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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战时造谣惑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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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战时造谣惑众,是一种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在战争时期,军心士气是决定战争胜负的关键因素。而造谣惑众,会动摇军心,瓦解士气,对作战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我国刑法对战时造谣惑众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这个罪名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这也说明了这个罪名的严重性。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个罪名的认定却存在着很多争议。什么是"造谣"?什么是"惑众"?什么是"动摇军心"?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很多时候,几句牢骚话,几句抱怨,几句不实的传言,就可能被认定为造谣惑众,追究刑事责任。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战士孙某,在一次执行任务的时候,因为对任务安排有意见,就和几个战友发牢骚,说了一些抱怨的话,其中有几句是关于伤亡情况的,说得有点夸张。后来,这件事被领导知道了,军事检察院以战时造谣惑众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认为他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

我作为孙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孙某只是和几个战友发牢骚,不是造谣惑众;第二,孙某说的话虽然有些夸张,但不是凭空捏造的谣言;第三,孙某的行为没有动摇军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第四,孙某主观上没有造谣惑众的故意,只是一时情绪激动发发牢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孙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准确把握"造谣"的含义,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准确判断有没有动摇军心。很多时候,看似是造谣惑众,实际上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甚至只是正常的情绪表达。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谣言、故意、结果三个阶段,系统地谈谈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罪名的规范构造与辩护空间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辩护,首先得了解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

早在红军时期,我军就有关于惩治造谣惑众的规定。因为在战争年代,谣言的危害非常大,必须严厉打击。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对这个条文做了一些修改,把"勾结敌人造谣惑众"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一种情形,放在了同一个量刑档次里,放在了第四百三十三条。

根据刑法的规定,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当然,非军人也可以构成共犯。

第二,犯罪时间是战时。也就是,必须是在战时才构成这个罪。平时造谣惑众的,不构成这个罪。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动摇军心,而故意造谣惑众。

第五,这个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理论上有争议。但一般认为,只要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并且足以动摇军心,就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造成了动摇军心的结果。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战时造谣惑众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把所有的不实言论都认为是造谣。很多人认为,只要说的话不符合事实,就是造谣。但实际上,"造谣"是有特定含义的,必须是凭空捏造、编造虚假的信息,并且是为了迷惑众人、动摇军心。如果只是信息不准确,或者有点夸张,那就不是造谣。

第二个误区是,把私下的牢骚抱怨认为是惑众。很多人认为,只要说了不好的话,就是惑众。但实际上,"惑众"是有特定含义的,必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散布,迷惑众人。如果只是私下里和几个人发发牢骚,那就不是惑众。

第三个误区是,对"动摇军心"的理解太宽。很多人认为,只要说了负面的话,就会动摇军心。但实际上,动摇军心应该是指足以使部队军心涣散、士气低落、战斗力下降。如果只是影响了个别人的情绪,那就不是动摇军心。

第四个误区是,客观归罪。也就是,只要有不实言论,就认定为造谣惑众,不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造谣惑众的故意,也不看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是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三阶段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三阶段辩护体系。所谓三阶段,就是从谣言、故意、结果三个阶段,层层递进地进行辩护。

第一阶段是谣言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的言论是不是造谣。如果不是造谣,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二阶段是故意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造谣惑众的故意。如果没有故意,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阶段是结果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有没有动摇军心,以及动摇的程度如何。如果没有动摇军心,或者情节较轻,那就可以出罪或者从轻处罚。

这三阶段辩护,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我们辩护的时候,要先从第一阶段开始,如果能在第一阶段就取得胜利,那是最好的。如果第一阶段不行,再退到第二阶段。如果第二阶段也不行,再退到第三阶段。这样层层设防,就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三阶段辩护的方法来分析战时造谣惑众罪,我觉得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按照这三个阶段,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第一阶段辩护:"造谣"的认定与区分

(一)"造谣"的法律含义与特征

首先,我们来谈谈第一阶段辩护:"造谣"的认定与区分。这是战时造谣惑众罪辩护的第一道关口。如果行为人的言论不是造谣,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造谣"呢?从字面上理解,造谣就是制造谣言。而谣言,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虚假消息。

