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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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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引言:财务人员的职业风险

在刑事辩护生涯中,我办理过各类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但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始终让我感到深深的同情和担忧----那就是企业的会计和统计人员。作为企业财务数据的守门人,他们肩负着依法履职、维护财经纪律的重任。然而,当他们的履职行为触动了企业领导人的利益,当他们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时,他们往往面临被打击报复的风险。

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条规定,旨在保护会计、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认定涉及多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领导人"的身份如何界定?"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如何把握?"打击报复"的行为如何认定?"情节恶劣"的标准如何掌握?

在本文中,我将结合自己办理的企业领导人刘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案,从"领导人"身份界定、"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审查、"打击报复"的行为认定、"情节恶劣"的标准把握四个核心维度,系统梳理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辩护路径与实务要点,以期为同仁提供参考,也为保护财务人员合法权益贡献绵薄之力。

二、"领导人"身份界定:主体的严格限定

(一)"领导人"的规范含义

在刘某案件中,刘某被指控打击报复会计人员。但刘某的身份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是否属于刑法第255条规定的"领导人"?

刑法第255条将犯罪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这意味着,不是所有对企业有管理职权的人都属于"领导人",只有那些在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具有决策权的人,才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我仔细研究了刘某的身份和职权,发现以下关键情节:

第一,刘某担任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但并不负责公司整体的财务决策。

第二,刘某对会计人员的任免、薪酬调整等没有决定权,这些权力属于公司高层领导。

第三,刘某虽然与会计人员有工作上的交集,但其对会计人员的影响有限,不足以构成"领导人"意义上的控制权。

这些情节表明,刘某可能不属于刑法第255条规定的"领导人",其主体身份存在疑问。

(二)"领导人"的认定标准

通过研究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我总结了"领导人"的认定标准:

1. 必须在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 "领导人"是指在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对单位事务具有决策权或者重要影响力的人。如果仅是在部门中担任管理职务,但对单位整体决策没有影响力,一般不属于"领导人"。

2. 必须对会计、统计人员具有管理职权或者影响力。 "领导人"必须是对会计、统计人员具有管理职权或者影响力的人。如果行为人对会计、统计人员没有任何管理职权或者影响力,就不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3. 必须是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人。 "领导人"必须是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人。如果行为人是非法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范围,就不符合"领导人"的身份。

(三)主体界定的辩护实务

通过办理多起案件,我总结了主体界定的辩护实务要点:

1. 详细审查行为人的职务和职权。 辩护律师应当详细审查行为人的职务、职权范围、决策权限等,判断其是否属于"领导人"。

2. 审查行为人对会计、统计人员的管理关系。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行为人与会计、统计人员之间的管理关系,判断行为人是否对会计、统计人员具有管理职权或者影响力。

3. 运用单位章程、任职文件等证据进行论证。 单位章程、任职文件、职权规定等证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领导人"的重要依据。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这些证据,挑战主体身份的成立。

4. 重视司法解释和案例的指导作用。 虽然本罪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但类似案例的裁判要旨,对于界定"领导人"具有参考作用。辩护律师应当检索类似案例,为辩护提供依据。

三、"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审查: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一)"依法履行职责"的规范含义

刑法第255条要求,会计、统计人员必须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才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如果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不属于"依法履行职责",那么即便领导人对其进行了"打击报复",也不构成本罪。

在刘某案件中,会计人员王某被指控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但经过详细阅卷和会见王某,我发现王某的"履职行为"存在争议。

王某的履职行为具体包括:拒绝按照刘某的要求虚增公司收入、拒绝在虚假财务报表上签字、向税务部门举报公司偷税漏税行为。

这些行为是否都属于"依法履行职责"?我进行了详细分析:

1. 拒绝虚增公司收入。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财务数据,不得虚构收入。王某拒绝虚增收入,属于依法履行职责。

2. 拒绝在虚假财务报表上签字。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在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王某拒绝在虚假报表上签字,属于依法履行职责。

3. 向税务部门举报公司偷税漏税行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偷税漏税行为。王某向税务部门举报,属于依法履行职责。

