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引言:言论的边界
在刑事辩护生涯中,我办理过形形色色的案件,但涉及军人言论犯罪的案件,总是让我感受到一种特殊的张力。军人以服从纪律为天职,军营以高度集中统一为特征,这决定了军人对言论的发表应当更加谨慎。然而,军人也是公民,也享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当军人的言论被指控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当军事纪律与言论自由发生碰撞,辩护律师面临的,不仅是法律适用的疑难,更是对军事法治深层价值的思考。
刑法第433条规定:"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条规定,将战时的言论行为纳入最严厉的刑事制裁范围。其背后所蕴含的,是对战时军事纪律的绝对维护,是对部队战斗力的高度保护。
但我始终认为,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即便在战时,即便在军营,也不应完全剥夺军人的言论自由。如何准确界定"造谣惑众"与言论自由的边界?如何客观认定"动摇军心"的结果?如何在保护军事利益与保障军人权利之间找到平衡?这是战时造谣惑众罪辩护的核心命题。
在本文中,我将结合自己办理的孙某造谣惑众案,从"造谣惑众"与言论自由的边界、"动摇军心"的客观认定两个核心维度,系统梳理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辩护路径与实务要点,以期为军事法治的进步贡献专业力量。
二、"造谣惑众"与言论自由的边界:核心辩点
(一)"造谣惑众"的规范含义
在孙某案件中,孙某被指控在战时散布谣言,称"我方伤亡惨重,敌方势力强大,这场仗打不赢",以此动摇军心。
刑法中的"造谣惑众",是指编造谣言或者明知是谣言而传播,迷惑众人,扰乱秩序的行为。在战时造谣惑众罪中,"造谣惑众"是指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影响军人斗志,削弱部队战斗力的行为。
我仔细研究了孙某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现以下关键情节:
第一,孙某发表的言论,部分是基于其亲身经历和观察到的现象。例如,孙某所在部队确实在一次战斗中伤亡了数名战友,敌方确实在装备上具有一定优势。这些并非完全虚构的谣言。
第二,孙某的言论是在与战友私下聊天时发表的,并未大规模传播,也未在公共场合发表。
第三,孙某的言论虽然消极,但并未编造具体的虚假事实,例如未编造"指挥部已经投降"、"上级已经放弃部队"等明确的谣言。
这些情节表明,孙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造谣惑众",而是属于消极言论的范畴。
(二)言论自由的边界
军人是否享有言论自由?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军人作为公民,也应当享有言论自由。但军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其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孙某案件中,我从以下几个角度论证言论自由的边界:
1. 军人享有言论自由,但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军人可以就一般性话题发表言论,也可以就军事问题发表建设性意见。但军人不得发表危害军事利益、动摇军心的言论。
2. 消极言论与造谣言论应当区分。
消极言论是指表达对战争前景悲观、对军事行动质疑等消极情绪的言论。造谣言论是指编造虚假事实、迷惑众人的言论。消极言论虽然不当,但不一定构成"造谣惑众"。
3. 私下言论与公开言论应当区分。
军人在私下场合与战友交流意见,与在公开场合发表言论,性质上有所不同。私下言论的影响范围有限,不宜轻易认定为"造谣惑众"。
(三)"造谣惑众"的认定标准
通过研究军事审判实践和相关规定,我总结了"造谣惑众"的认定标准:
1. 必须有编造或者传播谣言的行为。
如果军人发表的言论基于真实情况,或者属于个人意见表达,即便内容消极,也不构成"造谣惑众"。
2. 谣言必须具有迷惑性。
如果谣言明显荒谬,不可能迷惑众人,就不应认定为"造谣惑众"。
3. 谣言必须达到一定的影响力。
如果谣言仅在极小范围内传播,未对众人产生实际影响,就不应认定为"造谣惑众"。
(四)言论边界辩护的实务要点
通过办理多起案件,我总结了言论边界辩护的实务要点:
1. 详细审查言论的具体内容。
辩护律师应当详细审查被指控的言论的具体内容,查明其是否基于真实情况、是否属于个人意见表达、是否具有迷惑性等。
2. 审查言论的传播范围和影响。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言论的传播范围、受众人数、实际影响等,判断其是否达到了"惑众"的程度。
3. 运用宪法和法理进行论证。
辩护律师可以运用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法理关于权利限制的理论,论证军人言论自由的边界,挑战"造谣惑众"的扩大适用。
4. 重视军营言论环境的整体考察。
军营言论环境是影响军人言论性质的重要因素。如果军营言论环境本身较为压抑,军人发表消极言论可能事出有因,不宜轻易认定为犯罪。
三、"动摇军心"的客观认定:结果要件的把握
(一)"动摇军心"的规范含义
刑法第433条要求的另一个要件是"动摇军心"。这意味着,行为人的造谣惑众行为,必须实际动摇了军心,才构成犯罪。
"动摇军心"是指削弱军人的战斗意志、降低部队的战斗力。这是一个结果要件,要求行为人的造谣惑众行为实际产生了动摇军心的结果。
在孙某案件中,检察机关主张,孙某的言论已经动摇了军心,导致部分战友战斗意志消退。
我对此提出了质疑:
第一,"动摇军心"应当是实际的、具体的。检察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孙某的言论确实动摇了军心,例如未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战友的战斗意志确实受到了影响。
