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深夜来电:一个税务强制执行现场的失控
去年深秋的一个凌晨,我接到一个焦虑万分的电话。电话那头是我的一位老朋友介绍来的当事人老周,声音里带着明显的不安和困惑。老周经营一家中型建材商贸公司,在本地小有名气,但近两年经济下行压力之下,企业资金链日益紧张。他告诉我,税务机关认定其公司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在多次催缴无果后,当地税务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了强制执行。执行当天,场面一度失控----老周的儿子小周在混乱中推搡了执行人员,现场甚至有人摔倒了。
"律师,我儿子只是推了一下,没打人,怎么就被刑事立案了?"老周的语气里满是委屈与不解。
这个案件让我陷入了深思。抗税罪,刑法第202条规定的罪名,在日常刑事辩护实务中并不算高频出现,但一旦触碰,其法律后果却相当严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起步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要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直接上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关键的是,这个罪名在实务中往往与妨害公务罪的边界模糊不清,"暴力""威胁"的程度认定更是充满争议。
我决定接下这个案子。在阅卷、走访现场、与当事人反复沟通的过程中,我发现抗税罪的辩护远比想象中复杂。这个罪名虽然看似简单----法条只有短短两句话,但背后涉及的税法与刑法的交叉问题、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问题、暴力程度的实质判断问题,每一步都暗藏玄机。稍有不慎,就可能错过关键的辩护点。本文将以我代理的这起税务强制执行中暴力抗税案为主线,对抗税罪的构成要件、辩护要点、与关联罪名的区分等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希望能为同行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实务参考。
二、"暴力威胁"程度的界定:推搡是否等同于暴力
接手案件后的第一件事,我仔细观看了执法记录仪的完整视频。这段视频成为本案最核心的证据,也决定了辩护的基本走向。
视频显示:税务局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共十余人来到老周公司仓库执行扣押。小周闻讯赶来,情绪激动,先是口头争执,随后在推搡过程中导致一名执法人员倒地。该执法人员经医院检查为软组织挫伤,未构成轻微伤。整个过程中,小周没有持械,没有击打行为,也没有任何言语威胁。
检察院起诉书认定小周的行为构成抗税罪,理由是:小周在税务机关依法执行税收强制措施过程中,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拒不缴纳税款。
我在辩护意见中首先对"暴力"的程度提出了系统性的质疑。
第一,抗税罪中的"暴力"应有严格的程度要求。 刑法第202条的表述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这里的"暴力"是否包括任何形式的身体接触?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从文义解释来看,"暴力"一词本身就蕴含着一定程度的强度,通常指向对他人身体的不法侵犯,至少应当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或者造成一定身体伤害的程度。简单的推搡、拉扯,如果未造成伤害后果或者伤害极其轻微,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暴力"。
第二,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 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同样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的表述,而司法解释和学界通说对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也要求达到一定程度。既然妨害公务罪的入罪门槛尚且需要一定的暴力程度,抗税罪作为同样要求"暴力方法"的罪名,理应适用相同甚至更严格的标准。
第三,从本案事实来看。 小周的行为表现为在情绪激动状态下的推搡,未持械,未击打,未造成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执法记录仪画面清晰显示,小周推搡后立即被周围人员控制,整个冲突过程不超过三十秒。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暴力",实质上是降低了抗税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刑事处罚的范围。
在法庭辩论阶段,我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暴力"程度分析意见书,结合国内外刑法理论中关于暴力犯罪程度分级的研究,论证了轻微身体接触不应入罪的立场。同时,我申请了执法现场的目击证人和被推搡的执法人员出庭作证。执法人员当庭表示,小周虽然情绪激动,但确实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自己倒地更多是因为脚下滑倒。
为了进一步夯实这一辩护观点,我还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补充论证。在德国刑法中,对抗公务的"暴力"要求达到一定的强度标准,单纯的身体阻抗如果不具有实质性的侵害力,不构成犯罪。在日本刑法中,妨害执行公务罪的"暴力"也被要求达到足以压制执行的程度。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虽然有着自身的特点,但在入罪标准上应当保持基本的谨慎。如果把所有形式的身体接触都纳入"暴力"范畴,抗税罪的适用范围将无限扩大,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重冲突。
在交叉质证环节,我特别注意引导出几个对辩方有利的细节:一是冲突发生时,小周手中正在拿着手机(他声称是要拍摄执法过程),这说明他并非有预谋地实施暴力行为;二是周围有多名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小周一人的推搡在力量对比上完全处于劣势,所谓的"暴力"根本不足以产生实际阻碍效果;三是冲突发生后小周没有继续实施任何攻击行为,而是被其他公司员工拉开了。这些细节共同构建了一个"情绪冲动下的轻微不当行为"而非"以暴力方法抗税"的事实图景。