这些分析表明,王某的行为确实属于"依法履行职责",刘某对其打击报复,可能构成本罪。

(二)"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

通过研究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我总结了"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

1. 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履行职责"是指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符合会计法、统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行为必须是为了维护财经纪律。 "依法履行职责"是指会计、统计人员为了维护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而实施的行为。如果行为是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不属于"依法履行职责"。

3. 行为必须在职责范围内。 "依法履行职责"是指会计、统计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如果行为超出了职责范围,就不属于"依法履行职责"。

(三)履职正当性辩护的实务策略

通过办理多起案件,我总结了履职正当性辩护的实务策略:

1. 详细审查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性质。 辩护律师应当详细审查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性质,判断其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

2. 审查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 如果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虽然具有合法性,但超出了必要限度,例如过度举报、恶意举报等,可能影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

3. 审查会计、统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会计、统计人员本身存在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那么其"履职行为"的正当性就存在疑问。

4. 运用会计法、统计法等专业法律进行论证。 "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涉及会计法、统计法等专业法律。辩护律师应当精通这些法律,或者聘请会计、统计专业人士提供辅助,以有效挑战履职正当性。

四、"打击报复"的行为认定:因果关系的核心

(一)"打击报复"的规范含义

刑法第255条规定的行为方式是"实行打击报复"。这意味着,行为人对会计、统计人员实施了打击报复行为,才构成犯罪。

"打击报复"是指行为人因为会计、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实施的不利益处分或者侵害行为。通常包括:降职、降薪、调岗、辞退、威胁、侮辱、诽谤等。

在刘某案件中,刘某被指控的打击报复行为包括:在单位会议上公开批评王某、将王某调离会计岗位、扣发王某的季度奖金。

这些行为是否构成"打击报复"?我进行了详细分析:

1. 公开批评。 如果批评是基于工作表现,且具有合理性,就不属于"打击报复"。但如果批评是基于报复目的,且缺乏事实依据,就可能构成"打击报复"。

2. 调离会计岗位。 如果调岗是基于工作需要,且具有合理性,就不属于"打击报复"。但如果调岗是为了报复,且明显不合理,就可能构成"打击报复"。

3. 扣发季度奖金。 如果扣发奖金是基于业绩考核结果,且具有合理性,就不属于"打击报复"。但如果扣发奖金是为了报复,且缺乏合理依据,就可能构成"打击报复"。

(二)"打击报复"的认定标准

通过研究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我总结了"打击报复"的认定标准:

1. 行为人必须具有报复的故意。 "打击报复"要求行为人具有报复的故意,即因为会计、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实施不利益处分。

2. 行为必须具有不利益性。 "打击报复"是对会计、统计人员实施的不利益处分,例如降职、降薪、调岗、辞退等。

3. 行为与依法履行职责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打击报复"是因为会计、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实施的。如果行为与依法履行职责无关,就不构成"打击报复"。

(三)因果关系辩护的实务要点

通过办理多起案件,我总结了因果关系辩护的实务要点:

1. 详细审查行为的真实动机。 辩护律师应当详细审查行为人的真实动机,判断其是否确实具有报复的故意。

2. 审查行为是否具有合理依据。 如果行为具有合理依据,例如基于工作表现、基于业绩考核等,就不应认定为"打击报复"。

3. 审查行为与依法履行职责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是基于其他原因,与依法履行职责无关,就不应认定为"打击报复"。

4. 运用证据材料进行论证。 会议纪要、考核记录、调岗通知、薪酬调整记录等证据材料,是判断行为性质和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这些证据,挑战"打击报复"的认定。

五、"情节恶劣"的标准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情节恶劣"的规范解释

刑法第255条规定,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这意味着,"情节恶劣"是本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但问题在于,"情节恶劣"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目前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在辩护实务中,我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1. 打击报复的手段和情节。 如果手段恶劣、多次打击报复、打击报复多人等,属于情节恶劣。

2. 打击报复的后果。 如果导致会计、统计人员精神失常、自杀、重大经济损失等,属于情节恶劣。

3.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如果行为人故意打击报复、主观恶性较大,属于情节恶劣。

