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战时自伤,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行为。在战争时期,军人的职责就是英勇作战,不怕牺牲。而战时自伤,就是军人自己伤害自己的身体,以逃避作战义务。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军人的职责,也会影响军心士气,所以刑法规定了战时自伤罪,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这个罪名的处罚不算特别重,最高是七年有期徒刑。但这个罪名的认定,却存在很多争议。什么是"自伤"?什么是"逃避军事义务"?如何区分自伤和误伤?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战士李某,在一次战斗中,手臂受了伤。据李某说,他是在冲锋的时候,不小心被敌人的子弹擦伤的。但部队领导认为,他是自己故意打伤自己的,以逃避战斗。后来,军事检察院以战时自伤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我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李某的伤是敌人的子弹造成的,不是自伤;第二,李某主观上没有自伤的故意,他一直作战勇敢,没有逃避战斗的想法;第三,李某受伤后,仍然坚持战斗,没有逃避军事义务;第四,认定李某自伤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李某无罪。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战时自伤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准确区分自伤和误伤,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很多时候,看似是自伤,实际上可能是误伤,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如果不仔细分析,就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主观、客观、因果三个要件,系统地谈谈战时自伤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罪名的规范构造与辩护空间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战时自伤罪的辩护,首先得了解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
早在红军时期,我军就有关于惩治战时自伤的规定。因为在战争年代,自伤身体逃避战斗的行为,对部队的危害很大,必须严厉打击。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战时自伤罪:"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基本沿用了这个规定,放在了第四百三十四条。
根据刑法的规定,战时自伤罪,是指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且,一般是参加作战的军人。
第二,犯罪时间是战时。也就是,必须是在战时才构成这个罪。平时自伤身体的,不构成这个罪。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故意自伤身体,目的是逃避军事义务。
第五,这个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理论上有争议。但一般认为,只要实施了自伤身体的行为,并且目的是逃避军事义务,就构成犯罪。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战时自伤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只要受伤了,就认为是自伤。很多人认为,在战场上受伤,如果不是明显的敌人造成的,就可能是自伤。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战场上的情况很复杂,受伤的原因也很多,不能随便就认定是自伤。
第二个误区是,只要有逃避战斗的想法,就认为是自伤。很多人认为,如果一个人平时表现不好,或者有怕死的表现,那他受伤了,就肯定是自伤。这种主观归罪的做法,是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
第三个误区是,对"自伤"的理解太宽。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己造成的伤害,都是自伤。但实际上,"自伤"应该是指故意自己伤害自己。如果是过失造成的伤害,那就不是自伤。
第四个误区是,对"逃避军事义务"的理解太宽。很多人认为,只要受伤了不能参加战斗,就是逃避军事义务。但实际上,逃避军事义务应该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避的行为。如果是真的受伤了,不能参加战斗,那就不是逃避军事义务。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三要件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三要件辩护体系。所谓三要件,就是从主观、客观、因果三个要件,全方位地进行辩护。
第一个要件是主观要件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自伤的故意,有没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如果没有,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二个要件是客观要件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实施自伤的行为。如果没有,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个要件是因果关系的辩护。也就是,看伤害结果和行为人的自伤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那就不构成犯罪。
这三个要件,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我们辩护的时候,要三个要件同时发力,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如果能在其中一个要件上取得突破,那就有可能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
用三要件辩护的方法来分析战时自伤罪,我觉得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按照这三个要件,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主观要件的辩护:故意与目的的审查
(一)主观故意的内容与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谈谈主观要件的辩护。战时自伤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自伤的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如果主观上没有这个故意和目的,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战时自伤的故意呢?我认为,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因素,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身体伤害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也就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
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伤害到自己的身体。比如,行为人知道用枪打自己的腿,会造成腿伤。
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身体受伤的结果发生。希望,就是积极追求受伤的结果;放任,就是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听之任之,结果发生了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除了自伤的故意,还要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也就是,行为人自伤身体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如果不是为了这个目的,那就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比如,有的军人因为精神压力太大,自伤身体,但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发泄情绪。这种情况下,就不构成战时自伤罪。当然,这种情况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至少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故意和目的的证明是一个难点。因为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怎么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自伤的故意,有没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呢?
