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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战时违抗命令罪----命令合法性的辩护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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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军事命令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保障,是维系军队指挥体系、确保作战行动统一的基础。在战时环境下,命令的严格执行更是直接关系到战役战斗的胜负,关系到官兵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各国军法都对战时违抗命令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我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战时违抗命令罪,对故意违抗与作战有关的命令、指示,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惩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并非所有违反上级命令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命令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执行命令的客观条件,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行为的性质认定。我曾在西部某战区办理过一起在军内引起广泛讨论的案件:某部副营长李某在一次实战演习中,认为营长下达的进攻命令存在重大战术失误,可能导致全营重大伤亡,于是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临时调整了作战部署。演习结束后,检察机关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接受委托后,我带领团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查阅大量的军事条令条例、作战指挥规范,以及对当时战场态势的详细分析,我们发现:李某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违反了营长的命令,但从实质上看,他的调整是基于对战场形势的专业判断,符合战术原则,而且最终的演习结果也证明他的调整是正确的,不仅没有造成危害,反而减少了"伤亡"。更重要的是,李某在调整部署前已经向上级进行了报告,并非擅自做主。

基于这些发现,我们在法庭上提出了"命令执行不能绝对化,应当允许下级在特定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的辩护观点,并重点论证了李某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战场临机处置,不构成战时违抗命令罪。

这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战时违抗命令罪的辩护,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是否违反命令"的形式判断上,而应当深入到命令本身的合法性审查层面。同样是违反命令的行为,由于命令本身的性质不同、执行的条件不同、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同,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命令合法性审查体系,从命令的权限依据、程序合规性、内容合理性、执行可能性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分析,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本文旨在构建一套以命令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辩护体系,从命令合法性的法律内涵、违抗命令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作战危害的评估、与相关罪名的区分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战时违抗命令罪的辩护策略与实操技巧。我将结合自己办理的多起真实案例,深入剖析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点,为同行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辩护参考。

一、命令合法性的法律内涵与审查维度

(一)命令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要构建命令合法性辩护体系,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样的命令才是合法有效的命令?下级对什么样的命令才有必须服从的义务?

从法理上讲,军事命令的合法性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权限合法,即下达命令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指挥权限;二是程序合法,即命令的下达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形式;三是内容合法,即命令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军事法规的规定。

我军的条令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规定,军人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但同时也规定,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和指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但在上级未改变之前,仍必须坚决执行。然而,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下级必须无条件地执行所有命令。对于明显违法的命令,下级不仅没有执行的义务,而且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这一点在《刑法》中也有体现。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其中就包括上级滥用职权,下达违法命令的情形。这从反面说明,违法的命令不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

(二)命令合法性的审查维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命令合法性的审查,应当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

1. 权限维度:下达命令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指挥权限

命令的合法性首先取决于下达命令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指挥权限。没有指挥权限的人下达的"命令",本质上不是命令,下级没有服从的义务。

指挥权限的判断,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职务权限。即根据指挥员的职务,其是否具有下达该命令的职权。比如,营长有权对本营的作战行动下达命令,但无权对其他营的作战行动下达命令。

二是临时授权。即在特定情况下,上级可能临时授予下级一定的指挥权限。这种情况下,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下达的命令,也是合法有效的。

三是战场临机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下级指挥员根据战场实际情况,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临机处置,即使与上级的初步意图不完全一致,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违抗命令。

我曾办理过一起案件,某连连长在一次反恐行动中,根据现场情况,临时决定改变上级原定的进攻路线。虽然这一改变没有事先请示上级,但事后证明这一决定是正确的,而且连长的决定完全在其职权范围内。最终,法院认定连长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临机处置,不构成犯罪。

2. 程序维度:命令的下达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形式

命令的合法性还取决于其下达的程序和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形式是命令严肃性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命令准确传达、正确执行的重要条件。

一般来说,作战命令应当以书面形式下达,情况紧急时可以口头下达,但事后应当及时补发书面命令。命令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命令的传达应当按照规定的指挥层级进行,不得越级指挥,特殊情况下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命令的下达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导致下级对命令的内容产生误解,或者无法确认命令的真实性,那么下级据此作出的行为,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违抗命令。

