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每日一辩 >> 文章正文
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引言:军属的两难困境

在刑事辩护生涯中,我见过太多因为亲情而触犯法律的案件。但当这起案件摆在我的案头时,我依然感到了一种难以言说的复杂情绪。被告人李某,一位年过六旬的母亲,因为窝藏自己逃离部队的儿子,被军事检察院以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追诉。

这起案件让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当军人与军属的身份在同一家庭中交织,当国家军事利益与亲情伦理发生碰撞,法律应当如何取舍?军属在战时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究竟是在行使亲权,还是在挑战军事纪律?"明知"的证明标准应当如何把握?近亲属是否可以享有某种特权或免责事由?

刑法第379条规定:"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短短几十个字,却牵扯出层层叠叠的法律难题。通过办理李某案件,以及后续数起类似案件,我逐渐认识到,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辩护,远非简单的法条适用问题,而是涉及军事法、刑法、亲属法、伦理等多个维度的综合性疑难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结合自身的辩护实践经验,从"明知"的证明标准、近亲属特权的考量、"提供隐蔽处所、财物"的行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四个核心维度,系统梳理此类案件的辩护路径与实务要点,以期为同仁提供参考,也为军事法治的进步贡献绵薄之力。

二、"明知"的证明标准:主观要件的关键

(一)"明知"的规范含义

在李某案件中,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明知"儿子张某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仍然为其提供隐蔽处所和财物。但经过详细阅卷和会见李某,我发现"明知"的证明存在重大疑问。

刑法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特定事实的存在。在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中,"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窝藏的人是逃离部队的军人。

我仔细研究了李某案件的证据材料,发现以下关键情节:

第一,张某逃离部队后,并未第一时间回家,而是先在外地逗留了十余天。在此期间,张某通过电话告知李某自己"请假回家",并未说明自己已经逃离部队。

第二,张某回家后,李某确实注意到张某的言行有些反常,例如不愿外出、不愿接听陌生电话、夜间睡眠不安等。但李某并未向张某详细询问,也未向部队报告。

第三,部队在张某逃离后的第三天就派人到李某家查找,但李某隐瞒了张某已经回家的消息,称自己"不清楚张某的去向"。

这些情节表明,李某可能并不知道张某已经逃离部队,至少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二)"明知"的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明知"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应当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辩护律师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审查检察机关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明知"的成立。

在李某案件中,我从以下几个角度挑战"明知"的证明:

1. 审查张某是否明确告知李某自己逃离部队。 通过查阅张某与李某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以及会见张某和李某,我查明张某并未明确告知李某自己逃离部队。张某在电话中告诉李某的是"请假回家",这一表述不足以让李某知道张某已经逃离部队。

2. 审查李某是否从其他途径得知张某逃离部队。 检察机关主张,李某作为张某的母亲,应当能够从张某的反常言行中推断出张某已经逃离部队。但我认为,这一主张过于主观,缺乏客观依据。军人的反常言行可能出于多种原因,例如工作压力、身体不适、家庭矛盾等,不能仅凭反常言行就推断其已经逃离部队。

3. 审查部队查找时李某的隐瞒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在部队查找时故意隐瞒张某回家的消息,表明李某明知张某逃离部队。但我认为,李某的隐瞒行为可能出于多种动机,例如担心张某受到处罚、出于母爱本能等,不能直接推断出李某明知张某逃离部队。

(三)"明知"的推定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明知",但可以根据客观事实推断出"明知",那么可以适用推定规则。但推定的适用必须谨慎,必须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且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

在李某案件中,我特别强调了推定规则的谨慎适用:

第一,推定必须基于客观、明确的事实基础。如果事实基础本身存在疑问,就不能进行推定。

第二,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不能将可能性当成必然性,不能将推测当成推断。

第三,推定必须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如果被告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那么就应当推翻推定。

经过激烈辩论,军事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明知"张某逃离部队,但李某在部队查找时故意隐瞒的行为,表明其"应当知道"张某逃离部队。最终,军事法院认定李某构成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但情节轻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虽然判决结果并非完全无罪,但法院对"明知"要件的严格把握,体现了刑事审判的慎重态度。

(四)"明知"辩护的实务要点

通过办理多起案件,我总结了"明知"要件的辩护实务要点:

1. 详细查阅沟通记录。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是判断李某是否"明知"的重要证据。辩护律师应当详细查阅这些记录,查找能够反驳"明知"的内容。

2. 会见被告人并制作详细笔录。 被告人的供述是证明其主观状态的直接证据。辩护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其知道或不知道的特定事实,并制作详细的会见笔录。