很多时候,公诉方就是根据客观情况来推定。比如,只要行为人受伤了,而且受伤的部位比较特殊,或者受伤的时间比较巧,就推定是自伤。但这种推定不一定是正确的。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反驳这种推定,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自伤的故意,没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
(二)主观目的的审查要点
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也就是,行为人平时表现怎么样,作战勇敢不勇敢,有没有逃避战斗的前科。如果行为人平时表现很好,作战一直很勇敢,那他自伤逃避战斗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如果行为人平时表现不好,经常逃避战斗,那他自伤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第二,看行为人受伤前后的表现。也就是,行为人受伤前在做什么,受伤后又做了什么。如果行为人受伤前正在英勇作战,受伤后仍然坚持战斗,或者积极要求继续战斗,那就说明他没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受伤前就畏缩不前,受伤后就赶紧下火线,再也不愿意参战,那就说明他可能有逃避的目的。
第三,看行为人的动机。也就是,行为人为什么要自伤。如果是因为贪生怕死,为了逃避战斗,那就是战时自伤罪。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比如为了骗取荣誉,为了报复他人,为了发泄情绪,那就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第四,看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也就是,行为人能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能不能认识到这样做是逃避军事义务。如果行为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有精神疾病,认知能力有问题,那就可能没有故意。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自伤的故意,有没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
我前面提到的李某案,就涉及到主观目的的认定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李某平时表现很好,作战一直很勇敢,多次受到嘉奖,从来没有逃避过战斗。受伤前,他正带领全班冲锋在前。受伤后,他仍然坚持指挥战斗,直到战斗结束才下火线。所以,李某主观上没有自伤的故意,没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三)几种常见的非犯罪目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行为人虽然自伤了身体,但目的不是逃避军事义务,所以不构成战时自伤罪。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为了骗取荣誉或者待遇而自伤。也就是,行为人自伤身体,是为了骗取战功、荣誉称号、伤残待遇等等。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有自伤的故意,但目的不是逃避军事义务,所以不构成战时自伤罪。当然,这种情况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诈骗罪,但至少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第二种情况是,为了报复他人而自伤。也就是,行为人自伤身体,是为了陷害他人,或者报复他人。这种情况下,目的也不是逃避军事义务,所以也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第三种情况是,为了发泄情绪而自伤。也就是,行为人因为精神压力大,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自伤身体来发泄情绪。这种情况下,目的也不是逃避军事义务,所以也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第四种情况是,过失自伤。也就是,行为人因为过失,不小心伤害了自己的身体。比如,擦枪的时候走火,打伤了自己。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所以不构成战时自伤罪。因为战时自伤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战时自伤罪的辩护意见。
三、客观要件的辩护:自伤行为的审查与认定
(一)"自伤"的法律含义与特征
接下来,我们谈谈客观要件的辩护。战时自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自伤身体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自伤行为,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自伤"呢?从字面上理解,自伤就是自己伤害自己的身体。
但是,不是所有自己造成的伤害都是刑法上的"自伤"。刑法上的自伤,应该有其特定的含义。我认为,刑法上的自伤,是指行为人故意地、主动地伤害自己的身体。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主动性。也就是,伤害是行为人主动实施的,不是被动的。如果是被别人伤害的,那就不是自伤。
第二,故意性。也就是,伤害是行为人故意造成的,不是过失造成的。如果是过失造成的,那就不是自伤。
第三,直接性。也就是,伤害是行为人自己直接造成的,不是通过别人间接造成的。如果是利用别人伤害自己,那算不算自伤呢?这个有争议。我认为,如果行为人故意利用别人伤害自己,也可以算自伤。但如果是别人不小心伤害了行为人,那就不是自伤。
第四,身体伤害性。也就是,必须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如果只是精神上的伤害,那就不是自伤。
这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刑法上的"自伤"。缺少任何一个,都不算。
(二)自伤与误伤的区分标准
自伤和误伤的区分,是这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同样是身体受伤,自伤构成犯罪,误伤不构成犯罪。所以,准确区分自伤和误伤,非常重要。
那么,如何区分自伤和误伤呢?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第一,看伤口的位置和形态。也就是,伤口在什么位置,是什么样子的。一般来说,自伤的伤口位置比较特殊,往往是在不致命的部位,比如手臂、腿部等等。而且,自伤的伤口往往比较整齐,比较有规律。而误伤的伤口,位置往往比较随机,形态也比较不规则。
比如,如果是枪伤,自伤的话,往往是近距离射击,伤口周围会有火药灼伤的痕迹。而误伤的话,往往是远距离射击,没有火药灼伤的痕迹。
第二,看受伤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是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受的伤。一般来说,自伤往往发生在战斗不激烈的时候,或者发生在比较隐蔽的地方。而误伤往往发生在战斗激烈的时候,发生在战场上。
第三,看受伤的经过。也就是,是怎么受伤的。如果是自伤,行为人往往说不清楚受伤的具体经过,或者说法前后矛盾。如果是误伤,行为人往往能说清楚受伤的经过,而且和其他证据能够印证。