比如,在通信不畅的情况下,下级收到的命令内容不完整,或者无法确认命令是否真的是上级下达的,这时候下级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行动,就不应当认定为违抗命令。

3. 内容维度:命令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命令的内容合法是命令合法性的核心。内容违法的命令,自始无效,下级不仅没有执行的义务,而且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命令内容违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命令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上级命令下级杀害俘虏、抢劫平民财产等,这些命令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下级有权也有义务拒绝执行。

二是命令的内容明显违反军事法规和作战原则。比如,上级下达的命令明显违背战术原则,可能导致不必要的重大伤亡,下级根据专业判断认为该命令存在重大错误的,可以提出不同意见。

三是命令的内容明显超出下级的执行能力。比如,上级命令下级在不可能的时间内完成不可能的任务,这种命令就不具有可执行性。

当然,对命令内容合理性的审查应当非常谨慎。军事指挥是高度专业化的活动,上级指挥员往往掌握更全面的战场信息,其决策有其战略考量。不能因为下级认为命令不合理,就可以随意违抗。只有当命令存在明显的、重大的、常人都能看出的错误时,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

4. 情势维度:命令执行的客观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战场形势瞬息万变,命令的有效性也受到客观情势的影响。如果在命令下达后,客观情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命令已经无法执行,或者执行原命令会造成更大的损失,那么下级根据变化了的情势调整行动,就不应当认定为违抗命令。

这就是军事上常说的"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也有严格的条件:一是情势变化必须是重大的、根本性的;二是调整行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三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命令合法性辩护的策略

针对命令合法性问题,辩护律师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审查命令主体的权限合法性。 如果下达命令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指挥权限,应当主张该命令不是合法有效的命令,行为人不执行不构成违抗命令。

第二,审查命令的程序合法性。 如果命令的下达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导致行为人无法准确理解命令内容,或者无法确认命令的真实性,应当主张行为人不执行具有合理理由,不构成违抗命令。

第三,审查命令的内容合法性。 如果命令的内容明显违法,或者存在重大明显的错误,应当主张行为人有权拒绝执行,不构成犯罪。

第四,审查客观情势的变化。 如果在命令下达后,客观情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命令无法执行或者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应当主张行为人调整行动属于合理的临机处置,不构成违抗命令。

第五,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违抗命令,而是因为对命令的理解有偏差,或者因为客观原因未能执行,应当主张不具备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李某战时违抗命令案----命令合理性与临机处置权的边界

案情简介:2020年,某部在西部高原地区举行实战化军事演习。演习中,红方一营营长根据上级总体作战意图,命令副营长李某率领二连从正面强攻蓝方阵地。李某在带领部队前进过程中,发现蓝方正面阵地火力非常猛烈,而且地形易守难攻,如果强行进攻,必然造成重大伤亡。同时,李某观察到蓝方阵地的侧翼防守相对薄弱,如果从侧翼迂回进攻,可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李某立即通过电台向营长报告了自己的观察和建议,建议从侧翼迂回进攻。但营长回复说,必须按照原定计划从正面进攻,这是上级的总体部署,不能改变。李某认为营长的命令存在重大战术失误,从正面进攻无异于让士兵去送死。在再次请示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决定临机处置,带领二连从侧翼迂回进攻。

最终,李某带领二连成功攻占了蓝方阵地,而且"伤亡"非常小,比原定计划减少了三分之二。演习结束后,演习指挥部对李某的战果给予了肯定。但同时,也有人认为李某违抗了营长的命令,应当追究责任。随后,军事检察机关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辩护过程:接受委托后,我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查阅了大量的军事条令条例和作战指挥规范,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战时违抗命令罪。

在法庭上,我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违抗命令",而是正常的战场临机处置。我军的作战指挥原则历来强调"灵活机动",要求下级指挥员根据战场实际情况,在上级总的意图下,积极主动地完成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明确规定,下级指挥员在上级总的意图下,对作战行动有临机处置之权。李某的行动是在上级总的作战意图(攻占蓝方阵地)下进行的,只是改变了具体的进攻路线,这完全属于临机处置权的范围。

