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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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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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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典型案例深度复盘与辩护策略分析

第六,积极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又具有认罪悔罪的态度,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量刑协商中,可以从以下角度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1)行为人的日常表现和军旅贡献;(2)真诚悔罪态度;(3)主动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行为;(4)取得部队领导和战友的谅解。

第七,关注当事人军旅生涯的后续影响。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定罪判刑往往会导致行为人被开除军籍、取消军衔等严重后果。辩护律师在争取量刑从宽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当事人军旅生涯的后续安排。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向法庭建议适用非监禁刑(如管制或缓刑),以便当事人能够在军外重新开始生活,减少因刑罚对其家庭和社会关系造成的附带损害。

五、常用辩护意见范本与实务要点

(一)关于战时认定的辩护意见框架

辩护律师在提交关于战时认定的辩护意见时,可以按照以下逻辑展开:首先,明确援引《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对战时的法定定义;其次,详细陈述案发时的具体客观情况,逐项比对法定定义,论证案发时不处于战争状态、部队未受领作战任务、亦未遭敌突然袭击;再次,对控方可能提出的以战时论的主张(如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进行反驳;最后,援引相关军事法规和典型案例,说明司法实践中对战时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

(二)关于主观要件的辩护意见框架

在此类案件中,主观要件的辩护意见通常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客观审查行为人获取信息的来源,论证其具有合理信赖基础;第二,分析行为人的表达方式和出台背景,论证其主观上没有散布谣言的故意,可能只是表达个人困惑或寻求核实;第三,审查行为人在传播过程中的附随行为(如是否注明待核实仅供参考等字样),论证其不具有明知是谣言而散布的故意。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框架

在量刑辩护中,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争取从宽处理。正面因素包括:主动消除影响、积极挽回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系初犯偶犯、日常表现良好等。反面因素则是对控方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提出质疑,论证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六、结语:军职罪辩护的专业性与使命感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辩护,既是对刑事律师专业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体现。军队是国家政权的柱石,军纪是军队战斗力的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军队人员的合法权益可以被忽视。在国家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是军职罪辩护的永恒主题。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既要忠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代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做到法理情兼顾:在法律层面,精准把握犯罪构成要件,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在情理层面,理解军人的特殊处境,尊重军队的特殊纪律,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不损害军队的声誉和战斗力。

最后,还需强调的是,军职犯罪的辩护涉及军事法律体系的专门知识,包括军事刑法、军事刑事诉讼法、军队纪律条令等多个层面。有志于此领域的律师,应当系统学习军事法律知识,熟悉军队运作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方能在此专业领域深耕细作,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刑事辩护服务。

七、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历史沿革与立法演变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并非现代刑法的独创,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军事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军法中,扰乱军心、动摇士气被视为动摇国本的重罪。《唐律疏议·擅兴律》规定:"诸军中妄言,以惑众者,斩。"其含义是,在军队中散布不实言论、迷惑军心者,处以斩刑。这一规定体现了古代立法者对军心稳定的极端重视。

《大明律·兵律·军政》中也有类似规定:"凡军中夜惊者,为首者斩。"这里"夜惊"即指夜间在军营中散布谣言、引起恐慌的行为。清代法律沿袭了这一立法传统,并在《大清律例》中进一步细化了对军中造谣惑众行为的处罚。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各国军事刑法普遍都有规制战时造谣、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规定。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UCMJ)第134条将"散布谣言以扰乱军心"作为"妨害军队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予以惩处。英国《陆军法》第25A条规定,任何人在军事行动期间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以扰乱士气,构成犯罪。法国《军事司法法典》第L.321-3条也有类似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已有对造谣惑众行为的规定。1979年《刑法》虽然没有设立独立的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但在"反革命罪"一章中对相关行为有所涉及。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者在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正式增设了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437条),使之成为独立的罪名。这一立法变化反映了国家对军事利益保护的系统化和精细化趋势。

八、本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界限辨析

在司法实践中,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需要与以下罪名进行严格区分,辩护律师必须准确把握其间的界限:

(一)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界限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刑法第377条)是指非军队人员在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体不同,前者为军队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第二,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制造和散布谣言,后者是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第三,谣言内容不同,前者的谣言内容较为宽泛,后者的虚假信息仅限于"敌情"。辩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为军队人员且其行为的主要内容是提供虚假敌情,则可能面临两个罪名的竞合问题,辩护律师应当从主体要件和行为特征等方面入手,争取最有利的定性。

(二)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扰乱军心、影响部队作战,后者是颠覆国家政权;第二,行为场合不同,前者限于战时部队内部,后者无此限制;第三,主体范围不同,前者限于军队人员。在实践中,如果军人的谣言内容涉及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攻击、对国家政治制度的否定,则可能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辩护律师需要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明确其行为指向的是扰乱军心还是颠覆政权。

