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引言:军事行动地区的法律迷雾
在刑事辩护生涯中,我办理过形形色色的案件,但涉及军事犯罪的案件始终具有其特殊性。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这个罪名对于大多数刑辩律师而言,或许显得陌生而遥远。然而,当我第一次在军事法院的法庭上为此罪名的被告人辩护时,我深刻意识到,这一罪名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远比表面看起来复杂得多。
刑法第446条规定:"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短短几十个字,却蕴含着多重法律解释的难题。
我至今清晰地记得张某案件。那是一起发生在边境军事行动地区的案件。张某是一名现役军人,在执行军事任务期间,被指控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并掠夺财物。案件的争议焦点从一开始就非常明确:什么是"军事行动地区"?如何界定"无辜居民"?"残害"与"掠夺"的行为边界在哪里?更为关键的是,在战时特殊环境下,军事必要性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我逐渐认识到,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辩护,绝非简单的法条适用问题,而是涉及国际法、军事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综合性疑难问题。在本文中,我将结合自身的辩护实践经验,从军事行动地区认定、"残害/掠夺"行为与军事必要的边界、"无辜居民"身份认定三个核心维度,系统梳理此类案件的辩护路径与实务要点。
二、军事行动地区的认定:时空维度的双重考量
(一)"战时"的时间界定
辩护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战时"这一时间要件。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在张某案件中,辩方首先面临的挑战就是:案发时是否处于"战时"状态?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显示,张某所在部队确实在执行一项军事任务,但该任务的性质是否属于"作战任务",存在较大争议。
我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了辩护:
第一,审查军事任务的性质。通过调阅卷宗材料,我发现张某所在部队当时执行的是一项边境巡逻任务,而非作战任务。虽然该地区局势紧张,但并未发生武装冲突,国家也未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因此,从时间要件来看,本案可能不符合"战时"的法定要求。
第二,审查部队受领任务的具体情况。我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军事命令文件,查明部队受领的具体任务内容、任务性质、任务区域等关键信息。这些证据材料对于判断是否属于"受领作战任务"至关重要。
第三,审查"以战时论"的适用条件。即便不属于典型的战时状态,如果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也可以"以战时论"。但本案中,部队执行的是常规巡逻任务,不符合"以战时论"的条件。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军事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所在部队当时确实处于战备状态,可以"以战时论"。虽然我们未能完全否定"战时"要件的成立,但这一辩护思路为后续的量刑辩护奠定了基础。
(二)"军事行动地区"的空间界定
"军事行动地区"是本法罪的空间要件,其认定标准同样充满争议。从文义解释来看,"军事行动地区"应当是指进行军事行动的区域。但问题在于,军事行动的区域范围如何确定?是否仅限于战场?后方区域是否属于军事行动地区?
在张某案件中,案发地点位于边境地区的一个村庄。检察机关认为,该村庄位于军事行动地区范围内,因为部队在该地区执行军事任务,且该地区局势紧张,存在潜在的安全威胁。
我对此提出了质疑:
第一,"军事行动地区"应当具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如果任何与军事行动有关的区域都可以被认定为"军事行动地区",那么这一要件的限定功能将完全丧失。我主张,应当结合军事行动的具体范围、军事指挥机关的划定区域、实际作战区域等因素,综合判断某一地区是否属于"军事行动地区"。
第二,案发村庄虽然与边境相邻,但距离实际军事行动区域尚有相当距离,且该村并未发生武装冲突或军事行动。将这样一个普通村庄认定为"军事行动地区",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
第三,即便认可该地区属于"军事行动地区",也应当进一步明确具体范围。不能将整个边境地区不加区分地全部认定为军事行动地区,而应当根据军事行动的实际需要,划定合理的区域范围。
遗憾的是,军事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观点,认定案发村庄属于军事行动地区。但我认为,这一认定标准过于宽泛,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时空要件的辩护策略
通过张某案件,我总结了"战时"和"军事行动地区"两个要件的辩护策略:
关于"战时"要件:
1. 审查国家是否正式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2. 审查部队是否受领作战任务,调阅军事命令文件;
3. 审查是否存在敌突然袭击的情况;
4. 审查部队是否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
5. 如果前述条件均不具备,应坚决否定"战时"要件的成立。
关于"军事行动地区"要件:
1. 申请法院调取军事行动区域的划定文件;
2. 审查案发地点是否位于划定的军事行动区域内;
3. 审查军事行动的实际范围和地理边界;
4. 如果案发地点明显超出军事行动区域,应主张不符合空间要件;
5. 即便认可属于军事行动地区,也应主张范围认定过宽,影响行为性质的判断。
三、"残害/掠夺"行为与军事必要的边界
(一)"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认定
"残害"一词,在刑法条文中的含义并不明确。从字面理解,"残害"应当是指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或杀害的行为。但问题在于,战时军事行动地区,军事人员使用武力的情形较为复杂,如何区分合法的武力使用与非法的"残害"行为,是辩护的关键所在。
在张某案件中,张某被指控的"残害"行为,是指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开枪击中了一名当地居民。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残害无辜居民,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的辩护思路是:
第一,审查张某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据。根据军事法规和相关法律规定,军人在执行军事任务时,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使用武器。如果张某使用武力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不构成"残害"。
第二,审查使用武力的具体情境。通过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张某的供述等证据,我还原了事发经过:当时张某和战友在巡逻过程中,遭遇数名不明身份人员靠近,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开枪示警,但不慎击中其中一人。这一情境表明,张某使用武力并非出于"残害"的故意,而是出于自我防卫和任务需要。
第三,审查"残害"的主观故意。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残害无辜居民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使用武力是出于合法的执行任务需要,或者出于自我防卫目的,那么就不具备"残害"的故意。
经过辩护,军事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伤害,而非故意残害,最终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避免了本罪的最重刑罚。
(二)"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认定
"掠夺"同样是一个含义模糊的术语。从文义上理解,"掠夺"是指暴力抢夺他人财物。但在战时军事行动地区,军事人员可能需要征用民用物资、占用民用设施,这些行为如何与"掠夺"相区分?