但是,不是所有的虚假消息都是刑法上的"造谣"。刑法上的造谣,应该有其特定的含义。我认为,刑法上的造谣,是指行为人凭空捏造、编造虚假的军事信息,并且意图迷惑众人、动摇军心的行为。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内容的虚假性。也就是,造谣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不是真实的。如果是真实的信息,那就不是造谣。当然,这里的真实,不一定是百分之百的准确,只要基本事实是真实的,就不算造谣。

第二,凭空捏造性。也就是,虚假的内容是行为人凭空捏造、编造出来的,不是因为信息不准确或者夸张造成的。如果是因为信息来源有限,导致信息不准确,那就不是造谣。

第三,军事相关性。也就是,造谣的内容必须是和军事有关的,比如敌情、我情、战况、伤亡、武器装备等等。因为只有和军事有关的谣言,才可能动摇军心。如果是和军事无关的谣言,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第四,惑众目的性。也就是,行为人造谣的目的是为了迷惑众人、动摇军心。如果不是为了这个目的,那就不是刑法上的造谣。

这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刑法上的"造谣"。缺少任何一个,都不算。

(二)造谣与几种类似情形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情况容易被误认为是造谣,但实际上不是。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也就是,行为人说的信息基本是真实的,只是有些细节不准确,或者有些内容不完整。这种情况下,就不是造谣。

比如,行为人听说我们伤亡了几十人,就和别人说伤亡了几十人,但实际上伤亡了三十多人。这种情况,虽然数字有点出入,但基本事实是真实的,就不是造谣。

第二种情况是,合理的推测和分析。也就是,行为人根据一些信息,进行合理的推测和分析,得出了一些结论。这些结论可能不一定正确,但只要是合理的推测,就不是造谣。

比如,行为人根据敌人的调动情况,分析敌人可能要发动进攻。这种分析,即使最后证明是错的,也不是造谣。

第三种情况是,发牢骚、抱怨。也就是,行为人因为对某些事情不满,发发牢骚,抱怨几句。这些牢骚话可能有些夸张,有些情绪化,但只要不是凭空捏造事实,就不是造谣。

比如,行为人因为对伙食不满,就说"这饭简直没法吃,再这样下去仗都没法打了"。这种牢骚话,虽然有点夸张,但不是造谣。

第四种情况是,传播道听途说的消息。也就是,行为人听到了一些消息,然后传播给别人。这些消息可能是虚假的,但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虚假的,以为是真实的,那就不是造谣。因为造谣是制造谣言,不是传播谣言。当然,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谣言还传播,那就可能构成造谣惑众的共犯。

我前面提到的孙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孙某只是和几个战友发牢骚,抱怨任务安排不合理,其中关于伤亡情况的说法,也是他听别人说的,不是他自己凭空捏造的。而且,他只是发发牢骚,不是为了迷惑众人、动摇军心。所以,他的行为不是造谣。最后,法院部分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三)造谣辩护中的证据运用

在造谣的辩护中,证据的运用非常重要。我们要通过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言论不是造谣。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这一点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关于言论内容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到底说了什么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等。只有先搞清楚行为人到底说了什么,才能判断是不是造谣。

第二类是关于事实真相的证据。也就是,证明真实情况是怎样的证据。如果行为人的言论和真实情况基本相符,那就不是造谣。如果有出入,也要看出入有多大,是不是本质上的不同。

第三类是关于言论来源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说的话是从哪里来的。如果是从别人那里听来的,或者是根据某些信息推测的,那就不是凭空捏造的,就不是造谣。

第四类是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行为人自己最清楚他说的话是不是真的,是从哪里来的。当然,不能只听行为人自己怎么说,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

三、第二阶段辩护:主观故意的审查与认定

(一)主观故意的内容与认定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二阶段辩护:主观故意的审查与认定。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造谣惑众的故意。如果主观上没有这个故意,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战时造谣惑众的故意呢?我认为,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因素,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造谣惑众,会动摇军心;二是意志因素,也就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知道自己在造谣,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迷惑众人、动摇军心。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说的是谣言,或者不知道会动摇军心,那就没有故意。

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动摇军心的结果发生。希望,就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放任,就是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听之任之。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故意的造谣惑众比较容易认定,比如行为人专门编造谣言,到处散布,就是为了动摇军心。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显然是故意的,而且是直接故意。

比较难认定的是间接故意的造谣惑众,也就是行为人放任动摇军心结果的发生。比如,行为人明知道自己说的话可能会动摇军心,但还是说了,对结果持放任态度。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故意呢?

