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2篇:投放危险物质罪同心圆辩护法
投放危险物质罪同心圆辩护法:核心·中间·外围的完整抗辩体系
引言:投放危险物质案件的刑辩挑战与全方位辩护
投放危险物质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最严重的罪名之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定刑极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辩护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主观故意的认定困难----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公共安全的认定复杂----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核心要件,也是辩护的重点
证据的专业性强----投放危险物质案件涉及大量专业技术问题,证据收集和审查难度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不能只关注表面事实,而应当建立全方位的辩护体系,从核心到外围层层推进,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本文采用同心圆辩护法完整呈现:
核心层:主观故意辩护----是否有投放危险物质的故意
中间层:客观行为辩护----是否实施了投放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外围层:量刑情节辩护----从轻减轻的路径
核心层:主观故意辩护----是否有投放危险物质的故意
一、投放故意的认定标准
(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投放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一般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2.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投放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一般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黄金辩点一:主观上没有投放故意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投放故意的内容
1. 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
2. 意志因素
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积极追求或消极放任
3.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当事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
当事人是否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常见的主观辩护空间
(一)没有投放的故意
1. 过失导致危险物质泄漏
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辩护要点: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可能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2. 意外事件
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危险物质泄漏或扩散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
辩护要点: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3. 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得已采取的行为
辩护要点: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二)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1. 只想伤害特定的人
主观上只想伤害或杀害特定的人
没有想到会危害公共安全
辩护要点: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2. 只想毁坏特定财物
主观上只想毁坏特定人的财物
没有想到会危害公共安全
辩护要点: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辩护
1. 犯罪动机的考量
犯罪动机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出于恐怖活动、报复社会等动机,量刑可能较重
出于其他较轻的动机,量刑可能较轻
2. 犯罪目的的考量
犯罪目的影响罪名的认定
以杀人为目的的投放,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毁坏财物为目的的投放,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 辩护策略
分析当事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根据犯罪动机和目的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争取较轻的罪名和刑罚
三、主观故意的证据审查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1. 供述的自愿性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
是否存在疲劳审讯
2. 供述的真实性
供述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供述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
供述是否稳定、一致
3. 辩解的合理性
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解
核实辩解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对合理的辩解,积极调查取证予以印证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
1. 证人的感知能力
证人的视力、听力是否正常
证人当时的精神状态
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2. 证言的真实性
证言前后是否一致
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
证人是否受到外界干扰
3. 证言的证明力
证人证言能否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
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大小
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
(三)其他证据的审查
1. 物证、书证
危险物质的来源
当事人购买、持有危险物质的证据
相关的书证
2. 鉴定意见
危险物质的鉴定
中毒原因的鉴定
其他专业鉴定
3. 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物证检验笔录
人身检查笔录
中间层:客观行为辩护----是否实施了投放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一、投放行为的认定
(一)投放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投放行为是指故意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于公共场合或公共食品、水源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行为的特征:
积极的作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是作为犯罪,不作为也可以构成
投放危险物质----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投放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二:没有实施投放行为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作为的投放和不作为的投放
1. 作为的投放
积极实施投放行为
将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场合或公共食品、水源等
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常见形式
2. 不作为的投放
负有防止危险物质泄漏或扩散的义务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义务
导致危险物质泄漏或扩散,危害公共安全
如:负责保管危险物质的人员,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导致危险物质泄漏
3.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投放行为
当事人是否有防止危险物质泄漏或扩散的义务
当事人是否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
二、公共安全的认定
(一)公共安全的概念和特征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核心客体要件。
公共安全的特征:
对象的不特定性----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些人
结果的不可控性----危害结果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行为人难以控制和预料的
危险的广泛性----可能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黄金辩点三:仅危及特定人安全或特定财产安全的,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常见情形
1. 仅危及特定人的安全
针对特定人的投放行为
只危及特定人的生命、健康
辩护要点: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不是不特定多数人,不危害公共安全
2. 仅危及特定财产的安全
只损坏特定人的财产,不会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
周围没有其他人员或财产
辩护要点:只危及特定财产,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不危害公共安全
3. 投放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投放的危险物质数量很少
毒性或放射性很弱
不会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
辩护要点:投放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公共安全的司法认定
1. 空间标准
投放发生的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周围是否有其他人员、财产
危险物质是否有扩散的可能性
2. 对象标准
是否涉及不特定多数人
是否涉及重大公私财产
对象是否具有随时增加的可能性
3. 结果标准
是否可能造成重大伤亡
是否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结果是否具有不可控性
4. 危险标准
投放行为是否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
危险是否是现实的、紧迫的
危险是否是具体的、客观存在的
三、危害结果的认定
(一)两档法定刑对应的结果
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两档法定刑:
1. 第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危险犯,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
2. 第二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实害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适用
辩护策略:
主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重点论证后果不严重
为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二)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1. 致人重伤、死亡
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
包括直接造成和间接造成
包括投放当时造成和之后造成
2.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造成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重大损失
损失的数额标准各地可能不同
一般是指直接经济损失
3. 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造成重大环境破坏
其他严重后果
辩护要点:
伤亡人数的计算是否准确
重伤的认定是否符合标准
财产损失的计算是否合理
是否有重复计算、夸大计算的情况
四、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因果关系往往比较复杂,涉及多个原因、多个环节。