(三)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两罪在客观方面都有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区别在于:第一,传播的虚假信息类型不同;第二,传播的范围不同,前者限于部队内部,后者面向社会;第三,造成的结果不同,前者是扰乱军心,后者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果军队人员在互联网上传播谣言,同时影响了军心和社会的,可能涉及两个罪名的关系问题。

九、军职罪辩护中的证据审查要点

证据审查是刑事辩护的基础性工作,在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辩护中尤需精耕细作。以下从几个关键证据类型入手,分析审查要点和辩护策略。

(一)对谣言的原始形式进行审查

涉案谣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以文字形式存在(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书信等),还是以口头形式存在(需要证人证言来还原)?如果是口头谣言,其原始表述是什么?是被多少人听到?证人之间对该言论的记录是否一致?在辩护实践中,常常遇到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回忆不清或存在诱导性提问的情况。辩护律师应当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并对证言的形成过程进行细致审查。如果是书面谣言,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该文字是否完整、是否被断章取义、是否存在被他人修改的可能、该文字是否确由行为人所写所发。

(二)对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进行审查

在信息化时代,涉案谣言越来越多地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固定、检验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法律程序。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主体是否适格;提取过程是否有全程录像;电子数据的哈希值是否被完整记录以保证证据完整性;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作了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如果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存在瑕疵,辩护律师可以据此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三)对"扰乱军心"的评估性证据进行审查

关于是否"扰乱军心",控方通常会提交以下证据:部队出具的关于谣言影响的情况说明、官兵的心理评估报告、部队秩序状况的证明材料等。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这些评估性证据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出具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评估方法是够科学;评估结论是否基于客观数据而非主观推断;是否存在夸大影响程度的倾向。必要时,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提出质疑。

十、量刑辩护的策略与技巧

在确认案件事实不存在无罪辩护空间的情况下,量刑辩护成为核心工作。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法定刑因情节不同而有显著差异: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律师在量刑阶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法定从宽情节的挖掘与运用

在军职罪案件中,常见的法定从宽情节包括:自首。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向部队保卫部门或军事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辩护律师应当收集和提交证明自首情节的证据,包括投案记录、首次讯问笔录等。

立功。如果行为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构成立功。在军职罪语境下,行为人举报军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也可能构成立功。辩护律师应当在会见时注意询问当事人是否了解其他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并及时向办案机关反映。

(二)酌定从宽情节的梳理与呈现

酌定从宽情节虽非法律明文规定,但在量刑实践中具有重要影响。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梳理和呈现有利于当事人的酌定从宽情节:

当事人一贯表现。军队人员在军旅生涯中的立功受奖记录、平时训练执勤表现、领导和战友的评价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据。辩护律师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所在部队调取其个人档案中的奖励记录和日常表现材料。

案件起因的特殊性。如果当事人的造谣行为系因遭受不公正对待、长期积压的不满情绪爆发、或因受到他人教唆挑拨所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主观恶性。

主动消除影响。如果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澄清谣言、向战友道歉、配合部队稳定军心,这种行为表明其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

(三)量刑建议的提出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与军事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在提出量刑建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量刑建议应当有充分的理据支撑,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宽情节;其次,量刑建议的幅度应当合理,既不能过于乐观以至于失去协商基础,也不能过于保守而损害当事人利益;再次,在协商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确保当事人理解并同意量刑建议的内容。

(四)适用缓刑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在军职罪案件中,争取缓刑对于当事人的意义尤为重大。如果适用缓刑,当事人虽然会面临开除军籍等行政处分,但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可以在社会上重新开始生活。辩护律师在争取缓刑时,应当重点论证以下方面:当事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其行为系特定情境下的偶发行为;当事人有稳定的家庭和社会支持系统;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其改造和回归社会。

十一、军事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审判由军事法院管辖,适用军事刑事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相比,军事刑事诉讼程序具有诸多特殊性,辩护律师必须熟悉并运用这些特殊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一)军事法院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件:一是军内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二是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属于军职罪,由军事法院专属管辖。辩护律师需要注意,如果案件中存在非军队人员的共同犯罪人,则管辖权问题可能更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二)军事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军事检察院是军队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军事法院的审判活动、军队保卫部门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辩护律师在代理军职罪案件时,可以利用军事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和控告。例如,如果存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等情形,可以向军事检察院提出控告,请求其依法进行监督纠正。

(三)军队律师与地方律师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军内相关规定,军队律师可以为军队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地方律师也可以接受军队人员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代理其案件。在实践中,军队律师和地方律师在军职罪案件中的角色分工各有侧重。地方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可能具有更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积累,但对军队内部规则和文化可能不够熟悉。辩护律师应当扬长避短,在必要的情况下与军队律师协同配合,以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十二、涉案人员权利保障与社会回归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被告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往往面临人生的重大转折。定罪意味着被开除军籍、丧失一切军内待遇,还需要面对社会上的污名化压力。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法庭上的辩论,还应当关注当事人的后续发展和权利保障。