第四,看有没有其他证据。比如,有没有证人看到受伤的过程,有没有监控录像,有没有弹道鉴定等等。这些证据,都可以帮助我们判断是自伤还是误伤。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自伤还是误伤。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到底是自伤还是误伤,争议很大。公诉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自伤,而我们辩护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误伤。这就需要我们拿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服法官。
我前面提到的李某案,就涉及到自伤和误伤的区分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李某的伤口是贯穿伤,子弹是从手臂的一侧射入,另一侧射出,而且距离比较远,没有火药灼伤的痕迹,符合敌人子弹射击的特征。如果是自伤的话,应该是近距离射击,会有火药灼伤的痕迹,而且往往不会是贯穿伤。另外,李某受伤的地点是在冲锋的路上,当时战斗很激烈,有很多敌人的子弹飞过来,被误伤的可能性很大。还有,当时有战友看到李某是在冲锋的时候受伤的。所以,李某的伤是误伤,不是自伤。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三)几种容易混淆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情况容易被误认为是自伤,但实际上不是。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伤害。也就是,伤害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行为人没有过错。比如,行军的时候,不小心摔了一跤,摔伤了。这就是意外事件,不是自伤。
第二种情况是,过失造成的伤害。也就是,行为人因为过失,不小心伤害了自己。比如,擦枪的时候走火,打伤了自己。这是过失伤害,不是故意自伤,所以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第三种情况是,为了抢救战友或者保护武器装备而受伤。也就是,行为人在抢救战友或者保护武器装备的过程中,受了伤。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为了保护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所以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第四种情况是,被敌人俘虏后,为了不受辱而自伤。也就是,行为人被敌人俘虏了,为了不受侮辱,或者为了不被敌人利用,自伤身体。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目的不是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保持气节,所以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战时自伤罪的辩护意见。
四、因果关系的辩护:伤害结果与自伤行为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因果关系的辩护。战时自伤罪的成立,除了要有自伤行为,还要有伤害结果,而且伤害结果和自伤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在战时自伤罪中,因果关系就是指,伤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自伤行为引起的。如果伤害结果不是由自伤行为引起的,而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那就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般采用"条件说"。也就是,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发生危害结果,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是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有因果关系。
但是,条件说的范围太宽了,所以还要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限制。也就是,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按照一般人的经验,通常会引起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认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只是偶然的、异常的引起了危害结果,那就认为没有因果关系。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论证伤害结果和行为人的自伤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中断与介入因素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了其他因素,就可能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也就是,原来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了,结果是由介入因素引起的,而不是由原来的行为引起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介入因素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偶然的,不是通常会发生的。比如,行为人本来想自伤手指,结果不小心打到了动脉,导致死亡。这种情况下,死亡结果就是异常的、偶然的,可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当然,战时自伤罪只要求有伤害结果,不要求死亡结果。但如果出现了死亡结果,那就要考虑因果关系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是,介入因素是第三人的故意行为。比如,行为人本来想自伤,结果第三人故意把行为人打成重伤。这种情况下,重伤结果是由第三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和行为人的自伤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第三种情况是,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比如,行为人自伤了轻伤,但被害人自己不注意治疗,导致伤口感染,变成重伤。这种情况下,重伤结果是由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和行为人的自伤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就要具体分析。
当然,不是所有的介入因素都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还要看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以及介入因素是不是行为人能够预见的。
如果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很大,而且是行为人不能预见的,那就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如果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很小,或者是行为人能够预见的,那就不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案件中有没有介入因素,以及介入因素会不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如果会,那就可以提出没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三)因果关系辩护中的证据运用
