的一般预期。
十二、国企改革背景下的辩护新视域----从"事后追责"到"制度反思"
该罪的司法适用不能脱离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宏大历史进程。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大规模国企改制、到2000年代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战略调整、再到近年来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国有企业资产形态的重大变化和处置活动的集中发生,也伴随着国有资产保护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演进。
辩护律师在办理该罪案件时,应当全面了解涉案资产处置行为的历史背景和制度环境----向法庭呈现争议行为发生的时代坐标和政策经纬。这种历史视角的导入,不是在为违法行为寻找历史正当性,而是在帮助法庭进行更为准确和公正的法律评价----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同样的行为可能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不同的刑事可谴责性。
具体而言,辩护律师可以论证:在国企改革攻坚期(如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国有企业面临着生存性危机----大量企业亏损严重、职工下岗待业、资产闲置浪费----在这些背景下的资产处置,虽然可能在价格上低于理想状态,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实现国有资产变现、维护职工利益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务实选择。那种用后改革时代更加完善的法治标准和更加理想的市场条件来评判前改革时代的资产处置行为的做法,不仅在法律上不公,在历史上也不合理。
十三、程序辩护要点----涉国资案件的程序特殊性
该罪案件的调查通常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国资委、审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多部门的协作和衔接----这种多部门参与的特殊程序格局,为辩护律师提供了若干需要重点关注的程序性审查要点。
审计报告的刑事证据转化。在该罪案件中,审计部门对涉案国有资产损失数额的审计报告通常是控方证明损失数额的重要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审计报告是否经历了从审计证据向刑事证据的合法转化过程?审计过程中被调查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审计报告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是否经得起刑事诉讼中严格证明标准的检验?如果审计报告存在程序性或实质性瑕疵,辩护律师应当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提出质疑。
涉案资产处置文件的全面调取。国企资产处置通常产生大量的书面材料----包括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国资委的批复文件、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公告和成交确认书、资产转让协议的谈判记录和修改稿等。这些材料中可能蕴含着对被告人有利的重要信息----如会议纪要中的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记录、评估说明中的审慎性提示和风险提示、谈判记录中的价格博弈过程等。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调查取证权和证据展示请求权,尽最大可能全面收集和审查这些文件,从中发掘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资源和论证素材。
结语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辩护,是一项典型的横跨刑法学与经济学、连接司法裁判与商业判断的复合型专业工作。辩护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核心价值,不仅体现在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个案处理结果,更体现在参与构建一个既能够有效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又能够尊重和保护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合理商业判断和正常经营决策权的法治环境。
在国有资产保护与国有企业活力、在事后追责与事前容错、在个体责任与制度缺陷之间寻找那一条精确的法律边界----这既是该罪辩护中最高的专业挑战,也是对中国经济刑法制度成熟度的一次持续的实践检验。辩护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技艺和坚定的职业立场,在这一宏大叙事中所贡献的每一个精微的论证和每一次有力的辩护,都在以具体而微的方式,参与推动中国国有资产法治保护体系的持续完善和不断进步。
在每一个个案中守护法治的边界,在每一个具体的罪名中实践专业的精神----这,就是刑事辩护的不变初心。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