4. 社会影响。 如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属于情节恶劣。

(二)刘某案件的情节认定

在刘某案件中,我主张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

第一,刘某的打击报复手段一般,仅是公开批评、调岗、扣发奖金,未实施严重侵害行为。

第二,刘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王某仍然在公司工作,未出现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第三,刘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其实施打击报复是因为王某举报公司偷税漏税,导致公司被税务部门处罚,刘某出于泄愤目的而实施,但并非恶意报复。

第四,刘某的行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仅在公司内部产生影响。

经过辩护,法院采纳了情节较轻的意见,对刘某从轻处罚。

(三)"情节恶劣"辩护的实务策略

通过办理多起案件,我总结了"情节恶劣"要件的辩护策略:

1. 全面收集情节轻微的证据。 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情节轻微的证据,例如打击报复手段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影响有限等。

2. 运用量刑指导意见进行论证。 虽然本罪缺乏明确的量刑指导意见,但可以参考类似罪名的量刑标准,论证行为人的情节较轻,应当在较低档次内量刑。

3. 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如果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较轻的量刑建议。

4. 重视赔偿谅解的作用。 如果行为人积极赔偿会计、统计人员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作为重要的从宽情节。

六、程序性辩护:普通刑事审判中的特殊问题

(一)管辖问题的审查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由普通法院管辖,不适用军事审判程序。在刘某案件中,我特别注意了管辖问题的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罪由犯罪行为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刘某案件中,犯罪行为地包括刘某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地点、王某受到侵害的地点等。

我审查了管辖的合法性,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会计、统计专业证据的审查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涉及会计、统计专业知识。在刘某案件中,王某的履职行为是否"依法",需要运用会计法、统计法等专业法律进行判断。

我特别注意审查会计、统计专业证据:

1. 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专业资料的审查。 这些资料是判断王某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证据。我详细查阅了这些资料,查明王某拒绝虚增收入、拒绝在虚假报表上签字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2. 会计、统计专业人士的辅助。 会计、统计专业人士的辅助,对于理解专业资料、判断行为性质具有重要作用。我聘请了会计专业人士作为专家辅助人,为辩护提供专业支持。

3. 税务处理决定的审查。 王某向税务部门举报公司偷税漏税,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判断王某举报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证据。我详细审查了税务处理决定,查明公司是否确实偷税漏税。

(三)证人保护与出庭作证

在刘某案件中,王某作为被害人,也是重要的证人。证人保护与出庭作证,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

我特别注意:

1. 保障王某的证人权利。 王某作为证人,有权出庭作证,有权陈述案件事实,有权质证对方证人。我确保王某的证人权利得到保障。

2. 审查王某证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王某的证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我详细审查了王某证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查明其是否如实陈述、是否受到胁迫或者引诱。

3. 运用交叉询问揭示案件事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运用交叉询问技巧,揭示案件事实的真相,挑战指控意见的合理性。

七、典型案例深度剖析:在权力与法律之间

让我回到刘某案件,对辩护过程进行更深入的剖析,并引入另一起类似案件进行对比分析。

(一)刘某案件的事实与争议

案件事实: 刘某,男,45岁,某公司部门经理。王某,女,32岁,该公司会计。202X年X月,刘某要求王某虚增公司收入,以粉饰财务报表。王某拒绝,并拒绝在虚假财务报表上签字。刘某因此怀恨在心,在单位会议上公开批评王某"工作不配合、态度不端正",决定将王某调离会计岗位,并扣发其季度奖金。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举报刘某打击报复。

争议焦点: 1. 刘某是否属于"领导人"? 2. 王某拒绝虚增收入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 3.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打击报复"? 4. 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辩护策略: 1. 挑战主体身份,主张刘某不属于"领导人"; 2. 认可王某属于依法履行职责,但主张刘某的行为不具有报复故意; 3. 主张刘某的行为具有合理依据,不构成"打击报复"; 4. 主张即便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较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但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另一起案件:张某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案