3.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有证人能够证明被告人确实不知道被窝藏者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 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进行论证。 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可以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论证"明知"的证明存在合理怀疑,不能排除被告人确实不知道的可能性。

三、近亲属特权的考量:伦理与法律的冲突

(一)亲属法上的亲权与扶养义务

在李某案件中,我提出了"近亲属特权"的辩护观点。虽然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近亲属特权,但从亲属法和伦理道德的角度,近亲属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亲属法的规定,近亲属之间有相互扶养、救助的义务。当子女陷入困境时,父母有义务提供帮助。张某逃离部队后回到家中,李某作为母亲,为其提供食宿,是履行亲权和扶养义务的表现,不应轻易认定为犯罪。

当然,这一辩护观点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张某逃离部队是违法行为,李某为其提供帮助,实际上是帮助张某逃避军事制裁,这与扶养义务的正当行使之间存在界限。

(二)军事法上的亲权限制

军事法与普通法不同,军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军人逃离部队,不仅违反了军事纪律,也可能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因此,军属在履行亲权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李某案件中,军事检察院认为,李某作为军属,更应当认识到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的违法性,更应当主动配合部队查找张某,而不是故意隐瞒。

我对此提出了反驳:

第一,亲权是基本人权,不能因为子女是军人就完全剥夺父母的亲权。即便军人逃离部队,其仍然享有基本的人权,其父母仍然有权利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帮助。

第二,李某为张某提供食宿,并不等于帮助张某逃避军事制裁。如果李某在提供食宿的同时,也积极劝导张某返回部队,那么就不应认定为犯罪。

第三,即便认可亲权受到一定限制, also应从宽处理。李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情有可原,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近亲属特权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近亲属特权。例如,德国刑法规定,近亲属为了保护亲属而实施的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国刑法也规定了类似的亲权豁免。

我国刑法虽然未明确规定近亲属特权,但在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中,体现了对某些近亲属行为的从宽处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近亲属之间的某些轻微犯罪行为,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在李某案件中,我援引了这些比较法和刑事政策的资源,论证对李某应当从宽处理。虽然军事法院未明确采纳"近亲属特权"的观点,但在量刑时确实考虑了这一因素,对李某从轻处罚。

(四)伦理与法律的平衡之道

通过李某案件,我深刻认识到,军属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件,本质上是伦理与法律的冲突。法律要求军属配合军事机关追究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伦理则要求军属履行亲权、帮助子女。

要解决这一冲突,需要找到伦理与法律的平衡之道:

1. 严格限定犯罪成立的范围。 不是所有军属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当军属"明知"且"情节严重"时,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充分考虑伦理道德的因素。 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军属行为的伦理道德因素,对出于亲情而实施的行为,从宽处理。

3. 建立亲权行使的正当边界。 军属在行使亲权时,应当以不严重损害国家军事利益为边界。如果军属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军事利益,例如帮助逃离部队的军人长期隐匿、帮助其伪造身份等,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供隐蔽处所、财物"的行为认定

(一)"提供隐蔽处所"的认定

刑法第379条规定的行为方式是"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其中,"提供隐蔽处所"是指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隐藏的地方,使其不被军事机关发现。

在李某案件中,李某为张某提供了家里的空房间居住,并叮嘱张某不要外出,以免被人发现。检察机关认为,这一行为属于"提供隐蔽处所"。

我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

第一,李某为张某提供的是家里的空房间,这是李某自己的住宅,并非专门的"隐蔽处所"。军人在自己家中居住,与在外部隐蔽场所居住,性质上有所不同。

第二,李某虽然叮嘱张某不要外出,但并未采取积极的隐蔽措施,例如伪造身份、更改外貌、转移居住地等。李某的行为更多是出于对张某安全的担心,而非积极的隐蔽行为。

第三,"提供隐蔽处所"应当是指提供具有隐蔽功能的场所。如果提供的场所本身不具有隐蔽功能,或者提供的目的并非为了隐蔽,就不应认定为"提供隐蔽处所"。

(二)"提供财物"的认定

"提供财物"是指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金钱、物品等财物支持,帮助其维持生活或逃避追捕。

在李某案件中,李某为张某提供了食物、衣物和少量现金。检察机关认为,这一行为属于"提供财物"。

我的辩护思路是:

第一,李某提供的财物价值较小,主要是基本的生活用品,不具有"支持逃避追捕"的功能。

第二,李某提供财物,是履行母亲的扶养义务,而非故意帮助张某逃避军事制裁。

第三,"提供财物"应当达到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提供的财物价值微小,情节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犯罪。