三、"拒不缴纳"前提的审查:税务机关的程序合法性
在深入阅卷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被检察机关忽视的重要问题----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抗税罪的成立,以"拒不缴纳税款"为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在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之前,必须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税款缴纳义务,且税务机关已经依法履行了催缴程序。如果税务机关的认定本身存在瑕疵,那么"拒不缴纳"的前提就不成立,抗税罪的根基也就动摇了。
我对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进行了逐项审查,发现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其一,税款数额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老周公司被认定偷逃税款数百万元,主要依据的是税务机关的稽查报告。但我在审查中发现,稽查报告中对部分收入的定性存在争议----老周公司的一些业务往来涉及混合销售行为,税务机关按照最高税率计算了全部应纳税额,而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对混合销售进行合理区分。这意味着,实际应缴税款数额可能远低于税务机关的认定数额。
其二,催缴程序是否到位。 刑法规定"拒不缴纳税款"意味着行为人在税务机关依法催缴后仍然拒绝缴纳。我查阅了税务机关的送达回证,发现其中一份限期缴款通知书的送达方式存在问题----该通知书是通过邮寄送达的,但签收人并非老周本人,也非其授权的代收人。程序上的瑕疵直接影响到"拒不缴纳"这一要件的认定。
其三,强制执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我在审查中发现,本案中税务机关直接联合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扣押,审批文件中存在时间倒签的疑点。
在辩护中,我提出了一个核心论点:抗税罪的保护法益不仅是税收征管秩序,还包括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如果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缺乏合法性基础,纳税人对其产生质疑甚至抵触,虽然不应鼓励,但不应当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
法庭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审查。虽然最终没有完全否定税务机关的执法合法性,但法官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税务机关程序中存在的瑕疵,对"拒不缴纳"的恶意程度做了降格评价。
四、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同一场冲突,两个罪名
本案辩护中,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之一,就是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因为本案中,参与执行的不只有税务人员,还有公安民警。如果小周推搡的对象是公安民警,是否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而非抗税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两罪存在明显的区别:
其一,主体不同。抗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不是纳税人本人,而是第三人在税收执行现场妨害公务,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而非抗税罪。
其二,行为对象不同。抗税罪的暴力、威胁指向的是依法执行税收职务的税务人员;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税务强制执行中,税务人员当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参与执行的公安民警是否可以成为抗税罪的对象?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其三,目的不同。抗税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以拒不缴纳税款为目的;妨害公务罪则不要求特定的目的,只要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可。
在本案中,我提出:小周推搡行为的核心动机是阻止税务机关扣押其公司财产,本质上是为了阻止税款缴纳义务的实现,而非对抗公权力本身。尽管现场有公安民警参与,但执行的核心内容是税收强制措施,小周的行为应当围绕其核心动机进行定性。
更重要的是,我在辩护中指出一个实务中经常被忽视的问题----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当同一行为同时符合抗税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如何处理?按照刑法理论通说,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关系,抗税罪是特别法,妨害公务罪是普通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抗税罪的规定。
但这个原则在本案中反而对辩方不利----因为抗税罪的法定刑并不一定比妨害公务罪更轻。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暴力程度较轻,按照妨害公务罪可能适用较轻的处罚,而按照抗税罪则可能因为税款的数额而面临更重的刑罚。这就引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法条竞合的框架下,是否应当允许辩方主张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普通法条?