(一)行政处分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军队人员在受到刑事追诉的同时,往往还会面临军队的内部纪律处分,如开除军籍、降低或取消军衔等。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相关规定,刑事处罚结论可以直接作为纪律处分的依据。辩护律师应当了解纪律处分的程序和标准,在必要的情况下协助当事人和其家属应对纪律处分程序,确保当事人的申辩权和申诉权得到充分保障。

(二)社会回归的心理与法律支持

从军人突然转变为罪犯、从军队环境突然进入社会,这种身份的剧变对当事人的心理冲击往往是巨大的。辩护律师虽然不能替代心理咨询师的角色,但可以在会见当事人时给予必要的情感支持,帮助当事人正确面对现实。在法律层面,辩护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及其家属了解刑满释放后的权利恢复程序和相关的社会救助政策,帮助他们在法律框架内重建生活。

十三、结语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辩护工作,要求律师既精通刑事法律理论和实务技能,又要对军事刑法的特殊性有深刻理解。在军队这一特殊环境下,每一份辩护意见都不仅仅关乎一个人的自由和前途,更关乎军事法治的文明程度和国家对军人权利的态度。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以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的辩护服务,守护军事法治的公平正义。

十三、特殊情境下的辩护问题(续)

(五)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划分

在涉及多人的造谣案件中,准确区分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量刑辩护至关重要。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区分、帮助犯的认定等,都需要辩护律师仔细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例如,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听信了他人的谣言后进行二次传播,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低于谣言的原创者。辩护律师应当通过阅卷和调查取证,明确当事人在谣言传播链条中的具体位置,为量刑辩护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六)信息网络时代的特殊挑战

在移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当下,军事人员传播信息的方式和速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一条在微信群中发送的文字消息,可以在数分钟内被数百人阅读和转发。这种传播速度和范围使得"扰乱军心"的后果更加难以预测和控制。辩护律师在处理涉及网络传播的军职罪案件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问题:信息的初始传播者和后续转发者之间的责任划分;传播范围的客观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技术因素导致的影响被夸大(如机器人账号、算法推送等)。

(七)战时新闻报道与军事舆论引导的法律边界

在信息化战争时代,舆论战已经成为现代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内部的信息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军队需要严格管控内部信息的传播,防止谣言扰乱军心;另一方面,过度的信息管控可能侵犯军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可以关注案件是否涉及正当的舆论监督或内部意见表达。如果当事人的言论属于对军队管理的善意批评或合理建议,即便表述方式有所不当,也不应当以刑事手段追究。

(八)退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退役军人虽然已经退出军队编制序列,但在特定情形下仍然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辩护律师需要审查,当事人在案发时是否确实在执行军事任务,其身份是否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对于已经退役且未在执行军事任务的人员,应当主张不构成本罪。此外,退役军人的特殊身份也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其曾为国家国防事业做出的贡献应当作为酌定从宽情节。

十四、结语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辩护工作,要求律师既精通刑事法律理论和实务技能,又要对军事刑法的特殊性有深刻理解。在军队这一特殊环境下,每一份辩护意见都不仅仅关乎一个人的自由和前途,更关乎军事法治的文明程度和国家对军人权利的态度。

回顾全文,我们从犯罪构成出发,通过典型案例的深度复盘,系统梳理了六个辩护维度和七大注意事项,辨析了本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探讨了证据审查、量刑辩护和军事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等问题。每一个角度都可能成为案件走向的转折点,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命运。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深知任重道远。在国家安全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木上,我们需要以法律为尺、以事实为据、以专业为器,守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军事法治的公平正义。这是我们的执业信念,也是我们不渝的使命。

附:辩护律师的自我修养与专业精进

代理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案件,对辩护律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极高要求。除了扎实的刑事法律功底外,还需要具备以下素养:一是对军事法律的系统学习,包括军事刑法、军事刑事诉讼法、军队纪律条令、军事法院组织法等;二是对军队文化和运作机制的理解,避免因对军队事务的无知而产生误判;三是对军人心理的把握,能够与当事人建立有效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四是面对军事司法机关时的从容和专业,不以案小而不为,不以势大而畏缩。

在专业精进的道路上,阅读永远是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投资。推荐以下几类读物:军事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著作,如《军事法学》《军事刑法研究》;军队文化和制度方面的书籍,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军队政治工作学》;刑事辩护实务方面的专著,如各类辩护词精选集和案例分析。同时,积极参与军事法律学术活动和实务研讨,与同行交流经验,不断拓展专业视野,也是提升辩护能力的有效途径。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代理军职罪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始终保持对国家和军队的忠诚与敬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守法律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唯有如此,才能在军事刑事辩护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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