我认为,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是在公开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散布,明知道可能会动摇军心,还是这么做了,那就是间接故意。如果只是私下里和几个好朋友说说,以为不会传出去,那就不是故意。

(二)故意与过失、意外的区分

故意和过失、意外的区分,也是这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同样的言论,故意和过失,定性不同,处理也不同。

那么,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意外呢?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第一,看认识因素。也就是,行为人知不知道自己说的是谣言,知不知道会动摇军心。如果知道,那就是故意。如果应当知道但因为疏忽大意而不知道,那就是过失。如果根本不可能知道,那就是意外。

第二,看意志因素。也就是,行为人对动摇军心的结果持什么态度。如果希望或者放任,那就是故意。如果反对,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那就是过失或者意外。

第三,看行为人的表现。也就是,行为人在散布言论前后的表现如何。如果行为人主动编造、积极散布,那就是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是随口说说,说完就忘了,那可能就是过失或者意外。

第四,看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也就是,行为人为什么要说这些话。如果是为了动摇军心,或者为了发泄不满、报复社会,那就是故意。如果是因为信息不灵,或者因为口无遮拦,那可能就是过失。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意外。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争议很大。公诉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故意,而我们辩护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过失或者意外。这就需要我们拿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服法官。

我前面提到的孙某案,就涉及到故意的认定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孙某主观上没有造谣惑众的故意。他只是因为对任务安排有意见,一时情绪激动,和几个战友发发牢骚。他根本没有想到这些话会传出去,更没有想到会动摇军心。他对结果是反对的,结果的发生是违背他的意志的。所以,他的行为不是故意的,最多是过失。而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最后,法院部分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三)几种常见的非故意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容易被误认为是故意造谣惑众,但实际上不是。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过失传播不实信息。也就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传播了不实的信息,但主观上没有造谣惑众的故意。这种情况下,不构成战时造谣惑众罪,因为这个罪是故意犯罪。

比如,行为人听到了一些不实的消息,以为是真的,就传播给了别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不构成犯罪。当然,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至少不构成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二种情况是,酒后失言。也就是,行为人喝多了酒,糊里糊涂地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没有造谣惑众的故意,只是酒后失言。

当然,酒后失言不是免责的理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喝多了会乱说,还是喝了很多酒,并且说了不该说的话,那可能还是要承担责任。但至少,主观恶性要小一些,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种情况是,情绪激动时的过激言论。也就是,行为人因为情绪激动,说了一些过激的话,有些夸张,有些不实。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没有造谣惑众的故意,只是一时情绪激动。

比如,行为人因为战友牺牲了,非常悲痛,就说"这仗没法打了,我们都得死在这里"。这种过激的言论,虽然有问题,但主观上可能没有造谣惑众的故意。

第四种情况是,正常的批评和建议。也就是,行为人对部队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即使有些批评不太准确,有些建议不太合理,也不是造谣惑众。

因为,正常的批评和建议,是军人的权利,也是我军的优良传统。不能因为批评得不对,就说成是造谣惑众。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辩护意见。

四、第三阶段辩护:"动摇军心"的认定与量刑辩护

(一)"动摇军心"的判断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三阶段辩护:"动摇军心"的认定与量刑辩护。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是故意造谣,那我们就要进一步分析有没有动摇军心,以及动摇的程度如何。

那么,什么是"动摇军心"呢?从字面上理解,动摇军心就是使军队的军心发生动摇,也就是使部队军心涣散、士气低落、战斗力下降。

但是,"动摇军心"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很难具体量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有没有动摇军心,是一个难题。