第二,营长的命令存在明显的战术错误,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我军条令条例虽然规定下级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但同时也规定,下级对上级的命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对于明显错误的命令,下级不仅可以提出,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临机处置。本案中,从正面进攻必然造成重大伤亡,这是任何有基本军事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来的。李某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指挥员,根据战场实际情况调整作战部署,是完全合理的。

第三,李某在调整部署前已经向上级报告,并非擅自行动。李某在发现正面进攻不可行后,立即向营长报告了自己的观察和建议,在营长不同意的情况下,才决定临机处置。而且,李某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而不是为了逃避战斗。最终的结果也证明,李某的决定是正确的,不仅完成了任务,而且大大减少了伤亡。

第四,李某的行为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反而取得了更好的战果。战时违抗命令罪是结果犯,只有"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才构成犯罪。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仅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反而取得了比原定计划更好的战果,大大减少了伤亡,完全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为了支持我的辩护意见,我还邀请了军事院校的战术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对李某的战术决策进行了专业评估。专家证人认为,李某的决策符合战术原则,是正确的、合理的。

案件结果:军事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战场临机处置,不构成战时违抗命令罪,判决李某无罪。同时,法院也指出,下级在行使临机处置权时,应当更加及时、全面地向上级报告,确保上级能够及时掌握战场情况。

案例启示:这起案件的辩护成功,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了命令合法性与临机处置权的边界。在军事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以"是否违反命令"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而应当深入考察命令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行为的客观后果。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善于运用军事法规和作战原则,准确界定临机处置权的范围,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判决。

二、违抗命令行为的认定与证据审查

(一)违抗命令行为的法律特征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战时违抗命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准确认定违抗命令行为,是本罪辩护的重要环节。

违抗命令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时间特征:必须发生在战时

战时违抗命令罪,顾名思义,只有在战时才构成。平时违抗命令的,不构成本罪,只能按军纪处理。

何为"战时"?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在司法实践中,对"战时"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这是最典型的战时状态。

二是部队受领作战任务,包括实战任务和演习任务吗?我认为,实战演习虽然不是真正的战争,但也是在模拟战时环境,而且演习中也有作战命令,也有作战行动。对于在演习中违抗命令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对演习造成重大危害的,也可以按战时违抗命令罪处理。

三是遭敌突然袭击时,这也是战时状态。

四是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 行为特征:必须有违抗命令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行为人故意不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或者故意作出与命令、指示相违背的行为。

违抗命令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拒不执行命令。即行为人明确表示不执行上级的命令。

二是拖延执行命令。即行为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执行,但故意拖延,不及时执行,导致命令无法按时完成。

三是改变执行命令。即行为人虽然执行了命令,但故意改变命令的内容,不按照命令的要求执行。

四是阳奉阴违。即表面上执行命令,实际上不执行,或者打折扣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违抗命令必须是故意的。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命令没有执行,或者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执行命令,不构成违抗命令。

3. 结果特征:必须对作战造成危害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结果犯,只有"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虽然有违抗命令的行为,但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就不构成犯罪,只能按军纪处理。

何为"对作战造成危害"?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造成战斗、战役失利的;

二是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是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损坏的;

四是造成作战任务无法完成的;

五是造成其他危害作战利益的后果的。

危害的大小,直接影响到量刑。根据刑法规定,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违抗命令行为的证据审查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抗命令行为的认定,必须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之上。作为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1. 命令存在的证据

认定违抗命令,首先必须证明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命令。如果连命令都不存在,何来违抗?

证明命令存在的证据主要包括:

一是书面命令文件。这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二是命令传达的记录。如电台通话记录、传令兵的证言等。

三是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如当时在场的其他指挥员、参谋人员的证言等。

在审查时,要注意命令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能够准确传达上级的意图。如果命令内容模糊不清,导致下级产生误解,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下级违抗命令。

2. 行为人知晓命令的证据

违抗命令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有命令而故意不执行。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有命令,就不构成违抗命令。

证明行为人知晓命令的证据主要包括:

