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1篇: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双轨辩护体系:失职·滥用职权的差异化抗辩
引言: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特点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是渎职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都是针对执行领域的渎职犯罪,一个是过失犯罪,一个是故意犯罪,共同构成了执行领域渎职犯罪的完整体系。该两罪的设立旨在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执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的辩护特点:
主体特定---- 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是执行人员
发生领域特殊---- 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
结果要求严格---- 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观方面不同----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过失;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故意
行为方式不同----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不作为,即严重不负责任;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作为,即滥用职权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难分---- 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的界限难以区分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案件应当建立"双轨辩护体系",根据两个不同罪名(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分别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第一轨: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辩护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认定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特征:
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 行为发生在执行过程中
主体是执行人员---- 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中的执行人员
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 表现为不作为,即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主观方面是过失---- 主观上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结果是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常见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情形:
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应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不采取
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严重不负责任的其他情形----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黄金辩点一: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只是一般的工作失误的,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严重不负责任"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核心要件之一。
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形式:
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条件而不采取
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完全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不正确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虽然履行了职责,但履行得不正确、不认真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注意: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
一般的工作失误、轻微的不履行职责,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黄金辩点二:只是一般的工作失误,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三)"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结果犯,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7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375万元以上的
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意:
"重大损失"是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必要条件
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的,不构成犯罪,可能只是违纪或者一般违法行为
黄金辩点三: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的,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第二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辩护
(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特征:
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 行为发生在执行过程中
主体是执行人员---- 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中的执行人员
行为是滥用职权---- 表现为作为,即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结果是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常见的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情形:
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不应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采取,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不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采取,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其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其他滥用职权的情形
黄金辩点四:不属于滥用职权,只是一般的执行不当的,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二)"滥用职权"的认定
"滥用职权"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核心要件之一。
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
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决定或者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违法行使职权---- 违反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注意:
"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故意违法行使职权
一般的执行不当、轻微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
是否属于"滥用职权",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黄金辩点五:只是一般的执行不当,不属于滥用职权的,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三)"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也是结果犯,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相同):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意: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标准比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标准要低,因为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更大
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的,不构成犯罪,可能只是违纪或者一般违法行为
黄金辩点六: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的,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两罪的区分与竞合
(一)两罪的区分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过失;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故意
行为方式不同----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主要是不作为,即严重不负责任;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主要是作为,即滥用职权
重大损失标准不同----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重大损失标准更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标准更低
法定刑相同---- 两罪的法定刑相同
区分关键: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重大损失标准更高,而且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更小。如果能将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辩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量刑更轻。
黄金辩点七: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二)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1. 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中的执行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发生领域不同----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
行为方式不同----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是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更广泛
法定刑相同---- 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定性准确。但在某些情况下,辩成滥用职权罪可能有更大的辩护空间。
2. 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中的执行人员;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发生领域不同----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玩忽职守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
行为方式不同----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行为方式是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更广泛
法定刑相同---- 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定性准确。但在某些情况下,辩成玩忽职守罪可能有更大的辩护空间。
3. 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发生阶段不同----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发生在执行阶段;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发生在审判阶段
行为方式不同----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的行为方式是失职或者滥用职权;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方式是枉法裁判
法定刑相同---- 两罪的法定刑相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定性准确。
黄金辩点八:行为符合其他渎职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渎职罪,不认定为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罪!