为了更好地说明辩护要点,我引入另一起类似案件:张某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案。

案件事实: 张某,男,50岁,某公司总经理。李某,女,35岁,该公司统计员。202X年X月,李某在统计报告中如实记录了公司产量数据,未能达到张某要求的产量目标。张某因此怀恨在心,决定辞退李某。李某不服,向检察机关举报张某打击报复。

争议焦点: 1. 张某是否属于"领导人"?(是,总经理) 2. 李某如实记录产量数据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是) 3. 张某辞退李某是否构成"打击报复"?(是) 4.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较轻)

辩护策略: 1. 认可主体身份成立; 2. 认可李某依法履行职责; 3. 主张辞退具有合理依据(业绩不达标); 4. 主张情节较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但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两起案件的对比分析

通过对比刘某案件和张某案件,我发现以下规律:

1. "领导人"身份的认定对定罪具有重要影响。 在刘某案件中,"领导人"身份存在疑问,辩护空间较大。在张某案件中,"领导人"身份明确,辩护空间较小。

2. "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相对明确。 在两起案件中,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都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这一要件的认定相对明确。

3. "打击报复"的认定是辩护的核心。 行为人是否构成"打击报复",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具有报复故意、是否具有合理依据。这是辩护的核心要点。

4. 情节认定主要影响量刑。 在两起案件中,法院都认定情节较轻,判处缓刑。这表明,本罪的量刑相对宽缓。

八、立法完善的建议:从辩护视角的观察

通过办理多起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案件,我发现现行立法存在一些值得完善之处。在此,我从辩护律师的视角,提出几点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明确"领导人"的认定标准

现行刑法未对"领导人"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领导人"的认定标准,包括职务要求、职权要求、影响力要求等。

(二)细化"依法履行职责"的界定

"依法履行职责"的界定标准较为模糊,容易导致适用不当。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细化"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明确哪些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责,哪些行为不属于。

(三)明确"打击报复"的行为类型

"打击报复"的行为类型较为多样,但缺乏明确界定。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打击报复"的具体行为类型,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四)细化"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过于模糊,容易导致认定不当。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包括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等。

(五)加强会计、统计人员的职业保护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会计、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刑事保护仅是事后的救济,更重要的是事前的预防。建议加强会计、统计人员的职业保护,建立健全举报保护机制、职业安全保障机制等。

九、结语:在权力与法律之间守护财务正义

写完这篇文章时,我想起了刘某案件结束后,王某对我说的一段话:"我热爱会计这份职业,我愿意依法履职、维护财经纪律。但我也明白,作为一名会计人员,我面临的风险很大。当我的履职行为触动领导利益时,我可能面临打击报复。我希望法律能够真正保护我们这些依法履职的会计人员。"

这段话,让我久久不能平静。在权力与法律之间,在企业利益与财经纪律之间,我们需要守护的,是财务正义,是法治精神,是那些默默坚守职责的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统计人员是企业财务数据的守门人,是财经纪律的执行者。他们的依法履职,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财务造假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应当为他们的依法履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让他们能够安心工作、敢于履职、不留后顾之忧。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的使命,不是为打击报复开脱,而是在复杂的职场权力关系中,找到法律适用的精准刻度,在权力与法律之间,在私利与公益之间,守护那份既坚定又温暖的财务正义。

每一名会计、统计人员都应当成为法治的守护者,每一名企业领导人都应当尊重财经纪律、尊重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辩护的终极意义。

在刘某案件结束后,刘某在悔过书中写道:"我错了,我不应该因为王某拒绝虚增收入而打击报复她。会计人员依法履职是应该的,我应该支持她,而不是报复她。我希望通过我的案例,提醒其他企业领导人,要尊重会计统计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

张某也在悔过书中写道:"我错了,我不应该因为李某如实记录产量数据而辞退她。统计人员依法履职是应该的,我应该鼓励她,而不是打击她。我希望法律能够继续保护会计、统计人员,让她们能够安心工作。"

这些话,或许是对本文最好的注脚。在权力与法律之间,在私利与公益之间,我们需要的,是尊重,是法治,是对财务正义的坚定守护,也是对会计、统计人员最深沉的敬意。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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