一是命令传达的记录,证明命令已经传达给行为人。

二是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和辩解。

三是其他知情人的证言,证明行为人已经收到命令。

在审查时,要注意命令是否确实传达到了行为人。如果因为通信故障等原因,命令没有传达到行为人,行为人自然不构成违抗命令。

3. 行为人有能力执行命令的证据

认定违抗命令,还必须证明行为人有能力执行命令而故意不执行。如果行为人因为客观原因没有能力执行命令,就不构成违抗命令。

证明行为人有能力执行命令的证据主要包括:

一是当时的战场环境和条件的证据。

二是行为人所部的兵力、装备情况的证据。

三是其他类似情况下部队执行命令情况的证据。

在审查时,要注意区分"不愿执行"和"不能执行"。"不愿执行"是故意,构成违抗命令;"不能执行"是客观不能,不构成犯罪。

4.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证据

如前所述,战时违抗命令罪是结果犯,必须有对作战造成危害的结果。

证明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证据主要包括:

一是战斗、战役失利的证据。

二是人员伤亡情况的证据。

三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损坏情况的证据。

四是作战任务完成情况的证据。

在审查时,要注意危害结果与违抗命令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危害结果不是由违抗命令行为造成的,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让行为人承担责任。

同时,还要注意危害的程度。是一般危害,还是重大损失?这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的选择。

(三)证据审查的辩护策略

针对证据审查问题,辩护律师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审查命令是否真实存在。 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命令,应当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第二,审查命令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命令不合法,如主体无权、程序违法、内容违法等,应当主张行为人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不执行不构成犯罪。

第三,审查行为人是否知晓命令。 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知晓命令,应当主张不具备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第四,审查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命令。 如果行为人因为客观原因没有能力执行命令,应当主张属于客观不能,不构成犯罪。

第五,审查是否对作战造成危害。 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作战造成了危害,应当主张不构成犯罪;如果危害不大,可以主张从轻处罚。

第六,审查危害结果与违抗命令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危害结果不是由违抗命令行为造成的,应当主张行为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王某战时违抗命令案----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案情简介:2019年,某部在东南沿海举行军事演习。演习中,某连连长王某被指控违抗营长的命令,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指定位置,导致演习中红方的作战计划受到影响。检察机关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证据有:一是营长的证言,证明他曾口头命令王某在10时前到达指定位置;二是演习导调部的记录,证明王某所部10时30分才到达指定位置,晚了半个小时;三是其他几名干部的证言,证明他们听到营长给王某下达了命令。

辩护过程: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本案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战时违抗命令罪。

在法庭上,我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营长向王某下达了10时前到达指定位置的命令。检察机关提供的主要是言词证据,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营长的证言是孤证,其他几名干部的证言也只是说"听到营长给王某下达了命令",但具体命令的内容是什么,他们并不清楚。而且,这些证人和营长都有上下级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第二,王某对命令的内容有不同理解。王某供述说,营长确实给他打过电话,说要他尽快赶到指定位置,但并没有明确说必须在10时前到达。他理解的"尽快"就是在合理时间内到达,而不是必须在某个具体时间点到达。由于当时通信不畅,他也没有办法再向营长核实。因此,王某不是故意违抗命令,而是对命令的理解有偏差。

第三,王某所部晚到半个小时有客观原因。当时部队正在山地行军,道路非常难走,而且途中还遇到了"蓝军"的小股袭扰,不得不停下来处置。这些客观原因导致部队晚到了半个小时,这是王某无法控制的。王某在行军过程中,已经命令部队加快速度,尽了最大努力。

第四,王某所部晚到半个小时并没有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演习导调部的记录只是说"作战计划受到影响",但具体造成了什么影响,有多大危害,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而且,演习最终还是取得了胜利,王某所部到达后也立即投入了战斗,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因此,即使王某的行为有一定的过错,也没有达到"对作战造成危害"的程度,不构成犯罪。

为了支持我的辩护意见,我还提交了当时的行军路线图、地形资料、部队行军速度的标准等证据,证明在当时的条件下,王某所部的行军速度是正常的,晚到半个小时是有客观原因的。

案件结果:军事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某构成战时违抗命令罪,判决王某无罪。同时,法院也建议部队加强命令传达的规范性,尽量使用书面命令,避免因理解偏差产生误会。