第二,"动摇军心"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仅是个别战友受到了轻微影响,不应认定为"动摇军心"。
第三,即便认可存在一定影响,also应考量影响的可逆性。如果战友的战斗意志在事后得到了恢复,就不应认定为"动摇军心"。
(二)"动摇军心"的认定标准
通过研究军事审判实践和相关规定,我总结了"动摇军心"的认定标准:
1. 必须实际影响了军人的战斗意志。
"动摇军心"不能是推测或假设,而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结果。如果有证据证明军人的战斗意志确实受到了影响,例如出现逃避作战、拒绝执行任务、 sabotage 装备等行为,可以认定为动摇了军心。
2. 影响必须达到一定的范围和程度。
个别军人的战斗意志受到影响,不等于"动摇军心"。"动摇军心"应当是指较大范围内的军人受到了影响,或者影响程度较为严重。
3. 影响必须与造谣惑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军人战斗意志受到影响是其他因素导致的,与造谣惑众行为无关,就不应归责于行为人。
(三)因果关系辩护的实务策略
通过办理多起案件,我总结了因果关系辩护的实务策略:
1. 详细审查军心是否实际动摇。
辩护律师应当详细审查军心是否实际动摇,具体表现是什么,影响范围有多大,影响程度有多深等。
2. 审查动摇军心的结果与造谣惑众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军心动摇是其他因素导致的,辩护律师应当坚决主张不构成犯罪。
3. 重视军事心理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军心的状态涉及军事心理学专业知识。辩护律师可以聘请军事心理专家辅助人,就军心的状态、造谣惑众行为的影响等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4. 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动摇军心"的存在。如果证据不足,辩护律师应当坚决主张不构成犯罪。
四、战时特殊环境下的言论管控:背景与限度
(一)战时言论管控的必要性
战时特殊环境,决定了必须对言论进行更加严格的管控。在战时,任何可能削弱部队战斗力、动摇军心的言论,都可能对军事行动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战时对言论的管控,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但问题在于,战时言论管控的限度在哪里?如果过度管控言论,完全剥夺军人的言论自由,也不利于军事民主、不利于发现问题、不利于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二)军事纪律与言论自由的平衡
在孙某案件中,我特别强调了军事纪律与言论自由的平衡:
第一,军人应当严格遵守军事纪律,不得发表危害军事利益的言论。这是军人的基本义务。
第二,军事纪律的遵守,不应完全剥夺军人的言论自由。军人可以就军事问题发表建设性意见,可以反映部队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区分建设性意见与破坏性言论。建设性意见是指有利于改进工作、提高战斗力的意见。破坏性言论是指削弱斗志、动摇军心的言论。前者应当允许甚至鼓励,后者应当禁止。
(三)军营言论环境的改善
通过办理多起案件,我发现,许多军人发表消极言论,并非故意造谣惑众,而是因为军营言论环境不够畅通,军人的意见无法得到正常反映,消极情绪无法得到正常宣泄。
因此,改善军营言论环境,畅通军人意见反映渠道,是减少此类案件的根本途径。
五、军事审判中的言论自由保障:程序视角
(一)军事审判中的特殊问题
在孙某案件中,我深刻认识到,军事审判中的言论自由保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军事审判具有特殊性,但辩护权的保障、言论自由的保障,不应打折扣。
1. 言论证据的收集程序。
在孙某案件中,孙某发表的言论是如何被发现的?是通过其他战友的举报,还是通过非法监听、非法搜查?如果言论证据的收集程序违法,该证据应当排除。
2. 言论记录的完整性。
孙某的言论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况?如果言论记录不完整、不准确,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受到质疑。
3. 言论语境的考量。
孙某的言论是在什么语境下发表的?是在情绪激动时发表的,还是在冷静思考后发表的?语境不同,言论的含义和性质可能完全不同。
(二)军事审判的公开性与保密性
军事审判通常不公开进行,这是为了保护军事秘密。但在孙某案件中,我主张,即便不公开审理,也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
1. 阅卷权的保障。
军事案件涉及军事秘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可能受到一定限制。但如果限制过度,将影响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我主张,对于不涉及军事秘密的部分,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
2. 会见权的保障。
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是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在孙某案件中,我多次会见了孙某,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和辩护思路。军事法院未对会见权设置不当障碍。