在因果关系的辩护中,证据的运用也非常重要。我们要通过证据,证明伤害结果和行为人的自伤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这一点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法医鉴定意见。也就是,法医对伤口的鉴定意见。通过法医鉴定,可以判断伤口是怎么形成的,是什么造成的,和自伤行为有没有关系。
第二类是弹道鉴定意见。如果是枪伤,弹道鉴定就非常重要。通过弹道鉴定,可以判断子弹是从什么方向射来的,距离有多远,是不是自己可以造成的。
第三类是现场勘查笔录。也就是,对受伤现场的勘查记录。通过现场勘查,可以了解现场的情况,判断受伤的经过,看看是不是符合自伤的特征。
第四类是证人证言。也就是,现场目击者的证言。如果有证人看到了受伤的过程,那就可以直接证明是自伤还是误伤。
第五类是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行为人自己最清楚是怎么受伤的。当然,不能只听行为人自己怎么说,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
我前面提到的李某案,就涉及到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我们在辩护中,申请了法医鉴定和弹道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李某的伤口是贯穿伤,子弹是从外向内射入的,距离比较远,不符合自伤的特征。而且,现场勘查也表明,当时敌人在李某的前方,子弹方向是对的。所以,李某的伤是敌人的子弹造成的,不是自伤,伤害结果和自伤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五、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这类案件的证据特点
战时自伤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证据收集难度大。因为这类案件都发生在战时,发生在战场上,环境比较特殊,证据收集比较困难。很多时候,现场已经被破坏了,证人也可能因为作战等原因无法出庭作证。
第二个特点是,专业性强。这类案件涉及到法医学、弹道学、战场救护等专业知识,专业性很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就很难做好辩护工作。
第三个特点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因为发生在战场上,留下的实物证据比较少,主要靠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变化,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第四个特点是,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因为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自伤的故意,有没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比较困难。很多时候,只能靠客观行为来推定。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战时自伤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法医鉴定意见。也就是,法医对伤口的鉴定意见。这是判断是自伤还是误伤的关键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没有资质;二是看鉴定程序是不是合法;三是看鉴定的依据是不是充分;四是看鉴定的结论是不是科学、合理。
第二类是弹道鉴定意见。如果是枪伤,弹道鉴定就非常重要。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没有资质;二是看鉴定程序是不是合法;三是看鉴定的依据是不是充分;四是看鉴定的结论是不是科学、合理。
第三类是现场勘查笔录。也就是,对受伤现场的勘查记录。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勘查程序是不是合法;二是看勘查记录是不是客观、全面;三是看现场有没有被破坏;四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四类是证人证言。也就是,现场目击者的证言,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的证言。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证人是不是真的在现场,是不是真的看到了;二是看证人的记忆是不是准确,有没有受到外界的影响;三是看证人的陈述是不是前后一致,有没有矛盾;四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五类是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供述和辩解是不是前后一致,有没有矛盾;二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三是看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战时自伤案件的证据收集难度大,专业性强,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自伤行为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是行为人自己伤害自己的,不能排除误伤、意外事件等合理怀疑。
第二种是,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自伤的故意,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不能排除过失、意外等合理怀疑。
第三种是,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伤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自伤行为引起的,不能排除其他原因的合理怀疑。
第四种是,战时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受伤发生在战时,不能排除平时受伤的合理怀疑。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我前面提到的李某案,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最后判决无罪的。
六、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战时自伤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被冤枉的,心理压力很大,觉得很委屈。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他是怎么受伤的,当时的情况是怎样的,他有没有自伤的想法。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是误伤,不是自伤,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如果我们对法医鉴定、弹道鉴定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比如,申请更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第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被冤枉的,或者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战时自伤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找犯罪嫌疑人的战友了解情况,收集他平时表现的材料,收集他作战勇敢的证据等等。