案例启示:这起案件的辩护成功,关键在于抓住了证据不足这一要害。在军事司法实践中,战时违抗命令罪的认定往往比较依赖言词证据,而书面证据相对较少。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善于从证据入手,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寻找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命令的传达必须规范、明确,避免因理解偏差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对作战危害的评估与量刑辩护

(一)对作战危害的法律意义

如前所述,战时违抗命令罪是结果犯,"对作战造成危害"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危害的程度还直接影响到量刑。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可见,对作战危害的评估,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还关系到重罪与轻罪的区分,是本罪辩护的核心问题之一。

(二)对作战危害的评估标准

何为"对作战造成危害"?何为"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军事理论,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1. 人员伤亡情况

人员伤亡是最直接、最严重的作战危害。人员伤亡的数量越多,危害就越大。

在评估时,不仅要看伤亡的数量,还要看伤亡人员的身份和作用。比如,指挥员、技术骨干的伤亡,对作战的影响就比普通士兵大。

2. 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损坏情况

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的损坏程度,也是评估作战危害的重要标准。

在评估时,要看损坏的数量和价值,还要看损坏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在作战中的作用。比如,关键的指挥系统、雷达系统被损坏,对作战的影响就很大。

3. 作战任务完成情况

作战任务是否完成,完成的质量如何,也是评估作战危害的重要标准。

如果因为违抗命令导致作战任务没有完成,就是对作战的危害。如果导致重要的作战任务没有完成,危害就更大。

4. 对整体战局的影响

违抗命令行为对整体战局的影响,也是评估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

如果违抗命令的行为只是影响了局部战斗,危害相对较小;如果影响了整个战役的进程,甚至导致战役失利,危害就非常大。

5. 其他危害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还有其他一些危害,如造成军事秘密泄露、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等,也应当纳入评估范围。

(三)量刑辩护的策略

针对作战危害的评估问题,辩护律师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主张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不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虽然有违抗命令的行为,但没有对作战造成任何危害,应当主张不构成犯罪。

比如,行为人虽然违反了命令,但及时纠正了,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或者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命令,但反而取得了更好的效果,等等。

第二,主张危害较小,应当从轻处罚。 如果确实对作战造成了危害,但危害相对较小,应当主张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在辩护时,要重点强调危害的有限性,如只是造成了轻微的人员伤亡、只是影响了局部的战斗、只是延误了较短的时间等。

第三,主张不属于"重大损失",不适用加重法定刑。 如果检察机关指控行为人的行为"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审查,看是否真的达到了"重大损失"的程度。

如果只是一般的损失,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应当主张不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加重法定刑,而应当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本法定刑。

第四,主张多因一果,行为人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作战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违抗命令只是其中之一,应当主张行为人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让行为人对全部损失负责。

在辩护时,要认真分析造成损失的各种原因,如敌方的原因、其他部队的原因、客观条件的原因等,合理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第五,结合其他从轻、减轻情节,争取最有利的量刑。 除了危害程度方面的辩护,还要注意挖掘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综合全案情况,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张某战时违抗命令案----危害程度与量刑辩护

案情简介:2018年,某部在一次联合军事演习中,某部营长张某被指控违抗上级命令,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发起进攻,导致演习中红方的作战行动受到一定影响,造成了一些"伤亡"。检察机关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致使战斗遭受重大损失,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指控的"重大损失"主要包括:一是红方"伤亡"了50多人;二是进攻任务延迟了2个小时才完成;三是影响了整个演习的进程。

辩护过程:接受委托后,我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张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战时违抗命令罪,但远没有达到"致使战斗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不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

在法庭上,我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张某的行为确实构成战时违抗命令罪,但其造成的危害是有限的,不属于"重大损失"。

关于人员伤亡:50多人的"伤亡",在一次师级规模的演习中,所占比例非常小,属于正常的战斗损耗,不能算是重大损失。

关于任务延迟:进攻任务延迟了2个小时,虽然有一定影响,但最终还是完成了任务,而且延迟的时间也不算太长,不属于重大损失。

关于对演习进程的影响:张某的行为只是影响了局部的战斗,对整个演习的进程影响不大,演习总体上还是按照计划完成了。

第二,造成这些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全部归责于张某。

除了张某违抗命令的因素外,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如蓝方的抵抗比预想的要猛烈、当时的天气条件不利于进攻、其他兄弟部队的配合也有一些问题等。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张某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张某有多个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是张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诚恳,有悔改表现。他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会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