1. 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投放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
间接因果关系:投放行为间接导致危害结果
2. 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主要原因:对结果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原因
次要原因:对结果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
3. 原因和条件
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条件:对结果的发生起辅助作用的因素
(二)常见的因果关系辩护空间
1. 多因一果,当事人的行为只是次要原因
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共同造成的
当事人的行为只是其中一个次要原因
辩护要点:当事人的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较小,责任较轻
2. 存在介入因素,中断了因果关系
在当事人的行为之后,介入了其他因素
介入因素是结果发生或扩大的主要原因
辩护要点:介入因素中断了因果关系,当事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3. 当事人的行为只是条件,不是原因
当事人的行为只是为结果发生提供了条件
不是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辩护要点:当事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辩护策略
1. 分析危害结果的全部原因
全面分析危害结果发生的所有原因
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2. 评估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大小
评估当事人的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比较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
主张当事人的责任较小
3. 寻找介入因素
寻找是否存在介入因素
分析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
主张介入因素中断了因果关系
外围层:量刑情节辩护----从轻减轻的路径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一)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投放危险物质罪自首的认定要点:
1. 自动投案:
投放后主动报警、报告
主动到有关部门投案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2. 如实供述:
如实交代投放的经过
如实交代自己的责任
如实交代相关的事实
自首的量刑价值:
一般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坦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的量刑价值:
一般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的量刑价值:
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的认定:
已经着手实施投放行为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后果
未遂的量刑价值: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二、酌定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一)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赔偿的时机:
越早越好,最好在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赔偿,争取从轻处理
审判阶段赔偿,争取从轻处罚
赔偿的方式:
直接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
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
积极配合救治,支付医疗费用
谅解的作用:
是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初犯、偶犯
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
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
量刑价值: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的量刑价值: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四)积极抢救、减少损失
投放后积极抢救伤员
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及时报警、配合调查
量刑价值: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
(五)被害人有过错
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被害人有过错在先
被害人的行为是犯罪的诱因
量刑价值:
一般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严重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六)犯罪动机和目的
出于恐怖活动、报复社会等动机,量刑可能较重
出于其他较轻的动机,量刑可能较轻
犯罪动机和目的反映主观恶性大小
量刑价值:
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或从重的情节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死刑的辩护
(一)死刑适用的条件
投放危险物质罪适用死刑的条件: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情节特别严重
罪行极其严重
(二)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1.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不适用死刑
2.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
3.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审判时已满75周岁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 其他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
被害人有过错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其他酌定从轻情节
(三)死刑辩护的策略
1. 主张不构成"罪行极其严重"
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不是特别巨大
主观恶性不是特别深
2. 最大化运用法定从轻情节
自首、立功
犯罪未遂
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3. 最大化运用酌定从轻情节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初犯、偶犯
认罪悔罪
被害人有过错
其他酌定从轻情节
4. 程序辩护
审查侦查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审查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四、缓刑的争取
(一)缓刑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缓刑的可能性
投放危险物质罪适用缓刑的难度较大,因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重罪,法定刑最低三年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公众对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容忍度较低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争取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认罪悔罪态度好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缓刑的争取策略
1. 降低法定刑幅度
主张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主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为适用缓刑创造条件
2. 最大化运用从轻情节
自首、立功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认罪认罚
初犯、偶犯
3. 证明人身危险性小
一贯表现良好
有稳定的工作和家庭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此罪彼罪辩护----罪名的准确适用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一)两罪的区别
黄金辩点四:主观上是过失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可能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辩护策略
1. 主张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
当事人没有投放的故意
当事人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重点论证主观上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2. 从客观行为推断主观心态
从当事人的行为方式推断主观心态
从当事人的事后表现推断主观心态
从其他证据推断主观心态
3. 两罪的量刑差异巨大
投放危险物质罪:最低三年,最高死刑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最低拘役,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可以大幅降低刑罚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一)两罪的区别
(二)辩护策略
1. 以杀人为目的的投放
如果行为人以杀人为目的,针对特定的人投放危险物质
且不会危及公共安全的
应定故意杀人罪,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2. 辩护要点
主观上是杀人的故意,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客观上只危及特定人的安全,不危及公共安全
应定故意杀人罪,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3. 量刑考量
两罪的最高刑都是死刑
但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起点是死刑,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一)两罪的区别
黄金辩点五:只损坏特定财物,不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辩护策略
1. 以毁坏财物为目的的投放
如果行为人以毁坏财物为目的,针对特定人的财物投放危险物质
且不会危及公共安全的
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2. 辩护要点
主观上是毁坏财物的故意,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客观上只损坏特定人的财物,不危及公共安全
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3. 量刑考量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比投放危险物质罪轻得多
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可以大幅降低刑罚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界限
(一)两罪的区别
(二)辩护策略
1. 主张构成污染环境罪
如果行为主要是污染环境,不是直接危害公共安全
可以主张构成污染环境罪,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2. 辩护要点
主观上是污染环境的故意,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客观上是污染环境,不是直接投放危险物质
应定污染环境罪,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3. 量刑考量
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比投放危险物质罪轻得多
辩护成功可以大幅降低刑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主观辩护----从投放危险物质罪到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例二:此罪彼罪辩护----从投放危险物质罪到故意杀人罪
案例三:量刑辩护----从十年以上到三年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黄金救援期----案发后的37天
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辩护最重要的时间段!