对此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与普通法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考虑刑罚轻重。但也有学者提出,当特别法条规定的刑罚明显重于普通法条,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接近普通法条所描述的情形时,应当允许适用普通法条,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我在辩护中援引了后者的观点,并补充了一个类比论证----刑法第149条规定,当同一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其他特定伪劣商品犯罪时,如果其他犯罪的处罚较重则依照其他犯罪处罚,如果处罚较轻则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这说明立法者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也是考虑刑罚轻重的。
我在辩护中尝试性地提出了这一观点,虽然法庭最终没有采纳,但这一问题本身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务价值,值得刑辩同仁进一步探讨。
五、罚金刑的辩护: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空间
抗税罪的法定刑中,罚金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罚金的数额往往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认定老周公司应缴税款数百万元,如果按照一倍至五倍的标准计算罚金,数额将是惊人的。因此,罚金刑的辩护成为我工作的重中之重。
首先,我提出应当以实际应缴税款数额而非税务机关认定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如前所述,税务机关认定的税款数额存在争议,如果罚金计算以存在争议的数额为基数,显然不够公正。我申请法庭委托独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实际应缴税款进行重新核定。
其次,即使以税务机关认定的数额为基数,罚金的具体倍数也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造成实际伤害后果、事后是否积极补缴税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付能力等。我在辩护意见中详细论证了本案罚金应当在一倍至两倍之间确定的具体理由。
最后,我特别强调了罚金刑的执行应当与企业持续经营相协调。 如果罚金数额过高导致企业直接倒闭,不仅被告人个人无法承担,企业的数十名员工也将面临失业。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过重的罚金刑并不有利于实现刑罚的预防和矫正目的。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采纳了我关于罚金倍数从轻确定的部分意见,最终判处的罚金数额低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一结果为老周公司争取到了宝贵的喘息空间。
六、税务争议先行的抗辩策略
在抗税罪的辩护中,我发现一个容易被忽视但却极为重要的策略----主张税务争议应当先行解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在税务争议没有得到最终解决之前,纳税人"拒不缴纳"的行为可能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虽然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问题,但其背后的逻辑同样适用于抗税罪的认定----如果纳税人对应缴税款数额存在合理争议,且已经依法启动了救济程序,那么在这种背景下实施的推搡等轻微冲突行为,是否还应当被认定为抗税罪?
我在本案中提出了这一观点。虽然老周公司在事发前没有正式申请行政复议,但存在多次与税务机关沟通并表达异议的记录。这些记录至少表明,老周和小周并非毫无根据地抗拒纳税,而是对税款的认定存在实质性的争议。
法庭在判决书中虽然没有明确采纳这一辩护意见,但在量刑时将"双方存在税务争议"作为一个酌定从轻的因素予以了考虑。这给了我一个重要的启示:在抗税罪的辩护中,税务争议的存在不一定会直接导致无罪,但可以有效地影响量刑结果。
七、被害人与和解:涉税案件的特殊考量
一个值得关注的实务问题是:抗税罪是否存在"被害人"?如果存在,是否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严格来说,抗税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税收利益,被害人是国家而非具体的自然人。但在实务中,被暴力、威胁行为直接侵害的税务人员是具体的个人,他们可能遭受了身体伤害或者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我积极推动了小周与被推搡的执法人员之间的和解。虽然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但这种修复性司法的实践为量刑从宽创造了有利条件。小周当庭向执法人员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执法人员也当庭表示谅解。
这种做法在涉税暴力犯罪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一方面,它有助于缓解执法现场的紧张关系,促进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它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实质性的量刑优惠。
我还注意到一个实践层面的细节:在推动和解的过程中,我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介入。因为涉税案件中的"被害方"实际上是税务机关,而执法人员个人往往受到体制内因素的制约,不太方便直接表达谅解意愿。通过调解员的居中斡旋,我们找到了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小周以个人名义向执法人员赔礼道歉,同时其父亲老周承诺在企业恢复经营后分期补缴所欠税款。这一方案既照顾了执法人员的感受,也为税务机关展示了当事人的诚意,更为法庭提供了一个可以做出从宽判决的理由。
这个经验告诉我:在抗税罪案件中,辩护律师不仅要懂刑法,还要懂"人情世故"。法律的条文是冰冷的,但适用法律的过程可以是温暖的。一个好的辩护方案,往往需要在法律理性与人际沟通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
八、程序辩护的空间:证据链的薄弱环节
除了实体辩护之外,我在本案中还进行了大量的程序辩护工作。
第一,执法记录仪视频的完整性质疑。 检察机关提交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存在明显的剪辑痕迹----视频在关键冲突发生的时段存在约八秒的空白。我提出,这段空白可能包含了不利于指控的画面(例如执法人员先动手),公诉机关有义务提供完整的视频资料。