我认为,判断有没有动摇军心,不能只看有没有人听到了谣言,还要看谣言造成的实际影响。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看传播的范围。也就是,谣言传播了多广,有多少人知道了。传播的范围越广,知道的人越多,影响就越大,就越有可能动摇军心。如果只是几个人知道,那影响就小,不太可能动摇军心。

第二,看谣言的内容。也就是,谣言的内容是什么,严重不严重。谣言的内容越严重,就越有可能动摇军心。比如,说我们打了大败仗,说首长牺牲了,说我们被包围了,这些就比较严重,容易动摇军心。如果只是说伙食不好,说训练太累,这些就相对较轻,不太容易动摇军心。

第三,看造成的实际影响。也就是,谣言有没有实际造成军心涣散、士气低落、战斗力下降的后果。如果造成了实际的后果,比如部队士气低落,战斗力下降,甚至出现了逃兵、哗变,那就是动摇了军心。如果没有造成实际的后果,只是有人听到了谣言,那就不一定动摇了军心。

第四,看传播的对象。也就是,谣言传播给了什么人。如果传播给了一线作战部队的官兵,那就容易动摇军心。如果传播给了后勤人员、机关人员,影响就相对小一些。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判断有没有动摇军心,以及动摇的程度如何。

(二)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分

除了基本犯,战时造谣惑众罪还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加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所以,我们量刑辩护的第一步,就是要区分这些量刑档次,看看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哪个档次。如果公诉方认为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我们就要论证不属于这种情况。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呢?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有:

造谣内容严重的;

传播范围广的;

多次造谣惑众的;

指挥人员造谣惑众的;

造谣惑众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有: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的;

造谣内容特别严重的;

传播范围特别广的;

造谣惑众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比如导致战斗战役失利、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导致部队哗变等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当然,这些只是常见的情形,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对照这些情形,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不是达到了相应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较低的量刑档次来量刑。

我前面提到的孙某案,就涉及到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孙某只是和几个战友发发牢骚,传播范围很小;他说的话也不是特别严重;而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没有动摇军心。所以,他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虽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构成了犯罪,但也考虑了情节较轻的因素,判处了缓刑。

(三)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除了区分量刑档次,我们还要寻找各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战时造谣惑众案件中,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自首。如果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就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立功。如果行为人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那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主观恶性小。比如,行为人不是为了动摇军心,只是因为一时糊涂,或者因为情绪激动,才说了不该说的话,主观恶性不大,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传播范围小。如果谣言的传播范围很小,只有少数几个人知道,影响不大,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没有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没有动摇军心,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平时表现好。如果行为人平时表现很好,作战勇敢,为部队做出了很多贡献,只是这次一时糊涂,犯了错误,那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认罪悔罪态度好。如果行为人真诚地认罪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八,采取了补救措施。如果行为人发现自己说错话以后,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比如主动澄清,防止谣言扩散,那也可以从轻处罚。

这些情节,只要有其中一个,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多个,那就可以更大幅度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作为辩护人,就要努力寻找这些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我前面提到的孙某案,就有很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比如,他是主动向领导承认错误的,有自首情节;他平时表现很好,作战勇敢;他的传播范围很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认罪悔罪态度很好;他发现后主动做了澄清工作。所以,最后法院对他从轻处罚,判处了缓刑。

五、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这类案件的证据特点

战时造谣惑众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因为造谣惑众主要是说话,留下的实物证据比较少,主要靠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变化,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第二个特点是,传播过程复杂。谣言的传播往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经过了很多人的口口相传,中间可能会有添油加醋,会有变化。所以,要查清楚谣言的源头是谁,原始内容是什么,比较困难。

第三个特点是,危害结果难以证明。"动摇军心"是一个比较抽象的结果,很难用具体的证据来证明。很多时候,只能靠推测和判断。

第四个特点是,战时环境特殊。这类案件都发生在战时,环境比较特殊,证据收集比较困难,证人也可能因为作战等原因无法出庭作证。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战时造谣惑众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关于言论内容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到底说了什么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这些证据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被篡改、伪造;二是看能不能准确证明行为人说的具体内容;三是看有没有经过传播过程中的添油加醋,和原始内容有没有出入。