第四,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如果我们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五,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战时自伤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特别是对于鉴定意见,如果有问题,要重点质证。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的伤是误伤,不是自伤;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自伤的故意,没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认定被告人自伤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说明当时的情况,表达自己对军队的热爱和对战斗的渴望,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七、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战时自伤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伤害身体的犯罪。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战时自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
第二,犯罪时间不同。战时自伤罪必须发生在战时。故意伤害罪平时也可以构成。
第三,犯罪对象不同。战时自伤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自己的身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身体。
第四,犯罪目的不同。战时自伤罪的目的是逃避军事义务。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伤害他人身体。
第五,法定刑不同。战时自伤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定刑来看,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更重,特别是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
这两个罪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一般不容易混淆。
(二)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战时自伤罪和战时临阵脱逃罪,也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战时的犯罪,都是为了逃避战斗。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行为方式不同。战时自伤罪的行为方式是自伤身体。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行为方式是临阵脱逃,也就是在战场上逃跑。
第二,犯罪主体不同。虽然两者的主体都是军人,但战时自伤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参加作战的军人,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主体一般是直接参加战斗的军人。
第三,犯罪目的不同。虽然两者的目的都是逃避军事义务,但战时自伤罪是通过自伤的方式来逃避,而战时临阵脱逃罪是通过逃跑的方式来逃避。
第四,法定刑不同。战时自伤罪的法定刑我刚才说过了。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定刑来看,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法定刑更重,特别是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
如果一个军人先自伤身体,然后逃跑,那应该怎么处理呢?我认为,这属于牵连犯,应该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战时临阵脱逃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战时自伤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战时自伤罪是结果犯,只有当行为人实际造成了身体伤害的结果,才构成既遂。
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自伤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没有造成身体伤害,那就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比如,行为人正准备用枪打自己的腿,被别人拦住了,那就是未遂。
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如果案件是未遂的,就要提出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未遂案件很少。因为如果没有造成伤害,一般也不会被发现,也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写到这里,我想谈谈对战时自伤罪的一些展望。
随着时代的发展,战争的形态在不断变化,军人的心理压力也越来越大。在未来的战争中,战时自伤的情况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特点。比如,心理问题导致的自伤可能会越来越多,自伤的方式也可能会越来越多样化。
面对这些新情况,我们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不断完善。一方面,要继续严厉打击那些故意自伤身体、逃避战斗的行为,维护军队的纪律和战斗力。另一方面,也要更加关注军人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从源头上减少战时自伤的发生。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希望未来的战时自伤案件会越来越少。我希望每一个军人都能勇敢地面对战斗,都能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都能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自己的贡献。
当然,我也知道,只要有战争,就可能会有战时自伤。所以,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我会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确保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我始终认为,辩护不是为了帮坏人开脱,而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我们的辩护,让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审判,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才是我们辩护的真正意义所在。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军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战时自伤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我们的军队,也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也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关注军职罪辩护,关注军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军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