二是张某是初犯、偶犯。张某之前没有违法违纪记录,在部队一直表现很好,多次立功受奖。此次犯罪是因为一时冲动,对战场形势判断失误,才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三是张某平时表现优秀,为部队建设做出了贡献。张某在部队服役多年,参加过多次重大演习和任务,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表彰。

基于以上理由,我建议法院对张某从轻处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考虑适用缓刑。

为了支持我的辩护意见,我还提交了张某的立功受奖证书、部队出具的表现证明等证据。

案件结果:军事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战时违抗命令罪,但其造成的危害不属于"重大损失",应当适用基本法定刑。考虑到张某有多个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启示:这起案件涉及到战时违抗命令罪的量刑问题,特别是"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能把一般的损失都认定为重大损失。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认真分析危害的程度,准确评估损失的大小,合理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量刑。同时,还要善于挖掘各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全案情况,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

四、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要点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期。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应当尽快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特别是命令的具体内容、下达的过程、当事人为什么没有执行命令、造成了什么后果等。

在会见时,要注意引导当事人客观、全面地陈述事实,不要遗漏对自己有利的细节。同时,要向当事人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帮助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战时违抗命令案件,要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一是命令方面的证据,如命令的内容、下达的过程、是否合法等;

二是行为方面的证据,如当事人为什么没有执行命令,是故意还是有客观原因;

三是结果方面的证据,如是否对作战造成了危害,危害有多大;

四是当事人表现方面的证据,如当事人平时的表现、立功受奖情况等。

3.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辩护意见。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

4. 申请取保候审,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战时违抗命令罪的基本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对较重,取保候审的难度相对较大。但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辩护律师也应当积极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在申请取保候审时,要重点说明当事人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碍侦查,如当事人有固定的住所和职业、能够保证随传随到、认罪悔罪态度好等。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要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重要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期。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是全面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

在查阅案卷时,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看其供述是否稳定,有无矛盾;

二是证人证言,看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证言之间有无矛盾;

三是书证物证,看其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

四是鉴定意见,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有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程序文书,看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违法取证的情形。

2. 会见当事人,核实相关证据

查阅案卷后,辩护律师应当再次会见当事人,将案卷中的相关证据与当事人进行核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辩解。

在核实时,要重点关注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特别是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线索,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3.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继续调查取证,补充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线索,要及时进行调查。对于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调取。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全面的辩护意见。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提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提出存疑不起诉的意见。

在提出辩护意见时,要做到观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深入阐述辩护观点,争取检察机关采纳。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要点

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阶段,也是辩护的决战期。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深入研究案情,制定辩护方案

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当深入研究案情,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应当包括辩护观点、论证思路、证据运用、庭审策略等内容。

在制定辩护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控方的指控思路和证据体系,有针对性地制定反驳策略。同时,要预测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对预案。

对于战时违抗命令案件,辩护方案的重点应当放在命令的合法性、行为的性质、危害的程度等方面。

2. 组织证据,准备质证意见

辩护律师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和组织,形成完整的辩护证据体系。同时,要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认真研究,准备详细的质证意见。

在质证时,要重点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质证。对于非法证据,要坚决申请排除;对于虚假证据,要有力反驳;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要明确指出。

3. 准备辩护词,强化辩护观点

辩护词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的书面载体,也是辩护观点的集中体现。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准备辩护词,做到观点鲜明、论证充分、逻辑严密、语言精炼。

辩护词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是开场白,简要说明辩护人的身份和职责;

二是案件事实部分,阐述辩护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

三是法律适用部分,阐述辩护人对法律适用的意见;

四是结论部分,总结辩护观点,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4. 参加庭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庭审是辩护的主战场。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参加庭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及时记录要点;

二是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

三是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查明案件事实;

四是出示辩方证据,证明辩护观点;

五是发表辩护意见,全面阐述辩方的观点和理由;

六是参加法庭辩论,针对控方的观点进行反驳。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赵某战时违抗命令案----三阶段辩护的成功实践