辩护重点:
第一时间会见
了解案发的经过
了解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提供法律咨询
告知诉讼权利
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
了解投放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了解主要证据
了解同案犯情况
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的证据
当事人没有投放故意的证据
投放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证据
当事人积极抢救、主动报警的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
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初犯、偶犯
有自首情节
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
这是侦查阶段最重要的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重点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争取不批捕,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二)逮捕后的侦查阶段辩护
继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继续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关注事故调查报告和鉴定意见,及时提出异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阅卷----辩护的基础工作
全面、细致、深入的阅卷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前提!
阅卷要点:
诉讼文书卷----立案、拘留、逮捕等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卷----逐页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重点审查----事故调查报告、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供述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证据摘要、证据矛盾、证据疑点
(二)会见----核实证据、听取辩解
将阅卷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核实
听取当事人对投放责任的意见
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和理由
了解是否有新的证据线索
(三)调查取证----主动出击
收集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的证据
收集投放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证据
收集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品格、一贯表现的证据
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四)罪名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1. 主张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主观上没有投放故意
客观上不危害公共安全
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 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污染环境罪
其他较轻的罪名
3. 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辩护意见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收集所有有利于轻罪辩护的证据材料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是否认罪认罚的评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考虑认罪认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建议认罪认罚
定性有争议的,谨慎认罪认罚
量刑协商
争取最低的量刑建议
争取较轻的罪名
争取从轻处罚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庭前准备
再次全面阅卷----熟悉每一份证据
制作质证意见----对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制作发问提纲----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
制作辩护提纲----辩护观点、论证理由、法律依据
庭审模拟----预判公诉人观点、准备应对
(二)法庭调查阶段
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如实陈述,展示有利情节
质证----对每一份证据充分质证,提出异议
举证----出示无罪、罪轻的证据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对关键证人、鉴定人申请出庭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
(三)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意见的针对性答辩----逐一反驳公诉人的观点
辩护意见的系统阐述----事实、证据、法律、情理
罪名辩护----主张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构成较轻的罪名
量刑辩护----全面阐述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法定刑辩护----主张适用较低的法定刑幅度
程序辩护----指出程序违法之处
(四)最后陈述
指导被告人最后陈述
真诚认罪悔罪
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
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一、《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解读:
这是关于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规定,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一定关联
但主要是针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等行为
辩护要点:
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其他相关犯罪
审查涉案物品是否属于危险物质
审查行为是否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律师解读:
这是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可以作为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的参考
辩护要点:
如果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特征,主张构成污染环境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差异巨大
辩护成功可以大幅降低刑罚
三、《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指导: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造成重伤一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造成死亡二人以上的,可以在无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律师解读:
明确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量刑起点
分多个档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伤或重大损失、造成死亡或特别重大损失、造成死亡二人以上
辩护要点:
根据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确定基准刑
主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较低的量刑起点
最大化运用各种从轻情节,争取最低刑期
积极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投放危险物质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其法定刑严苛,但辩护空间仍然广阔。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不能只关注表面事实,而应当建立全方位的辩护体系。
办理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应当:
重视核心层的主观故意辩护----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有投放的故意,区分故意和过失,寻找轻罪辩护的空间
深入分析中间层的客观行为----仔细审查投放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寻找无罪或轻罪辩护的空间
最大化运用外围层的量刑情节----重点运用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最轻的刑罚
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等罪名,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从核心到外围层层推进----建立同心圆辩护体系,层层推进,形成辩护合力
记住:每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件都有辩护空间,关键在于专业、细致、尽责地寻找和把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