(三)法条竞合问题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果行为符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者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该两罪,不认定为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
辩护意义:一般来说,特别法的定罪标准更严格或者法定刑更重,所以辩成一般法(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可能更有利。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共同的辩护要点
(一)主体之辩: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执行人员---- 法院的执行人员
其他司法工作人员---- 其他有执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注意: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执行人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
可以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的共犯
黄金辩点九: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
(二)行为之辩:是否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必须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的范围:
执行判决---- 执行法院的判决
执行裁定---- 执行法院的裁定
执行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如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措施也属于执行活动的一部分
注意:
行为必须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
发生在其他公务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不构成本两罪,可能构成其他渎职罪
黄金辩点十:行为不是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
(三)结果之辩:是否"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都是结果犯,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注意:
两罪的重大损失标准不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标准更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标准更低
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损失必须是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的,即有因果关系
黄金辩点十一: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的,不构成犯罪;渎职行为与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四)因果关系之辩: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要求渎职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
直接因果关系---- 渎职行为直接导致了重大损失的发生
间接因果关系---- 渎职行为通过中间环节间接导致了重大损失的发生
主要因果关系---- 渎职行为是重大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
次要因果关系---- 渎职行为是重大损失发生的次要原因
注意: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要求渎职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重大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渎职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原因,应当根据其作用大小认定责任
黄金辩点十二:渎职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主体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主体证据:
身份证明
职务证明
任职文件
职责证明
编制证明
审查要点:
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执行职责
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了具体案件的执行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主体身份
(二)行为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行为证据: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书证(执行裁定书、决定书、执行笔录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有渎职行为
审查渎职行为的具体表现
审查渎职行为是失职还是滥用职权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渎职行为
(三)结果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结果证据:
造成的后果证明
经济损失证明
当事人情况证明
其他结果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
审查损失的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损失是否是渎职行为造成的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重大损失
(四)因果关系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因果关系证据: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书证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渎职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审查因果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审查渎职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因果关系
(五)司法鉴定的质证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案件中,往往会有司法鉴定意见,如司法会计鉴定、损失评估等,这些都是重要的证据,也是辩护的重点。
质证要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有错误
黄金辩点十三:司法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取保候审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主体身份,提出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属于一般工作失误的意见
审查重大损失,提出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的意见
审查因果关系,提出没有因果关系的意见
申请取保候审,争取不羁押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失职还是滥用职权,正确定性
重点审查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标准
重点审查司法鉴定意见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双轨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司法鉴定意见
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失职还是滥用职权
重点论述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标准
重点论述渎职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量刑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金辩点十四: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挽回损失
积极挽回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情节较轻
渎职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多因一果
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渎职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原因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案件的特殊量刑情节:
积极挽回损失---- 积极挽回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多因一果---- 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可以从轻处罚
情节较轻---- 渎职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较小---- 在共同责任中责任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争取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案件中,缓刑的争取也是辩护的重点。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情节较轻,一般在重大损失的范围内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积极挽回损失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责任较小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积极挽回损失
认罪悔罪态度好
注意: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积极挽回损失,认罪悔罪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定性争议:是失职还是滥用职权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是某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执行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张某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了案外人的财产,造成案外人经济损失15万元。检察机关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起诉张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确实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存在违法行为;(2)但张某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他以为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知道是案外人的财产;(3)张某的行为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重大损失标准是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15万元刚好达到标准;(5)虽然两罪法定刑相同,但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更小;(6)建议以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以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正确区分两罪。
(二)罪与非罪争议: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标准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是某市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执行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李某因为工作疏忽,没有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导致申请执行人损失12万元。检察机关以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起诉李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确实因为工作疏忽,没有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存在工作失误;(2)但造成的经济损失是12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才属于重大损失,12万元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3)李某的行为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4)李某的行为属于违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5)建议宣告李某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判决李某无罪。
辩护启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结果犯,必须达到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果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就不构成犯罪,可能只是违纪或者一般违法行为。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标准,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三)量刑争议: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是某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执行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王某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导致申请执行人损失80万元。检察机关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起诉王某,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2)但王某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80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才属于特别重大损失,80万元确实达到了特别重大损失标准;(3)但王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4)王某积极协助追回了部分损失;(5)损失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王某的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原因;(6)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协助追回部分损失,对王某从轻处罚。
辩护启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果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就应当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但可以根据具体的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正确适用量刑档次。
结语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针对执行领域的两个渎职犯罪,一个是过失犯罪,一个是故意犯罪,共同构成了执行领域渎职犯罪的完整体系。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执行判决、裁定渎职犯罪案件应当建立"双轨辩护体系",根据两个不同罪名,分别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之辩---- 审查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主观上是否是过失等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之辩---- 审查是否属于滥用职权、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主观上是否是故意等
两罪的区分---- 审查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等
两个罪名各有特点,辩护策略也不同。同时,要注重主体身份、行为发生领域、重大损失、因果关系等共同辩护要点,以及证据审查、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和量刑辩护。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