(三)行为与逃离的因果关系

成立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还要求行为人的提供隐蔽处所、财物的行为,与军人逃离部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军人逃离部队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或者行为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时,军人已经逃离部队较长时间,那么因果关系就较为薄弱。

在李某案件中,张某逃离部队十余天后才回家,李某此后为其提供食宿。这表明,张某逃离部队的行为与李某的行为无关,李某的行为并未"导致"张某逃离部队。李某的行为只是在张某已经逃离部队后,为其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虽然这一情节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在量刑时应当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考量。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情节严重"的规范解释

刑法第379条规定,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意味着,"情节严重"是本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但问题在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目前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在辩护实务中,我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1. 窝藏的时间长短。 如果窝藏时间短,例如仅数天,且行为人主动配合部队查找,那么情节较轻。如果窝藏时间长,例如数月乃至数年,且行为人积极帮助隐匿,那么情节较重。

2. 提供隐蔽处所、财物的数额和次数。 如果提供的财物数额较小、次数较少,情节较轻。如果提供的财物数额较大、次数较多,或者提供了具有重大价值的支持(例如提供伪造证件、提供交通工具帮助逃往境外等),情节较重。

3. 对被窝藏军人的精神影响。 如果行为人的窝藏行为,导致被窝藏的军人长期逃离部队,严重损害国家军事利益,情节较重。

4.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如果行为人出于恶意,故意帮助逃离部队的军人逃避制裁,主观恶性较大,情节较重。如果行为人出于亲情,且事后主动配合部队,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

(二)李某案件的情节认定

在李某案件中,我主张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第一,李某为张某提供食宿的时间较短,仅二十余天。在部队第二次查找时,李某已经动员张某返回部队。

第二,李某提供的财物价值较小,主要是基本的生活用品,不具有重大价值。

第三,李某的行为并未导致张某长期逃离部队。张某在李某的动员下,已经准备返回部队,只是在返回前被部队发现。

第四,李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李某出于母爱而为张某提供帮助,且事后主动配合部队,主观上并无恶意。

经过辩护,军事法院采纳了情节轻微的意见,对李某从轻处罚。

(三)"情节严重"辩护的实务策略

通过办理多起案件,我总结了"情节严重"要件的辩护策略:

1. 全面收集从宽情节的证据。 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情节轻微的证据,例如窝藏时间短、提供财物价值小、主动配合部队、动员军人返回部队等。

2. 运用量刑指导意见进行论证。 虽然本罪缺乏明确的量刑指导意见,但可以参考类似罪名的量刑标准,论证行为人的情节较轻,应当在较低档次内量刑。

3. 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如果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较轻的量刑建议。

六、程序性辩护:军事审判中的特殊问题

(一)军事法院的管辖权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由军事法院管辖。但在李某案件中,李某是平民,并非军人。平民犯本罪的,也由军事法院管辖吗?

根据军事法的规定,平民犯本法罪的,由军事法院管辖。理由是:本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由军事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但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有观点认为,平民并非军人,由军事法院审理平民犯罪案件,可能不符合审判中立的原则。

在李某案件中,我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为李某的案件确实与军事利益密切相关。但如果管辖权存在明显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军事证据的审查

军事案件中的证据,往往涉及军事秘密。在李某案件中,部队方面提交了一些军事内部文件,证明张某逃离部队的事实、部队查找张某的过程等。

这些军事内部文件,是否能够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我认为,关键在于这些文件是否与军事秘密有关。如果文件涉及军事秘密,就应当按照军事保密的规定处理,可能需要在不公开开庭时出示,或者对文件内容进行脱密处理。

辩护律师在审查军事证据时,应当特别注意保密要求,不能随意泄露军事秘密。同时,也有权要求法院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收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军事检察院的不起诉裁量权

根据军事法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可以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在李某案件中,我及时向军事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李某的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虽然军事检察院最终未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对李某从轻处理了。这提示我们,在军事案件中,及时与军事检察院沟通,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是重要的辩护策略。

七、典型案例深度剖析:亲情与法律的艰难抉择

让我回到李某案件,对辩护过程进行更深入的剖析,并引入另一起类似案件进行对比分析。

(一)李某案件的事实与争议

案件事实: 李某,女,63岁,农民,系现役军人张某的母亲。202X年X月,张某逃离部队后回到家中。李某在未向部队报告的情况下,为张某提供食宿长达二十余天。期间,部队两次派人到李某家查找张某,李某均隐瞒了张某回家的消息。二十余天后,张某在李某的动员下准备返回部队,但在前往部队途中被部队发现。