我曾在另一起案件中为被告人李某辩护。李某被指控在军事行动地区掠夺当地居民的财物,具体行为是:李某在执行任务时,征用了当地居民的一辆汽车和若干食品,但未支付任何费用。
我的辩护策略是:
第一,区分"掠夺"与合法的军事征用。根据国防法、军事法规等规定,军人在执行军事任务时,可以依法征用民用物资。如果李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军事征用,那么就不构成"掠夺"。
第二,审查征用的必要性和程序。通过调取军事命令和相关文件,我发现李某征用汽车和食品,确实是为了执行军事任务的需要,且事后已经向上级报告。虽然征用程序不够完善,但未改变其合法征用的性质。
第三,即便认定构成"掠夺", also应考量行为的情节轻微性。李某征用的财物价值不大,且事后已经返还或补偿,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军事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军事征用,不构成犯罪。
(三)军事必要的抗辩
在战时军事行动地区,军事必要是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所谓军事必要,是指军人为完成军事任务,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即便这些措施对居民权益造成一定影响,也不应轻易认定为犯罪。
在张某案件中,我提出了"军事必要"的抗辩:
第一,张某开枪的行为,是在面临潜在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和战友的安全,也为了保障军事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军事上的必要性。
第二,即便认可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also应考虑军事必要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
虽然军事法院未明确采纳"军事必要"的抗辩,但在量刑时确实考虑了这一因素,对张某从轻处罚。
四、"无辜居民"身份认定:保护对象的严格限定
(一)"无辜居民"的法律含义
刑法第446条明确将保护对象限定为"无辜居民"。这意味着,如果被害人不属于"无辜居民",那么即便行为人对该人实施了残害或掠夺行为,也不构成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那么,什么是"无辜居民"?根据立法本意和军事法的原理,"无辜居民"应当是指未参与敌对行动、不对军事行动构成威胁的普通居民。
在张某案件中,被击中的居民王某,其身份成为争议的焦点。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是当地村民,属于无辜居民。但我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情节:
第一,王某曾多次靠近军事禁区,被哨兵警告;
第二,事发当晚,王某与数名身份不明人员一同出现,行为可疑;
第三,当地有居民反映,王某曾与境外人员有接触。
虽然这些情节不足以证明王某是敌对人员,但至少表明,王某是否属于"无辜居民",存在合理怀疑。
(二)"无辜居民"的认定标准
通过办理多起类似案件,我总结了"无辜居民"的认定标准:
1. 未参与敌对行动
这是"无辜居民"的核心标准。如果居民参与了敌对行动,例如参加武装组织、袭击军事人员、为敌方提供情报等,那么就不具备"无辜居民"的身份。
2. 不对军事行动构成威胁
即便未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如果居民的行为对军事行动构成现实威胁,例如阻碍军事行动、破坏军事设施、泄露军事秘密等,也难以被认定为"无辜居民"。
3. 具有平民身份
"居民"应当是指平民,不包括武装人员、战斗人员。如果行为人对武装人员、战斗人员实施攻击,可能构成战争罪或其他犯罪,但不构成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4. 存在合理怀疑时应作有利被告的解释
在"无辜居民"身份认定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三)身份认定的辩护实务
在辩护实务中,我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对"无辜居民"身份的挑战:
1. 调取被害人的背景材料
通过申请法院调取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社会关系、行为记录等材料,查明其是否可能与敌对势力有关联。
2. 审查案发时的具体情境
通过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等证据,还原案发时的具体情况,查明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反常、是否对军事行动构成潜在威胁。
3.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有证人能够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前后的可疑行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支持"非无辜居民"的辩护主张。
4. 运用军事专家辅助人
在必要时,可以申请军事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无辜居民"的认定标准、军事行动地区的特殊情况等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五、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的认定:量刑辩护的核心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446条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基本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目前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在辩护实务中,我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量刑辩护:
1. 残害行为的手段和后果
如果残害手段特别残忍、造成多人伤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反之,如果手段一般、后果较轻,则可以在基本犯档次内量刑。
2. 掠夺财物的数额和情节
掠夺财物的数额大小、是否多次掠夺、是否勾结他人共同掠夺等情节,都会影响量刑档次的认定。
3.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行为人是出于恶意残害、掠夺,还是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认识错误导致危害结果,主观恶性不同,量刑也应有所区别。
4. 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
行为人是否主动投案、是否如实供述、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都是量刑时应予考虑的从宽情节。