第二类是关于传播过程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谣言是怎么传播的,传播了多广,有多少人知道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传播链条的证据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能不能证明传播的范围和人数;二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在传播过程中起了多大的作用;三是看有没有其他人的添油加醋,扩大了影响。

第三类是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造谣惑众的故意的证据。比如,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明知是谣言;二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明知会动摇军心;三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

第四类是关于危害结果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有没有动摇军心,以及动摇程度的证据。比如,部队士气的证据、战斗力的证据、作战情况的证据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有没有实际的危害结果;二是看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三是看危害结果和造谣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战时造谣惑众案件的言词证据多,传播过程复杂,危害结果难以证明,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言论内容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说了什么,或者说法不一,不能确定具体内容。

第二种是,造谣行为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是行为人制造的谣言,不能排除是别人制造的,行为人只是传播。

第三种是,主观故意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造谣惑众的故意,不能排除过失或者意外的合理怀疑。

第四种是,动摇军心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动摇了军心,或者危害结果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六、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战时造谣惑众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因为一时糊涂犯了错误,心理压力很大。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他到底说了什么,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当时是怎么想的。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只是一般的牢骚话,不是造谣惑众,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过失或者一时冲动,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也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四,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积极促成和解和谅解。如果案件有被害人或者受害单位,我们可以积极做工作,促成双方和解,取得对方的谅解,为后面的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战时造谣惑众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好的证据,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证明只是牢骚话不是造谣的证据等等。

第四,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战时造谣惑众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特别是对于关于言论内容和主观故意的证据,如果有问题,要重点质证。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的言论不是造谣;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造谣惑众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动摇军心,或者情节较轻;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承认自己的错误,说明当时的情况,表达自己的悔意,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七、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本罪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战时造谣惑众罪和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和军队有关的犯罪,都可能影响军心。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战时造谣惑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

第二,犯罪时间不同。战时造谣惑众罪必须发生在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平时也可以构成,战时从重处罚。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行为方式是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行为方式是煽动军人逃离部队。

第四,犯罪目的不同。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目的是动摇军心。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目的是使军人逃离部队。

第五,法定刑不同。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法定刑来看,战时造谣惑众罪比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要重一些。

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那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战时造谣惑众罪和战时临阵脱逃罪,也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战时的犯罪,都和军心有关。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行为方式不同。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行为方式是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行为方式是临阵脱逃,也就是在战场上逃跑。

第二,犯罪主体不同。虽然两者的主体都是军人,但战时造谣惑众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军人,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主体一般是参加战斗的军人。

第三,主观目的不同。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目的是动摇军心。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目的是逃避战斗。

第四,法定刑不同。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法定刑我刚才说过了。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定刑来看,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最高刑更重,可以判处死刑。

这两个罪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一般不容易混淆。

(三)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理论上有争议。但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并且足以动摇军心,就构成既遂。不要求实际造成了动摇军心的结果。

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造谣惑众的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比如谣言还没传播出去就被抓住了,那就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如果案件是未遂的,就要提出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写到这里,我想做一个对比。同样是在战时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为什么有的构成犯罪,有的不构成犯罪?为什么有的判得重,有的判得轻?

我想,关键就在于几个区别:一是看是不是造谣,还是只是信息不准确、发牢骚;二是看有没有故意,还是只是过失、意外;三是看有没有动摇军心,还是只是影响了个别人的情绪;四是看情节严重不严重。

这几个区别,看似简单,实则关系重大。它们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始终认为,我们的职责就是要把这些区别搞清楚,要把案件的事实查清楚,要把法律适用准确。只有这样,才能让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审判,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让罪轻的人不会受到过重的处罚。

当然,我不是说战时造谣惑众是小事。在战争时期,军心士气是决定战争胜负的关键。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对于那些故意编造谣言、动摇军心的人,特别是那些勾结敌人的叛徒,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但是,对于那些只是发发牢骚、说说怪话的人,对于那些因为信息不灵、口无遮拦的人,对于那些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我们也应该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能一棍子打死。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军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我们的军队,也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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