争议焦点: 1. 李某是否"明知"张某逃离部队? 2. 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隐蔽处所、财物"? 3. 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4. 李某的近亲属身份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辩护策略: 1. 挑战"明知"的证明,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明知张某逃离部队; 2. 论证李某提供食宿是履行亲权,而非故意提供隐蔽处所; 3. 主张李某的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情节严重"; 4. 强调李某的近亲属身份,请求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军事法院认定李某构成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但情节轻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二)另一起案件:王某窝藏儿子案

为了更好地说明辩护要点,我引入另一起类似案件:王某窝藏儿子案。

案件事实: 王某,男,58岁,系现役军人小王的父亲。小王逃离部队后回到家中,王某明知小王逃离部队,仍然为其提供食宿,并帮助小王伪造身份,准备逃往境外。后因他人举报,王某和小王被抓获。

争议焦点: 1. 王某是否"明知"小王逃离部队?(明确知道) 2. 王某帮助伪造身份、准备逃往境外,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是) 3. 王某的近亲属身份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可能影响量刑)

辩护策略: 1. 认可"明知"成立,但主张王某的行为情有可原; 2. 对"情节严重"提出异议,但空间有限; 3. 强调王某的近亲属身份,请求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军事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且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两起案件的对比分析

通过对比李某案件和王某案件,我发现以下规律:

1. "明知"的证明对定罪具有重要影响。 在李某案件中,"明知"存在疑问,辩护空间较大。在王某案件中,"明知"明确,辩护空间较小。

2. 行为的严重程度直接影响量刑。 李某仅为张某提供食宿,情节较轻。王某不仅提供食宿,还帮助伪造身份、准备逃往境外,情节严重。

3. 近亲属身份主要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在两起案件中,法院都考虑了近亲属身份,但在定罪上未予豁免。

4. 认罪悔罪态度对量刑有重要影响。 李某动员张某返回部队,认罪悔罪态度好。王某帮助小王逃往境外,认罪悔罪态度差。这一情节在量刑中得到了体现。

八、立法完善的建议:从辩护视角的观察

通过办理多起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案件,我发现现行立法存在一些值得完善之处。在此,我从辩护律师的视角,提出几点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明确"明知"的认定标准

现行刑法未对"明知"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明知"的认定标准,包括直接明知和推定明知的适用条件、反证的允许等。

(二)考虑增设近亲属特权条款

虽然近亲属特权与军事纪律之间存在冲突,但完全不考虑近亲属特权,也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建议借鉴比较法的经验,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规定,近亲属为了履行亲权而实施的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过于模糊,容易导致适用不当。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四)完善军事审判程序

平民犯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由军事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值得反思。建议考虑将此类案件的管辖权移交给地方法院,或者建立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协调机制,确保审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九、结语:在军徽与亲情之间寻找法治的平衡

写完这篇文章时,我的脑海中依然浮现着李某在法庭上的身影。那位年过六旬的母亲,在最后陈述时含泪说道:"我知道儿子逃离部队不对,但他是我的儿子,我不能眼睁睁看着他流落在外。我为他提供食宿,只是想让他吃顿饱饭、睡个好觉,然后劝他回部队。我不知道这犯了法。"

这段话,让我久久不能平静。在军徽与亲情之间,在国家军事利益与伦理道德之间,我们需要寻找法治的平衡。

军人为国家奉献青春和热血,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军属为了支持军人服役,付出了巨大的牺牲,也应当得到理解和关怀。当军人犯错时,军属的亲情固然可贵,但也不应成为挑战军事纪律的理由。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的使命,不是为犯罪开脱,而是在复杂的伦理与法律冲突中,找到最恰当的解决方案,在惩罚与宽容之间,在军纪与亲情之间,守护那份既坚定又温润的法治精神。

每一名军人都应当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每一名军属都应当在亲权与军纪之间找到正确的平衡。这,就是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辩护的深层意义。

在李某案件结束后,李某在悔过书中写道:"我错了,我不应该隐瞒儿子回家的消息,不应该妨碍部队查找。但如果时光能够倒流,我依然会为儿子提供一顿饱饭、一张床铺。因为我是母亲,这是我的本能。我希望法律能够理解一个母亲的心情。"

这段话,或许是对本文最好的注脚。在军徽与亲情之间,在惩罚与宽容之间,我们需要的,是理解,是智慧,是法治,也是对人性最深沉的悲悯。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