(二)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最高刑为死刑。在和平年代,死刑的适用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我在辩护中始终坚持,即便认定构成犯罪, unless 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否则不应适用死刑。具体而言:
1. 严格解释"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应当是指造成多人死亡、掠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手段特别残忍、造成特别恶劣国际影响等情形。如果案件不具备这些情节,就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 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即便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形式要件,也应当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从宽情节,尽量避免适用死刑。
3. 重视赔偿谅解的作用
如果行为人或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可以作为重要的从宽情节,影响死刑的适用。
六、程序性辩护:军事法院的特殊程序
(一)军事法院的管辖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由军事法院管辖。军事法院的审判程序与地方法院有所不同,辩护律师需要熟悉军事审判的特殊规定。
在张某案件中,我特别注意了以下几个程序问题:
1. 军事法院的管辖权异议
虽然本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但我仍然对管辖权问题进行了审查。如果发现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2. 军事审判的公开性
军事审判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这不应影响辩护权的行使。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进行调查取证。
3. 军事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在涉及军事专业问题的案件中,可能需要进行军事鉴定。辩护律师应当审查鉴定机关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可靠。
(二)军事证据的审查
军事案件中的证据,往往具有特殊性。例如,军事命令、军事行动记录、军事技术鉴定等证据,地方律师可能不太熟悉。
我在辩护中特别注意:
1. 军事命令的审查
军事命令是认定行为人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军事命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具体内容,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军事命令的要求。
2. 军事行动记录的审查
军事行动记录能够证明军事行动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在军事行动中的职责和作用。辩护律师应当申请调取相关记录,以全面还原案件事实。
3. 军事技术鉴定的审查
涉及军事技术的专门性问题,可能需要进行技术鉴定。辩护律师应当具备基本的军事技术常识,或者聘请军事技术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三)军事不起诉的适用
根据军事法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辩护过程中,如果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显著轻微,应当及时向军事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我曾代理过一起案件,行为人被指控掠夺居民财物,但经审查发现,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合法的军事征用。我及时向军事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了行为性质的合法性,最终军事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七、国际视角的借鉴:战争罪与国内刑法的衔接
(一)国际法中的战争罪规定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实际上与国际法中的战争罪规定有着密切关联。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规定,在武装冲突中,禁止对平民实施暴力、禁止掠夺平民财产。
这些国际法规则,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第446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国内刑法与国际法的衔接
我国在批准《日内瓦公约》时,作出了相应的国内法转化。刑法第446条,可以看作是国内法对战争罪相关规则的转化吸收。
在辩护中,我可以援引国际法规则,论证"军事必要"的抗辩、界定"无辜居民"的范围、区分合法的军事行动与非法的残害掠夺行为。
(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考量
在涉及境外军事行动的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被指控构成战争罪,可能会面临国际刑事法院的追诉。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但这一问题仍然值得关注。辩护律师应当了解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基本规则,为可能出现的国际追诉做好准备。
八、典型案例深度剖析:从事实到法律的完整辩护
让我回到张某案件,对辩护过程进行更深入的剖析。
(一)案件事实的还原
通过详细的阅卷和调查取证,我还原了案件事实:
张某,男,25岁,某部现役军人。202X年X月X日晚,张某与三名战友在边境地区执行巡逻任务。当晚23时许,张某等人巡逻至某村庄附近时,发现数名人员从前方快速靠近。张某立即警告,但对方未停止靠近。在距离约20米时,张某朝天开枪示警。枪响后,其中一人(王某)被击中腿部。
事后查明,王某系当地村民,当晚与几名朋友喝酒后回家,途经巡逻路线,因醉酒偏离道路,误入巡逻区域。
(二)指控意见与辩护观点的交锋
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
1. 张某在战时军事行动地区,故意残害无辜居民,应当以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张某的行为造成王某轻伤(注:实际为重伤),后果严重,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档次内量刑。
辩护方的核心观点:
1. 时间要件存在争议。 本案发生时,虽然边境局势紧张,但国家并未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张某所在部队执行的是常规巡逻任务,而非作战任务。即便可以"以战时论", also应从宽解释。