3. 调查取证权的保障。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在孙某案件中,我申请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为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军事审判中的专家辅助人
在涉及言论自由问题的案件中,可能需要专家辅助人就言论性质、言论影响等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在孙某案件中,我聘请了军事心理专家辅助人,就孙某的言论是否实际动摇军心的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专家辅助人认为,孙某的言论仅在极小范围内传播,且孙某本人随后的表现表明其并未真正动摇军心,因此不应认定为"动摇军心"。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为辩护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持。
六、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的认定:量刑辩护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433条规定了两个加重档次: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目前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在辩护实务中,我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量刑辩护:
1. 造谣惑众的手段和情节。
如果手段恶劣、多次造谣、组织他人共同造谣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2. 动摇军心的范围和程度。
如果影响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3.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如果行为人故意造谣惑众、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或者情绪宣泄,主观恶性较小,应当从宽处理。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造谣惑众的手段特别恶劣、动摇军心的范围特别广、导致战斗失利、战役失败等严重后果。
在孙某案件中,我主张孙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更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第一,孙某仅是在私下场合发表消极言论,未大规模传播。
第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的言论实际动摇了军心。
第三,孙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系因战友伤亡而产生的情绪宣泄,并非故意造谣惑众。
最终,军事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战时造谣惑众罪,但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六、程序性辩护:军事审判中的特殊问题
(一)言论证据的审查
在孙某案件中,核心证据是孙某发表的言论。但这些言论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孙某的通讯自由、隐私权?
我特别注意审查言论证据的收集程序:
1. 言论是如何被发现的?
如果言论是通过非法监听、非法搜查等方式获得的,该证据应当排除。
2. 言论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如果言论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或者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况,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受到质疑。
3. 言论的语境是否被充分考虑?
同样的言论,在不同的语境下,含义可能完全不同。如果忽视语境,单纯摘录言论内容,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二)军事审判的公开性
军事审判通常不公开进行。但在孙某案件中,我主张,即便不公开审理,也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
军事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允许我详细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并会见了孙某多次,为有效辩护奠定了基础。
七、典型案例深度剖析:在纪律与自由之间
让我回到孙某案件,对辩护过程进行更深入的剖析。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案件事实:
孙某,男,28岁,某部现役军人,担任班长。202X年X月,在一次边境武装冲突期间,孙某在与几名战友私下聊天时,发表了消极言论,称"咱们连已经伤亡了好几个,敌方装备比咱们好,这场仗不好打"。这些言论被另一名战友举报。军事检察院以战时造谣惑众罪对孙某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1. 孙某的言论是否属于"造谣惑众"?
2. 孙某的言论是否实际"动摇军心"?
3. 孙某的军人身份是否影响言论自由的界限?