案情简介:2021年,某部在一次边境巡逻任务中,某班班长赵某带领战士巡逻时,遇到了不明身份的武装人员。赵某立即向连长报告,请求指示。连长命令赵某立即向前驱离。赵某认为,对方人数众多,而且持有武器,如果强行驱离,可能发生冲突,造成人员伤亡。于是,赵某再次向连长请示,建议先观察情况,等待增援。但连长坚持要赵某立即驱离。

赵某考虑到战士们的安全,没有立即执行连长的命令,而是带领战士们占据有利地形,与对方对峙,同时继续向上级报告情况。大约半个小时后,增援部队赶到,对方见状撤离了。

事后,有人认为赵某违抗了连长的命令,应当追究责任。检察机关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辩护过程:我在侦查阶段就接受了赵某的委托,全程参与了案件的辩护工作。

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我立即会见了赵某,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通过会见,我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战时违抗命令罪,而是正确的临机处置。

我立即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战时违抗命令罪。赵某虽然没有立即执行连长的命令,但他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伤亡,而且他一直在与上级保持联系,报告情况。最终的结果也证明,赵某的处置是正确的,没有造成任何损失。

第二,赵某的行为符合我军的处置原则。我军历来强调"不打无把握之仗",在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慎重行动,避免盲目冒进。赵某的处置完全符合这一原则。

第三,赵某是一名优秀的班长,平时表现很好,多次立功受奖。此次事件中,他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战士的安全,是负责任的表现。

我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按军纪处理即可。

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进一步确认了我的辩护观点。我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重点强调了以下几点:

一是赵某的行为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反而避免了可能的伤亡,不符合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要件;

二是赵某的行为属于合理的临机处置,是对战士生命负责的表现,应当鼓励而不是处罚;

三是如果对赵某定罪处罚,会挫伤基层指挥员的积极性,不利于部队战斗力的提升。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虽然没有完全采纳我的意见,还是提起了公诉,但也认为赵某的情节较轻,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在审判阶段,我继续为赵某辩护,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是命令的合理性问题。连长的命令虽然在权限范围内,但在当时的情况下,立即驱离并不是最佳选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二是行为的性质问题。赵某不是不执行命令,而是在执行命令的方式和时机上进行了调整,这属于临机处置权的范围。

三是结果的问题。赵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反而取得了好的结果。

四是政策考量。如果对赵某这样的指挥员定罪处罚,会让基层指挥员在战场上束手束脚,不敢做出决策,这才是真正对战斗力的损害。

同时,我还邀请了军事专家出庭作证,证明赵某的处置是正确的、合理的。

案件结果:军事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判决赵某无罪。

案例启示:这起案件的辩护成功,得益于全程辩护理念的贯彻。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全程参与,分阶段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逐步推进,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这充分说明,刑事辩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程跟进、持续发力,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起案件也告诉我们,军事司法既要维护命令的严肃性,也要保护指挥员的临机处置权,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结语

战时违抗命令罪作为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军队指挥秩序、保障作战行动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军队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命令的严格执行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在战时环境下,违抗命令的行为可能会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必须依法惩处。

但是,我们在强调命令严肃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走向"命令绝对化"的极端。军事指挥是高度复杂的艺术,战场形势瞬息万变,下级指挥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临机处置,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必要的。"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这一古老的军事原则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维护军事指挥秩序的严肃性,也要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通过专业的辩护,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本文构建的命令合法性辩护体系,只是战时违抗命令罪辩护的一个视角。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辩护策略和方法,寻找最适合本案的辩护路径。

我始终认为,辩护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更在于通过个案的辩护,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战时违抗命令罪的辩护中,我们要通过对命令合法性的审查,确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实现维护指挥秩序与保障军人权益的平衡。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很多战时违抗命令的案件,都与指挥体系的完善、命令传达的规范、临机处置权的界定等问题有关。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也要积极思考如何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完善军事法规制度,提升指挥水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军事刑事辩护之路任重而道远。我将继续在这条道路上坚定前行,用专业的知识和敬业的精神,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军营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军事司法制度将更加完善,军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我军的战斗力也将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提升。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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