第二,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现场有多名证人的证言,但这些证言在关键细节上高度一致----甚至一些明显需要不同视角才能观察到的细节,不同证人的描述都完全相同。我提出合理怀疑:证言可能存在事前统一口径的情况。
第三,鉴定意见的审查。 被推搡执法人员的伤情鉴定虽然认定不构成轻微伤,但鉴定报告中引用的医院诊断记录与视频画面显示的受伤时间存在矛盾。我申请重新鉴定,虽然法庭最终没有批准,但这一程序性的质疑为实体辩护增加了力度。
程序辩护在抗税罪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通常涉及大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在这种场景下往往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其权利更容易受到忽视甚至侵犯。
在本案中,我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公安机关在传唤小周时,是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的,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变更为"涉嫌抗税罪"。这一变更本身就说明了案件定性上的不确定性。我在辩护中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如果连侦查机关在初期都无法准确判断罪名,说明本案的定性确实存在模糊地带,在存疑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此外,我注意到检察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缺少了一份关键的证据材料----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件。卷宗中只有复印件,且复印件上没有税务机关的印章。虽然检察机关后来补充了相关材料,但这一程序上的瑕疵为我的辩护增加了有力的弹药:如果连基础性的行政文书都无法完整提交,如何能证明"拒不缴纳"的前提条件已经充分成立?
九、企业家的涉税刑事风险防范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我深刻认识到:对于企业家而言,涉税刑事风险防范远比事后的辩护更加重要。
首先,税务合规是防范抗税罪的根本。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确保依法纳税。即使对税务机关的认定有异议,也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对抗的方式。
其次,面对税务强制执行时保持冷静至关重要。 在本案中,如果小周能够克制情绪,不实施推搡行为,即便存在偷逃税款的争议,也只会面临行政处罚而不会升级为刑事犯罪。情绪管理在税务执法场景中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最后,一旦面临刑事立案,应当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抗税罪虽然看似简单,但其涉及的税法、行政法、刑法交叉问题极其复杂,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很难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强烈建议企业主在面对税务稽查时就咨询刑事律师,而非等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再仓促应对。事前的预防性法律咨询,往往能够避免最坏的结果。
在我二十余年的刑辩生涯中,处理过数十起涉税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给我一个深刻的感受:涉税犯罪的当事人往往不是坏人,而是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游走时踩了红线。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不想违法,只是对税法的复杂性缺乏足够认识,或者在经济压力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不仅是为他们争取最好的法律结果,更是帮助他们在法律的框架内重新找到正确的道路。
十、结语:执法温度与法律理性的平衡
这起抗税罪案件最终以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结案。同时判处的罚金数额也远低于检察机关建议的上限。老周公司在此后的一年内逐步恢复了正常经营,补缴了大部分争议税款。小周也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未再有任何违法行为。虽然结果不能说完全理想,但对于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指控的小周来说,这已经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更令人欣慰的是,老周后来告诉我,经历了这场风波之后,他聘请了专业的税务顾问团队,建立了规范的财务制度,公司经营逐步走上了正轨。一个刑事案件的结束,有时候恰恰是一个企业合规经营的新起点。
但我至今仍在思考一个问题:在这个案件中,如果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前能够更加充分地与老周公司沟通,如果执行当天能够更加注重方式方法,这场冲突是否完全可以避免?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命脉,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基本义务,这一点毋庸置疑。但税收的征收同样需要温度和智慧。当纳税人面临经营困境时,简单粗暴的强制执行可能不仅无法实现税收目的,反而会制造更大的社会矛盾。一个成熟的税收法治体系,应当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给予纳税人应有的尊严和救济空间。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见过太多因为一时的冲动和情绪失控而从纳税人变成犯罪嫌疑人的案例。这些案例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不仅是制裁的工具,更是沟通的桥梁。在涉税犯罪领域,法律的理性与执法的温度之间,需要找到一个微妙的平衡点。一个国家的税收文明程度,不仅体现在税率的设定和征收的效率上,更体现在对待纳税人的态度上----在法律框架内给予每一个人应有的尊重和救济机会,这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每次走进看守所会见涉税案件的当事人,我总会对他们说一句话:你的案子,争议在法律;但你的未来,取决于你是否能保持理性。这句话,不仅是对当事人的忠告,也是对我自己的警醒。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