4. 孙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二)辩护策略与法庭辩论
辩护策略:
1. 挑战"造谣惑众"的认定,主张孙某的言论基于真实情况,属于消极言论而非造谣;
2. 挑战"动摇军心"的认定,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军心实际动摇;
3. 强调孙某言论的传播范围有限,仅在私下场合发表;
4. 主张孙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因战友伤亡而产生的情绪宣泄。
法庭辩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检察机关主张,孙某在战时发表消极言论,动摇军心,应当以战时造谣惑众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方主张,孙某的言论不构成"造谣惑众",也未实际动摇军心,不构成犯罪。
(三)判决结果与辩护反思
判决结果:
军事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战时造谣惑众罪,但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反思:
虽然判决结果并非完全无罪,但法院对"造谣惑众"和"动摇军心"要件的严格把握,体现了军事审判的慎重态度。在今后的辩护实务中,我将更加注重言论性质的界定、因果关系的挑战,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八、军事法治中的言论自由保障:深层思考
通过办理孙某案件以及多起类似案件,我深刻认识到,军事法治中的言论自由保障,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命题。军人作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但军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其言论自由应当受到合理限制。如何在保护军事利益与保障军人权利之间找到平衡,是军事法治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军人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
军人言论自由的边界,应当根据言论的内容、场合、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1. 言论内容的区分。
军人可以就一般性话题发表言论,也可以就军事问题发表建设性意见。但军人不得发表危害军事利益、动摇军心的言论。
2. 言论场合的区分。
军人在私下场合与战友交流意见,与在公开场合发表言论,性质上有所不同。私下言论的影响范围有限,不宜轻易认定为犯罪。
3. 言论影响的区分。
军人的行为是否实际影响了军事利益、是否实际动摇了军心,是判断其言论性质的重要因素。
(二)军营言论环境的改善
许多军人发表消极言论,并非故意造谣惑众,而是因为军营言论环境不够畅通。改善军营言论环境,是减少此类案件的根本途径。
1. 畅通军人意见反映渠道。
应当建立军人意见反映机制,让军人能够正常表达意见、反映问题。
2. 加强军人心理健康关怀。
应当加强军人心理健康关怀,帮助军人排解压力、疏导情绪。
3. 建立军人言论自由的保护机制。
应当建立军人言论自由的保护机制,确保军人能够依法发表意见,不因发表建设性意见而受到打击报复。
(三)军事审判中的权利保障
军事审判中,军人的辩护权、言论自由权应当得到保障。
1. 保障军人的辩护权。
军事法院应当保障军人的辩护权,包括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
2. 保障军人的陈述权。
军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权对指控进行辩解。
3. 保障军人的申诉权。
军人对于军事判决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九、立法完善的建议:从辩护视角的观察
通过办理多起战时造谣惑众罪案件,我发现现行立法存在一些值得完善之处。在此,我从辩护律师的视角,提出几点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明确"造谣惑众"的认定标准
现行刑法未对"造谣惑众"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造谣惑众"的具体情形,区分造谣言论与消极言论、个人意见表达等。
(二)细化"动摇军心"的证明标准
"动摇军心"的证明标准不统一,容易导致认定不当。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动摇军心"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影响的范围、程度、因果关系等。
(三)平衡军事纪律与言论自由
军事纪律与言论自由的平衡,是军事法治的重要课题。建议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军人言论自由的边界,既保障军事纪律的严肃性,也保障军人的基本权利。
(四)完善军事审判程序
军事审判程序应当更加透明、公正,保障军人的辩护权。建议完善军事审判程序,明确言论证据的收集规则、审查规则,确保军人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九、结语:在纪律与自由之间守护军人的尊严
写完这篇文章时,我想起了孙某案件结束后,孙某在最后陈述中说的一段话:"我爱我的部队,我爱我的战友。我发表那些言论,不是因为我不想打仗,不是因为我希望咱们打败仗,而是因为我看到了战友的伤亡,我心里难受,我情绪失控。我希望军事法庭能够理解一个军人的精神痛苦。"
这段话,让我深深感动。在纪律与自由之间,在集体与个人之间,我们需要守护的,是军人的尊严,是军人的基本权利,是那份既坚定又脆弱的人性。
军人以服从纪律为天职,这是军事战斗力的保障。但军人也是人,也有情感,也有表达意见的权利。在战时特殊环境下,军人面临的压力巨大,情绪波动在所难免。我们应当用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军人正确表达意见,而不是简单地用刑法来制裁。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的使命,不是为造谣惑众开脱,而是在复杂的军事环境中,找到法律适用的精准刻度,在纪律与自由之间,在集体与个人之间,守护那份既坚定又温润的军事法治精神。
每一名军人都应当在遵守纪律的同时,享有基本的人权。每一名军人都应当在执行任务的同时,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这,就是战时造谣惑众罪辩护的深层意义。
在孙某案件结束后,孙某在悔过书中写道:"我错了,我不应该发表那些消极言论,不应该在战时动摇军心。但我也希望,部队能够更加关心军人的心理健康,更加畅通军人意见反映的渠道。因为军人也是人,也需要关怀,也需要表达。"
这段话,或许是对本文最好的注脚。在纪律与自由之间,在集体与个人之间,我们需要的,是关怀,是理解,是法治,也是对军人尊严的最基本尊重。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