2. 空间要件认定过宽。 案发村庄距离实际军事行动区域较远,不应认定为"军事行动地区"。
3. 行为性质属于合法使用武器。 张某在遭遇不明人员靠近、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开枪示警,是合法使用武器的行为,不具有"残害"的故意。
4. 被害人身份存在疑问。 王某曾多次靠近军事禁区,事发时与数名身份不明人员同行,是否属于"无辜居民"存在合理怀疑。
5. 即便构成犯罪, also属于情节较轻。 张某使用武器是为了执行任务和自我保护,主观恶性较小;事后积极救助王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三)法庭审理与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军事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1. 关于战时和军事行动地区的认定。 军事法院认为,张某所在部队当时处于战备状态,可以"以战时论";案发地区属于军事行动地区。
2. 关于行为性质。 军事法院认为,张某使用武器不当,击中无辜居民,构成"残害"行为。但鉴于张某使用武器是为了执行任务和应对潜在威胁,主观恶性较小,不宜认定为故意残害。
3. 关于被害人身份。 军事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不属于"无辜居民",应当作有利被告的认定,即认可王某为无辜居民。
4. 关于罪名适用。 军事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非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理由是使用武器不具有"残害"的故意。
最终,军事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辩护经验的总结
通过张某案件,我总结了以下几点辩护经验:
1. 全面审查时空要件。
"战时"和"军事行动地区"是两个基础性的构成要件,辩护律师应当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全面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这两个要件。
2. 准确把握行为性质。
"残害"和"掠夺"都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军事行为,或者出于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3. 充分利用"无辜居民"的身份辩护。
"无辜居民"是本法罪的特定保护对象。如果被害人可能不属于"无辜居民",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调查取证,提出合理怀疑。
4. 重视军事必要的抗辩。
在战时军事行动地区,军事必要是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即便行为造成一定损害,如果具有军事上的必要性,也应当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量。
5. 精通军事审判程序。
军事审判程序具有特殊性,辩护律师应当熟悉军事法院的管辖、军事证据的审查、军事不起诉的适用等特殊规定。
九、立法完善的建议:从辩护视角的观察
通过办理多起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案件,我发现现行立法存在一些值得完善之处。在此,我从辩护律师的视角,提出几点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明确"军事行动地区"的认定标准
现行刑法未对"军事行动地区"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修订,明确"军事行动地区"的认定标准,包括地理范围、划定程序、动态调整机制等。
(二)细化"残害"和"掠夺"的行为类型
"残害"和"掠夺"的含义较为模糊,容易导致扩大适用。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细化这两种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合法军事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边界。
(三)建立"军事必要"的法定抗辩事由
军事必要是军事行动中的现实问题,但现行刑法未将其规定为法定抗辩事由。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军人为完成军事任务,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果符合军事必要的条件,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完善"无辜居民"的认定程序
"无辜居民"的认定涉及被害人的身份地位,对案件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建议建立"无辜居民"的认定程序,包括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异议机制等,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最高刑为死刑,但在和平年代,死刑的适用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死刑适用的严格条件,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十、结语:在战争与和平之间守护法治底线
回首办理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案件的历程,我深切感受到,军事犯罪的辩护,既是对法律专业的考验,也是对人性底线的坚守。
战争是残酷的,但战争不应成为践踏法治的理由。即便在战时,即便在军事行动地区,即便面对复杂的军事环境,我们仍然需要坚守法治的底线,保障无辜居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保障军人依法执行军事任务的正当权益。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的使命,不是为犯罪开脱,而是在复杂的军事环境中,找到法律适用的精准刻度,在战争与和平之间,在军事必要与人权保障之间,守护那份来之不易的法治底线。
每一名军人都应当成为法治的守护者,而不是法治的破坏者。每一名无辜居民都应当在战争中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待遇。这,就是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辩护的终极意义。
在张某案件结束后,张某在悔过书中写道:"我热爱军人这份职业,我愿意为国家和人民牺牲一切。但我也明白,军人也应当守法,也应当尊重每一个无辜的生命。这次经历让我成长,也让我更加坚定了对法治的信仰。"
这段话,或许是对本文最好的注脚。在战争与和平之间,在军事与人权之间,在惩罚与宽容之间,我们需要的,是智慧,是勇气,是坚守,也是对法治永不磨灭的信念。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